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金服 2019.11.29……金刚金服P2P刘博、王娟、张琴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刘博于2018年4月至7月期间,受阚某(另案处理)指派,以其担任法人代表的中资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城投)为优姆公司提供增信以吸引资金,并全面负责优姆公司相关工作,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24741445.87元,伙同阚某从平台获款共计10100000元。被告人刘博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刘博与人合伙获款1010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从刘博手机中恢复的明细表可看出阚某授意刘博将从优姆公司所获得的款项分别转账给了其家人、前女友、现女友

刘博、王娟、张琴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博,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大学文化,原系中资城投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格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2018年9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焦宏璋,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娟,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杭州优姆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2018年9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辛本峰、黄琴,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琴,曾用名张凡凡,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日照市人,大专文化,原系杭州优姆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2018年9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彦昭,浙江择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亮,曾用名周建亮,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杭州优姆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2018年9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兴平,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9〕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博、王娟、张琴、周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9年6月27日、同年10月24日、同年10月30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博及其辩护人焦宏璋、被告人王娟及其辩护人辛本峰、黄琴、被告人张琴及其辩护人黄彦昭、被告人周亮及其辩护人宋兴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需要于2019年8月7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年8月13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9月1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曹某2建(另案处理)从颜某处购得杭州优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姆公司),再于2018年1月起伙同吴某9、徐某8(均另案处理)以该公司上线“金刚金服”APP,何娟(另案处理)负责平台前期推广,面向社会发布年化利率为10.8-18%的虚假车标诱使公众投资。投资人款项归集于曹某2建控制的朱某4、林某7算银行卡后,再用于还本付息及转移使用。2018年7月,平台资金链断裂,曹某2建遂逃匿至国外。经审计,该平台共面向5065人吸纳资金共计205631661.21元,造成943人损失共计44815679.59元。被告人刘博于2018年4月至7月期间,受阚某(另案处理)指派,以其担任法人代表的中资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城投)为优姆公司提供增信以吸引资金,并全面负责优姆公司相关工作,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24741445.87元,伙同阚某从平台获款共计10100000元。被告人王娟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受雇为优姆公司运营总监,分管公司运营部、风控部及客服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28898641.19元,个人非法获利87316.69元。被告人张琴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受雇为优姆公司唯一财务人员,负责平台资金提款、返款、参与满标审核及制作少量假标,个人非法获利60078.54元。被告人周亮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受雇为优姆公司技术总监,主管公司技术部,负责平台技术开发、维护、升级,开发虚拟投标以制造人工满标,个人非法获利156554.56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博、王娟、张琴、周亮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阚某退出违法所得1600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张某1、何某1等85人的陈述、证人王某21、吴某8等25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报案材料、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微信及QQ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刘博、王娟、张琴、周亮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博、王娟、张琴、周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刘博、王娟系主犯,被告人张琴、周亮系从犯;被告人王娟、张琴、周亮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博辩称,其对平台数据不清楚;其虽担任中资城投的法定代表人,但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阚某;其系浙江小融公司的员工,是阚某的助理,其在优姆公司的具体工作受阚某的指令操作。
被告人刘博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刘博与人合伙获款1010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从刘博手机中恢复的明细表可看出阚某授意刘博将从优姆公司所获得的款项分别转账给了其家人、前女友、现女友、一缕阳光项目等;上述开支后的余款780万元部分,刘博不知情,起诉书也未列明。2.指控刘博从2018年4月至7月在优姆公司工作的时间不明确,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只能认定刘博是从2018年4月30日至7月初在优姆公司从事推广工作。3.2018年7月20日之前刘博已不去优姆公司,自刘博不去该公司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的数额不应计入刘博的犯罪数额中。同时,非法集资数额大部分已连同许诺的利息归还,所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予追缴,应相应扣减非法集资数额至少10%。4.指控造成4000多万元损失,与事实不符。5.刘博有投案行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揭发阚某犯罪的立功表现,系从犯、初犯,应对刘博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娟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系公司运营负责人,不是公司领导。
被告人王娟的辩护人对指控王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但提出,1.王娟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低于刘博;2.指控造成943人损失共计44815679.59元,要王娟承担全部损失的刑事责任有失公平,王娟只应承担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损失的刑事责任;3.王娟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已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琴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张琴的辩护人提出,张琴只是一名普通员工,依照平台固定流程或按照领导审批后执行的方式开展工作,主观上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亮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周亮的辩护人对指控周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但提出周亮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曹某2建从颜某处购得优姆公司,后于2018年1月起伙同他人以该公司上线“金刚金服”APP,面向社会发布年化利率为10.8%-18%的虚假车标诱使公众投资。投资人款项归集于曹某2建所控制的朱某4、林某6名下的银行卡后,再用于还本付息及转移使用。2018年7月,平台资金链断裂,曹某2建遂逃匿至国外。经审计,平台共面向5065人吸纳资金共计205631661.21元,造成943人损失共计44815679.59元。
被告人刘博于2018年4月至7月期间,受阚某指派,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资城投为优姆公司提供增信以吸引资金,并全面负责优姆公司相关工作,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24741445.87元,伙同阚某从平台获款共计10100000元。
被告人王娟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受雇担任优姆公司运营总监,分管公司运营部、风控部及客服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28898641.19元,个人非法获利87316.69元。
被告人张琴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受雇担任优姆公司财务人员,负责平台资金提款、返款、参与满标审核及制作少量假标,个人非法获利60078.54元。
被告人周亮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受雇担任优姆公司技术负责人,主管公司技术部,负责平台技术开发、维护、升级,开发虚拟投标以制造人工满标,个人非法获利156554.56元。
被告人刘博、王娟、张琴、周亮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案发后,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冻结、扣押未随案移送的优姆公司、森淼创合(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资金6087937.66元、优姆公司储存于上海富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账户余额394730.03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娟退出个人违法所得87316.69元;被告人张琴退出个人违法所得60078.54元;被告人周亮退出个人违法所得156554.56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1、陈某1、何某1、陈某2、熊某、顾某、李某1、田某、丛某、万某、赵某1、穆某、孙某1、刘某1、魏某1、崔某1、李某2、刘某2、郭某1、郭某2、沈某、李某3、蓝某、王某1、俞某1、马某1、张某2、陈某3、鲜某、徐某1、霍某、薛某、马某2、刘某3、王某2、戴致江、温某1、王某3、李某4、邵某、闫某、刘某4、冯某1、何某2、王某4、周某1、彭某1、杨某1、张某3、邱某、范某、张某4、李某5、何某3、杨某2、梁某、李某6、郭某3、吴某1、陈某4、殷某、刘某5、王某5、金某1、李某7、卢某1、韩某、别某、魏某2、郭某4、杨某3、王某6、唐某1、付某1、汪某1、赵某2、戴某1、孟某1、冯某2、王某7、徐某2、凌某、龚某1、杨某4、刘某6、王某8、谢某1等人的陈述及各自的报案材料,证明各被害人向平台投资及损失情况。
2.被害人宋某1、陈某5、郑某、徐某3、刘某7、方某1、王某9、彭某2、林某1、程某1、陈某6、牛某1、金某2、周某2、邓某、王某1杜某、毕某1、李某8、郝某、董某1、张某5、鲍某1、鲍某2、金某3、张某6、陈某7、阳某、彭某3、张某7、汤某1、付某2、程某2、章某、王某1谢某2、张某8、杨某5、毕某2、周某3、王某12、盖东光、汤某2、刘某8、杨某6、翁某、庄某1、刘某9、庄某2、温某2、赵某3、姜某1、张某9、胡某1、宋某2、杨某7、李某1、陈某1、李某7、张某10、纪某、杨某8、张某11、吕某、劳某1、涂某、何某4、陈某8、林某2、金某4、姜某2、程某3、刘某10、张某12、何某5、潘某1、冯某3、杨某9、路某、徐某2、余某1、王某1柏某、金某5、丰某、余某2、鲍某2、尹某1、李保安、胡某2、曹某1、徐某4、林某1、李某9、孙某2、李某3、兰某、陈某9、张某13、皮某、李某10、龙某、何某6、陈某10、于庆坤、刘某11、肖某1、陈某11、冯某4、马某3、晁某、杨某10、李某1戴某2、龚某2、陶某、吴某2、朱某1、陈某12、胡某3、朱某2、谢某3、崔某2、尹某2、宋某3、孙某3、刘某1徐某5、钟某1、王某1俞某2、王某14、金某6、孔某、牛某2、陈某13、楼某、李某1张某14、谢某4、汪某2、李某1陈某14、潘某2、年桂杰、吴某3、鲍某3、徐某6、高某、杨某9、林某3、刘某1王某11、宋某3、马某4、诸某、朱某3、沈某、陈某15、贾某、袁某1、袁某2、王某1陈某16、彭某2、魏某3、张某1林某4、李某1钟某2、郭某5、郭某6、张某1黄某1、俞某3、徐某7、林某1、宋某4、刘某14、张某17、董某2、唐某2、张某18、卿某、黄某2、李某1赵某4、谢某5、肖某2、陈某1林某5、叶某、赵某5、杨某1王某16、宋某5、孙某4、丁某、郭某7、蔡某、张某19、李某8、李某1张某20、劳某2、廖某、刘某15、张某21、陈某12、付某1、黎某、杨某1何某2、吴某4、张某22、毕某1、印某、吴某5、方某2、王某17、万某、王某18、王某19、卢某2、吴某6、陆某、吴某7、陈某18、王某20、罗某、张某2庄某3、李某16等人的报案材料,证明各被害人向“金刚金服”平台投资以及损失情况。
3.证人王某21的证言,证明其经他人介绍,与吴某8、季某等人于2017年12月1日一起到“金刚金服”上班。2018年1月8日,公司平台正式上线。其担任客服主管,主要负责客服部工作,即接打客人电话,回答客人问题,还有约标等工作。同年3月,王娟又让其与季某、屠某到风控部帮忙,主要是按照模板填写标的合同,再自己签上借款人的名字且按上自己的手印。标的是假的,因为标的合同是自己制作的,合同上的借款人签名和手印也是制标人自己做的,其从未见过借款人来过公司。风控部的人肯定知道标的是假的,王娟、张琴、刘博也是知道的。虚拟投标由风控部在操作。公司老板是曹某2建,曹某2建曾在公司会议上讲公司有事情找王娟,王娟除了财务什么都管。刘博来了后是刘博在管公司,刘博比王娟级别更高一些,公司里所有事情都管,包括财务也管。刘博来公司后招了很多人,还制定了公司规章制度。张琴是公司出纳,负责公司财务、投资人还款。周亮负责公司技术方面的事情。
4.证人吴某8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12月1日到公司,直到2018年7月下旬公司出事为止。公司于2018年1月初正式运营平台。其在风控部做上标工作,风控部由王娟管。其主要工作是制作标的、上标,前期的满标审核也由其做。制作标的由王娟先将客户资料给其,后在“优幸二手车”上查车辆信息,估出车辆价格,根据固定的标的合同将信息填上,再将标的传上平台。刘博来了后,换了模板,主要是合同不用上传。标的是假的,因为标的合同是自己写的,签名、手印也是其等人自己所签、所按。其还听曹某2建说过,这些借款人的资料是买来的,王娟、刘博肯定知道标是假的。刘博来了后,公司就由刘博全面管理。刘博在公司的地位比王娟高一点,来了后先是招了很多员工,还让其等人将标的模板更换,制定了“风控细则”,即公司制作标的的一整套流程。按风控细则,车子的价格和借款期限是公司自己定的,其中车辆的价格是查出来的价格乘以0.7,借款期限是制标人自己随意写的。刘博每周来三、四次,一般都是下午来。
5.证人季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12月1日与吴某8、屠某一起到“金刚金服”上班,直干到公司解散为止,公司老板是曹某2建。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开始上标,开始时其做客服,后王娟让其到风控部做上标专员,即制作标的、上标、虚拟投标、满标审核。制标的资料是吴某8从曹某2建处用U盘拷过来的,资料内容是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其先在“优幸二手车”上查车辆价格,标的金额是按车辆价格乘以0.7的方式自己定的,之后按模板填写合同,再将合同上传到平台,还有虚拟投标,满标审核。刘博来后换了标的模板,不用将合同上传。标的其觉得是假的,因为合同是其等人自己写的,也没看到委托书。其听吴某8讲,资料是曹某2建花钱买来的。风控细则是刘博让其制作的,主要是制作标的的一整套流程,做好后由刘博审核过。王娟、张琴等人与其等人一起做过虚拟投标以及制作过假标。王娟是公司运营总监,除了财务外都管,刘博来公司后地位比王娟高一些,公司由刘博在管。刘博来公司后招了很多人,曹某2建对公司不怎么管,大家是向刘博汇报的,刘博也能做主。
6.证人董某3的证言,证明其在“金刚金服”做行政和人事,老板是曹某2建。其采购公司的物品、变更公司的信息等,大多数要请示曹某2建。其做好工资单、考勤表后会发给张琴。张琴是出纳,工作主要有发放员工工资、平台返款,后刘博还让她做虚拟投标、满标审核。周亮负责平台技术方面事情。
7.证人阚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其系小融网的执行总裁,与刘博系上下级关系,刘博在公司做运营,相当于其助理。中资城投是沈阳煤炭下属的子公司。2017年年底,其想注册一家有国企背景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刘博做法人。浙江格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刘博注册的。2018年年初,项某跟其说“金刚金服”P2P公司想找一家国企背景的公司代持,后中资城投代持“金刚金服”,共收了160万元或180万元,其中给了项某100万元介绍费,给了沈阳煤炭30万元,这些钱是曹某2建转到刘博的工行卡上,其让刘博向沈阳煤炭转了30万元,给项某转了100万元。其与曹某2建就代持“金刚金服”签了合同,内容主要是推广费200万元,收费是按推广量的3%,另有一个对赌条款,超过多少就另外提成。2018年4月初,其安排刘博到“金刚金服”负责对接业务,相当于在“金刚金服”代运营的总负责人,期间,其让刘博将“金刚金服”的推广数据报送给其,也向刘博要过“金刚金服”后台账号,但刘博未给其。另安排陈某20去负责运营指导,张某25去对接推广渠道。刘博共收了林某6100万元,桑某460万元,施某150万元,曹某2建120万元;其收了桑某150万元。刘博的手机是其给的,但刘博的微信都是他自己在用,其从未使用过刘博的手机和微信,刘博与张琴、陈某19的微信聊天内容以及刘博在“金刚标的处理群”、“金刚金服工作群”的发言,其均不知情。
8.证人陈某19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3日,其经陈某21面试入职优姆公司,名义上是运营主管,实际上是负责活动策划和运营工作。所有活动的内容都要公司老总之一刘博审批后才能实施。
9.证人杨某13的证言,证明其系优姆公司客服,主要工作是通知客户回款、解答问题、约标、上标等。
10.证人杨某14的证言,证明2018年3月8日,其到优姆公司后,王娟让其先做客服。
11.证人刘某16的证言,证明其系“金刚金服”技术部前端,王娟、刘博先后负责公司的运营。
12.证人吴某9的证言,证明其在优姆公司没有职务,与曹某2建的资金往来系还款,曹某2建接手“金刚金服”后向其归还60来万元,是通过吴陈平的卡转账的。曹某2建让王娟管理公司运营。
13.证人何某7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底,其曾到“金刚金服”,曹某2建等让其将公司APP上架的问题处理下,具体是跟王娟对接的,王娟又让周亮、刘某16与其具体对接。
14.证人王某22的证言,证明其系森淼创合(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何娟合办该公司。其公司帮“金刚金服”平台推广,找了北京汼顿子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五灵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给“金刚金服”做推广,共收推广费约309万元,其中转给北京汼顿子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21812元,转给南京五灵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61000元。霍尔果斯爱盈利科技有限公司和启创汇聚网络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没有给“金刚金服”做推广,因税务报账需要,结算时做“金刚金服”业务账上了。其因与何娟共同做推广,所以愿意退出赃款的一半即154万元。
15.证人张某24的证言,证明其知道“金刚金服”平台,老板是曹某2建。2018年3月,该平台服务器被攻击时其曾帮助解决问题。
16.证人陈某20的证言,证明其原系优姆公司运营顾问。2018年3、4月,阚某让其与张某25到“金刚金服”挂职,其负责运营,张某25负责推广,刘博也是阚某安排到“金刚金服”担任相当于总经理角色的,大事小事都要抓的。阚某是刘博的上级,刘博相当于阚某的助理。到2018年5月左右,其与张某25退出,不再去“金刚金服”。中资城投公司法人是刘博,实际控制人是阚某。
17.证人张某25的证言,证明其受阚某指派到“金刚金服”负责推广,刘博也系阚某指派到“金刚金服”负责技术、运营、客服、推广费用的审批。“金刚金服”的老板基本不在公司,公司的事情基本上是由刘博在负责,刘博肯定要向阚某汇报工作的。其到2018年5月不去了,阚某发其两个月的工资,共6万元,是刘博转账给其的。“金刚金服”的运营成本很高,很难支撑一个公司,阚某、刘博肯定是知道的。
18.证人陈某21的证言,证明其系阚某的女友兼助理。浙江格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阚某,刘博是服从阚某安排的。刘博是阚某派去“金刚金服”代运营的,一般每周刘博会去二、三次,每次半天,是浙江格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金刚金服”的代运营驻点负责人。其听到刘博会将“金刚金服”的事情向阚某汇报。刘博有张尾号为3430的工行卡,刘博、阚某出去都是刘博用这张某27支付的。
19.证人项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3月,曹某2建让其找一家国资背景的公司入股优姆公司,其找了阚某,后谈好曹某2建支付160万元的挂靠费用,其拿了100万元的中介费,是刘博转给其的。此事是阚某与其谈的,但签字由刘博来签的。推广是阚某与曹某2建自己在谈,但阚某也给了其40万元至50万元的好处费,也是刘博转账给其的。
20.证人颜某的证言,证明优姆公司是其于2017年2、3月份从他人处购买的。同年8月份,“金刚金服”APP开始试运营,做了一个多月,200多万元就亏掉了。没有对外推广和运营,公司发的都是真标,投资人主要是朋友,还有一些公司员工。2017年11月,谈好优姆公司以300万元卖给曹某2建,由曹某2建对之前未兑付的109万元予以兑付,另外200万元由曹某2建搭好平台后再支付给其,但其只收到曹某2建支付的10余万元。
21.证人朱某4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曹某2建让其做了杭州夸克二手车公司的法人,还用其身份证办了农行卡,这些材料都交给了曹某2建,不知曹某2建的目的是什么。
22.证人林某6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曹某2建以转账频繁为由,向其借了一张银行卡,开始绑定其手机,后更换成绑定曹某2建的手机。其从未注册过温州优发二手车销售公司,曹某2建也未向其打钱。
23.证人桑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曹某2建的女友。其曾应曹某2建的要求办理银行卡提现,一次是2018年年初提现100万元,一次是同年6月,提现110万元,都是银行卡提现,钱交给了曹某2建,不知提现的目的。
24.证人陈某22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曹某2建以登记公司人员的名义拿走了其身份证,曹某2建从未向其说过其在优姆公司担任监事和股东的事情,其未拿过好处。
25.证人刘某1胡某4的证言及借款协议、委托书、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信息技术服务协议、车辆照片、行驶证复印件、收条,证明其二人名下的车辆均未曾办理抵押(质押)贷款,相关合同、协议、委托书上的签名均非其二人所签。
26.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4日对隆和国际1002室及1702室优姆公司、存放优姆公司物品的隆和国际物业公司水泵房进行搜查,并扣押公司文件1册、工商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U盾1个、营业执照复印件2张、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瑞安农商银行银行卡1张、农行用户卡(优姆789456)1张、硬盘3个、浙江省投融资协会会员证1本、ETZ203(ONERIMEPASSWORO)20个、办公用品领用登记册1册、人事管理登记本1册、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记账凭证本5本、笔记本1本、验资报告2本、上海富某综合支付服务协议3份、银行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协议2份、品牌合作协议1份、品牌服务协议1份、战略合作协议2份、招商银行对账单4张、标的合同1421份、车辆质押合同46份、上海富某手续费凭证38张、增值电信业务营业许可证2本、公司工作细则7份、优姆公司章程1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1本、银行存管项目尽职调查报告1册、U盘1个、农行网银U盾2个、刘博所有的黑色苹果7手机1部、王娟所有的黑色苹果X手机1部、张琴所有的魅族NOTE6手机、荣耀青年9手机各1部、孟某2所有的手机1部。公安机关扣押周亮所有的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王某21所有的手机2部、陈某19所有的手机1部予以发还。
27.劳动合同、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考勤表、社保基金结算表等,证明优姆公司录用相关人员并制订管理制度情况。
28.网络借贷专用账户存管服务协议,证明由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优姆公司提供网贷专用账户存管服务。
29.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服务协议,证明由上饶银行为优姆公司提供综合资金和账务管理服务,优姆公司平台的名称为“金刚金服”。
30.综合支付服务协议及手续费凭证、明细,证明由上海富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优姆公司提供支付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情况。
31.网易七鱼智能云客服产品服务协议,证明优姆公司购买并使用网易七鱼智能云客服技术服务。
32.战略合作协议,证明优姆公司分别与杭州夸克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温州优发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开展车辆质押业务合作。
33.金刚金服品牌合作协议,证明由杭州优广科技有限公司为优姆公司提供在百度等进行推广的服务。
3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优姆公司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情况。
3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软件名称为“金刚金服P2P网络借贷系统[简称:金刚金服]V1.0”的著作权人为优姆公司。
36.运营外包协议,证明浙江格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优姆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协议,由优姆公司委托浙江格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金刚金服”提供运营推广服务。浙江格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刘博代表公司签名,优姆公司由曹某2建代表公司签名。
37.产品投放服务框架合同及收支明细、银行回单,证明2018年1月25日,优姆公司与森淼创合(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优姆公司委托森淼创合(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客户端应用商店搜索优化服务及付费情况。
38.风控工作细则,证明优姆公司关于填写合同、查车估价、如何制“标”、“P图”的系统流程。
39.调取证据清单及工商注册信息、公司内档信息,证明优姆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成立;2017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颜某;2017年12月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曹某2建;2018年3月20日,股东变更为:中资城投,出资占比30%,曹某2建出资占比70%;2018年6月1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迟勇,股东变更为中资城投出资占比30%,迟勇出资占比70%。
40.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明杭州夸克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设立情况,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朱某4。2018年7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均变更为施某。2018年8月,该公司又变更公司名称为杭州天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何玉舟。温州优发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设立情况,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林某6。
41.企业查询信息,证明中资城投的企业注册情况。
42.标的合同反馈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就“金刚金服”平台所谓标的合同(即车辆质押合同)所涉车辆的所有人情况进行核实,并随机对其中部分车辆所有人是否有真实车辆抵押借贷业务进行了核实,经核实该部分车辆所有人均反映未曾进行车辆抵押贷款。
43.银行查询、冻结材料、退赃凭证、资金查控表,证明公安机关就优姆公司、曹某2建、阚某、刘博、林某6、施某、桑某等的银行交易明细进行查询并冻结相关单位、人员银行存款、上海富某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账号资金以及扣押相关人员所退赃款情况。
44.远程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公安机关对“金刚金服”网站“https://www.51jingang.com”后台数据库进行远程勘验并获取投资订单信息、投资人取现信息、借款人信息、标的列表、用户充值记录等电子数据信息;对扣押的优姆公司台式电脑硬盘以及U盘进行电子证物检查,并提取产品信息登记表、360上架保证函、“金某7”数据、上饶银行存管协议等电子数据信息。对周亮的笔记本电脑以及王娟、孟某2、王某21、陈某19的手机进行电子证物检查情况。对刘博、王娟、张琴的手机进行鉴定情况。
45.手机勘验打印件、微信聊天截图,证明经公安机关对刘博、王娟所持有的手机进行勘验,反映2018年7月,周亮与王娟交流,周亮讲到刘博建议其删除聊天记录并更换手机卡,周亮又讲到“拉新人填旧坑,迟早完蛋”等。2018年2月11日,王娟与曹某2建的同学“马培良”通过QQ聊天,王娟告诉“马培良”优姆公司是跟车行合作的,所以只有一个融资人。张琴通过聊天软件就推广商付款、公司员工聚餐、公司员工发放高温补贴等向刘博请示,刘博作出相应指示。陈某19的微信聊天群“金刚标的处理群”显示阚某、刘博、吴某8、季某、王某21、曹某2建均在该群,其中阚某系刘博将其邀请入群。刘博通过手机向阚某发送月度明细,将其名下尾号为3430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情况均告知阚某。
46.优姆公司资金情况初步审核说明、优姆公司资金专项审核报告、补充专项审核报告,证明截至2018年10月24日,优姆公司在曹某2建时期平台吸收投资总额为205631661.21元,提现总额162389128.96元,其中实际损失大于0的投资人共计943人,投资人未收回的款项共计44815679.59元(不包含应计利息),以及投资人姓名及损失额,上述审计结果中已剔除虚拟投资情况。2018年4月至同年7月期间,优姆公司投资人充值金额为124737645.87元,另有同年8月份投资人充值3800元。2018年1月至同年4月期间,优姆公司投资人充值金额为128898641.19元。优姆公司在曹某2建时期资金流向阚某1500000元,流向刘博8600000元。刘博收到来自平台的上述8600000元中,5000000元转账给曹某2建后转汇入四川朗然科技有限公司账号;2000000元转账至吴建账号;1600000元用于消费及其他支出。阚某通过桑某收到平台的上述资金1500000元,用于消费及转账。
47.票据,证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娟退赃87316.69元,被告人张琴退赃60078.54元,被告人周亮退赃156554.56元。
48.前科查询材料,证明被告人刘博、王娟、张琴、周亮均无犯罪前科记录。
49.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50.抓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被到案情况。
51.被告人刘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系浙江格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中资城投的法定代表人,但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是阚某。自2017年10月始,其任阚某的助理兼司机。2018年3月,阚某与项某谈好了中资城投代持“金刚金服”平台业务,由其代表中资城投签合同。之后,阚某派其去“金刚金服”负责对接推广,其基本上每天通过微信将“金刚金服”的数据发给阚某。阚某还派了张某2陈某20分别负责指导“金刚金服”平台的推广和运营。其到优姆公司后,曹某2建曾让王娟和周超配合其工作。其还按阚某给的公司人员名单,让公司招人。其共收了“金刚金服”780万元,其中160万元是代持费,200万元是运营推广,300万元是“金端”平台的费用,另外120万元是什么钱其不清楚。这些钱都是阚某控制的,钱虽打到其卡上,但其未用过该部分钱,每次转钱是按阚某的指示操作。其尾号为3430的工行卡资金明细,阚某每月都向其要。这张卡相当于阚某的业务卡,每次消费其都要向阚某汇报,经过阚某同意才可以消费。“金刚金服”标的情况及资金流向其均不清楚。
52.被告人王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7年12月中旬入职优姆公司。其任职期间,优姆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曹某2建。公司平台是“金刚金服”,做P2P的,就是车抵标。2018年1月8日左右,升级后的车抵标上线,主要有新手标(15天,年化18%),金赢宝(30天,年化10.8%),金赢多(60天,年化11.6%),金某7(90天,年化12.8%),平时遇到搞活动,还会额外加息,一般加0.8%左右。公司运营模式是,公司风控部制标、上标,标的是车辆抵押标。投资人在“金刚金服”APP注册会员,绑定银行卡,就可以投资,投资的钱转到富某账户,等满标审核后,富某账户的钱会转到车行账户上,其不清楚车行有没有将钱给借款人及到期后借款人的钱怎么还。其知道有个夸克二手车的车行,其他不清楚。曹某2建讲车行跟公司合作,借款人将车抵押给车行,标的满标后,钱到车行那里,后车行将钱给借款人,到期后车行将借款收回,赚个差价。车行的人其从未见过。标的由风控部制作,曹某2建将存有借款人资料的U盘交给其(后来风控人员直接向曹某2建拿),其将U盘交给风控部。风控部先制作车辆抵押合同,合同由公司风控人员自己写,包括借款人、车行的签名均是风控人员自己签的,然后在网上查询车辆的价值,根据价值确定放款金额。制标有固定模板,制作好后就直接上标。标的是假的,因为出现了借款人身份证过期的事情,借款人将此事放到网上去了,此事公司所有人都知情。在未满标的情况下,曹某2建会让风控部用公司的钱去投资,目的是不让标的流失,相当于“刷单”。公司没有金融许可,面向不特定人在百度、网贷之家等网站上宣传。刘博是2018年3月来优姆公司,具体职位不清楚,到公司后与曹某2建一起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中资城投的法人,而中资城投持有优姆公司30%股份。刘博是受阚某指派到优姆公司,阚某让刘博好好管理“金刚金服”。刘博来后,相当于公司二把手,公司有什么事情都向刘博汇报,如运营方案、推广渠道的新增、费用要刘博同意,风控部标的模板是刘博让换的,技术部有问题也向刘博汇报。其在公司时,刘博基本上每天下午会到公司。其在刘博来后不久提出辞职,听张琴等人说后来曹某2建很少来公司,公司基本上由刘博在管。张琴是公司账务,负责工资发放、渠道费打款、每天富某数据的核对、平台返款等。周亮是技术总监,负责后台更新、APP更新、BUG修复等技术方面事务,虚拟投标功能也是他完善的。
53.被告人张琴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7年12月12日入职优姆公司,做公司出纳。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初期间,公司转给曹某2建。2018年1月8日,“金刚金服”正式上线,公司推出的是车贷标。2018年3月,中资城投代持“金刚金服”。2018年3月份时公司来了个总经理叫刘博。刘博来了后其等人遇到事情都先跟他汇报,相当于公司二把手。在刘博之前公司主要是王娟在管,刘博来后,公司主要是刘博在管。公司外账是请外面的人做的,其主要负责公司收支,包括员工工资发放,“金刚金服”平台对客户的返款,把投资人的钱提到固定借款人的账户。公司标的由风控部制作,合同是风控部的人自己写的,包括在合同上签字捺手印。春节值班时,其和刘某16也一起制作了几个标,制标时是自己签合同和捺手印。其未看到借款人的授权书。投资人的钱是转到固定的两个借款人卡上,前期是朱某4,后期是林某6,这两张卡都由曹某2建控制,这个情况公司里的人都知道。其按曹某2建的指令并由曹某2建给其验证码才能提现,钱只能提到固定借款人的银行卡里,朱某4的卡号是62×××78,林某6的卡号是62×××48。其将第二天需返款的钱报给曹某2建,曹某2建将钱转到固定借款人卡上,后其将固定借款人卡上的钱转到优姆公司基本户上(曹某2建将验证码给其,其才能操作),再将钱转到富某的公司账户,富某就可以将钱款自动匹配到平台上,其在后台按返款按钮就完成了返款。刘博在财务上对还款很关注,要其每半个月或每周将还款数据发送给他,推广费用要刘博同意才能付款。风控、运营的事也是向刘博汇报的,公司所有的事都管,刘博最清楚公司假标的情况,其有通过微信向刘博汇报工作。周亮是技术总监,负责平台和APP升级、维护,虚拟投标也是周亮设计的。
54.被告人周亮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系优姆公司的技术部主管,主要是保障网站和平台的运营。其据富某的流程,按曹某2建的要求,设置了两个固定的借款人(朱某4、林某6)的账户。朱某4、林某6不是真实的借款人,因为每个标的都有一个借款人,不可能都是这两人借的。王娟让其开发了一个功能,上标时可以选择需要添加的借款人信息。朱某4、林某6的卡其估计是张琴在控制,最终是曹某2建控制的。其从未见到过朱某4、林某6。虚拟投标是王娟让其开发的功能,就是开发个“幽灵账户”,不用真实的钱投资,这样就可以尽快满标,但在满标审核时系统会自动将虚拟投资的钱扣掉。曹某2建是公司老板,平时不怎么管事情,是由王娟在管,刘博来后是刘博在管。张琴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平台上返款也是由其负责。阚某是刘博的上级。有一次,公司召集所有员工开会,阚某介绍了有融网的有关情况,并给大家鼓气。这次,阚某还让其给刘博在后台开一个账号,这样刘博就可以自己在后台看到运营数据,后其即给刘博开了个账号,经查后台数据,其给刘博开通账号的时间是2018年3月20日。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刘博的辩护人提出刘博与他人合伙获款10100000元不属实的意见,经查,刘博受阚某指派到优姆公司负责运营“金刚金服”平台,而“金刚金服”平台的后台数据、第三方支付数据、银行流水、有关资金审核报告等证据证实,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优姆公司“金刚金服”平台资金共流向刘博银行账户8600000元,流向阚某账户1500000元,共计10100000元,故被告人刘博的辩护人提出刘博与他人合伙获款10100000元不属实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博的辩护人针对刘博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及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娟关于刘博于2018年3月中下旬到优姆公司负责运营“金刚金服”平台的供述、被告人张琴关于刘博于2018年3月份到优姆公司“金刚金服”平台工作的供述与被告人周亮关于其于2018年3月20日在后台给刘博开通账号的供述及保存有刘博账号开通时间的有关“金刚金服”平台后台数据、运营外包协议,可相互印证证实刘博至优姆公司参与运营“金刚金服”平台的时间为2018年3月下旬,本院已依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被告人刘博的犯罪数额就低自2018年4月份开始计算。被告人刘博负责“金刚金服”平台运营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均应计入其犯罪数额,至于被告人刘博自2018年7月20日前后是否到过优姆公司,“金刚金服”平台已支付的利息应否追缴均不影响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认定。故辩护人提出的刘博参与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时间及数额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博的辩护人提出的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数额与事实不符的意见,经查,在卷的有关被害人的陈述、报案材料、“金刚金服”平台后台数据、有关资金审核报告可共同证实本案各被告人参与的非法吸收公存款行为共造成943人损失共计44815679.59元,故被告人刘博的辩护人提出的有关本案被害人损失的相关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琴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琴主观上不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琴系优姆公司账务人员,其明知“金刚金服”平台相关人员以制作假标、提供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该平台所谓借款人只有固定的两人,且该二名固定借款人用以流转平台资金的银行卡均实际由曹某2建控制,即其明知“金刚金服”平台并非正常意义上的P2P平台,仍参与实施平台资金的提取、返款等工作,且其亦曾参与制作假标等工作,故其主观上对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明知,客观上参与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且本案并非单位犯罪,故辩护人所提不宜追究被告人张琴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博、王娟、张琴、周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博负责运营“金刚金服”平台,被告人王娟受雇担任优姆公司运营负责人,在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故被告人刘博的辩护人所提刘博系从犯并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琴、周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周亮的辩护人所提对周亮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娟、张琴、周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且均已退出个人违法所得,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娟、周亮的辩护人所提王娟、周亮系自首并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博虽主动投案,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不属自首,故其辩护人所提刘博系自首并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博的辩护人所提刘博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经审查认为,即便阚某确因刘博如实供述其与阚某共同非法集资的事实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刘博的该行为亦属如实供述其及同案犯犯罪事实的范畴,故不属立功,其辩护人所提刘博有立功情节并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王娟、张琴、周亮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张琴、周亮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娟不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娟的辩护人所提对王娟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3日至2023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王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张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周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五、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硬盘3个、U盾1个、网银U盾2个,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刘博的黑色苹果7手机1部、被告人王娟的黑色苹果X手机1部、被告人张琴的魅族NOTE6手机1部、荣耀青年9手机1部,均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按损失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七、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冻结、扣押未随案移送的优姆公司、森淼创合(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资金6087937.66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暂存于本院的被告人王娟退出的赃款87316.69元、被告人张琴退出的赃款60078.54元、被人周亮退出的赃款156554.56元,均予以追缴,按损失比例发还各被害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冻结未随案移送的杭州优姆科技有限公司储存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账户余额394730.03元,发还各相应投资人。
八、责令被告人刘博、王娟、张琴、周亮以各自参与额为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按损失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晓平
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
人民陪审员  杜文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梦婷


评论

《 “金刚金服 2019.11.29……金刚金服P2P刘博、王娟、张琴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刘博于2018年4月至7月期间,受阚某(另案处理)指派,以其担任法人代表的中资城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城投)为优姆公司提供增信以吸引资金,并全面负责优姆公司相关工作,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24741445.87元,伙同阚某从平台获款共计10100000元。被告人刘博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刘博与人合伙获款1010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从刘博手机中恢复的明细表可看出阚某授意刘博将从优姆公司所获得的款项分别转账给了其家人、前女友、现女友” 》 有 3 条评论

  1. 我报案过去两年多了,到现在还一头雾水,案件也判了就是不知道会不会把钱退回给我,

  2. 案子判了,怎么没提到追回多少钱啊!

  3. 金刚金服通缉犯曹某何时能归案?受害人资金何时能归还?金刚金服的受害人都消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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