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奇(宁夏众一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集资诈骗 2021.12.16 2022.6.7……【法院判决书】【资金清退】涉及该案的集资参与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法官约见室办理领款手续……赵军奇集资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12.16)……被告人赵军奇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我听朋友说在中卫开投资公司能集资赚钱,我就到中卫市东方红小区商业街中段租了上下三层的营业房并装修公司,2016年10月份开始正式营业。开业时我招聘了几个业务员,拿着别人以前使用的宣传彩页,把公司名称改成众一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之后我发了招聘启事,公司来的人都是我面试的。面试的时候就问他们是否干过这种工作,业务员不懂的我给他们说,公司的营业方式和对接项目,我们公司的运营方式是拉客户在公司内投资,我们再把投资的钱投入海原四季鲜,之后业务员就上班了。我找了讲师给业务员培训。我通过网上搜索正在建设的项目,正好搜到了海原的四季鲜,项目看着很好,我就去四季鲜拍了照片用于宣传,然后我在街上找了一个刻章的店铺,让人刻了一个四季鲜的财务章、一个行政章和法人的印章,印章刻好之后我就带着回到公司。我在网上搜索到银川有几家公司可以印制合同和宣传彩页,我联系后对方按照我提供的信息给我制作了宣传彩页和合同。2016年10月份,我开始正式运营公司。我让业务员拿着宣传彩页到街上去发放,过了几天就有客户到公司投资了,公司每天集资来的钱我都从出纳那里拿走了。2016年11月份公司自己有100多万元,我拿着钱去银川古玩市场买了两幅字画花了60多万,过段时间公司又集了部分钱,我又到古玩市场买了两个鎏金佛像花了50万元,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又拿着公司的集资款在中宁买了一个龙样子的玉雕,花了16.5万元。2016年12月份的时候我把公司的利息涨了,但集资情况还是不行,公司前后集资了190万左右,退了20万左右。2017年2月16日我听别人说同行的几个公司出事了,我就到公司给出纳留了1万多元钱,我自己带着2万元钱跑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公告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订阅号 2022-06-14 17:33 发表于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执行赵军奇(宁夏众一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集资诈骗罪涉财产部分一案,因该案涉及受害人数众多,为便于核实集资参与人身份并及时发放案件款,现本院公告通知涉及该案的集资参与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法官约见室办理领款手续(携带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需注明银行卡开户网点信息、联系电话、本人签字捺印)。逾期仍未办理登记的,本院将依据登记情况对执行到位案款进行分配处置,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逾期未办理领款手续登记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55-7074300、0955-8809181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投资参与人名单(共54人):

鲍润华64032119740408****

鲍平国64032119480314****

白秀梅64212319831224****

高艳红64212319761231****

徐凤英64212319320112****

沈广远64212319521122****

孙小燕64032119891111****

詹庆云64212319520301****

冯守祥64032119550426****

张菊英64032119600303****

王生福64212319480605****

魏    征64212319670825****

魏连举64212319351025****

张梅琴64022119570215****

李全林64212319430405****

沈洁莲64212319630326****

孟德明64212319530206****

沈学民64212319670819****

万金霞64212319671101****

廉淑英64032119430411****

李万生15292119810602****

张兴国64212319550706****

荣兰英64212319530405****

王桂红64212319621007****

徐吉保64212319520118****

曾    斌64212319620717****

王永华64032119630410****

李敬英64212319500320****

谢永生64222219820822****

杨金霞64212319750728****

雍兰英64212319530210****

胡翠萍64212319501012****

韩晓岚64212319740217****

张玉琴64212319690905****

杨    珩64212319440814****

王美玲64032119840521****

黄定国64212319410408****

郑淑玲64032119800306****

郑华清64212319550505****

王国忠64032119390422****

任    颖64212319631219****

杨凤霞64032119610818****

焦兰英64212319490104****

魏素秀64212319650425****

白怀印64212319400117****

李福荣64032119520328****

张秀梅(秋正斐)64032119531002****

李红霞64222219720613****

刘玉玲64212319681105****

张志洪64032119600303****

张发珍64032119420321****

黄彦金64212319650526****

李志清64212319560715****

韩仲林64032119570427****

请各受害人按照上面形式复印好个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在复印件下方标注清楚个人姓名、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及联系电话。

赵军奇集资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宁0502刑初78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军奇,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指定辩护人金荣丽,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公诉刑诉(201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奇犯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赵军奇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到庭,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于2021年12月10日裁定恢复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舜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军奇及其指定辩护人金荣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被告人赵军奇为筹集资金治病,遂预谋注册成立公司并从事非法吸收资金行为。2016年9月份,赵军奇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东方红1#B3#营业房注册成立宁夏众一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一公司),由赵军奇担任法人,并招聘白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等人为业务员。该公司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对矿业、能源、农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教育)、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需取得许可证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网络商品现货交易;网上信息发布;汽车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赵军奇担任法定代表人后,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伪造宁夏海源四季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法人印章以及宣传资料,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未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以投资宁夏海源四季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安排白某某等人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人员密集场所采用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对外进行虚假宣传,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并将集资款大肆挥霍,致使大量集资款不能返还。截至2017年2月16日,众一公司共向社会63人次吸收集资款219万元,支付利息7.377万元,退还本金14万元,实际未支付数额共计197.623万元。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军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共计197.6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军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出对被告人赵军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军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军奇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并处罚金的辩护和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赵军奇为筹集资金治病,遂预谋注册成立公司并从事非法吸收资金行为。2016年9月份,赵军奇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东方红1#B3#营业房注册成立宁夏众一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一公司),由赵军奇担任法人,并招聘白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等人为业务员。该公司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对矿业、能源、农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教育)、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需取得许可证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网络商品现货交易;网上信息发布;汽车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赵军奇担任法定代表人后,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伪造宁夏海源四季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法人印章以及宣传资料,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未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以投资宁夏海源四季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安排白某某等人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人员密集场所采用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对外进行虚假宣传,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并将集资款大肆挥霍,致使大量集资款不能返还。截至2017年2月16日,众一公司共向社会63人次吸收投资款219万元,支付利息7.504万元,退还本金14万元,实际未支付数额共计197.496万元。
案发后,XX机关扣押黑色电脑主机8台、黑色电脑显示器9台、金属佛像1个(棕色坐姿佛像)、金属人像1个(青色跪姿人像)、圆形石1个(雕有龙纹)、字画2幅和人民币8228元,并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2月16日、2月18日、4月11日,XX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宁夏众一财富公司进行现场搜查。扣押众一财富公司收据、原始票据、客户资料、发票单据、印章、POS机、网银U盾、电脑主机、显示器、借款合同、租房合同、公司章程、花瓶、花卉、桌椅、柜子、沙发等物品,以及现金8158元;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2月18日、3月21日,XX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赵军奇位于XX的住处进行两次现场搜查。扣押金属佛像1个、金属人像1个、圆形石头1个、字画2幅、印章3枚(宁夏海原四季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海原四季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王某印章)、客户资料、营业执照等物品;
(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2017年3月11日,XX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白某某处扣押众一财富公司电动车、电磁炉、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屏以及现金70元。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2月16日,XX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本案,并于当日立案侦查。2017年2月16日,赵军奇被XX在睢县人民医院抓获;
(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赵军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众一财富公司企业信息,证明宁夏众一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16年9月29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赵军奇,住所中卫市沙坡头区东方红1#B3#营业房。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对矿业、能源、农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教育)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网络商品现货交易;网上信息发布;汽车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众一财富公司出纳郝某提供的业务员拉单明细、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1月份业绩表、业务员工资表、客户资料统计表、礼品支付表、支出费用账目表,证明众一财富公司从成立至被查封期间吸收的客户名单及投资数额,公司业务员发放工资(包含提成、绩效)等情况;
(5)房屋租赁合同,证明2016年10月5日,张某某与赵军奇签订租房合同,将其位于XX租给赵军奇使用。2016年9月10日,潘某将其位于XX营业房租给赵军奇使用;
(6)POS机相关信息,证明商户号尾号0000的POS机绑定的银行卡为赵军奇中国银行尾号6800的账户,商户名为众一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该商户从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2月份的刷卡记录;
(7)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流水,证明赵军奇宁夏银行尾号110035的账户交易明细,赵军奇中国建设银行尾号545011、162760的账户交易明细,赵军奇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75727的账户交易明细,赵军奇中国银行尾号406800的账户交易明细,赵军奇中国农业银行尾号883072的账户交易明细;
(8)中卫市人民医院医疗费收支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住院材料,证明赵军奇患有尿毒症,自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2月15日在中卫市人民医院住院共计花费58352.05元。
3.证人郝某、白某某、赵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2月17日,在民警的组织,见证人的见证下,郝某、白某某、赵某某分别辨认出赵军奇就是众一财富公司的法人。
4.鉴定意见
(1)宁夏五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众一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军奇资金来源与运用情况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2016年9月29日赵军奇出资成立众一财富公司,法人为赵军奇。众一财富公司自成立以来未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主要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获利。众一公司资金往来通过赵军奇个人银行账户管理,至2017年2月16日,赵军奇的4个银行账户余额共计179.22元。众一公司账面核算的第一笔吸收存款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截至2017年2月16日,众一公司共计向社会65人次吸收投资款219万元,其中有合同收据的50人次186万元,有合同无收据的4人次11万元,无合同有收据的9人次22万元(其中1人已退14万元),根据付款收据统计共计支付利息65950元。业务员吸收存款数额如下:白某某拉取9名投资人共计61万元;周某某拉取11人次26万元,何某某拉取7人次17万元;
(2)XX物证鉴定所电子物证实验室检验报告,证明经对从众一公司扣押的黑色台式主机和1个U盘进行数据恢复,从中查找到众一公司各种文件记录等材料;
(3)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文物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从赵军奇处扣押的1尊佛造像、1个螭虎纹牌饰、1尊供养人造像均为现代仿品,非文物;
(4)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证明经鉴定,从赵军奇处扣押的1幅奔马图和1幅山水人物图均为现代仿品。
5.证人证言
(1)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我应聘到众一财富公司上班,公司总经理赵军奇让我负责人事招聘。我在2016年12月份之前是公司的业务员,12月份之后被赵军奇任命为行政经理。做业务员期间,我的工作是出去发宣传彩页,吸引客户进行存款。做行政经理之后除了跑业务,还负责公司的考勤、招聘、日常用品购买,有时候主持公司会议。众一公司于2016年10月份成立,赵军奇是法人、实际控制人,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向群众进行相关宣传,吸引客户进行投资,我们一般都是去人员密集的场所散发的宣传彩页。客户来公司咨询时,我们就给客户将公司存款利息高,对接企业是海原四季鲜,资金安全等,公司宣传彩页上的内容就是投资简介、五大保障、利率表以及公司情况。公司有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不得吸收存款、不得非法集资等内容我没有注意。我看到公司一楼南墙上贴了一张牌子,写着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公司平时每周开一次会,都是赵军奇主持,他不在的话就是我主持传达他的话。公司给每个业务员都定了任务,任务量不固定。客户投资的钱都是交到财务室,或者刷卡,公司的合同是郝某保管。公司收来的集资款去向我不清楚,签订合同时只有公司的人员和客户在场,四季鲜公司的印章和法人王某某的印章合同上本来就有,我不知道是怎么盖上去的。我听赵军奇说我们的对接企业是海原四季鲜市场公司,有一栋商业楼质押给公司,有群众问的时候我就给他们说四季鲜的情况;
(2)证人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证明周某某于2016年10月11日到众一财富公司上班,何某某于2016年11月到该公司上班,二人主要工作是发彩页、拉客户存款。公司的运营模式就是去人员密集场所散发宣传彩页,彩页上的内容就是公司的利率表、五大保障、公司简介、注册资金、地理位置以及风险对比。公司有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是赵军奇。公司营业执照上写着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的内容。公司平时每周一开会,有时候是赵军奇主持,有时候是白某某主持,内容就是激励员工。客户来投资的话就把钱交给出纳,刷卡的话就刷公司的POS机,公司的投资合同不能拿到公司以外的地方签订,合同在签订后都是赵军奇拿走了,公司的投资款去向其二人不知道,赵军奇说都投资给海原四季鲜了。公司的对接企业是海原四季鲜,赵军奇说四季鲜公司质押我们公司一栋价值1500多万元的楼,其二人没有见过四季鲜公司的人员去过公司。投资合同都是每次在财务室领取的,对接企业的印章都是提前盖好的,谁盖的章不清楚;
(3)证人郝某的证言,证明我于2016年11月到宁夏众一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出纳,负责账务、票据,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都是赵军奇,公司于2016年9月注册成立,营业执照挂在大厅墙上。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就是向群众宣传接洽项目投资,并与群众签订投资管理合同,投资最少1万元起,最高不限,投资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分别给客户1%、1.2%、1.5%的利息,后来还调整了利息。公司总共融资219万元,吸收54人投资,签单62笔,之前退掉了5个人。融资是否经过国家批准我不知道,我们的营业执照上写明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公司主要是以海原四季鲜的建设工程需要资金向社会吸纳存款,赵军奇印制了众一财富的宣传彩页,每个业务员拿着宣传彩页到铁路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发放和讲解,彩页上印制公司简介和投资回报比例,用来吸引客户,投资的客户还会送礼物,都是赵军奇决定安排的。吸收来的资金都是赵军奇在支配,他说海原四季鲜有一栋楼质押给公司,质押合同就在公司大厅茶几上放着,还有四季鲜的工程介绍及照片,主要用于给客户进行介绍,赵军奇每天将客户投资的钱收走。我到公司后投资合同也是赵军奇拿来的,每次用完都是赵军奇将盖好章的合同拿来。我没有见过四季鲜的任何人员来过,我也没有给四季鲜公司支付过投资款。公司吸收资金都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员,中老年人较多。公司在2016年10月举行过一次培训;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我于2016年10月初到众一财富公司担任会计,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我不知道,内容是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等。公司实际上是吸收民间闲置的资金进行投资,有无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我不知道。公司法人是赵军奇,行政经理是白某某,我负责日常开销,客户投资收款,投资款每天被赵军奇拿走。我听赵军奇说公司对接企业是海原四季鲜,我们替四季鲜融资,客户的投资款直接打到四季鲜,我们的业务员拿着宣传彩页到街上宣传,客户有意向的话可以携带彩页到公司咨询投资,宣传的对象就是普通群众,中老年人偏多。客户来签订合同时对接企业不在场,合同都是提前盖好章的。我没见过四季鲜的人来过公司,投资款是否给了四季鲜公司我不清楚,我没有给四季鲜打过款。投资合同都是赵军奇拿来锁在财务室保险柜里面,如果没了赵军奇去拿。公司具体吸收的资金情况我不了解;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4日我通过应聘进入众一财富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公司是2016年9月29日注册成立的,法人是赵军奇。公司有营业执照,具体内容我忘记了,平时赵军奇说我们公司是一家投资理财公司,如果有检查就说是做物流运输的。公司实际就是吸收客户进行投资,有无获得批准我不清楚。我是业务员,主要工作就是去人员密集场所发放宣传彩页,吸引群众进行咨询和投资。公司对业务员有业务量的要求,基本保底工资是1200元,按照业务量提成。公司的对接企业是海原四季鲜市场公司,赵军奇说四季鲜公司有一栋楼质押给我们公司,价值1500万元,让我们给客户讲国家大力支持农业,农业是朝阳产业,我后来觉得海原四季鲜宣传册上的资料和实际不符。另一个对接企业是金德瑞农业科技公司,法人是芮某某,该公司是做种植的,我们公司组织座谈会的时候金德瑞公司的人也来了。我没见过四季鲜公司的人来过。我们宣传的时候就是携带公司统一印制的彩页到广场、超市门口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发放,有时候也给群众讲解一下投资内容。宣传的对象是普通群众,中老年人偏多。宣传彩页上有我们自己盖的印章,印章上有我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我吸收了2个客户3万元投资款,客户愿意投资的话就到公司签订合同,签合同时第三方四季鲜的人不在场,章都是提前盖好的,客户投资还有礼物送。公司每周开一次理会,赵军奇主持,他不在就是白某某主持。公司的利率是1万元3个月是1%,6个月是1.5%。业务员的工资是保底加提成、绩效;
(6)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我于2017年1月份进入众一财富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公司法人是赵军奇,行政经理是白某某。我见过公司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没看过。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就是吸收民间资产,对接企业是海原四季鲜公司。我都是去人员密集的场所发放宣传彩页,给客户讲解一些公司投资内容。宣传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群众。我共计吸收2名客户2万元,,客户签订合同时第三方企业不在场,合同都是提前盖好的;
(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我于2016年12月份进入众一财富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公司法人是赵军奇。我见过公司的营业执照,可以进行实业投资。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就是吸收客户进行投资,对接企业是海原四季鲜公司和金德瑞沙漠农庄。我都是去人员密集的场所发放宣传彩页,给客户讲解一些公司投资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利率情况、风险控制等,吸引客户投资。宣传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群众,大部分是中老年人,我共计吸收5名客户18万元投资款。客户签订合同时第三方企业不在场,合同都是提前盖好的,我没见过四季鲜的人来过公司。我听说公司总共吸收200余万元,利率是1万元3个月是1%,6个月是1.2%,1年是1.5%。业务员的工资是保底加提成和绩效;
(8)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我于2016年10月份进入众一财富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公司法人是赵军奇,行政经理是白某某,负责人事工作。我见过公司的营业执照,可以进行实业投资。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就是向群众进行相关宣传,吸收客户进行投资,公司的对接企业是海原四季鲜公司和金德瑞沙漠农庄。业务员都是去人员密集的场所发放宣传彩页,宣传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群众,大部分是中老年人,业务员会给客户讲解利率,给客户看四季鲜的材料,说四季鲜有一栋楼质押给我们公司,以及公司的礼品等。宣传彩页上主要是公司简介,五大保障,利率表,投资优势等等。我共计吸收3名客户11万元投资款,公司的集资款去向我不知道。客户签订合同时第三方企业不在场,合同都是提前盖好的,我没见过四季鲜的人来过公司。我听说公司总共吸收200余万元,利率是1万元3个月是1%,6个月是1.2%,1年是1.5%。业务员的工资是保底加提成和绩效;
(9)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我于2016年10月份进入众一财富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公司法人是赵军奇,行政经理是白某某。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就是吸收客户进行投资,对接企业是海原四季鲜公司。我都是去人员密集的场所发放宣传彩页,给客户讲解一些公司投资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利率情况等。宣传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群众,大部分是中老年人,我共计吸收4名客户13万元投资款。客户签订合同时第三方企业不在场,合同都是提前盖好的,我没见过四季鲜的人来过公司。公司利率是1万元3个月是1%,6个月是1.2%,1年是1.5%;
(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我于2016年10月8日进入众一财富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干到12月7日辞职。公司法人是赵军奇,行政经理是白某某。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就是吸收客户进行投资,对接企业是海原四季鲜公司。我都是去人员密集的场所发放宣传彩页,给客户讲解一些公司投资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利率情况等。宣传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群众,大部分是中老年人,我共计吸收3名客户7万元投资款。客户签订合同时第三方企业不在场,合同都是提前盖好的,我没见过四季鲜的人来过公司。公司利率是1万元3个月是1%,6个月是1.2%,1年是1.5%;
(1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我于2016年众一财富资产管理公司开业时进入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干了15天离职。公司法人是赵军奇,行政经理是白某某。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就是吸收客户进行投资,对接企业是海原四季鲜公司。我都是去人员密集的场所发放宣传彩页,给客户讲解一些公司投资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利率情况等。宣传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群众,大部分是中老年人,我共计吸收1名客户2万元投资款。客户签订合同时第三方企业不在场,合同都是提前盖好的,我没见过四季鲜的人来过公司。公司利率是1万元3个月是1%,6个月是1.2%,1年是1.5%;
(12)证人俞某的证言,证明我于2016年9月份进入众一财富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公司法人是赵军奇。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就是吸收客户进行投资,对接企业是海原四季鲜公司。我都是去人员密集的场所发放宣传彩页,给客户讲解一些公司投资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利率情况等。宣传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群众,我共计吸收3名客户18万元投资款。客户签订合同时第三方企业不在场,合同都是提前盖好的,我没见过四季鲜的人来过公司。公司利率是1万元3个月是1%,6个月是1.2%,1年是1.5%;
(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我于2016年10月份进入众一财富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12月10日辞职。公司法人是赵军奇,行政经理是白某某。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就是吸收客户进行投资,对接企业是海原四季鲜公司。我都是去人员密集的场所发放宣传彩页,给客户讲解一些公司投资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利率情况等。宣传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群众,大部分是中老年人,我共计吸收3名客户12万元投资款。客户签订合同时第三方企业不在场,合同都是提前盖好的,我没见过四季鲜的人来过公司。公司利率是1万元3个月是1%,6个月是1.2%,1年是1.5%;
(1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我于2016年10月份进入众一财富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公司法人是赵军奇。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就是吸收客户进行投资,对接企业是海原四季鲜公司。我都是去人员密集的场所发放宣传彩页,给客户讲解一些公司投资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利率情况等。宣传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群众,大部分是中老年人,我共计吸收5名客户11万元投资款,其中张某3的1万元已经退了。客户签订合同时第三方企业不在场,合同都是提前盖好的,我没见过四季鲜的人来过公司。公司利率是1万元3个月是1%,6个月是1.2%,1年是1.5%;
(15)证人芮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宁夏中卫市金德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公司经营范围是葡萄、桃子种植和销售及技术服务。我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与宁夏众一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借款合同。是一个男子联系的我,让我投资和他一起干众一财富公司。2016年11月21日我去众一公司那个男子不在,赵军奇说他是公司的法人和总经理,他已经将借款合同做好,我看了之后就签字了,但之后众一公司一直没有将100万元钱给我,后来就联系不上赵军奇了。我公司和众一公司不是对接关系,只是借款关系;
(16)证人麦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宁夏海原四季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我们公司在海原县城,主要业务是农产品市场开发建设,法人叫王某某,董事长叫王某1,是王某某的父亲,总经理叫彭某某。我不知道中卫的众一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不认识赵军奇。我们公司和众一财富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也没有任何对接项目,公司的印章是董事长王某1的司机黄某某在保险柜锁着,没有私自使用或者出借的情况;
(17)投资人自述材料、询问笔录及委托投资管理合同、收益计划书、投资凭证、承诺函、投资方委托书、收据、宁夏五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鲍某某、鲍某1、白某1、高某某、徐某某、沈某某、孙某某、詹某某、冯某某、张某4、张某5、李某某、魏某、魏某某、张某6、李某1、沈某1、孟某某、万某某、廉某某、李某2、张某7、荣某某、沈某2、王某2、徐某1、曾某、王某3、王某4、谢某某、杨某某、雍某某、胡某某、韩某某、张某8、杨某、王某5、黄某某、郑某某、郑某1、王某6、任某、杨某1、焦某某、魏某1、白某2、李某5、狄某某、李某3、刘某某、张某3、黄某1、李某4、韩某1等投资人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通过众一财富公司在街上发放宣传彩页等方式了解该公司的运营情况,认为该公司投资的项目利息高、收益好,后在该公司业务员的介绍下,与众一财富公司签订投资合同,投资用途为投资理财,对接企业为宁夏海原四季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上述集资参与人员通过现金或者刷卡等方式共计向众一财富公司投资219万元,该公司共计支付利息7.504万元,退还本金14万元。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赵军奇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我听朋友说在中卫开投资公司能集资赚钱,我就到中卫市东方红小区商业街中段租了上下三层的营业房并装修公司,2016年10月份开始正式营业。开业时我招聘了几个业务员,拿着别人以前使用的宣传彩页,把公司名称改成众一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之后我发了招聘启事,公司来的人都是我面试的。面试的时候就问他们是否干过这种工作,业务员不懂的我给他们说,公司的营业方式和对接项目,我们公司的运营方式是拉客户在公司内投资,我们再把投资的钱投入海原四季鲜,之后业务员就上班了。我找了讲师给业务员培训。我通过网上搜索正在建设的项目,正好搜到了海原的四季鲜,项目看着很好,我就去四季鲜拍了照片用于宣传,然后我在街上找了一个刻章的店铺,让人刻了一个四季鲜的财务章、一个行政章和法人的印章,印章刻好之后我就带着回到公司。我在网上搜索到银川有几家公司可以印制合同和宣传彩页,我联系后对方按照我提供的信息给我制作了宣传彩页和合同。2016年10月份,我开始正式运营公司。我让业务员拿着宣传彩页到街上去发放,过了几天就有客户到公司投资了,公司每天集资来的钱我都从出纳那里拿走了。2016年11月份公司自己有100多万元,我拿着钱去银川古玩市场买了两幅字画花了60多万,过段时间公司又集了部分钱,我又到古玩市场买了两个鎏金佛像花了50万元,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又拿着公司的集资款在中宁买了一个龙样子的玉雕,花了16.5万元。2016年12月份的时候我把公司的利息涨了,但集资情况还是不行,公司前后集资了190万左右,退了20万左右。2017年2月16日我听别人说同行的几个公司出事了,我就到公司给出纳留了1万多元钱,我自己带着2万元钱跑了。我当时来中卫开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给自己看病,供自己消费。我不认识海原四季鲜的法人,我就是为了骗投资人的钱给自己消费看病。我每天将集资款和合同带回家并将合同烧掉,是为了不留证据,怕以后被抓获了。公司的对公账户从来没用过,公司的POS机绑定是我的个人银行卡。公司集资来的钱我买了古董,给自己看病,自己消费,以及支付公司开支了。公司的资金都是我一个人使用的。我带着公司的业务员、三个投资群众到四季鲜参观过,去之前我在网上联系了一个冒充四季鲜的人,和他说好,我带人过去后他按照我说的来介绍四季鲜的情况,我们去了后这个人就就冒充四季鲜的经理,说和我们公司合作,这样就让群众相信我们对接的是海原四季鲜。公司吸收的资金没有投资过任何实体,我自己也没有任何资产,我骗公司的业务员说我在河南老家是做房地产生意的,还告诉他们四季鲜给我公司抵押了一栋楼有1000多万,我还伪造了一份四季鲜给我公司的抵押合同,给业务员都看了,让他们放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共计197.49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军奇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其集资诈骗数额为197.623万元,经审核,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审计报告证明张某5取得利息450元、张某3取得利息100元、李某4取得利息600元、韩某某取得利息120元,以上共计1270元,应予核减,故被告人赵军奇的犯罪数额为197.496万元。指定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赵军奇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2)被告人赵军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并处罚金的辩护和量刑意见。经审查,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尚有197.496万元未退赔,且案发至今被告人赵军奇未积极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故本案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辩护和量刑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军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军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赵军奇继续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详见附件:集资参与人统计表)。
三、随案移送的黑色电脑主机8台、黑色电脑显示器9台、金属佛像1个(棕色坐姿佛像)、金属人像1个(青色跪姿人像)、圆形石1个(雕有龙纹)、字画2幅变卖折价后与随案移送的人民币8228元,退赔相关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四、未随案移送的扣押财物,由XX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王华
人民陪审员  赵新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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