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诸葛金服 2020.4.27……小诸葛金服平台王兰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兰普通过“小诸葛金服”线上平台吸取公众资金后,除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55.76亿余元及用于公司经营开销外,钱款主要通过融腾资产公司、融腾金融公司及相关关联公司账户或以被告人王兰普及公司员工刘安莆、沈某、芦某某等个人名义对外投资、向他人出借钱款、购置不动产等,包括以融腾资产公司名义收购邓州市保卫服饰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关联公司上海慕灵贸易有限公司名义投资余杭里山坞旅游养老坡地村镇项目、以刘安莆个人名义向九牛财富(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洪飞出借钱款、以融腾资产公司和王兰普、芦某某、沈某等个人名义为公司购置上海临平北路、浙江桐庐等处的房产等等。由于相关投资、借款等因各种原因无法维系或收回本金,“小诸葛金服”平台后遂无力支付客户本息

王兰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6刑初3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兰普,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蓝清,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兰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兰普及辩护人蓝清、徐丹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二次,报上级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兰普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先后设立融腾资产公司、融腾金融公司,招募员工搭建“小诸葛金服”线上平台,通过网络广告宣传“诸葛智投”理财产品,以年化收益8%-14%的高额固定回报为诱,招揽客户签订投资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兰普以融腾资产公司、融腾金融公司为载体,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诸葛智投”理财产品,共计吸收投资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5.79亿余元,未兑付投资金额为10.03亿余元。
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王兰普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同案关系人刘安莆、李文田、董美玲的供述笔录、证人孙某某、凌某、许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书证工商资料、投资协议书、交易明细截图,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兰普的供述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兰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王兰普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具有自首情节,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王兰普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兰普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王兰普系在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下开始运营,且向金融办申请过备案,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本案损失虽有10个亿,但相比非吸总数比例占比低,且目前尚有在外投资可以回款;王兰普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融腾资产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被告人王兰普系融腾资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2015年1月,由融腾资产公司全额出资,成立了融腾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亦为被告人王兰普。融腾资产公司、融腾金融公司均无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经营资质。
2015年11月起,被告人王兰普在经营融腾资产公司和融腾金融公司的过程中,先后招募董美玲、李文田、刘安莆等人作为融腾金融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搭建“小诸葛金服”线上平台,通过网络广告宣传“诸葛智投”理财产品,并先后通过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厦门国际银行设立资金账户,以60天、90天、180天等不同投资期限,承诺8%-14%年化收益的高额固定回报,招揽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兰普通过“小诸葛金服”线上平台销售“诸葛智投”理财产品,共计吸收投资款65.79亿余元,未兑付投资金额为10.03亿余元,扣除已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加息利息、返现、标的贴息等款项3,753万余元,造成未兑付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9.65亿余元。
被告人王兰普通过“小诸葛金服”线上平台吸取公众资金后,除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55.76亿余元及用于公司经营开销外,钱款主要通过融腾资产公司、融腾金融公司及相关关联公司账户或以被告人王兰普及公司员工刘安莆、沈某、芦某某等个人名义对外投资、向他人出借钱款、购置不动产等,包括以融腾资产公司名义收购邓州市保卫服饰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关联公司上海慕灵贸易有限公司名义投资余杭里山坞旅游养老坡地村镇项目、以刘安莆个人名义向九牛财富(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洪飞出借钱款、以融腾资产公司和王兰普、芦某某、沈某等个人名义为公司购置上海临平北路、浙江桐庐等处的房产等等。由于相关投资、借款等因各种原因无法维系或收回本金,“小诸葛金服”平台后遂无力支付客户本息。
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王兰普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融腾资产公司、融腾金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档案机读材料、公司设立资料等,证实融腾资产公司、融腾金融公司的相关成立情况,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兰普,两家公司均无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
2、被告人王兰普的供述笔录,证实融腾资产公司于2014年在自贸区注册,公司经营地在静安区江场路xxxx楼xx,其系融腾资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融腾金融公司2015年1月在崇明注册成立,经营地亦在,经营地亦在江场路xxxx楼xx融腾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融腾金融公司是融腾资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融腾资产公司下属除了融腾金融公司外,还有上海融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融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在外省市也还有几家分公司;融腾金融公司除了总经理,还下设运营部、法务部、风控部、客服部、财务部等部门;“小诸葛金服”是2015年11月上线运营的,通过在流量平台上投放广告,并给予客户一些奖励或者福利,吸引客户购买“诸葛智投”理财产品,以此募集资金;募集的资金基本上有四个方向,一是融腾金融公司及资产公司日常运营的费用,二是平台推广运营的费用,三是公司或者个人对外投资或者借款,四是兑付平台投资人到期的本息;公司对外的投资和借款,有些是以公司名义,有些则以自己或者芦某某、沈某、刘安莆个人名义进行,上海临平北路、浙江桐庐的房产都是用公司资金购买的,资金来源是从平台上募集到的资金,河南邓州保卫服饰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收购项目、余杭里山坞旅游养老坡地村镇项目、青岛无人机项目、杭州甘其食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以及以刘安莆个人名义出借简洪飞钱款等对外投资、出借的钱款来源也均是平台上募集来的资金。
3、同案关系人李文田的供述笔录,证实自己于2015年12月应聘到融腾金融公司上班,负责运营部业务;融腾金融公司是融腾资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资产公司下属还有上海融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融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在外省市也还有几家分公司;融腾金融公司通过在网上打广告,以“小诸葛金服”平台为载体,吸引客户购买平台上发售的“诸葛智投”产品,该经营行为是没有经过国家许可的,让客户了解平台的高投资回报。
4、同案关系人刘安莆的供述笔录,证实自己于2016年5月进入融腾资产公司工作,作为财务经理,负责融腾资产公司和金融公司所有出纳和财务事宜;融腾资产公司和融腾金融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情况,融腾金融公司是融腾资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决策人都是王兰普;融腾金融公司是“小诸葛金服”的运营公司,是2015年开始的,主要通过线上投资平台,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到平台上投钱;公司通过“小诸葛金服”平台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三种情况,一是支付到期客户的本息,二是用于公司的运营成本,三是对外再进行投资和借贷业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除了使用公司账户,还有很多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如以王兰普、沈某和芦某某的个人名义在浙江桐庐购置了几套房产,以其名义向简洪飞出借钱款等;上海襄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瀛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易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均是融腾资产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都是公司用来流转资金用的;公司之所以出现巨额亏损,主要是平台推广费用很高,为吸引客户推出了很多优惠活动,还有公司出借或者投资的资金很多都没有回笼。
5、同案关系人董美玲的供述笔录,证实自己于2015年11月进入融腾资产公司工作,公司分为运营部、技术部、项目部、风控部、法务部、客服部等部门,自己起初担任客服部主管,后期担任客服部负责人;公司业务主要是由项目部负责开发项目,由运营部将项目转为债权,再放到“小诸葛金服”平台上进行资金募集;客服部就是负责“小诸葛金服”平台售前和售后的投资咨询、到期提醒以及解惑答疑,还会向客户告知平台最新的活动,相关的话术都是运营部做的统一口径。
6、证人顾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融腾资产公司和融腾金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王兰普,其实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情况;融腾金融公司是融腾资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家公司的业务就是通过“小诸葛金服”平台向社会上的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以达到资金自融的目的。
7、证人孙某某、凌某、许某、袁健等多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笔录、书证小诸葛金服借款服务协议、交易明细截图等,证实集资参与人在看到网络上高额固定收益的广告宣传后,在“小诸葛金服”线上平台投资“诸葛智投”理财产品的相关情况。
8、上海市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审计确认的被告人王兰普通过“小诸葛金服”平台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具体数额、未兑付金额及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金额。
9、证人芦某某、沈某的证言笔录,书证《余杭里山坞旅游养老地村镇项目股权转让合同》及备忘录、上海市公安局《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等,证实被告人王兰普通过融腾资产公司、融腾金融公司及相关关联公司,或者以王兰普、沈某、芦某某等人的个人名义对外投资、购置房产等事实。
10、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证实被告人王兰普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兰普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兰普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兰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龚 雯
审 判 员  罗 宏
人民陪审员  冯季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子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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