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柯林敏于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间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5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8,914万余元;被告人叶某某、万某某于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间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6万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265万余元······被告人柯林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来财街 2018.5.2-14:10
【来财街】
上线时间:2014-10-08
问题发生时间:2017-02-20
【在司空见惯的P2P跑路圈,来财街毫无特色,令来财街一鸣惊人的是曾经那一份史上最奇葩最嚣张跑路公告。。】
2017年1月18日,其官方和APP发布了一则跑路通告:
“
神让我来惩罚你们这些贪婪愚蠢的投资人!
发布时间:2017-01-20 新闻来源:阿里路亚
阿里路亚!
耶和华说,贪婪是人类的原罪!
我们,柯林敏和钱云平,就是接到神的旨意来惩罚你们这些贪婪的人!
创办来财街(laicaijie.com)的两年多的时间里,让我们看到你们这些投资人是多么的贪婪,又是多么的愚蠢!
同时,也让我们看到条子是多么的无能,我们公司就在公安局闸北分局对面,两年多的时间!
我们的资产(票据)都是假的,你们能奈我何!
虽然,神让我们来惩罚你们这些贪婪的人,但神不会亏待我们!
我们带着近1亿人民币跑路了!
跑路了!跑路了!跑路了!重要的事要说三遍!
而我,柯林敏已与妻子离婚,并把所有资产洗白并安全转移!
你们懂的!
明人不做暗事!我们的身份证及手机号如下,有本事就来抓我们!
柯林敏身份证号:330323196001070014,手机号:13557776777;
钱云平身份证号:330382197901010038;
我们知道,
有些人把棺材本投了进来;有些人把多年的积蓄投了进来;有些人把家庭的全部资金投了进来;甚至,有人借钱投了进来…
我们知道,
会因此而导致这个春节,有些人会夫妻吵架反目,有些人会无颜面对家人,有人会被人讨债,甚至有人会想不开而自杀…
对此,
我们只想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贪婪的人必将受到神的惩罚!
当你们看到这份公告的时候,我们已在国外某海岛上挥撒着美金,抱着美女狂欢中!
阿里路亚!
神使: 柯林敏
2017年1月,国外某海岛发文
”
这份跑路公告当晚就被迅速删除,并官网称遭受不明黑客攻击,随意捏造发表了耸人听闻的公告。由于公告太过匪夷所思,网友基本上接受了官方的声明。
刚才来财街发跑路公告后约15分钟后被官方删除,并发了一新公告称刚才发的公告是黑客所为。
【维护通告】关于官网遭受不明黑客攻击的声明!
发布时间:2017-01-20新闻来源:来财街董事会
尊敬的来财街客户:
2017年1月20日21:00至22:30期间,来财街官网因遭受不明黑客攻击,随意捏造发表了耸人听闻的公告!其心可诛。现经我司技术人员维护,网站现已恢复正常。对于此言论造成的影响,我们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对于此次事件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来财街高层一直在积极面对相关事件,相信不久就能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
阿里路亚(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0日
【来财街柯林敏、叶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柯林敏、叶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5-02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06刑初13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林敏,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
辩护人薛岷,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
辩护人张春晖,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
辩护人陈其维,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7]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林敏、叶某某、万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丽丹、陈志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林敏、叶某某、万某某及辩护人薛岷、张春晖、陈其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林敏与钱云平(另案处理)于2016年8月收购阿里路亚公司,由柯林敏实际经营,钱云平担任法定代表人,通过在阿里路亚公司的投资平台来财街网站推出“票据宝”等理财产品,承诺固定年化收益,对外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被告人叶某某、万某某于2016年12月与被告人柯林敏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阿里路亚公司,于同月15日变更法人登记,于2017年1月8日正式办理移交手续,由叶某某实际经营,万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以同样方式对外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柯林敏于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间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5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8,914万余元;被告人叶某某、万某某于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间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6万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265万余元。
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柯林敏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7日、27日,被告人万某某、叶某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柯林敏、叶某某、万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柯林敏、叶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万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柯林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柯林敏、叶某某、万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柯林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柯林敏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叶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万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万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有一定的退赃表现,请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柯林敏与钱云平于2016年8月收购阿里路亚公司,由柯林敏实际经营,钱云平担任法定代表人,通过在阿里路亚公司的投资平台来财街网站推出“票据宝”理财产品,承诺固定年化收益,对外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被告人叶某某、万某某于2016年12月与被告人柯林敏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阿里路亚公司,于同月15日变更法人登记,于2017年1月8日正式办理移交手续,由叶某某实际经营,万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以同样方式对外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柯林敏于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间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85亿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8,914万余元;被告人叶某某、万某某于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22日期间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6万余元,未兑付金额共计265万余元。
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柯林敏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7日、27日,被告人万某某、叶某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向我院退缴了违法所得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顾某某、翁某某、陈某1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8月阿里路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钱云平,实际经营人是柯林敏,公司通过来财街网络平台,经营票据宝的融资产品,承诺固定收益,对外向不特定公众销售。2017年1月8日,公司实际经营人变更为叶某某、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万某某。
2、证人严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报案登记表,投资服务协议,转账凭证,证实上述投资人通过来财街的平台购买了阿里路亚公司票据宝的理财产品,后未能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3、阿里路亚公司工商资料,证实该公司2016年8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钱云平,同年12月1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万某某。该公司不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资质,其融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
4、阿里路亚公司暨来财街平台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合同、转让移交清单,证实被告人柯林敏向被告人叶某某、万某某转让阿里路亚公司股权及资产的情况。
5、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柯林敏、叶某某、万某某先后经营阿里路亚公司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和未兑付的数额。
6、被告人柯林敏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证实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其为阿里路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从他人处接手公司时,公司即已负债累累,其接手后并未注资,而是通过来财街平台经营票据宝业务,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票据宝业务所涉及的票据是真实的,但并没有盈利。后其无力继续经营,将公司转给了叶某某。
7、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证实其从柯林敏处接手了阿里路亚公司,由其实际经营,其经营期间,公司仍旧经营原先的票据宝业务,所用票据是柯林敏留下来的。
8、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证实叶某某经营阿里路亚公司期间,其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公司在网上发布理财产品是知情的。
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三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0、被告人柯林敏、叶某某、万某某的户籍资料,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林敏、叶某某、万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柯林敏、叶某某是不同时间段阿里路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叶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万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万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柯林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万某某向我院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本案涉案金额巨大,给众多投资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叶某某、万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对该二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难以采纳。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林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审 判 员 高 欣
人民陪审员 陈一鸣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艳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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