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圣园保健品经销店“福源实体联盟”项目 2022.5.31……【警方通告】【法院判决书】目前,“康圣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在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正在对该案中收缴的部分财产进行拍卖,准备返还集资参与人,但仍有部分集资参与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收集证据期间未报案,需确定集资参与人相关信息。经富拉尔基公安分局与碾子山区人民法院积极联系得到回复,可以将未报案人员情况补充报送……戚满军(另案处理)于2017年5月从重庆引进福缘实体项目,由张淑莲(另案处理)作为黑龙江省福缘实体总代购商为重庆福缘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福缘产品。张淑莲、戚满军利用自己经销21个保健品门店构建福缘实体营销网络。福缘产品以福缘实体联盟网络商城网上销售商品的名义,采用会员制,购买人以1,280元的倍数钱款购买福缘实体网络商城商品,就可以在福缘实体联盟网络商城的平台上获得一个会员账号,成为福缘实体联盟网络商城的会员。会员不能用现金在网络商城直接消费,只能用可用积分消费,会员将1,280元整数倍现金交给门店后,门店工作人员在福缘实体联盟网络商城上为会员注册会员号码,在福缘实体网络平台上用与会员支付现金相等的可用积分购买商品。成交后,会员的账户里计入消费金额2-3倍的额度积分。戚满军、张淑莲在福缘网络商城平台的账户里计入销售额27%-32%的可用积分,平台系统自动完成。戚满军、张淑莲将取得的可用积分按照1个可用积分兑换1元现金的比例获利。会员可以用额度积分消费购买福缘实体网络平台上的商品,也可以按照1个额度积分兑换一个可用积分的比例转换可用积分。会员可以每天到门店按照1个可用积分兑换1元人民币的比例领取可用积分转换的现金。因福缘平台上的商品的价格较高,所以会员基本不会用额度积分购买商品而是将额度积分转换成可用积分取得现金回报。会员投资并不是为购买商品,而是为了追逐消费金额2-3倍的投资回报。

速报案!齐齐哈尔警方发布通告!
鹤城发布 2022-06-03 18:03 发表于黑龙江

警方通告

目前,“康圣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在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正在对该案中收缴的部分财产进行拍卖,准备返还集资参与人,但仍有部分集资参与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收集证据期间未报案,需确定集资参与人相关信息。经富拉尔基公安分局与碾子山区人民法院积极联系得到回复,可以将未报案人员情况补充报送。现通告如下:

根据碾子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在康圣园购买“福缘实体联盟”产品,没有来公安机关报案投资参与人应准备材料如下:

一、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二、投资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正反面)

三、银行卡开户行号

四、投资人现住址

五、投资合同及收据复印件

请将上述材料备齐后,于2022年6月15日前到富拉尔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逾期未提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利,责任自负。

联系人:何警官

电话:13351128433

富拉尔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2022年5月31日


张淑莲、戚满军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7刑初8号之四十五

被告人张淑莲、戚满军、付正伟、孙功军、王静、范淑艳、李淑娟、于晓君、宋晓强、贺莉、汪艳秋、李玉连、张忠玲、郭培凤、张军波、王洪宇、富淑环、王英英、邱美艳、李金营、吴丹、毕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0)黑0207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


王晓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221刑初11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娟(曾用名:王静),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30日决定逮捕,同日由XX机关执行。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晓东,黑龙江慎独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二部刑诉【202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娟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晓东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影响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中止审理,于2021年10月2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1月份,齐齐哈尔市居民戚满军(另案处理)、张淑莲(另案处理)聘任王晓娟为龙江县自愈力日用品商店二店店长经营福缘实体网络平台,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吸引民众在其店内投资福缘实体网络平台。王晓娟担任店长期间,共计从被害人王某1、王某2、孙某1等15人手中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人民币267520元。截止到案发,已向被害人返利人民币64166元,尚有人民币203454元不能归还。
经侦查,被告人王晓娟于2020年5月12日经XX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王晓娟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娟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晓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王晓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晓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张晓东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晓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2.王晓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情节较轻;3.建议判处王晓娟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5月,重庆福缘联盟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福缘联盟网络平台,该平台不以真实交易货物为目的,对外宣传招募会员和代购商,会员注册后获得资格可以在平台上由代购商帮助购买商品,该平台货物价格虚高。会员购买商品后,平台赠送会员消费金额3倍的额度积分。额度积分可以按照每天千分之五的比例转换成可用积分,可用积分可以在平台上继续购买商品,也可以直接兑换现金。代购商获得会员消费金额27%-32%的利润,平台获得23%的使用费,其余资金作为福缘公司向厂方购买货物的本金和广告宣传费用。
戚满军(另案处理)于2017年5月从重庆引进福缘实体项目,由张淑莲(另案处理)作为黑龙江省福缘实体总代购商为重庆福缘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福缘产品。张淑莲、戚满军利用自己经销21个保健品门店构建福缘实体营销网络。福缘产品以福缘实体联盟网络商城网上销售商品的名义,采用会员制,购买人以1,280元的倍数钱款购买福缘实体网络商城商品,就可以在福缘实体联盟网络商城的平台上获得一个会员账号,成为福缘实体联盟网络商城的会员。会员不能用现金在网络商城直接消费,只能用可用积分消费,会员将1,280元整数倍现金交给门店后,门店工作人员在福缘实体联盟网络商城上为会员注册会员号码,在福缘实体网络平台上用与会员支付现金相等的可用积分购买商品。成交后,会员的账户里计入消费金额2-3倍的额度积分。戚满军、张淑莲在福缘网络商城平台的账户里计入销售额27%-32%的可用积分,平台系统自动完成。戚满军、张淑莲将取得的可用积分按照1个可用积分兑换1元现金的比例获利。会员可以用额度积分消费购买福缘实体网络平台上的商品,也可以按照1个额度积分兑换一个可用积分的比例转换可用积分。会员可以每天到门店按照1个可用积分兑换1元人民币的比例领取可用积分转换的现金。因福缘平台上的商品的价格较高,所以会员基本不会用额度积分购买商品而是将额度积分转换成可用积分取得现金回报。会员投资并不是为购买商品,而是为了追逐消费金额2-3倍的投资回报。
2017年11月份,戚满军、张淑莲聘任王晓娟为龙江县自愈力日用品商店二店店长经营福缘实体网络平台。王晓娟担任店长期间,根据张淑莲、戚满军的要求,安排组织员工进行宣传、销售,将非法吸收的资金转向指定帐户。王晓娟共计从集资参与人王某1、王某2、孙某1等15人手中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人民币267520元。截止案发,已向被害人返利人民币64166元,尚有人民币203454元不能归还。
另查明,被告人王晓娟开庭供述其非法获利人民币7,500元,已预缴至法院涉案往来款专户。
被告人王晓娟于2020年5月12日经XX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说明材料、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投资损失表、被害人投资及损失对比表、明细表、汇款明细、汇款凭证、服务分包协议、银行流水、被害人投资损失名单、重庆市XX局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齐齐哈尔市XX局直属分局起诉意见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刘某、周某、王某3、张某1、杨某1、姜某、谷某、冯某、樊某、李某、吕某、孙某1、王某2、孙某2、杨某2、高某、曹某、张某2、王某4、韩某、董某、常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晓娟、王静、戚满军、张淑莲、梁军、廖伟铭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娟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晓娟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关于指定辩护人提出判处被告人王晓娟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意见,经查本罪法定罚金刑为二万元以上,且被告人王晓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7,520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虽得到部分投资参与人谅解但并未实际返还投资本金,不符合缓刑所要求的必要条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晓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晓娟非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王晓娟退赔集资参与人吕某人民币22860元、王某2人民币44260元、王某3人民币41410元、张某1人民币31770元、杨某1人民币1020元、姜某人民币5120元、谷某人民币10770元、冯某人民币420元、杨某2人民币18824元、樊某人民币1130元、李某人民币1130元、孙某1人民币7040元、戚冰雪人民币2310元、王树斌6810元、孙某2人民币8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允
人民陪审员  张亮
人民陪审员  杨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佟


武秀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206刑初23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秀梅,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旭罡,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富检二部刑诉(2020)13号起诉书、齐富检二部刑变诉(2020)3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秀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8日、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维维、书记员冷念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秀梅及其辩护人王旭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戚满军(另案处理)在齐齐哈尔地区先后开设5家康圣园保健品经销店。2017年4月,康圣园保健品经销店由戚满军引进“福源实体联盟”项目,以免费理疗服务、免费发放鸡蛋等方式吸引群众进店。进店后由店长或者店员以宣传、视频资料等方式引诱群众购买福源实体联盟商品,使之成为会员,并通过“ロロ相传”方式向社会宣传,以销售商品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成为会员后会得到商品积分,一积分等于一元钱,可获得全国福源实体联盟日销售额33%作为积分返给会员。至2018年5月份,该公司停止返利。
2017年4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武秀梅担任康圣园保健品经销店厂西店长职务,负责全店工作,同时进行日常接待顾客,向群众发放传单、做免费理疗等工作,并将厂西店每天营业额通过存现方式存入张淑莲(另案处理)的工商银行卡内。被告人武秀梅担任康圣园保健品经销店厂西店店长职务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下同)550380.00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265150.00元。
被告人武秀梅于2020年7月14日在富拉尔基区林子烧烤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了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武秀梅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宣传,以销售商品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武秀梅到案后如实供述
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武秀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武秀梅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在诉讼过程中认定武秀梅系从犯,调整量刑,建议判处武秀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武秀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武秀梅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如果武秀梅能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缴纳罚金,建议对武秀梅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戚满军(另案处理)在齐齐哈尔地区先后开设5家康圣园保健品经销店。2017年4月,康圣园保健品经销店由戚满军引进“福源实体联盟”项目,以免费理疗服务、免费发放鸡蛋等方式吸引群众进店。进店后由店长或者店员以授课、看视频资料等方式引诱群众购买福源实体联盟商品,使之成为会员,并通过会员推荐顾客、发放传单等“ロロ相传”方式向社会宣传,以销售商品为名,承诺成为会员后会得到商品积分,一积分等于一元钱,可获得全国福源实体联盟日销售额33%作为积分返给会员,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至2018年5月份,该经销店停止返利。
2017年8、9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武秀梅担任康圣园保健品经销店厂西店店长职务,负责全店工作,同时进行日常接待顾客,向群众发放传单、做免费理疗等工作,并将厂西店每天营业额通过存现方式存入张淑莲(另案处理)的工商银行卡内。在此期间,武秀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550380.00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265150.00元,武秀梅违法所得12000.00元(工作期间的工资)。
被告人武秀梅于2020年7月14日在富拉尔基区林子烧烤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受害人涉案资金统计表、收据、代某协议、销售服务协议、申请单、集资参与人投资金额及损失金额确认表、企业基本信息、金融风险重点行业公司情况登记表、张忠玲工商银行流水明细、戚满军提供的投资人投资情况的账单、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秀梅在担任戚满军经营的康圣园保健品经销店店长期间,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按照戚满军的要求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宣传,以销售商品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武秀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0380.00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265150.00元,扰乱了金融秩序,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是共同犯罪,武秀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武秀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且武秀梅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武秀梅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秀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武秀梅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按比例发还给集资参与人;
三、责令被告人武秀梅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265150.00元。(具体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 涛
人民陪审员  齐丽丽
人民陪审员  王彦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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