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贸易 2019.8.26-15:05……“湖南为多公司”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长沙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詹某保等7人犯非法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拘役5个月不等

为多贸易 2019.8.26-15:05……“湖南为多公司”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长沙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詹某保等7人犯非法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拘役5个月不等


以卖“荔枝白兰地酒”为名非法集资,湖南为多公司7人获刑

近日,“湖南为多公司”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长沙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詹某保等7人犯非法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拘役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5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被告人詹某保、韩某城、廖某武各自使用化名,作为策划人,在浙江衢州、湖南湘潭、长沙城区及宁乡等地筹划成立“为多贸易公司”,虚假宣传是广东省为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东为多公司”)的分公司或经销商,从广东为多公司以380元每瓶的价格采购“荔枝白兰地酒”,然后通过高端包装,定价6800元,再以5000元每瓶的价格卖给投资者。他们采取投资者可以寄存代售,每月领取投资额的2%作为回报的模式,吸引投资者投资。

被告人廖某武、詹某保、韩某城在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宁乡地区共吸收124名投资者投资,非法集资982万元。在湖南湘潭,被告人廖某武等人使用相同模式,集资诈骗,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武、詹某保、韩某城在该地吸收投资402万元。

经查,湖南为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湖南为多公司”)、为多宁乡分公司、宁乡白马桥分公司与广东为多公司无任何隶属关系;且为多宁乡公司未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办理金融许可证。

另查明,2016年5月,湖南为多公司宁乡分公司、白马桥分公司相继成立。作为“为多贸易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罗某元不参与具体经营,但被告人詹某保仍安排其对外以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与广东为多公司实施股权收购洽谈、购买为多荔枝酒、业务考察等行为,对内在宁乡分公司开张或大型活动策划组织时,以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对业务员、客户进行虚假宣传,吸引投资者投资。

同时期,以被告人詹某保、韩某城为主的策划人与被告人何某亮约定,由何某亮为主,垫资投资为多宁乡分公司,采取相同的虚假宣传内容对外吸收存款。

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为多宁乡分公司(含白马桥分公司)共计吸收有票据或投资合同的投资人258名,合计投资金额2553.5万元。

被告人陈某凯、彭某于2016年6月通过招聘进入湖南为多宁乡分公司作为业务员,明知公司没有金融资质,仍旧在宁乡市内投放宣传单诱惑投资者到公司了解情况,主动和有意向的人员宣传、讲解、诱惑其投资。

2017年3月,因被告人詹某保、韩某城等人携款逃跑,被告人罗某元出面接手宁乡分公司继续运营,被告人谢某明仍采取相同方式继续吸收公众存款,并采用后笔集资款支付前笔集资款到其本金和高息,进行“拆东墙补西墙”式滚动集资。

2017年10月,被告人谢某明逃跑,被告人罗某元无法维持上述经营模式。11月,被告人罗某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保、韩某城、廖某武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廖某武、何某亮、罗某元、陈某凯、彭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以支付利息作为回报,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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