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金所平台 2023.9.1……【自媒体】一审庭审关于定性方面公诉人、代理律师、辩护律师的法庭辩论摘录

融金所案件一审关于定性的法庭辩论
2023-09-01 11:31 发表于湖北

关于融金所平台犯罪的定性,是一审庭审争议的焦点之一。

受害方出借人代理律师的意见,融金所案件属于集团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主犯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则指控本案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理由:

融金所的涉案资金主要是用于投资,转贷给他人;

即使不排除出借人代理律师所论述、论证的有小部分资金可能用于个人消费,但并不属于有关司法解释提到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资资金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况。

平台在设立某些投资标的时,是有可能存在资金错配现象;

但只要募集的资金确实投入到真实的项目进行生产,并且经营产生利润,就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孙明达和张东波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的银行卡有用于支付“工资”、“报销款”等公司运营费用;

司法审计报告显示被告人的民生、招商等银行卡有“创收”、“渠道”、“服务费”等费用。

公诉人接着当庭回应,并非只要是流向个人银行账户的,就能认定为个人违法所得;

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辩方有关被告人的银行卡用于公司运营的合理性。

以上摘要融金所案件一审关于定性方面公诉人、代理律师、辩护律师的法庭辩论,基于真实场景表述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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