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耀聚财(扬州鼎耀投资) 2020.10.30……扬州鼎耀投资鼎耀聚财平台吴胜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发后,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吴胜OMEGA手表1只、白色手镯100个、现金85675元;冻结了被告人吴胜、鼎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案银行账户18个,账户余额共计282508.97元;扣押于某乙现金421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胜亲属代为退出赃款30000元……2019年5月,因公司资金周转不开,吴胜喝药自杀未遂……2019年5月,在鼎耀信息公司出现兑付危机后,被告人吴胜以市金融办的名义伪造《通知》《保证金确认回函》两份公文,谎称鼎耀信息公司已按照市金融办要求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至专项账户。被告人吴胜伪造好上述公文后,拍照发至各地分公司负责人、集资参与人以及相关微信群以稳定集资参与人情绪

19吴胜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刑初1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胜,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汉族,大专文化,扬州鼎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鼎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仪征市。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沙满星,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云,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扬检刑诉[20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胜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胜及其辩护人沙满星、徐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吴胜先后在扬州市广陵区文昌路2号环球金融城、扬州市邗江区翠柳苑现代广场等地租赁办公场所,招聘封某文、陶某忠、吴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工作人员,设立或实际控制扬州鼎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鼎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天升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被告人吴胜以江苏鼎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先后在江苏、安徽等11个省、自治区设立36家分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召开酒会、推介会、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隐瞒鼎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均无正当经营活动的真相,虚构募集资金用于扬州天升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的事实,指使他人伪造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扬州市房产抵押合同,诱使他人投资,并承诺还本付息,年化收益率为10%至13%不等,通过线上和线下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截至案发,被告人吴胜以扬州鼎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累计吸收公众资金1222051432元,已兑付投资者本息854942452.97元,尚有本金367108979.03元未归还投资者。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变更认定集资参与人的集资亏损金额为380226316.98元。
案发后,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吴胜的OMEGA手表1只、白色手镯100个、现金85675元、于某乙名下车牌号为苏K×××xx的奥迪A3两厢轿车一辆;冻结了被告人吴胜、鼎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案银行账户18个,冻结账户余额共计282508.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交易记录,伪造文件,各地报案材料,证人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吴胜的供述与辩解,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扬州分所专项报告,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胜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胜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赃,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吴胜先后在扬州市广陵区文昌路2号环球金融城、扬州市邗江区翠柳苑现代广场等地租赁办公场所,招聘封某文、陶某忠、吴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工作人员,设立或实际控制扬州鼎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耀投资公司”)、江苏鼎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耀信息公司”)、扬州天升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升隆公司”),并以鼎耀信息公司名义先后在江苏、安徽等11个省、自治区设立36家分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隐瞒鼎耀投资公司、鼎耀信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均无正当经营活动的真相,虚构募集资金用于天升隆公司发放贷款的事实,通过召开酒会、推介会、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以线上、线下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为获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被告人吴胜指使王某乙、吴某伪造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合同并向集资参与人展示,伪造抵押车辆存放场所供集资参与人参观,指使他人制作虚假的“债权匹配”,以诱使集资参与人投资。
具体模式为:集资参与人根据投资期限长短不同,选择鼎耀信息公司推出的4种理财产品,分别为“单季盈”(投资期限3个月,年化收益10%,到期还本付息)、“双季丰”(投资期限6个月,年化收益11%,到期还本付息)、“鼎耀宝A”(投资期限12个月,年化收益12%,每月付息,到期还本)、“鼎耀宝B”(投资期限12个月,年化收益13%,到期还本付息)。集资参与人选择线下投资的,与分公司业务员签订投资合同,并通过POS机刷卡或直接转账方式支付投资款;集资参与人选择线上投资的,签订合同、支付投资款、收取到期本息等均在鼎耀信息公司的“鼎耀聚财”APP上进行,鼎耀信息公司将到期本息汇入集资参与人指定账户。
期间,为打消集资参与人顾虑,鼎耀信息公司于2017年4月以扬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名义伪造《关于同意江苏鼎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备案通知”),谎称市金融办已原则上同意鼎耀信息公司备案,并向集资参与人出示以获取信任;2019年5月,在鼎耀信息公司出现兑付危机后,被告人吴胜以市金融办的名义伪造《通知》《保证金确认回函》两份公文,谎称鼎耀信息公司已按照市金融办要求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至专项账户。被告人吴胜伪造好上述公文后,拍照发至各地分公司负责人、集资参与人以及相关微信群以稳定集资参与人情绪。
鼎耀投资公司、鼎耀信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公司职工工资、业务人员高额提成、业务支出及被告人吴胜个人挥霍,并未用于天升隆公司发放贷款,也无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吴胜以鼎耀信息公司名义累计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下同)1222051432元,集资参与人4087名,其中亏损人员2349人,该部分人员集资金额884816235元,已兑付金额504589918.02元,尚有本金380226316.98元未归还集资参与人。
案发后,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吴胜OMEGA手表1只、白色手镯100个、现金85675元;冻结了被告人吴胜、鼎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案银行账户18个,账户余额共计282508.97元;扣押于某乙现金42100元,所扣车牌号为苏K×××xx的奥迪A3两厢轿车1辆已发还于某乙。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胜亲属代为退出赃款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3、4月,其从谢馥庆处过户了鼎耀投资公司,从事吸收资金及其他投资业务,后注册成立鼎耀信息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在全国开设多家分公司开展集资业务。其在全国各地建立了一些团队对外进行宣传,吸引客户来进行投资,投资款项主要用于客户返利、员工工资、业务提成及其他各项开支,还有一部分以公司或个人名义私下放贷,收取利息。为获取投资者信任,让投资款有“出口”,2017年5、6月,其从鞠某处过户了天升隆公司,雇佣了吴某、王某乙等人办公,制造天升隆公司正常营业的假象。其会带客户到天升隆公司去参观,由王某乙宣讲公司开展放贷业务的情况,吴某把一些不动产权证、他项权证等拿给客户看,这些证件是其通过他人伪造的,伪造这些材料是为了稳住客户,隐瞒公司资金出问题的情况。天升隆公司并未做过放款业务。总公司举办过两次年会,目的是为了宣传。各地团队也会通过聚会、做活动、发放宣传画册、单页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客户投资。公司会做“债权匹配”,具体做法是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彭某定期告诉其投资者数额,其让吴某伪造借款合同、不动产证,再由吴某将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合同、不动产证一起交给彭某,彭某将投资者的投资款匹配到这些伪造的借款人头上。但这些“债权匹配”都是虚假的,目的是让投资者放心投资。公司伪造了三份市金融办文件,均是其联系办证小广告上的人员办理的,目的是为稳住客户。投资者通过刷第三方环迅支付提供给各分公司的POS机投资,投资款会先流向环迅支付后台,再由环迅支付打到其个人或公司对公账户上。公司的管理人员包括封某文、陶某忠等。其中,封某文负责客户接待及员工培训,带人去天升隆公司、广陵产业园的停车场参观,里面停放的汽车都是租或借的,目的是告诉参观的客户,天升隆公司负责将投资款拿出去放贷,这些汽车都是抵押物,让投资者有信心,并让他们拍照片带回去宣传。陶某忠在公司创建时,帮其介绍了一些团队,并维系团队关系。2019年7月,公司出现问题,其让陶某忠配合史某临时管理公司事务。刘某甲是公司总裁。吴某负责天升隆公司日常管理,并做假债权匹配。各分公司负责人的报酬看其业绩量,吸收达到1000万以上,可以拿15%的提成;吸收在1000万以下,可以拿10%的提成。2017年下半年,公司运营状况较好,将投资者本息兑付之后,公司账面还会有余钱,其让财务部主管王某丙将余钱打至其个人邮政储蓄银行卡上(尾号为2079),其中一百万左右被其用掉了。另外于某乙购买奥迪A3,其出了3万元首付。2018年5月,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其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给投资客户进行返利。公司成立以来共吸收公众存款12个多亿,目前还有3个多亿没有兑付。
2.另案处理的封某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鼎耀信息公司任培训部主管,主要负责给员工和各分公司宣传、培训话术技巧,接待客户以及处理吴胜交代的各项临时性事务。鼎耀投资公司和鼎耀信息公司的老板都是吴胜,员工是同一批人。公司的运营模式是由各分公司对外募集资金,然后同投资者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投资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等,投资年化收益率10%-12%不等。投资者通过环讯支付POS机投资,按照约定获取本息,公司员工从中获取工资、提成。公司有一整套宣传资料,包含PPT、宣传单页、海报等,上面有公司及理财产品的介绍,交由分公司用于宣传。客户来公司考察时,其和吴胜会向大家介绍公司情况、运营模式、收益等,还会将房产、汽车抵押合同等材料给客户看,有时其会带客户去天升隆公司以及吴胜指定的私人仓库或者停车场实地参观,里面一般都有十几辆车,奔驰、宝马、奥迪等车都有。吴胜向公司员工和客户展示过市金融办的备案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即“ICP备案许可证”)等。吴胜对外宣称其父亲在东北开矿,本人是海军退伍人员,做放贷出身。公司举办过三次年会,吴胜会跟分公司业务员、客户介绍公司概况、前景,说一些保证客户投资安全性之类的话。2019年5月,公司出现兑付危机,吴胜称公司已交2000万保证金给政府,还通过微信给其发了市金融办的文件,后知道是假的。
3.另案处理的陶某忠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鼎耀投资公司负责接待分公司客户、业务员和负责人。鼎耀投资公司对接分公司,鼎耀信息公司从事集资业务,天升隆公司从事放贷业务。公司共有3种投资理财模式,资金进入鼎耀信息公司后通过天升隆公司放贷赚取利润。其带投资者去天升隆公司参观过,天升隆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公司做车贷、房贷业务。公司每年会举办年会对公司业务及吴胜本人进行正面宣传。公司在全国各地成立多家分公司,每个分公司下面都有团队拉客户,业务量最好的是山东淄博团队,投资者人数最少100人。其未见过相关部门批准公司对外吸收资金的文件。2019年7月,其负责稳住公司客户。
4.另案处理的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天升隆公司做讲师培训。吴胜教其跟客户介绍公司每个月的放款额度是三、四千万,有车贷业务,并有专门的停车场,还让其向参观人员出示公司做贷款抵押的他项权证、房产证等,并可以到吴胜办公室看原件,这些他项权证、房产证等都是吴胜让其找周某甲伪造的,大概做了100份左右。吴胜还让其和吴某伪造“不动产登记证明”“扬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冒充抵押人签名并捺印。天升隆公司是个空壳公司,实际未做过贷款业务,所有支出都是总公司承担。2019年3月,有外地投资者来扬州考察,吴胜还要求其出面安抚。吴胜跟其讲过他做房地产生意,在东北有矿,身价上亿,完全能够覆盖的住。
5.另案处理的吴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天升隆公司主要负责召集人员做样子给来公司参观的投资者看,表明公司业务忙碌。其帮吴胜通过周某甲伪造了300份左右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扬州市不动产抵押合同”等材料,并找人冒充签名并捺印。投资者来公司参观时,由王某乙介绍公司的实力规模、抵押贷款业务,并吹嘘吴胜个人很有实力,还会展示伪造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房产证等原件。公司实际就是个空壳子,没有放贷业务。
6.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其任公司线下运营主管一职,负责业务数据汇总、债权匹配等工作。每个星期,分公司会将“签约客户一览表”发给其,由其同POS机刷卡凭证进行核对,并汇总给吴胜看。每个月10号和25号左右,其负责做“债权匹配”,吴胜或天升隆公司的一个小伙子会提供一些虚假的借款合同以及房产证、他项权证等资料给其,由其将吸收资金匹配给用款人。通常情况下一个债权人会匹配多个债务人。针对每个投资者制作一份债权列表,寄送各分公司,由各分公司提供给投资者。鼎耀信息公司根据投资期限的不同设定了四款理财产品,年化率为10%-13%,到期还本付息。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十几家分公司,通过下面的业务团队对外宣传,吸收资金通过天升隆公司对外放贷。公司举办过三次年会进行宣传。2019年4月,公司资金出现问题,无法及时兑付客户本息。运营部还负责制作“付款申请单”交给财务部,经吴胜同意后将本息打给相应的投资者。截至2019年7月,公司一共吸收资金10亿元左右,目前未兑付金额1个多亿。
7.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吴胜,所有的支出都是由他做决定。公司根据客户投资期限的长短推出了几款投资理财产品,投资者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把投资款打到环讯支付账户,再由讯付公司将大部分投资款打到吴胜个人账户。运营部每天制作付款申请单,经吴胜确认无误后,由财务部通过吴胜个人账户把需要兑付的款项打到公司对公账户,再从对公账户打到投资者账户上。因银行公对私转账限制笔数,吴胜为方便走账注册多家关联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天升隆公司的账由财务部管理,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放过贷。公司共举办过三次年会,基本上都是吴胜、封某文、史某上台讲话。
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其任鼎耀投资公司执行总裁,帮助吴胜管理公司日常事务。2018年3月,其发展了广州团队之后,因未按照吴胜的要求发展新的团队而从公司离职。
9.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其到鼎耀投资公司考察,看到了公司的营业执照、政府许可文件、荣誉证书等,还去参观了存放抵押车辆的车库,里面有很多豪车。去参观天升隆公司时,看到了一沓房产证、借款合同,说是借款人抵押材料。其主要负责安徽团队业务,通过聂某甲在合肥发展了一个团队,通过朱某兵在合肥发展了一个线上团队,个人又分别在淮南和福州发展了团队。线上投资通过“鼎耀聚财”APP进行,投资款直接进入环讯支付,到期在APP上提现。线下投资是和客户签订投资合同,通过环讯支付POS机支付投资款。合肥线上团队总集资量大概有500多万,目前还有230万元左右本息未兑付;线下团队总集资量大概有500万左右,目前还有73万余元本息未兑付;淮南团队总集资量有1500万元左右,本息都没有兑付;福州团队总集资量在2500万元左右,目前还有600万元左右本息未兑付。
10.证人聂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其到鼎耀投资公司总部考察,封某文带其参观了天升隆公司,有个小伙子捧了一摞他项权证给其看,还看了存放抵押车辆的停车库,至少有四五十辆车,封某文向其介绍这只是公司的一个车库。其在合肥组建第二分公司,运营期间一共吸收了200多万元,均已兑现。2017年底,其在扬州参加过一次公司年会,吴胜、史某都上台介绍公司发展情况。
11.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鼎耀信息公司合肥分公司做营业部经理,不清楚公司是否实际放贷,但看过放贷端公司里放着一些房产、车辆抵押的手续合同,而且公司车库里也停了很多客户抵押的豪车。合肥分公司的集资量在400万左右。
1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鼎耀信息公司合肥分公司做负责人,总公司老板是吴胜。公司共有四种理财产品,公司会按照16%-17%的收益打给其,其将12%的收益打给客户,其余就是提成费。2018年1月,其去南京参加公司年会,吴胜在年会上讲话。2019年3月,其跟吴胜联系要求兑付合肥分公司客户投资本金,吴胜表示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让其继续发展业务。同年7月,总公司停止向投资者兑付利息。同年10月,吴胜电话也不接了。
13.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2018年初,其去鼎耀投资公司总部考察,看到了公司ICP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参观了天升隆公司,看到很多房产抵押的他项权证及借款合同,还参观了大型车库。公司有“鼎耀聚财”手机APP、网站,客户线上投资非常方便快捷。2019年4月26日,鼎耀信息公司兑付异常,其团队未兑付资金大概有1400多万元,吴胜告诉其因中央金融督察组检查暂停兑付。同年5月,吴胜告诉其已把2000万元保证金交给了市金融办,并将保证金通知及回函通过微信发给其,后经核实才知道是假的。
1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其到鼎耀投资公司考察,看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各种经营许可证,还参观了天升隆公司,看到了很多房产证、借款合同、豪车。总公司给其两台环讯支付POS机,另外每个月给其寄空白纸质投资合同、债权转让表。每月月底,其会把合同、POS机小票、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寄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返本付息。淮南分公司总业务量1400多万元,未兑付的有1300多万。
1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其到鼎耀投资公司去考察,吴胜拿出了很多房产抵押权证给其看,还带其参观了存有几十辆汽车的大型车库,称公司把资金贷出去都有这些抵押物作为保障。其在淮南分公司募集资金180多万元。
16.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其对鼎耀信息公司做过前期考察,吴胜向其介绍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带其参观存放抵押车辆的大型车库以及厚厚一叠房产抵押的他项权证。吴胜称公司为了降低投资者风险,会将每笔投资款分割成多份贷给不同的人,并将债权列表邮寄给投资者。其分公司尚有2600万元没有兑付。
17.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鼎耀信息公司每年都会邀请业务员和投资者去扬州参加年会,吴胜在会上宣讲公司情况,给大家看他项权证,带大家参观存放抵押车辆的车库等。其介绍的投资者未收回本金一共174万元。2019年10月,秦某通过微信发给其一份《鼎耀信息公司分期还款协议书》,承诺分三年兑付本息,上有吴胜的签字盖章。
18.证人潘某甲的证言,证实广州地区的业绩提成大概有18%左右,所有的提成都是通过吴胜个人或公司账户转给其。2018年初,吴胜跟其解释,他负责募集端事务,陶某忠负责贷款端事务,其开始和吴胜直接对接,之前都是跟陶某忠对接。广州分公司累计集资金额1亿多元,未兑付本金有3000多万元。
19.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鼎耀信息公司广州分公司集资总额4000多万元。2019年5月,公司群里发过一张确认函照片,内容是市金融办确认鼎耀信息公司已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后经核实是假的。
20.证人练某的证言,证实广州团队累计吸收金额3164万元,未兑付630万元左右。广州这边一般做的都是3个月的投资项目,每做一次除了给客户2.5%的季息,还要给业务员15%渠道费,一个季度的资金成本就是17.5%,年化成本70%。
21.证人缪某甲的证言,证实鼎耀信息公司滦平县营业部总集资金额2000多万元。2019年8月,公司出现兑付问题后,其和秦晓松一起到扬州找吴胜,吴胜拿出扬州市广陵区万枫酒店的房产证给其看,一本房产证上显示房产面积2998平方米,另一本房产证上显示房产面积980平方米,但那两本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开发商名字,吴胜解释说开发商欠银行贷款,没法过户。吴胜还表示其在扬州有一家玉器古玩店、四套小产权别墅,实在不行就想办法过户一套房屋用于兑付,后联系不上吴胜。
22.证人朱某丙的证言,证实吴胜称公司吸收的资金都用于放贷。公司举办过几次年会,吴胜在会上介绍公司运作情况和投资前景。
2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公司运营部提前将付款申请单交给财务部,其核算后发给吴胜,吴胜同意打款后,其操作吴胜的私人账户将资金转入公司的对公账户然后转给客户。公司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兑付客户本息、员工工资等,没有用于放贷。
2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吴胜是鼎耀公司老板,公司大小事务都由他一人说了算。2019年5月,公司大小事务由史某和陶某忠负责。
2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吴胜让其办理了天升隆公司的营业执照。天升隆公司没有实际放贷,如果有人来参观,其就拿一些材料假装看看并签字,做样子给别人看。
26.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鼎耀公司在全国各地发展了很多分公司,有山东淄博、广东广州、安徽淮南等。
2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天升隆公司做话务员,询问客户是否需要资金。公司不定期会有人参观,每次王某乙和吴某会提前要求将公司卫生打扫干净,全体穿正装,装作不停打电话,摆出一副很忙的样子。
28.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天升隆公司从来没有放过贷款。时常会有人到公司参观,由王某乙和吴某接待,有时候吴胜也会来。参观之前,王某乙和吴某会提前通知要求穿得正式一点,表现出繁忙一点。
29.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其将天升隆公司转给了吴胜。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吴胜有时带投资者过来参观,其就带些人来公司待着,显得公司人多,规模大。
30.证人戚某的证言,证实天升隆公司把借款客户身份信息、贷款数额及抵押房产信息等通过QQ或微信发给其,其安排员工把借款人信息、他项权证和房产证打码上传到网上。
31.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来公司要钱的人越来越多,吴胜不怎么来公司了。同年7月,封某文让其起草一份授权书,大概意思是吴胜授权陶某忠、史某处理公司一切事务。
32.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其为鼎耀信息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其在山东成立多家分公司,分公司所有事项决策由其负责,并和吴胜直接对接。公司主要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扩大影响,鼎耀公司印发了宣传资料给山东分公司,宣传单上说投资年利率一分三,投资后稳赚不赔,零风险。其在山东淄博开过几次客户答谢会,目的是扩大宣传。
3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为鼎耀信息公司东营营业部负责人,吴胜说客户投资款用于借给有资金需求的人,有房产或车辆作为抵押。2019年,山东分公司搞过两次年会,吴胜、陶某忠也参加了,目的是宣传投资安全。
3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发展了淄博、承德等团队,吴胜每月给其2万元工资,按照发展团队年业绩的2%给提成,总共拿过大概200万提成,工资18万元。鼎耀公司向社会募集资金,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募集资金通过天升隆公司对外放贷,其看到过债权转让协议以及房产、汽车抵押的相关材料,但是否真实不敢保证。
35.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鼎耀信息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向社会吸收了三四百万元。2017年4月,其跟马某去扬州考察,见了一次吴胜和陶某忠,他们说抵押的车子和房子都是真的,并让陶某忠带其看了几个车库,里面停放的全是豪车。
36.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每天下班前,线下运营部会将第二天需要兑付的付款申请书交给其,上面显示收款人姓名、账号、金额等,其将付款申请单汇总起来报给吴胜,吴胜再结合运营部之前报给他的数据审核确认,后由其通过网银批量支付。环讯支付不仅绑定公司的对公账户,还有吴胜的私人账户,会不定期将资金打入上述账户。2019年5月13日,封某文通过微信给其发了一个市金融办的通知,要求公司在5月13日将2000万元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问其是否知道,其表示不知情。
37.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吴胜是公司实际管理者。公司对外销售理财产品,按时支付本金、利息,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分公司,天升隆公司是关联公司。
38.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鼎耀信息公司运营部有两项工作,一是债权匹配,一是填写兑付投资者利息单据给财务部。
39.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主要工作是把运营部提交的兑付单核算总金额报王某丙审核,经吴胜签字并同意打款后,其操作吴胜个人网上银行将资金转到公司对公账户,再从对公账户将资金打给客户。公司投资分为线上和线下,线上通过手机APP操作后将投资款直接打到吴胜的私人账户,线下是各分公司的业务员让客户刷环讯支付的POS机,资金进入环讯支付,然后再由环迅支付将资金打到吴胜的私人账户或公司的对公账户。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兑付客户本息、员工工资、报销等,其中兑付客户本息所占比重最大,财务部没有向天升隆公司打过款,也没有把资金用于放贷。
40.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做债权匹配工作,就是将借款人的金额同投资者的投资金额进行匹配后做一个债权列表,然后将债权列表邮寄给投资者。2018年其入职转正以后,所做投资总额每月都有1500万左右,总共应该有1.8亿。
41.证人聂某乙、樊某、于某甲、刘某丙、王某戊、杨某乙、蔡某、李某戊、钱某、王某己、张某丙、李某己、杨某丙、王某庚、李某庚、陈某、缪某乙、潘某乙、潘某丙等人(均为集资参与人)的证言,证实其在“鼎耀聚财”APP或线下购买了理财产品,未收回或收回部分本金。部分证人证实公司网站有相关宣传资料,每年也会邀请业务员和投资者去扬州参加年会,会上吴胜向大家宣传鼎耀信息公司的投资项目、风险控制、投资收益等内容,并称已经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所有债权都进行了分割匹配,且有房产和汽车作抵押,还让大家参观了放置抵押车的车库、房产抵押的他项权证等。投资者选择好理财产品后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次月会收到“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协议包括匹配投资金额的债权列表。微信群里面有人发了两张图片,一张是市金融办同意鼎耀信息公司备案的通知,另一张是市金融办确认鼎耀信息公司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的确认回函。部分证人在公司兑付异常后找过吴胜,吴胜称公司已经向市金融办缴纳了2000万元保证金,后吴胜失联。
42.证人臧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扬州融科文创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吴胜让其建立鼎耀信息公司网站。吴胜以鼎耀信息公司名义同上海讯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环讯支付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年费用12万元左右。2016年10月,环讯支付开始向鼎耀信息公司提供POS机,用于线下投资收款。2017年4月,吴胜让其帮忙开发线上网站及APP软件系统,做线上理财。同年5月11日,其以扬州沃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鼎耀信息公司签订《软件销售合同》,网站和手机软件于6月上线运营。2019年4月,吴胜称市金融办不允许从事线上投资理财,让其将网站关掉,其通过后台设置域名停止解析,这样投资者就无法打开网站了。
43.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王某乙联系其P几张照片,将他项权证、房产证上的姓名P成身份证上的,P好后通过QQ发给他,给了其100元。几天后,王某乙让其大批量做这个活,每份50元。2018年2月,王某乙联系其见面,当时还有吴磊,王某乙说假房产证和他项权证都是给天升隆公司做的,让其以后和吴磊对接这个业务。其共计获利23770元。
4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扬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作,单位挂市金融办的牌子。其单位从未对外发布《关于同意江苏鼎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备案的通知》(扬府金备[2017]9号),也未出具过要求缴纳保证金的《通知》以及《保证金确认回函》。
45.证人乐某、曹某、姜某的证言,证实其未听过鼎耀信息公司和天升隆公司。上述公司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上虽登记了其名字,但其没有相关房产,上面的签名非本人所写。
46.证人时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仪征经营宏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6年6、7月以来,吴胜租了7辆车,包括福特蒙迪欧、奥迪A6L等。租金、违章费、修车费等共有70多万,目前吴胜还欠其20多万元。
47.证人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购买苏K×××xx的紫红色奥迪A3时,吴胜给了其3万元用于缴纳购置税。2018年5月至7月,吴胜通过张某乙分3次转账1.21万元用于偿还车贷。2019年5月,因公司资金周转不开,吴胜喝药自杀未遂。
48.书证投资者报案情况登记表、投资统计表等报案材料,证实大连、淄博、广州等地的投资者向公安机关的报案情况。部分投资者投资及损失情况。
49.书证《关于同意江苏鼎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备案的通知》《通知》《保证金确认回函》,证实伪造的三份文件内容为2017年4月20日,市金融办同意鼎耀信息公司备案;2019年5月10日,市金融办要求鼎耀信息公司缴纳保证金2000万元;2019年5月16日,市金融办收到保证金2000万元。
50.书证软件系统维护合同、软件销售合同、鼎耀工作日志,证实2017年9月11日,鼎耀信息公司向扬州沃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购买SP2P网贷管理软件。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臧某为鼎耀信息公司提供开发软件的技术指导和产品保障,维护支持服务及相关工作日志。
51.书证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银行交易流水等,证实部分投资者的投资情况。
52.书证鼎耀信息公司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信部商务部国资委发改委联合评定鼎耀投资公司为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百强企业、鼎耀公司理财产品宣传单等材料、照片复印件,证实鼎耀信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外宣传情况。
53.书证基本信息、三面照,证实被告人吴胜的身份情况。
54.书证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证实被告人吴胜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3万元。
5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实2019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对吴胜的汽车苏K×××xx进行搜查,扣押了100个手镯、现金73655元、手机等;2019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扣押吴胜现金12020元、1只OMEGA手表、手机等;2020年9月14日,公安机关扣押于某乙现金4.21万元,将扣押的于某乙名下车牌号为苏K×××xx的奥迪A3紫色轿车1辆发还于某乙;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吴胜、鼎耀信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案银行账户18个,冻结账户余额282508.97元。
56.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查扣的鼎耀公司运营部、行政部、财务部等部门电脑硬盘12块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并提取了相关涉案信息。
57.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扬州分所专项报告(苏公Y[2020]E7008号、苏公Y[2020]E7008-2号)、集资情况明细表、关于鼎耀信息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补充专项报告的说明,证实截至2020年4月15日,涉案公司非吸业务共涉及36个分公司,投资者4087名,总集资金额1222051432元。亏损人员2349人,该部分人员集资金额884816235元,已兑付金额504589918.02元,集资亏损金额380226316.98元。
本院经查,苏公Y[2020]E7008号专项报告认定总集资金额1222051432元,已兑付本息金额854942452.97元,以总集资金额减去已兑付本息金额得出集资亏损金额为367108979.03元。苏公Y[2020]E7008-2号专项报告认定总集资金额1222051432元,集资参与人中亏损人员总集资金额884816235元,已兑付金额504589918.02元,集资亏损金额380226316.98元,公诉机关据此当庭将指控的被告人吴胜的集资诈骗金额变更为380226316.98元,被告人吴胜及其辩护人对此不持异议。本院认为,苏公Y[2020]E7008号专项报告中认定的集资亏损金额367108979.03元,将已兑付给集资参与人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作了不当的扣减,导致认定的集资亏损金额低于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本院审理期间,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扬州分所出具的苏公Y[2020]E7008-2号专项报告系根据集资参与人中亏损人员的集资总额,扣除已兑付金额,从而认定集资参与人的亏损金额,这一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采纳苏公Y[2020]E7008-2号专项报告,并据此认定被告人吴胜的集资诈骗金额为380226316.98元。
58.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吴胜自愿认罪认罚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胜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吴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胜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吴胜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吴胜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吴胜案发后如实供述,其亲属代为退赃,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吴胜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筹款退赃,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且公诉机关对此不持异议。故被告人吴胜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31年11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处理后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庆 琳
审 判 员 黄 月 花
审 判 员 杨  帆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法史伍俊
书 记 员 成 夏 莺


评论

《 “鼎耀聚财(扬州鼎耀投资) 2020.10.30……扬州鼎耀投资鼎耀聚财平台吴胜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发后,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吴胜OMEGA手表1只、白色手镯100个、现金85675元;冻结了被告人吴胜、鼎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案银行账户18个,账户余额共计282508.97元;扣押于某乙现金421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胜亲属代为退出赃款30000元……2019年5月,因公司资金周转不开,吴胜喝药自杀未遂……2019年5月,在鼎耀信息公司出现兑付危机后,被告人吴胜以市金融办的名义伪造《通知》《保证金确认回函》两份公文,谎称鼎耀信息公司已按照市金融办要求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至专项账户。被告人吴胜伪造好上述公文后,拍照发至各地分公司负责人、集资参与人以及相关微信群以稳定集资参与人情绪” 》 有 2 条评论

  1. 应该是合同诈骗不是非吸应足额反还所有担保单位应有连代责任,

  2. 受害者

    出借人的3.8亿元血汗钱有谁来承担!什么时候回来!期盼早点反还!!!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