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旺财狗理财平台 2021.11.29……【法院判决书】万柯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宇)“旺财狗”理财平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大专文化,系万柯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涉及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8亿余元,未兑付金额为人民币8,400余万元。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附1:
旺财狗理财首届投资人见面会圆满结束啦~
2018-07-09 11:09
为进一步聆听投资人的心声,解答投资人疑问,同时剖析平台现状、未来发展等情况,6月30日下午,一场简单而别致的旺财狗投资人见面会在上海举行。
本次投资人见面会一共邀请了10位上海周边的投资人,其中有一直在我们平台投资的老投资人,也有经朋友介绍刚刚认识我们平台,想通过此次投资人见面会,来进一步了解我们平台的新投资人。
我们为每位前来参加见面会的投资人准备了每人一份伴手礼:纪念品伴手礼、50元现金红包,抽奖环节,同时还准备了一些水果和矿泉水。
在见面会上,总经理李总和CEO杨总围绕着旺财狗的经营理念“透明、优质、安全”为大家简单介绍了团队、平台安全保障、风控详情以及平台运营状况。并对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
杨总表示:“旺财狗专注车贷抵押和房贷抵押,在平台安全和项目的优质上,我们花过很多精力和心思,要让用户看到我们筑造最安全P2P平台的用心之处,必须透明!这是最基础的,也是搭建投资人与平台信任桥梁的第一步。
聚散有时,后会有期,见面会完美落幕,不知不觉中。尽管我们了解到投资者参与平台线下活动的成本较高,但我们重视的是和投资者全方位互动,接下来还是会继续举办投资人见面会。
最后,旺财君谨代表旺财狗全体员工,感谢广大投资人长期以来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未来旺财狗会继续举办这样的见面交流会,专注用户体验,完善服务品质,提高用户对旺财狗的了解与信任,让广大投资人感受到旺财狗的服务热情与品质,为实现旺财狗的美好愿景以及行业的稳健发展贡献力量。
附2:
旺财狗为什么能够挺过这次最严重的雷潮?
2018-11-14 15:27
旺财狗P2P平台自己2016年上线运营以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于2016年4月1日正式上线运营开展业务活动。旺财狗理财融合“互联网+理财”,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打造了一个极致透明、严谨正直、开放共荣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经过两年多的发展,旺财狗理财拥有先进的信息技术和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坚持独立的风控审核机制,对项目的借款人信息、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增信措施等要素进行披露,为出借人提供优质的产品,真正打造成可靠、可信赖的普惠金融公司。
一、实物抵押资产:所有100%标的均为真实的房产、车产
旺财狗P2P平台所有的资产均为实物抵押,抵押物是最好的本金保障。也就是说,每一个标的背后都有债务人的房车等资产作为实物抵押,房本、户口本等证件也将被公司作为抵押,且债务人的资产全部要按评估值估算,并在评估值的基础上给予最高80%的授信额度和最低20%的违约成本,意味着价值100万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时,债务人最高能获得借款为80万,而其违约成本将高达20万,这使得债务人轻易不会选择违约,如债务人出现违约行为,抵押物的变现也是非常简单的。此外,引进了与银行、信托等传统金融机构相同的风险控制体系与信用审核标准,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其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和经营情况都会进行详细审核,发布“放心标”。
有抵押物的P2P理财产品,因为有实物抵押,相对来说风险较小,一旦出现借款人逾期坏账,平台可以通过拍卖借款人的抵押物,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因此,抵押物类理财产品比较受投资者欢迎,不少P2P平台,像信息披露透明的发源地就主攻这类理财产品。
在目前P2P市场有待完善的情况下,抵押类P2P理财产品相对来说更利于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如果不想承担太大风险的话,这种理财产品无疑是最佳选择。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5刑初33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XX,大专文化,系万柯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2020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1〕Z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因故中止审理了本案,恢复审理后于202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XXX注册成立,2016年5月6日上线运营“XXX”理财平台,未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债权转让为名对外进行公开宣传,与集资参与人签订“XXX”借款协议等电子合同,承诺高额固定年化收益率,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杨某作为XXX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经营管理XXX,涉及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8亿余元,截止案发未兑付金额为人民币8,400余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其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愿意退赃。
辩护人沈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告人杨某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其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当庭认罪认罚,退赔了全部工资,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8月,XXX注册成立,2016年5月6日上线运营“XXX”理财平台,未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债权转让为名对外进行公开宣传,与集资参与人签订“XXX”借款协议等电子合同,承诺高额固定年化收益率,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杨某作为XXX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经营管理XXX。经审计,上述期间,被告人杨某涉及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8亿余元,未兑付金额为人民币8,400余万元。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杨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查封、冻结了部分财物。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在亲属帮助下向本院退缴了其工资奖金收入部分共计人民币23.6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笔录,同案关系人曹某、陈某、张某1、张某2、龚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徐某、茅某、刘某1、刘某2的证言笔录,集资参与人董亚萍、朱水红、程翔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股东会议决定、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银行交易凭证等书证,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依照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所作被告人杨某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虽未出资,但其系获取他人投资创业,由其确立公司运营模式,亲自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占据相当比例股份,且系公司业务的主要负责人,伙同他人对公司进行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故公诉机关据此认定其系实际控制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作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一定退赔表现,能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作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退赔在案的赃款,连同查封、冻结在案的财物,应当予以发还;不足部分应予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本院为维护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退赔在案的赃款,连同查封、冻结在案的财物,予以发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楚楚
人民陪审员 瞿 红
人民陪审员 蔡 燕
书 记 员 赵俊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