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上海证大捞财宝、证大大拇指等“证大系”平台戴志康等人集资案 2023.1.7……【自媒体】(2020)沪01刑初100号——证大系案件分解二
被告人戴志康,男,1964年6月22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被告单位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等“证大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金融刑诉(2020)499号起诉书和沪检一分刑追诉(2021)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文创公司)、被告人戴志康、戴卫新、郁耀、张艳华、陆卫丰、顾文俊、徐生宽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分别于2020年10月14日和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和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了庭前会议,2021年3月31日和2022年12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部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 1.本案应认定各名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2.各名被告人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推脱罪责,不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各名被告人从严惩处,并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
被告单位证大文创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戴志康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戴经营“证大系”企业的初衷系为了发展普惠金融,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放贷业务,并未挥霍、随意使用资金,不应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2.“证大系”企业已经对90%以上的借款资金和出借人完成兑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欺诈行为,应认定戴志康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戴卫新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证大系”企业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为发放贷款,利润来源于放贷业务服务费,对募集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证大系”企业的资金去向正常合理,不存在肆意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抽逃、转移资金的情形。3.如果本案的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证大系”企业完全具有兑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综上,应认定戴卫新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郁耀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逾期债权再包装的募集方式由郁提议。2.结合郁耀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应认定其为集资诈骗罪的从犯。建议法庭综合考虑郁耀具有的自首、积极退赔表现,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艳华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仅负责放贷审核工作,不参与本案的非法集资行为,不能仅根据职务层级推定其知晓本案事实。2. 张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参与虚假发售逾期债权产品、虚假凑标、虚假宣传的诈骗行为。3.张负责的放贷业务是非法集资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即使认定对本案非法集资起到了帮助作用,也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
2016年4月起,为应对“证大系”企业债权逾期还款率攀升造成的无足量资金放贷、无法生成足量债权、无法包装足量理财产品、无法募集足量资金的恶性循环,戴志康经由被告人戴卫新汇报后,决定采用虚假发售逾期债权产品(即将已经垫付原出借人本息的逾期债权虚构为新债权,包装成全新的理财产品对外发售并向出借人隐瞒)、虚假凑标(即当募资端与放贷端产品期限错配造成部分债权闲置时,“证大系”企业操控员工个人的“超级理财人”账户,动用公司资金购买或转让理财产品以加快标的流转、增加集资量)等手段继续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被告人戴志康的供述证明:戴卫新会定期向他汇报线上、线下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兑付情况,并多次向他反映兑付资金短缺问题。他知道戴卫新肯定会将逾期债权作为标的再包装成理财产品对外销售,否则公司无法兑付出借人本息。公司使用逾期债权反复融资、借新还旧的行为,对出借人来说具有欺骗性质,这种饮鸩止渴的经营方式只会让公司经营成本越来越高,资金窟窿越来越大。
被告人戴卫新的供述证明: 2016年初,“证大系”企业因资金短缺无法形成新的债权,同时面临兑付巨额投资人本息的困境。经郁耀提议,他向戴志康汇报了将逾期债权作为底层资产重新包装成理财产品并对外募集资金的解决途径,戴志康同意了。2016年4月左右,他让陆卫丰把彻底逾期债权重新导入外债系统用于增加新债权,并与耿海兵对陆卫丰提供的彻底逾期债权数据进行多次修改,重新设置了期限、债权来源与贷款产品名称。2018年下半年,公司系统具备了直接将逾期债权自动生成新债权的功能。修改逾期债权数据对出借人来说具有欺骗性,会导致新接盘的出借人无法兑付。通过该方式募集的资金主要用来归还已到期的投资人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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