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茂荣信宁波二分公司 2020.4.24……非法集资案行为人退缴赃款的通告。“鑫茂荣信”宁波二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业务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曰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应将自己在“鑫茂荣信”工作服务期间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费等赃款全额退缴

关于敦促“鑫茂荣信”宁波二分公司非法集资案行为人退缴赃款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鑫茂荣信”宁波二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业务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曰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应将自己在“鑫茂荣信”工作服务期间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费等赃款全额退缴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下列账户:
户名: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保证金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鄞州银行营业部
账号:81011101302257291

注意事项:
一、退缴赃款前需到鄞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天童北路199号)上门联系或添加陈警官微信号:CCZ19880(添加时注明:公司名称姓名,如:鑫茂荣信李某某)进行登记,并核实需退缴赃款的金额。
二、缴款时,在存款单中的“摘要”或“备注”项目栏中必须填写案名和集资行为人姓名。例:摘要:鑫茂荣信案(李某某)。
三、存款人可以是集资行为本人或其亲属,如亲属代为办理的,在注意事项二的摘要中括号内仍需填写集资行为人本人。
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及时退缴上述赃款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退缴赃款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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