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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山市犯罪嫌疑人琚天琦等10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11.8……【检察院通告】于2023年11月7日由中山市公安局移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山东烟台开发区​11月非法集资案件进度 2023.11.8……【警方通告】10起案件进展

  • 陕西鼎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11.8……【警方通告】陕西鼎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立案侦查,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万某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一、公安机关敦促此案非法集资协助人(包括理财经理、主管、业务员、其他为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等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取证,并将本人获取的提成、佣金等犯罪所得全额退缴。凡是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及时投案并退缴上述涉案资金的,可以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拒不退缴涉案资金、隐匿罪证、私下串通煽动以干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辽宁谷森益购电子商务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2023.11.8……【警方通告】宁城县公安局正在侦办母庆志、满志伟、马小燕等人以谷森益购电子商务贸易平台招募合伙人、加盟社区服务中心、筹集公司原始股为名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犯罪嫌疑人母庆志(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兴城市)、满志伟(女,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兴城市)、马小燕(女,蒙古族,1978年05月13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已被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请宁城县内集资参与人携带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投资合同、公司宣传材料、汇款凭证、POS机小票、银行卡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视频及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速到宁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案登记。截止日期:2023年11月30日

  • 深圳市罗湖区犯罪嫌疑人刘勇军、周财源、聂宝龙涉嫌诈骗罪一案 2023.11.1……【检察院通告】已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移送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刘勇军、周财源、聂宝龙伙同已决犯毕然等人(另案处理)以虚假的“蝴蝶效应”平台为依托,以鼓吹有投资内幕,投资必有高回报为幌子,拉拢、诱骗被害人通过购买虚构的数字货币BE币的方式进行投资,涉嫌诈骗罪。

  • 密码保护:四川信托 2023.11.7……【自媒体】委托人与管控组的沟通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2023年11月7日上午
    会议地址:四川信托大厦一楼接待处
    参会人员:
    管控组:彭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金管局付局长)、刘银明(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处长)、杨子墨(省金管局秘书)
    委托人:姚平、田川贤、陈启明、徐光容、肖武、蒙大姐等11人
    记录人:姚平、田川贤、肖武
    在管控组三位出席会议人员到会时,姚平将已准备好的,李总关于会议所提诉求的打印资料,分别交给三位管控组参会人员。三位人员均已认真阅读了该资料。
    11月7日(周二)沟通会各方的发言内容是由xw(肖老师)为大家整理的。

  • 南京家之美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023.11.3……【官方发布】南京市建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房屋租赁指导中心关于南京家之美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风险提示:近日,接群众举报,南京家之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中存在拖欠房东租金等问题。经核查,家之美公司在开展住房租赁经营过程中,存在拖欠房东房租,未按规定办理租赁企业开业报告、未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部分房源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问题。今年2月、3月,建邺区房产部门已将其相关问题陆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南京网上房地产网站予以公开曝光。今年10月,建邺区房产部门联合市房屋租赁指导中心对企业负责人约谈,责令限期改正,要求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合法合规经营。

  • 陕西海德鸿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2023.11.7……【官方发布】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陕西海德鸿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经营异常风险提示:近日,经核实,陕西海德鸿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黄渠头小区5栋2-2202室),在收取市民租金后,未及时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导致市民利益受损,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 密码保护:山西永济市任丽苹涉嫌集资诈骗案 2023.11.7……【警方通告】近期,永济市公安局对任丽苹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
    ➤永济市公安局敦促未登记的集资参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转账记录等凭证到我局经侦大队主动配合调查。逾期仍未登记、说明情况者,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损失。

  • 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领取执行案款(51名领款人) 2023.11.7……【资金清退】本院在执行案款发放过程中,根据案件卷宗记载的联系方式或者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地址,部分案涉当事人或相关领款人无法联系,经本院通知至今尚未前来领取案款。现将领款人姓名(名称)、案号、案款数额公告如下,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到本院执行局(宁德市屏南县公园路91号)办理领款手续,逾期未前往本院领取的,将依法公证提存执行款,因公证提存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领款人自行负担,并从领款金额中予以先行扣除。具体信息和联系方式详见下发条目。
    ➤请先拨打电话确认身份信息,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办理领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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