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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
FTC云品商城 2021.7.5……警方通告。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于2021年6月2日对淘客芸科技唐山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已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吕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请在淘客芸科技唐山有限公司租赁的“FTC云品”网上购物商城注册会员并参与购物返利的投资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微信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于2021年7月8日前到路北分局经侦大队报案
大连大通亿泰 2021.7.5……警方通告。大连大通亿泰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截止目前尚未到公安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制作笔录的受骗人,请于2021年7月30日前到西岗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核对受损金额并制作笔录
中兴鸿源(大连) 2021.7.1……警方通告。近期,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对立案侦查的中兴鸿源(大连)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纪某鹏、赵某、滕某勇、陈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请未报案投资人于2021年7月30日前到甘井子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核对账目并制作笔录。现公安机关敦促中兴鸿源(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晏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领导、业务人员等于2021年7月3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退缴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费等违法所得
德润裕兴投资担保、山西鑫鼎通达投资 2021.7.3……警方通告。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请上述案件的投资参与人速到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武汉华艺博古文化传播阳泉分公司 2021.7.3……警方通告。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请该案件的投资人速到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贝易融、海亿通 2020.12.30……被告人陈秋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3月起,陈秋秋先后成立烁宇物流、神海航运等公司,主营航运业务。2016年7月,陈秋秋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向武汉贝壳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融资,并与贝壳数据总经理刘超(另案处理)共同设立上海长烁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先后通过“贝易融”“海亿通”APP向不特定公众承诺保本付息,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陈秋秋非法吸收资金17亿余元,未兑付本金1亿余元。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秋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100万元。静安分局冻结神海航运相关公司账户资金1263万余元
瀚中财富、亲亲财富、中和世纪等翰中系平台 2021.4.28……被告单位上海翰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方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方芳先后设立或实际控制上海翰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翰中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瀚中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和世纪投资发展中心、亲亲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禾川影视有限公司、浙江掌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翰中系”公司。嗣后,方芳伙同他人使用瀚中财富、亲亲财富、中和世纪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审计,方芳作为“翰中系”公司的实际控制经营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8亿余元,未兑付共计3.4亿余元。上述资金部分被用于员工工资开销、公司场地租赁、兑付投资人到期本息,部分被用于“翰中系”公司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影视、医疗、互联网等项目。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方芳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
上海银来投资(集团) 2020.12.17……被告人刘小华、纪扬、杨佳笑、潘薪宇、张钺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小华作为银来资产运营中心主管,负责后台数据维护和分析,被告人纪扬作为银来优正执行总裁,负责理财产品设计,被告人杨佳笑作为银来资产市场部总监,负责银来资产品牌和投资项目对外宣传,被告人潘薪宇作为银来资产培训部经理,负责业务员销售技能培训,被告人张钺作为银来资产财务经理,负责银来资产日常运营资金的申请、审核、第三方平台账户申请维护及投资款提前赎回的审核等。经审计,银来资产涉及吸收资金金额115.75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4877人,未兑付金额25.87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7205人,案发后有526名集资参与人报案,报案金额2.78亿余元,未兑付金额2.76亿余元。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刘小华、纪扬、杨佳笑、潘薪宇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日,被告人张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被告人刘小华、纪扬、杨佳笑、潘薪宇、张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宗客网(宗客商城) 2021.1.28……被告人张静、程忠云、尹琴炎、单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
密码保护:中运富通控股集团 2021.5.28……中运富通控股集团总裁、实际控制人陈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在审理中发现涉案的大量集资款去向不明,本案被告人陈清的供述、中运富通相关人员的证言证实涉案的投资款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支付公司运营费用、支付投资人本息等;根据审计数据,已查实的流向项目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仅有2亿余元,其余大量的资金在多家公司、个人之间流进流出,因未有相关的客观证据来证明该部分资金的具体用途,依据现有证据无法一一厘清涉案投资款的具体去向,难以认定中运富通等公司在非法集资中具有非法占有投资款的故意;且根据目前的证据,投资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也难以确定。故依据现有的在案的证据,本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陈清定罪处罚,但陈清作为涉案上海富通等公司的实控人,其控制了投资人的巨额资金,又不能厘清投资人投资款的具体用途,让投资人的资金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下,在对陈清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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