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志城、e租宝 2019.8.30-11:29……经查,你所在的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为推广销售“e租宝”平台理财产品,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直接汇入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租宝”网络平台账号,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是整个非法集资链条中的一环。你作为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明知本单位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你系受雇佣参与犯罪,且在整个非法集资链条中处于末端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已经对你依法减轻处罚。因此,你所提申诉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康志城、e租宝 2019.8.30-11:29……经查,你所在的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为推广销售“e租宝”平台理财产品,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直接汇入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租宝”网络平台账号,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是整个非法集资链条中的一环。你作为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明知本单位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你系受雇佣参与犯罪,且在整个非法集资链条中处于末端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已经对你依法减轻处罚。因此,你所提申诉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康志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通知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辽刑申295号
康志城:
你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2刑初251号刑事判决及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0刑终227号刑事裁定,以“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能够否定原裁定认定的事实。《债权受让咨询服务协议》证明推荐销售“e租宝”理财产品的是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不是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及申诉人;两份劳动合同证明申诉人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员工,与安徽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雇佣关系;《委托代理协议》证明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康志城的工作内容合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许某某等170余名投资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存款凭条、交易平台截图、债权转让协议、企业机读档案、分公司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北京卓信至诚公司章程、卓信至诚辽阳分公司业绩汇总、康志城的银行卡信息及交易查询、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审计数据光盘、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你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你所提“《债权受让咨询服务协议》证明推荐销售“e租宝”理财产品的是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而不是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及申诉人”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作为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明知你公司的章程规定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交易金融衍生品及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在明知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及其辽阳分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不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仍以转让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相关项目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及从权利的名义,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及奖品、集中授课等途径,以高额年化收益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推荐销售“e租宝”理财产品,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关于你所提“《委托代理协议》证明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康志城的工作内容合法”的申诉意见,经查,《委托代理协议》系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的内容为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代为推广销售“e租宝”平台理财产品。《委托代理协议》并不能证明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所需的金融业务许可,进而不能证明你的工作内容合法。关于你所提“两份劳动合同证明申诉人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员工,与安徽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雇佣关系”的申诉理由,经查,你所在的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受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为推广销售“e租宝”平台理财产品,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直接汇入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租宝”网络平台账号,资金最终被汇入安徽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企业。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是整个非法集资链条中的一环。你作为北京卓信至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明知本单位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你系受雇佣参与犯罪,且在整个非法集资链条中处于末端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已经对你依法减轻处罚。因此,你所提申诉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向本院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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