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训宝 2020.12.31……武汉学训宝平台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陈宝、熊德伟、徐杨超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等人在“学训宝”APP上开通了内部转账功能,允许多个教师号、学生号绑定同一个银行账户,并以提升教师课时费、允许在平台上买卖教师号等方式,默许、暗示、鼓励已注册的“学训宝”APP会员,一边用教师号在平台上发布课程,一边注册多个学生号购买自己的课程,通过“刷单”赚取平台补贴,借此诱使客户投入大量资金进入平台账户。2018年8月5日,“学训宝”APP软件平台突然停止提现功能,致使大量用户的巨额资金亏损

谭涛、谭俭波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刑初229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涛,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武汉学训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租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31日到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发栋、向红,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俭波,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土家族,专科肄业,武汉学训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租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31日到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英杰,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伟,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武汉学训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租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3日到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覃山,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汪波,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宝,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福建省福州高级中学教师,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福建省福州市福州高级中学教师宿舍。因本案于2018年8月30日到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克笠、梅定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德伟,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武汉学训宝科技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主管,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5日到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曹康,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杨超,男,1988年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武汉学训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租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12日到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9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芳,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9]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陈宝、熊德伟、徐杨超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灿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涛及其辩护人陈发栋、向红,被告人谭俭波及其辩护人李英杰,被告人袁伟及其辩护人覃山、汪波,被告人陈宝及其辩护人张克笠、梅定珠,被告人熊德伟及其辩护人曹康,被告人徐杨超及其辩护人王永芳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重大复杂,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依法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谭涛、谭俭波经合谋后在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现代世贸中心H座12-15楼,先后注册并成立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学训宝公司)、武汉学训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汉学训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通过武汉启创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吴某开发了名为“学训宝”的APP软件,并先后聘用被告人袁伟、熊德伟、徐杨超、谭某2(另案处理)、陈某4(另案处理)等人在公司主要管理岗位任职。
为非法集资,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等人将武汉学训宝公司所开发的“学训宝”APP软件包装成一款教育资源整合平台,规定教师凭借教师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等资质,在平台上注册成为教师,学生使用手机号即可注册学生号,教师号在平台上发布课程,学生号可以选择购买课程,学生号购课过程中可享受平台给予的5%-13%的价格优惠,教师在自己发布的课程售出后可以申请提现,提现金额为教师发布的课程金额扣减1%的平台服务费,自申请提现7日后由武汉学训宝公司支付到提现人登记的银行账户。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等人为骗取更多的人来注册“学训宝”APP软件成为会员,采取在互联网平台及贴吧、QQ和微信群内发布宣传资料,请明星代言,在高校演讲,邀请知名的机构和教授在官网上做宣传,在地铁、公交站、大卖场LED显示屏大量投放“学训宝”APP广告等方式,吸引了大量的受害人注册成为了“学训宝”会员。经审计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平台共注册教师号47382个,注册学生号52079个,机构教师号1194个。
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目的,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等人在“学训宝”APP上开通了内部转账功能,允许多个教师账号、学生账号绑定同一个银行账户,以提升教师课时费、在平台上买卖教师号等方式,默许、暗示、鼓励已注册的“学训宝”APP的会员,一边用教师号在平台上发布课程,一边注册多个学生号购买自己的课程,通过刷单赚取平台“补贴”,诱使客户投入大量资金进入平台账户。2018年8月5日,“学训宝”APP软件平台突然停止提现功能,致使大量用户的巨额资金亏损。经审计,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等人利用“学训宝”APP软件非法占有资金人民币124372462.82元,至今无法追回。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谭俭波、袁伟指使并雇佣被告人陈宝管理学训宝在全国的微信、QQ群。随后被告人陈宝在微信、QQ群中以“小太阳”名义发布了大量的公告,暗示、鼓励用户“刷单”,武汉学训宝公司向陈宝支付费用10万余元,并通过系统后台直接审核通过陈宝制作的虚假教师号,授意陈宝在各个群内公开售卖虚假教师号,非法获取利益。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熊德伟在担任武汉学训宝公司发展规划部主管期间,受被告人谭俭波指使,通过P图的方式制作虚假教师资格证、学历证等证件,注册虚假教师号,并通过微信群、QQ群公开销售,在买卖虚假教师号的过程中,被告人熊德伟将制作好的虚假教师号交给被告人谭俭波,由谭俭波直接从公司后台将这些虚假教师号予以审核通过。被告人熊德伟、谭俭波通过此种方式,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50万元,其中谭俭波分得人民币132万元,熊德伟分得人民币18万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谭涛伙同谭某2、陈某4多次指使武汉学训宝公司客服二部工作人员王某1等人在公司后台通过虚假教师号和提高教师课时费,借此来谋取非法利益。
2018年2月,被告人徐杨超在担任武汉学训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期间,在明知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等人利用“学训宝”APP软件在社会上非法集资,还帮助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等人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宣传和将互联网上对武汉学训宝公司的负面消息进行删除。
经审计:2019年8月15日止,公安机关共收到卢某等1647人报案,报案金额人民币264061643.62元。通过对调取的“学训宝”系统后台数据库进行分析,系统中以手机号注册的用户账户共计141682个,用户最早注册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其中学生号52079个、平台教师号47382个、机构教师号1194个、身份未知号41027个。
根据调取的学训宝公司支付宝账户及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进行统计分析,学训宝公司实际收到的用户充值课时费充值金额为人民币5746502651.06元,公司实际支付用户提现金额为人民币5622130188.24元。公司实际净收取的注册用户资金为人民币124372462.82元,其中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熊德伟及谭某2等人从“武汉学训宝公司”的公司账户中转到其个人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41881461.61元(提现人民币10931500元)。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陈宝主动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关南派出所投案;2018年8月31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关南派出所将被告人谭涛、谭俭波传唤到案;2018年9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关南派出所将被告人袁伟传唤到案;2018年9月5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关南派出所将被告人熊德伟传唤到案;2018年9月12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关南派出所将被告人徐杨超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据有:1.卢某等1647名受害人陈述;2.破案及抓获经过;3.证人吴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4.从阿里云平台、“学训宝”APP后台、金蝶会计系统调取的交易数据等电子证据;5.武汉振兴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6.银行流水等书证材料;7.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陈宝、熊德伟、徐杨超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伙同被告人陈宝、熊德伟、徐杨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有异议,提出:1.其没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其没有默许、暗示员工售卖教师号;3.其起初并不知道平台上有人“刷单”,也对“刷单”行为进行了处理。
其辩护人提出:1.根据被告人谭涛在学训宝公司的任职情况,结合其在公司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其既非本案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经办钱数最多的人,犯罪地位较其他人较低;2.其具有自首情节;3.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其自愿主动退还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6.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7.本案应为单位犯罪。
被告人谭俭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1.其对公司存在大量“刷单”,鼓励教师“刷单”的情况并不知情;2.其没有指使熊德伟通过P图做虚假的教师资格证、学历证注册虚假的教师号。
其辩护人提出: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定性与本案事实和证据不符,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符合现有的事实及证据:(1)武汉学训宝公司的经营模式决定该公司不存在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2)本案受害人具有严重过错;(3)武汉学训宝公司的大部分经营活动是合法有效的;(4)谭俭波不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资金的目的;(5)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具体的集资诈骗行为;
2.本案应为单位犯罪;
3.谭俭波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其没有授意陈宝在各个微信群内售卖教师号非法获利,也没有让陈宝将注册的教师号告诉熊德伟,再由熊德伟告诉谭俭波。
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袁伟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3.袁伟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应从轻处罚;4.审计报告中认定袁伟取得资金939万余元与事实不符,袁伟并未获得巨额不当利益;5.本案被害人有过错,相关资金应向获利人积极追赃,以挽回损失。
被告人陈宝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提出: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知道“学训宝”平台是非法集资,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
其辩护人提出:
1.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属实:(1)指控“被告人谭俭波、袁伟指使并雇佣被告人陈宝管理学训宝在全国的微信、QQ群”与事实不符;(2)指控认为陈宝在群里发公告是为了“暗示、鼓励用户‘刷单’”与事实不符;(3)指控认为武汉学训宝公司“通过系统后台直接审核通过陈宝制作的虚假教师号”与事实不符;(4)指控认为“授意陈宝在各个群内公开售卖虚假教师号”与事实不符;
2.陈宝不具有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的主观目的;
3.本案涉案事实应认定为涉嫌非法经营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
4.陈宝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退赃,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熊德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1.熊德伟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本案应为单位犯罪;3.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认定错误;4.熊德伟系从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主动退还部分赃款,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杨超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提出其入职时间是2018年2月份,担任武汉学训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职务是2018年6月份才开始。
其辩护人提出:1.徐杨超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2.其系从犯,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当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谭涛、谭俭波经合谋后在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现代世贸中心H座12-15楼,先后注册并成立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学训宝公司)、武汉学训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汉学训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并通过武汉启创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吴某开发了名为“学训宝”的APP软件,先后聘用被告人袁伟、熊德伟、徐杨超及谭某2(在逃)、陈某4(另案处理)等人在公司主要管理岗位任职。其中,谭俭波为武汉学训宝公司法人,谭涛为武汉学训宝公司总经理,袁伟为公司副总经理,熊德伟为公司发展规划部主管,徐杨超为武汉学训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为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等人将“学训宝”APP软件包装成一款教育资源整合平台,规定教师凭借教师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等资质,可在平台上注册教师号,学生使用手机号即可注册学生号。教师号在平台上发布课程,学生号可以选择购买课程,学生号购课过程中可享受平台给予的5%-13%的价格优惠,教师在自己发布的课程售出后可以申请提现,提现金额为教师发布的课程金额扣减1%的平台服务费,自申请提现7日后由武汉学训宝公司支付到提现人登记的银行账户。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等人为吸引更多的人注册“学训宝”APP软件成为会员,采取在互联网平台及贴吧、QQ群、微信群内发布宣传资料,请明星代言,在高校演讲,邀请知名机构和教授在官网上做宣传,在地铁、公交站、大卖场LED显示屏大量投放“学训宝”APP广告等方式,吸引大量的客户注册成为了“学训宝”APP会员。
为达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目的,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等人在“学训宝”APP上开通了内部转账功能,允许多个教师号、学生号绑定同一个银行账户,并以提升教师课时费、允许在平台上买卖教师号等方式,默许、暗示、鼓励已注册的“学训宝”APP会员,一边用教师号在平台上发布课程,一边注册多个学生号购买自己的课程,通过“刷单”赚取平台补贴,借此诱使客户投入大量资金进入平台账户。2018年8月5日,“学训宝”APP软件平台突然停止提现功能,致使大量用户的巨额资金亏损。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谭涛还伙同陈某4等人多次指使武汉学训宝公司客服二部工作人员王某1等人,在公司后台通过虚假教师号的审核或自行提高教师课时费,借此谋取非法利益。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谭俭波、袁伟指使并雇佣被告人陈宝管理“学训宝”在全国的微信群、QQ群。随后被告人陈宝在微信群、QQ群中以“小太阳”名义发布了大量的公告,并在“学训宝”用户群中暗示、鼓励用户“刷单”。武汉学训宝公司向陈宝支付费用人民币1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又以在系统后台直接审核通过陈宝制作的虚假教师号方式给予陈宝好处,授意陈宝在各个群内公开售卖虚假教师号,非法获取利益。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熊德伟在担任武汉学训宝公司发展规划部主管期间,通过“P图”(使用工具软件修改图片)的方式制作虚假教师资格证、学历证等证件,注册虚假教师号,并通过微信群、QQ群公开销售。在贩卖虚假教师号过程中,熊德伟事先征得被告人谭俭波同意,并将制作好的虚假教师号交给谭俭波,由谭俭波直接从公司后台将这些虚假教师号予以审核通过。熊德伟、谭俭波通过此种方式,共计非法获利150万元,其中谭俭波分得132万元,熊德伟分得18万元。
2018年2月,被告人徐杨超入职武汉学训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后担任武汉学训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任职期间其明知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等人利用“学训宝”APP软件在社会上非法集资,还帮助谭涛、谭俭波、袁伟等人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宣传,受袁伟等指使将互联网上对武汉学训宝公司的负面消息进行删除。
经审计:
1.通过对调取的“学训宝”系统后台数据库进行分析,系统中以手机号注册的用户账户共计141682个。其中教师号47382个,学生号52079个,机构教师号1194个,身份未知号41027个。至2019年8月15日止,公安机关共收到卢某等1647人报案,报案金额共计264061643.62元;
2.根据调取的武汉学训宝公司支付宝账户及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进行统计分析,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学训宝公司实际收到的课时费充值金额为5746502651.06元,公司实际支付用户提现金额为5622130188.24元。公司实际净收取的注册用户资金为124372462.82元,其中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熊德伟及谭某2等人从武汉学训宝公司的公司账户中转到其个人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41881461.61元。
3.根据报案人提供的注册手机号和分组结果,集资参与人耿某团队报案投入本金9428000元,在“学训宝”后台系统中显示共计充值61485942.00元,共计提现52135162.00元,未提现金额为9350780元。武汉学训宝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分112笔从公司支付宝账户支付耿某民生银行尾号为8888银行卡账户共计500万元。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陈宝主动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关南派出所投案;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关南派出所电话通知,于2018年8月31日将被告人谭涛、谭俭波传唤到案,于2018年9月3日将被告人袁伟传唤到案,于2018年9月5日将被告人熊德伟传唤到案,于2018年9月12日将被告人徐杨超传唤到案。
另查明,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本案侦查期间,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如下:
1.扣押:被告人谭涛持有的1张身份证、现金8100元,1部金色华为荣耀手机;被告人谭俭波持有的1张身份证、现金4200元;被告人袁伟持有的1部荣耀牌畅玩7X型号手机、现金400元;被告人陈宝的1部黑色iPhone8手机、1部白色iPhone5手机、1部灰色oppo手、1部白色小米手机;被告人熊德伟持有的1部努比亚Z17mini手机、现金118000元;王某1所有的1本黑色皮质记事本,首页有“WX”标记;胡某持有的黑色电脑机箱1个,以及从学训宝公司15楼财务总监室搜出的机械硬盘1个、固态硬盘1个,15楼客服二部搜出的电脑硬盘14个、机械硬盘1个,15楼财务室搜出的电脑硬盘7个,15楼谭涛办公室搜出的电脑硬盘2个;吴某所有的一台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现金115852元;李某1所有现金67810元;谭某2名下别克牌SGM7161ATA轿车一辆(车牌号鄂A×××xx);
2.查封:谭红艳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98栋2单元32层01室一套;
3.冻结相关银行、支付宝账户: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锦绣龙城支行42×××59银行账户;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民族大道支行32×××93银行账户;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民族大道支行62×××00银行账户;武汉学训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民族大道支行32×××33银行账户;涉案人员谭某2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民族大道支行62×××38银行账户、中国银行62×××17银行账户;被告人谭涛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民族大道支行62×××68银行账户;被告人谭俭波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民族大道支行62×××00银行账户;被告人袁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民族大道支行62×××83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62×××65银行账户;谭某2、陈某4支付宝账号及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账号xxb@china-start.cn。
本案审理期间:1.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的家属分别向公安机关移送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鄂A×××xx宝马牌轿车一辆、谭俭波名下鄂A×××xx宝马牌轿车一辆、袁伟名下鄂A×××xx宝马牌轿车一辆,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车辆扣押;2.被告人陈宝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出赃款185000元;3.相关广告传媒公司向我院退出武汉学训宝公司支付的广告宣传费用4480000元,自愿将上述款项用于发还集资参与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经过及各被告人到案经过。
2.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以及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网络科技、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软件开发及销售;网站建设;数据处理及存储服务。(须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展开经营活动)”。
3.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证实: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情况。
另有被扣押财物照片、武汉市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武汉市不动产查封信息单、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截图等证据在案,证实上述被扣押财物的权属情况。
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凭证,证实本案审理期间,陈宝家属代其的退出赃款18.5万元,以及广告传媒公司退出的广告宣传费用4480000元,已暂存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专用账户。
5.“学训宝”注册协议,战略协议书,小黑人微动画线上推广合同,宣传材料,“学训宝”APP软件发课、约课使用说明,“学训宝”买课说明,“学训宝”操作流程,“学训宝”E缴费流程,“学训宝”公告及截图,“学训宝”公众号截图等书证,证实武汉学训宝公司对外宣传情况,以及“学训宝”APP操作、运营情况。
6.武汉学训宝公司租赁青山科技体育中心的商铺租赁合同,以及汉中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通知函、通知、现场照片等书证,证实武汉学训宝公司开发青山科技体育中心项目(青城荟)相关情况。
7.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二、鉴定意见及银行账户流水、财务凭证
1.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9]计鉴字第J00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受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委托,鉴定机构对蚂蚁金服账户xxb@china-start.cn的账单进行提取固定,对蚂蚁金服网页平台中的资金数据进行证据固定、分析和保全,提取,发现“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蚂蚁金服平台:(1)时间段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内的月账单记录;(2)时间段“2018-04-0100:00:00至2018-09-0100:00:00”内的充值明细;(3)时间段“2017-12-0100:00:00至2018-09-0100:00:00”内的转账明细;(4)时间段“2017-10-3100:00:00至2018-01-3000:00:00”内的提现明细。
上述数据分析所提及的相关附件均刻录光盘在案。
2.武汉振兴会计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武振司专会字[2019]第263号对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证实:
(1)报案人报案情况
本案至2019年8月15日,已经收到1647人报案,其中共计1631人报案时提供了报案投资本金金额,其报案投资本金为264061643.62元。
(2)对报案人损失金额的审计情况
1647位报案人中,有11位报案人由于没有在学训宝后台系统中找到其本人的提现记录,无法确定损失金额。在有提现记录的1636位报案人中:
①充值金额大于提现金额的共计1440人,报案投入本金为236264969.32元,损失金额为97465914.15元,在学训宝后台系统中显示共计充值2278222434.43元,共计提现总金额为人民币2155409272.88元,未提现金额为122813161.55元。
其中耿某团队共有耿某、刘某2、李某2、马俪、王某4五名投资参与人,共计注册495个账号,报案投入本金9428000元,在学训宝后台系统中显示共计充值61485942.00元,共计提现52135162.00元,未提现金额为9350780元。武汉学训宝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分112笔从公司支付宝账户支付耿某民生银行尾号为8888银行卡账户共计500万元。
②充值金额小于提现金额的共计196人,报案投入本金为27108078.3元,损失金额为10878239.96元,在学训宝后台系统中显示共计充值587294449.76元,共计提现601075655.14元,多提现(取得收益)金额为13781205.38元。
(3)学训宝后台系统数据审计情况
通过对调取的“学训宝”系统后台数据库进行分析,系统中以手机号注册的用户账号共计141682个。其中学生号52079个、平台教师号47382个、机构教师号1194个、身份未知号41027个。
(4)学训宝公司实际通过微信、支付宝、工行E支付收取课时费及支付提现情况
根据调取的学训宝公司支付宝账户及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进行统计分析:武汉学训宝公司实际收到的课时费充值金额为人民币5746502651.06元,实际支付用户提现金额为5622130188.24元。
另有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42×××59中国建设银行账号、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2×××93中国工商银行账号、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202163811910032338中国工商银行账号、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10310331110018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对公账户、袁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62×××65借记卡账户活期交易明细、账户历史明细等银行流水在案。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武汉学训宝公司客服二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底左右,我在公司客服二部负责对公司平台上注册的教师号资格审核工作。我们老板是谭涛董事长、谭俭波经理、袁伟常务总经理。按照正常流程,我们使用部门主管陈某4给我们的分后台账户和密码,进入平台后台,对在平台上注册的教师号进行查询审核。如果用户提供的是学历证书,那么我们就通过学信网查询学历证书上的编号,查询到认证的姓名,我们再核对用户上传的身份证上的信息和学历证书的认证姓名是否一致,还要核对上传的身份证号码是否和上传的身份证照片号码一致,如果都是准确的,我们就在后台点击审核通过。用户提供教师资格证的话,我们就在国家教师资格证网查询上传的教师资格证编号,也是核上述信息,确认后就点击通过。
在审核教师号的工作中是有虚假的情况。我们主管陈某4在我做审核工作的时候,经常给我一些手机号加姓名,有时候通过微信发给我,有时候就直接报给我,说让我把这些号通过。我对陈某4给我的这些号查询过一部分,有些提供的教师资格证和学历证书在网上根本查不到,我问过陈某4,这些号是假的要不要通过,陈某4说通过。陈某4有时候把这些要求我们通过的号发过来的时候,会告诉我们,这些是谭总要求通过的,于是我们就按照要求通过了。陈某4几次都说是谭总要求通过的,这个谭总应该指的是谭涛。大概在2018年2-4月份之间的一天下午,谭涛正好来我们办公区,我跟卢晶问过谭涛,说有账号有问题,是假的教师号,他在电脑上看了一眼,就说让通过,于是我们就将这个号通过了。
我在公司有一个笔记本,笔记本首页写了“WX”,是我的姓名缩写。这个笔记本里面主要记载的是平台注册用户需要审核的账号,其中记载的所对应日期旁标注着“真”的号码,代表是我们查询过的是真的资质,“假”的号码代表我们查询过是假的资质。一般情况,我们是没有将这些假的教师号通过,并且记载下来的。其中有一些标注的,如:赵某博士(谭总)151××××xxxx,这种情况就是陈某4或者谭涛指示我们予以通过的假号;备注“老板的”也是指的谭涛指示的;后面备注的“谭姐”指的就是陈某4说谭某2让通过的号,备注“东霞姐”指的就是陈某4指示要求通过的假号;我备注“老板让提升1200”指的是谭涛要求我们将这个号课时费提升到1200元每节课。除了谭涛、陈某4指示的假号我们予以通过,其他记载的我们都拒绝了。有时候他们给我们的名单我们并没有登记,这只是一部分,他们让我们通过的假教师号大概有100个左右。
另有王某1所有的黑色皮质笔记本在案,印证王某1的上述证言。
2.证人赵某1(武汉学训宝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
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主要负责人是谭俭波,我财务这一块只认谭俭波的签字。公司其他部门的人都听谭涛和谭俭波的,因为谭涛他们又成立了几个公司,他们那边公司的机构不是很健全,比方说谭涛他们公司人员不够,从我们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一些人过去,还有一些其他业务。我们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部门有些人可能自己都不清楚到底谭涛和谭俭波谁是主要领导,谭涛和谭俭波他们两个的话大家都听。但是财务这一块我只认谭俭波的签字。
之前我们公司和谭涛、袁伟他们的公司财务是一起的。谭涛和袁伟之前也是差不多每个月1万元左右的工资,2018年6、7月份之后他们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就不在我们公司领工资了。
公司主要业务我理解的是学生在“学训宝”APP平台上打款买课,过7天之后买课钱再打给老师。我每天根据业务部门的单子,决定划给每个老师钱,然后通过银行的模板批量代发给各位老师的银行账户。APP账上的只是数字,老师需要提现的话,我们再从对公账户上直接转给老师的银行账户。
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有两个对公账户,一个在建设银行,另一个在工商银行,名称都是“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个对公账户用途是一样的,我们公司业务量大,同时使用两个对公账户工作效率高一些。
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状况目前是亏损的。从2017年7月分开始,我们公司向老师收课时费1%的平台管理费,课时费0.5%的银行管理费(我们是银行的大客户,银行收我们的管理费小于0.5%),这就是我们公司的主要盈利项目。我把公司的支出核算了以后,到2018年6月份,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亏损500多万元。现在我们给学生的补贴差不多有课时费的5%。因为老师的课时费是7天到帐,公司用后边老师应得的课时费补贴给前边的学生,然后加课时费给前边的老师。
3.证人陈某1(学训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部门安卓主管)的证言证实:
我们公司对教师资格审核只有运营部门通过后台管理来操作和我们部门的技术总监吴某来操作,只有这两种审核方式。也就是只有运营部门和吴某有权限审核教师资格。运营部门和吴某可以滥用权限对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审核通过,给他们教师账号,我知道吴某滥用权限帮我审核通过了一个教师账号。
4.证人冯某(原启创动力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
我2018年4月10日进入的原启创动力有限公司,后来被谭涛的学训宝公司收购了,之后改名为武汉学训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我们公司的负责人一直都是吴某,他是我们技术部门的技术总监
“学训宝”APP平台分两个端,一个是学生端,一个是教师端,学生端负责买老师的课,教师端负责预约课。宣传模式就是在地铁口或者投屏广告,还有就是请一些明星代言,教师可以通过拉人进来注册获取补贴,拉进来一个人有提成,还会有积分的补贴,这个积分可以在学训宝商城里面购买商品。线上主要是教师入驻,还有机构入驻,线下是在武汉市青山区有一个“学训宝”综合体。
用户注册需要教师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实际监管我猜应该是我们公司的风控部门。平台漏洞我们内部员工都是心知肚明的,我们很多员工都在平台里面“刷单”,包括我自己还有总监吴某。平台漏洞应对措施有很多种,比如:在APP上开发一个实时打卡功能,或者在后台管理系统里面检测用户的买课账号或者手机的IP地址,就可以应对平台漏洞问题。其实补上这个漏洞是很简单的,但是公司从来没有要求我们去补这个漏洞。
平台应该知道用户在“刷单”。因为公司内部很多人都在“刷单”,包括很多高层领导,这个“刷单”行为在我们公司是大家都知道的,高层领导更会清楚,公司还在平台上开通了一个入口,可以提高课时费,比如一个最基本的教师号课时费一节课200元,规定每天只能刷10节课,通过这个入口,可以每个月提升一次课时费,每次可以提升200-600元,这就增加了“刷单”投入的金额。公司没有明面上的鼓励,但是有这种变相的鼓励“刷单”。
我只知道我们用户QQ群,“学训宝”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很多QQ群,其中有一个叫“小太阳”的人,基本每个群里面都有他,真实姓名叫做陈宝,他就是在群里面专门卖教师号的,还有其他人也在卖,但我只知道这个“小太阳”是陈宝。他们这些人与公司是什么关系我不太清楚,我认为应该是公司的人,因为这些号卖起来价格很高,很赚钱,而且这些号都是可以直接审核通过拿来使用的,所以我认为这应该是公司内部人员卖的教师号。
我认为公司就是在圈钱,因为根据现有的这种模式,完全没有任何盈利,只会巨额亏损,但是公司放纵用户在平台上面“刷单”的话,就会有大量的资金进来,用户想要提现就只能等7天以后才能到账,公司就是以此种方式吸纳大量的资金进来。
5.证人陈某2(武汉学训宝公司市场部一组主管)的证言证实:
我的业务内容是和教育机构洽谈合作,把教育机构放在教育平台上面,面对需要学习课程的客户选择授课。教育机构跟我们签约之后,我们负责给他们推广宣传、拓展客户,客户找机构学习培训之后我们公司收取10%管理费。对于学生这一块公司有5%的减免,学生把减免后的课程费用打到我们公司平台的账户,我们扣除10%管理费用之后,机构可以提现,提现的资金在7日之内会到机构自己的账户上面。我签约了20几家教育机构,他们后来的经营情况我就没有关注。
公司的法人是谭俭波。平时负责我们公司管理的核心负责人是谭涛,他负责公司的总体事务。公司还有一个叫袁伟的,他是负责市场部和运营部的。
6.证人曹某(武汉学训宝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
学训宝公司有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学训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学训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还有什么公司我就不知道了,我是属于“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学训宝”平台属于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由谭涛负责,公司所有业务基本上都由谭涛负责,袁伟是常务副总,谭俭波也是公司领导层,具体负责什么我不知道。
7.证人黄某(武汉学训宝公司人事主管)的证言证实:
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于总部,所有的学训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学训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学训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部门都是由我们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事招聘(主要是中基层,个别高管招聘我不知道),上述这些公司总共有二百七十多人。公司的负责人主要有谭涛、袁伟、谭俭波。法人应该是谭俭波,谭涛和袁伟也是公司的负责人,我们叫总经办。业务这块我不清楚,都是由谭涛、袁伟、谭俭波负责,具体他们怎么分工我不清楚。
8.证人梅某(武汉学训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专员)的证言证实:
武汉学训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袁伟。公司主要通过网上商城出售一些日化用品、电器、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儿童玩具、书籍等。公司刚开始运营,基本赚不到钱,现在公司还是在亏损状态。袁伟到公司去得很少,公司的基本负责人是运营经理叫曾某。
9.证人王某2(武汉学训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
公司法人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我的领导是谭涛,我只跟谭涛汇报工作。“学训宝”APP的办公楼层在14层,有线下的培训机构可以和我们公司平台签约。
10.证人谭某1(武汉学训宝公司市场一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
我只知道公司和培训机构签约,免费入驻我们APP平台,学生在我们平台报名,我们平台再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大概是10%。公司整体营收情况我不清楚。
11.证人刘某1(武汉学训宝公司客服部主管)的证言证实:
我主要处理客户投诉问题。公司主要是和客户线上预约,线下教学。公司的法人是谭俭波,现场负责人是袁伟,是客服部的经理,我的工作都是跟他汇报。我只知道APP平台上老师和学生签约,老师和学生再进行教学。在上个月我了解的是,平台要收取服务费用1%,超过5000元人民币,会收取提现费用(额外的费用)千分之五。
12.证人王某3(武汉学训宝公司人事专员)的证言证实:
我负责给公司员工办理入职或离职手续。公司法人是谭俭波,公司持股情况我不清楚。对于公司的经营和盈利模式不清楚。
13.证人杨某1(武汉学训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
我在武汉学训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负责采购工作。公司老总叫谭涛,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法人不知道是谁。下面就是各个部门负责人。我们公司所在地光谷世贸中心H栋13楼有一个子公司叫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我们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有个市场部,我只知道市场部负责招生做教育培训,该公司的人事、采购都由我们公司负责。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14.证人张某1(武汉学训宝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
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是做一款叫“学训宝”的教育APP,在这个APP上,学生可以购买老师的课程,在网上上课。公司法人是谭俭波,股东有谭俭波、谭涛、袁伟,我就知道这几个是有股份。袁伟开会的时候发布的命令比较多,但是谭俭波、谭涛、袁伟都在公司上班。
15.证人胡某(武汉学训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经理)的证言证实:
武汉学训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人是袁伟。我们公司的持股比例是武汉学训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我只知道武汉学训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产品设计和软件开发,到现在为止主要做了“学训宝”的APP产品设计。“学训宝”APP是为自己公司做设计、开发,没有盈利。
16.证人张某2(武汉学训宝公司客服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
我们公司老总叫谭涛,他负责整个公司的事情。“学训宝”APP上面有一些机构在平台上发布一些课程,学生可以在上面选教师学习相关的课程。比如你要学习英语,可以先以学生的身份进行注册,再在平台上搜索相关的课程。公司如何运营我不清楚。
17.证人陈某3(武汉学训宝公司营销主管)、焦某(武汉学训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的证言,均能印证上述证人关于武汉学训宝公司及关联公司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的相关证言。
18.证人夏某(武汉学训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
我们公司之前是武汉小象慢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叫彭文豪,2018年8月6日左右被谭涛的公司收购。我们公司主要负责新媒体运营。2018年6月底的时候,在学训宝公司H栋15楼办公室里面,袁伟叫了方某、徐杨超,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商量如何删除网上的负面舆情。袁伟让我和方某、徐杨超商量一下,如果要删除网上针对公司的负面舆情需要多少钱,我就当场跟他们说大概需要大几万元钱,之后袁伟就将这个工作交给徐杨超和方某去做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19.证人方某(武汉学训宝公司运营部经理)的证言证实:
我主要负责公司对教育机构所面向的学生进行宣传,向他们宣传公司的教育模式,吸引学生通过我们公司找入驻的教育机构进行培训。我直接听命于徐杨超,我们部门有线上线下宣传,线上就是通过今日头条、百度竞价等,在上面发布公司的宣传资料;线下就是在青山区青城荟学训宝教育基地方圆5公里内的公交车站、小区的电梯内、小区内灯箱等位置投放公司的宣传广告牌。
对于公司对外宣传的教育机构数、注册学生数、名师数,因为在宣传的时候要用到这些数据,但我们又不清楚这个数据,所以我们在宣传的时候,都是自己编的数据。是我安排我们部门的肖某做的,但是我只安排他做这个工作,让他参考一下网上其他公司的宣传数据,我并没有安排他使用什么数据,这个数据是他自己编造的。宣传工作是徐杨超安排我做的。
2018年6月中下旬的时候,我记得在公司H栋15楼的会议室里面,当时有袁伟、徐杨超、我、小象慢跑公司(被学训宝收购)的夏某以及另外两名我不认识的人在场,夏某当时将网上关于公司负面舆情的资料给了袁伟,袁伟就问我和徐杨超这边能不能将网上的这些负面舆情给删除,我们就说去找一些专门做这个工作的商家咨询一下。之后我就直接在QQ群里面搜索,百度“负面删除”,就搜索到了一个群,在群里面我提出是否可以删除负面舆情,有几个人报了价,一个词是两百元钱。我就将这个消息报给了徐杨超,徐杨超之后回话说,老板同意这个价,就让我按这个价格做。于是我就跟QQ搜索到的这几个做删除负面舆情的人联系,将类似“学训宝刷单”、“学训宝靠不靠谱”、“学训宝老师入驻”等词发给了这几个人,之后这些人就在网上将这些关键词删除了。总共支付了2万元左右的钱,钱是我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转账的,之后这个钱是公司给我报销了。因为我是听命于徐杨超的,他让我干这个我只能这么做。运营管理部的人都听命于他。
20.证人李某1(武汉学训宝公司财务总监)的证言证实:
2018年3月底我在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直到7月中旬离职。从公司股权结构来讲,“小象慢跑”、学训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学训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三个公司都是由武汉学训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控股,武汉学训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当于是总公司。而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股权上和武汉学训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直接关联,但两家公司之前的法人都是谭俭波。
通过各个公司财务的独立核算情况来看,7月份之前,所有相关公司的财务核算都经过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核算。从1月份到6月份财务报表的情况来看,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是亏损的,通过报表反映,亏损量大概有一千多万。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流向我不太了解。
公司的总经理是谭涛,法人是谭俭波,常务副总经理是袁伟。总经理助理叫谭某2,是谭涛的女朋友。风控部总监是熊德伟,客服二部负责人陈某4、刘某3,周某,发展运营部负责人是徐杨超。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是谭俭波和谭涛。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了一个“学训宝”APP交易平台,在平台上“学生”购买“老师”挂在平台上的课程。具体的经营模式我不清楚。采用了明星代言、广告宣传的方式推广。
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用高额补贴的形式吸纳了买方数十亿元的资金,且没有国家有关金融机构的批文。我后来发现有公司内部人员在平台上“刷单”,公司的亏损也很严重,我怕出事就辞职了。我部门有赵某1、张某3、孙某在刷单,他们投入了多少钱我不清楚。
徐杨超找我审核过合同和相关的费用申请,是用于公司宣传推广方面的费用。我记得有一次是为了找人删除在网上对公司的负面消息签了一个合同,徐杨超跟我说是袁伟同意了的,我就签字了。
21.证人吴某(武汉学训宝公司技术总监)的证言证实:
首先客户在手机上下载“学训宝”APP软件,然后每个客户用本人的手机号码在“学训宝”APP软件上面注册一个账号,注册完以后客户选择登陆,在“学训宝”APP里面自由选择老师或学生的身份,这个身份只能选择一次,学生的话选择完就完成了整个流程了,老师的话需要提供本身身份证正反面及教师资格证,或者其它证明自己身份的相关证件,然后填写完之后提交到我们公司审核。审核由我们公司客服部门进行,审核通过之后该用户在我们公司“学训宝”APP里面成为老师,审核成功之后老师可发布线下家教课程、在线视频课程,还有在线直播课程,提供给学生预约。老师发布的线下、在线、直播课程视频收费,全部由我公司客服人员定夺。我们公司按照每个老师授的每一节课程收取平台1.5%的服务费。
公司的法人是谭俭波,我只知道公司技术部门的人员结构,袁伟、谭涛是我们技术部的总负责,我是技术部总监。我觉得谭涛、谭俭波、袁伟等公司高层是知道平台上面有人刷单的行为:
(1)我们APP系统可以看到老师发布课程所使用的网络IP和学生买课使用的网络IP,可以看见“刷单”的人都是显示老师、学生在同一个IP,说明这就是自己在买自己的课程“刷单”;
(2)我们APP带定位功能,可以看见老师和学生的定位地址,“刷单”的人都会显示出卖课和买课显示的是同一个定位地址,这些人很明显就是在“刷单”;
(3)系统后台可以看到,购买每名老师课程的学生号、姓名,很容易就看得见每天购买这个课程的是同一个人,很容易就看清是在“刷单”;
(4)系统后台还可以看到每天很多老师和学生是在半夜三更的时候约课,这明显就不可能,也明显是“刷单”;
(5)系统可以很容易的看到很多教师号提现都提现到了同一张银行卡上,这也可以看出这些教师号在“刷单”;
(6)各个群里面都有陈宝在里面卖号,陈宝的邀请码很特别,好像是XXB999,使用这个邀请码注册的教师号特别多,再就是通过这个邀请码注册的教师号审核通过率特别高。我跟谭涛反映过这个不正常的情况,谭涛说这个是我们公司的代理,负责管理用户群体的。谭涛还当着我的面给陈宝打电话,说以后不要在群里面说“刷单”的字眼,不要以“小太阳”的名义在群里说,因为“小太阳”的微信号就是“学训宝”的拼音,谭涛要陈宝尽量宣传公司的正面形象;
(7)平台上面老师发布的课时费明显高于正常范围,在平台上面最高可以达到2000元每小时,请家教根本不会达到这么高,只是为了平台里面用户充值的金额更高,平台会流入更多的钱;
(8)2018年7月份,谭涛让我给平台增加提高课时费的功能,这个功能只要申请,通过客服部门审核通过就可以提高。具体提高的审核标准我不清楚,但是可以提高到2000元钱每课时。老师的课时费提高了,就会需要投入更多的钱来“刷单”;
(9)我在2017年12月份的时候就跟谭涛说过,我们可以开发一个系统警报功能,方便系统主动查询出刷单嫌疑的账号并报警,但是谭涛说不需要。还有在用户群里面有售卖“学训宝助手”的软件,这个软件可以将很多的教师号、学生号统一管理,方便一键发布课程,一键购买课程,一键提现,我跟谭涛说过很容易就可以将这个软件封掉,但是谭涛说不需要封;
(10)2017年年底,谭涛让我在平台上开发一个转账功能,就是平台间的帐号,无论是教师号还是学生号,都可以实现资金互转功能,并且如果教师号的资金转到学生号上,再由学生号进行提现,是不收取手续费的。但是,这个周期就需要14天时间才能提现,资金可以更长时间的停留在公司账户上;
(11)谭涛还去工商银行联系了“E缴费”功能,通过工商银行APP“E缴费”功能充值进入平台,每天一个账户限额一万元,享受1%的补贴,也就是说充值1万元进入平台后,账户就有10100元,这个钱可以直接从学生号提现,7天后就可以到账,到账金额就是10100元钱。如果不提现,直接在平台上买课,还可以继续享受平台给予的5%的补贴;
(12)教师号注册需要邀请码,只有已经注册的教师号才有邀请码,使用这个邀请码注册的,会对这个邀请码所有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多少我不清楚;
(13)我们很多员工都在平台上面刷单,很多都是使用的自己真实的姓名,并且提现的时候也会显示姓名,公司是可以看到员工在平台上面“刷单”的。
我们的APP系统并没有提现需要7天的设置,而是由客服那边,自己导出7天前的数据,再打款。
我跟徐杨超说过公司明知“刷单”的情况,我曾经在我的办公室跟他说过,不要随意更改平台,平台有“刷单”的,随意更改的话会影响用户操作,我还给他看了平台上购买课程的数据、交易量。
2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师朋朋将一辆黑色别克轿车(车牌号:鄂A×××xx)放于杨某2处的事实。
23.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武汉中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青城荟项目)的相关情况。
此外,上述证人王某1、赵某1、陈某1、冯某、陈某1、吴某等的证言均能证实其本人以及武汉学训宝公司的很多员工、高管均通过“刷单”从“学训宝”APP平台套取补贴的事实。
四、集资参与人陈述
集资参与人林某、牛某1、陈某5、牛某2、徐某等提供的报案材料、身份信息、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及陈述,证实武汉学训宝公司的“补贴”、“刷单”模式,及其在“学训宝”APP平台投资情况,以及2018年8月5日,“学训宝”APP软件平台突然停止提现功能,致使大量用户的巨额资金亏损的事实。
在案报案集资参与人共计1647人,报案投资本金共计人民币264061643.62元。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谭涛的供述证实:
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份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我出资140万元,占股70%,谭俭波出资60万元,占股30%,实际出资基本到位了。之后注册资本变更过两次,由200万变为5000万,又变更为2亿,持股比例一直没有变过,变更只是为了银行业务需要,没有实缴这么多资金。2018年7月份上旬,我将我在武汉学训宝公司70%的股权全部送给了谭俭波,该公司变为谭俭波独资公司。因为谭俭波将他在学训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里的30%股权给了我,我们相当于交换了股权,我在商业管理公司持股就达到了80%。“学训宝”APP没有经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相关金融资质。
“学训宝”APP平台的提现功能:教师号上的钱可以直接申请提现,7天后到账,我们平台最开始不收取手续费,之后增加了几次手续费,每次提高0.5%,现在到了2%。还有一个功能是转账功能,教师号可以直接将钱转到其他的教师号或学生号上面,学生号提现是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的。教师号也可以直接在平台上面购买其他教师号的课程。
我知道很多教师号既当老师也当学生,我们在公告里面发布了禁止自己买自己课程的行为,并且鼓励大家举报,举报成功一个账户奖励一百元钱,我们也处理了一批这种虚假交易的用户,采用封号的方式,冻结教师号在平台上的资金,原路退回到用户的学生号里面,扣除用户套取的平台奖励,并保留平台追究他们法律责任的权利。
开通教师号和学生号之间转账的功能,是有的用户反映他是老师同时也需要在平台上学习,从技术上我们无法实现教师号和学生号身份的切换。所以就开通了教师号和学生号之间的转账功能。老师提现费的2%包含两部分,一部分0.5%的提现手续费,一部分是1.5%的平台服务费。如果教师号将钱转给学生号,这个过程我们只收取1.5%的服务费,学生号提现我们不收取提现手续费,也就是说学生号提现比教师号提现便宜0.5%,提现时间是14天后。
我们平台上有刷单的情况,但是我们无法区分虚假的课程和真实的课程。线上直播的话,我们后台可以监测;线下无法监测,只能根据学生投诉来看有没有上课,没有投诉的话,我们就按正常流程将课时费转入教师号里面。
平台里注册的教师号都是经过我们后台审核过的。通过在网上查询教师资格证、本科及以上文凭证,查询证上的编号,看是否是经过认证的是真实的。我们不仅要查询编号,还要审核对应上传的照片和查询到的照片是否一致。
工商银行“E缴费”功能:通过这个链接充值学生账户的话,每个月可以充值1万元进入我们平台账户,充值后我们平台即补贴1%,变成10100元钱,只实行了4天,后期又降成了0.5%,变成10050元,如果学生想提现,我们就会将这补贴又扣回去,原价退回;如果在平台买课的话,还是可以享受5%的优惠,也就是享受6%(只实行了4天)优惠,后来改为5.5%优惠。开通“E缴费”功能,是谭俭波提出来的,主要是为了方便用户充值。我们是按照平台补贴的标准进行的补贴,补贴的资金也是通过公司对公账户的资金来进行补贴的。
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至今亏损中,不算“刷单”被套走的钱,我们大概亏损6千多万元。主要亏损在员工工资、公司办公地租金、广告、运营成本,再就是青山青城荟学训宝培训基地,整个项目花了四千多万。兴业路那里也租了一个位置,付了40万定金,具体什么地址和名字记不清了。
公司给学生的补贴都是公司对公账户内的资金。平台用户充值进入平台的资金也存放在公司的对公账户内,我不清楚是否用了平台用户的充值金额对学生进行补贴,具体的财务方面是由谭俭波负责。公司成立后一直只有我和谭俭波总共投入200万元。这200万元肯定是不够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对学生进行补贴的。我认为用户存入“学训宝”APP的钱我们是有权利动用的。
推广宣传方面主要是袁伟在负责。主要是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线下方面是通过在车站等地方投放广告,在学校里举办活动,赞助学校里一些比赛。线上推广主要是在百度投放广告这样的方式。这方面具体使用了多少资金我不清楚,具体是袁伟负责的。宣传费用是公司账上的资金,肯定使用了用户存放在平台内的资金的。
平台上有2000多家教育机构参与,都签约了有合同,“青城荟”有2、3家交钱,另外有几家签约了还没有付款。
我们没有放宽对教师号的审批标准,注册教师号的标准一直都是一样的。我不知道出售教师号的事情。我是2018年7月左右公司已经开始出现问题的时候,才知道有用户在平台内“刷单”。我们有通过技术手段控制“刷单”,一是继续对客户进行兑付,二是将以前注册的教师号和学生号的提现和约课进行限制,鼓励邀请新的客户注册,三是对新注册的账号,加强审核和增加限制,目的是推荐进行线上授课,方便我们监管。我们没有放任“刷单”。
2018年8月5日我们关闭提现功能,是因为公司账户上快没有钱了,无法全部兑付了。当时是我和谭俭波商议的结果。我在平台上没有账户,我的资金没有提现。当时很多人来找我们公司要钱,谭俭波安排了一些资金给我们几个高层,有的人逼得很紧,我们就用这些资金进行兑付。
2.被告人谭俭波的供述证实:
2017年九月份的时候,我想到可以通过建立一个教育平台,在学生和老师之间建立一个桥梁。然后我就和谭涛商量,准备成立一个公司来做这个项目。武汉学训宝公司注册资本当时是认缴的200万元,出资人是我和谭涛,我当时出资60、70万元,占股30%,谭涛当时出资150多万,占股70%。但是在2018年7月份公司的股份变更了,由我独资,占股100%。公司规模比较小,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人员都没有。主要就是我和谭涛两个人在负责。
公司主要分为客服部门、市场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运营部门。客服部门主要负责平台用户疑问的解答,主要业务由谭涛负责管理;市场部门主要负责发展教育机构入驻公司的线上和线下平台,市场部门经理是袁伟,主要业务由谭涛负责;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处理公司的账目,给平台上用户结算,做账,主要业务由我负责;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公司人员的管理,部门经理是袁伟,有重大决定就由我和谭涛一起商量做决定;运营部门主要负责线上平台的维护工作和日常的运作,部门经理是徐杨超,主要业务是谭涛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都是由谭涛负责,公司经营的方针,扩展业务的方向,由我来负责。“学训宝”APP是谭涛去找人做的,我只知道谭涛找的是吴某,后来成立武汉学训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后,吴某就在该公司上班了。2018年1月份把APP的开发和维护外包给了武汉学训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这个公司的法人是谁我不清楚,具体应该是谭涛在负责。
公司业务就是建立一个教育平台,主要业务有三种类型:第一种就是老师与学生之间通过平台一对一的约课,可以通过线上或是线下的方式授课,我们公司从中收取服务费用;第二种就是在平台上出售教育类的声像资料获得收入;第三种就是教育机构入驻平台,在我们的平台上起到一个宣传效应,公司为其提供招生渠道,我们从中收取服务费用。我们公司在前期推广期间,为了推广我们的平台,会有一些奖励机制。为了吸引更多的群体参与进来。后期我们会逐渐提高向老师提取的服务费,减少学生的优惠作为盈利方式。目前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我们公司规定学生买课到账的钱,老师只能在7天以后才能提现,我们就利用这个方式将钱用来周转进行运营。
我们在青山区青山年宫附近青城荟投资了一个项目,投入了四千多万元,是我们主要的赢利点,叫学训宝培训基地,作为一个线下的教育培训基地,后期会给一些教育机构提供场地和“学训宝”品牌,还通过明星代言的方式,引流学生客户来培训。我们“学训宝”APP上还有商城,卖一些跟学习有关的东西。这些投资的资金都是通过平台入账的买课费,我们使用这个钱进行周转投资,就在两个月前,我们账上还有一两个亿的资金。我们将课程费用于其他投资项目,是因为这是跟我们平台业务有关的项目,只是将线上业务投资用于线下业务,这是平台配套的项目建设。
用户的注册分为两种,一种是老师,一种是学生。老师注册的时候。提供教师资格证,由平台审核真伪,通过后就可以在平台上发布课程。学生注册的时候,直接提供个人信息在平台上进行注册,不需要审核。注册后向平台充值,然后用充值的金额购买老师的课程。购买课程后钱就会在平台内转入老师的账户中。在我们APP内已经注册的用户可以生成邀请码,通过邀请码注册也有奖励。据我了解,注册的老师目前有三万多人,注册的学生用户有一百多万人。
我们公司的补贴是针对的学生,学生购买课程的时候,我们会直接在购买的时候进行补贴,最开始的时候是补贴10%,学生购买100元的课程,只需要支付90元,后来补贴的力度逐渐减小,后来是8%,最后降到5%。老师可以收到全额的课程费用,相当于补贴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成立至今没有获得其他的融资,也没有其他的股东加入,只有创立公司之初我投入的6、70万和谭涛投入的150多万元,公司的经营和各种项目的运作与推广使用资金,远远大于我们两个人的投入。
今年3、4月份的时候,我们公司开始在平台上发布禁止虚假交易、禁止刷单等公告内容。实际的监管过程由客服部门审核,审核的通过权由客服工作人员决定,不需要通过经理,也不需要通过我和谭涛。审核的标准是由我和谭涛两个人拟定的。身份认证的执行过程由经理来监管,实际监管过程我是不了解的。平台上可能有虚假注册的情况,因为我们审核的时候只是审核身份证和教师证的图片,有存在通过PS的方式伪造教师证等证件的情况,我们只要发现这样的情况都不会让其通过审核。我们在经营的过程中发现有“刷单”的情况,我们也通过封号的方式进行了处理。
我们公司没有金融行业方面的批文。所有的用户之间都可以转账,但是转账之后的金额会暂时冻结,需要七天之后才能提现。这样可以防止有人同时注册学生账户和老师账户,通过学生账户买老师的课骗取补贴,然后再由老师账户转账回学生账户并提现,虚假交易“刷单”。转账功能是2018年3月到4月的时候推出的。是我提出来开通教师号和学生号之间的转账功能的。
开始的时候,我们在经营的过程中发现有“刷单”的情况,我们也通过封号的方式进行了处理,也发布了公告禁止“刷单”。2018年7月底的时候,平台上交易量大幅下降,购买课程的订单下降了一千多万。当时与我们公司模式相似的几个APP平台,例如“健康猫”平台等关闭了提现功能。同时我们的交易额大幅下降,我觉得是因为在我们平台内“刷单”的人发现“健康猫”等平台出现了问题,产生了忧虑情绪,停止了在我们公司平台上“刷单”,造成了交易量大幅下降。这个时候我才发现我们公司的订单大部分都是“刷单”的交易。
我们的平台用户有QQ群,但是这方面的工作我没有过问,这方面都是运营和客服部门管理的。
我们的赢利点在教师收取课程费用的服务费,也就是提成,我们刚开始没有提成,最终的目标是要达到10%。还有我们公司自己制作的学习资料,通过卖给学生达到盈利的目的,再就是我们开发的商城里面会有商品出售,商家入驻的话我们也可以盈利。学训宝公司给学生的补贴,最开始的补贴是10%,后来降低到5%,用来补贴的钱就是学生用来购买课程充值进来放在我们账户上的钱。用户存入“学训宝”APP内的资金我们没有权利动用,这是学生、老师的钱。
网上卖号的事情我之前不知道,到了2018年8月份谭涛告诉我说公司平台上有卖号的情况,我才知道的。“刷单”是2018年四五月份的时候就有人向我反映有“刷单”的情况。我认为这种情况只是少数人存在,无法避免。公司高管参与“刷单”的情况我不清楚。我们限制了老师发布课程的时间,最多一名教师一天只能发布十节课,每节课时间在一个小时以内,主要就是这个手段。2018年三四月份的时候就开始限制了。我们没有放任“刷单”。我们公司微信号、QQ号上出现的大量买卖教师号的行为不是我们授意的。
开通“E缴费”功能是当时工商银行的人向我们提出来的,因为我们有大量的资金在工行,他们应该是想拉到更多的存款,我们就同意了,当时是谭涛去谈的。“E缴费”功能补贴资金是我们公司出的,使用的是账上的资金。
2018年8月5日关闭提现功能,是我决定的,当时账上已经没有什么钱了,不够支付提现资金了,所以只能关闭了。我们关闭提现功能,账上还剩大概3000多万元,之后我们就将这些钱付给了部分申请提现的人了。
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俭波当庭承认收到熊德伟给的132万元,但是辩称是事后才知道是熊德伟贩卖教师号的钱,不知道熊德伟通过P图(使用软件修改图片)方式制作虚假证件的情况。
3.被告人袁伟的供述证实:
我在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我和谭涛是亲戚关系。我和谭俭波没有什么关系,而谭涛和谭俭波是堂兄弟,所以我认识谭俭波,但接触很少,创立公司之后因为业务往来,接触才变得多起来。
学训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集团公司,下设有五个分公司,分别是学训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学训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学训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学训宝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学训宝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五个子公司都是由学训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额控股,学训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谭涛控股80%,我控股20%。另外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由谭俭波建立的公司,我和谭涛都没有入股该公司。几家公司主要是为谭俭波的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一些服务业务。重大一点的决策由谭涛决定,小一点的决策是我来决定。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是独立核算的。
“学训宝”APP是谭俭波先创立的,他的公司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2017年9月份成立的,比我和谭涛创立的几个公司要早几个月。“学训宝”APP最初是谭俭波外包给吴某的公司开发的,后来我和谭涛成立的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把吴某的公司吸纳为子公司,然后创立的学训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之后“学训宝”APP的技术开发和后期维护业务都是由学训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来承接。“学训宝”APP的软件著作权归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学训宝”APP的运营是由谭俭波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负责,主要是整合社会上的教育资源,为教育做线上和线下服务。APP上主要由直播课程、视频课程、线下课程等,具体课程的运营情况我就不了解了。具体的营收情况我也不太了解。“学训宝”APP主要是收取线上、线下平台的平台管理费。“学训宝”APP现在是在推广期,推广过程中给学生进行让利和优惠,有的用户利用“学训宝”平台的让利和优惠,同时注册老师的账号和学生的账号,通过学生的账号购买老师的课程,再将老师账号的盈利提现,通过反复刷课程,赚取平台的补贴费用。我觉得这是“学训宝”的平台运营出了问题,经营管理不善。后来谭俭波将“学训宝”APP暂停了,账户上的钱无法提现了,所以有很多人来找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扯皮。
“学训宝”APP平台和注册的老师之间的关系,相当于老师通过平台授课,或者通过平台事先线下授课,获得相应的报酬。具体的关系要看注册协议是怎么写的,我不太清楚。“学训宝”APP上注册老师的账户,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拥有相关的教师资格证或者一些技能相关的资格证,通过平台审核。教师在平台上的盈利可以提现,直接在平台上操作,转到银行卡里。
宣传方面线上是通过百度上作广告,线下就是组织学校活动、赞助贫困山区等活动,聘请明星代言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推广。这方面公司投入了多少资金我不清楚,资金的来源我也不清楚。我没有参与刷单、售卖教师号。
2018年元旦的时候,公司的员工通过搜索QQ群的方式找到了群主陈宝,他当时建了很多学训宝用户群,所以想找到他帮助我们做公司的推广。元旦后,过年之前,我约他到我们公司,向他介绍了一下公司,让他帮助我们在群里为公司做一些宣传、推广活动,当时跟他谈的是,推荐一个用户进入平台注册就给他50元钱,他就接受了这个工作。
陈宝主要就是在群里面做一些维护推广,公司有一些新的活动政策就帮助公司转发到群里面。给了他多少钱具体数字不清楚,10万左右吧。后期我们停止向陈宝支付费用,改用由他申请的教师号,平台后台帮助审核通过的方式支付费用。这个想法是谭俭波提出来的,2018年7月份的时候,谭俭波跟我说,说陈宝拿的费用太高了,换这个方式降低公司给他的费用。谭俭波指示公司负责后台审核的周某具体操作的。谭俭波让我跟陈宝谈,就说让陈宝报过来的教师号可以通过审核。报给熊德伟,熊德伟再报给谭俭波,谭俭波再指示客服二部负责人周某通过。我不清楚陈宝报过来的号是假的。
我们公司大概亏损两三个亿。投入资金多少我不清楚。我主要分管市场部和人事部。公司成立的时候我没有投钱。公司补贴使用的资金我不知道是哪里来的。公司开通的“E缴费”通道我不清楚,是谭俭波与工行合作弄的“E缴费”功能。公司的资金被转移到哪里了,我不清楚。2018年六七月份的时候,我知道了有用户“刷单”和内部员工“刷单”的情况,网上出售教师号的情况我不知道。
开通教师号和学生号之间的转账功能,是谭俭波提出来的,但是我不知道为什么要提出这个功能。
2018年8月5日我们关闭提现功能,原因我不清楚,是谭俭波决定的。
4.被告人陈宝的供述证实:
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初,袁伟通过搜索“学训宝”三个字,就搜索到了我的群,于是袁伟与我联系,邀请我去公司交流一下。过了几天,我就去了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休息区跟袁伟聊了一下。他向我介绍了一下公司,然后就让我回去向群内的更多人宣传公司。后来我们又加了微信,之后他就给我发一些“学训宝”的消息,让我帮他转发到群里面,我也一直是这么做的。后来到了2018年4月份开始,我管理的群越来越大,越来越多,袁伟主动向我提出来,会给我一定的好处费,专门负责管理这些群,并让我负责对群内用户实名认证进行管理,好处费定的30元钱一个实名认证,也就是让用户备注写个名字就行,还提供自己的邀请码即可。
我跟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关系,我只是受学训宝公司高层袁伟的委托,负责管理学训宝老师用户的群,主要负责向这些群里面发布一些公司的最新消息。因为我在几个群里面做群主,袁伟看中了这些群的群体,于是找到了群主我,让我来代为公司发布信息。我就只是想获取公司的第一手消息,了解公司的动态,保证自己投资资金的安全。
我管理三个QQ群,人数最多的时候分别有2000人、1000多人、400多人,这些群的名字分别是“学训宝交流讨论群1”、“学训宝交流讨论群2”、“学训宝交流讨论群3”;8个微信群,名字叫全国学训宝用户群1-8群,1-5群每个群都有三四百人,6-8群每个群两三百人。我在QQ群和微信群里面的名字都是“小太阳”。每次只要袁伟给我单独发送的关于公司的信息,我就会按照袁伟的要求发送到我管理的各个群里面。群里的人如果有什么疑问,就会问我,我知道的就给他们解答,我不知道的就问袁伟,袁伟告诉我以后我再转达到群里面。谭涛、谭俭波、袁伟、曹某都在群里面。
群内之前谈到“刷单”的问题,后来公司发布了公告,就是禁止教师用户在群内、贴吧等网络平台使用“刷单”词语。因为公司明知道大家都在“刷单”,但是不希望表现在明面上,大家心知肚明就好。
学训宝公司知道我们的“刷单”行为:
(1)我们“刷单”的为了操作方便,教师号可以都绑定在一张银行卡上,学生号也是这样,并且不限数量。这个情况非常普遍,公司可以看得很清楚,打进资金、提现都是同一张银行卡,这个公司不可能不清楚;
(2)公司的高层都在我们的群里面,群里满经常交流一些关于如何“刷单”的事,他们肯定也知道我们在“刷单”,他们并没有采取禁止我们“刷单”的行为,只是公告我们不要发布“刷单”这些敏感词语;
(3)在“学训宝”APP里面对于资金有两个选项,一个是提现,一个是转账,如果直接提现,就需要等7天,并且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最开始不收手续费,后来逐渐升高,从1%到2%;如果转账,就可以直接转入学生号里面,公司对于学生号是不收取手续费的,只是转账也需要7天时间到学生号,学生号再提现就再等7天,共14天的时间才能提现,公司这样做就可以让资金在平台上存放更长的时间,公司也肯定知道学生就是老师,老师就是学生,因为按照正规流程,老师是不可能打钱给学生的,公司开通这个功能就是明知我们在“刷单”,用免收手续费的方式吸引我们将钱更长时间的存放在公司里;
(4)公司对于学生支付买课费后,教师是否给学生上了课并未核实,到了下课时间就直接将钱转到教师号里面,也就是说,公司并不关心老师、学生有没有上课,只要钱进来了就行。
我在学训宝平台刷单的方式:
(1)我从2017年11月底,开始在“学训宝”平台上面刷单。我当时用我的体育教师资格证,还有我通过在很多群里面购买的教师号,我和我女朋友一共有30个左右的教师号,也有对应的30个左右学生号,用来在平台上刷单。我是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通过学生号转入资金到平台购买我自己的课程,之后教师号到账后,我就又将买课费重新转回学生号,只是把平台补贴费申请提现,转回学生号的钱用来继续买课“刷单”,这个过程中,平台给予学生号的优惠是5%(最高的时候达到了12%),平台补贴这5%(最高的时候达到了12%)后将卖课费转给老师。我本金和补贴大概有150万元左右在平台里面,我女朋友有100多万,我都是把赚了的补贴又买进去,不断的循环操作,所以我也不清楚自己到底投入了本金进去;
(2)还有一种工商银行APP里面有一个叫“e缴费”的链接,可以直接找到学训宝公司,通过这个链接,可以以学生号充值进学训宝平台,平台到账后,就可以享受1%-2%的补贴,每个工商银行银行卡每天可以充值10000元,也就是说充值10000元就会变成10100元-10200元,每天可以充值一次。这个钱可以直接申请提现,7天就可以到账,也就是说,10000元7天就变成10100元-10200元。如果不提现,那么就可以直接买自己的课“刷单”,在享受这1%-2%的补贴以外,再增加5%的补贴,也就是6%-7%的补贴。
我们每个群里都有一些人在里面发布售卖教师号的信息,我们想买就可以直接找这些人买,从几十块钱到一两千块钱不等。不同级别的教师号课时费也不同,但是最开始的时候课时费都是两百块钱,后来就提升了,最高课时费有2000元每堂课。学训宝公司肯定知道群内在售卖教师号,公司高层和很多员工都在群里面。我觉得售卖教师号的人跟学训宝公司有关系,因为这些教师号基本都是假的,而且教师资格证上的编号可以直接在网上查询是否真实,但是公司并没有这么做,而是直接让这些号通过审核,没有公司的同意,这些假教师资格证根本无法通过审核。
谭涛是学训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也就是集团总经理,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谭涛下面的子公司,学训宝网络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是谭涛,也是学训宝所有公司的最大控制人,只是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是谭俭波,袁伟是其他几个子公司的法人,但其实这些人都是管理学训宝的高层人员。其他的还有几个高层管理人员分别是曹某分管市场部,熊德伟负责发展规划部,行政总监是谭某2,谭涛的女朋友。
学训宝的经营模式不可能盈利,因为根本没人真实买卖课程,都是自己“刷单”买自己的课赚取平台的补贴,平台只可能亏。只可能是为了圈钱,谭涛他们才明知道我们在“刷单”,仍然默许我们继续这么赚取平台补贴,让大量资金进入,然后突然关闭提现功能,就是为了把我们投入的钱圈走。
我受袁伟的委托管理用户群体,其实我是拿了好处的,我从开始到现在总共收到了袁伟的三次好处费,分别是30000元、40000元、65000元,总共135000元钱。这三笔钱都是学训宝公司转给我的,走的公司账户。
我也参与了售卖教师号,我收到了学训宝公司给我的好处费之后,公司没有用现金的方式给我好处了,而是通过给我直接将我制作的假教师号予以通过的方式给我号称。我在群里售卖教师号,若有人买,我就要求对方提供照片就行,我就自己在电脑上面将买家的照片P在随便一个什么证上,学生证、教师资格证都可以,然后我报给风控部(后来改名发展规划部)负责人熊德伟,熊德伟就会给我通过。我通过这个方式卖了近100个教师号。是袁伟提出给我好处费,给我直接审核通过我制作的假的教师号的。
我负责的“学训宝”用户群中,关于学训宝公司的公告类信息是袁伟让我发的。是类似公司的新闻、正面宣传的信息。我通过售卖虚假教师号赚了不到5万元。我将虚假教师号基本都卖给了群内的人。应该卖了不到一百人。
5.被告人熊德伟的供述证实:
我是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的主管。学训宝公司的总负责人是谭俭波,他也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这个平台就是把学生和老师都拉到一起,老师和学生都有自己账号,老师在平台上挂课,课时费60元到1500元不等,教学形式分线上视频直播、录像,线下就是一对一教学。学生可以买课,老师可以卖课。“学训宝”APP平台盈利主要靠手续费,学生买了老师的课后,平台会收取课时费的2%作为手续费,老师实际得到的钱是课时费的98%。
学训宝一共有7个公司,学训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总公司,下面有6个分公司分别是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学训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学训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学训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学训宝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学训宝心理研究中心。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是我所在的公司就是负责APP的运营,学训宝这些公司的总负责人是谭涛。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是谭俭波,袁伟是副总经理。
我们之前叫风控部,2017年五六月份的时候就改名为发展规划部,我们发展规划部主要前期负责帮助公司做一些广告,调研学生的兴趣爱好。我还有管理APP后台的权限,这个权限可以通过后台看到注册用户的信息,包括用户的证书、身份证、电话。我们公司会赞助一些活动进行宣传公司,比如赞助武汉工程大学、华夏理工大学等很多大学开办“腾飞的祖国”等校园演讲比赛。
我们公司是做教育平台的,平台叫“学训宝”APP,所有愿意授课的老师可以在平台上面发布课程,可以线下做家教,也可以线上教学,学生通过付钱到平台,7天后老师就可以拿到平台转过来的课时费。在这个过程中,平台给予一定的优惠,优惠的差价由平台支付。学生号只需要一个手机号就可以注册;教师号只需要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证或者国家相关资质证书就可以注册。估计注册人数有一二十万人,实际使用人数我不知道。公司对于教师注册的审核权限在客服二部的主管周某手上。还有吴某,学训宝平台是他设计制作的,他拥有后台管理的权限。
公司有员工参与“刷单”,我们平时在一起吃饭玩的时候就讨论过这个“刷单”的事,交流一下“刷单”的经验,所以知道了这些人都在“刷单”。我们这些高层领导都在“刷单”,谭涛、谭俭波、袁伟肯定知道。因为我们都是实名在平台“刷单”,后台不可能看不见。为什么明知我们在“刷单”而没有禁止我不知道。
2017年11月份,我在网上下载了一个舞蹈证的图片,通过电脑P图的方式将自己的姓名和照片P到了这个证上面,然后就申请注册,注册的信息写的是我自己的姓名和电话,上报以后,公司就直接审核通过了。在2018年4月底的时候,我知道很多人在平台上面“刷单”,于是我又注册了一个学生号,使用的也是我的教师号注册使用的手机号,我用我的教师号发布了舞蹈课的课程,就开始在平台上面购买自己的课程“刷单”。刚开始的时候是200元每课时,每天可以发布10节课。2018年5月份左右的时候,平台开通了一个提高课时费的功能选项,只需要点击这个选项就可以自动提高课时费,通过这个功能我将课时费提高到了1500元每课时。后来我跟客服二部的主管说了一下,让他帮助我提高一下课时费,他就同意了,于是他就通过后台将我的课时费提高到了2000元钱每课时,我前后总共刷了两个多月的时间,总共投入了12万元钱,赚了3万多元钱,我将赚的3万多元钱提出来了,投入的十二三万元钱现在还在平台没有提出来。
2018年4月份的时候,我了解到外面有很多人卖教师号的,我找到谭俭波说了这个情况,我说我想自己卖号,谭俭波说你看着办吧,就是同意了我的这个建议。之后我就自己通过在“学训宝”用户的QQ群、微信群里面发布消息,说有人想买教师号的就可以找我,这些想买号的人找到我后,我就让他们提供手机号、照片等资料,自己在网上下载一些资格证书,然后再将这些买家的照片P上去,绑定手机号,然后将这些号报送给谭俭波。我一般是将这些号写在一张纸上面交给谭俭波,谭俭波收到纸条后就表示知道了。之后谭俭波就让公司的相关部门安排我报送的号通过审核。卖了一千多个,每个卖500至1500元不等,总共卖了大概150万元左右。买家通过支付宝、微信转给我。我将这些钱都取现了,并且将130多万元给了谭俭波,自己留了18万元左右。
2018年4月底的时候,我跟谭俭波在他的办公司,我问他我通过卖教师号赚的钱怎么处理,谭俭波说你自己看着办吧。意思就是我们两人将这个钱分掉。在我开始卖号十几天以后,谭俭波跟我说卖号只要赚到50万元钱就取出来。我问他是转给他还是怎么样,谭俭波说给现金。因为这样可以不留下痕迹。于是我就在2018年5月份的时候开始,分三次从我的工商银行卡(也是我在公司的工资卡,公司办理的),取现了50万元(5月)、50万元(6月)、50万元(7月),我是在工商银行民族大道支行取现的,取现都是我签名的,第一次取现后两天,在公司里面,我用一个白色的公司宣传使用的纸袋和装外卖的袋子装了50万元给了谭俭波,当时我交给他以后,我说这是卖号的钱取出来了,谭俭波说知道了,放在那里就行,于是我就将钱放在了谭俭波的桌子下面。第二次是在取现当天,我先在公司办公室跟谭俭波说我准备去将卖号赚的钱取出来的,待会怎么给你,谭俭波说就去公司外面的一个路边碰头,具体地址记不清了,我取了50万元钱,用一个装酒用的浅灰色纸袋装了50万元,在跟谭俭波约好的地址找到了他,谭俭波当时坐在车上,开的是公司的宝马车,于是我就上了他的车,将袋子给了他,他从纸袋子里面拿出了5万元给了我,于是我就收下了。第三次我取现50万元后,也是跟谭俭波约好在万科城花璟苑旁边给的谭俭波,那天他也是开着车,我上车后将一个黑色垃圾袋装的50万元钱给了他,谭俭波从中拿出来13万元钱给了我,我就收下了。卖号赚的18万元钱用于自己生活开支,包括房租、给家人打钱,再就是平时生活使用,现在还剩12万元左右。给了谭俭波132万元。
2018年六七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谭俭波在他的办公室跟我说,陈宝到时候提供过来的一些教师号,让我帮忙通过一下,于是我就按照谭俭波的要求,每次陈宝就通过微信的方式将他要通过的教师号发给我,我再将这些号抄写在纸条上面,送给谭俭波。因为谭俭波让我写在纸条上面再给他,我就明白了是谭俭波不想留下痕迹,于是我就按照他的要求这么做的。陈宝报给我的号我记得只有二三十个。陈宝赚的钱没有跟我分,是否跟其他人分我就不清楚了。
6.被告人徐杨超的供述证实:
2018年2月我在公司入职,当时我在公司的摄制部工作,2018年6月的时候公司要成立运营管理部,就把我调到运营管理部,我担任负责人。我们部门主要听命于袁伟。
我们主要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公众号进行维护,发宣传的内容,另一方面就是制作文化课视频,发布在“学训宝”APP上,免费让用户使用,以此吸引客户。我们只是负责在平台上展示相关的教育机构,是否和教育机构有合作我具体也不清楚,是市场部负责的。我们在APP上展示的都是市场部提供的。
武汉学训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谭涛是集团老总,下面有几家子公司,其中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其中一家子公司。我们有一些主流的新闻门户网站(今日头条、百度贴吧、大禹号、网易)的账号,我们会将公司一些具体的活动,包括大学生演讲比赛,“厉害了我的国”中小学生演讲比赛、明星代言等活动发布在这些主流新闻门户网站上。我们设计制作了明星代言的广告图,我们请广告公司将这些广告图投放到青山青城荟周围五公里内的公交站、小区电梯里进行宣传。我们没有在APP上发布公告的权限,我们只有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公告的权限,因为我们管理这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我们发布的公告都是袁伟通过微信发给我,然后我再按照他发过来的内容将这些信息发布在公众号上。我记得发布过关于禁止用户“刷单”的公告。
在2018年8月9号,袁伟打电话跟我说,让我在微信公众号上将所有关于“学训宝”APP平台有关的公告都删掉,然后我就通知鄢利将这些都删了,具体删了多少我不太清楚。
我没有“刷单”,我也要求我们部门员工都不准“刷单”。据我所知,公司内部有很多人在“刷单”,市场部和技术部最多,因为公司出事以后,这两个部门闹的人最多。
2018年7月中下旬,谭涛和袁伟先后在电话里对我说,近期网上有针对公司的大量负面信息,让我们运营管理部抽调人手专门负责负面信息处理,后我指派方某处理,方某和工作人员肖某一起在淘宝上找了一家负面信息处理公司,这个公司名字我不知道,我记得花了两万多元钱,删除了关键词20多个,以及在第三方平台上的帖子,关于以“学训宝靠不靠谱”、“是不是跑路了”等为标题的帖子。这个2万多元的花费是我们向公司财务部申请,财务再将这笔钱打给了方某,方某再支付的。申请流程是方某签字-我签字-财务签字,最后是袁伟签字。
我知道公司有刷单的情况,因为我在2018年6月中旬,我们运营部与技术部签订了APP修改合同,但是技术部不愿意配合我们进行技术修改,我与吴某单独在他办公室,他说公司表面上看起来很大的规模,员工也多,但是顷刻间就会有危险,他说公司平台的资金都是来源于在公司平台上“刷单”人员的钱,并打开了APP管理后台,向我展示了当天交易数额,以列表的形式,我看到有七千多万元的资金,他说公司每天还有大量的提现,公司随时都会垮掉,让我不要随便改APP,会影响教师号“刷单”。
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是谁我不清楚,只知道实际管理人是谭涛、谭俭波、袁伟。该公司开发了一款名称为“学训宝”的APP和网站,业务内容为教师发布课程,学生购买课程。我所了解到的是平台补贴5%。注册资金多少不清楚。我不知道该公司是否有能力来兑现对用户的补贴承诺。技术部门可以看到公司实际有多少注册用户这个数据,谭涛、袁伟让我们对外宣传的时候是宣传学生用户超百万、教育机构是5000家,10万人以上的名师。让我宣传的数据是真是假我无法判断,我是按照谭涛和袁伟的要求对外宣传,真实性无法保证。
针对本案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一、对本案事实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
1.关于被告人谭涛及被告人谭俭波的辩护人提出谭涛、谭俭波没有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以及谭俭波的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谭俭波实施了具体集资诈骗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武汉学训宝公司的运营模式为利用“学训宝”APP软件平台,以教育资源整合平台为包装,以赚取平台补贴为诱饵,默许、暗示、鼓励客户通过“刷单”赚取平台补贴,以此诱使客户投入大量资金进入平台账户,非法建立资金池,其所谓“教育资源整合平台”其实质是非法集资平台。经审计,“学训宝”平台主要以用户充值课时费资金来兑付用户提现款项,谭涛、谭俭波等人利用课时费滞留在公司账户的时间差来形成短期内可满足“借新还旧”的“资金池”,用以支付客户的高额补贴完全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其实际净收取的注册用户资金119372462.82元,均被谭涛、谭俭波等人以各种名目从武汉学训宝公司支付宝账户及公司银行账户中支出,经公安查扣,相关公司银行账户实际留存金额仅200余万元,其经营模式和盈利能力均不具有支付客户集资款的现实可能性。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谭涛、谭俭波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谭涛提出其没有默许、暗示员工售卖教师号的辩解。经查,证人王某1、吴某的证言均能证实谭涛系明知用户群存在售卖教师号情形,其仍然予以默许的事实,同案犯陈宝等人的供述亦能印证武汉学训宝公司高层对用户群内存在贩卖教师号的情况系明知。故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与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谭涛提出其起初并不知道网上有人“刷单”,也对“刷单”行为进行了处理的辩解,被告人谭俭波提出其对公司存在大量“刷单”情况并不知情,没有鼓励教师“刷单”的辩解。经查:(1)在案多名武汉学训宝公司工作人员均证实武汉学训宝公司及关联公司内部许多员工包括公司高层均曾在“学训宝”APP平台“刷单”赚取补贴;(2)谭涛、谭俭波等人通过在“学训宝”APP上开通了内部转账功能,允许多个教师账号、学生账号绑定同一个银行账户,提升教师课时费,在平台上买卖教师号等方式变相鼓励“刷单”行为,事实上对“刷单”行为采取了放任态度;(3)证人吴某、冯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同案犯陈宝、熊德伟的供述,亦能够证实谭涛、谭俭波等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系明知、默许、暗示、鼓励已注册的“学训宝”APP会员通过“刷单”赚取平台补贴,诱使客户投入大量资金进入平台账户。故被告人谭涛、谭俭波提出的上述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谭俭波提出其没有指使熊德伟通过“P图”做虚假的教师资格证、学历证注册虚假的教师号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熊德伟的供述仅证实其曾告知谭俭波自己想通过贩卖教师号获利,谭俭波表示同意,但其供述并不能证实谭俭波明知上述教师号系熊德伟采取P图(使用工具软件修改图片)方式制作虚假教师资格证、学历证后注册取得。故对被告人谭俭波对该节事实的辩解,本院部分予以采纳。但结合谭俭波、熊德伟的当庭供述能够证实,谭俭波系明知熊德伟通过贩卖教师号获取非法利益,仍予以准许,并分得不法收益130余万元的事实。对上述非法所得,谭俭波提出其明知130余万元系卖号所得收益而予以收受,却未帮助熊德伟在后台将虚假教师号予以审核通过,其辩解明显与常理不符,不能成立。故被告人谭俭波否认其伙同熊德伟共同实施贩卖教师号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被告人袁伟提出其没有授意陈宝在各个微信群内售卖教师号非法获利,也没有让陈宝将注册的教师号告诉熊德伟,再要熊德伟告诉谭俭波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袁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够证实,谭俭波等人考虑到陈宝推广费用太高,采取由陈宝申请教师号,在后台平台帮助审核通过的方式支付陈宝好处费。后由袁伟跟陈宝洽谈后,让陈宝将其要申请的教师号报给熊德伟,再由熊德伟上报谭俭波的事实。该节事实另有被告人陈宝、熊德伟的供述予以证实。故被告人袁伟的上述辩解与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被告人袁伟的辩护人提出审计报告中认定袁伟取得资金939万余元与事实不符,袁伟并未获得巨额不当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出异议的939万余元,系审计机构对调取的武汉学训宝公司支付宝账户及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分析后,核实出武汉学训宝公司净支付给袁伟2355110元,谭俭波支付给袁伟7035000元,故得出袁伟取得资金金额为9390110元的客观事实。上述鉴定意见系对相关资金情况的客观表述,并不等同于袁伟的犯罪金额或者实得金额。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系对审计结论的错误解读,本院不予采纳。
7.关于被告人陈宝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关于陈宝的相关犯罪事实均不属实的辩护意见。经查,陈宝本人在公安机关的相关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不讳,本案开庭审理期间,陈宝亦表示认罪,对本案基本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仅对其主观故意及过错的大小作出辩解。同时,在案武汉学训宝公司的公告等书证,证人吴某、冯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同案犯袁伟的供述,亦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陈宝的相关犯罪事实。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8.关于被告人陈宝、徐杨超的辩护人分别提出陈宝、徐杨超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陈宝、徐杨超虽不能直接支配、使用武汉学训宝公司非法集资款项。但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陈宝、徐杨超对于谭涛、谭俭波、袁伟等人利用“学训宝”APP软件非法集资的事实均系明知,在此情况下:(1)陈宝仍在微信、QQ群众以“小太阳”名义发布大量的公告,暗示、鼓励用户“刷单”,并收取相应费用10万余元,同时陈宝还直接实施了售卖虚假教师号的行为,谋取非法利益;(2)徐杨超帮助谭涛等人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宣传和将互联网上对武汉学训宝公司的负面消息予以删除。上述事实能够证实,陈宝、徐杨超系谭涛、谭俭波等人集资诈骗犯罪的共犯,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9.关于被告人熊德伟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认定错误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审计报告对审计的方式、依据、结论均已作出清楚说明,审计程序合法,审计结论客观、真实。但根据报案人提供的注册手机号和分组结果,集资参与人耿某团队除后台数据中的充值、提现金额外,武汉学训宝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分112笔从公司支付宝账户支付耿某民生银行尾号为8888银行卡账户共计500万元,上述500万元应当计入集资参与人提现总金额,故武汉学训宝公司实际支付提现金额应为5627130188.24,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应为119372462.82元。故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本案犯罪金额的认定错误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10.关于被告人徐杨超提出其入职时间是2018年2月份,但担任武汉学训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职务是2018年6月份才开始的辩解。经查,对于徐杨超担任运营总监的具体时间,本案缺乏客观证据予以证实。但证人夏某、方某均能证实2018年6月底的时候,帮助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等人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宣传和将互联上对武汉学训宝公司的负面消息进行删除的基本犯罪事实,徐杨超亦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不讳。被告人徐杨超的上述辩解,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但该节事实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
二、对本案定罪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
1.关于被告人谭俭波、袁伟、熊德伟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如前所述,被告人谭俭波、袁伟、熊德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手段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故辩护人提出本案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陈宝的辩护人提出陈宝的涉案事实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陈宝系明知武汉学训宝公司不具备盈利能力,以补贴方式大量吸纳客户资金建立资金池,仍在微信、QQ群众以“小太阳”名义发布大量的公告,暗示、鼓励用户“刷单”,并收取相应费用10万余元,同时陈宝还直接实施了售卖虚假教师号的行为,谋取非法利益。上述事实足以证实,陈宝系谭涛、谭俭波等人集资诈骗犯罪的共犯,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谭涛、谭俭波、熊德伟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谭涛、谭俭波等注册并成立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后,武汉学训宝公司以实施集资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内容,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对本案量刑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
1.关于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谭涛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虽均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但到案后三被告人的交代均避重就轻,未如实交代本案主要犯罪事实。本院庭审期间,谭涛仍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未默许、暗示员工售卖教师号,没有纵容“刷单”行为,谭俭波仍辩称其对“刷单”行为不知情,没有参与熊德伟售卖教师号的行为,袁伟辩称其并有授意陈宝在各个微信群内售卖教师号非法获利,也没有让陈宝将注册的号告诉熊德伟,再由熊德伟告诉谭俭波。谭涛、谭俭波遂表示认罪,但其实三被告人均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矢口否认,不符合认定自首所需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要件。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关于认定自首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袁伟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谭涛的辩护人提出其犯罪地位、作用较其他被告较低的辩护意见。经查,谭涛、袁伟分别担任武汉学训宝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并在关联公司参与控股,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谭涛、袁伟与谭俭波分工虽有不同,但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辩护人谭涛、袁伟的辩护人关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谭涛的辩护人提出其自愿主动退还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查,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谭涛处扣押现金人民币8100元,并将谭涛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民族大道支行62×××68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时账户资金余额人民币374695.01元)。本案审理期间,谭涛的家属配合公安机关退出涉案鄂A×××xx宝马牌轿车一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部分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退赃比例与本案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差距悬殊,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情节,对上述情节酌情予以考虑。
4.关于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部分集资参与人确实基于贪利心态,采取了购买教师号、虚报身份材料、注册多个会员号等方式“刷单”赚取补贴。但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谭涛、谭俭波对上述情形均系明知,其正是利用了集资参与人的贪利心理,默许、暗示、鼓励已注册的“学训宝”APP会员通过“刷单”赚取平台补贴,诱使客户投入大量资金进入平台账户,非法建立资金池,占有集资参与人集资款项。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并非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情节,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的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宝的辩护人提出其自愿退赃,系初犯、偶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熊德伟的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主动退还部分赃款,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徐杨超的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从犯,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与本案事实、证据相符,本院均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陈宝、熊德伟、徐杨超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5746502651.02元,致使集资参与人人民币119372462.82元的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主犯中被告人袁伟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宝、熊德伟、徐杨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宝、熊德伟、徐杨超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谭涛、谭俭波、袁伟的家属代为退出其本人名下或公司名下车辆,视为具有退赃情节,但考虑到其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与退赃款项比例悬殊,本院对上述情节仅酌情考虑。被告人陈宝、熊德伟退出部分违法犯罪所得,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在案被查封、冻结、扣押本案被告人的资金、车辆等,依法予以追缴;对另案处理涉案人员的财产,移交给另案处理的审判机关判处;其他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依法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谭俭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袁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33年9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熊德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徐杨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对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相关资产追缴后所得款项,连同吴健退出赃款人民币115852元、李泉涌退出赃款人民币67810元以及退出的广告代言费用人民币4480000元,依法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相关资产详见附表)
八、公安机关扣押的身份证、手机、黑色笔记本、电脑机箱、电脑硬盘、联想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由其依法处理。
九、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谭红艳名下别克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鄂A×××xx)、谭红艳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98栋2单元32层01室一套,谭红艳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民族大道支行62×××38银行账号、谭红艳名下中国银行62×××17银行账号内资金,以及谭红艳、陈冬霞支付宝账号内资金,由其依法处理。
十、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本案被告人依法退赔给案件集资参与人。
十一、本案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的款项,根据案件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按比例予以返还。(集资参与人的确损名单见审计报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济森
审判员  杨 毅
审判员  许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杨

附表·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相关资产
1.现金:
(1)被告人谭涛所有现金人民币8100元;
(2)被告人谭俭波所有现金人民币4200元;
(3)被告人袁伟所有现金人民币400元;
(4)被告人熊德伟所有现金人民币118000元;
(5)被告人陈宝退出赃款人民币185000元。
2.车辆:
(1)被告人袁伟名下鄂A×××xx宝马牌轿车一辆;
(2)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鄂A×××xx宝马牌轿车一辆;
(3)谭俭波名下鄂A×××xx宝马牌轿车一辆。
3.相关银行、支付宝账户
(1)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锦绣龙城支行42×××59银行账户;
(2)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民族大道支行32×××93银行账户;
(3)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民族大道支行62×××00银行账户;
(4)武汉学训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民族大道支行32×××33银行账户;
(5)被告人谭涛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民族大道支行62×××68银行账户;
(6)被告人谭俭波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民族大道支行62×××00银行账户;
(7)被告人袁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武汉民族大道支行62×××83银行账户;
(8)被告人袁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62×××65银行账户;
(9)武汉学训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账号xxb@china-star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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