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牛财富 2018.8.31-14:11……2014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简某某累计吸收资金1.3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未兑付数额为9,300万余元……被告人简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九牛财富 2018.8.31-14:11……2014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简某某累计吸收资金1.3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未兑付数额为9,300万余元……被告人简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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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5-7 20:43

九牛财富(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办公地点门口张贴了一张告客户书,称公司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现停止营业。公告中,公司主动要求客户到静安公安分局静安寺派出所登记报案。

九牛财富成立于2015年,法人为简洪飞,公司由其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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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06刑初9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某某,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黄东,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某及其辩护人黄东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简某某自2014年3月起以上海逸洪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于2015年1月30日在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XXX号XXX-XXX室注册成立九牛财富公司并担任董事长,随后,被告人简某某以九牛财富为平台,通过招募销售人员以打电话等方式招揽投资人签订《九牛财富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承诺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经司法审计,2014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简某某累计吸收资金1.3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未兑付数额为9,300万余元。
2018年4月4日,被告人简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盛某等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收款收据、九牛财富的工商资料、《九牛财富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上海沪港金茂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沪金审财[2018]司会鉴字第S13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查封决定书、工作情况、户籍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简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釆纳。
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简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在案査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宏
审 判 员  芮志平
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琛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P2P案件也并非全部都要拖个几年,看吧,这案子几个月就走完最后的流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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