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保护:宁创贷(宁波宁创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2021.9.3……【法院判决书】被告人张勇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包春红、程志波、郑丽君、屠伟、毛琳雪、陈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9.3)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2刑初23号
➤被告人张勇,男,1971年7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宁波宁创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宁波市鄞州区聚金家园6幢25号401室。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被害人代表及部分被害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 1.被告人张勇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他的犯罪性质恶劣。他没有谨慎对待其所募集的资金,而是将募集的资金胡乱投资,给大量的被害人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未退赃,应对他予以严惩。张勇在2015年资金链断裂后,还在隐瞒真相,吸引被害人投资。张勇谎称有强大的律师团队和对投资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实际上没有。张勇说吸收出借人资金没有做广告,实际上他做了很多广告。张勇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不应被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包春红作为宁创公司的常务副总,负责线下理财部的工作,根据现有证据,她实际在参与非法吸收存款的工作,应构成集资诈骗罪。她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时避重就轻,未能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从她在公司的角色、地位、实际作用、她与公司资金来往情况来看,她系主犯。3.被告人程志波作为线下门店的负责人,涉案金额巨大,不能被认定为从犯。4.被告人郑丽君、屠伟负责宁创公司的财务及转账业务,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其转账行为是诈骗行为的实际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的重要环节之一,不能被认定为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被认定为主犯。5.被告人毛琳雪、陈斌作为宁创公司线上业务的负责人,线上业务是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涉案金额也比较巨大,应被认定为主犯。6. 镇海欣珂置业的剩余4套自留房、包春红转账差额、被告人在宁创公司的工资、奖金、提成等违法所得、张勇的对外债权等都应被纳入追赃范围。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被告人张勇成立宁波宁创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创公司”)。2013年以来,张勇雇佣被告人包春红、程志波、郑丽君、屠伟、毛琳雪、陈斌等人担任公司中高管,以宁创公司的名义,在宁波、绍兴等地设立多家门店,或通过网上平台,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宣传、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以年利率5%至17%为诱饵,大肆宣传投资理财等业务,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所募集资金最终转入张勇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在张勇的决定下,宁创公司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民间放贷,在放贷过程中未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借款到期后又怠于行使债权,至2014年底,约3亿元(币种人民币,下同)所募集的资金至今未追回。2015年以后,宁创公司将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归还前期本息;部分资金在未经严格考察的情况下,盲目投资新项目,最终均基本亏损;还有部分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支付员工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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