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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市牡丹区“威尼斯平台” 2022.3.21……警方通告。我局侦办的王某等利用“威尼斯平台”投资返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请尚未报案的投资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微信转账、银行流水、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登记,逾期不报案或报案后不做笔录的,视为放弃权利
宁夏以太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2.3.21……警方通告。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经侦大队已对宁夏以太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小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案件中涉及“宁夏以太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能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犯罪行为,请未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报案的集资参与人,于工作日时间到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经侦大队201办公室登记报案,如工作日无法登记报案的,请提前电话预约办理
密码保护:上海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 2021.6.9……被告人岳耀华、陈雯珏、蒋敏、荣冰清、徐浩、郭丽莎、环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尤文凯(另案处理)设立上海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星财富公司),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打电话、召开推介会等公开宣传方式,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被告人岳耀华任职合星财富公司长宁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3.9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案发尚有2.61亿余元未能兑付;被告人陈雯珏任职合星财富公司长宁第二分公司业务总监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63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15亿余元未能兑付;被告人蒋敏任职合星财富公司长宁第二分公司团队经理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4,00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2,600余万元未能兑付;被告人荣冰清任职合星财富公司长宁第二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3,30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2,100余万元未能兑付;被告人徐浩任职合星财富公司长宁第二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00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1,400余万元未能兑付;被告人郭丽莎任职合星财富公司长宁第二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70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1,300余万元未能兑付;被告人环蝉任职合星财富公司长宁第二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700余万元,至案发尚有1,200余万元未能兑付。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岳耀华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陈雯珏、蒋敏、徐浩、环蝉、荣冰清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郭丽莎在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传唤接受调查。
密码保护: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崇明分公司 2021.12.24……被告人包挺、施群花、顾凯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尤文凯(另案处理)设立上海合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后设立合星财富崇明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承诺年化收益8%-14%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销售“星悦贷”“中鑫保理”“中带资产”等各类理财产品,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2015年1月起,被告人包挺先后担任合星财富崇明分公司内勤、负责人,任职期间,被告人包挺及下属团队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约12亿元,尚未兑付金额约5亿元。2015年1月起,被告人施群花先后担任合星财富崇明分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任职期间,被告人施群花及下属团队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约4.8亿元,尚未兑付金额约2.2亿元。2015年1月起,被告人顾凯军先后担任合星财富崇明分公司业务员、团队经理,任职期间,被告人顾凯军及下属团队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约1.9亿元,尚未兑付金额约0.8亿元。被告人包挺、施群花、顾凯军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包挺、施群花、顾凯军分别退缴5万元、4万元、7万元,并垫付部分投资人钱款
“将军红”“四季大通”南通分公司 2021.3.15 2021.11.29……陈建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11.29)……曹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3.15)……2010年起,“将军红”“四季大通”系公司为募集资金,先后设立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北京将军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通办事处、北京四季大通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北京四季大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统称为“将军红”“四季大通”系南通分公司),以年化收益率10%至20%不等的高息为诱饵,采取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南通地区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被告人陈建新2011年11月入职位于本市崇川区工农路87号百昌大厦605室的将军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2013年9月起担任“将军红”“四季大通”系南通分公司负责人,2018年8月25日离职。被告人陈建新担任“将军红”“四季大通”系南通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该公司在南通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77亿余元(以下币种同),造成投资人损失1.18亿余元。被告人陈建新任职期间共计获利约345.84万元。……被告人曹斌2018年7月入职北京四季大通投资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协助时任部门经理的曹某(另处)管理业务。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被告人曹斌担任北京四季大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该公司在南通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3156092元,其中已报案人投资总额合计3874856元,损失3874856元。被告人曹斌任职期间共计获利32000元。
密码保护:国盈金服 2022.3.4……原审被告人徐小民犯集资诈骗罪、于佰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小民(曾用名徐福民),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案发前系豆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CEO。……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2017年2月至10月间,徐小民伙同郝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豆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义,利用“国盈金服”网络平台,借助返利网等渠道宣传推广,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返本付息,以P2P形式向集资参与人李某1等人共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现报案人员主要为2017年7月后参与集资人员,经济损失共计4600余万元。……上诉人徐小民的上诉理由是:其不是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法人、股东,其是被雇佣负责线上运营,不应认定为主犯。原判认定犯罪数额有误。……上诉人徐小民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徐小民系被郝某利用、接受指令协助管理公司,不应认定为主犯。原判认定犯罪数额有误,一审量刑畸重。
天津中永诺信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天津悦心亿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1.12.23……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天津中永诺信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天津悦心亿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道门店业务员刘小丹提起公诉,涉案金额人民币4900余万元
天津中永诺信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天津悦心亿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1.12.23……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天津中永诺信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天津悦心亿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级区域经理兼新港门店负责人伊桐麟提起公诉,涉案金额86亿余元
有利网 2022.3.21……有利网全面开启特困通道
张瑞明(河北任丘市三弦投资有限公司) 2022.1.5……2022年1月5日,被告人张瑞明(任丘市三弦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起诉至任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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