2024.10.4 破獲黑幫利用檳榔攤掩護喪屍菸彈製造工廠;警察機關系統性打擊「喪屍菸彈」查緝成果
破案快訊
發布日期:113-10-04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破獲黑幫利用檳榔攤掩護喪屍菸彈製造工廠
一、偵辦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海股檢察官蕭博騰)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平鎮分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二、查獲時間:113年10月01日
三、查獲地點:桃園市。
四、查獲嫌犯:宋○○(86年次)、楊○○(91年次)等2人。
五、查獲贓證物:異丙帕酯、依托咪酯原料粉共3包(總毛重323.5公克)、依托咪酯類煙油半成品9瓶(總毛重613.5公克)、依托咪酯煙彈成品14顆、丙二醇1瓶、大量菸倉、機芯、調和香精、攪拌器、研磨器等製作喪屍煙彈器具1批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總毛重121克)等贓證物。
六、案情摘要:
(一)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於今年9月間接獲情資,指稱楊嫌利用社群媒體網路販賣喪屍菸彈,經初步調查認為情資正確,即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全力查緝,並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海股)指揮偵辦。
(二)案經專案小組深入追查發現,楊嫌在IG、Wechat等通訊軟體兜售喪屍菸彈,再以客製化生產多種水果口味煙彈,吸引青 少年、毒品癮君子上門消費,並利用檳榔攤做為掩護及販售據點,深夜時有不法幫派分子出入,更在該址招待幫眾,藉以宣傳並擴展客源,毫不掩飾,行徑囂張。
(三)案經蒐證完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海股檢察官於本(10)月01日指揮專案小組拂曉攻堅,在該址檳榔攤後方暗室查獲喪 屍菸彈製造工廠,當場查扣異丙帕酯及依托咪酯原料、依托咪酯煙油、菸彈及製造喪屍菸彈之器具等贓證物,並同步拘提楊嫌到案後,隨即溯源緝獲具幫派背景之宋姓主嫌,全案將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
(四)鑑於近期因吸食喪屍菸彈毒駕造成多起員警殉職及民眾傷亡事件,已對社會治安、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戕害;刑事 局呼籲,行政院業於113年8月5日公告增列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為第三級毒品管制,民眾切勿以身試法,警方會持續全力打擊黑幫及販毒組織,遏制新興毒品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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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快訊
發布日期:113-10-04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
警察機關系統性打擊「喪屍菸彈」查緝成果
依托咪酯是一種可誘導全身麻醉的中樞神經鎮定劑,近期與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等化學結構類似物,遭不肖分子摻混有機溶劑製成電子菸彈,以「上頭煙」、「一口暈」、「神奇煙彈」、「麻醉煙彈」、「睡眠煙彈」及「酥麻煙彈」等名稱,透過網路販售予不特定第三人。由於施用後可能出現肌肉顫抖、精神混亂等情形,因此又有「喪屍菸彈」的俗稱。為此,行政院已在今年8月5日將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異丙帕酯(下稱依托咪酯類毒品)正式公告列管為第三級毒品。
鑒於「喪屍菸彈」施用者駕車後肇事,已造成數起員警及民眾不幸身故的憾事,警政署為維護社會安全及降低警察同仁執勤風險,在依托咪酯類毒品未列管前的法制作業期間,即要求各警察機關依藥事法及菸害防制法進行嚴加取締,並列為今年7、8月「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執法重點,且於8月5日正式列管後,通令各警察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面強力掃蕩。
經統計,今年7至9月各警察機關查獲「喪屍菸彈」違法案件合計681件、767人次,瓦解「喪屍菸彈」混合式毒品分裝場18座,查扣依托咪酯類毒品菸彈7,540顆、毒品菸油32.7公斤、毒品粉末11.1公斤、查扣犯罪使用車輛7部、不法所得現金新臺幣(以下同)693萬5,118元。上述查獲案件中,運輸、販賣(含分裝)、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等「供給面」案件有183件、239人次,施用、持有等「需求面」案件則有498件、528人次。
2024.9.3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被告張綱維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被告張綱維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下午2時29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被告張綱維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 : 113-09-30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新聞摘要:
一、 張綱維為遠航公司及樺福集團之實際負責人為了詐取遠航公司之重整利益,向臺北地院佯稱會以自有資金挹注遠航公司,遠航公司不用負擔資金成本,但實際上卻是借高利的民間借款出資遠航公司,還讓遠航公司負擔借款本金及高額利息,張綱維又在遠航公司副董事長鄭晴文、遠航公司主辦會計人員陳建州的配合下虛增遠航公司的收入,隱匿遠航公司要當安泰銀行貸款案債務人乙事,讓臺北地院以為遠航公司獲利良好,已擺脫債務,重建更生,因而裁定重整完成,使張綱維詐得重整利益。張綱維又以「轉調樺壹款」為名義,把遠航公司的資金轉至樺壹公司「保管」,實際上是侵吞遠航公司的資金。張綱維為了打消樺福集團公司對遠航公司高達約30億元的債務,還把樺福集團公司名下難以變現的不動產賣給遠航公司,使遠航公司財務更進一步惡化。最後,遠航公司因財務狀況不佳,張綱維遂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無預警宣告遠航停航。
二、 張綱維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侵占、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民用航空法等罪,共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不得易科罰金)、1年(得易科罰金)。鄭晴文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侵占、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共判處有期徒刑3年(不得易科罰金)、8月(得易科罰金)。陳建州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共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得易科罰金)。
三、 張綱維、鄭晴文其餘被訴部分(合作金庫貸款案、樺福集團逃漏稅)無罪。廖燦昌、黃伯川、陳世卿、林文理、呂明昇、孫翊溱、劉佩璇均無罪。
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被告張綱維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下午2時29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甲、主刑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張綱維犯如附表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二、鄭晴文犯如附表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三、陳建州犯如附表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貳、無罪部分
張綱維、鄭晴文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廖燦昌、黃伯川、陳世卿、林文理、呂明昇、孫翊溱、劉佩璇均無罪。
乙、沒收部分
張綱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2億8452萬1047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事實摘要:
一、張綱維為遠航公司及樺福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掌控遠航公司及樺福集團,鄭晴文為遠航公司副董事長,陳建州為遠航公司主辦會計人員。
二、詐欺法院取得重整利益
(一)張綱維向臺北地院法官及重整監督人佯稱:將以自有資金挹注遠航公司,且不會讓遠航公司負擔任何利息或資金成本,然卻用月息2%至4%之民間借款出資遠航,最後又將借款的利息、本金均轉嫁給遠航公司承擔,與其承諾以自有資金挹注遠航公司乙節不符;且張綱維一方面讓樺壹公司貸款出資遠航公司,另一方面又讓遠航公司償還樺壹公司的貸款,形同樺壹公司憑空取得遠航公司股權,反更使遠航公司財務惡化。
(二)虛增維修收入:遠航公司向樺壹公司租用飛機,雙方約定由遠航公司負責維修,但費用由樺壹公司負擔。依遠航公司與樺壹公司的約定,遠航公司給付租金給樺壹公司時可以扣除維修費用,故此部分維修費用應作為租金費用的減項。張綱維、鄭晴文、陳建州卻把它認列為遠航公司的維修收入,因此虛增遠航公司的收入。
(三)張綱維、鄭晴文、陳建州均明知樺福公司出售土地給禾豐泰公司,遠航公司並無居間仲介的行為,卻讓遠航公司認列佣金收入,虛增遠航公司之佣金收入。
(四)隱匿安泰銀行貸款案之條件:張綱維明知「安泰-樺壹貸款案」、「安泰-銘漢貸款案」,安泰銀行的授信條件都是最終要由遠航公司承擔債務,卻在重整聯席會上隱匿安泰銀行的授信條件,並做虛偽陳述,讓法院、重整監督人以為遠航公司不用負擔利息,或只需要負擔不超過年利率2.5%的利息。
(五)張綱維以前開手法詐欺法院,讓法院以為遠航公司已經獲得張綱維的出資,不用負擔利息和資金成本,且獲利良好,擺脫債務,重建更生,因而裁定重整完成,使張綱維詐得重整利益。
三、侵占遠航公司資金:張綱維以「轉調樺壹款」名義,把遠航公司的資金移轉至樺壹公司保管,卻挪用該資金,造成樺壹公司帳上現金不足,無法返還資金給遠航公司,進而侵占遠航公司資金。
四、製作不實借款契約:張綱維為了避免以「轉調樺壹款」侵占遠航公司資金的犯行曝光,明知遠航公司與樺壹公司之間並無借貸關係,卻製作不實之「借款契約」作為「轉調樺壹款」的會計憑證。
五、使遠航公司擔任借款案的主債務人,掏空遠航公司:張綱維一方面拿遠航公司的資金挹注樺福集團的公司,挹注的金額已經超過樺壹公司、樺福公司為遠航公司借款的金額,又讓遠航公司來背債,實際上就是掏空遠航公司。
六、以小坪頂房屋沖銷遠航公司應收關係人款:遠航公司帳上有高額應收關係人款未收回,影響遠航公司之財務狀況,民航局要求遠航公司解決資金貸與關係人未收回的問題,張綱維於是讓遠航公司向樺富公司購買小坪頂房地,以此打消29億餘元之應收關係人款。但張綱維讓遠航公司向樺富公司買小坪頂房地交易條件均由張綱維片面決定,而遠航公司當時已有可運用資金不足的問題,甚至影響遠航公司能否繼續經營,但張綱維卻讓遠航公司向樺富公司購買不易變現的小坪頂房地,使遠航公司的財務嚴重惡化。
七、虛增樺福公司費用逃漏稅:張綱維明知遠航公司沒有為樺福公司仲介土地交易的事實,卻虛增樺福公司之佣金支出,因此逃漏樺福公司應繳之稅捐。
八、偽造買賣契約書並侵占樺富公司資產:張綱維代表樺富公司向游秀文購買土地,一方面為了讓樺富公司少繳稅,偽造金額不實之買賣契約書,把樺富公司購買土地支出的費用墊高;另一方面又把樺富公司購買的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而侵占樺富公司資產。
九、擅自停航:遠航公司向民航局表示暫停航線,向員工發布公告表示停止一切飛航營運,並在官網上公告將於108年12月13日起停航,還在監控會議中向民航局表示遠航公司只飛到108年12月12日,未依規定即擅自停航。
參、理由摘要:
一、論罪之說明:
(一)檢察官雖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被告張綱維、鄭晴文、陳建州,但案發時遠航公司並沒有對外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所以本案並無證券交易法的適用,但被告張綱維、鄭晴文、陳建州的行為,仍會構成商業會計法、刑法的處罰。
(二)張綱維詐欺法院取得重整利益部分,張綱維、鄭晴文、陳建州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三)張綱維侵占遠航資金及財報不實部分,張綱維、鄭晴文、陳建州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四)張綱維以遠航公司作為安泰銀行貸款案之債務人部分,張綱維、鄭晴文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五)張綱維以不實文件掩飾侵占遠航公司資金部分,張綱維、鄭晴文、陳建州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六)小坪頂房地部分,張綱維、鄭晴文犯背信罪。
(七)樺福公司逃漏稅部分,張綱維、鄭晴文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八)偽造契約書、侵占樺富公司資產部分,張綱維犯刑法第215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九)遠航公司擅自停航部分,張綱維犯民用航空法第110條之3之未依規定停業罪。
二、量刑之說明:
(一)被告張綱維以投資人身分參與遠航公司重整程序,卻以不法手段詐得遠航公司重整完成之龐大利益,取得重獲新生之遠航公司經營權後,理應遵守公開發行公司、特許事業相關規範,維持財務穩健,以防對飛航安全造成潛在風險,竟貪圖私利,將遠航公司資產充作其私人金庫,作為樺福集團資金操作之用,最後竟將手中不易變現之小坪頂不動產轉讓予遠航公司用以抵償其掏空之款項,不僅嚴重違背公司治理原則,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更未深切體認飛航大眾運輸特許事業負責人之社會責任,未檢附停業計畫而於108年12月12日無預警宣布自同年月13日起停止所有航線之營運,致社會大眾、數百名滯留在外旅客與其上千名員工嚴重恐慌,且被告張綱維未於當日主動出面說明,遲至同年月13日上午始出面宣稱「員工誤判情勢擅發停業通知」,將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飛航事業經營視為兒戲,漠視消費者權益,且嚴重侵害特許經營權之公共利益,所為不宜薄懲。鄭晴文、陳建州配合張綱維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財務報表,使張綱維得以詐欺獲得重整利益並掏空遠航公司,所為亦應非難。
(二)考量張綱維是樺福集團及遠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處於核心要角的地位,犯罪參與最深,掌握本案全部犯罪所得,且矢口否認犯行,應量處較重之刑。鄭晴文、陳建州是處於聽命行事的地位,本案並未從中獲取犯罪所得,雖矢口否認犯行,但於偵查階段積極供述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實,並配合查找與案情有關的帳冊、簽呈,讓偵查機關得以順利追查本案不法犯行,故得量以較輕之刑。
(三)另考量張綱維、鄭晴文、陳建州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上述之刑。
肆、無罪部分
一、合作金庫超貸案
公訴意旨認廖燦昌施壓孫翊溱(孫玉美)等合作金庫職員,違反合作金庫銀行之授信規定,明知遠航公司貸款案先前曾遭合作金庫營業部拒絕承作,廖燦昌卻指示臺北分行承作遠航公司貸款案,不但先決定承作貸款才評估擔保品價值,且高估擔保品價值,在短時間內便通過貸款案。惟查:
(一)由相關證人的證述及徵信資料可證,本件合作金庫是先評估擔保品價值,才決定承作,而且合作金庫在評估擔保品價值時,已經採取較保守之估價方法,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等人刻意高估擔保品價值。
(二)另由相關證人的證述,可見廖燦昌等人,在評估遠航公司的貸款案時,有考量遠航公司的聯徵資料並無異常,且評估遠航公司的經營情形、貸款用途、擔保品價值,並考慮遠航公司剛完成重整,風險比一般企業高,所以向遠航公司收取較高的利息,並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廖燦昌等人意圖損害合作金庫的利益。
(三)依照卷內資料,合作金庫早於105年5月11日就開始徵信作業,分行徵授信作業做到105年6月16日始完成,並沒有起訴意旨所指在2週內即完成分行作業的情形。依照合作金庫提供的授信作業時間及流程圖,一般授信案件的授信作業期間約10天至20天,本案貸款案之授信作業時間約2個月(105年5月11日至105年7月11日),並沒有起訴書所指,異常快速核貸的情形。
(四)被告孫翊溱於本院審理中說:我在調詢中說有壓力,是指本案需要估價的擔保品很多,時間急迫有壓力,不是說有來自長官的壓力,呂明昇也沒有跟我說長官要求一定要讓貸款案過。林敬昌、呂明昇也證稱沒有受到長官施壓。本案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廖燦昌等人有施壓合作金庫職員的行為。且依照營業部職員的說法,當初是遠航公司準備資料不齊全,營業部請遠航公司補件,遠航公司便自行撤回申請,並沒有營業部拒絕承作,再由張綱維找上廖燦昌,廖燦昌指示合作金庫臺北分行辦理本貸款案,
(五)無法收回貸款的原因有很多,依照檢察官提出之證據,還不足以證明廖燦昌等人在辦理貸款時有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合作金庫受有損害,自不能認定廖燦昌等人犯銀行職員背信罪。
二、製作不實函證部分:從合作金庫臺北分行的作業流程以觀,該份函證的作業程序尚未完成,卷內也沒有證據足以證明函證是劉佩璇故意不記載遠航公司的存款受到限制,亦無法證明函證是劉佩璇寄出的,自難認劉佩璇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三、樺福集團逃漏稅
(一)檢察官認為樺福公司、瀚峰公司沒有廣告費支出卻虛增廣告費支出,因此少繳稅,但遠航公司確實有受樺福公司、瀚峰公司委託,提供廣告服務,故樺福公司、瀚峰公司的廣告費支出並非虛增,也沒有逃漏稅。
(二)檢察官認為樺福公司沒有委託遠航公司銷售不動產,卻虛增佣金支出,但樺福公司在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沒有申報此筆佣金支出,所以沒有因此少繳稅,自不會構成逃漏稅。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吳承學、陪席法官林柔孜、受命法官趙耘寧。
陸、本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得上訴。
柒、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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