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8 「德晉」案終審裁決出爐 陳榮煉被判13年監禁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2024年11月28日)
終審法院就涉德晉集團刑事犯罪的上訴案作出終審裁決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於今年1月11日就涉德晉集團刑事犯罪的上訴案件作出裁決,開釋第一被告陳榮煉、第二被告王佩琼、第三被告張秀碧、第四被告廖永亨和第六被告李達泉被控觸犯的(相當巨額)詐騙罪,維持初級法院就其他幾項罪(黑社會罪、不法經營賭博罪、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和加重清洗黑錢罪)所作的定罪和量刑,並在數罪並罰後,分別判處以上各被告13年、9年、9年、10年和7年徒刑,同時判處他們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區至少支付共計2,493,101,425港元的非法收益。檢察院和以上各被告均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經對各方提出的上訴理由作出審查,終審法院於今日作出終審裁決,裁定:
—檢察院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上訴人陳榮煉、王佩琼、張秀碧、廖永亨和李達泉就中級法院裁判的刑事判刑部分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有關判處上訴人陳榮煉、王佩琼、張秀碧、廖永亨和李達泉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支付2,493,101,425.00港元的部分;
—判處上訴人陳榮煉、王佩琼、張秀碧、廖永亨及李達泉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1,629,059,150.00港元的不法利益;
—判處上訴人陳榮煉、王佩琼及廖永亨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201,256,750.00港元的不法利益;
—維持中級法院的其他決定。
2024.11.26 華人銀行一宗涉及約4.56億元損失的貸款詐騙案,牽涉15名被告。案件今日上午9時50分在初級法院宣判
【華人銀行騙貸案】劉海貴判十八年 十四被告甩罪
華人銀行一宗涉及約4.56億元損失的貸款詐騙案,牽涉15名被告。案件今日上午9時50分在初級法院宣判,當中缺席審訊的商人劉海貴被判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三項偽造文件罪的罪名成立,合共判處18年徒刑的單一刑罰,其餘14名被告裁定所有罪名均不成立。
案情指出,前華人銀行行長邱慧珠與商人劉海貴涉嫌為犯罪集團領導人。劉海貴與親屬及夥伴成立多家公司,涉通過偽造工程及合作計劃文件,向華人銀行申請貸款;邱慧珠等銀行人員則涉嫌放寬貸款審批流程,批准多筆違規貸款,導致銀行損失約4.56億元。嫌犯們被控犯罪集團、相當巨額詐騙、偽造文件等罪名。
合議庭主席盧映霞宣判時指出,根據證據分析,無法證實邱慧珠及劉海貴等人之間存在最起碼的組織性結構關係,他們之間的關係僅限於銀行職員與貸款人及擔保人,也沒有如典型犯罪集團般有成員聚會的總部或地點。單憑多名被告之間空洞及鬆散的關係,並未足以認定他們之間存在為著以犯罪為目的而形成或參與一個具持久性、穩定性的組織的實質證據。裁定邱慧珠、劉海貴的犯罪集團領導罪名不成立,其餘13名被告的參與犯罪集團罪名同樣不成立。
盧映霞表示,案發期間,華人銀行未有核實客戶提交貸款文件真實性的指引,法院認為五名銀行人員在接收文件的過程中未有違反一般的小心謹慎義務;他們在審視案中合同文件真偽性上未見不妥之處,但並不等同五人與其他被告合謀詐騙,應將詐騙的犯罪意圖與對風險的錯誤評估區分開來。
法院認為未有足夠的證據證實他們五人與劉海貴有貸款背後的利益輸送關係,且未見劉海貴向他們提供不當利益或好處,從案中的事實所見,並未足以認定他們之間存在共同合意的實施詐騙行為的關係。至於其餘被告,雖與劉海貴有親屬關係,但無證據顯示他們知情或參與詐騙銀行及偽造文件。
對於檢察院控告劉海貴觸犯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兩項偽造文件罪、二十七項偽造文件罪(依不同條款)。盧映霞宣判指出,劉海貴作為事件的主導者和得益者,認定其以虛假合同文件向銀行申請貸款,為獲得不正當利益並知悉自己已沒有足夠還款能力下,仍誤導銀行向其批出案中的貸款,令銀行造成財產損失。
盧映霞指出,雖然劉海貴屬於初犯,但考慮到其行為對社會及本澳金融業務造成重大的負面影響,較採用徒刑的方式。劉海貴被判處十三項相當巨額詐騙罪、三項偽造文件罪罪名成立,合共判處18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法院裁定邱慧珠、鄭澤宗、岑家亮、吳敏遠、邊南翔、劉海欽、王建芬、劉海燕、吳杭、劉國民、陳建泉、伍迅波、鄒燕雲、周大衛觸犯的多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及或偽造文件罪罪名均不成立。
案中六名被告出席,當中被羈押的邱慧珠、吳敏遠、鄭澤宗、劉海欽、伍迅波獲得釋放,岑家亮的強制措施消滅,他們與親友相擁,喜極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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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巨額貸款詐騙案今宣判 案中15被告僅一人被判有罪 判處18年
華人銀行懷疑被詐騙4.56億澳門元(下同)貸款案件今(26)日宣判。案中15名嫌犯僅一人被判有罪,即第六嫌犯劉海貴判處18年,其餘14名嫌犯所有罪名不成立;已羈押的5人,包括多名華人銀行前及現任職員當庭釋放,取消其他9人的強制措施。
案件共有15名被告,包括前華人銀行行長、第一嫌犯邱慧珠在內的5名前銀行高層或員工,以及劉海貴和其親屬、商人、《濠江日報》前社長伍迅波等10人。根據檢察院控訴文件,該15人被指於不同時間達成協議,組成以申請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詐騙的犯罪集團,而邱慧珠及嫌犯劉海貴被指為犯罪集團的領導和指揮。各被告被控犯罪集團罪(領導或參加)、多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及偽造文件罪。
今日只有6名嫌犯出庭,分別為邱慧珠、華人銀行職員吳敏遠及鄭澤宗、劉海貴大姐劉海欽以及伍迅波,以及沒有被羈押的岑家亮。案中劉海貴及多名家人均被控告,包括兩位姐姐、父親、姐夫及表弟,僅劉海欽被羈押,其餘人均缺席審訊。據之前庭審,包括劉海貴在內9名嫌犯下落不明。
合議庭:不符合構成犯罪集團罪要素
合議庭主席法官盧映霞於今日上午宣讀該案裁判。針對有關犯罪集團罪(領導或參加),盧映霞指出,證據未足以反映各嫌犯所為符合構成犯罪集團罪的要素,包括難以獨立證明「以犯罪為目的」,各成員間聯繫鬆散,未見成員間除貸款之外的私人聯繫,未見設聚會總部,亦未見「以犯罪為目的」所呈現穩定性及持久性。故此,各嫌犯被控犯罪集團罪(領導或參加)不成立。
根據早前審訊,案件涉及13筆問題貸款,而多間被指由劉海貴操控,但由其親友持有或任股東的公司,包括由劉海欽持牌的「竣邦」涉案。
合議庭:要分銀行借貸風險以及詐騙行為
至於各嫌犯被控多項相當巨額詐騙罪,盧映霞表示,該案必須分開銀行借貸風險以及詐騙行為。案中5名銀行(前)職員嫌犯,就劉海貴審批貸款時按照一般小心、謹慎的原則,然而,涉案銀行未有指引核實文件真偽,只能靠職員的小心和謹慎。
她又表示,該5名嫌犯未見該等文件有不妥之處,但不等於他們與其他嫌犯有合謀,必須分開銀行借貸風險以及詐騙行為;亦未見該5名嫌犯與劉海貴有超過借貸人與銀行職員的關係。他們借出貸款不是出於讓銀行有損失、壞帳的意圖,只是在履行職責。事實上,若出現壞帳亦影響他們的表現,他們亦不樂意見貸款變壞帳。審訊期間,未有證據證明該5人從貸款中得到利益,不存在詐騙合意。
至於劉海貴方面,法官則指出,若以不實資料誤導銀行則可能涉及犯罪,而劉海貴則是所有貸款的主導者及得益者,使用偽造文件必要行為,部分款項亦流入「竣邦」或其個人帳戶。
至於案中其他嫌犯包括劉海貴親人,盧映霞續指,亦未有證據證明他們知道申請貸款文件真假,或得知劉海貴是為了詐騙銀行。為了向銀行貸款,嫌犯伍迅波以自己財產作抵押。
最後,除劉海貴外,案中14名嫌犯全部罪名不成立。劉海貴則因13項巨額詐騙以及3項偽造文件被判監18年。盧映霞表示,雖然劉海貴為初犯,但其罪行對社會及金融體系造成巨大影響。
出庭的6名嫌犯以及一眾聽判決的親友在聽到無罪判決後曾一度鼓掌,而宣判完畢後,有嫌犯同親友擁抱,亦有嫌犯及親友喜極而泣。
2024.11.26 假結婚期間與真妻生子 兩男女被捕
內地商人與女性友人合謀假結婚,並在婚姻關係期間與“真妻”生下一對子女,疑人取得澳門身份證後離婚,並以團聚為由申請“真妻”及子女來澳,至近日被身份證明局揭發。治安警接獲轉介本月19日及22日將疑人及“假妻”拘捕。
涉案人姓張,男,50多歲,原內地居民,已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報稱商人;另一疑犯姓何,女,50多歲,本澳居民,報稱莊荷。
身份證明局處理家庭團聚申請期間發現一個可疑個案,隨即通報治安警跟進調查。警方接手後鎖定兩名疑人身份,發現兩人2009年在內地締結夫妻關係,涉案張某2016年取得澳門證件,並於2018年與何某離婚。婚姻關係期間,張某與身處內地的妻子生下一男一女,而張某離婚後與妻子結緍。直至近日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妻子與子女來澳,身份證明局處理相關申請時發現可疑。
警方本月19日及22日分別於路環及關閘口岸截獲兩名疑犯,調查期間兩人承認以假結婚方式騙取澳門居民身份證,過程中兩人從未以夫妻方式共同生活,而何某收取對方80,000澳門元作為報酬,案件有待進一步跟進。
2024.11.24 十男女墮訂餐騙局失七千五
近日再有十名居民墮網上訂“健康餐”騙局,合共損失七千五百多元。
九女一男事主均為本地人,除一名女青年外,其餘均為中年人,損失金額由四百多澳門元至一千三百多澳門元不等。
本月二十一日,十名事主陸續到司警局報案稱懷疑墮訂餐騙局,經司警調查,各事主分別從本月五日至二十日期間,上網看到優惠價訂健康餐或海鮮的帖文,經聯絡對方後,按指示透過MPay轉賬,最後對方未依約定日期送餐並失去聯絡,事主懷疑被騙報警。案件仍待進一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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