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坊金融 2020.5.13……蔡锦聪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经审理查明,罪犯蔡锦聪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六个表扬……本院认为,罪犯蔡锦聪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将罪犯蔡锦聪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42年5月12日止)

蔡锦聪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刑更338号

罪犯蔡锦聪,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5)浙杭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锦聪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人民币88833058.17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20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学、助理黄艳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指派警官夏航辉和浙江省第四监狱指派警官何少杰出庭执行职务,罪犯蔡锦聪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四监狱认为,罪犯蔡锦聪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庭审中,罪犯蔡锦聪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检察机关认为,庭审中法庭依法保障了罪犯各项权利,对庭审全程实行了监督,庭审程序合法,刑罚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罪犯蔡锦聪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锦聪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六个表扬。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蔡锦聪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且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蔡锦聪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刑期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42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更丰
审判员  赵明霞
审判员  王松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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