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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创和公司”案、“东方非遗”案、“高溪财富”案、“泽财投资”案 2022.12.20……【资金清退】受损人信息核对,请投资受损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
核对确认期限:2022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请在核对确认截止日期前尽快办理,过期线上不再受理。
辽宁锦州市凌河区中枫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2.20……【警方通告】中枫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立案,现大部分人员已经取证完毕。经梳理发现,仍有少部分投资参与人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制作报案笔录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请未报案的投资参与人尽快携带投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资银行卡复印件、银行流水(从投资第一笔开始起)至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公安分局104室制作报案笔录。因疫情原因,请提前来电预约时间,以便办案民警安排处理。
请还未报案的投资参与人务必于2023年3月30日前完成报案,逾期后果自行承担。
辽宁锦州市凌河区“众望”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2.20……【警方通告】“众望”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立案,现大部分人员已经取证完毕。经梳理发现,仍有少部分投资参与人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制作报案笔录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请未报案的投资参与人尽快携带投资合同(收据正反面)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资银行卡复印件、银行流水(从投资第一笔开始起)或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至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公安分局104室制作报案笔录。因疫情原因,请提前来电预约时间,以便办案民警安排处理。
请还未报案的投资参与人务必于2023年3月30日前完成报案,逾期后果自行承担。
深圳聚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江西南昌分销商晏金勇 2022.12.20……【检察院通告】犯罪嫌疑人晏金勇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萨楚(系鄂尔多斯市众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2.12.19……【法院通告】东胜区人民法院拟对罪犯萨楚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江西吉安燕丽轩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2.12.6……【官方发布】风险提示函:近期,经吉安县处非办联合县公安局在县中心城区开展涉非法集资风险“扫楼清街”排查过程中,发现吉安燕丽轩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赣江大道阳光华庭2-1-302,实际经营地址:县妇保医院旁金宝宝母婴店三楼),通过代理湖北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在我县辖内开展艾叶等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精神,对于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不管机构名称中是否含有“交易所”字样,只要开展了以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业务的,都必须纳入清理整顿范围。所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标的),采用电子化集中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
我办已于2022年12月1日向该公司下发了《风险警示函》,要求其自收到函件之日起,立即停止代理开展相关农产品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业务,并在30日内主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公司注销申请。为此,该公司相关业务存在非法性、欺骗性和涉众性等特点,参与交易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请广大市民朋友千万不要参与,以免上当受骗。
密码保护:江西国元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2022.12.13-12.7……【官方发布】2022年12月13日,清退完毕,相关行为已整改。
河北省石家庄市卓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及杨卓舒等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卓达案件) 2022.12.14……【法院通告】卓达案件全国投资人信息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时间2022年12月14日19:00至2023年1月3日19:00。本次信息审核确认通过“卓达案件投资人信息审核确认系统”平台线上操作,不接受线下审核确认。
大连中扬联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案 2022.12.16……【检察院发布】通过注册和收购多个空壳公司,虚构具有大量利润丰厚的互联网服务器租赁和智慧药箱等业务,公开宣传购买该公司相关业务并委托其对外租赁可获得保本高额返利,短短六年,共吸收资金人民币214亿余元。2022年12月15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对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214亿,这个应该就是大连中扬联众案了,主犯是王连升王总(王总吃官司了)和向中华向总(向总在逃),据网传资料)
安徽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022.6.1……【检察院起诉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6月1日起诉书(余金水、邹家茂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花检刑诉〔2022〕137号
被告人余金水,男,1964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系安徽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家茂,男,1969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系安徽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辰,男,1984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安徽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系安徽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2月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鄂,男,1984年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原系安徽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谈龙华,男,1983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安徽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风控部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兵,曾用名徐斌,男,1987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安徽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金融部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健,男,1989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安徽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理财部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兵,男,1986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安徽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风控部员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健,男,1987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安徽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风控部员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3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鑫,男,1987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系安徽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理财部经理,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金水、邹家茂、李鄂、谈龙华、沈健、徐兵、李兵、孙健、王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蔡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9日,王某甲和被告人李鄂注册成立马鞍山众信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后变更为安徽众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鄂,经营范围为财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等。
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谢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和被告人蔡辰、谈龙华、沈建、徐兵、李兵、孙健、邹家茂先后投资入股众信金融公司。2015年10月,被告人余金水投资入股众信金融公司,由陶某某代持该公司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9日变更为方某某),被告人邹家茂继续持有该公司股份,上述其他人员先后将所持有股份转让。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蔡辰担任众信金融公司总经理。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鑫担任众信金融公司理财部经理。
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的情况下,众信金融公司以散发宣传单、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理财产品,先后在本市雨山区康泰佳苑、花山区大华马鞍山国际广场与投资人以众信金融公司名义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通过POS机刷卡等方式向公众吸收资金。期间,众信金融公司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80余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5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蔡辰在投资入股众信金融公司及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众信金融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0787802.66元;被告人邹家茂在投资入股众信金融公司期间,众信金融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0337802.66元;被告人余金水在投资入股众信金融公司期间,众信金融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3662802.66元;被告人李鄂在投资入股众信金融公司期间,众信金融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165000元;被告人徐兵、沈建、李兵、孙健在投资入股众信金融公司期间,众信金融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125000元;被告人谈龙华在投资入股众信金融公司期间,众信金融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185000元;被告人王鑫在担任众信金融公司理财部经理职务期间,众信金融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334600元。
被告人王鑫、李兵、徐兵、李鄂、谈龙华、沈健、孙健、蔡辰于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先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邹家茂、余金水先后于2020年7月28日、2021年5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2018年1月11日至4月5日期间,王鑫先后退还投资人刘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共计人民币9万元。2020年7月14日,王鑫主动将投资人的人民币273417元上交至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
2022年1月18日,谈龙华主动挽回投资人损失人民币100万元;2022年1月21日、5月26日,李鄂主动挽回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5万元;2022年5月10日,徐兵主动挽回投资人损失人民币13万元,孙健主动挽回投资人损失人民币15万元,沈健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主动挽回投资人损失人民币2.4万元;2022年5月10日、5月27日,李兵主动挽回投资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2022年5月9日、5月13日,王鑫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4149元、主动挽回投资人损失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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