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

  • 诚信贷(高唯伟)平台 2023.5.30……【自媒体】➤但愿能有回款[捂脸]。谢谢群主抄劳

  • 陕西西安酒小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 2023.5.30……【警方通告】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持续加大对“西安酒小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的侦办力度,现已对该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请尚未登记、报案的集资参与人携带相关报案材料到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侦大队进行登记报案,或以快递邮寄报案材料形式进行报案登记。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选择上述两种形式之一进行报案登记,逾期不登记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法律后果自负。

  • 陕西榆林市李治玉涉嫌诈骗案 2023.5.30……【警方通告】近期,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正在侦办李治玉涉嫌诈骗案。经查:2022年5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治玉为谋取私利,对外谎称其可以通过关系为他人转让烟草证、安排工作、办理车辆抵押贷款、购买煤炭等事宜,多次骗取他人钱财。目前,该李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李治玉涉及的各类违法犯罪线索。

  • 河北可隆拍卖有限公司、河北米瑾拍卖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3.5.30……【警方通告】进行登记。
    ➤请通过河北可隆拍卖有限公司、河北米瑾拍卖有限公司及“尚卿珍品”、“玺之珍藏”拍卖平台参与字画、紫砂壶等商品拍卖的人员,携带以下资料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请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信息登记。同时,曾在以上公司工作的员工请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受理登记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

  • 河北绿舵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2023.5.30……【警方通告】河北绿舵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案,已由随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案件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公安机关在下一步的侦查中需要做大量调查取证工作。
    ➤一、通告对象:向河北绿舵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存入资金且尚未到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登记或未提供完整证据材料的人员。二、登记报案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于逾期不报案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而影响其本人合法权益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 湖北随州市福元港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5.30……【警方通告】已由随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案件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公安机关在下一步的侦查中需要做大量调查取证工作。
    ➤一、通告对象:向福元港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存入资金且尚未到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登记或未提供完整证据材料的人员。二、登记报案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于逾期不报案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而影响其本人合法权益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 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郭峰等人涉嫌“养老保险”诈骗案件 2023.5.30……【警方通告】经黑山县公安局缜密侦查,成功破获郭峰等人涉嫌“养老保险”诈骗案件,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追缴部分赃款、赃物。经查:自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郭峰以帮助他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为由,通过多名“中间人”介绍,骗取被害人信任并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此实施诈骗犯罪。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涉案资金数额巨大。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被害人线索。请广大受害群众务必于此公告发布后,尽快到黑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明情况并配合制作笔录,在法定诉讼期间未来登记说明情况的,公安机关在不掌握被害人信息的情况下,将无法对被害人受理核实,亦将无法维护其权益,由此导致的后果由被害人本人自行承担。

  • 密码保护:河南鑫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4.25……【资金清退】兑付登记。
    ➤郑州市金水区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拟对河南鑫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琦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兑付
    ➤登记对象:除上海地区外,前期已经到公安机关登记,持有鑫琦公司及关联公司借款合同、借据、交款凭证等有效材料的所有集资参与人。
    ➤登记时间: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6月30日。
    ➤附:【法院判决书】被告人贾唤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7.26)、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9.28)
    ➤被告人贾唤琦,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鑫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现住郑州市,户籍所在地郑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5月至2015年1月,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贾唤琦先后成立河南鑫琦公司、陕西鑫琦公司、陕西鑫琦公司上海分公司、陕西鑫琦公司山西分公司、陕西鑫琦公司北京分公司、陕西鑫琦公司成都分公司、陕西鑫琦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并称“鑫琦系”公司。目前陕西鑫琦公司及陕西鑫琦公司上海分公司、山西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三亚分公司已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被告人贾唤琦及“鑫琦系”公司以房地产项目为主要投资手段,通过刊登广告、发放宣传册、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用陕西鑫琦公司名下的房产为抵押,与客户签订《资产购买协议》、《资产回购协议》等内容,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客户在持有合同期间拥有固定收益(月息1.1分至2.5分)。“鑫琦系”各公司将所吸收的资金汇入郑州鑫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部分个人账户后,用于客户还本付息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或者低价团购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建正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绿地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上林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房产,或者以月息3.5分左右的利率借贷给河南亚信实业有限公司、保丰置业(大连)有限公司、陕西中登房地产公司、南阳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地产公司或个人,从中获取息差。根据审计结果显示,河南鑫琦公司、陕西鑫琦公司及其分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23.657亿,购买资产、对外借款及投资等支出总金额为23.698亿,其中资产类支出11.414亿,对外借款支出2076万元,还本付息支出10.69亿,员工分红及工资、购置车辆、业务员承包费等支出金额为1.325亿,其他投资支出620.48万元。目前共涉及投资客户2585人,涉及合同总金额为19.214亿,其中:已结清客户246人,涉及金额为1.182亿;未兑付客户2339人,涉及合同总金额为18.032亿,扣除本息后的未兑付金额为15.736亿。由于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向客户支付本息,给广大客户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贾唤琦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

  • 密码保护: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被告人朱革、孟庆林、黄辉、殷伟涉嫌诈骗罪一案 2022.11.24……【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朱革、孟庆林、黄辉、殷伟受雇于黄康康(已判刑)的安徽合肥鑫千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千生公司),苏永龙、殷志鹏(均已判刑)分别担任公司经理、总监,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管理。黄康康雇佣黄崇伟、缪晓锋、林静、苏文跃担任业务组长,负责管理各组业务员;雇佣被告人朱革、孟庆林、黄辉、殷伟与杨梅、卞丽莉、殷鹏飞、吴晓琴、吕兴强、田小露、丁亚明、文辉、卞佳佳(均已判刑)及张灿民、闻秀丽、李彦芬、袁利霞、黄少杰(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负责吸引被害人客户投资;雇佣阚茹(已判刑)为文员,负责统计各组业绩及后勤;雇佣文婷婷(已判刑)为技术员,负责后台风控和财务。上述人员利用“极点云”“永盛”“美拓”“M7”等平台,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让业务员通过网络微信发布虚假的金融套利等投资广告吸引被害人到平台进行投资,并由组长、总监、经理诱使被害人进一步投资,随后技术人员通过后台操控涨跌致使被害人投资款全部亏损,共骗取非法利益合计人民币727708元。

  • 密码保护:被告人王翼、彭文弘、黄康康、郑馀珍、文婷婷犯诈骗罪 2019.12.6……【法院判决书】被告人王翼、彭文弘、黄康康、郑馀珍、文婷婷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2019.12.6)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翼、彭文弘、黄康康于2015年至2016年间先后注册成立了福建省永欣商品经营有限公司、青岛首创辉聚商贸有限公司等,之后,被告人王翼、彭文弘、黄康康以上述公司的名义按比例出资,先后在建瓯市、三明市厦门市以及安徽合肥市设立网络诈骗窝点,其中,被告人王翼占50%股份,被告人彭文弘、黄康康各占25%股份。聘用被告人郑馀珍作为“风控”和财务,负责对网络平台的后台操控和对各窝点收入记账登记。各窝点设立“经理”、“总监”、“团队长”,并招聘大量青年男女为“业务员”。组织“业务员”利用微信等网络通信软件,以在网上冒充“白富美”、“男性冒充女性”等方式,利用位置虚拟软件,将自己的虚拟身份定位在高档住宅小区、高消费场所,发布虚假套利信息、虚假套利成功的截图等,运用事先培训的“话术”与对方聊天,依托“牛大发”、“永盛”、“鼎盛隆”“首创”、“陶源”、“罐子”、“巨鳄”、“极点云”、“M7”等交易平台,以监控到某金融平台漏洞,投资即可获得数倍回报等为诱饵,逐步诱导被害人在平台投资(入金)进行虚假的商品期货交易。被害人投入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事先设定由被告人彭文弘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但实际并无期货交易或购买金融产品,只是以购买虚构的所谓产品涨跌(即买涨或买跌)与被告人等操纵的网络平台对赌。而所谓的“涨”“跌”是由负责网络平台后台操控的被告人郑馀珍完全控制的,被害人不可能有赢的机会,从而骗得他人钱财。骗得的钱款均进入被告人王翼、彭文弘、黄康康事先设定的账户,由被告人郑馀珍记账、登记、制表,由被告人王翼、彭文弘、黄康康按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统一分配。各窝点“经理”按该窝点利润分成,“总监”、“团队长”、“业务员”除按月领取数额不等的底薪外,“业务员”按其个人骗取的数额大小,抽取5-30%不等的提成,“总监”“团队长”按其岗位抽取提成,其中“总监”按下属团队骗取全部数额抽取提成,“团队长”按所在团队骗取全部数额抽取提成。

←上一页
1 … 378 379 380 381 382 … 3,27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