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爪
密码保护:爱利是 2020.12.22……爱利是平台被告人马震、杨小乐、刘小凤、蒋译鸿、于宝龙、胡思敏、马岚、李世东、李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利事丰公司由余㼆佳及其妻梁丽华创设成立,通过开设的“爱利是”网络平台、原公司销售部门及以公司销售部门为基础设立的羊米公司,分别在线上、线下推广、销售公司的理财产品,对外吸收资金。其中,羊米公司作为利事丰公司理财产品的销售公司,经营负责人为马震及其妻被告人杨小乐。羊米公司采用层级管理并组建销售团队……2018年9月,利事丰公司出现逾期不能兑付情况,对外宣称良性清盘,后公司负责人余㼆佳、梁丽华夫妇于2018年11月失联。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于2018年11月1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利事丰公司立案侦查。2018年12月,被告人蒋译鸿、于宝龙、胡思敏主动至公安机关提供材料,配合调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马震、杨小乐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1月28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小凤、马岚于2019年2月2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世东于2019年5月9日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震于2019年3月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制作笔录,后失联,经上网追逃,于2019年7月1日在上海市火车站2号站台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马震表示认罪,因其已将全部积蓄用于购买公司的理财产品,故无能力作出退赔……被告人胡思敏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胡思敏是本案的第一位报案人,其主动前往外滩派出所,将其所知道的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供给公安机关,系自首,公安机关为此还出具了情况说明
京圆柚理财 2020.4.24……被告人蒋文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蒋文俊担任京圆闵行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业务及公司管理。该公司在本市闵行区莘松路58号2号楼301室经营期间,以车贷、房贷等为理财标的,用线下推广、线上投资的方式,将标的发布于“京圆柚理财”平台,以“柚房宝”、“柚车宝”、“柚农宝”等为理财产品,许诺高额收益,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在该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共888人,累计投资标的本金人民币2.32亿余元,已兑付本金1.47亿余元。该公司至2018年8月停止返本付息,未兑付本金为8,515万余元。上海京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京圆柚理财”平台负责人卢某某、彭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8年11月被杭州警方逮捕,2019年9月被提起公诉。2019年2月,被告人蒋文俊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涉案资金专户退还非法所得58.35万元。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蒋文俊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向闵行警方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魔房宝(魔方金服) 2021.5.10……被告人吴昀、韩礼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昀、韩礼强在经营上海旗鲁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期间,为运营上海市沪太路项目、三林路项目及深圳项目三个橙家公寓出租项目,经与凌骏(已判刑)等人合谋,通过凌骏经营的“魔房宝”网络借贷平台等渠道,以上述橙家公寓项目名义发布借款标的,采用拆分借款期限、超限额借款、借新还旧等违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金额共计7000余万元。截止案发前尚未兑付金额共计150万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昀、韩礼强在上述三个项目均已经营亏损、甚至沪太路项目已终止经营、资金链断裂后,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仍继续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600余万元,用于借新还旧
密码保护:魔房宝(魔方金服) 2020.10.27……被告人凌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凌骏,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上海翔梓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凌骏注册成立上海翔梓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魔房宝”平台,通过口口相传、线上活动等形式进行宣传,并承诺年化率7%-10%左右的利息,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到“魔房宝”平台上出借钱款给借款人。同时,被告人在明知借款人资金使用周期较长、资金需求量较大的情况下,经与借款人合谋,通过拆分借款期限、续发借款项目借新还旧等违规方式为借款人吸收存款。案发后,被告人凌骏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凌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相关的借款人进行了尽调,管理模式规范,也积极进行催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凌骏系自首,且积极催收挽回投资人经济损失
瀚中财富、亲亲财富、中和世纪等翰中系平台 2021.4.28……被告单位上海翰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方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方芳先后设立或实际控制上海翰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翰中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瀚中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和世纪投资发展中心、亲亲财富(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禾川影视有限公司、浙江掌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翰中系”公司。嗣后,方芳伙同他人使用瀚中财富、亲亲财富、中和世纪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司法审计,方芳作为“翰中系”公司的实际控制经营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8亿余元,未兑付共计3.4亿余元。上述资金部分被用于员工工资开销、公司场地租赁、兑付投资人到期本息,部分被用于“翰中系”公司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影视、医疗、互联网等项目。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方芳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
上海银来投资(集团) 2020.12.17……被告人刘小华、纪扬、杨佳笑、潘薪宇、张钺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小华作为银来资产运营中心主管,负责后台数据维护和分析,被告人纪扬作为银来优正执行总裁,负责理财产品设计,被告人杨佳笑作为银来资产市场部总监,负责银来资产品牌和投资项目对外宣传,被告人潘薪宇作为银来资产培训部经理,负责业务员销售技能培训,被告人张钺作为银来资产财务经理,负责银来资产日常运营资金的申请、审核、第三方平台账户申请维护及投资款提前赎回的审核等。经审计,银来资产涉及吸收资金金额115.75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4877人,未兑付金额25.87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7205人,案发后有526名集资参与人报案,报案金额2.78亿余元,未兑付金额2.76亿余元。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刘小华、纪扬、杨佳笑、潘薪宇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日,被告人张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被告人刘小华、纪扬、杨佳笑、潘薪宇、张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密码保护:钱冠金融(钱冠财富) 2021.3.29……被告人朱家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钱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成立并设立“钱冠金融”网贷平台,钱冠公司向公众推销以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为借款人的“影视宝”,以及以被告人朱家幸实际控制的上海昌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鹿城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为借款人的“商盈宝”等各类理财产品,承诺高额保本付息,非法募集公众存款。期间被告人朱家幸于2017年1月5日接手掌管钱冠公司后继续以上述方式招揽社会公众资金至2018年2月钱冠金融网贷平台停止运营。后朱家幸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陆续向部分投资人支付本息至2019年11月……本案庭审后被告人朱家幸家属委托了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为朱家幸进行辩护。律师向本院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辩称,朱家幸并非钱冠公司创立者,接手掌管公司后能积极偿还投资人的欠款,其主观恶性程度较小;归案后朱家幸本人及家属仍在积极筹款,以减少投资人的实际损失,鉴于朱家幸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考虑其身体状况不宜长期羁押等原因,建议法院予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微积金 2021.3.3……被告人朱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聪担任总经理兼风控总监,刘某、白某、李某、吴某某、魏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分别担任公司总经理、风控部主管、职员、外事主管、市场部主管及客服部主管等职,被告人朱聪在明知微积金网络平台违规吸收资金的情况下,仍帮助叶某某从事审核风险标的等工作,后于2018年3月离职。2018年6月26日,微积金网络平台停止资金兑付。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朱聪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0万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
密码保护:固金所、固金财富 2021.1.29……被告人王玉东、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2016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王玉东、魏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固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固金所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平台,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通过上海以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放贷,并由上海商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处置放贷产生的不良资产。其中,被告人王玉东实际控制上述关联公司,全面负责公司集资业务及人员管理。被告人魏某某先后担任上海商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以房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参与非法吸收业务,同时作为固金所理财产品放款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公司收取投资款、兑付投资人本息等
宗客网(宗客商城) 2021.1.28……被告人张静、程忠云、尹琴炎、单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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