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z͓̽
分类:
非法集资
辽宁中普平台集资案 2023.1.10……【自媒体】亲爱的中普出借人朋友们大家午夜安好:
虽然时间很晚,但是还是希望抓紧这一天最后的十几分钟分享给大家今日的消息:
今天古塔法院通知出借人代表去取刘世奎等21人的刑事判决书,共有二、三十人主动去法院去看判决结果。
主要内容如下:2022年12月27日的一审判决书不是终审,还没有生效,有个别人上诉了,还需等待二审结果。
从一审判决书来看主要是比建议刑期每个人都有比较大的减少,主要原因是参考沈阳沈河区法院对刘新等人的判决结果。
辽宁中普平台集资案 2023.1.8……【自媒体】亲爱的中普出借人朋友们大家好:
时光匆匆流逝,转眼已经是2023年了,今天是中普事件第1596天,中普事件已经进入第五个年头!
江西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1.9……【资金清退】为依法有序开展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下简称“此案”)第一批资金清退工作,需领取《资金登记回执》。领取时间: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13日。领取对象:经债权登记并核实受损的出资人。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由出资具名人领取。
湖南岳阳康乐生态养生园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 2023.1.4……【警方通告】敦促岳阳康乐生态养生园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人员投案自首与退缴赃款
山东宝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1.9……【警方通告】山东宝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胡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对山东宝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的债务进行登记、确认和调查。请在该公司进行投资且尚未到公安机关登记、确认的个人,尽快按照本通告要求到登记地点进行登记和确认。
山东济南玫瑰坊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1.9……【警方通告】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马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对马某的债务进行登记、确认和调查。请在马某所在的济南玫瑰坊商贸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投资过,但尚未到公安机关登记、确认的个人,尽快按照本通告要求到登记地点进行登记和确认
陕西恩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1.9……【警方通告】一、请在陕西恩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中融时代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参与投资的集资参与人,以及在包头地区参加以深圳市卓越银泰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湖州凝心能源有限公司参与投资的集资参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携带本人身份证、相关投资协议复印件、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个人投资收益银行卡交易流水(投资之日起至今)、报案材料(A4纸)等相关凭证材料到本人现居住地管辖派出所进行报案登记,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因不及时报案,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案人自行承担。
二、凡是参与陕西恩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行为人(包括中融时代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以及在包头地区的深圳市卓越银泰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湖州凝心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经理、营业部总监、团队经理、客户经理、业务员及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并收取报酬的人员等),自公告发布起30日内,立即到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坦白犯罪事实,并将本人在上述公司工作任职期间的非法所得(包括工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全部上缴青山区公安分局涉案财物专户(具体账号到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咨询)。凡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主动退还非法所得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宽处理,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打击。
密码保护:山东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1.7……【警方通告】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由冠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冠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为确保案件侦办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正全力开展案件调查取证、涉案资产追缴等工作,请尚未报案的群众务必于2023年1月14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凭证(借款协议、收据、转款凭证)等证明材料(注:请提供复印件一份)到冠县公安局报案,逾期未报案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据公开消息显示,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08-17,法定代表人为邓国勇,注册资本为5605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50069313414XE,企业地址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山陕会馆北邻古运河西湖景名仕苑4号商业楼,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上经营项目凭资质经营)。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该企业有失信记录18条,未履行数量18条,失信总额: 2,230.26 万元
该企业有限制高消费记录50条
该企业有终本案件记录53条,未履行总金额14,131.30万元)
密码保护:上海银匠公司、行匠公司邬子权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1.28……【法院判决书】被告人邬子权、薛华平、陈华良、柴振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2.7.27)
原审被告人邬子权、薛华平、陈华良、柴振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22.11.28)
被告人邬子权(自报),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初中文化,原系上海银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匠公司)股东、经营负责人、上海行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匠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邬子权于2015年2月、2017年2月先后设立银匠公司、行匠公司并担任总经理。2015年6月起,邬子权先后聘用被告人薛华平、陈华良担任副总经理,并委托被告人柴振炎联系对外投资业务。邬子权等人将上海市嘉定区金沙路75号泰宸商务楼八楼作为公司经营地,并开设福海路、金沙路、平城路、仓场路、城中路、南翔等门店,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聘店长、业务员对外宣传,承诺年化收益率9%至14%不等的高额回报,与投资人签订金融借款及服务合同、基金合同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其间,邬子权主要控制资金的划拨及使用;陈华良、薛华平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包括招聘、管理、培训员工等;柴振炎主要负责宣传投资业务发展情况、带投资人参观等。经查,邬子权等人吸收资金共计2.4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8,000余万元,其中,陈华良、薛华平扣除本人及近亲属投资的资金后,参与吸收资金共计2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7,000余万元。上述吸收的资金主要被用于投资及还本付息等。薛华平供认,其间获取工资、提成等共计132万余元;陈华良供认获取工资、提成等共计200余万元;柴振炎于案发前陆续将从邬子权处支取的费用190余万元归还给邬。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邬子权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柴振炎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薛华平、陈华良至公安机关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证人姜雅静、倪勇、张忠伟、赵华、周利敏、杨玉坚、朱敏、杨希、刘琴、陈聪聪、周晓琴等人的证言证实,其等人系银匠公司、行匠公司店长或业务员,被告人邬子权担任公司总经理,主要控制资金划拨及使用,被告人柴振炎主要负责宣传投资业务发展情况,在年会或组织旅游时向投资人宣传公司业绩很好、前景乐观、收益丰厚等,被告人薛华平、陈华良担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包括招聘、管理员工,帮助、指导业务员发展客户,以及自己发展客户等。其等人通过发放宣传单、向亲朋好友宣传、向进店咨询的客户推销等方式对外销售公司年化收益率9%至14%不等的理财产品,后投资人本金无法兑付等事实。
上海歌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蔡国光集资诈骗案 2022.10.21……【法院判决】被告人蔡国光,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桐乡市,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上海歌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起,被告人蔡国光在担任A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以其经营的B公司受委托承担福某、祇园禅寺及玫瑰星城建设工程的名义,虚构或者夸大投资项目,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采用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募集的资金仅少部分用于所宣传的项目,致使被害人资金无法返还。经查,至2021年5月,被告人蔡国光以A公司的名义实际骗取数百余人集资款共计1.03亿余元。
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蔡国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蔡国光供称:A公司于2013年在上海注册成立,其于2014年6月左右收购这家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层。收购过来之后公司就先后在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XX办公室,经营理财业务;2016年4月,公司开始在上址开设门店,一直经营到2018年6月底,该门店与市区的门店同时结束经营;其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某为挂名法人,股东登记的是沈某和计某,计某是公司总经理,其参与组建A公司,主要负责管理公司所有人事、后勤工作,计某是拿分红的,但因为没有盈利,所以实际未分到;P2P业务的负责人几经更换,刘某于2016年10月开始至2018年6月底担任公司P2P的负责人,负责所有的业务,包括市区的门店,刘是全面负责业务的,不拿提成,他和计某都是高管,有利润了才有分红,但实际没有拿到过;P2P的业务负责人是奚某2和袁某,负责监管闵行门店的业务;A公司的财务是王某,公司还有二、三十个业务员;A公司就是经营P2P业务,为浙江B有限公司融资,由B公司提供项目,寻找投资人进行投资,投资期限分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十五个月,按照投资时间不同年化收益在10-16%不等,投资时间越长收益率越高;投资人先和A公司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借款合同》,然后与B公司签订借款协议,通过POS机刷卡方式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投资款,POS机关联的也是公司账户,如果转账就是转到B公司账号为15000056214872的平安银行账户;其在“福严文化苑景区”项目投资了500万元左右,“祇园寺”项目投资了2,000万元左右,XX乡市紫龙宾馆投资了470万元,新疆无人机项目投资了100余万元,西安的票据业务投资了100余万元,上述项目都已经停工或亏损,钱都拿不回来了;“祇园寺”工程包括展厅、宣传片、地藏宫的主体工程及装修,还有一些隐形费用,共计投资了2,000万元,有些是从平安银行账户转账的,有些是自己提现后转给寺庙的,有些是转给工程承包人的,因为工程还没有结束,所以没有盈利;“福严文化苑景区”就是组织活动,自己带客户到景区参观,投了300万元至500万元做景区改造,后期因为投资人报警,项目没法做了,最终没有盈利;票据业务投入的资金100余万元是蔡向朋友借的;新疆无人机项目资金投入的100余万元中,一部分转到蔡自己注册的新疆A公司,一部分转给合作人刘文军,其他用于公司运营、人员成本及蔡自己的日常花销;P2P募集的资金大部分没有兑付,金额有1个亿,涉及400人左右。
其当庭供称:A公司由其实际控制,该公司除了集资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公司与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借款协议,涉及到的项目有福某、祇园寺,A公司从事P2P生意并非由其起意;为募集资金做见证人、盖章的事情,祇园寺是同意的,公司宣传资料、相关借款合同与公司实际投资严重不符的情况,其不清楚,也未具体审核,其对公司业绩没有具体掌控能力;A公司集资所得1亿余元,用于投资2,000余万元,其余用于公司运作,如业务员工资,公司内部各种费用;A公司非法集资事实存在,但其自身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院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蔡国光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被告人蔡国光不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蔡国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35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
上一页
1
…
253
254
255
256
257
…
87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