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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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地区“8.2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2.12.28……【警方通告】2021年11月25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侦办许廷等人涉嫌集资诈骗案,该案涉及全国多个省市,犯罪嫌疑人许某等人对外谎称其与京东、苏宁、国美、唯品会等大型网购平台的借贷催收部有合作,并伪造上述电商平台的授权书,诱骗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我局侦办的8.2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郭某宏系许某团伙在安徽合肥地区的团队长。
请合肥地区在犯罪嫌疑人郭某宏处投资尚未报案登记的集资参与人,于2023年2月15日前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报案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合同书、收据、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材料。因逾期未被审计确权,影响个人权益的,法律后果由其个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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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陈汉卿、宋继龙、王永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2022.12.28……【检察院通告】犯罪嫌疑人陈汉卿、宋继龙、王永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近日已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汉卿、宋继龙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永舜,将王永舜实际控制的北京铂思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街”项目特定时段应收账款,利用睿恒兆业公司控制的华航(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再用陈汉卿和宋继龙实际控制的钱贝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睿铂思航、铂航科技、睿航科技、睿思海桔等合伙企业摘牌,并将摘牌的“租街”项目特定时段应收账款,包装成华航公司1至6号理财产品,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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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2022.12.27……【警方通告】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办理的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现进入二审程序。
我局工作中发现仍有部分群众至今尚未报案,经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沟通,现再次督促尚未报案的群众,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配合公安工作。为方便群众报案,群众可现场报案或以快递报案材料的形式,进行报案登记。
请2015年12月在上海等地参加天人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概股”回归专项路演,尚未报案的投资客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到我局经侦大队进行报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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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保护:民创控股集团、武汉海汇通金融 2021.11.1……【检察院起诉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武检四部刑诉(2021)Z29号
被告单位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创集团),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商新北六道36号彩虹科技大楼1层101室,法定代表人彭希。
被告单位武汉海汇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汇通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1栋17层3室2号,法定代表人李雷。
被告人胡嘉敏,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民创集团、海汇通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周治,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民创集团、海汇通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5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民创集团及被告人胡嘉敏、周治、王龙、彭希、罗亮、丘伟、陈钟海、胡路、桂智华、胡敏、黄齐鹏、黄洋、戴来锋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常娥、常伟涉嫌洗钱罪,于2021年4月12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集资诈骗罪
2014年以来,被告人胡嘉敏.周治等人通过收购、设立等方式,实际控制了武汉民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民投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亿合天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等数百家企业,逐步形成以被告单位民创集团、海汇通公司为核心的民创系公司。被告单位民创集团、海汇通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自行发行金融理财产品,或借助基金公司,金交所等平台,将其控制的武汉三金达贸易有限公司等数十家空壳公司包装成符合要求的募集主体,由民创系公司作为摘牌方、担保方、销售方等产品相关方,发行金融理财产品,以高额收益、保本付息为诱饵,通过传单、推介会、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采取虚构票据业务数据、伪造账户余额等方式夸大盈利能力和兑付能力,诱使社会公众购买其金融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归集至被告单位海汇通公司实际控制的账户,由被告单位民创集团、海汇通公司统一调配使用。2014年12月至2020年6月,累计向4万余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63亿余元(以下币种未标明均为人民币),其中197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造成集资款损失81亿余元。
在实施非法集资的过程中,被告人胡嘉敏、周治负责公司经营决策;被告人彭希负责对接基金公司、金交所,设计包装金融理财产品;被告人王龙负责对外公关事务;被告人罗亮负责民创集团日常管理;被告人丘伟负责票据业务、海汇通公司日常管理;被告人陈钟海、胡路负责金融理财产品销售;被告人桂智华负责资金审核;被告人胡敏负责集资款调配、使用;被告人黄齐鹏负责协调对外关系,为公司“站台”;被告人黄洋负责部分民创系公司的运维,协助处理对外投资事务;被告人戴来锋负责统计分析销售数据,核算兑付收益。
案发后,被告人周治、彭希、罗亮、丘伟、陈钟海、桂智华、胡敏、 黄齐鹏、黄洋、戴来锋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胡嘉敏、王龙、胡路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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