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和所 2019.6.28……金和所平台谢祖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谢祖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刑初268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祖强,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众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及“某某集团”总裁助理,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健超,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2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祖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19年5月31日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晨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祖强及其辩护人张健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祖强伙同陈某1(已起诉)等人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易亨大厦809室上海众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内,通过“金和所”网上借贷平台向不特定人销售投资理财产品,变相吸收资金,并向投资人承诺高额返利,年投资回报率为6.9%至10%。经审计,上述被告人吸收200余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9800余万元。
被告人谢祖强于2018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祖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祖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当庭辩称其不应对担任“某某集团”总裁助理期间上海众苑公司非法集资的数额负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过高;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同被告人,另认为:1、本案系单位犯罪;2、谢祖强系从犯;3、谢祖强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祖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谢祖强伙同陈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上海众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众苑公司)的名义,通过“金和所”网上借贷平台向不特定人销售投资理财产品,并向投资人承诺高额返利,非法吸收200余名报案投资人共计人民币9800余万元,造成上述报案投资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余万元。后被告人谢祖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上海众苑公司的上级公司“某某集团”退缴人民币2000万元(另案处理)。另,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谢祖强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15万元在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主体证据
上海众苑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明:上海众苑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法定代表人陈某2;股东为陈某2,持股比例49%,深圳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证券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等。
(二)投资人证言
1、投资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份,我通过网络搜索的一个理财交流群,发现一个叫“金和所”网上投资平台,开始我以我自己的名字开始进行投资,开始先投资了一笔20万元,一个月本金和利息都已收回,当时是年化收益率为6.9%,挣了1160元利息,后来就陆陆续续开始投资,先后我用五个人的名字开始这个平台投资,分别是我、我妈陈某4、我爱人杜某、我岳母王某1以及我朋友王某2,我之前的投资利息跟本金都收回了,我就没有统计,最后一次投资了大约有30笔左右共计人民币680万元,没有收到本金和返息。我没签过合同,就在其网络平台内进行注册账号后开始投资。我不知道该公司是否有具体项目,只知道他们的官网上写的某某集团下属的企业,某某集团是一个大的集团公司,感觉比较有实力。公司从平台内可以提现到个人账户,每一笔都是一个月到期然后连本带利结清,年息为6.9%左右。我投资企业为借款,全部是某某集团下属的企业。
2、杨某等200余名报案投资人的证言、报案材料及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材料证明:上海众苑公司通过媒体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投资人进行公开宣传,承诺高额返利,通过借款等方式向投资人非法集资的情况及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三)其他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
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某某集团董事长李某某,总裁姓刘,副总谢祖强,谢祖强主要负责上海众苑公司,上海众苑公司是某某集团的子公司。2017年6月中旬,我到上海众苑公司工作,任总经理,负责“金和所”线上投资理财平台的全面管理。陈某2是公司挂名法人,公司办公地北京市朝阳区易亨大厦809室,公司主要经营的就是在“金和所”的平台进行网络借贷形式的投资理财。“金和所”由我公司品牌部和商务部共同撰写投放媒体的宣传文本,通过网易、财经等新闻媒体的手机端进行宣传。投资人通过手机在“金和所”投资理财平台直接注册账户,进行实名认证,并绑定银行账户,就可以购买平台上发布的借款项目进行投资,要将准备投资的额度从银行账户转账到平台上注册的账户上,进行购买,金额会转入到标的平台账户,购买的标的满标开始计息,到期返还本金和利息。使用的是上海的双乾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2016年9月1日,“金和所”线上网络投资平台开始运营。标的都是借款企业用自己企业的电子承兑汇票进行质押借款,期限有一个月年化收益率6.9%、三个月年化收益率8.8%、六个月年化收益率10%。投资客户一部分是渠道客户,都是集团谢祖强推荐过来的客户,除了正常的年化收益率,还有投资额1/29的分红;其他的都是自然流客户,除了正常的年化收益率,还有投资额1/26的分红。上海众苑公司通过“金和所”平台共吸收了大概7000人左右,总金额累加涉及7亿元,现在到期未兑付涉及金额5000万元,大概涉及300人。
“金和所”平台发布的融资单位是某某集团位于顺义的总部一个叫张莲霞的以邮件的形式把借款企业的信息发给上海众苑公司的产品经理,产品经理与风控对借款项目进行简单的审核和资料补充,再由运营经理江某与集团的一个叫洪江梅的会计对接,在三方支付平台双乾支付开通借款企业的对公账户。平台融资金额达到了企业借款金额后江某会提醒洪江梅那边金额够了,具体谁操作把钱给借款企业我就不清楚了。双乾支付平台是借款企业自己开的,然后把账号和借款企业的联系电话提供给平台,运营人员再把借款项目推送到平台,投资人投资的资金是直接进到这个企业对公账户里的。提款的工作由谁来完成这个我不清楚了。还款也是江某和洪江梅对接,到期的借款企业投资人资金和利息情况都是江某统计,然后发给集团的谢总,到了11月份才给我也发一份。平台没有资金池,投资人资金是直接进入到融资企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的对公账户里的。
2017年10月中旬的时候,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做的活动太长,导致渠道无法在平台上追加投资额,让我追加一个力度大的活动,并在当天挂到网上,以后平台活动只能是7天。2017年11月6日,李某某打电话跟我说“金和所”融资太慢,如果在没有投资人加大投资额,这周末平台会完蛋,让我自己看着办。
2、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15日,我到上海众苑公司任公司运营副总监,主要负责“金和所”网络信息平台网站的设计、网页的结构图、填充网站发布的债权信息(这个信息是由金融产品经理来做的)、与腾讯公司洽谈企业QQ的合作,做公司腾讯QQ客服用,还有按照“金和所”网络信息平台的实际控制人谢祖强做他安排的签报(我在网上编辑投资标的并发布)。2017年2月底,我调到商务部任商务总监,主要负责谈第三方媒体平台做“金和所”网络信息平台广告位的投放。
上海众苑公司是某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众苑公司的“金和所”网络信息平台网站所募集资金的借款企业都是某某集团的子公司和某某集团找的合作企业。“金和所”平台募集的资金都是由某某集团的财务管理。上海众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谢祖强,负责设计平台、包装企业债权,2017年6月份,陈某1到公司全权负责管理“金和所”平台。
投资人在双乾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拿身份证、姓名、手机号、银行卡注册投资账户,根据“金和所”平台发布的借款企业债权标的,进行投资,投资分30天,获得年化6.9%的收益,二个月获得年化7.9%的收益,三个月获得年化9%的收益,附着借款企业的介绍,到期后借款企业把投资人的金额和收益一起通过双乾支付的对公账户转给投资人,投资人在平台上申请提现,某某集团的财务把借款企业在双乾开设的账户资金转到投资人账上。2016年10月、11月份,我看到借款企业有某某集团所经营的民营水电站和房地产,借款个人有李某某的儿子李某2。“金和所”平台募集的资金都是由“金和所”平台总经理谢祖强和某某集团的财务控制调配,我具体不清楚到那些公司了。“金和所”平台收取借款企业的信息服务费,具体服务费是谢祖强跟风控部门来定的。“金和所”平台投资人来源主要通过百度推广如百度知道,在理财的新闻网站如中华网、环球网这些媒体网站发布,在央视CCTV证券频道拍企业宣传片等。“金和所”总共募集7亿元,累积注册用户6万余人,到目前还有5000万元没有兑付。
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我到上海众苑公司任技术经理,主要负责“金和所”网络信息平台的搭建,我根据公司各部门设计的平台文字内容,对网络的前端进行展示和后台代码编辑,解决网站的技术问题,保障网络正常运行。上海众苑公司是某某集团控股的公司,宣传文案上说公司有水电站项目和厦门第一高楼。上海众苑公司的“金和所”网络信息平台网站所募集资金的借款人都是个人和某某集团找的借款企业。
“金和所”网站日常运营的资金都由某某集团的财务控制。2017年7月份,陈某1到公司全权负责管理“金和所”平台。商务部总监是陈某4,技术部总监是我,高级推广经理江某。网站介绍“金和所”是某某集团旗下做互联网金融的中介平台,通过双乾支付托管,投资人在双乾网络平台开户投资账户,然后充值,根据“金和所”平台发布的借款人发的借款标的进行投资。借款人把钱充到对应的双乾支付账户上,投资人申请提现。“金和所”平台集团的资金都是借款人提出去了,具体不清楚。“金和所”平台募集总金额7亿元。
4、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8日,我到上海众苑公司工作,任高级推广经理,属于运营部下属,负责互联网广告监测、网站浏览量、访客量统计、“金和所”平台交易量统计、活动策划、借款企业到期还款数据导出。公司办公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易亨大厦809室,公司主要经营的就是在“金和所”的平台进行网络借贷形式的投资理财。公司CEO陈某1,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还有一个集团的负责人是谢祖强,我接触不多。公司下设财务部、人事部、风控部、商务部、技术部、运营部等部门。投资人通过手机在“金和所”投资理财平台直接注册账户,进行实名认证,并绑定银行账户,就可以购买平台上发布的借款项目进行投资,要将准备投资的额度从银行账户转账到平台上注册的账户上进行购买,金额会转入到标的平台账户,购买的标的满标开始计息,到期返还本金和利息。使用的是双乾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我到上海众苑公司任行政主管,具体负责后勤工作,主要是办公用品、日常生活用品采购,如购电、提醒财务缴纳租赁费用、员工考勤等。公司主要经营互联网金融,就是“金和所”线上网络投资平台的经营。公司CEO陈某1,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我入职时公司平台已经开始运营了。某某集团董事长李某某,总裁刘某某,总裁助理谢祖强。总裁刘某某和谢祖强具体负责上海众苑公司。
6、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我受某某集团委托作为清算小组来处理“金和所”平台退还投资人投资款一事,现已退缴人民币2000万元。
(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交易明细、《债权转让协议》及《谅解和免责书》、“乾多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提现、汇款、投标、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经审计,(1)上海众苑公司在“乾多多”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投资用户8541个,充值金额共计6.2亿余元,提现金额5.7亿余元,其中实际投资损失注册用户436个,实际损失金额5210余万元。在实际投资损失人中有185人(183个注册用户,其中2人未在注册用户中)与上海众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谅解和免责书》,上海众苑公司共支付清偿资金1910余万元;未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谅解和免责书》注册用户253个,实际投资损失2840余万元。(2)在案已报案投资人中,有106个注册用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谅解和免责书》,收取清偿资金1460余万元。(3)融资企业通过平台发布投标,累计融资金额7.2亿余元,累计提现7.1亿余元;累计从平台返还投资人本息6.7亿余元。涉及融资企业共45家,未完全还付融资金额的企业29家,未还融资金额5280余万元(融资金额不包含后台充值、红包及非融资个人小额收款)。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谢祖强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证明:2016年8月到2017年2月,我是上海众苑公司负责人,主要协调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工作,还有“金和所”平台的财务、人事、行政的工作。我当时接替的是贾某某,2017年2月到2017年11月,我到某某北京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当总裁助理。我走了以后上海众苑公司的负责人是沈某。“金和所”换了两任负责人后,陈某1是2017年6月上任的,在此期间,我作为总裁助理代表李某某偶尔向“金和所”负责人传达指示和工作。我打电话给陈某1过问平台业务情况,她跟我打电话就是问平台的运营经费问题,我再向李某某汇报。业绩不好的时候,李某某都是会直接打电话过问。
公司下设技术部、运营部、品宣部、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商务部。技术部负责人高某,负责“金和所”线上平台的技术工作、数据维护和平台的正常运行;运营和渠道负责人是陈某4,具体包括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和借款标的挂到网上,维护平台运营数据,双乾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对接工作;江某也是运营的,主要是给陈某4当助理,负责数据运营、数据统计和分析。
“金和所”融资平台运营的时间是从2016年9月份开始运营的,一直到2017年12月出问题不能给投资人兑付。“金和所”平台主要是帮助中小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人的钱都是通过第三方打给需要钱的中小企业的,我们主要收取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的万分之零点五。我们都是按照平台上说的利息(应该是年化收益6.9%)付给出款方,但我们都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给的。第三方平台是“乾多多”。“金和所”这个平台主要是通过渠道这边推广的。公司总计募集资金我记得是1亿多元,大概约有1600余人投资。“金和所”平台的借款人都是厦门那边的某某集团给的借款人,北京这边的运营部和厦门那边的张莲霞直接对接工作要材料,然后由北京这边的产品部包装后上线,借款人都是真实的,厦门的集团那边把借款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借款合同都提供了。
被告人谢祖强的当庭供述证明:我到某某集团当总裁助理后,主要协助总裁刘某某进行工作,刘某某主要负责集团的农产品贸易这部分。上海众苑公司主要是集团董事长李某某直接给陈某1打电话安排工作,有时候刘某某也和上海众苑公司对接。我偶尔也和陈某1联系,陈某1给我打过两三次电话,问我集团什么时间给员工发工资,还有就是李某某让我打电话了解上海众苑公司的业务情况,大概有三四次。我的工资约定是年薪30万元,没有提成,但实际没有那么多,我每月就发一万多元。
(六)综合证据
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谢祖强于2018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扣押清单、案款单证明:(1)案发后,“某某集团”退缴人民币2000万元。(2)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谢祖强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15万元在案。
3、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谢祖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均予以核实,对于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祖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且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祖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祖强关于其不应对担任“某某集团”总裁助理期间上海众苑公司非法集资的数额负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过高的辩解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同案陈某1、江某等人的证言与被告人谢祖强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谢祖强在担任“某某集团”总裁助理期间仍负责与集团下属的上海众苑公司进行业务对接,故被告人谢祖强应承担其担任集团公司总裁助理期间上海众苑公司的非法集资数额,被告人谢祖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谢祖强的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上海众苑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为主要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谢祖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且报案投资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已挽回并出具谅解,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但辩护人关于谢祖强系从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祖强前期作为上海众苑公司的负责人,负责上海众苑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后期在“某某集团”任总裁助理期间亦负责与集团下属的上海众苑公司进行业务对接,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犯罪数额达9000余万元,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责令被告人谢祖强继续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在案之款项一并处理。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谢祖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祖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祖强继续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投资人名单另附)
三、在案之人民币十五万元,用于执行本判决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磊
人民陪审员 李 欣
人民陪审员 邢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苗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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