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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密码保护:上海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 2021.6.9……被告人岳耀华、陈雯珏、蒋敏、荣冰清、徐浩、郭丽莎、环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尤文凯(另案处理)设立上海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财富公司),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打电话、召开推介会等公开宣传方式,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被告人岳耀华任职合星财富公司长宁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3.9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案发尚有2.61亿余元未能兑付;被告人陈雯珏任职合星财富公司长宁第二分公司业务总监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63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15亿余元未能兑付;被告人蒋敏任职合星财富公司长宁第二分公司团队经理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4,00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2,600余万元未能兑付;被告人荣冰清任职合星财富公司长宁第二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3,30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2,100余万元未能兑付;被告人徐浩任职合星财富公司长宁第二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00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1,400余万元未能兑付;被告人郭丽莎任职合星财富公司长宁第二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70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1,300余万元未能兑付;被告人环蝉任职合星财富公司长宁第二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70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1,200余万元未能兑付。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岳耀华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陈雯珏、蒋敏、徐浩、环蝉、荣冰清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郭丽莎在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传唤接受调查。
密码保护: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崇明分公司 2021.12.24……被告人包挺、施群花、顾凯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尤文凯(另案处理)设立上海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后设立合星财富崇明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承诺年化收益8%-14%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销售“星悦贷”“中鑫保理”“中带资产”等各类理财产品,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2015年1月起,被告人包挺先后担任合星财富崇明分公司内勤、负责人,任职期间,被告人包挺及下属团队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约12亿元,尚未兑付金额约5亿元。2015年1月起,被告人施群花先后担任合星财富崇明分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任职期间,被告人施群花及下属团队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约4.8亿元,尚未兑付金额约2.2亿元。2015年1月起,被告人顾凯军先后担任合星财富崇明分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任职期间,被告人顾凯军及下属团队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约1.9亿元,尚未兑付金额约0.8亿元。被告人包挺、施群花、顾凯军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包挺、施群花、顾凯军分别退缴5万元、4万元、7万元,并垫付部分投资人钱款
“将军红”“四季大通”南通分公司 2021.3.15 2021.11.29……陈建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11.29)……曹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3.15)……2010年起,“将军红”“四季大通”系公司为募集资金,先后设立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北京将军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通办事处、北京四季大通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北京四季大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统称为“将军红”“四季大通”系南通分公司),以年化收益率10%至20%不等的高息为诱饵,采取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南通地区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被告人陈建新2011年11月入职位于本市崇川区工农路87号百昌大厦605室的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2013年9月起担任“将军红”“四季大通”系南通分公司负责人,2018年8月25日离职。被告人陈建新担任“将军红”“四季大通”系南通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该公司在南通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77亿余元(以下币种同),造成投资人损失1.18亿余元。被告人陈建新任职期间共计获利约345.84万元。……被告人曹斌2018年7月入职北京四季大通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协助时任部门经理的曹某(另处)管理业务。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被告人曹斌担任北京四季大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该公司在南通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3156092元,其中已报案人投资总额合计3874856元,损失3874856元。被告人曹斌任职期间共计获利32000元。
天津中永诺信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天津悦心亿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1.12.23……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天津中永诺信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天津悦心亿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道门店业务员刘小丹提起公诉,涉案金额人民币4900余万元
天津中永诺信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天津悦心亿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1.12.23……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天津中永诺信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天津悦心亿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级区域经理兼新港门店负责人伊桐麟提起公诉,涉案金额86亿余元
张瑞明(河北任丘市三弦投资有限公司) 2022.1.5……2022年1月5日,被告人张瑞明(任丘市三弦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起诉至任丘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穆棱市金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2.1.24……2022年1月24日,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穆棱市金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提起公诉
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唐河办事处 2022.1.28……2014年3月,唐河县居民崔金海通过向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提出申请,审批后在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谢庄其家中成立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唐河办事处,由其负责唐河办事处的业务开展工作,办事处共有工作人员4名,发展原信用社的村级信贷员19名为办事处业务员,由业务员在本村以每一万元存一年给五百至七百元的权益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业务员每天吸收来的公众存款当天交办事处的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出具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权益凭证,财务人员将钱转到总公司指定的账户,至案发该办事处在唐河的兴唐街道办事、文峰街道办事处、城郊乡等19个乡镇办事处60多个乡村涉及群众2880余人,吸收公众存款3.3亿元,大约2亿元未兑付,黄河文化基金会唐河办事处行为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18年底,该基金会资金链断裂。近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曾超、孟现行等6人
浙江衢州枝群油脂有限公司 2022.3.20……警方通告。兹有我局办理衢州枝群油脂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21年8月5日抓获归案,请尚未报案的投资人务必于2022年3月31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案件相关银行卡复印件、投资交易(包含收取利息)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投资相关协议等凭证前往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云溪派出所报案
密码保护:长春市银海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22.3.20……警方通告。我局侦办的“长春市银海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针对投资人取证期限即将结束,请未报案的投资人于2022年4月20日前到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进行报案,逾期不报案导致出现的法律后果由投资人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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