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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朱刘甫、魏清宝涉嫌诈骗案 2022.12.30……【检察院起诉书】本案由江西省奉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刘甫、魏清宝涉嫌诈骗案,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刘甫、魏清宝、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碰瓷”的作案方式,派人事先将手指敲断,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被害人赔偿。朱刘甫等人随机在地图上挑选作案地点,一般选择车辆较多的县城,作案对象为没有保险的三轮车,由朱刘甫驾驶小汽车停在路边寻找作案目标,另一人则骑行共享电动车在旁等待。发现作案目标后,二人分别在三轮车左右两侧车道行驶。当三辆车并行时,朱刘甫负责往右别车,三轮车则往右避让,骑电动车的人假装被撞并摔倒,后骗取赔偿。
1.大连望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区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海神岛(大连)海珍品有限公司(中山区网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智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11.21……【警方通告】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敦促参与上述3起非法集资活动、得到涉案赃款的有关人员,主动到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经侦大队说明涉案情况,核对非法所得数额,并主动退返非法所得。对积极配合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的人员,将依法予以从轻、从宽或免于处罚;对拒不配合及不退返非法所得的有关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2023.11.21……【媒体报道】今日午间热搜“缅北累计向中方移交3.1万名电诈嫌犯”
密码保护: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钱盒子”网贷平台丘文桂、滕晓亮、王光辉、魏磊、林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11.13……【资金清退】秦明峰等1507名“钱盒子”本金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
➤已生效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刑终410号刑事裁定书判令,“钱盒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冻结在案的涉案账户、福田公安分局“钱盒子”网贷平台专案回款账户:4000040238000001004中的款项以及六名被告人在审理阶段退缴的款项,均依法按比例发还给本金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本案其他违法所得,追缴后依法发还给本金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经追缴后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丘文桂、滕晓亮、王光辉、魏磊、林帆继续向本金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退赔。上述案件经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案号为(2022)粤0304执31395-31400号。
经刑庭确认,以公安机关委托审计机构制作的《钱盒子补充司法鉴定之二之附表1补充出借人信息(存在充提差1508人)》中明确的本金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实际退赔1507人,剔除1人为本案负有退赔义务的被执行人)及相应本金损失数额(187793047.1元)作为本次退赔的依据。本院决定对已明确有本金损失的投资人(投资人及相应退赔金额详见附件1)先行按比例退赔已执行到款项(本次退赔金额32904320.59元)。
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人陶三定、姚钟舒、蔡中伟、饶素芳、周国欢、马莉娟、何连生、金晓岚、莫雪原、高雪飞、陈菊、王铮、苗壮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3.11.13……【法院通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人李素琴、姚颖晖、孟楚来、徐惠芳(融金所网贷平台)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3.11.17……【法院通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11月24日14时30分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人李波、叶文、刘哲、潘宇明、钟瑜华、王平(联金所网贷平台)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3.11.13……【法院通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11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犯罪嫌疑人陈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案 2023.11.13……【检察院通告】已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3年11月9日移送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被告人高瞻、高广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23.11.15……【法院通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11月2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密码保护:深圳市福田区融金所案 2023.7.27……【法院判决书】被告人孙明达、张东波、沙起鑫、宋佳奇、罗凤林、王延、鄞丹、施乐、刘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粵0304刑初288号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4月1日, 深圳市融金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4年7月31日 更名为深圳市融金所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融金所集团”),公司经营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红松大厦,被告人孙明达和张东波为该集团实控人、股东,分别占股60%和40%。集团下设总裁办、人力行政部、财务管理部、法务部、风控审批部、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贷后管理部、品牌企划部、技术部等,同时设立众多关联公司进行分工合作,其中,深圳市快易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快易信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9日,负责催收业务;深圳前海明磊融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明磊融创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1日,负责搭建、维护P2P网贷平台系统;深圳前海融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融金所互联网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8日,负责运营融金所P2P网贷平台,发布标的募集资金;深圳前海金管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金管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9日,主要负责经营房贷业务,寻找借款人。为进一步运作资金,扩大经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车贷、房贷、过桥等业务,除了以上述快易信、金管家公司作为自有助贷机构,2016年9月28日、 11月25日还分别成立了深圳前海纳鑫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又称“鼎盛集团”、“金管家集 团”)及深圳纳鑫普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纳鑫普惠公司”)。上述集团的各部门及关联公司分工配合,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百度搜索”、“网贷之家”、 “网贷天眼”等线上宣传及媒体推广等方式,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且根据1至36个月不同的投资期限,承诺给予投资者11%至15%不等的年化利率,违规设立资金池、开展自融行为。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可在平台上注册成用户,选择平台.上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并等待到期兑付。
除自有助贷机构,融金所互联网公司还与多家助贷机构合作,其中,包括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公司”)和深圳豆粒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豆粒公司”)。具体合作方式为: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向助贷机构提出申请,助贷机构对提供的借款标的进行风控审核,并提供给融金所平台上标,同时与融金所互联网公司签署无限连带担保协议,融金所平台资产管理部门对推送的借款标的进行资料审核后,在平台上发布投资标的,待满标后,融金所互联网公司将借款资金打入助贷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再由助贷机构放款给借款人,助贷机构从中获取利差。借款人还款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借款人直接充值到融金所平台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内完成还款;二是由借款人先还给助贷机构,再由助贷机构转账至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或银行账户。当部分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助贷机构则配合融金所平台发布展期标的,采取“以新还旧”的方式还款。
被告人孙明达自2013年4月融金所集团成立后,长期任职集团董事长,法人代表,占股60%,负责融金所集团和融金所互联网公司所有事宜;被告人张东波自2013年4月融金所集团成立后,长期任职集团副董事长,集团副总裁,占股40%,协助孙明达负责融金所集团所有事务,并主要负责融金所集团业务端的开展;被告人沙起鑫2015年3月入职融金所集团至今,历任融金所集团董事长助理,集团总裁办总裁,并兼任融金所集团业务端金管家公司总经理和纳鑫集团总经理,协助孙明达负责管理融金所集团所有事务,并负责融金所集团业务端的开展,同时将本人的银行卡提供给集团使用;被告人宋佳奇2014年4月入职融金所集团至今,历任集团总部信息技术部总监、明磊融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融金所互联网公司总经理兼技术总监,负责融金所平台及风控系统的搭建、维护、运营管理;被告人罗凤林2014年3月入职融金所集团至今,历任纳鑫普惠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向融金所平台标提供车贷标的,并向平台提供担保;被.告人王延,自2013年4月 至2018年1月,任职融金所互联网公司产品部总监,负责宣传品牌、设计投资标的、开展营销活动,吸引投资人投资;被告人鄞丹,自2014年8月 至2018年7月,任职金管家公司总经理,负责向融金所平台提供车贷标的并审核,同时向平台提供担保;被告人施乐,自2013年3月19日至2017年11月21日,历任融金所集团运营部负责人,法务合规部总经理,集团法人代表,负责集团的人事、行政及人员招聘,并负责合同及流程的审核,为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保障;被告人刘沛,2015年3月16日至2017年11月11日,任职集团副总裁,主要负责在媒体、网站、第三方平台宣传融金所品牌、企业策划及平台标的,吸引投资人投资。
(有自媒体将91页(共94页)纸质判决书转换成了大约5万4千字的文本,Goo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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