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猫 2020.12.31……金钱猫理财平台被告人陈建桥、叶碎川、张乐渝、方放、佘俊初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吴红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建桥伙同雷某1(在逃)搭建“金钱猫”P2P线上投资平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普慧公司的名义对外谎称从“拍拍贷”、“网金社”、“陆金所”、“财富你好”、“易投资”等多家平台购买了二级债权,包装成标的在“金钱猫”平台上发布,采取在网络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文章、视频等方式进行宣传,以高额回报(10%-14%年化利率)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非法募集的资金由被告人陈建桥和雷某1控制,除兑付到期本金和高额利息外,余款被挪作炒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及个人占有、使用

陈建桥、叶碎川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刑初155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建桥,男,1965年9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湖北方中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原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2日被抓获,同年6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夏旭、曾彦,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碎川,男,1965年5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文盲,原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湖北金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因本案于2019年4月21日被抓获,同年4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艳梅,湖北达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乐渝,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湖北金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原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兼股东、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租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3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抓获,同年9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元桥,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放,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系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湖北金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抓获,同年6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郭俊峰,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小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佘俊初,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湖北金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住址地同上。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抓获,同年4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献熙,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红萍,女,1974年4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专科毕业文化程度,原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管会计,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抓获,同年4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玮麟、李英杰,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四部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桥、叶碎川、张乐渝、方放、佘俊初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吴红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2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军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桥及其辩护人夏旭、曾彦,被告人叶碎川及其辩护人王艳梅,被告人张乐渝及其指定辩护人罗元桥,被告人方放及其辩护人马小兵、郭俊峰,被告人佘俊初及其指定辩护人张献熙,被告人吴红萍及其辩护人陈玮麟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重大复杂,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经依法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建桥为了利用互联网非法集资,于2015年4月17日在本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2幢6层9号楼注册成立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陈建桥。在无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陈建桥伙同雷某1(在逃)搭建“金钱猫”P2P线上投资平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普慧公司的名义对外谎称从“拍拍贷”、“网金社”、“陆金所”、“财富你好”、“易投资”等多家平台购买了二级债权,包装成标的在“金钱猫”平台上发布,采取在网络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文章、视频等方式进行宣传,以高额回报(10%-14%年化利率)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非法募集的资金由被告人陈建桥和雷某1控制,除兑付到期本金和高额利息外,余款被挪作炒股票、比特币等高风险投资及个人占有、使用。被告人吴红萍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担任普慧公司主管会计,协助被告人陈建桥利用“金钱猫”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经审计,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建桥和雷某1利用“金钱猫”平台共收到投资人充值人民币1371181470.94元,投资人提现人民币1286256804.52元。
2018年7月,被告人陈建桥和雷某1将普慧公司转让给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在公司原有“金钱猫”平台基础上,虚构以被告人叶碎川为出借人的虚假车贷、企业贷借款合同,并将虚假的借款合同包装成标的后在“金钱猫”平台上发布,以高额回报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非法募集的资金由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控制,除兑付到期本金和高额利息外,余款被其个人占有、使用。经审计,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利用“金钱猫”平台共收到投资人充值人民币47691169.5元,投资人提现人民币15612080.5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将普慧公司转让给被告人方放、佘俊初。被告人方放、佘俊初在公司原有“金钱猫”平台基础上,虚构以被告人佘俊初为出借人的虚假车贷、企业贷借款合同,并将虚假的借款合同包装成标的后在“金钱猫”平台上发布,以高额回报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非法募集的资金由被告人方放、佘俊初控制,除兑付到期本金和高额利息外,余款被其个人占有、使用。经审计,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方放、佘俊初利用“金钱猫平台共收到投资人充值人民币6632421.09元,投资人提现人民币1211947.45元。
“金钱猫”P2P线上投资平台运营期间,以上被告人利用该平台共收到6139人投资充值人民币1425505061.51元,投资人提现人民币1303080832.48元,3229人未收回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79027603.04元。现已报案479名投资人共计损失金额为人民币60288496.83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据有:1.物证:手机、银行卡、电脑主机等;2.书证: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认定函、公司营业执照、债权转让协议、股份代持协议、借款合同、二级债权列表、银行账户流水、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闵某1、卿某、庞某、黄某、徐某1、闵某2、毛某1、万某、周某、钟某、王某1、樊某、张某1、孟某、舒某、罗某、张某2、成某、余某、吕某1、陈某1、刘某1、张某3、张某4、姜某等证言;4.投资人报案材料;5.鉴定意见:武汉振兴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金钱猫”官方网站、公众号推送文章、官方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及照片刻录光盘等;8.被告人陈建桥、叶碎川、张乐渝、方放、佘俊初、吴红萍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桥、叶碎川、张乐渝、方放、佘俊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红萍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建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其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没有实施集资诈骗行为。
其辩护人提出:1.陈建桥不具有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2.本案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叶碎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其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不知情。
其辩护人提出:1.叶碎川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叶碎川系从犯,主观恶意不大且没有犯罪前科;4.叶碎川与陈建桥、方放、佘俊初、吴红萍不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乐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1.张乐渝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意见,提出:张乐渝等人仅将湖北金喵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让给方放,但“金钱猫”平台没有转让,方放等人对财务也没有控制权。
其辩护人提出:1.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方放并非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方放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即或其行为构成犯罪,也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3.公诉机关认定方放等人利用“金钱猫”平台收到293人投资充值人民币6670664.98元系事实认定错误;4.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佘俊初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但提出其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其辩护人提出:1.佘俊初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其并非涉案公司、平台募集资金的实际控制人;3.其系从犯,初犯、偶犯,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吴红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吴红萍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过,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建桥为了利用互联网非法集资,于2015年4月17日在本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地块第2幢6层9号楼,注册成立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慧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陈建桥。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下,被告人陈建桥伙同雷某1(在逃)搭建“金钱猫”P2P线上投资平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普慧公司的名义对外谎称从“拍拍贷”、“网金社”、“陆金所”、“财富你好”、“易投资”等多家平台购买了二级债权,包装成标的在“金钱猫”平台上发布,采取在网络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文章、视频等方式进行宣传,以高额回报(10%-14%年化利率)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非法募集的资金由被告人陈建桥和雷某1控制,除兑付到期本金和高额利息外,余款被挪作炒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及个人占有、使用。被告人吴红萍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担任普慧公司主管会计,协助被告人陈建桥利用“金钱猫”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经审计,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建桥和雷某1利用“金钱猫”平台共收到投资人充值人民币1371181470.94元,投资人提现共计人民币1280307670.2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90873800.66元。
2018年7月,被告人陈建桥和雷某1将普慧公司转让给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在公司原有“金钱猫”平台基础上,虚构以被告人叶碎川为出借人的虚假车贷、企业贷借款合同,并将虚假的借款合同包装成标的后在“金钱猫”平台上发布,以高额回报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非法募集的资金由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控制,除兑付到期本金和高额利息外,余款被其个人占有、使用。经审计,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利用“金钱猫”平台共收到投资人充值47691169.48元,投资人提现15612080.5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32079088.98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将普慧公司转让给被告人方放、佘俊初。被告人方放、佘俊初在公司原有“金钱猫”平台基础上,虚构以被告人佘俊初为出借人的虚假车贷、企业贷借款合同,并将虚假的借款合同包装成标的后在“金钱猫”平台上发布,以高额回报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非法募集的资金由被告人方放、佘俊初控制,除兑付到期本金和高额利息外,余款被其个人占有、使用。经审计,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方放、佘俊初利用“金钱猫”平台共收到投资人充值6632421.09元,投资人提现1121941.45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5510479.64元。
“金钱猫”P2P线上投资平台运营期间,以上被告人利用该平台共收到6139人投资充值1425505061.51元,投资人提现1297041692.24元,3229人未收回投资279027603.04元。现已报案479名投资人共计损失金额为60288496.83元。
2019年1月9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21日将被告人叶碎川抓获归案,2019年4月19日将被告人佘俊初抓获归案,2019年4月20日将被告人吴红萍抓获归案,2019年6月2日将被告人陈建桥抓获归案,2019年6月5日将被告人方放抓获归案,2019年9月16日将被告人张乐渝抓获归案。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期间,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如下:
1.扣押:(1)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德成中心6楼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处,扣押涉案电脑主机27台、一体机5台、显示器27台、电脑配件1箱、摆件7个、黄色方块17个、银色方块90个、公司纸质资料箱3箱、现金696.9元;(2)从陈建桥处扣押会员卡1张、银行卡1张、身份证1张、驾驶证1本、佛珠手链1串、黑色华为NOVA3手机1部、黑色iphone6手机1部;(3)从叶碎川处扣押金色苹果手机1部;(4)从方放处扣押黑色苹果5S手机1部、白色华为荣耀8手机1部、护照1本、银行卡24张、方放个人身份证2张;(5)从佘俊初处扣押黑色苹果手机1部;(6)从吴红萍处扣押白色苹果手机1部、现金5万元。
2.冻结银行账户:
(1)湖北惠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商户账户;(2)湖北惠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支行账户52×××48;(3)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亭支行账户42×××49;(4)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亭支行账户42×××14。
3.查封:(1)雷祯名下本市洪山区青菱乡园艺场融科花满庭2栋1单元8层1号房(合同备案号:洪130392934,土地分隔号:HSBC20160301-15,权属证号:洪2016011067);(2)雷某1名下武昌区中北路151号/栋/单元14层1室(市150173728)、2室(市150173729)、3室(市150173730)、4室(市150173731)、5室(市150173732)、6室(市150173733)、7室(市150173734)、8室(市150173735)。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经过及各被告人到案经过。
2.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证实: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情况。
另有武汉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调证查询结果、武汉三镇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案,证实被查封房产的权属。
3.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湖北金皇邑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北金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方中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以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办公室2019年5月22日出具《关于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性质认定的回函》,证实上述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并证实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另有公安机关出具上述公司结构图、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人员架构图在案,证实涉案相关人事更迭、公司组织架构。
4.上海芒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富你好”平台)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陈建桥、陈某1、吴红萍、闵某1、徐某1、张某2六人从未在该公司旗下平台“财富你好”上注册,也从未进行过资金出借。经查证,该公司从未与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合作,也从未前述任何合作协议。雷某1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曾于该公司旗下平台“财富你好”上注册,并累计出借资金10万元,所有资金已于2016年7月全部提现至其本人储蓄卡。
另有雷某1在“财富你好”平台出借及提现情况附表在案。
5.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网金社”平台)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陈建桥、陈某1、吴红萍、闵某1、徐某1五人从未在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及旗下平台“财富你好”上注册,并未发生过融资行为。经核实,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钱猫P2P平台)未在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及旗下网金社平台注册过,并从未发生过相关业务往来并签署过任何协议。雷某1于2015年11月6日注册,张某2于2017年10月11日注册,两人从注册至今并未发生过投融资行为。
另有雷某1、张某2“网金社”平台基础信息详情在案。
6.上海津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易投资平台”)出具充值查询情况及相关账户信息,证实:徐某1在“易投资”平台充值2030元,提现2076.32元;雷某1、陈建桥、陈某1、吴红萍、闵某1、张某2在该平台上无充值。
另有上海津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在案。
7.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拍拍贷”平台)出具“关于提供拍拍贷用户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说明”,证实:
(1)用户雷某1于2014年12月17日使用其身份证在拍拍贷平台注册,绑定手机号150××××xxxx,绑定银行卡为中信银行卡62×××35,后2017年2月15日换绑定为中信银行卡62×××58。
该用户身份为拍拍贷借款用户,同时为出借用户。该用户在拍拍贷供成功申请两笔借款已还清。第一笔借款日期为2016年6月16日,借款本金7000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2个月。第二笔借款列表借款时间为2016年12月16日,借款本金为5899元,期限12个月。该用户在平台累计充值1012450.99元,累计取现1068411.15元,累计收益62456.52元;
(2)出借用户徐某12016年6月16日注册成功,绑定手机号为150××××xxxx,绑定招商银行银行卡62×××35。该用户在拍拍贷累计充值1683000元,累计取现1815386.78元,累计收益137827.72元;
(3)陈建桥仅于2016年10月18日在拍拍贷进行注册,无出借或借款行为,现此账号用户已操作注销;陈某1、吴红萍、闵某1、张某2并未在拍拍贷注册账户,无相关交易信息;
(4)经拍拍贷内部核实,并未与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
另有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雷某1、徐某1充值提现记录在案。
8.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陆金所”平台)出具回执,证实:经查询,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在陆金所注册账户,雷某1、陈建桥、陈某1、闵某1、吴红萍、徐某1、张某2七人中仅有雷某1在陆金所有账户信息,其他六人在陆金所均无账户信息。
另有雷某1在陆金所客户基本信息、产品记录、资金记录在案,证实该账号在陆金所余额为0,在投产品金额3.1元。
9.花博汇招商合同签订审批单,武汉花博汇“金皇邑主题公园”项目租赁合同,武汉阅景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金皇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花博汇“金皇邑主题公园”项目租赁合同》解约协议,《疯狂的麦咭》嘉年华”项目的授权运营商的授权书,《疯狂的麦咭》嘉年华合作协议书,《疯狂的麦咭》嘉年华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书,《疯狂的麦咭》嘉年华武汉后宫湖花博汇站合作协议,《疯狂的麦咭密室搭建合同》,委托演艺合同,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情况说明,相关支付凭证等书证,证实金皇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资“麦咭”乐园项目的相关情况,同时证实湖南铭弘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称并未授予金皇邑公司利用与该公司签署的相关商业合作协议开展其他形式的金融融资活动,该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未给予其任何授权或代理权限。
另有武汉阅景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湖南铭弘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金皇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在案。
10.六福珠宝与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销售合同、账户明细、品牌使用合同等书证,证实普慧公司投资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代理六福珠宝的相关情况,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与六福珠宝集团产生的费用明细。
11.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器查询信息资料,证实公安机关从服务器调取了“金钱猫”平台相关数据的事实。
12.证人陈某1(陈建桥之女)在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解放路证券营业部股票明细对账单、客户信息,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大道证劵营业部出具投资人陈某1的相关信息材料,证券转托管、撤销指定表,业务受理单、账户查询信息的材料,证实陈某1在上述证券账户资金使用情况。
13.证人闵某1提供相关书证:
(1)股份代持协议,证实卢某、徐某1、闵某1先后替陈建桥、叶碎川、张乐渝代持湖北普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的事实;
(2)情况说明书、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离职证明,证明闵某1在普慧公司任职情况,以及闵某1将其银行卡交予公司使用的事实;
(3)员工花名册,湖北普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北金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物品交接材料,“发财猫”提成制度、奖金分配方案、考核方案、黄金猫团队薪资管理办法、工资表、上下班时间表等材料,证实普慧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
14.普慧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书,证实:普慧公司负责人方放的特别助理佘俊初在2019年2月10日,从佘俊初中国招商银行水果湖支行(佘俊初中国招商银行账户交予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使用)自行用微信转出人民币3.5万元,未经任何公司负责人授权的事实。
15.“金钱猫”平台上发布的二级债权列表,证实“金钱猫”平台上的二级债权发标情况。
16.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标核查情况,证明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方放、佘俊初虚构车贷、企业贷标的骗取集资款的事实。
17.金钱猫官方网站、公众号推送文章、官方微信群聊天记录等宣传、推广证据截图,证实普慧公司对外宣传情况。
18.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出具(2010)温乐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乐渝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19.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二、审计报告
1.武汉振兴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17日出具武振会字[2020]005号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证实:
(1)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交易数据、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交易数据以及金钱猫P2P后台管理系统中充值类型为其它充值方式的交易数据汇总,“金钱猫”P2P线上投资平台运营期间,注册用户共13189人(其中用户名空白的算1个人),共收到6139人充值1425505061.51元(其中用户名空白的充值11914384.31元),12937人提现1,303080832.48元(7051人无充值记录,提现6039140.24元),3229人未收回投资279027603.04元。
按三个时间段统计各嫌疑人经营管理期间吸收的资金情况为:
①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共充值1371181470.94元,提现1286256804.52元。
②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共充值47691169.50元,提现15612080.50元。
③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共充值6632421.09元,提现1211947.45元。
(2)资金说明
将金钱猫APP资金托管第三方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和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汇总统计,收到的投资款主要转到以下4人账户:
①陈某1充值8000.00元,提现54566312.98元,净收益54566312.98元;
②闵某1充值37700.00元,提现44149085.33元,净收益44111385.33元;
③雷某1充值200.00元,提现40002839.33元,净收益40002639.33元;
④钟某充值1803830.33元,提现8963716.11元,净收益7159885.78元。
2.武汉振兴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9日出具武振会专字[2020]第2005-1号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证实经审计补证:
(1)本案479位报案人的充值提现金额统计情况
本案报案人共计479人,经统计479位报案人自报投资金额共计130668117.65元,自报收回本息66499993.38元,自报未收回投资64171990.13元。(其中1位报案人投资金额减去收回本息为-3805.86元,未计算在未收回投资金额内)。
根据金钱猫P2P平台资金托管第三方第三方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交易数据以及金钱猫P2P平台公司后台管理系统其它充值方式统计,479位报案人:
①在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7月23日期间共充值208504825.16元,提现145069753.94元;
②在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共充值14393686.97元,提现3327316.31元;
③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共充值3028692.96元,提现197700.76元。
(2)审计464位报案人损失金额为60288496.83元。另外15位报案人的提现金额大于充值金额,审计此15位报案人已收回投资。
另有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账户流水,在案证实相关银行资金往来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闵某1(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
(1)关于公司经营情况
我是在2015年12月份入职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我入职时公司只有一个黄金喵理财产品,当时我在客服部门。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2015年4月17日注册的,公司没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展金融业务许可证。我在公司没有实际投资,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德成中心群三楼612室。
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互联网金融,我们公司向第三方公司购买债权后,在我们公司自己开发的“金钱猫”APP内形成标的,然后投资人通过“金钱猫”APP购买债权,第三方公司支付利息,我们公司赚取差价。“金钱猫”APP是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千瑞公司开发的。
金钱猫APP内投资人的投资期限主要是三个月和六个月,三个月的年化收益率为13%,六个月的年化收益率为14%。金钱猫APP主要通过手机操作,一个账户只能绑定一张银行卡,银行限定网络充值每天最高限额5万元,所以每天限额也是5万元。再就是如果没有借款人或者借款公司,“金钱猫”APP内就没有标的,投资人就无法投资。“金钱猫”APP内的标的是第三方公司(主要是小额贷公司)审核好之后,我们公司风控部门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金钱猫”APP内上标,上标后(上标就是发起募集)投资人就是可以通过“金钱猫”APP充值购买标的,到期后获得本金和收益,收益是固定的。普慧金融的网上有说明募集到的钱要拿到其它P2P公司购买二级债权。
2015年年底的时候我进入公司时,公司以二级债权的名义募集资金,我刚去公司的时候是利用官网,后面在2017年的时候开发了“金钱猫”APP,就开始利用“金钱猫”APP。这些平台上的二级债权是雷某1发放的,这些募集来的资金并没有真实用于二级债权,还有一部分资金陈建桥负责安排和使用其他投资,这些投资项目陈建桥没有告知投资人。
从2018年7月份开始,张乐渝就开始利用车贷企业贷的名义募集资金,募集来的资金并没有用于所谓车贷企业贷项目,张乐渝总负责利用这些资金投资了黄金喵珠宝,这些投资项目也没有告知投资人。
公司虚构了二级债权和车贷企业贷来募集资金,资金有一部分是用于二级债权的项目,一部分挪用其他项目。利用车贷企业贷的名义募集来的资金全部用于其他项目,公司没有这些车贷企业贷项目。我看到过张乐渝拿了车贷企业贷的空白合同交给产品经理成某,成某把这个空白合同填写完成之后,在“金钱猫”APP和官网上去发放标的。我也和张乐渝问过这个事情,他说的是目前公司没有资金流入,等公司恢复正常了,就投放一些真实的标的。公司目前没有资金了,最后一笔20万元是被方放拿走了。我了解公司目前有七千多万人民币没有兑付。
(2)关于公司投资项目
到了2016年夏天的时候,陈建桥弄了一个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当时的老板和实际控制人是陈建桥,经理是雷某1,法人是肖某,公司显示股东有张某2、肖某、徐某3。2016年陈建桥成立了一个北京金皇邑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资拍些电影网剧,实际控制人是陈建桥,负责人是高某,这个公司工作地方在北京。2017年的时候陈建桥成立了一个金皇邑公司,法人是雷某1,实际负责人是陈建桥,陈建桥和雷某1还成立了湖北金喵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是闵某1,实际控制人是陈建桥,股东有卢某、闵某1、徐某1,这个公司成立后没有任何业务。2017年的时候,陈建桥用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成立了一个六福珠宝店(加盟)。六福珠宝店(加盟)的实际负责人是陈建桥,这个店在江汉路中山大道,这个店有实际经营。2017年年中的时候,陈建桥利用金皇邑公司弄了一个武汉麦咭乐园,这个乐园在汉阳区,有实际经营,实际负责人是陈建桥。
2018年4月份,张某2代替雷某1成为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后,二级债权就是张某2在负责。2018年6月份左右,财务部门负责人吴红萍离职,然后是陈扶娣负责财务工作。2018年7月份的时候,张某2把叶碎川和张乐渝带到公司,他们有车贷和房贷资源,然后在2018年7月16日在金钱猫平台上发布车贷、企业贷的标的,这个发标也是张某2在负责。2018年8月份左右,成某到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任职产品经理,成某任职之后,公司所有标的都是成某在负责。2018年9月份左右,周某成为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2018年9月份左右,湖北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和实际控制人变成了叶碎川和张乐渝,据我了解这个时候,麦咭乐园和六福珠宝店的实际负责人变成了叶碎川和张乐渝,湖北金喵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成叶碎川和张乐渝。2018年9月份客服部门负责人徐某1被张乐渝安排到恩施开立黄金喵珠宝实体店。2018年9月份左右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和金皇邑公司,股东就变成叶碎川和张乐渝,法人也不是肖某了。2018年12月份,恩施黄金喵珠宝实体店关闭,当时据说业绩不好,徐某1就离职了,2018年12月份左右叶碎川和张乐渝又带来了方放,并且给我们开会说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变成了方放。方放带了一个叫佘俊初,湖北金喵科技有限公司金皇邑公司的股东由叶碎川和张乐渝变成了方放和佘俊初,实际控制人是方放。
(3)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5年12月,我入职的时候,陈建桥是公司老板和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经营,总经理是雷某1,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是黄某,但是我看到工商登记信息有黄某、毛某2萍和刘某2,那个时候财务部负责人是吴红萍。
陈建桥经常过问公司的情况,而且经常和雷某1商量公司的发展情况。陈建桥应该知道公司的运营模式,因为他每天都在公司,虽然没有直接给我们下达指令或者安排任务,但他每天都能看到我们在做什么。他也会给公司员工开会,给大家鼓劲加油。公司大小事务都要找陈建桥签字,他经常去财务室过问财务情况。
到2016年初,陈建桥和我说老股东有要退出的,然后在2016年1月份发生过工商变更,我当时成了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当时工商显示股东有卢某(60%)、闵某1(20%)、徐某1(20%),但实际上都不是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公司运营总监方放(占股60%)和公司风控总监张乐渝(占股40%),我就是他们给我挂了个名说我是总经理。具体的业务和财务都是运营总监方放和风控总监张乐渝负责。我和方放签订了一个书面的股份和法人代持协议,我代持他的20%股份和法人身份。
叶碎川是公司老板和实际负责人。2018年7月15日左右,叶碎川和张乐渝到公司和陈建桥谈公司转让的事情,但是当时我不认识他。2018年8月中旬到9月中旬,张乐渝和叶碎川叫公司所有人一起吃了一次饭,钟某介绍了叶碎川和张乐渝接手公司,叶碎川自我介绍并鼓励大家好好工作。2018年10月,公司组织员工到温州旅游,叶碎川接待并请我们吃饭,当时张乐渝说公司会在叶碎川的带领下越来越好,意思是叶碎川是大老板;张乐渝说叶碎川占60%的股份,张乐渝只占40%。2018年底,方放和佘俊初经常出现在公司,但张乐渝说叶碎川才是大老板,叶碎川把方放和佘俊初叫到了公司。
佘俊初是和方放一起进公司的,张乐渝给大家介绍过让大家叫方总和佘经理,然后有一次钟某通知大家说公司有新老板加入,当天晚上方放和佘俊初两人就请公司员工吃饭,方放虽然没有明确说过自己是老板,但是以老板的口吻让大家今后好好努力。
证人闵某1经辨认,指认吴红萍是湖北普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会计;并指认了湖北普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佘俊初。
2.证人黄某(原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法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
2015年4月份左右,我通过陈建桥认识了雷某1。2015年4月份的一天,陈建桥要我把个人身份证带到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给他。大概一个星期后,陈建桥把身份证还给我了。2015年5月份左右,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通知我去公司一趟,去后告知我要我和公司财务一起去银行办理企业公司的账户,这样我才知道我成了公司的法人。我就问雷某1怎么回事,雷某1告诉我他身份已经注册过公司了,不能再注册了,就用了我的身份证注册了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雷某1说就是当个公司的法人,我说我不愿意当法人希望公司换人,雷某1说你先当着,过段时间公司再换。然后我就成了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了。
经过我多次找到陈建桥和雷某1要求他们更换法人,后来他们答应了我,但是拖着没有办。直到2016年1月左右,陈建桥和雷某1通知我可以更换法人了。当时闵某1跟我打电话,约我一起去武昌江边的政务中心办理更换手续,当时去的还有刘某2和毛某2萍,还有闵某1另外带去的一男一女,我这才知道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原股东有三个,有我、刘某2、毛某2萍。我们三个人当时把股东变更为闵某1和闵某1带去的一男一女。这次办完手续后,公司就没有联系我了。我也没有联系陈建桥和雷某1。
我没有在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投钱,也没有股份。我没有正式去公司上班,那里也没有我的上班位置,我也没有拿过公司一分钱的工资。我没有参与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
经辨认,黄某指认了在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金融业务的雷某1;陈建桥为2015年6月到2018年8月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证人徐某1(原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股东,客服部负责人)的证言及辩护笔录证实:
(1)关于公司经营情况
我是通过雷某1的介绍于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在公司任职,我的职务是自媒体运营小组长,主要负责怎么做自媒体帮雷某1拍摄视频、收集话题内容。我做这些事情主要是让网络上的投资人看见这些信息,然后加入雷某1的粉丝群(QQ群、微信群),投资人在雷某1的粉丝群里可以看见“金钱猫”APP平台和“金钱猫”网页的公众号等相关消息,投资人看到这些信息后就会点击进入。从我进公司到2018年8月离开公司,公司一直都是按照上面讲述的方式进行金融业务的运行,只是公司的人员有变化。
我进公司时,公司还有一个叫张某2的在公司任产品经理,当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黄某。公司股东有三个人分别是:黄某、刘某2、毛某2萍。另外还有陈建桥也是股东,据我所知陈建桥是公司大股东(未在工商登记)。公司真正的决策者是陈建桥和雷某1。我去公司的时候还没有开展金融业务,到了2015年9月份的时候,由陈建桥提出并制定雷某1负责金融业务,张某2受陈建桥和雷某1的指定,找来外包软件公司开发了一个叫金钱猫的网页,之后雷某1和张某2又找来一家外包软件开发公司开发了一个名叫“金钱猫”的APP平台,通过将APP平台先后接上“连连支付”和“富某友支付”这两个支付平台。通过这两个支付平台对外开展金融业务。
雷某1和陈建桥他们通过网络购买了其他平台债权,分期分批购买,例如有“一起好”的理财产品,购买回来后放在“金钱猫”的app平台和“金钱猫”网页上,再通过“金钱猫”app平台和“金钱猫”网页向社会上投资人进行售卖,公司主要是赚取产品购进和卖出的利润差价。至于利润差价我不清楚。
投资人一开始是通过雷某1自己建立的一个叫“新鲜说”的微信群、QQ群,向群里面的人员发布,“金钱猫”APP平台和“金钱猫”网页的宣传消息,主要是宣传在“金钱猫”APP平台和“金钱猫”网页内可以购买金融产品,来挣钱。投资人进入“金钱猫”APP平台和“金钱猫”网页后,在平台和网页都有一个教程教投资人怎么注册和注册后怎么在平台和网页上购买金融产品的说明,并且平台和网页上有客服的电话,来指导投资人怎么进行操作。投资人对“金钱猫”APP平台和“金钱猫”网页里卖的金融产品进行购买。
刚开始都是雷某1介绍投资人参与,后来雷某1也让公司员工用这种方式来发展投资人。这些投资人不限于行业、年龄或亲朋好友等,都是不特定的投资人,谁对金融产品感兴趣谁都可以投。公司的钱和去向我不清楚。
(2)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1月份,公司的法人由黄某变为闵某1,闵某1代持陈建桥20%的股份,股东成员中毛某2萍变更为我徐某1,我代持陈建桥20%的股份,股东成员中刘某2变更为卢某(雷某1的母亲)带持陈建桥60%的股份。陈建桥说过,变更股东后,就把黄某、刘某2、毛某2萍退股的钱从陈建桥那里拿走了,具体拿的多少钱我不知道。这次公司股东变更后,陈建桥还是公司最主要的负责人,雷某1为公司的第二负责人。这是公司股东的第一次变化。陈建桥是公司的老板,负责公司运营,是实际控制人。陈建桥有时候会直接给我们下达命令,经常给员工开会,给员工介绍公司背景、运营情况。而且经常去财务室询问公司平台的财务状况,他肯定知道公司在平台上面发标募集资金。
雷某1对我们说金钱猫平台上发布的标都是真的,我们没有具体核实过,我们都相信雷某1。普慧金融公司是陈建桥说了算,雷某1只是给陈建桥打工的。
2018年7-8月份,公司的工商登记未变,但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了,由陈建桥变更成了叶碎川和张乐渝(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8月份的时候我就离开了公司。因为我在公司任职期间投资了“金钱猫”app平台一部分钱,现在我购买的产品本金加利息不到8万,2018年12月份到期没有给我兑现。我多次找张乐渝要钱,张乐渝说让找方放,我这才知道公司的平台卖给了方放。
叶碎川是陈建桥之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6月份左右,陈建桥说要卖公司,叶碎川和张乐渝两个人又经常在公司里,所以员工在私下里传叶碎川和张乐渝是新老板;2018年7、8月份公司所有员工一起吃了顿饭,在饭桌上,钟某当时介绍了公司新来的老板张乐渝和叶碎川,然后张乐渝当时也说了话,但是我记不清楚叶碎川当时在不在场,但是钟某当时明确的说了他是新来的老板。
佘俊初在公司具体职务我不清楚,我见过他几次。2019年1月初,我自己在平台里投了钱没有提出来,我找张乐渝没找到。当时方放、佘俊初和另外一个姓张的在公司里,方放对我说张乐渝把公司卖给他们了,以后会把钱给我的。2019年1月5日左右,我当时打算从武汉回恩施的时候,方放和另外一个姓张的对我说准备把恩施的金店撤掉,然后佘俊初代表公司去恩施给金店所有员工把工资结清了。
经辨认,徐某1指认张乐渝、叶碎川是2018年7月到徐某2华从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离职(2018年8月),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建桥是2015年6月到2018年7月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雷某1是2015年6月到徐某1从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离职(2018年8月),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并负责金融业务的人;张某2是2015年6月到徐某1从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离职(2018年8月),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产品经理;黄某是2015年6月到2016年1月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
4.证人闵某2(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客服)的证言证实:
(1)关于公司经营情况
我2016年1月刚进公司的时候,公司老板是陈建桥,总经理雷某1,公司日常管理主要交给雷某1负责。财务部负责人是吴红萍。
公司在2018年7月16日以前是做二级债权,赚中间利差,“金钱猫”APP上有两大类产品,一类叫“灵活猫”,是活期;第二类是“机器猫”,是定期。客户投了钱以后,到期后返还本金和利息。我们公司在“金钱猫”APP上发布这些产品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募集到一定资金后,公司去大型的P2P平台以团购的名义购买二级债权,之后这些债权到期公司就可以拿到本金和利息了,然后公司把应该给客户的那部分钱还给投资人,剩下的利润差就是收益。
2018年7月16日以后,我们之前的“灵活猫”、“机器猫”就都停售了,我们只卖“发财猫”。“灵活猫”没有标的,“机器猫”、“发财猫”里面有标的,不同标的投资期限是不同的,不过“灵活猫”和“机器猫”对应的都是很多个债权,“发财猫”里面的一个标的对应一个借款人。我们公司和温州那边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将小额贷公司的借款人的信息包装成标的发放到“金钱猫”的平台上,就是这个“发财猫”的产品。但是我也不知道是公司先向小额贷公司垫付借款人的借款,再从“金钱猫”平台募集资金,还是先从平台募集资金,再把钱转给小额贷公司,应该只有雷某1知道。
我个人感觉前期雷某1掌控公司的时候,肯定有的钱是没有用于购买二级债券的,因为我知道公司在家名叫“六福珠宝”的金店,在蔡甸区花博会旁边开了一家叫“疯狂的麦咭”的游乐场,还有让公司的高老师去炒股,雷某1给我们开会的时候也说过他投资了比特币,这些钱都是用的平台募集到的钱。
公司平台上的投资人都是雷某1找来的,第一个途径是:他有一个叫做“新鲜说”的微信公众号,他会通过这些公众号发布一些介绍、推荐“金钱猫”APP的文章;第二是雷某1会把这些文章转发到各个理财的门户网站上,比如说网贷天眼、网贷之家;第三是雷某1有专门的投资人的微信群和QQ群,他会在这些群里发宣传信息;第四是雷某1在网上直播讲课,给别人推荐。然后客户看到这些宣传知道了“金钱猫”以后,就可以自己在手机的应用市场里面下载并安装“金钱猫”APP,自己进行投资。
(2)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1月我刚进公司的时候公司老板是陈建桥和雷某1,2018年7月开始,叶碎川和张乐渝从陈建桥和雷某1手上接过公司,2018年12月后公司老板变成方放。
2018年7、8月份,有天晚上就在光谷的“口味堂”吃饭,吃饭途中,叶碎川和张乐渝都做了自我介绍,当时他们自我介绍的时候就说的他们是公司老板。2018年国庆节的时候,公司组织员工去温州旅游,叶碎川在温州接待我们,还都鼓励我们,让我们跟着叶总干。2018年12月份的时候,有一次叶碎川带着方放和另外一个姓张的男子到了公司,从那天以后,方放就很频繁的到公司去,后来又成了公司老板,张乐渝就很少到公司了。
5.证人毛某1(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客服)的证言证实:
我2016年3月刚进入公司的时候,公司老板是陈建桥,总经理雷某1,但是陈建桥不具体参与公司管理,只是掌管财务方面。公司日常管理主要交给雷某1在负责。财务部负责人是吴红萍。
公司是从哪些公司购买的债券有“拍拍贷”、“网金社”、“东某”等,应该是雷某1负责从“拍拍贷”等P2P公司购买债券。“金钱猫”平台上发布的标的,我怀疑有部分是假的。因为2018年曾有客户提出来有一个车贷的标的的发标描述上面写的文字和图片不符。曾经有人在网上发布了一个文章,里面曝出“金钱猫”发的一个标的和另外一家“八条鱼”P2P平台的都是从玖融网购买的债权,玖融网不可能把一个债权同时卖给两家公司。陈建桥和雷某1两人把公司转给叶碎川和张乐渝后,公司根本就没有钱兑付投资人了。
6.证人万某(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
(1)关于公司经营情况
我是2015年11月到该公司上班的,我在公司的职务是会计,负责公司客户的投资金额的统计及客户提现金额的统计,并不管资金。我将这些数据统计好后就交给公司的会计主管吴会计。
吴红萍是2015年11月到公司上班的,直到2018年6月离开公司,吴会计在公司上班期间负责全部财务账目包括所有客户投资的走向,客户提现的资金、财务报表及整个公司的日常开销,她的职务是主管会计。2018年6月吴会计离职后,是陈佛娣接替了他的位置,陈会计上了一两个月的班后,就跟陈建桥一起离开了公司。吴会计交接的时候公司是有详细的账目的,但后来不知道为什么账目都没有了,我听出纳余某说财务电脑被孔维聪抱走了。我也去问过孔经理,他告诉我是被陈建桥拿走了。2018年8月陈会计离开公司的时候,也是一个姓陈的会计接替了他的位置,她在公司做了不到一个星期。接着就来了一个姓周的会计,周会计从2018年8月的样子到公司上班一直到现在。
2019年1月份的入金在40万元左右,提现在20万元左右。入金最高的时候一个月的入金在4千万左右。从2019年1月5日左右我们公司开始有选择的兑付,客户能兑付的比例在20%左右。有选择兑付没有制定一个明确的规则,但是张乐渝和方放对我说过当天提的钱能兑付多少就兑付多少,我一般就按着提现的时间来安排兑付,如果兑付的金额大于提现的钱,就先给后面兑付金额较小的客户兑付。
(2)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5年11月份我入职的时候,我只知道公司老板叫陈建桥,陈建桥是公司的老板,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公司都由他说了算,我这边的工作都要经过陈建桥签字。我每天都要给陈建桥汇报公司平台的金额进出,所以他肯定是知道公司有一个“金钱猫”的投资平台,知道平台上有很多投资产品,每个产品每天客户投入、兑付了金额,整个平台每天客户投入金额,兑付金额。我每天给陈建桥报表上面都清楚的注明了这些信息,而且每天兑付表都是需要陈建桥签字同意的,如果陈建桥当天不在公司,他就委托钟某签字。2018年7-8月份的时候公司老板陈建桥将公司卖给了张乐渝,张乐渝就成了公司老板,2018年11月-12月的时候公司老板又变成了方放。
2016年1月或3月至2018年7-8月期间湖北普慧金融公司内是没有股东的,只有陈建桥一个人。2018年7-8月张乐渝和叶碎川就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出现在公司。2018年12月方放就当了老板,这个时候是否有股东我就不清楚了。
佘俊初是跟着方放一起进入公司的,公司没人介绍过他的身份,但是公司每天都有一个提现表,统计每天平台给客户兑付的资金情况,这个表正常需要五个人签字,其中包括经理和总经理签字。以前在张乐渝管理公司的时候,经理一栏是闵某1签字,总经理一栏是张乐渝签字,后来方放来了以后,经理一栏就变成佘俊初签字,总经理变成方放签字。佘俊初在过年的时候从公司账上转了一笔钱,方放找他要也没要回来。
证人万某经辨认,指认吴红萍是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会计;佘俊初是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人。
7.证人周某(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
(1)关于公司经营情况
我只知道公司在工商注册是公司法人:闵某1,工商登记中股东有闵某1(20%)、徐某1(20%)、卢某(60%),他们实际都不是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运营总监方放、风控总监张乐渝。
我在公司担任会计一职,我主要负责做公司的全部账、报税、审核公司日常支出账目。我从2018年9月3日入职到2019年2月20日离职,任职期间,总经理是张乐渝,他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公司的任何一笔资金支出都需要他的签字认可。2018年12月份,我做了一份2018年的年度报表,在我从2018年9月3日接手公司之前,公司亏损40多万,2018年全年亏损97万元左右。
我没有“金钱猫”的账目,从我2018年9月份接手公司账目,整个平台的账是没有做的。因为我没有数据,张乐渝说他接手公司之前这些账目数据已经被之前的老板陈建桥拿走了。没有之前的那些数据我做不了账。
(2)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更换老板的具体时间我不知道,但是方放是2018年12月初来公司的,佘俊初是2018年12月底到2019年1月初来公司的。张乐渝和叶碎川什么时间离开的我不清楚,因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张乐渝、方放、佘俊初,他们几个都在公司。我审核账目需要签字,我在2019年1月初的时候张乐渝说审核签字是认方放,方放也说是认他的。公司更换老板没有正式向员工宣布过,但从2019年1月开始所有签字都以方放的名字为准,大家也都默认方放为老板。
变更后公司的人员结构,就是总经理变成了方放,佘俊初是方放带来的人,我不知道他具体负责什么,他的工作都是方放安排的。张乐渝在公司协助方放。其他的都没有变。
张乐渝和公司很多同事都说叶碎川是公司大老板,我记得具体的有下面几次:①我是2018年8月入职公司,叶碎川和我们一起吃了晚饭,当时我还不知道他的身份,后来万某说那天和我一起吃饭的叶碎川是公司大老板;②2018年11月份左右,我在清理公司账本的时候,发现公司有一笔没有单据的150万元的支出,万某说是叶碎川让张乐渝转的,张乐渝说是叶碎川的借款,用一段时间后会还回公司。然后在2018年11月底、12月初的时候,叶碎川带着方放、佘俊初和另外一个姓张的男子频繁出现在公司一周左右的时间,那个时候叶碎川回答说那个150万元是公司欠他的钱,他不还,当时张乐渝就说叶碎川是大老板,不还就不还;③叶碎川在2018年11月底、12月初的时候那段时间找过我,然给我给他出一份公司从我入职一直到当天的公司财务进出明细,万某说他是公司大老板,我就按他说的给他提供;④2018年11月份的时候,我无意看到金喵科技公司的工商信息,上面显示股东有叶碎川和张乐渝,当时张乐渝明确回答说叶碎川是公司大老板,平时不到公司,股份比他还多;⑤2019年1月的时候,张乐渝说他被叶碎川踢出局了,叶碎川安排方放顶替了他。
我只知道佘俊初和方放是一起到公司的。方放接手公司后,就把公司的财务的卡从张乐渝的银行卡换成了方放和佘俊初的卡。我过完年回到公司后,查账发现佘俊初私自取走了35000元,我就问方放是怎么回事,方放说佘俊初是临时用的,会还然后就不了了之了。
公司没有给叶碎川发过工资,张乐渝一个月一万元工资,从2018年9月发到2018年12月,方放和佘俊初每个月5000元工资,从2019年1月开始发,发了2个月。2018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30日之间,方放、佘俊初和那个姓张的男子连续一周在公司出纳余某那里取了很多现金,有8万、9万、10万不等,但是我不知道当时一共取了多少钱。当时张乐渝说让我们听方放的。
8.证人张某2(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部产品经理)的证言证实:
产品部负责人是我,后来是成某,我走之后他就到了公司。总经理是雷某1,负责公司的全盘运营。公司老板是陈建桥,他平时不怎么管,要我们都听雷某1的,感觉他不懂金融业务,他自称原来是做装修工程的。到了2018年7月中下旬的时候,张乐渝就进了公司,后来公司员工说张乐渝是公司负责人了。我在公司的直接领导就是雷某1。
发标这个权利只有雷某1有,公司其他人都没有。因为雷某1自己有后台管理员主账号在公司网页和公司APP平台上进行发售,这个账号只有他有。陈建桥把公司权力下放给雷某1,一般是雷某1下达指令,安排任务,但是陈建桥是对公司负责的,因为所有大小事的签字必须要经过他签,即使有雷某1签字也不行。
我知道叶碎川是普慧金融的老板之一。
9.证人成某(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部产品经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
公司实际负责人是张乐渝。到了2018年12月中下旬的时候,方放就进了公司,张乐渝私下对员工说以后方放就是公司负责人了。我在公司的直接领导就是张乐渝,到了2018年12月中下旬的时候,方放就是我的直接领导了。
产品部主要负责对“金钱猫”APP软件和“金钱猫”后台即公司的官网进行功能迭代(功能开发)和维护。
我听说过叶碎川,听公司人说是张乐渝和叶碎川合同从陈建桥手中购买了“金钱猫”平台,什么时候购买的我不清楚,我来的时候已经是张乐渝负责公司了。到了2018年12月中下旬的时候就是方放负责公司了。
前期是张乐渝负责标的来源,后期是方放负责,具体来源我不清楚。两个时期的公司投标方式都是一样的,只是更换了出借人。张乐渝时期,叶碎川是标的的出借人。在方放时期,佘俊初是标的的出借人。这两个出借人分别是张乐渝和方放定的。方放是按照张乐渝的模式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发标的流程就是由公司负责人(张乐渝、方放)将标的借款人信息给我,让我们部门的技术人员将借款人信息填写在合同上,然后我们再把出借人叶碎川、佘俊初的个人信息也填在合同上。这些合同上的借款人都是老板通过其他渠道搞来的借款人信息,不是本标的的真实借款人。
借款人联系方式都是老板要我们员工随意填写的,只要电话号码的位数对就行。最后就是此借款合同上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签名和按捺的手印都是老板(张乐渝、方放)让我们员工自己签字自己按捺的手印。
每个标的的金额和投资期限和利率都是按照老板给出的标的物价值的多少来制定,我们部门员工都是按照老板的要求将金额和投资期限和利率填写在借款合同上最后发到P2P平台上的。我说的老板就是张乐渝、方放。
证人成某经辨认,指认张乐渝就是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方放就是2019年1月至今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0.证人余某(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会计助理、出纳)的证言证实:
我刚接手出纳的时候,老板是张乐渝,他有一张个人名下的建行银行卡交给我保管,公司有谁找我报销,我就从这个卡里往外转钱,张乐渝会不定期的往这张建行卡转钱,但是我不知道来源。后期2019年1、2月份的时候,老板换成方放,方放的助理佘俊初给了我一张他名下的招行银行卡,张乐渝和方放让我把之前张乐渝建行卡里的钱都转到佘俊初的银行卡里,然后就把那张建行卡拿走了。我就用那张招行卡给公司报销了,只要没钱了我就和方放说,然后方放就会往佘俊初的卡里转钱。
11.证人钟某(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人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很多人用POS机刷卡投资的情节,并提到POS机刷卡钱到了网上的账户里,但没有发票。陈建桥当老板的时候,“金钱猫”还没有余额功能,客户刷卡后,公司财务会把钱直接购买成为刷卡人想要的产品。平台升级后,客户刷卡后公司财务会把刷卡的金额充值到客户的平台账户里,客户自己再在平台上选购产品。网上公布的信息是募集到的钱拿去购买二级债权,陈建桥说过公司投资了金店、麦咭乐园、北京拍电影、炒股,但是实际钱的去向只有陈建桥和雷某1知道。
辨认人钟某经辨认,指认黄某就是2015年6月到2016年1月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雷某1就是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金融业务的负责人,叶碎川就是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张乐渝就是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张某2就是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几千年毛产品经理,陈建桥就是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方放就是2019年1月至今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2.证人王某1(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部员工)的证言证实:
普慧公司先请了一个外包公司做了最初版的官方网站和“金钱猫”平台Axx,然后由我负责把网站和APP接入后台数据端口,这样网站和APP才能正常使用,然后我会负责网站和APP日常维护和升级改版。
雷某1录入的信息真实性无法核实,只有雷某1知道是否是真实的。经常会有客户在微信群、QQ群里询问标的的真实性,然后公司的客服就会用公司制定的专业术语在线上进行解答,让投资人相信标的的真实性。
13.证人吕某2(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的证言证实:
我是2018年9月通过网上招聘进入了湖北惠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我当时应聘的是财务助理,在财务部担任线上出纳一职,一直到2019年3月份,公司因为被公安机关调查,我就从公司离职了。
日常工作是当天如果有客户从平台提现,我就负责把这些提现客户的信息和提现金额从平台系统生成一个Excel表,然后我把表给线上会计万某,然后万某拿着表去找老板张乐渝或者方放签字,老板签字后,我再把这个表进行一个简化再上传到付款平台系统里,然后万某负责审核完后就可以到投资人账户里。我只负责投资人提现的钱,我不知道有没有其他钱从公司的第三方平台的账户里出来。
我刚进入公司的时候,公司老板是张乐渝。2018年12月,方放进入公司,成为公司老板。
14.证人孟某(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人事部职员)的证言证实:
我在公司担任是人事、行政一职。公司总经理是张乐渝,他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和管理,公司的任何大大小小的事情都需要他的签字认可,公司日常行政的管理。公司还有个方总,还像是2018年年底来的,我也具体不知道他是干什么的,我一直以为他是张乐渝的合伙人。
据我所知的公司投资两家金店,一家是六福珠宝店,在。一家是黄金喵珠宝店,在湖北恩施。还投资了一个亲子乐园的项目,好像是在蔡甸。公司运营模式我所了解的是做互联网金融,然后在“金钱猫”APP平台上发标,由投资人在平台上购买这些标的的债权。
15.证人舒某(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部职员)的证言证实:
公司一开始总经理是陈建桥、雷某1,2018年夏天总经理就换成了方放。财务部有吴会计、万会计、陈某2,余某。公司运营模式我所了解的是做互联网金融,具体是怎么运营的我不太清楚。
16.证人罗某(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部职员)证言2019年4月13日的询问笔录节录:
2017年3月到公司上班的时候,公司的老板是陈建桥、张乐渝和方放。2018年7-8月的时候公司的老板是张乐渝和叶碎川。2019年1月的时候公司老板又换成了方放。财务部会计是万会计和吴会计,2018年7-8月份的时候吴会计离职了。
公司运营模式我所了解就是互联网金融,我们公司向第三方公司购买债权,在经过包装,然后在“金钱猫”APP平台上发标,有投资人在平台上购买这些标的的债权。
17.证人樊某(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部程序员)、张某1(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客服部推广员)等人的证言印证上述普慧公司员工关于公司经营情况及人事架构的相关证言。
18.证人陈某1(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部职员,陈建桥之女)的证言证实:
我从2016年进入我父亲陈建桥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总部国际C栋的一家方中普慧公司工作,做文员工作,做了3个月我就离职了。我进公司后,陈建桥让我去办一张银行卡,我就去水果湖那边的交通银行办了一张卡,办完之后就直接给他了,这张卡从始至终我就没有使用过。
有一天陈建桥找到我说他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公司,法人是我,需要我到北京办理一些工商手续,我就一个人坐高铁去了北京,到了北京有一个姓高的男子在那边等我,他接到我之后就带我去工商局,他让我签我就直接签了,我回武汉就问了陈建桥,他就说这个公司是拍电影的。
19.证人刘某1、张某3、张某4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在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搜查到的以其名义与叶碎川签订的合同系伪造。
20.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
2018年陈建桥将他名下的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出去,他和买方叶碎川、张乐渝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2019年3月底,他将5份复印件交给我。他对我说,他把湖北普惠金融公司转让给别人后,接受公司的人把公司的钱转跑了,可能会牵连到他。他说之前在他公司上班的人在公司投了钱,公司老板跑了以后,公司的人就找他来要钱,他为了避免公司的人找到他,所以他在2019年4月的时候对我说他要离开武汉出去一段时间,他在电话里告诉我他去了深圳。
21.证人李某(上海津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
“易投资”平台是公司公司旗下的一个网上投资平台。这个平台就是一个P2P平台,通过社会上投资在P2P平台注册,然后通过平台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到期后通过平台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和利息。根据我公司后台数据统计,徐某1以个人名义在我公司平台上购买了2030元的债权,这些债权在我公司平台上都已兑付完毕,他个人提现2076元。从最后收益金额上看投资时间只有一个月。雷某1没有以个人名义在我公司平台上购买债权,但是雷某1以个人名义在我公司“易投资”平台上注册了,但是他没有购买记录。雷某1在公司平台上注册后,把“新鲜说”里面的一些投资人拉进了我公司的易投资平台上注册并投资了,我公司后台根据他拉进来的人数和购买债权的金额,对雷某1个人进行了好处费的返点,按照1%来返点,根据后台金额统计向雷某1在平台账户返点153370.6元。普慧公司没有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以其他人的名义(告知过我公司)在我公司易投资平台上购买债权了。
22.证人卿某(武汉阅景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证言证实:
花博汇是我们武汉阅景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公园。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2017年6月27日招商引资进入花博汇园区的,当时的公司老板姓陈,他们公司取得了湖南电视台的“疯狂的麦咭”授权的开办“麦咭乐园”的资质。我们把花博汇园区的一块场地租给他们,他们在这个场地上开设一个麦咭乐园。租赁时间是从2017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他们自己投资的主要是购买设备、人工费用的花销,陈建桥口头说他们购买设备花了大几百万元。
前两年我们园区只收取金皇邑公司的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用,从第三年开始,金皇邑公司要按每月门票的20%交纳租金,后来在2018年底的时候,我听说陈某3把金皇邑公司卖给了一个姓张的老板,但是后来这个姓张的老板感觉这个麦咭乐园一直处于亏本状态,而且中途欠了我们很长时间的物业管理费都没有交,于是就不打算继续做了,就在2018年11月13日的时候与我们公司签订了一份解约协议,我们口头约定,麦咭乐园的设备送给我们公司就当抵扣之前欠下的物业费了,我们公司每年给对方2000张花博汇的入场门票。
我听说陈某3叫陈建桥,别的信息我不知道。张某6,我知道他叫张乐渝,是浙江温州人,他还有个妹妹叫张意琳,在北京做文化传媒方面的工作。我们无法知道他们具体的财务状况,但是凭我们平时看到的客流量,他们的生意不好,平时很少有人去玩。
24.证人庞某(六福珠宝<武汉>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的证言证实:
我是六福珠宝(武汉)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负责整个华中地区的六福珠宝业务。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1日加盟了我们六福珠宝的平台,并在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开了一家六福珠宝门店。当时是一个叫陈建桥的人来我们公司谈加盟的事情,合同就是约定他们可以使用六福珠宝的品牌,他可以在我们这里拿货进行销售,合同有效期一年,到期可以继续签约,湖北黄金喵珠宝一共和我们签订了3次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是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但是由于他们的门店经营状况不好,他们于2019年3月就关门停业了。
我只知道陈建桥是湖北黄金喵有限公司的老板,后来2018年11月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到我们公司申请变更了老板身份,我们公司内部系统显示公司老板变更为张乐渝。我没见过张乐渝。
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加盟,首先加盟的时候需要缴纳的费用有保证金20万元(后续会退还)、加盟费10万、首次策划费20万、网页建设费3000元,收银系统安装使用费5万,合计55万左右。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和我们公司产生的费用就只有货款和标签费,这两部分费用是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和我们公司集团旗下的重庆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产生的。
四、集资参与人报案材料及陈述
1.集资参与人李某2陈述及报案材料:2018年5月25日开始了解到金钱猫投资平台,我当时购买的“灵活猫”,它是一个随存随取的投资项目,先后于2018年5月25日存了10000元、2018年5月28日存了1500元、2018年6月8日存在了1000元,共计12500元。直到2018年7月份的时候我要将钱取出来时,发现里面的资金要取出来就要先转定存180天,又过了一段时间短期的定投全都不能买了,慢慢变成需要360天的和720天的时间比较长的定投,而且全部需要排队,相当于取不出来了。我的总投资是12500元,截至今日(2019年5月28日)该平台内显示我的累计收益为1587.15元,但是实际收益和我的本金我都没有取出来。我现有的损失计算利息是14058.48元,不算利息的话实际损失12500元。
2.集资参与人杨某2陈述及报案材料:2018年11月初,我通过母亲武月娥得知了“金钱猫”APP,2018年11月13日,我投资了30000元在“金钱猫”APP中投资了1个月。2018年12月2日我母亲转到我建设银行卡上5000元用于在“金钱猫”上投资。我只知道她于2019年2月15日在“金钱猫”上投资。我只知道她于2019年2月15日在“金钱猫”上投资“月盈猫”20000元,“车贷”15750元。她3月份告诉我她在群里得知4月20日钱才可以从“金钱猫”APP中取出来,4月20日之后钱还是取不出来。5月下旬,我母亲告诉我得知“金钱猫”之前两个老板卷钱跑了。我自己在平台只投资了一次,投资30000元,之后都是由我母亲在操作,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只知道一共投35000元。
3.集资参与人王某2陈述及报案材料:我从单位同事那里知道了金钱猫平台,我在金钱猫P2P网贷平台分好几次投资,共计投资18万元,现在平台逾期不对付本息。我投资的项目出借资金好像主要用于车贷。我共计投资18万元,收到过15万元本金及利息,实际损失3.1万元。
并有其他涉案集资参与人报案材料及陈述在案证实相关事实。本案报案人共计479人,经统计479位报案人自报投资金额共计130668117.65元,自报收回本息66499993.38元,自报未收回投资64171990.13元。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陈建桥的供述证实:
2015年4月17日,我注册成立了“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的时候法定代表人是黄某,股东是黄某、刘某2、毛某2萍。后来法人变更为闵某1,股东变为卢某、闵某1、徐某1。
2016年9月7日,我又注册成立了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2016年8月4日我注册成立了金皇邑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2017年8月4日我注册成立了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1月25日我注册成立了湖北金喵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7月我将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湖北金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金黄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打包卖给了叶碎川和张乐渝,然后待业至今。
闵某1是负责市场开发的。卢某是雷某1的母亲,只在公司挂名股东,没有在公司实际工作。徐某1也是负责市场开发的。技术部门负责人是雷某1,市场部负责人是闵某1和徐某1,财务部负责人是万会计,办公室的负责人是钟某。技术部和市场部是雷某1负责的,我不清楚是做什么的。我是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雷某1是执行总经理,公司是我和雷某1说了算。
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一个“金钱猫”平台,是做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金融是做点对点业务的,我们公司做中间商,先去找借钱的人,然后把借款人的信息形成标的发到网上(金钱猫平台),然后想投资的人就可以对这个标的进行投资,然后投资到的钱就到借钱的人手里了。我们用比较高的利息(8%-12%年化利率)吸引投资者,借款人把行驶证或者房产证原件质押在我们公司,但我不清楚这件事具体谁在操作。需要借钱的人会给我们公司中介费,但我不清楚什么时候、按什么标准给。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是亏损的,但是公司账上有很大的现金流,是财务账上来的。
2018年5月份,叶碎川、张乐渝到我们公司找到雷某1和我,提出要收购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经商谈约定以2000万元的价钱把公司转让给叶碎川和张乐渝两人,但实际因为叶碎川和张乐渝没有那么多钱,所以只给了1200万元,他们当时承诺先进公司经营,经营一段时间后,用公司的钱来补上剩余的800万,我当时提出来为了保证投资人的利益,为了避免投资人血本无归,剩余的800万不要了。到了2018年7月初的一天,我代表相关股权转让的公司股东和叶碎川、张乐渝签订了转让协议,当时是由武汉市山河律师事务所的熊某律师及他的律师团队主持的,该次转让是包括将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湖北金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起打包转让的。因为政策原因,除了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和股东没有变更之外,其他3家公司的法人和股东都变成了叶碎川和张乐渝。转让的手续在我女朋友姜某那里。转让协议一共两份,我的那份我不知道在哪里。我不知道叶碎川和张乐渝具体出了多少,但是1200万元是由张乐渝的个人账户转到我的个人账户里。1200万是按照转让协议分次、分批转款的。这笔钱,我存了100多万元用于养老,剩下的1000多万元打牌输了。张乐渝、叶碎川收购我们公司的时候,主要是财务交接,签订了财务交接清单、股权转让协议。财务交接清单和股权转让协议在哪里我不知道。当时交接公司的时候,公司账上现金加资产还有6、7千万元。现金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楚。
我就是公司普通股东,公司进行重大决策的时候我参与投票。公司没有重大决策。工商注册我不占股,表面上我不是股东。我在公司不负责什么。我在公司每个月工资5000元。公司没给我看财务报表。公司没有对外投资,公司给员工发工资我也不签字,员工叫什么我都不知道。我不了解公司的相关情况。
开六福珠宝金店和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钱,是普慧金融公司的钱,用普慧公司的钱投资赚利润,让普慧公司能赚利润。
2.被告人叶碎川的供述证实:
2018年7、8月份,我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了一个姓丁的男子,他跟我说车贷生意能赚钱,后来张乐渝和我感觉这个可以做,就问丁某怎么弄车贷公司,丁某说可以帮我们找个公司经营,说需要200万左右的成本。过了个把月,丁某打电话过来说武汉这家公司很好,然后我跟张乐渝来到武汉去了陈某3的公司谈了谈。过了几天我、张乐渝和丁某又去了一趟,最后以两千万把公司买了下来。之后我就回老家了,张乐渝一个人留在武汉。直到2018年12月我到武汉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转给了方放,之后我就又回去了。
我们第二次去才谈的价格,当时丁某让我和张乐渝先给他转200万当定金,然后张乐渝借了200万给陈某3,然后才有我和张乐渝、丁某一起到陈某3公司谈买公司的事,去了之后,丁某说2000万,当时陈某3不让我们看财务,我跟张乐渝说不能买,但丁某说不买就算违约,押金不退,没办法就两千万买了。张乐渝的200万是从乐清市一个40多岁的男的那里借的,当时是我做的担保。两千万xx面我不知道后续的钱给没给。我跟张乐渝谈的是我当法定代表人,他做股东。我们两个人没有谈谁出钱,也没有谈怎么分工,怎么分利润。我没有200万元。
当时签完合同之后,张乐渝就对我说公司当时账上空缺很大,大概差了1个多亿的缺口,都被那个陈某3拿走了,然后我就说去公安机关报案,张乐渝说他要去找陈某3谈,我就说我不干了,所以我就从武汉离开了。
我接手公司是在2018年8月1日或者8月2日,转让合同上有我的签名、有张乐渝签名、陈某3的签名、有一个姓雷某2在场,还有其他的记不清楚了。我和张乐渝接手公司后,公司财务是张乐渝负责。我们接手公司之前我不清楚车贷是从哪儿来的,接手公司后,张乐渝有两个朋友开4S店,张乐渝从他朋友那里找到买车贷款的人。我不知道这些车贷标的是真是假。
我把公司法人转让给了方放,时间是在2018年12月份,我就是当时把和陈某3签订的协议复印了一份。在签字的地方上写上我和方放的名字。方放之前是做信用贷的,我主动找到方放说想把公司法人送给他,我把公司法人转给方放没有收钱。我和陈某3签订协议和跟方放签订的协议,都在我乐清的家里。
3.被告人张乐渝的供述证实:
2018年6月一天,叶碎川找到我说他有一个上海朋友向他推荐武汉的一家金融公司,是做P2P的,能赚很多钱,他想和我一起合作接手这家公司,于是我和叶碎川7月一起来武汉考察,到了武汉直接去了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见了当时的老板陈建桥和雷某1。当时在陈建桥办公室里,陈建桥和雷某1给我们介绍普慧公司的基本情况、运营模式以及公司能赚很多钱,但没有给我们看财务报表。当天我们回酒店后,叶碎川问我能不能接,我当时说我们还不了解财务情况,先不要立马接手。之后我和叶碎川就回老家了。过了几天,叶碎川找到我说陈建桥说愿意给我们看财务报表了,于是我们7月份第二次来武汉。陈建桥在普慧金融公司在光谷的办公室里见了我们,这次他把公司财务报表都拿给我们看了,说公司经营的很好,二级债权正常展开,也正常在跟投资人兑付,没有死账坏账,陈建桥说他公司很多,忙不过来,想去做别的事情,问叶碎川愿不愿意用2000万接手。回酒店之后我们俩商量达成一致,叶碎川负责出钱,我负责在武汉管理公司。然后我们回了乐清老家,叶碎川负责在老家筹钱。当时我们跟陈建桥约定是一次性付2000万,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叶碎川对我说他钱没筹齐,陈建桥让我们先付500万定金,叶碎川就让我也想办法筹点钱,于是我找朋友借了200万转给了陈建桥。我就和叶碎川在7月份第三次来武汉,找陈建桥谈好两三天之内补齐2000万,补齐后就接手公司。叶碎川和我凑的钱转到了他儿子的卡里。过了两天叶碎川对我说他已经把钱补齐了,然后我们把身份证给了陈建桥,陈建桥就找人办了过户手续,叶碎川是湖北金喵科技的法人,我和叶碎川是股东,叶碎川占60%多,我占30%多。接手公司后,叶碎川和我商量,他负责大的方向,人待在乐清市,我负责具体经营,人待在武汉,但所有事情要跟他汇报。
我进入公司一段时间以后,发现公司的经营状况跟陈建桥当时说的不一样,陈建桥给我们看的财务报表是假的,我们就找陈建桥打算把公司退给他,但他不见我们。一直到2018年11月,可能叶碎川觉得我能力不行,就找了方放和佘俊初,叶碎川跟我商量说把公司转给方放和佘俊初,我同意了。11月底或者是12月初的时候,我和叶碎川提供身份证,方放负责到工商变更了信息。公司过户给方放后我又在公司呆了一个月左右帮方放过渡,然后2019年2月份我也离开公司和武汉了。
公司是做P2P的。陈建桥时期,公司经营模式是:普慧公司旗下有一家“金钱猫”平台,普慧公司先从别的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购买这个产品是有利息的,买了之后发布到金钱猫平台上让客户投资,承诺的利息低一点,这样普慧公司就能赚利息差。我和叶碎川接手之后,经营模式是,普慧公司先从叶碎川介绍的一家公司购买一些客户资料,就是一些车主因为需要用钱和其他公司或者个人签的借款合同,买完之后,这个公司会给我寄U盘,U盘里装的就是客户资料,其中包括个人身份证照片、汽车行驶证照片、车辆照片、车辆登记证书、借款合同,然后公司技术人员负责把这些内容发到金钱猫平台上,承诺有利息回报,然后就有客户投资。然后我们再把这些客户的投资款转给中介公司,让中介公司把钱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之后要连本带息还给我们。
我进公司一段时间后发现公司从2018年底开始就只有兑付,基本没有资金流入了。我接手公司之后,公司效益不好,投资人很少,金额也不多,投资的一大部分钱都用于兑付前面到期的投资人了,另外一部分用于公司的正常运作。所以我们没有给中介公司转过钱。平台募集的钱很少,没有满标,所以就可以不给借款人钱。
我跟叶碎川把公司卖给方放没商量多少钱,只是说方放经营好了会把投资的钱还给我。但后面他一分钱都没给我。我只拿了两个月的工资,一个月2万元,合计4万元。我没见过公安机关在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搜到的借款人与叶碎川订立的合同,不知道哪儿来的。
4.被告人方放的供述证实:
我从2018年6月开始一直在杭州跟着一个叫张某5的人做现金贷和P2P生意。做了两个多月,我们就做不下去了,这个时候张某5认识了也在做P2P的叶碎川。到了2018年12月,我们还是没找到好的平台,这个时候叶碎川主动找到我们,说他自己名下有一家叫“金钱猫”的平台出现了兑付危机,做不下去了。我和张某5了解了一下金钱猫,觉得这个平台能做下去,还能赚钱,于是我们就打算去帮叶碎川运营“金钱猫”。我和张某5比较了解P2P行业,知道没有资质是不能做的,而且平台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就会垮掉,公安机关就会介入,就需要有人承担责任。所以张某5提出来他只在幕后操作,让我再找一个人做公司经理,专门从他个人名下走账,这样平台出了事就可以让这个人承担责任,然后我就找到了佘俊初,我当负责人,佘俊初当总经理,张某5在幕后操作,赚钱一起分。
到了12月15日左右,我、张某5、佘俊初和叶碎川一起从杭州来武汉,见了叶碎川的合伙人张乐渝,然后张乐渝带着我们来公司了解情况。大概一个月后,我们发现金钱猫的员工不太配合我们,而且那个时候平台的资金链已经很紧张了,需要注入资金兑付投资人,于是张某5和我通过朋友,用湖北普慧金融公司名下的黄金喵珠宝店作抵押,借款210万用来兑付,因为当时珠宝店实际价值不值210万,我和张某5帮忙借到这些钱,等于我们投资了,所以张某5跟叶碎川商量,我们多借的钱当作我和张某5入股普慧金融公司,以后实际股东就变成张某5、我和叶碎川,当时商量好210万到账后,张乐渝先拿走五十万当作辛苦费,等于把他踢出股东。后来210万打到张乐渝的卡上,他就只把160万转到平台里用于兑付,之后张乐渝带着周某和其他两个员工做线下业务。从那时起,公司老板就变成我、张某5和叶碎川,他们俩只负责幕后操作,我跟佘俊初在台前运营。具体分工是我和佘俊初负责作为老板签字、下命令,实际上是张某5给我下命令,叶碎川因为之前接平台花了不少钱,所以做甩手掌柜,但公司赚了钱他可以分红。
公司的高管知道张乐渝是公司老板。比如财务上的万某、余某、周某有任何支出都需要经过张乐渝同意,而且后来两次给公司员工兑付钱,都是需要经过张乐渝同意的。
普慧金融公司的运营模式在不同阶段是不一样的,陈建桥当老板的时候,我听张乐渝说当时是做二级债权,具体流程我不清楚。张乐渝说当时陈建桥把投资人那里募集来的钱拿去投资了很多产业,有珠宝店、炒股、游乐场、拍电影、挖比特币等,都赔钱了,造成公司账务上有很大缺口。叶碎川买来公司后,张乐渝不知道用什么方法弄了很多借款人的借款信息,然后把这些信息包装成标的发到网上募集资金,募集来的钱基本上用于偿还陈建桥时期投资到期的兑付资金。
我和张某5接手后,张乐渝之前弄来的借款人信息有很多还没发完,所以我们在网上发的标还是张乐渝留下来的,到了2019年2月初,张乐渝留下的借款信息用完了,张某5从杭州的一个车贷公司拿了一些车贷的借款人信息,然后我们开始在网上发这些信息,募集来的钱除了公司日常开销,其他的都用于兑付到期的投资人。借款信息都是真的,但是我不知道是哪儿来的。但是弄来的只是借款信息而已,不是真的找借款人来公司借钱,这些借款人跟普慧金融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不会还款给普慧公司,所以我和张某5就把募集到的钱都用于公司日常开销和兑付之前的投资人了。
我和张某5到办公司的时候,就一直是公司的产品部经理成某在负责把这些借款信息包装成标的发布到平台上,所以我和张某5接手公司后,还是成某来负责这个事情。我们来之前公司就是这种模式,借款人相信公司。纸版的纸质合同,就是成某提前把空白的借款合同打印好,然后他一个人把合同上的信息都填写完,包括叶碎川、佘俊初的名字、借款人的名字,上面按的手印也是成某按的。但是我不知道平台上发布的照片是否有这个合同。成某写这些空白合同,他肯定知道他写的借款人都没有向普慧公司借款的事情,因为他肯定看到过买过来的借款合同的照片,他就是照着这些照片来写的空白的借款合同,照片上的出借方又不是叶碎川、佘俊初,他却把出借方写成叶碎川、佘俊初,所以他肯定知道这是假的。但我不知道平台上发布的照片上有这个合同。我们来公司之前,公司就这样做,我们就照做了。这些信息是张某5给我,我又转交给成某的,我没有核实过,但我知道杭州那边来的借款信息里没有电话号码。你们看到的合同上面的电话号码可能是成某自己编的。
P2P这个行业是需要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的,如果没有资质就做P2P这个行业,就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当时找佘俊初的时候就是防止公司一旦经营失败,我和佘俊初来承担这个法律责任。张某5有资金、有资源,我必须跟着张某5才能做,我自己单干不了,所以我就愿意承担风险。
5.被告人佘俊初的供述证实:
2017年我在温州通过我表妹刘晓莲认识了方放。2018年初,方放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朋友张某6,在做P2P融资,问我要不要一起,我说行。然后2018年九、十月份,方放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杭州,那里有一家P2P平台,打算让我一起接手,我当法人,后来因为资金没谈拢就没接。2018年11月,我在老家做厨师的时候,方放给我打电话说叶碎川在武汉这边接了一家公司,就是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每天都有人往里面存钱,让我先去帮忙,后期可能接手这家公司,赚了钱大家一起分。然后十一月份我就来武汉了,见了方放、叶碎川、张乐渝、张某6,他们说公司有个P2P平台,客户只要往里面充钱投资,就会有利息,把平台进的钱拿去做现金贷很容易赚钱,大家一起赚。支付给客户钱时给他们利息,利息多少是方放、叶碎川、张乐渝和闵某1、张某6事先定的,具体多少我不清楚。听说叶碎川是从陈建桥手上接下来的,张乐渝是帮叶碎川打理公司。方放和张某6比我早到公司一个星期左右,那个张某6先和叶碎川谈好的,然后才拉着方放和我进入公司。
我到公司一个月后,叶碎川、方放、张乐渝和张某6、我在百瑞景酒店谈过一次话,当时张某6提出来他出钱把公司买了,过户到我和方放的名下,他来掌控,我和方放具体做事,说叶碎川把他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都卖掉,把这些公司全部过户到我跟方放的名下,金喵科技过户给我,其他两家过户給方放,我和方放都是这三家公司的股东,每家公司我都占40%的股份,方放占60%的股份。2019年1月17日,我和叶碎川、方放、张乐渝去工商局做了变更,但因为我文化程度低,当时没仔细看,所以不确定最后过户了几家公司。2018年12月,我在百瑞景酒店旁边的宿舍和公司里多次听到方放、张乐渝、张某6三个人说以金店的名义借了朋友200万,当时从金店拿了七八十万的首饰,并且每个月金店的营业额也要转给对方,这两百万用于投进金钱猫兑付给客户。2019年2月4日我离开公司回了老家,之后再也没回公司。
我进公司前,实际控制人是叶碎川和张乐渝,之后就变成了我、方放和张某6。我在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公司没下过任命,但我在公司员工都叫我余经理。方放安排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比如说叶碎川安排过,公司有投资人提现,如果方放和闵某1在,就由他们签字,方放和闵某1不在的时候就由我签字。我也按照方放和张某6的指示去对接过金钱猫平台的维护,修改过一些平台数据,我不太懂,手机里有。我听说是因为之前的平台被苹果拒了,在苹果手机上搜不到“金钱猫”了,为了扩大客户量,需要重新包装,所以就让我改了。
公司是做P2P融资的,公司有一个叫“金钱猫”的平台,平台上有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半年的标的可以投,每个标的都有高额利息回报,平台用利息吸引客户,客户投资之后钱就到了公司,公司再把钱拿去做别的,比如说现金贷,但是现金贷具体怎么做我也不知道。还有线下的模式,张乐渝负责。我在2018年九、十月份第一次去杭州的时候,张某5和方放当时就跟我讲过。P2P是在网上向社会各种人募集资金,然后拿这些钱做别的或者自己用。我们在桐庐的一天晚上吃宵夜,张某6当时跟我说只要能接手到P2P平台,一年工资就有50万,做得好的话,平台融到了钱,能给我两三百万。公司都会先在网上发标融资,如果做得好,两三个月融资几千万,我们四个人(我、方放、张某6、老大)把钱分了,然后我和方放去公安自首,钱不上交,坐几年牢出来就能慢慢花了。
我在公司将近三个月,没有劳动合同,工资和生活费都是方放、张乐渝、张某6直接转给我的,不定期转账,最大的一笔是过年前张乐渝和方放给我转了4万元,有一笔是我直接从公司账上转了35000给我岳父用于还我的个人债务,总共合计有8万左右。我应该担任过两家公司的法人或者股东,金喵科技有限公司我是法人兼股东(60%股份),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我是股东(40%股份)。金店本来也要转到我名下,但是后来因为过春节我要回家就没有转。
叶碎川、张乐渝控制公司的时候就有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店名挂的是六福珠宝),金喵科技有限公司我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成立的,后来我又听方放他们说过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但是我不清楚具体是做什么的。我实际去过的只有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金店。这几家公司之间的关系我不清楚。
公司之前的实际控制人是叶碎川,张乐渝是叶碎川找来的,张乐渝是给叶碎川打工的。但是后来张乐渝不知道用了什么手段自己成了公司老板了。后来我和方放接手公司后,我和方放是实际控制人,但是我一般听方放的,我不懂这些东西,张某6不在公司任职,但是张某6一般每天都去公司和方放商量,他很少和员工直接接触。接手的公司都是已经运营一段时间了,公司员工每天都知道自己做什么,不需要我和方放再决定公司运营模式。
我知道公司还有线下的模式,是张乐渝负责,但是我不知道具体是做什么的。我听方放、张乐渝说过,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方放和张某6输过只要把马甲包做起来发布到平台上,就有新的客户进来投钱,这样平台就能融资到新的资金了。我理解的马甲包就是在网上的排位,例如在手机的应用市场里输入“理财”两个字,就会出来很多投资APP可以选择,越靠前的越容易看到,这样有新的投资人进平台投资,平台就有钱进入。我们本来就是打算平台融资到钱后,我们把钱一分,再把公司继续转给其他人经营,这样就可以避免责任了。如果实在转不出去,那也只能坐牢了。我有三张银行卡交给了公司账务用于平台走账,银行卡都由公司账务保管,但公司只用了招行尾号8981的卡,一、二月一共进账和支出都是99.2万,其中有3.5万元是我自己操作从银行卡充值到微信钱包里给我岳父偿还个人债务。还有一张汉口银行的卡和一张工商银行或是建设银行的卡。招行的手机银行显示的是出去了99.2万元。手机银行转给了普慧金融公司、闵某2、闵某1。但是公司财务除了我的银行卡以外还有张乐渝的卡,我不知道他的卡进出了多少钱。
我听说过公司在做小额贷款业务,但我不清楚流程,是张某6在负责这个。我没有签过合同,这些合同(公安机关在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搜查到的有佘俊初签名的借款合同)不是我本人签的,虽然是我的名字,但不是我本人的字,我从来不知道有这回事,也没委托过别人签。车标是张某6负责,我看到张某6给别人打电话买车标,每次打完两三天后,就有人给邮寄一个U盘过来,里面都是车标和房标,有身份证、驾驶证、车的照片、车牌的信息,一般两三万买几千套,但我不知道纸质版合同是哪儿来的。
财务有万某、余某、周某三个人。方放和我有权力转出去,财务认我和方放签的字,其他人要转钱,必须要他或者我签字或电话同意。2018年12月前由叶碎川和张乐渝领导和管理,财务用张乐渝的卡走账。2018年12月之后,由我和方放接手,财务用我的卡走账,金店仍然用张乐渝的卡走账。
2018年12月,方放和那个张某6把金店抵押贷款了200多万,然后叶碎川就离开公司回老家了,应该是给了叶碎川钱用于买公司,但是我不知道具体多少。张乐渝留在公司开展线下业务。
当时我和方放从叶碎川和张乐渝手上接手公司的时候,我和方放两人一分钱都没有花,接手公司的钱都是张某6出面搞的,我认为张某6是老板,而且平台上发布的车贷、房贷等企业贷的标的都是那个张某6买过来的,他能掌握着平台上的标的来源,张某6和方放都说过张某6不承担任何风险,平台出了事由我和方放承担责任,如果赚了钱就给张某6分钱。张某6从平台拿过钱,但是我不知道有多少,我知道从平台转出给过张某6的钱有20万。
6.被告人吴红萍的供述:
我在普慧公司的工作时间是从2015年10月22日至2018年6月23日。我离职是因为感觉公司在做违规操作的事情,我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有些事情公司负责人非要我做,我没有做,公司就将我换掉了,我也就离职了。
我在公司工作期间,财务部一共4个人,分别是总账会计、平台会计、总账出纳、平台出纳。我一进公司就是做的总账会计,平台会计是万某,总账出纳是陈某2,平台出纳是余某。平台出纳余某的工作是负责每天统计“金钱猫”平台投资人充值的金额,提现的金额和提现利息,并制成表格交给万某审核,平台会计万某的工作是负责每天审核余某提供的“金钱猫”平台每天投资人充值金额、提现金额和提现利息的数据,审核确认完后签字并交给公司老板陈建桥或者雷某1签字确认。简单的说就是负责平台的资金的进出,总账出纳的陈某2的工作是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进出,并且审核每天万某提交的平台充值金额和提现金额的数据,也包括公司日常开销支出和公司投资的支出。总账会计我的工作是负责公司所有资金进出做账,其中包括给平台资金进出做账,这是根据万某提供的平台每日进出数据表做账,这些数据表都是经公司老板陈建桥和雷某1签字确认后我才做账的,然后每月制作成月报表交给公司老板审核。
余某是从平台上到处当日的充值和提现的excel数据表交给万某,万某再制作一张报表,上面详细记载了平台每日充值的投资人姓名、平台账号、充值金额、充值银行卡号、提现的客户姓名、平台账号、提现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提现银行卡卡号。投资人的利息核算是万某负责。
我进公司之前,公司表面上黄某、王某2、赵某等人是股东,具体法人我不清楚,但实际控制人是陈建桥,我进公司后,表面上看闵某1是法人,股东有徐某1、雷某1的妈妈,实际上他们都要听陈建桥和雷某1的,当时公司分财务部主管是我,金钱猫、黄金喵平台的万会计、金店王鑫会计、花博汇的柏会计;行政部主管是钟某,产品部主管是张某2,营销部主管是徐某1、闵某1。
公司主要经营是“金钱猫”和“黄金喵”两个平台上的投资理财,“黄金喵”平台上有活期标有:“灵活猫”,期限随存随取,年化率不到10%。定期标的有:“月月涨”,期限1个月,年化率10%;季度喵,期限3个月,年化率12%;“半年喵”,期限6个月,年化率13%;年丰收,期限12个月,年化率16%;“克隆喵”,期限24个月,年化率18%。“黄金喵”平台的账目是由王鑫做的,具体有哪些我不太清楚,我只知道“黄金喵”平台是跟金店实体绑定的。陈建桥和雷某1还用平台提出来的钱先后成立了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皇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以这三家公司的名义进行了投资,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投资了2000多万元开了一家金店六福珠宝。金皇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资了1000万元拍摄网络电影。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资了800多万元开了一家麦咭亲子乐园。雷某1以个人名义从平台提出了1000多万元来炒虚拟货币(比特币)。陈建桥从平台提现2500万元给公司的高老师和周筱渝(音)专门给他们为公司炒股作为短期投资,但是他们都把钱亏了,据我所知高老师亏了800万。陈建桥还以个人名义从平台提现2000万元成立一家叫跃渊汇基金公司,之后他只还了1000万元。陈建桥以方中惠普名义从平台提现2000万元用来购买奥翔体育的原始股和股权投资。
公司的投资人充值的钱出去投资,这些都是经过陈某2和我签字的,我和陈某2签字也是属于走过场的,主要是公司老板说了算。我直接对公司老板陈建桥负责。陈某2每天会给陈建桥汇报一份公司的资金日报表,万某会每天给陈建桥汇报一份平台上的充值、提现日报表,我每个月根据陈某2和万某提供的日报表和一些报销单制作一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给陈建桥汇报一次。
公司一开始是没有项目的,后来陈建桥和雷某1投资的项目也是亏得多,公司一直是拿后面投资客户的资金来兑付前面投资客户的本息。公司投资客户主要是公司营销部的人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和在各大网站上推荐“金钱猫”平台,在平台上推广优惠活动来吸引投资客户。公司有队员工的业绩的奖励制度,完成一定的金额就会有一定的提成,完成金额越高提成高就越高,公司还要求员工拉自己亲朋好友进来投资。在我任职期间有多少资金进入公司我记不清楚,公司所有资金的进入99%都是来源于平台,因为平台上每天都有投资有提现,只要连连支付上面有剩余的资金,陈建桥和雷某1就会让我们会计把平台上的资金转出来,转到他们个人的卡上,个人银行卡有:雷某1,交行;闵某1,招行;肖某,建行;张某2,建行;陈建桥的女儿陈某1,招行等。首先陈建桥、雷某1提出将平台上剩余的资金转出,然后就让出纳陈某2在白纸上写一张凭条,接着友万会计和我进行审核确认签字,最后由陈建桥或者雷某1签字同意,平台会计和出纳一起操作完成。除了公司的日常开销、人员工资的支出,陈建桥和雷某1还用平台提出来的钱先后成立了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皇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以这三家公司的名义进行了投资。
转账到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有多少我不记得了,账目我交接的时候都交给陈会计,这个陈会计是陈建桥请来的。后来我听金店的王鑫会计说,陈会计让他调账,还听说后来接手的张某6同意他们把财务主机硬盘和账目都带走了。
在我工作期间,每个月向陈建桥汇报的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和利润情况都是亏损的,每个月大概都亏损一两百万。付给投资人的利息都是从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连连支付公司和富某公司的账户中的钱付给投资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钱是投资人充值来的。公司也向平台充过钱,但是公司往平台充值的钱也都是先从平台提现出来的,没有用完后又冲进平台的。
我知道的是投资人在我公司平台上投资,我公司支付给投资人比银行高很多的利息。“金钱猫”平台上的标的是由我公司的产品部和营销部负责制作的。
我进公司的时候公司就用个人银行卡作为公司账户使用了,办了很多个人银行卡用于公司日常开支、从平台上授权投资人投资款、向平台充值、支付投资人利息和本金。我只有固定工资,2015年10月刚入职的时候每个月4000元,2016年的时候工资涨到6000元每个月,2017年11月左右工资涨到7000元每个月。另外就是每年有一万元的年终奖,公司老板陈建桥每年会给所有财务人员红包,我一共拿了一次4000元和一次5000元的红包。
我不清楚我们公司有没有募集资金的资格,但是听老总说是有备案的。但我感觉有些地方是违规的:第一。募集资金的平台应该是在第三方托管,账户的钱只能由第三方托管账户转到我们公司的对公账户,但每次平台托管账户的钱超过五百万,陈某3都要求公司的平台会计与出纳转到公司管理的多张信用卡上,我认为这不合规;第二,公司老总个人没有任何资金投入,都是通过募集资金周转,但一直亏损,没有有效的收入。公司只能用后面募集来的资金支付以前的利息。
针对本案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一、对本案事实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
1.关于被告人陈建桥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没有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
(1)证人闵某1、黄某、徐某1、闵某2、毛某1、万某、张某2、钟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吴红萍的供述均能证实,在2015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陈建桥系普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经营,掌握公司的大小事务,相关财务工作需要经过陈建桥签字同意。同时,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的供证实其购买普慧公司是与陈建桥进行洽谈,其供述亦能印证陈建桥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2)在案上海芒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津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查询凭证等书证,结合公安机关所查询的“金钱猫”平台二级债权列表,能够证实“金钱猫”P2P平台上发标的“财富你好”、“网金社”、“易投资”、“拍拍贷”、“陆金所”等多家平台购买的二级债权系虚构;
(3)审计报告显示,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7月23日,陈建桥等人将公司转让给叶碎川、张乐渝前,“金钱猫”平台共计收到投资充值1371181470.94元,投资人提现1280307670.28元。收到的投资款主要转入陈某1、雷某1等人的个人账户,其用于投资的资金规模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陈建桥所辩称其具有偿还能力的辩解,与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不符。
综上,根据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以上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陈建桥客观上以诈骗方法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叶碎川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没有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
(1)证人闵某1、徐某1、闵某2、万某、周某、张某2、王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建桥的供述,以及相关辨认笔录能够证实,叶碎川和张乐渝于2018年7月到普慧公司与陈建桥洽谈公司转让的事宜,之后叶碎川、张乐渝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证言、供述、辨认笔录另有相关股份代持协议予以印证。足以证实叶碎川系普慧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2)叶碎川、张乐渝等人虚构了以叶碎川为出借人的虚假车贷、企业借款合同,并将虚假的借款合同包装成标的后在“金钱猫”平台上发布;
(3)审计报告显示,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叶碎川、张乐渝控制普慧公司期间,“金钱猫”平台共计收到投资充值人民币47691169.48元,投资人提现15612080.5元。非法募集的资金由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控制,除兑付到期本金和高额利息外,余款被其个人占有、使用。
综上,根据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以上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叶碎川客观上以诈骗方法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方放提出张乐渝等人仅将金钱喵公司和文化传媒公司转让给方放,但“金钱猫”平台没有转让,方放等人对财务也没有控制权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方放并非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工商信息资料显示,2019年1月,方放先后取得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北金喵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虽普慧公司的工商登记股权未发生变更,但张乐渝、方放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对普慧公司转让给方放的事实供认不讳,另有证人闵某1、闵某2、万某、周某、成某、余某、吕某1等人的证言,证实方放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被告人方放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对普慧公司、“金钱猫”平台没有实际控制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方放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认定方放等人利用“金钱猫”平台收到293人投资充值人民币6670664.98元系事实认定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交易数据、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交易数据以及金钱猫P2P后台管理系统中充值类型为其他充值方式的交易数据汇总,经审计,集资参与人在平台共计充值6632421.09元,提现1121941.45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5510479.64元。本院依法认定该时间段方放等人集资诈骗的犯罪金额。辩护人根据审计报告初稿对集资参与人投资充值金额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佘俊初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辩解。经查:(1)根据被告人佘俊初本人的供述,结合本案其他在案证据证实,佘俊初对公司从事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系明知,其仍听从方放等人安排,在金喵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法人或股东,并且提供其个人银行卡用于公司走账,在相关财务审批材料上签字,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故佘俊初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2)在案同案犯的供述及其他普慧公司员工证言,均不能证明佘俊初在普慧公司有具体职、责、权,对公司经营、人事亦不具有支配权,其虽在相关财务审批材料上签字,但决定权仍在方放处。结合被告人方放、佘俊初交代“出了事”就准备让佘俊初承担责任的供述。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佘俊初系普慧公司实际控制人。故被告人佘俊初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并非普慧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二、对本案定罪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
关于被告人陈建桥、张乐渝、方放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1.陈建桥时期,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普慧公司的名义对外谎称从“拍拍贷”、“网金社”、“陆金所”、“财富你好”、“易投资”等多家平台购买了二级债权,包装成标的在“金钱猫”平台上发布;2.张乐渝、叶碎川时期,其虚构以被告人叶碎川为出借人的虚假车贷、企业贷借款合同,并将虚假的借款合同包装成标的后在“金钱猫”平台上发布;3.方放、佘俊初时期,虚构以被告人佘俊初为出借人的虚假车贷、企业贷借款合同,并将虚假的借款合同包装成标的后在“金钱猫”平台上发布。被告人陈建桥、张乐渝、方放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非法募集的资金被其个人所占有、使用。上述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陈建桥、张乐渝、方放对吸纳的社会公众资金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对本案量刑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
1.关于被告人叶碎川、方放的辩护人提出叶碎川、方放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闵某1、徐某1、闵某2、万某、周某、张某2、王某1等人的证言,以及陈建桥、张乐渝、佘俊初的供述证实,叶碎川、方放先后成为普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非法募集的资金由其控制,除兑付到期本金和高额利息外,余款被其个人占有、使用。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叶碎川、方放均不处于次要或者辅助地位,不构成从犯。故辩护人提出叶碎川、方放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叶碎川的辩护人提出叶碎川与陈建桥、方放、佘俊初、吴红萍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叶碎川伙同张乐渝共同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其仅对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利用“金钱猫”平台非法集资所募集的资金承担刑事责任。起诉书并未指控叶碎川与陈建桥、方放、佘俊初、吴红萍构成共同犯罪。故辩护人提出其与陈建桥、方放、佘俊初、吴红萍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桥、叶碎川、张乐渝、方放、佘俊初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中被告人陈建桥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90873800.66元,被告人叶碎川、张乐渝共同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32079088.98元,被告人方放、佘俊初共同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5510479.64元;被告人吴红萍伙同他人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371181470.94,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计,“金钱猫”P2P线上投资平台运营期间,共收到6139人充值1425505061.51元(其中用户名空白的充值11914384.31元),共有12937人提现1303080832.48元。提现金额中,7051人无充值记录,但从平台提现6039140.24元(其中5949134.24元系在陈建桥、雷某1控制普慧公司时期提现,90006元系在方放、佘俊初控制普慧公司时期提现)。对上述无充值记录的提现人,依据现有证据不应计入集资参与人提现金额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建桥、方放、佘俊初集资诈骗的犯罪金额予以调整。
在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建桥、叶碎川、张乐渝均先后担任普慧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实施了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控制非法集资资金,对三被告人可不区分主犯、从犯。在被告人方放、佘俊初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佘俊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红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作为主管会计,协助陈建桥利用“金钱猫”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后从公司离职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乐渝、佘俊初、吴红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红萍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乐渝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在案被冻结、扣押本案被告人的资金等,依法予以追缴;其他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依法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建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碎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33年4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乐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32年3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方放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30年6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佘俊初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6年4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吴红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对扣押、冻结被告人相关的资产追缴后所得款项,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扣押、冻结被告人相关资产详见附表)
八、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主机、一体机电脑、手机、显示器、电脑配件、摆件、黄色方块、银色方块、公司纸质资料箱、身份证、驾驶证、会员卡、护照、银行卡等物品,由其依法处理。
九、公安机关查封在案的雷祯名下房产,由其依法处理。
十、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本案被告人在各自造成损失范围内依法退赔给案件集资参与人。
十一、本案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的款项,根据案件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损失按比例予以返还。(集资参与人的确损名单见审计报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 毅
审判员 田 炼
审判员 许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林颖

扣押、冻结被告人相关资产表
1.现金:(1)湖北普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处收缴的现金人民币696.9元;(2)被告人吴红萍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冻结银行账户:
(1)湖北惠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商户账户;
(2)湖北惠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楚河汉街支行账户52×××48;
(3)湖北黄金喵珠宝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亭支行账户42×××49;
(4)湖北金皇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亭支行账户42×××14。


评论

《 “金钱猫 2020.12.31……金钱猫理财平台被告人陈建桥、叶碎川、张乐渝、方放、佘俊初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吴红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建桥伙同雷某1(在逃)搭建“金钱猫”P2P线上投资平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普慧公司的名义对外谎称从“拍拍贷”、“网金社”、“陆金所”、“财富你好”、“易投资”等多家平台购买了二级债权,包装成标的在“金钱猫”平台上发布,采取在网络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文章、视频等方式进行宣传,以高额回报(10%-14%年化利率)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非法募集的资金由被告人陈建桥和雷某1控制,除兑付到期本金和高额利息外,余款被挪作炒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及个人占有、使用” 》 有 2 条评论

  1. 请求把本金还回受害人吧,要是10万还个100元回给受人,坐个几年牢就完事了,以后人人效仿。

  2. 现在案子已经判了,下一步什么流程呢?什么时候会兑付呢?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