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2018.10.9 2019.9.24……【法院判决书】被告人郭瑞、吴恒犯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9.24)……被告人耿涛、李明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10.9)

郭瑞、吴恒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集资诈骗 案  号 (2019)晋01刑终989号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01刑终989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瑞,男,1990年3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专文化,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住址:太原市晋源区晋源镇店头村旧村87号2号,拘前住太原市晋源区晋源镇风峪新村晋阳苑小区。2018年3月20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恒,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中专文化,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2018年5月8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瑞、吴恒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晋0105刑初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瑞、吴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审查案卷证据及上诉材料,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郭瑞、吴恒等人利用中介租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和信摩尔内办公场所,成立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第一年投资购买“中华绝版钞”、“红邮盛典”等收藏品,第二年以翻两三倍价格回收或按月付高息为诱饵,雇佣业务员在繁华街道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等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诱使群众在其雇佣的业务员帮助下签订《投资协议》和《藏品挂牌托管协议》、《返现协议》等方式,并全部用化名开展业务,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6年10月中旬,郭瑞等人将该公司转手于耿涛(已判决)后携集资款逃匿。耿涛接手该公司后,雇用新的业务员同样使用化名,并让业务员联系之前的投资群众以“整版钞”的投资利润更高为诱饵骗取客户用之前投资的“中华绝版钞”加价7000元至13000元不等换购“整版钞”。被联系换购的受骗群众将已购买的“中华绝版钞”加价换购为“整版钞”后,耿涛、李明等人于2016年12月底携集资款逃匿。
根据经公安机关委托的山西瑞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对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会计鉴证的报告显示,被告人郭瑞控制该公司期间,涉及报案群众119人,涉及合同金额总计5180773元,返还利息11702.5元,实际损失金额5169070.5元。
经核实,涉案藏品多为伪造或者价值低廉,并不具备收藏价值,且涉案公司并没有有在相关文交所进行上市交易藏品的资质,从未真实上市交易,涉案藏品并不存在短期或长期内翻倍升值的情况。经依法统计,被告人郭瑞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额为5180773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19人,造成实际损失为5169070.5元。被告人吴恒作为涉案公司的负责人之一,伙同郭瑞非法集资总额为5180773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19人,造成实际损失为5169070.5元。
另查明,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郭瑞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营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郭瑞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营盘派出所投案,次日被送至太原市第二看守所羁押。2017年7月5日被告人吴恒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西安市东关南街派出所刑事拘留,2018年5月8日被西安市东关南街派出所释放并转换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将其从东关南街派出所押解回并,于同日送至太原市第二看守所羁押。
2、集资参与人常晋华、王俊花、郭敦化、阎玉欣等119人的举报材料及陈述证实,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和信摩尔内设立办公场所,在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第一年投资购买“中华绝版钞”、“红邮盛典”等收藏品,第二年以翻两三倍价格回收或按月付高息为诱饵,雇佣业务员在繁华街道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等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诱使群众在其雇佣的业务员帮助下签订《投资协议》和《藏品挂牌托管协议》、《返现协议》等方式,并全部用化名开展业务,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事实。藏品挂牌托管协议中可以反映投资群众投资的“中华绝版钞王”、“纪念钞王”等是四大文交所挂牌交易的藏品等内容;或藏品合作说明书中反映让群众购买藏品后变现回收等;《国宝猴方联返现协议》每月返现2%,《故宫国宝邮王返现协议》、《红邮盛典返现协议》等,返现12个月后,辅助文交所锁仓等。
3、常超洋的讯问笔录证实,化名晁阳。我和郭瑞、吴恒是2013年在郑州博客快递公司工作的时候认识的,大概是2015年年底郭瑞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干什么,我当时在可口可乐公司赚的也不多,于是他就邀请我到太原公司工作,我是在2016年3月份左右到的太原文藏公司工作,我到太原后郭瑞将我安排在和信摩尔背后的一个居民小区里,并且在这个小区里对我进行了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就是企业文化、销售技巧、公司的规章制度、产品知识。当时公司已经成立了,但是公司的名字当时叫太原博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我到了公司以后郭瑞又带我到工商局注册了一个公司叫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但是让我担任这个公司的监事,后期由于工商局到公司检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让我们公司重新注册一下,后期又注册了一个公司,但是叫什么名字我忘记了。我到公司的时候公司的办公地址在和信摩尔22层,后来搬到了27层。2016年10月底何跃到了公司,当时郭瑞和何跃一起给我们开了会,当时何跃说郭瑞在这边业务做得不太好,要把他安排在其他地方,之后郭瑞就离开公司就开始变成何跃在管理。
4、王东斌及吴晋伟的讯问笔录证实,其均系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该公司将藏品出售时宣传该藏品会在国家的文化产权交易所上市,上市后客户购买的产品经市场炒作后会升值,升值后该公司回收后上交文交所交易后出售获利,承诺客户的回收价格是在客户购买一年后以原价格的两倍回收。如“错版钞王”(又名中华绝版钞)和“纪念钞王”价格是16800元每套,向客户承诺的回收价格是32800元;文明邮票3980元,按月返现2%,连续返12个月。郭瑞、吴恒等人以及所有的业务员均使用化名。藏品购买后还劝说客户寄存在该公司,到期回收即可。
5、证人王某王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太原文藏天下的郭瑞,郭瑞通过我位于北京市马甸邮币市场的摊位购买藏品,买过很多种,有邮票类和钱币类,记得名字的有错版纪念钞等,我记得最贵的一套价格是2700元左右。从哪里进货的错版钞不清楚,是否有升值空间不知道,每套错版钞上的标价16800元或33800元是按照郭瑞的要求标的。郭瑞从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给我老公马刚龙卡内打了707300元是购买藏品的钱。吴亮(吴恒哥哥)从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多次向王某王某卡内打款544520元,是郭瑞购买藏品的钱,每次郭瑞都要打电话告诉我一声,我知道这是他让人打过来的。
6、辨认笔录证实,集资参与人白羽凤、樊素珍均可辨认出被告人郭瑞就是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郭正则”;集资参与人王皖英、常晋华均可辨认出被告人吴恒就是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张扬”。原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业务员王东斌可辨认出被告人吴恒就是该公司负责人之一“张扬”。
7、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租房手续及注销资料证实了该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为吴恒,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常超洋为监事;郭瑞为财务负责人。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吴恒租赁太原市长风街和信商座22层作为公司办公场所。该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注销营业执照。
8、太原文藏金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及租房手续等证实了该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为李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郭瑞为监事;高永永为财务负责人。2016年5月4日李峰租赁太原市长风街和信商座27层西户作为公司办公场所。
9、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关于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太原文藏金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关系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郭瑞、吴恒等人于2016年3月4日在太原市小店区注册成立了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和太原文藏金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其中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和信摩尔22层,太原文藏金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太原市小店区和信摩尔27层,经依法向报案群众进行询问,且根据报案群众提供的投资合同,被告人郭瑞、吴恒等人实际办公地点为和信摩尔27层,在其营业场所内挂的营业执照为太原文藏金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但在其与报案群众签的合同上所盖的章均为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同案犯耿涛于2016年10月份左右接手的公司也位于和信摩尔27层,且后期被告人耿涛等人与报案群众签订合同上所盖的章也是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章。
10、POS机相关资料及使用流水证实,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使用的POS机系被告人郭瑞用北京张氏梦雅商贸中心的商户名称开的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山西太原三营盘支行。
11、郭瑞工商银行卡(尾号8804)流水明细、常超洋工商银行卡(尾号3122)流水明细证实,有大量款项在常超洋、郭瑞、吴恒三人间流转。
12、中国工艺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部出具证明证实,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没有得到中国艺交所邮币卡交易部的相关授权,且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是中国艺交所邮币卡交易部的一级代理商,没有在中国艺交所邮币卡部中心开展过藏品交易。
13、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上海文交所未授权太原文藏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太原文藏金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该所名义开展业务,也未与太原文藏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太原文藏金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开展任何合作业务。
13、中国钱币博物馆出具证明证实,侦查机关提供的盖有中国钱币博物馆馆章的《中国钱币博物馆收藏证书》和带有中国人民银行徽标的《收藏证书》均系伪造。带有中国香港钱币博物馆的中国国际收藏协会徽标的证书,该馆不了解。
14、银行流水证实了被告人吴恒的工商银行卡(尾号8368)及绑定该卡的POS机的交易明细。
15、郭成奎及郭瑞的银行流水证实,郭成奎与被告人郭瑞尾号7492的建设银行卡之间有大量转账记录。
16、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有关郭瑞等人收取客户投资款后资金流向的情况说明、对郭瑞与马刚龙银行流水往来的补充说明及马刚龙银行流水证实,与收取客户投资款的主要POS机绑定的郭瑞尾号为8804的工行卡可以确定该卡发生的所有交易流水均与本案有关,且群众报案后,郭瑞将该卡于2016年11月2日注销。该卡自开户以来进账出账6687866.45元,根据进出账交易明细总结,该卡转给常超洋962259元,常超洋转给该卡387871元,据此共转给常超洋574388元;共转给吴恒792226元,吴恒给郭瑞转入142914.1元,据此共转给吴恒649311.9元;转给郭成奎卡670000元,转给马刚龙744700元。
17、售卖藏品照片及收藏证书复印件证实了涉案邮票、连体钞等收藏品及收藏证书的外观特征。
18、晋瑞祥鉴[2017]0139号关于对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会计鉴证的报告证实,经审计,太原文藏天下艺术有限公司报案人共119人,投资208笔,投资金额5180773元。报案人收到利息34笔,金额11702.5元,第一次实际投资金额5169070.5元,第二次投资28笔,投资金额875000元。报案人两次共投资6044070.5元。
19、被告人郭瑞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其化名郭正则。2015年12月份,我和常超洋(化名晁阳)、吴恒(化名张扬)当时还同时在河南郑州一个从事收藏品销售的公司工作,当时吴恒就提出我们自己成立一个类似的公司,并提议到太原开一个,之后我就辞职回了太原,常超洋和吴恒在2016年2月份左右也辞职来到太原,之后我们三个就开始跑手续,注册成立公司,当时我们三个就按照我出资40%、常超洋和吴恒各出资30%,我们三个就按照这个出资比例租了办公场所,购置了相关办公用品。2016年3月我和吴恒、常超洋在太原市小店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文藏天下公司,吴恒是公司法人,常超洋是监事,我是财务。我们公司主要负责销售收藏品以及寄卖收藏品,收藏品都是我跟吴恒在北京市一个叫马甸收藏品市场购买的。文藏天下公司成立的时候是在和信摩尔22层办公,但是在2016年5月份的时候,因为房东要把22层整租给一个律师事务所,所以就协商让我们搬到27层办公,当时就又以27层为注册地成立了文藏金典公司,但其实还是一个公司。2016年10月何跃找到我和吴恒、常超洋说要接收公司,当时长风街和信商座销售收藏品的公司比较多,竞争比较激烈,而且市场也接近饱和,所以我和吴恒、常超洋商量把公司转让给何跃,并给了何跃25万元。
公司的产品“纪念币大全套”每套价格580元,“第四套人民币小全套”每套价格大概1400元,“第四套人民币大全套”每套价格大概3800元,“错版钞王”(又名中华绝版钞)和“纪念钞王”价格是16800元每套,“绝版珍邮”每套的价格大概是3800元。我的工资底薪是3000元每月,提成是按公司每月利润抽取的,抽取的比例是按股份的比例。业务员的底薪是3000元每月,在每月的15日以现金形式发放,提成是按收藏品出售价格的10%至16%计算的,根据收藏品的价格不同发放的提成也不同,提成每月月底由我以现金形式发放。我在文藏天下工作期间一共领取了工资2万元左右,提成大约有40多万元。
20、被告人吴恒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份左右,郭瑞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出钱让他成立一个收藏品公司,让郭瑞负责管理,让我过去帮他的忙,之后没几天我就到了太原。我到太原的时候郭瑞已经找好了长风街和信摩尔22层作为我们公司的办公地址,然后让我拿我的身份证作为法人代表注册成立一个公司,并且给了我2000元好处费。大概在公司干了两个多月的时候,房东让我们搬到27楼办公,在搬到27楼以后我就不让郭瑞用我的名字作为法人代表开公司了,当时郭瑞用了一个叫李峰的身份证注册了另外一家太原文藏金典公司,之后我化名为“张扬”,按照郭瑞的安排在公司负责收发快递、介绍客户做业务等工作,直到2016年9月初我辞职回到郑州。我在太原文藏天下公司工作期间大金额的收藏品一共卖了有四五套左右,提成是按照所卖收藏品的10%来发放,我一共赚了7000元左右的提成,我工资是每月2500元,一共赚了15000元左右的工资。公司有一台POS机绑定了我的工商银行卡,但客户主要交钱还是用绑定的郭瑞工商银行卡的那个POS机。2016年3月份郭瑞带我去过一次北京马甸收藏品市场,我记得在一楼一个摊位上郭瑞和一个叫王红娟的大姐购买了几种收藏品,当时花了一万多元,之后就没有去过了,每次都是郭瑞让北京的这个王红娟大姐发物流过来。
2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郭瑞、吴恒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瑞、吴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5169070.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郭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二、被告人吴恒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三、被告人郭瑞、吴恒返还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5169070.5元(集资参与人名单见附表)。
上诉人郭瑞的上诉意见是:其自首情节应当认定,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吴恒的上诉意见是:应认定其为从犯,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瑞、吴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关于上诉人郭瑞所提其自首情节应当认定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郭瑞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原判未认定其自首情节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吴恒所提应认定其为从犯的上诉意见,经查,二上诉人在犯罪过程中分工负责,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判对二上诉人所处罚金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刑初96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郭瑞、吴恒返还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5169070.5元。”;
二、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刑初96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人郭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二、被告人吴恒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32年3月19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恒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32年5月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邢如灏
审判员 张志刚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盛光


耿涛、李明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集资诈骗 案  号 (2018)晋0105刑初55号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晋0105刑初55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涛,男,1988年7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高中文化,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址:泰兴市,捕前住山西省运城市。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临汾西车站派出所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2017年3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云飞,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明,化名“李晓铭”“许科”,男,1990年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中专文化,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蒲城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6月5日到蒲城县公安局荆姚派出所投案,并被临时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2017年6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潘慧明,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涛、李明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代表李某1、王某1、孙某、李某2、被告人耿涛及其辩护人刘云飞、被告人李明及其辩护人潘慧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6月20日郭瑞(在逃)、吴恒(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中介租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和信摩尔内办公场所,成立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第一年投资购买“中华绝版钞”、“红邮盛典”等收藏品,第二年以翻两三倍价格回收或按月付高息为诱饵,雇佣业务员在繁华街道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等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诱使群众在其雇佣的业务员帮助下签订《投资协议》和《藏品挂牌托管协议》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耿涛(化名“何跃”)于2016年10月中旬接手该公司,任命被告人李明(化名“李晓铭”)为该公司业务经理,由其负责公司业务的管理以及员工的管理工作,同时将前期业务员开除并雇佣新的业务员安文艳(化名“安琪”)、李泽明、刘某1(化名“刘洁”)、张璇等人,被告人耿涛要求业务员全部用化名开展业务并对新招聘的业务员进行培训,让业务员联系之前的客户以“整版钞”的投资利润更高为诱饵骗取客户用之前投资的“中华绝版钞”换购“整版钞”,但换购必须加价7000元至13000元不等,同时以替客户免费保管换购的“整版钞”或“整版钞”货还没有回来等理由劝说群众只签合同交钱并不提货。被联系换购的受骗群众将已购买的“中华绝版钞”加价换购为“整版钞”后,被告人耿涛于2016年12月20日、23日安排被告人李明等人将该公司的“整版钞”等收藏品从公司搬走后携集资款逃匿。根据经公安机关委托的山西瑞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对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会计鉴证的报告显示,该公司涉及报案群众117人,涉及合同金额总计6764390元,实际损失金额6676216.5元。其中被告人耿涛接手该公司后被骗的报案群众35人,涉及合同金额总计1176412元,实际损失1176412元。
被告人耿涛于2016年12月23日携在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收到的集资款后于2017年3月初又在临汾市以藏鼎阁九天文化交流中心的名义,依然化名“何跃”,并继续雇佣被告人李明、安文燕、李泽明等前期业务员,以投资购买“红楼品梦”纪念邮票册绝版收藏品短期内收回变现并回报高额利润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根据经公安机关委托的山西瑞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对临汾市藏鼎阁九天交流中心涉嫌集资诈骗会计鉴证的报告显示,该公司涉及报案群众38人,涉及合同金额总计311850元,实际损失金额302370元。
另依法查明,2015年11月-2016年3月,被告人耿涛通过招聘在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3006-3008室担任太原市晋雅典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店长,以投资购买邮票、钱币等收藏品,承诺在3-12个月等不同期限后对投资人购买的藏品进行回购并给予7-2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雇佣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等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签订《回收协议》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6年3月25日前被告人耿涛以公司领导层变动要提前兑付合同款为由将部分群众签订的《回收协议》收回后携带投资款逃匿。根据经公安机关委托的山西瑞祥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对太原市晋雅典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的会计鉴证的报告显示,该公司涉及报案群众13人,涉及合同金额总计449500元,实际损失金额428489元。经核实,耿涛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在晋雅典藏负责期间有8人投资,投资合同金额为334000元,实际损失金额为319440元。
经核实,涉案藏品多为伪造或价值低廉,并不具备收藏价值,且涉案的三个公司也均未有在相关文交所进行上市交易藏品的资质,并从未真实上市交易,涉案藏品并不存在短期或长期内翻倍升值的情况。经依法统计,被告人耿涛作为公司负责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额为1822262元,涉及公众81人,群众实际损失为1798222元。被告人李明作为涉案公司的业务经理,伙同他人非法集资总额为1488262元,涉及公众73人,群众实际损失为1478782元。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798222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478782元,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耿涛辩称,其是2012年12月接手的太原文藏天下公司,公诉机关指控犯罪金额不准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耿涛不是和信30层晋雅典藏公司的老板,且未实际占有该集资款,不应对319440元的集资款项承担诈骗责任和还款责任。2、耿涛在文藏天下公司时只应对2016年11月18日以后的集资款承担责任。3、耿涛的亲属有主动退赔的从轻情节。综上,耿涛对文藏天下公司和临汾九天公司的犯罪金额应为931982元,对晋雅典藏公司的319440元的集资款承担次要责任,应当在5-8年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李明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不准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李明在文藏天下工作期间不知道藏品的真伪,其只是打工的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犯罪。2、李明在临汾九天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从犯。3、李明具有自首情节。4、临汾九天公司存在退赔情况,亦应作为李明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4日,郭瑞(另案处理)、吴恒(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中介租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和信摩尔内办公场所,成立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第一年投资购买“中华绝版钞”、“红邮盛典”等收藏品,第二年以翻两三倍价格回收或按月付高息为诱饵,雇佣业务员在繁华街道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等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诱使群众在其雇佣的业务员帮助下签订《投资协议》和《藏品挂牌托管协议》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耿涛(化名“何跃”)于2016年10月中旬接手该公司,任命被告人李明(化名“李晓铭”)为该公司业务经理,由其负责公司业务的管理以及员工的管理工作,同时将前期业务员开除并雇佣新的业务员安文艳(化名“安琪”)、李泽明、刘某1(化名“刘洁”)、张璇等人,被告人耿涛要求业务员全部用化名开展业务并对新招聘的业务员进行培训,让业务员联系之前的客户以“整版钞”的投资利润更高为诱饵骗取客户用之前投资的“中华绝版钞”换购“整版钞”,但换购必须加价7000元至13000元不等,同时以替客户免费保管换购的“整版钞”或“整版钞”货还没有回来等理由劝说群众只签合同交钱并不提货。被联系换购的受骗群众将已购买的“中华绝版钞”加价换购为“整版钞”后,被告人耿涛于2016年12月20日、23日安排被告人李明等人将该公司的“整版钞”等收藏品从公司搬走后携集资款逃匿。根据经公安机关委托的山西瑞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对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会计鉴证的报告显示,该公司涉及报案群众119人,实际损失金额共计6044070.5元。其中被告人耿涛接手该公司后被骗的报案群众35人,实际损失金额共计1176412元。
被告人耿涛于2016年12月23日携在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收到的集资款后于2017年3月初又在临汾市以藏鼎阁九天文化交流中心的名义,依然化名“何跃”,并继续雇佣被告人李明(化名“许科”)、安文燕(化名“安琪”)、李泽明等前期业务员,以投资购买“红楼品梦”纪念邮票册绝版收藏品短期内收回变现并回报高额利润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根据经公安机关委托的山西瑞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对临汾市藏鼎阁九天交流中心涉嫌集资诈骗会计鉴证的报告显示,该公司涉及报案群众38人,实际损失金额302370元。
2015年11月-2016年3月,被告人耿涛通过招聘在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3006-3008室担任太原市晋雅典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店长,以投资购买邮票、钱币等收藏品,承诺在3-12个月等不同期限后对投资人购买的藏品进行回购并给予7-2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雇佣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等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签订《回收协议》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6年3月25日前被告人耿涛以公司领导层变动要提前兑付合同款为由将部分群众签订的《回收协议》收回后携带投资款逃匿。根据经公安机关委托的山西瑞祥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对太原市晋雅典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的会计鉴证的报告显示,该公司涉及报案群众13人,涉及合同金额总计449500元,实际损失金额428489元。经核实,耿涛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在晋雅典藏负责期间有8人投资,投资合同金额为334000元,实际损失金额为319440元。
经核实,涉案藏品多为伪造或价值低廉,并不具备收藏价值,且涉案的三个公司也均未有在相关文交所进行上市交易藏品的资质,并从未真实上市交易,涉案藏品并不存在短期或长期内翻倍升值的情况。经依法统计,被告人耿涛作为公司负责人,使用诈骗方法骗取81人投资款共计1798222元。被告人李明作为涉案公司的业务经理,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骗取73人投资款共计1478782元。
另查明,2017年6月5日,被告人李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蒲城县公安局荆姚派出所投案。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耿涛处扣押银行卡11张、U盘5个、移动硬盘1个;从梁某(耿涛爱人)处扣押保险柜1个、红楼品梦邮票31套、巴西奥运会特种币2套、红邮盛典2套、九天文化交流中心专用章1枚、中国收藏家协会公章1枚、人民币249000元、车牌号为×××灰色宝马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车牌号为×××灰色奥迪Q5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证实,2017年3月18日,在逃人员耿涛在临汾西站候车室被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临汾西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2017年3月18日至同年3月21日被临时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2017年3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押解回太原。2017年6月5日,在逃人员李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蒲城县公安局荆姚派出所投案,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2017年6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押解回太原。
2、被害人常某、李某1、余某、赵某、韩某、王某2的陈述内容证实,2016年中旬,经自称文藏天下的业务员电话邀约或者发放名片,前往太原市小店区和信摩尔27层文藏天下公司咨询收藏投资项目。经业务员介绍,称该公司是是国家扶持的一个产业,是四个交易所的一级代理商,购买收藏品后可以增值或者高价回收。其信以为真,在业务员帮助下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刷卡或者现金方式交款,购买了多套收藏品。到了2016年11月份,又有业务员叫其去公司,称他们新推出一个叫整版钞、炮筒钞的产品,东西少升值快,让把之前的绝版钞等收藏品换成整版钞,但需补交差价,后其将以前签订的协议、绝版钞等收藏品给了业务员,并签订新的合同并补交了差价,后来没拿到东西,过了几天公司的人就跑了。
3、被害人郝某1、王某3、刘某2、李某3、郝某2、温某、贾某1、张某1、刘某3、鲁某、孟某1、尚某的陈述内容证实,2015年中旬至2016年年初,通过自称太原市晋雅典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电话邀约或者发放传单,前往太原市小店区和信商座30层3006-3008室该公司咨询收藏投资项目。经业务员介绍,称该公司做的是收藏品投资业务,和社会上的投资理财差不多,利息比银行高很多并且到期公司会回购返还本金。其信以为真,签订了合同并付款购买了邮票等收藏品,并领取过利息。2016年3月20日-25日,何跃联系其到公司说要提前兑付,其按照何跃要求把合同交给何跃,何跃许诺很快支付本息。之后何跃失去联系,公司人去楼空,其没有拿到本息。事后经了解,该公司实际上是虚构的,投资合同和收据上盖的都是“晋藏文化中心”或者“太原市晋雅典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公章,但工商局没有“晋藏文化中心”或者“太原市晋雅典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何跃曾说过他是文交所的庄家,能操作其购买的邮票、纪念币等产品升值,这样就有保障领取投资的利息,但是经客户核实,其购买的产品根本不在文交所的交易电子盘里。何跃是这家公司的老板,也亲自介绍业务。
4、被害人任某1、贾某2、张某2、王某4、李某4、关某、张某3、孟某2、任某2、任某3、任某4、李某5、郭某、杜某的陈述内容证实,2017年年初,路过临汾腾亿写字楼,经两女一男发传单介绍,前往临汾腾亿写字楼8楼810、812了解“红楼品梦”纪念邮票册。经自称临汾市鼎藏阁九天文化交流中心的业务员及老总何跃、许科等人介绍,称投资“红楼品梦”纪念邮票可以收回变现并回报利润,在参加了在尧都区平阳广场圣源大酒店举行的藏品收回变现大会前后,进行了投资。其购买了几套邮票,该中心给出具了收回变现协议和收藏品全国统一专用收藏票,但还未拿到邮票或者返利时得知何跃被公安机关抓获。临汾市九天文化交流中心的法人是何跃,员工有许科、王璐、安琪、樊文登。
5、刘某1证实,我是2016年11月16日左右到太原文藏天下公司面试的,当时面试我的是安琪,后来在2016年11月18日正式在太原文藏公司上班,当时安琪给我安排让我做公司的销售人员,刚开始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让我先了解熟悉公司的收藏品,然后在客户询问的时候向客户介绍这些收藏品,包括这些收藏品的收藏价值,这些收藏品会在多长时间内翻倍回收等。我到公司工作后,没有人具体培训我,安琪给过我一本其他人手写的一个笔记本让我自己学习,李明给我和李泽明讲过收藏品的收益等。公司主要出售的是整版钞。公司的老板叫何总,具体他叫什么我不知道,公司的经理是李明,安琪是公司的人事兼财务,我去了公司十几天以后何总又从西安调过来一个经理,叫周文,业务员有我、李泽明、付佳丽,而且付佳丽还是从前台转到业务的,公司前台是姚倩,郭婷在公司是负责对外打电话的,还有一个在楼下发传单的大姐,我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公司老板何总一般不在公司,我一共见过他两三次,每次他来公司都会给我们开会,主要开会的内容就是问李明公司最近的业绩好不好,几乎不跟我们底下的员工说话。一般何总不在公司的时候,公司的一切事宜都是李明负责,他主要负责业务。我在公司向客户介绍自己叫刘洁。
6、王东斌证实,我是2016年4月经招聘进入文藏天下工作的,后郭瑞(化名郭正则)招聘我担任业务员。公司位于长风街和信商座27层,我的工作内容是向前来公司的客户讲解并推销公司的钱币和邮票方面的收藏品。公司还有业务员刘明泽、尚可、王兵权、任晓勇、李峰等,还有两个行政人员张扬和晁阳,他们的名字应该都是假名字。
7、陈洪文的供述及指认内容证实,化名陈红,我是2015年5、6月份的时候,呼市的盛世藏品的老板孟瑞江让我去太原,说是他在太原开了一个叫晋雅典藏的邮币公司,让我当店长。到了2015年11月左右,因为孟瑞江让我回呼市管理他的盛世藏品公司,我就让公司的员工发布了一条招聘信息,意思是招聘一个管理太原晋雅典藏的店长,这个时候有一个叫何跃的男子来我公司应聘店长,当时何跃自称自己有工作经验,而且我看他也能说会道,就请示了孟瑞江,孟瑞江就同意了,我就回呼市了。过了几天,孟瑞江让我把呼市的工作交接给了何跃。显示何跃的身份证上与耿涛身份证上是同一人。
8、郭瑞证实,化名郭正则。2015年12月份,我和常超洋(化名晁阳)、吴恒(化名张扬)当时还同时在河南郑州一个从事收藏品销售的公司工作,当时吴恒就提出我们自己成立一个类似的公司,并提议到太原开一个,之后我就辞职回了太原,常超洋和吴恒在2016年2月份左右也辞职来到太原,之后我们三个就开始跑手续,注册成立公司,当时我们三个就按照我出资40%、常超洋和吴恒各出资30%,我们三个就按照这个出资比例租了办公场所,购置了相关办公用品。2016年3月我和吴恒、常超洋在太原市小店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文藏天下公司,吴恒是公司法人,常超洋是监事,我是财务。我们公司主要负责销售收藏品以及寄卖收藏品,收藏品都是我跟吴恒在北京市一个叫马甸收藏品市场购买的。2016年10月何跃找到我和吴恒、常超洋说要接收公司,当时长风街和信商座销售收藏品的公司比较多,竞争比较激烈,而且市场也接近饱和,所以我和吴恒、常超洋商量把公司转让给何跃,并给了何跃25万元。何跃当时在长风街和信商座30层也有一家收藏品公司,我们就认识了。公司的办公地点开始在和信摩尔22层,后来因为房东要把22层租给律师事务所,所以协商让我们搬到了27层。
9、常超洋证实,化名晁阳。我和郭瑞、吴恒是2013年在郑州博客快递公司工作的时候认识的,大概是2015年年底郭瑞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干什么,我当时在可口可乐公司赚的也不多,于是他就邀请我到太原公司工作,我是在2016年3月份左右到的太原文藏公司工作。当时公司已经成立了,但是公司的名字当时叫太原博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我到了公司以后郭瑞又带我到工商局注册了一个公司叫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但是让我担任这个公司的监事,后期由于工商局到公司检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让我们公司重新注册一下,后期又注册了一个公司,但是叫什么名字我忘记了。我到公司的时候公司的办公地址在和信摩尔22层,后来搬到了27层。2016年10月底何跃到了公司,当时郭瑞和何跃一起给我们开了会,当时何跃说郭瑞在这边业务做得不太好,要把他安排在其他地方,之后郭瑞就离开公司就开始变成何跃在管理,何跃来了公司以后,公司之前的员工就相继辞职离开了,并且他也威胁让我离开,我因为害怕就很快辞职了。何跃还跟我们说过,他之前是和信摩尔30层的老板,并且说他有一个优盘,里面有很多客户信息,包括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并且不仅仅是太原的客户,还包括山东、呼和浩特等地的客户信息。
10、证人梁某证实,系耿涛的爱人。2017年3月18日晚上8点多,耿涛给我打电话,电话里耿涛和我说出事了,在派出所,然后就把电话挂了,我就急忙给他公司的员工李明打电话询问情况,李明和我说他不知道,第二天下午李明说他有事要离开临汾,然后我再给李明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了。3月20日我就和我妈还有我朋友张毅一起从运城去了位于临汾腾亿写字楼耿涛的九天文化交流中心,因为我没有他公司的钥匙,我就找了一个开锁公司把耿涛公司的810、812房间大门打开了,打开后我就先到了耿涛的办公室(810),我看到他的办公室里地上放着很多邮票、字画等收藏品,还有一个保险柜,我又去812房间里,看到812房间的地上放着一些邮票、巴西币纪念册,于是我就和我妈、张毅一起把他的保险柜以及一部分收藏品拿回运城我的家里,到家后,我又把耿涛的保险柜打开,发现里面有现金24.9万元,还有两枚公章(一枚是九天文化交流中心专用章,一枚是中国收藏家协会)以及几个红旗本。2017年3月27日,太原市公安局的民警来找我了解情况,我就把这些情况都告诉民警了,情况就是这些。自我认识耿涛以来,耿涛还在2016年12月17日还给我买了一辆宝马Z4,我愿意将这辆车交给公安机关。我认识耿涛公司的员工李明,听见他公司的人都叫他许科,还有一个叫安琪的女子。
11、举报材料、邮票回收协议、收据、收藏品全国统一专用收藏票、藏品收回变现协议、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对账单、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以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太原市晋雅典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九天文化交流中心名义与被害群众签订回购协议等,骗取投资款的事实。
12、POS机查询信息及流水、关于晋雅典藏案件调取的四台POS机的情况说明、关于涉案POS机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POS的开户及使用情况。
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1、余某、赵某辨认出耿涛就是太原文藏公司的老板何跃;被害人韩某、王某2辨认出李明就是文藏天下业务员李晓铭。被害人贾某1、康某、郝某1、孟某1、尚某、刘某2、王某3辨认出耿涛是晋雅典藏负责人及经理何跃。被害人任某1、贾某2、王某4、李某4、关某、张某3、孟某2、任某2、任某4、李某5、杜某辨认出耿涛就是山西省临汾市九天文化交流中心骗取其钱财的何跃。
14、情况说明证实,梁某作为耿涛爱人,主动上交耿涛保险柜中现金及红楼梦品31套、巴西奥运会特种币2套、红邮盛典2套。
1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耿涛处扣押银行卡11张、U盘5个、移动硬盘1个;从梁某处扣押保险柜1个、红楼品梦邮票31套、巴西奥运会特种币2套、红邮盛典2套、九天文化交流中心专用章1枚、中国收藏家协会公章1枚、人民币249000元、车牌号为×××灰色宝马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车牌号为×××灰色奥迪Q5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
16、照片及收藏证书复印件证实了,涉案邮票、连体钞等收藏品及收藏证书的外观特征及侦查机关从耿涛处扣押的耿涛随身携带名片(北京市西城区邮币卡市场名片等)的外观特征。
17、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有关太原文藏天下涉案收藏品的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民警根据从耿涛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的多张北京马甸邮币卡市场名片前往北京马甸邮币卡市场调查取证,经与摊位老板攀谈了解,涉案《墨西哥连体整版塑钞王》售价1000元一套、《南美洲(委内)2016猴年整版连体纪念钞》系伪造、错版钞售价4000元左右一套等,所有收藏证书均可定制,价钱可以随意更改,并且可以单独出售收藏品的外包装盒子及收藏证书,藏品可以自己搭配,一套收藏品的外包装盒子及收藏证书价值约65元左右。且藏品购买后第二年价值不会翻倍。
18、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出具证明证实,该会未出品《中国抗战大炮筒》邮票册,所送证书的公章系伪造。
19、中国工艺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邮币卡交易部出具证明证实,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没有得到中国艺交所邮币卡交易部的相关授权,且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是中国艺交所邮币卡交易部的一级代理商,没有在中国艺交所邮币卡部中心开展过藏品交易。
20、红旗出版社出具证明证实,该社没有监制过《红邮盛典》邮票套装,也没有相关资质。《红邮盛典》邮票套装所附监制证书上的红旗出版社党徽章不是红旗出版社加盖,系伪造。
21、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上海文交所未授权太原文藏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太原文藏金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该所名义开展业务,也未与太原文藏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太原文藏金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开展任何合作业务。
22、中国钱币博物馆出具证明证实,侦查机关提供的盖有中国钱币博物馆馆章的《中国钱币博物馆收藏证书》和带有中国人民银行徽标的《收藏证书》均系伪造。带有中国香港钱币博物馆的中国国际收藏协会徽标的证书,该馆不了解。
23、房屋使用协议、服务协议证实,“何跃”于2017年1月21日租赁临汾市平阳南街31号腾亿科技广场写字楼8层810、812房屋,约定使用期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的事实。
24、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信息查询单证实,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太原晋雅典藏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25、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查询情况说明证实,经业务网核查,“临汾市藏鼎阁九天文化交流中心”“临汾市九天文化交流中心”未在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26、临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编码为1401155053758的九天文化交流中心专用章未在该局印章刻制系统备案。
27、晋瑞祥鉴[2017]0139号关于对太原文藏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会计签证的报告证实,太原文藏天下艺术有限公司报案群众共119人,投资金额共计6044070.5元。该公司2016年11月1日后报案群众35人,涉及投资金额共计1176412元。
28、晋瑞祥鉴[2017]0140号关于对临汾市藏鼎阁九天文化交流中心涉嫌集资诈骗会计签证的报告证实,该公司涉及报案群众38人,实际损失金额302370元。
29、晋瑞祥鉴[2017]0141号关于对太原市晋雅典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会计签证的报告证实,该公司涉及报案群众共13人,实际损失金额428489元。其中,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涉及群众8人,实际损失金额319440元。
30、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耿涛于2017年3月6日被上网追逃的事实。
31、同案安文燕证实,2016年10月底我通过58同城到文藏天下应聘,当时应聘的岗位是人事专员,当时面试我的是一个自称姓晁的经理,后来公司前台李小曼通知我到公司复试,当时复试我的就是何跃,复试成功后,何跃让我负责人事人员招聘、公司考勤,还让我监管这些收藏品的进库和出库。后来过了半个月以后,何跃让我把财务这一块也管起来,负责每天收取客户的收藏品投资款,并且把每天的投资款交给何跃。大概在2016年11月下旬,因为公司的业务员被他开除了好几个,接待客户的人太少,何跃就让我在不忙的时候也帮忙去维护客户。在2016年12月底,有一天晚上吃了晚饭后,何跃让我、李明、李泽明、刘洁、郭婷、姚倩、张璇帮他把公司的收藏品全部搬到他的灰色奥迪越野车上,我记得当时还搬走了两个电脑主机箱,并且当时何跃告诉我们,他要在山西省其他地方开一个分公司,如果愿意跟他干的话,过年以后可以继续跟着他干。2017年2月份左右,我接到李明的电话,告诉我何跃在临汾又开了一家新公司,让我、刘洁、李泽明一起去临汾工作,于是我们就一起到临汾继续跟着则何跃干,到了临汾我就开始做业务了,公司整体的工作内容跟太原文藏天下也是一样的,都是向客户推销收藏品。后来在2017年3月18日左右,李明告诉我们何跃可能被抓了,之后我们就都回家了。
我到公司以后因为觉得安文燕的名字不好听就让同事们叫我安琪。太原文藏天下的老板是何跃,我在公司期间一切都是何跃说了算,什么事情都要请示何跃,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是李峰,但是我没有见过这个人。晁阳在2016年11月10日左右离职的,离职以前他是公司的业务经理,离职以后李明是业务部经理,公司前台是姚倩和李小曼,公司话务部是郭婷,业务员有张璇、李泽明、刘洁、苏越、任晓勇、赵诚、王兵权、周文,还有一个叫付佳丽的,她是从前台转到业务不得。公司的整体运行模式是由公司话务郭婷给客户打电话,邀请客户上门咨询了解,公司还专门雇佣了一个在楼下发放宣传资料的大姐,如果有客户上门咨询了解,由前台通知业务员负责接待,向客户介绍收藏品的好处,包括收益等,并由业务员帮助客户签订合同,投资款是由我负责收取、清点。有的收藏品是按月领取收益,也是由我负责向客户发放收益,都是客户到公司找我领取现金。我知道的文明邮票的收益是每套每个月80元,红邮盛典的收益是每套每个月119元,国宝猴方联的收益是每套每个月78元,中国梦第五套人民币卖给客户是658一套,三个月后回收顾客的收藏品给顾客758元一套。除了上述收藏品外,我还见过红楼梦邮票、巴西特种币、里约纪念币、中华纪念钞王、整版钞、绝版钞、索契冬季奥运会纪念钞、朝鲜三联钞、黄河和长江邮票、航天纪念钞、第三套连号人民币、第四套连号人民币、第五套连号人民币。每套收藏品价值的百分之十是业务员的提成,提成都是业务员每天签订合同当时就找何跃去领取,没有固定的发放时间,如何何跃不再,就在何跃来了之后由业务员找到何跃领取现金,发放提成不通过财务。我和郭婷的工资是每个月2500元,业务员的底薪是1800元至2000元,其他人的工资我不知道。工资是每个月的10号至15号何跃给我们发放现金,我一共赚了2900元。公司每天收取客户的投资表、员工的考勤表我都要在我的电脑里做表,没有制作过工资表和提成表,我的电脑主机箱在2016年12月底搬收藏品的时候被何跃搬走了。我到公司后,何跃没有对我进行培训,就是每天下班前何跃都要给我们开一个会,一般开会的内容就是统计一下当天的业务量,如果当天没有收益的话,就挨个问业务员第二天能完成多少,大概就是这些内容。何跃真实姓名叫耿涛,李明在文藏公司的时候叫李晓铭,在临汾公司的时候叫许科,姚倩、刘洁、李泽明这三个女孩都是我招聘过来的,应该都是真实名字。
32、被告人耿涛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我在文藏天下公司、太原市晋雅典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天贝文化公司、呼市邮币公司、临汾九天文化干过,这些公司都是卖邮币、钱币和字画的。我在这些公司工作化名“何跃”。我在晋雅典藏公司负责接待客户,九天文化是我个人的公司。扣押的保险柜是我公司的,我的保险柜里有30万左右现金,还有一枚“中国收藏家协会”公章,两枚“九天文化交流中心专用章”,还有一些收回来的回购协议,在办公室还有太原文藏天下的收购协议。“中国收藏家协会”公章是我让安琪(安文燕)从网上找到办证的给做的。从临汾九天文化公司里发现的邮票、钱币是我从北京南三环马甸桥文化市场一个姓周的女子手中进的。
33、被告人李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中旬,我在西安市一家做收藏品销售的公司工作的时候,公司名称叫西安天贝文化有限公司,突然有一天一个自称何跃的人给我们公司的所有员工开会,宣布他接手了这个公司,他把之前的两个股东都踢走了,他接手以后大概半个月的时间,有一天中午公司开会以后,当着全公司员工的面让我跟他去太原分公司出差两三天,于是当天下午我和何跃就坐动车到太原了。到了太原以后,何跃先带我到二手市场买了一辆银色的奥迪Q5,当时没有挂牌子,花了22万元左右。第二天何跃就带我到了和信摩尔27层文藏天下公司,当时公司已经有十几名员工了,里面的员工也都叫他何总,刚去的时候何跃先让我做销售,还是销售钱币等收藏品。之后过了十几天左右,何跃把赵诚、任晓勇、苏越等老员工都开除了,之后就在给公司员工开会的时候宣布我是公司的业务经理了,让其他员工有什么事情都请示我。后来到了2016年12月中旬,公司的员工就联系不上何跃了,但是有时候何跃给我或者安琪打个电话,打电话的主要内容就是问公司的业务量,在2016年12月20日左右,何跃晚上到公司,让我和张璇、安琪把公司收回的老百姓的中华绝版钞和一部分红楼梦邮票搬到他的奥迪Q5上,他说他要先拉走。后来在2016年12月23日晚上,何跃给我和安琪打电话告诉我们公司干不下去了,要解散,晚上公司员工帮忙一起把公司的收藏品等货物搬到安琪的一个女性朋友家里。后来何跃让我回家里等消息,大概在家里待了一个礼拜,何跃就打电话让我和安琪去运城,到了运城以后,我和安琪才知道何跃要结婚,需要我们帮忙,结婚当天看到拱门上面的新郎叫耿涛,当时我和安琪才知道他叫耿涛,我后来也问过何跃,何跃也承认了,耿涛才是他的真实姓名。春节过后,何跃通知我到临汾上班,当时何跃已经把临汾的写字楼租好了,让我负责公司的装修,大概装修了一个月左右,公司就开业了,公司名称叫藏鼎阁九天文化交流中心,主要经营的业务和之前文藏天下一样,也是向客户出售收藏品,承诺高息返利,公司开业以后,何跃让我把之前太原文藏天下的员工安琪、刘洁、李泽明三个人叫到了临汾公司工作,还在当地招了两个业务员,公司开业大概一个月左右,有一天晚上梁某给我打电话告知我何跃被抓了,然后我就通知安琪她们公司解散。
太原文藏天下公司主要经营的业务是向老百姓出售钱币、邮票、纪念钞等收藏品,然后承诺老百姓一段时间后会有高额回报,帮助老百姓跟公司签订合同,收取老百姓的投资款。我到公司之后,何跃是公司的老板,晁阳在离开以前也是公司的负责人之一,后来周文来了以后也会对下面的员工进行管理,周文和晁阳都离开以后,何跃才提拔我为公司的业务经理,业务员有李泽明、刘洁、张璇、付佳丽、赵诚、苏越、王兵权、任晓勇,其中赵诚、苏越、王兵权、任晓勇在我到公司十几天以后就被何跃开除了。安琪是公司的财务兼人事经理,她负责给客户发放利息,把当天收取的现金交给何跃,如果何跃不在公司就把当天收取的现金打到何跃的银行卡上,她还负责公司放收藏品的仓库的管理。公司前台有李小曼、姚倩,郭婷负责给客户打电话邀请客户上门咨询,公司还有一个大姐专门负责在和信摩尔楼下发放公司的宣传资料。我在文藏天下工作期间刚开始是业务员,负责向客户销售钱币等收藏品,后来在2016年11月20日左右被提拔为业务经理,主要负责员工的上下班考勤、公司卫生情况等,何跃不在的时候我会传达何跃对下面员工的指示,包括询问各个当天员工的业务量等,还有就是我自己也会向客户销售钱币等收藏品。刚到公司的时候我就是用的我的真实姓名李明,过了几天以后何跃和周文提醒我最好不要用真实姓名,他们说害怕公司以后出事能找到我,让我改个名字,我就把名字改成了李晓铭。我知道安琪的真实名字是安文燕,郭婷也是假名字,李泽明、刘洁、姚倩、付佳丽是真实名字。文藏公司的整体运行模式是,由公司话务员郭婷给客户打电话,邀请客户上门咨询了解,公司还专门雇佣了一个在楼下发放宣传资料的大姐,如果有客户上门咨询了解,由前台通知业务员负责接待,由业务员向客户介绍收藏品的好处,包括收益等,并由业务员帮助客户签订合同,投资款是安琪负责收取、清点,如果是刷卡也是用安琪的手机POS机刷卡。有的收藏品是按月领取收益,由业务员带着客户到安琪处领取收益。我到了公司以后,主要销售的是猴年生肖外币整版钞,销售价格是39800元,这个主要是让客户用之前客户购买的绝版钞王换购,让客户把之前的绝版钞王和合同退回到公司,然后客户每套加7000元到13000元左右的差价购买猴年生肖外币整版钞,收益是承诺一年以后以79800元的价钱回收客户的猴年生肖外币整版钞。其他收藏品都是之前卖出去的,我没有卖过,不知道收益是多少。除了上述收藏品外,我见过的收藏品还有红邮盛典、文明邮票、国家猴方联、红楼梦邮票、巴西特种币、里约纪念币、中华纪念钞王、整版钞、绝版钞、索契冬季奥运会纪念钞、朝鲜三联钞、黄河和长江邮票、航天纪念钞、第三套连号人民币、第四套连号人民币、第五套连号人民币。公司业务人员的提成是,每套猴年生肖外币整版钞价钱的百分之十就是业务员的提成,提成都是业务员每天签订合同后当时就找何跃去领取现金,没有固定发放的时间,如果何跃不在,就在何跃来了以后由业务员找到何跃领取现金,发放提成不通过财务,但是财务安琪会统计每个业务员每天卖了多少套,然后把每天的业务量给何跃过目。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是,安琪每个月的工资是2500元,业务员的底薪是2000元,郭婷的工资是2500元,工资都是安琪请示何跃以后定的,我没有基本工资,只能赚取提成。我一共赚取了25000元左右的提成。我刚到文藏公司四五天后,何跃给公司的所有员工开过一次会,会上就教如何用猴年生肖外币整版钞跟客户换绝版钞,如何计算中间的差价,让我们告诉客户,这个猴年生肖外币整版钞的利润要比之前的绝版钞的大。如果何跃在公司的话,基本上每天下班以后都要给我们开会,内容主要是询问每个月业务员的业务量,还有近几天内是否会有客户出单,如果有业务员还是不懂如何兑换猴年生肖外币整版钞,何跃还会再次进行讲解。除了开会,我们业务员碰到谈不来的客户,如果何跃在公司,就会由何跃出面负责跟客户谈。
34、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耿涛、李明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涛、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中被告人耿涛非法集资1798222元,李明参与非法集资147878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耿涛能够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耿涛家属退缴部分赃款赃物,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犯罪金额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根据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综合认定二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并结合在案被告人给投资人签订的合同、收据等审计得出涉案投资人损失金额,认定程序合法,理由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上述辩解与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明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明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管理业务、帮助耿涛成立临汾九天公司等,不宜认定为从犯,但考虑其仅挣取业务提成,未实际占有集资款项,在量刑上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29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已扣押在案的车辆、保险柜等财物依法变价后,连同扣押在案的249000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见附表一、二、三)。
四、责令被告人李明退赔犯罪所得25000元,责令被告人耿涛继续退赔不足1798222元的犯罪所得部分,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见附表一、二、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 玲
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
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

二○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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