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联网 2019.8.10-21:38……2017年3月至5月,冯某某等人在“云联网”网站、“云联网”官方QQ群等平台上发布“云联网”由实体公司盈余公司承建运营,系市场化交易平台等公告,以超募的方式先后发行“云联币”“香檀币”“游艇币”“恒生币”四种虚拟货币,经审计,冯某某等人吸收全国27省市2900余人次的资金共计2823.77 万元人民币。毛某某、方某、冯某某、余某某等人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及违法所得,未造成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

云联网 2019.8.10-21:38……2017年3月至5月,冯某某等人在“云联网”网站、“云联网”官方QQ群等平台上发布“云联网”由实体公司盈余公司承建运营,系市场化交易平台等公告,以超募的方式先后发行“云联币”“香檀币”“游艇币”“恒生币”四种虚拟货币,经审计,冯某某等人吸收全国27省市2900余人次的资金共计2823.77 万元人民币。毛某某、方某、冯某某、余某某等人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及违法所得,未造成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


江西检察

08月10日 21:38 来自 微博

“高大上”的虚拟货币伴随的是“高风险” ——冯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事实

2017年2月,被告人冯某某、余某某成立鹰潭市盈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余公司),余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通过建立网站平台、公开发行虚拟货币,并收取虚拟货币交易手续费的方式获利。围绕公司的成立和运营,冯某某、余某某二人明确分工,其中余某某负责提供盈余公司资质、办理收款账户、客户接待等事宜,冯某某负责统筹网站建设、发行币种、资金管理等事宜。之后,冯某某联系了从事计算机开发工作的被告人毛某某,商定毛某某以技术入股该公司,并负责网站搭建、开发虚拟货币、技术支持事宜,毛某某遂按约定搭建了“云联网”网站。同时,冯某某联系了被告人方某,承诺给其一定的股份,让其负责发布网站公告、提供咨询、协助冯某某为客户提现等事宜。

2017年3月至5月,冯某某等人在“云联网”网站、“云联网”官方QQ群等平台上发布“云联网”由实体公司盈余公司承建运营,系市场化交易平台等公告,承诺发行的数字货币会在一定期限内不断上涨、保证定期回购,并以超募的方式先后发行“云联币”“香檀币”“游艇币”“恒生币”四种虚拟货币,吸引公众进行投资。因发行的虚拟货币的价格不断上涨,提现的投资人不断增多,冯某某等人于同年6月4日又发行了第五种虚拟货币“云联股”,承诺购买该币种可享受平台所得利润分红,从而吸收了大量的资金。之后,一些投资人发现“云联股”的中签率反常且网站限制了每日交易额度,于2017年6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审计,冯某某等人吸收全国27省市2900余人次的资金共计2823.77 万元人民币。毛某某、方某、冯某某、余某某等人归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及违法所得,未造成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

诉讼过程

2017年6月14日,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以被告人冯某某、余某某、毛某某、方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18年5月4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冯某某、余某某、毛某某、方某等人提起公诉。10月25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一)关于发行虚拟货币是否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目前法律未对发行虚拟货币行为进行禁止,故不应认定为犯罪。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打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等幌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虚拟货币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本质上是行为人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建立资金池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关于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辩护人提出,冯某某、余某某、方某、毛某某等人不知道相关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认为,一是从专业背景来看,被告人冯某某、余某某一直长期关注研究网络游戏币等虚拟货币,被告人方某是一家融资公司的总裁助理,被告人毛某某属于信息与网络技术方面的专业人才,均应当知晓其从事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律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二是从发行的过程来看,被告人均参与了对外的虚假宣传活动,发布的公告中所推介的内容、宣传用语与实际经营状况完全不符,进一步印证了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从事行为的非法性。以上的认定原则也符合2019年1月30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宣传推广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三)关于主从犯的认定。辩护人提出,余某某、毛某某、方某属从犯,不应认定为主犯。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余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收款账户、接待客户,毛某某是网站的建设者和新币的开发者,方某在云联网新币的发行过程中,制作了大量虚假宣传的报道,并帮助冯某某进行资金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上述三人与冯某某分工虽不同,但相互配合,缺一不可,均起到重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

案件警示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从目前技术发展来看,数字货币尚难以全面发挥真正货币的功能。许多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金融创新”,实际上只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其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注意学习金融和投资相关知识,不要盲目跟随炒作热点概念,谨防“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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