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1 死囚非常上訴還有34案待審查 3死囚主張「有精神疾病」不想執行
檢察總長為犯下擄人勒贖撕票案的死囚黃春棋、陳憶隆提非常上訴,目前死囚審查還有34案待處理,交由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分「非上字」案號審查,目前有3人主張有精神疾病不能執行,最高檢一併審議。
憲法法庭對死刑作成判決後,最高檢察署隨即在2024年11月分37件「非上字」案審查,死囚黃麟凱今年1月16日已經伏法,扣掉黃春棋、陳憶隆兩案提非常上訴,目前還有34案是否應執行死刑懸而未決。
最高檢針對憲判意旨,審查標的包括是否死刑判決為一致決?是否有強制辯護?是否為犯最嚴重之罪?有無違法認識而有執行能力?有無精神疾病致犯罪?所犯罪名是否唯一死刑?34案中有3人主張有精神疾病阻卻違法、不能執行,檢方研議中。
最高檢的死刑審查案採個別檢察官閱卷、必要時召集開會討論制,意即檢察官審查認為有合議必要,會請求檢察總長召集會議,依「檢察一體」體例議研,開會沒有特定的日期。
死囚案案卷浩繁,原來由法務部保管,憲法判決作成之後,相關文書移付最高檢;有死囚的律師為再審而準備,聲請調閱光碟、錄音檔、原始警詢、偵訊、審判筆錄,最高檢必須與辯護人約定時間處理,整體死刑案的審查因此無時間表。
2025.11.21 「關最久死囚」黃春棋、陳憶隆暫逃死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關最久死囚」黃春棋、陳憶隆2人因參與建商黃春樹擄人撕票案,當年是「唯一死刑」,他們見共犯徐自強從死刑定讞逆轉無罪定讞,多次聲請再審遭駁回,直到憲法法庭去年作成「113憲判字8」判決,認定唯一死刑違憲。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日前依憲判意旨,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暫時逃過死刑執行。
法界人士表示,黃、陳2人因案件非常上訴中,因甫修正的《執行死刑規則》從嚴限制「槍下留人」門檻,法務部依規定不能執行死刑,2人如同獲得「暫時免死金牌」般,一旦非常上訴成功、法院開啟再審,憲法法庭作出暫時處分裁定,均認定2人犯行屬「最嚴重犯罪」,仍可判處死刑。
1995年富商綁架案 警先抓到黃春棋再追共犯
1995年9月,商人黃春樹遭綁架,被人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後,家屬就接到7000萬元的勒贖電話。
警方獲報後,將前往取贖款的黃春棋逮捕;黃春棋向警方供出「阿強」(徐自強)、「大胖」(陳憶隆)及「阿宏」是共犯,在黃春棋的指引下,警方尋獲黃春樹屍體,3天後宣布破案。同年10月,陳憶隆在雲林釣魚場被警方逮捕,陳憶隆供出第四名共犯是黃銘泉。
檢方將尚未落網的徐自強、黃銘泉、以及已經落網的陳憶隆、黃春棋起訴。
共犯徐自強由律師主動陪同投案 3嫌判處死刑定讞
1995年12月,黃銘泉在泰國遭仇家殺害。1996年5月,陳憶隆、黃春棋一審被判死刑,1個月後,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主動投案。
2000年間,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將徐、黃、陳判處死刑定讞。
徐自強先從有罪變無罪 黃春棋、陳憶隆也求翻案
徐自強從一審到更六審都被判處死刑,但在司改會奔走下,更七審、更八審以檢警沒有掌握到徐自強的客觀「殺人」證據,改以擄人勒贖罪名,從死刑降為無期徒刑,2015年間更九審再逆轉,改判無罪後,2016年獲判無罪定讞。
共犯陳憶隆、黃春棋在徐自強翻案成功後,各自透過廢死團體一再向高院聲請再審,欲循徐自強模式翻案逃死,然而法院認為,不符合「新事實、新證據」的再審條件,多次駁回確定,2人是目前在監最久的死囚。
2025.10.27 林于如心智缺陷判死不當 檢察女俠批誤導輿論方向
林于如弒親案自死刑定讞至今十三年未執行,引發高度爭議,林于如也成為台灣唯一女性死囚。由於救援團體主張林于如因心智缺陷,不應判處死刑,但是素有「檢察女俠」之稱的前高檢署檢察官慶啟人指出,精神鑑定報告顯示,林于如犯案時心神狀態正常,而且犯罪手法縝密,顯見她具有計畫能力與辨識力,不符合心智缺陷主張。
慶啟人進一步指出,鑑定結果顯示林于如「語言理解及表達能力無礙,對於問題可以切題連貫,有定向感、記憶力、注意力、計算能力都沒有明顯障礙」,不符合智力不足的主張;此外,慶啟人也認為林于如的犯罪手法相當縝密,「她知道要用哪些農藥和用工業酒精,注入到被害人的點滴裡面」,這種犯案手法需要相當的計畫能力。
關於林于如案件中的家暴爭議,慶啟人澄清了一個常見誤解。她表示,判決書中提到的「家庭暴力關係」是針對犯罪事實的敘述,並非代表林于如受到家暴。「若是有的話,林于如也未曾提供她被家暴的相關證據。」所以慶啟人希望媒體不要被誤導,因為案件中完全沒有林于如被家暴的證據。
對於死刑執行遲遲未落實的問題,慶啟人認為這是政務官不依法執行的最壞示範。她批評道:「法律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廢除死刑的法律,所以我們都應該依法而行。」她指出,這代表擁有決定權的政務官不作為,而是「看風向,揣摩上意何時才要執行死刑」,這會讓社會大眾對政府失望。
被害人家屬對此也表示不解與憤怒,「我一個媳婦和一個孫子換她一個人,這樣哪有過分?」林于如因積欠鉅額賭債無力償還而犯下這起弒親案,雖然救援團體為她動用了各種司法救濟手段,但判決仍維持死刑定讞。家屬不解為何十多年來,已然確定的判決卻不見司法單位有所作為?懷疑政府所謂的「依法執行」只是用來敷衍被害家屬的推託之詞。

發生民國76年的陸正案與女保險員柯洪玉蘭分屍案,至今已過去38年,即便法院認定真兇就是邱和順,然而死刑判決到現在仍未執行,這也讓邱和順成為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時間最長的死刑犯。
2025.10.24 判死定讞…死囚陳文魁稱已捐款「有教化可能」 聲請再審被駁回
陳文魁2000年間為了債務問題,率手下槍殺前台南市崇善里長黃騰禕,造成2死3傷慘劇,逃亡期間再犯擄人勒贖,潛逃大陸,經引渡回台,共被判8次死刑,最高法院6度發回更審,2009年駁回上訴定讞。去年9月死刑釋憲後,他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均被駁回。
陳文魁及律師在再審文件中提及,他於判決確定後,有對高雄氣爆、雙親意外身亡孤兒捐款、收藏圖書供看守所同學閱覽,並託胞姊購買圖書捐贈多處監所、慈善機構及捐款證明、參與修復式司法課程研習及利用懇親機會,勸戒兒女不可碰毒等新證據,原確定判決以陳難認有教化可能,判處死刑,存有合理懷疑。
台南高分院指出,陳文魁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再審,但並未提出任何新事實、新證據。且陳所犯殺人案件並無法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絕對制」情形,自不得依憲法法庭相關判決意旨聲請再審。
台南高分院指出,陳文魁所提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上述各項證據資料等,均關於陳犯罪後態度事實,顯然均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所確認「犯罪事實」,也與法院客觀有依法應諭知免刑判決可能「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律規定無關,僅涉及量處「宣告刑」輕重問題,均與再審要件規定不符。
因此,陳所提出各項證據資料,並非有何新事實或新證據發現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罪名,顯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犯罪事實,無調查必要。
這起命案發生於2000年7月2日凌晨,台南市東區里長聯誼會長黃騰禕與弟弟黃盟宸、司機林世宗及台南市警局教官黃國洲,與方姓、鄭姓男子在台南市崇善路黃騰禕的服務處泡茶,陳文魁與楊哲賢持槍闖入,不顧黃國洲勸阻,朝黃騰禕兄弟、林世宗等5人開槍,當場打死黃騰緯、林世宗2人,其餘3人受傷,僅黃國洲毫髮無傷。
陳文魁殺人後逃亡,逃亡期間再綁架1名黃姓商人,勒索1千萬,同年中秋節前夕由嘉義沿海偷渡到大陸,12月間因持假護照要搭機,被大陸公安人員逮捕,羈押2年後遞解回台,並移送台南地檢署歸案。
陳文魁表示,當年黃國洲經營賭場,託黃騰禕向他索債,他才憤而行凶。檢方依陳的供詞破獲黃國洲經營的賭場,黃則被免職判刑。檢方依殺人、擄人勒贖等罪,將陳文魁提起公訴並求處死刑,歷審均判處死刑。
2025.10.16 13年前縱火燒死5條命 彭建源加入聲請再審行列:我不是故意的

男子彭建源2012年縱火燒死5人,一審至更一審皆處死刑,他曾嗆「如果可以出去,下次我會做一件更可惡的事…依我的個性,我還是會殺人。」最高法院認為他犯案時精神正常,兩公約對情節最重大的犯罪仍允許判死,2014年9月駁回他上訴定讞。但憲法法庭去年作出限縮死刑的憲判8號判決,彭聲請再審,他今說「我不是故意的」。
死囚黃麟凱1月16日伏法,距上回執行死刑已隔4年9個月,36名死囚擔心「隨時執行」,紛紛提再審「卡案自保」。台灣高等法院今就彭建源(47歲)聲請再審開訊問庭,彭表示事情過了這麼多年,他一直反省檢討,「我不是要逃避責任,但我不是故意的」。
新竹市2012年3月12日凌晨發生5死、3傷火警。彭建源與結拜兄弟周志強口角,凌晨2點45分到周的住處潑汽油縱火,當時周和妻子周昱蓉與友人喝酒聊天,看到火勢竄燒,連忙逃生,但其中3男2女來不及逃出,命喪火窟。
周和友人徐郁臻灼傷送醫,彭建源的雙手和腳也有15%灼傷,警方發現彭,他坦承自己就是縱火者。
周志強的租屋位於新竹市明湖路上,是木造鐵皮平房,平常在住家經營家庭式的卡拉OK。周志強逃出時滿臉焦黑,和周昱蓉、友人溫允嘉得知5名友人已成焦屍,難以相信。
新竹地院審理時,彭辯稱不是故意要殺人,只想「嚇嚇」周志強,不知道鐵皮屋內有這麼多人,還強調「我是自首的」。一審認為警方查出彭是縱火犯前,彭未向偵查機關人員承認是他所為,不符合自首減刑;且彭心性殘暴,不論對父母、舊識或素不相識的人,常採取暴力手段回應,判死刑。
而高院更一審審理時,彭則當庭求死,還說「我買了10公升(應是10.52公升)的汽油去燒死5個人,你還覺得我不夠可惡嗎!那我下次有機會出去,我會做一件更可惡的事,讓你看看!沒有判我死刑,如果可以出去,依我的個性我還是會殺人」,更一審認為他並無悔改之意,如僅量處無期徒刑,顯然輕縱。
最高法院認為,彭建源從案發後至更一審前始終否認有殺人故意,直至更一審審理時才認罪,但對部分事實否認,也無實際彌補作為,駁回他上訴確定。
2025.10.7 定讞14年未槍決 2死囚(徐偉展、林旺仁)聲請再審

2025.10.8 定讞14年未槍決 2死囚聲請再審
「中山之狼」徐偉展,及犯下基隆「女人心卡拉OK店」縱火五死案的林旺仁十四年前遭判死刑定讞,至今未伏法,兩人分別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昨開訊問庭,兩人不約而同主張要鑑定「教化可能性」。徐偉展坐輪椅出庭,法官詢問對罪名的主張,律師團竟答不出來,徐說因羈押廿八年「關很久想要出監」。
五十三歲徐偉展和潘姓表弟一九九六年國慶日深夜,在台北市偷計程車,由徐駕車、潘裝酒醉躺在後座,在士林搭載柯姓女子,用手銬銬住她,將車開到新店廢棄空屋搶劫財物,因擔心曝光,將柯女帶到附近山區香蕉林電擊、勒頸窒息死亡,再掘坑埋屍。
徐二○一一年被判死刑,他除殺害柯女,也被控同年六月搶劫性侵一名女子,十月與潘姓表弟、賴姓少年用計程車綁架張姓、莊姓兩女子性侵,張女是孕婦。
徐偉展律師團昨表示,根據去年憲判八號判決意旨,死刑案應罪刑相當,量刑應考慮加重因子或減輕、免刑事由,前年憲判二號判決也有相關見解,原判決未充分考量徐教化可能性,僅以「泯滅人性、罪無可逭」就判死,未斟酌教化、更生、再社會化可能性。律師團聲請調查一九九七年迄今徐偉展是否有教化可能性,稱有再審必要。
林旺仁不滿妻子去基隆卡拉OK店上班,數度打電話到店裡質問和員工爭執;二○○四年六月十六日晚間,林朝卡拉OK店樓梯扔汽油瓶並引燃,釀五死。法院審理時林雙手交叉胸前說「我有神經病,我最大」,一再以腦部受傷、會忘事卸責。二○一一年最高法院判死刑。
律師團說,林理解資訊能力不足,無法替自己有效辯護,希望調取輔導、用藥紀錄,和基隆地檢署的二筆偵訊錄音帶,了解林自我辯護能力是否足夠。檢察官質疑這是強制辯護案件,有辯護人在場。
憲判八號判決點名林旺仁領有中度精神障礙手冊,和「情感性精神病」患者沈岐武、有憂鬱症和睡眠障礙的林于如在相關機關修法前,不能執行死刑。昨天兩聲請案均候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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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7 死囚14年未槍決 「中山之狼」稱關太久想出監…犯何罪竟講不出來
死囚「中山之狼」徐偉展29年前偷計程車,尋找下手目標,與潘姓表弟在士林搭載柯姓女子,卻以手銬銬住她,開到新店廢棄屋,強劫柯女身上現金4千多元及金飾、手表。兩人將柯女帶到產業道路香蕉林殺人埋屍。徐偉展2011年被判死刑確定,他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開訊問庭,中風、搭輪椅現身的徐表示「關很久想要出監」。
53歲的徐偉展和潘姓表弟(判刑20年定讞)1996年10月10日深夜,在台北市延平北路偷了一台計程車,由徐駕車,潘裝酒醉躺在後座,尋找作案目標。當時徐才24歲。
兩人在士林搭載柯姓女子,不僅用手銬銬住柯女,還將車開到新店平廣路的廢棄空屋,強劫財物。因擔心事跡敗露,兩人將柯女帶到附近山區的香蕉林,先電擊、再勒頸,柯女窒息死亡,兩人掘坑埋屍。
徐偉展2011年被判死刑確定,檢察官原本依徐的自白,認定柯女遭性侵,但因從柯女屍體採得的檢體無法證實,而未論罪。徐除殺害柯女外,也被控在1996年6月間搶劫強姦高姓女子,10月間再與潘姓表弟、賴姓少年用計程車綁架張姓、莊姓2名女子,且連續強姦兩人;其中張女懷有身孕。
徐偉展聲請再審,今由律師楊紹翊、林旭峰、翁國彥擔任辯護人,因徐有輕微中風與重聽,幾乎都是用比手畫腳與律師溝通。
林旭峰表示,依據憲法法庭2024年憲判8號判決意旨,就死刑案應罪刑相當,量刑應考慮加重因子或減輕、免刑事由,2023年憲判2號判決也指出刑事訴訟法420條第1項第6款將「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納入考量,本件原判決未充分考量徐偉展的教化可能性,僅以「泯滅人性、罪無可逭」當量處死刑的依據,沒有處理教化、更生、再社會化可能性。
律師團聲請調查自1997年迄今徐偉展是否有教化可能性,因此有再審必要。
法官詢問律師團,是就哪一號判決提出再審?律師團表示是高院2010年重上更十字第184號判決,但今天未提出判決繕本,而所謂能開啟再審的新證據,則是指去年的憲判8號判決和在監資料。
律師團認為徐偉展應受輕於原判(死刑)的刑度,但法官詢問他們對徐究竟犯什麼「罪名」?3名律師卻答不出來。
律師翁國彥表示,徐偉展認為他執行很久,希望能出監;檢察官請法官依法審酌。法官諭知候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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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7 縱火釀5命大法官指名死囚林旺仁暫獲免死金牌 他握拳求法官開啟再審
憲法法庭去年作出憲判8號判決,嚴格限縮死刑適用與執行條件,當時37名聲請釋憲的死囚中,有3個暫時拿到「免死金牌」,為沈岐武、林旺仁和「驚世媳婦」林于如。縱火釀5死8傷的林旺仁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開訊問庭,對於法律程序林僅以台語說「我不會講」,雙手握拳不斷拜託法官求開啟再審。
家住宜蘭的林旺仁,認為妻子拋家棄子到基隆卡拉OK店上班,數度打電話到店裡質問,和店內的員工起爭執,決定縱火洩憤。2004年6月16日傍晚,林買了30元汽油裝入寶特瓶;晚上9點42分將裝有汽油的塑膠袋丟向基隆市義一路「女人心卡拉OK店」的樓梯間,再以打火機點燃後逃離,卻種下大禍。
法院審理時,林旺仁在法庭上雙手交叉胸前說,「不知法院為何一拖再拖,我有神精病,我最大」;一再以腦部曾經受傷,會忘記事情,以精神病卸責。2011年11月,最高法院判林死刑定讞。
憲判8號理由中指出,林旺仁領有中度精神障礙手冊者,在相關機關修法前,不能執行死刑,他和「情感性精神病」患者沈岐武、有憂鬱症和睡眠障礙的林于如在憲判8號判決出爐的2年內不會被槍決。
林聲請再審,由律師高烊輝、翁國彥、曾培琪辯護。高院今開訊問庭時先確認人別,林旺仁連自己的身分證號都背不出來。
律師團表示,林旺仁曾做過4次精神鑑定,他無法替自己有效辯護,理解資訊能力不足,希望調取2004年迄今的輔導紀錄、用藥紀錄,並指教化可能性判斷應包括過去、現在、未來。律師團也希望調取2004年基隆地檢署的2筆偵訊錄音帶,以了解林自我辯護能力是否足夠。
檢察官請法官依法辦理,但質疑這是強制辯護案件,已經有辯護人在場;法官諭知候核辦。
2025.8.31 槍決近400囚!北所在刑場正對面供奉一尊地藏王菩薩
位於新北土城的台北看守所,內部就設有刑場,是全台槍決死刑犯最多的地方,至今已有近400人伏法,包括陳進興、鄭捷以及今年1月16日槍決伏法的黃麟凱。由於歷史悠久,靈異故事頻傳,有囚犯疑似中邪。
台北看守所2010年特地在刑場正對面供奉一尊地藏王菩薩,每逢死刑執行,例行必須燒冥紙並祭拜。
2025.8.24 吳銘漢夫妻命案蘇建和等人免賠 最高法院第二度發回 34年懸案未解
吳銘漢夫婦34年前在家中被砍79刀,行凶的上兵王文孝被依陸海空軍刑法判死,執行前指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共犯,胞弟王文忠把風。蘇等3人涉強劫而強姦、殺人,數度判死,2012年因速審法限制檢方上訴才告無罪。吳母向蘇等11人求償1054萬元,一審判王母賠償831萬餘元,案經纏訟,最高法院21日又廢棄、發回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收案後,將續行更二審程序,雖然蘇建和等3人13年前刑事無罪確定,但民事訴訟仍未結束。最高法院前次發回時,針對王文孝臨死前證言、蘇建和遭刑求真偽、鑑識專家李昌鈺於案發後17年以「重建現場方式」鑑定之證明度等均仍有疑,又吳銘漢夫妻究遭幾人殺害?謎團未解。
法醫研究所鑑定書以骸骨刀痕角度推斷使用刀器的種類,更一審認為鑑定書僅蒐集刀具砍在死豬顱骨所產生的刀痕作為鑑定依據,未就活人骨骼彈性係數、衝擊力調整,兩死者身上的砍切傷都可能是扣案的菜刀造成,凶器不包括開山刀、水果刀。吳家律師薛西全上訴指,鑑定報告非只以骨質刀痕角度為憑,還以國際法醫學界所認可並採用的高解析度超音波與電腦斷層影像檢測儀鑑驗觀察斷面,並審酌傷口尾端的工具痕跡才作結論,民事更一審未說明何以不採。
此外,鑑識科學專家李昌鈺的現場重建報告,與他在法院作證時的3D解說不符,死者葉盈蘭身上穿刺傷還被認定為砍切傷,薛質疑李並非法醫師。吳家另名律師張庭禎則認為,民事更一審判決「根本就迴避應調查的重大爭點」。
1991年3月24日清晨7點多,吳銘漢的女兒被電話聲吵醒,她走向客廳還沒來得及接電話,就被父母房門下滲出的血水嚇壞。她推不開門,聯絡伯母求援,房門被打開後,驚見父母遭亂刀砍死。同為36歲的吳姓夫婦分別身中37、42刀,狹小的臥室內到處都是噴濺血跡,警方在吳的薪水袋上採到血指紋,比對出上兵王文孝涉案。
王文孝坦承行竊失風行凶,供出胞弟王文忠把風,弟弟好友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也進屋殺人。翌年1月王文孝伏法前,當著法官湯美玉、蘇建和辯護律師傅雲欽的面,數度證稱蘇建和等3人一起殺人。
蘇等3人1995年各被判2個死刑定讞,檢察總長陳涵提起3次非常上訴都遭駁回,因3人指控「警方刑求」,時任法務部長馬英九未簽署死刑執行令。高院後來以現場「女用小皮包」記載瑕疵,是「新證據、新事實」開啟再審。3人2012年獲判無罪,因速審法限縮檢方上訴權利,刑案纏訟21年後畫上休止符。
但刑事見解無從拘束民事判決,吳母吳唐糖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她過世後,吳銘漢的兒子吳東諺等7人承受訴訟,家屬堅信蘇建和等人殺人,應賠償。士林地院2014年判「唯一凶手」王文孝的母親唐廖秀賠償吳家人831萬餘元,案經高院上訴審、更一審駁回,3人原認為事件終落幕,詎料最高法院第二度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
前次最高法院發回,指明民事訴訟是在解決私權糾紛,證據的證明力採相當與可能性為判斷標準,負舉證責任之人若就利己事實已提出相當證明,即「非不可採信」;反之,被告抗辯也應負證明責任。
律師張庭禎說,勾稽卷證筆錄,王文孝稱清理完案發房內指紋離開時,順手將門反鎖帶上,可推知吳銘漢是遭砍殺未死,中途甦醒,爬至門後伸手想扭開喇叭鎖未果,才斷氣陳屍於門後,員警因房後屍體擋阻推不開,用力踢開房門,李昌鈺卻逕自以屍體被推移後所處位置,與未曾遭刀械劈砍留痕的五斗櫃間的三角區域,推斷出只能容納1名凶嫌及使用較短的凶器菜刀,邏輯嚴重錯謬。
蘇建和是否遭員警「刑求」,也是各說各話。張庭禎質疑蘇進入看守所時檢查無傷,在偵查半年期間,蘇也未向檢察官喊冤或抗辯刑求,辯護律師傅雲欽也未曾發覺蘇有遭刑求致傷,或是請求驗傷。
蘇1992年1月28日首次聲請傳喚看守所同房陳姓人犯,作證目睹的傷勢,此時距警詢已過5個多月,張庭禎質疑若真「身體及四肢多處紅腫、瘀血,下體亦有發炎潰爛現象等明顯傷勢」,律師豈會不向檢方請求即刻驗傷?
2025.8.15 割頸少女、槍斃證人灌雙桶屍 主謀2度判死…今都認罪但不想死

男子徐德益私吞300萬元土地交易款誣陷給17歲蔡姓少女割斷她脖子裝桶棄屍,又擅賣客戶土地獲利千萬元挨告,教唆6人押走黃姓證人射殺灌水泥裝桶,法院一、二審都判徐死刑,經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今開庭,徐男原主張全部上訴,今沈默思索許久改口「僅就量刑上訴」,全部認罪。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今開準備程序庭,因徐男先前主張全部上訴,今改口稱僅就「量刑」上訴,受命法官周淡怡再次確認、詢問徐男上訴範圍為何,如僅針對量刑上訴,就原審犯罪事實有無爭執,換言之是否僅爭執是否判死刑?
徐男面對詢問陷入一陣沈默,緊盯著電腦螢幕上記載法官詢問筆錄,徐男的辯護人、律師李宣毅緩緩向他解釋法官問題,但徐男仍遲疑無法回應,李就要他「勇敢一點」、「謹慎思考後自己向法官說。」
徐最後才說,僅對量刑上訴,犯罪事實不爭執,他都認罪。
因本件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理由包括先前送量刑前社會鑑定,就徐男復歸可能性部分,有調查及理由欠備的違法,且未調查矯正人員意見,更一審後續將重做鑑定。
李宣毅建議由輔仁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陳怡青負責,他表示陳有社工、犯罪防治多樣專業,且在第一線實務工作,是跨領域的專家。
公訴檢察官柯學航則認為,應交由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楊士隆及其團隊負責,楊身為矯正教化專家,團隊鑑定經驗更豐富完整。
徐德益(35歲)2016年和王閔正做土地買賣、貸款,徐和陳姓女友、王男受託出售土地卻私吞380萬元,還不出錢就共謀誣陷給17歲蔡姓少女捲款潛逃;同年5月徐等朝蔡女灌酒,由陳女拿鐵鎚重擊她頭,王接手猛捶,徐拿剪刀刺胸口、旋轉攪動剪刀,用菜刀割斷頸部慘死,遺體裝進塑膠桶內。
徐2018年放款時,張集喬得知死者黃男的何姓友人要辦土地貸款,就介紹給徐承接,徐拿到資就直接把土地賣掉得利2690萬元,何提告詐欺,徐擔心黃的證詞對他不利,2019年6月5日和林宥廷、王閔正、張集喬、童睿明、趙子真及宋文達等人,將黃射殺套袋灌鹽巴再做成桶屍掩埋。
2025.8.12 李鴻淵槍殺4人「3個死刑被撤」 被害人律師:重回社會恐成不定時炸彈
南投縣男子李鴻淵2022年7月持槍闖進康建生技公司,將負責人賴敏男打成重傷,賴胞弟、女兒、2名員工遭槍殺身亡,李在一、二審都被判死,不過最高法院以二審未針對李鑑定更生教化可能性,有所違誤,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此案將由草屯療養院在本月25日鑑定,而被害人律師主張,李將自己塑造成「被霸凌的復仇者」,若不判死刑,未來重回社會恐成不定時炸彈,希望法院維持量處死刑。
更一審今天下午在台中高分院開庭,由受命法官陳宏瑋審理,李鴻淵對於犯罪事實不爭執,僅對量處行刑部分上訴,李鴻淵的律師則聲請此案8月25日在草屯療養院做鑑定時,希望三位法扶律師能夠在場,法官詢問檢方與告訴代理人是否也要在場時,檢方與告訴代理人都回覆討論後再回報院方。
被害人的律師主張,此案在康建公司被害人對於李鴻淵的工作表現都是「態度良好」,但李卻將2020年失業、與妻子失和等狀況,遷怒於被害人,甚至做出偽證,指控被害人是霸凌者,將自己塑造成復仇者的形象,而被害人反而是加害人,若李未來有重回社會可能,是否又會將自己人生的挫折,將無辜的被害人判定為「壞人」,認定對方「該死」,而成為社會的不定時炸彈。
被害人的律師表示,此案一、二審量處死刑,符合113年憲判8號的判決意旨,李無重回社會或教化可能性,希望法院量處死刑。
李鴻淵的律師則向法院聲請,除了草屯療養院的鑑定之外,希望再請台灣大學教授謝煜偉針對科處死刑要件、後犯惡性量刑事由屬性、漸層式評量有無重複評價禁止作法律鑑定。
不過被害人律師則認為,無聲請鑑定必要,需請李鴻淵律師說明,為何是找謝教授做鑑定,資格是否符合,仍須確認。
法官聽取雙方與檢方的意見後,諭知此案候核辦。
最高法院指出,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二審未對李鴻淵鑑定更生教化可能性,有違誤之處,且承審庭認為,對於接連殺數人、多個殺人罪,應依被告各次犯行惡性逐次、漸層增高,應個別精緻化量刑,二審未將各罪逐一量刑,有違誤之處,撤銷發回更審。
檢警調查,南投縣男子李鴻淵(59歲)曾任職康建生技公司,因李認遭前雇主、同事等人欺負,事隔8年後,在2022年7月14日持3把槍闖入該公司,涉嫌槍殺負責人賴敏男胞弟、女兒、劉姓課長、張姓女行政主任等4人,賴敏男被開兩槍重傷,雖就醫撿回一名,但已喪失語言與認知能力。
此案在2023年5月、12月由南投地院、台中高分院審結,都判處李鴻淵3個死刑,全案由最高法院今年5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2025.8.7 死囚連佐銘24年前謀殺同學勒贖 昔求判死今改口「盼社會再給我機會」
綁架撕票國中同學的死囚連佐銘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開訊問庭,連表示已經被關了二十幾年,期間法律有所修改,去年憲判8號也出爐,他想試試看是否能再審。連向法官說「我錯了,希望社會再給我一次機會」,法官諭知候核辦。
連佐銘(48歲)廿幾歲就有賭博、藏匿人犯等前科,他身形原本略白胖,關押廿餘年後,滄桑刻在眉宇之間。連對鏡頭鞠躬,低聲說「謝謝」。
2001年9月19日他開車載國中同學林書賢回家時,殺死林,再打電話向經營銀樓的林家勒贖100萬美元及100萬台幣,經討價還價,贖金敲定150萬元台幣及120兩金飾。連9月21日凌晨在桃園市取贖款時被警方逮捕,警方在新莊光華國小後面排水溝旁,找到連佐銘的轎車,在後車廂發現林的屍體。連佐銘到案後要求法官判他死刑,稱「失業缺錢用」。
連佐銘與一名女子同居,生下了早產兒,因孩子健康狀況不良,常需要花錢醫治,家裡開銷相當大,過去連經營電動玩具店時,經濟狀況還好,但電玩店倒閉後,經常缺錢。
板橋地方法院(改制前)2002年4月24日依殺人罪判連佐銘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纏訟,更三審仍維持死刑,最高法院於2005年6月30日駁回上訴定讞。
因死刑議題長年未解,原本稱「自知罪孽深重」,多次自行請求判處死刑的連佐銘也聲請死刑釋憲,憲法法庭去年作出憲判第8號判決,嚴格限縮死刑適用,外界質疑「實質廢死」,死囚則認為生機乍現。
高院今開庭時,律師團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以及憲法法庭2023年憲判2號、2024年憲判8號判決聲請再審,並主張更四審判決證據未符合三階段審查基準。
律師也表示,僅針對量刑聲請再審,他們認為調查後應該可以動搖死刑判決。他們提出連佐銘遭押以來的輔導報告、器官捐贈同意書,並聲請調閱最高法院評議簿(涉及法官是否一致決)、聲請量刑前調查鑑定。
公訴檢察官則認為聲請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也不符合兩號憲法判決意旨。今開庭約7分鐘結束,是否重啟再審待合議庭決定。
2025.8.5 奪3命死囚連國文聲請閱覽法官判死是否一致決?不到5分鐘就看完了
殺害3人的死囚連國文挑戰死刑是否侵犯憲法所保障的生命權、平等權、比例原則,聲請釋憲,去年憲法法庭作出憲判8號判決,指死刑合憲但對科處死刑設下重重關卡,包括合議庭職業法官必須「一致決」。連國文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台灣高等法院裁准,今天下午他至高院第16法庭閱覽,但他看不到5分鐘便結束,由法警押回看守所。
2000年間,「五分埔」角頭連國文(原名連圀文)耳聞另一角頭王冠仁在背後指他開賭場耍詐,連教唆手下麥國偉、陳豪傑、黃騰永教訓王。3月26 日,麥等人共赴喜宴,返程途中發現王冠仁,一路尾隨至中坡北路,王下車時遭槍殺死亡。
高院審理後認定連國文先教唆手下麥國偉等人槍殺角頭王冠仁,再毒殺麥國偉及其女友滅口,合議庭認為這夥集團手段凶殘,將首謀連國文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案因案情曲折,且涉及幫派喋血,又因作案過程手段殘暴,引起社會矚目。被殺害的3人中,麥國偉受教唆而殺人,但最後也遭殺害,死後還遭焚屍、棄屍荒地,他的女友王鳳美也同樣慘遭注射氰化鉀斃命,案情駭人。
連國文的案件纏訟至更七審,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死刑定讞,他聲請閱覽裁判的評議意見。
高院指出,法院組織法第106條規定評議時,各法官的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因連案更七審於2010年11月30日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連國文既為本案被告,依規定聲請閱覽裁判評議意見合法,7月2日時裁准,不過連今天親睹法官評閱意見不到5分鐘即結束閱覽。
連國文被媒體詢問「有沒有覺得大法官給你一線生機?」,他僅說「謝謝」。據了解,法官在判處死刑時,合議庭成員幾乎都是一致決,避免被挑毛病,已行之有年。
2025.7.30 中橫雙桶屍命案3度判死 楊鴻儒依速審法「改判無期」定讞
經營賭場的楊鴻儒曾因犯下強盜案被判刑十七年八月,2012年間假釋,未料出獄才3年又犯殺人案。楊男在不到1個月的時間內,接續下藥迷昏2名男子,並將被迷昏的男子塞入鐵桶中,棄屍中橫山谷,楊曾三度判死,最高法院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且楊男已超過71歲,30日駁回檢察官上訴,依2個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楊鴻儒與陳男結識多年,見陳男同居女友經濟優渥,萌生貪念想追求,又認為陳是個「阻礙」,萌生殺機。
楊男於2015年6月27日上午假借訪友之名,駕駛休旅車搭載陳男前往南投國姓地區,途中讓陳吃下摻有安眠藥的餐食,隨即駕車折返烏日住處,徒手將陳以頭下腳上的方式塞入綠色鐵桶,再持扳手拴緊桶蓋,使陳缺氧窒息而死,事後與兩名友人將鐵桶搬上車,驅車載往花蓮縣秀林鄉台8線中橫公路,將鐵桶推落山谷。
28日上午,楊騎陳的機車到台中高鐵站附近公有停車格停放,假造陳自行騎車的行蹤。楊鴻儒殺人後,因時隔多日均無人聞問,加上楊男不滿自己被賴姓男子懷疑設局詐賭,聽聞賴男向友人透露欲向警方檢舉,認為殺人可瞞天過海,再度萌生殺意。
楊男假意盡釋前嫌,要與賴男協商賭資糾紛,邀約賴男於同年7月12日上午去台東旅遊,並以相同手法讓賴吃安眠藥,將人載入鐵桶,要求看護母親的印尼籍移工幫忙壓鐵桶搬上車,載至中橫公路相同地點將鐵桶推落公路下方山谷。
楊犯後發覺員警查訪賴失蹤前行跡,擔心東窗事發,逃到南部暫居鴿舍落網,警方尋獲裝有陳、賴屍體的鐵桶。
一審、二審、更一審都判處楊男2個死刑,但被最高法院撤銷。直到更二審認為,本案已繫屬法院已逾8年,有《刑事妥速審判法》應減輕其刑之事由,加上楊男已滿71歲又罹患腎臟病,即使未來有假釋出獄,也已超過90歲,藉由對他長期監禁手段,足以撫慰被害人家屬的永恆傷痛,判處2個無期徒刑。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指摘更二審判決未認定楊的犯罪動機,且未具體說明適用速審法的理由,量刑違法;楊上訴對於已經更二審論駁說明的事項,重為不同解讀,再爭執事實,均非適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2025.7.24 勒斃婦人還吊死幼童 新化母子命案死囚劉華崑再審之訴遭駁
男子劉華崑22年前由偷轉搶,不但勒斃陳姓婦人後性侵,惟恐事跡外洩,還將她6歲的兒子吊死在衣櫥裡,最高法院2005年判處劉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法扶律師以劉所犯是否屬情節最重之罪及教化可能性為由,提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台南高分院認屬非常上訴範疇而駁回。
法扶律師主張,依新證據單獨判斷或新舊證據綜合評價,如得認被告有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各項具體諭知迴避死刑量刑,應減輕量刑、不判處死刑,則原確定判決即應具有再審事由。
法扶律師認為,劉犯行非計畫性,是臨時起意,屬於偶發行為,其犯行較計畫性故意殺人,可非難性應予減低,非「情節最重大之罪」。又依最高法院歷來判決見解,「教化可能性」屬死刑案件中重要量刑審酌事項,並須以實證調查方式為依據加以證明。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上述憲法判決發生效力時,原判決已確定,劉無從援依該憲法判決而聲請再審。至於劉雖主張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為新證據,位階更高於法律,倘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憲法判決意旨,當依非常上訴途徑救濟。
合議庭表示,劉請求向法務部調閱自羈押迄今全部輔導紀錄,以證明其有關「教化可能性」,均與案發時及案件審理中有所差異,因其目的無非是為了開啟再審,使原確定判決有憲法判決適用,並非為了救濟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而原確定判決有無違反憲法法規範違背法令,屬非常上訴範疇,與再審無涉,認無調查必要。
檢警調查,劉華崑是玩任天堂遊戲的高手,因陳婦曾經營網咖而認識,劉也因此知道陳婦丈夫在大陸經商,平時只有她和6歲幼子在家。
2003年8月12日晚間,劉到陳婦新化家中領取其出售虛擬寶物所得3000元,因手頭拮据,翌日凌晨1時30分侵入她住處偷錢但被發現,劉先捆綁她後繼續搜刮財物,不意發現她已掙脫在打電話求救,她驚聲大叫,劉即將她勒死,又見她著短褲撩人,竟起色心,以中指加以性侵。
劉為確定陳婦是否已死,將她抱到浴室裡放水,待水淹過其頭部才罷休。劉回到房間看到陳婦6歲的兒子,怕將來被認出,狠下心以衣服綁住幼童的手,用浴巾套勒住頸部並吊在衣櫥橫桿上,幼童窒息死亡。
劉行凶後還故布疑陣,關好門窗收好鞋子才離開,直到上午9時30分,陳婦的女兒打電話找不到媽媽,通知祖母查看,才知道發生意外。警方過濾近800人的DNA,才於事發3個多月後逮捕劉。
2025.7.17 25年前槍殺警察遲未執行死刑 蕭新財「自認不該死」聲請再審遭駁
2000年殺害桃園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警員范姜群國的蕭新財,最高法院2005年認為他目無法紀,釀員警1死1傷,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在去年憲判8號判決出爐後,蕭聲請再審、停止執行刑罰,台灣高等法院駁回。
蕭新財主張應可「減輕或免除其刑」,有再審事由,有無教化可能性的判斷,應透過對於他過去與當下預測其未來之可塑性,是以無教化可能性應就原判決認定事實的全部證據,再加入聲請調查的新證據(關押至今在監表現狀況)綜合判斷,來認定是否具備再審理由,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
不過高院認為再審是為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的非常救濟制度,而法官就犯罪成立,乃至量刑的事實或證據,都有可能發生認定錯誤的情形。但關於犯罪事實以外的量刑事實,因僅涉及國家刑罰權如何行使,不及於犯罪行為評價,若准予全部開啟再審,將過度動搖法的安定性,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須達到適合改判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才符合開始再審要件。
其中「無罪」及「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是針對「罪」之有無或變輕,涉及影響犯罪事實真確與否;如與犯罪事實無關,則僅以應受「免訴」或「免刑」判決者為限。
蕭新財犯殺人案,高院認為無法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絕對制情形,他主張科處死刑有疑義,高院認為屬非常上訴的救濟範疇,而不是再審所應考究。高院指蕭聲請再審意旨,是主張原確定判決未審酌、且未調查他是否符合憲判字第8號判決及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要求有無足以迴避死刑適用等情形,以判斷聲請人是否已無復歸社會之更生改善可能性,但他的狀況並不符合,因此駁回。
蕭新財於2000年9月1日凌晨1點多,與同夥為解決六合彩彩金糾紛,帶著霰彈槍、改造手槍、3把番刀尋仇,遇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警員范姜群國及張紹科攔檢。蕭等人把槍、刀藏在車內腳踏墊下,因范姜群國要求打開車子的行李廂;蕭看情勢不妙,拿起霰彈槍近距離朝范姜群國的頸部開槍,許登星等則撥開張紹科的右手,使張無法拔槍,張為師再抱住張紹科,由蕭向張紹科的腹部及背部各開一槍。當時,范姜群國還來不及看未出世的兒子。
2025.7.16 歸仁雙屍命案郭俊偉「9度」被判死刑 關押逾25年提再審被駁回
死囚郭俊偉被控25年前性侵、殺害陳姓女子,早起路過撞見行凶過程的張姓農夫也慘遭滅口,從一審到更七審,九度被判死刑。郭及法扶律師以其有無教化可能性須以實證調查為依據,提起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台南高分院認郭並未提出任何新事實、新證據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而駁回。
法扶律師主張,郭俊偉自2000年6月28日羈押至今,已關押逾25年,於台南看守所內參與過相關矯正教化輔導,足徵整體身心狀況以及有無「教化可能性」,均與案發當時以及案件審理中有所差異。
同時,郭俊偉曾於更六審時,聲請向嘉南療養院為教化可能性等量刑上重要事項函查鑑定,但遭高分院以「教化可能性涉及犯罪學,認不必要送嘉南療養院鑑定」理由駁回聲請。更七審時,將郭與兩被害人家屬間和解、調解筆錄,混雜併入犯罪事實證據調查,於量刑證據調查時僅有調查其前案紀錄表,已影響判決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有違保障人權意旨。
法扶律師認為,原確定判決論斷內容、對於犯罪動機及手段等評價甚且與實際狀況容有齟齬之處,更應就本案針對「是否為情節最嚴重罪行」進行適法審查程序,確有重啟案件並重新審查必要性。
且最高法院於本案顯未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即逕為維持死刑判決,除因此無從補救其程序瑕疵外,顯然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有違,並不符合與生命權相稱最高度程序保障要求。
台南高分院指出,郭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再審,但並未提出任何新事實、新證據;認為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或未予調查郭是否有憲法法庭相關判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要求情節最嚴重犯行及有無足以迴避死刑適用等情形,判斷其是否已無復歸社會更生改善可能性,即維持第二審法院死刑宣告,有所不當。
台南高分院認為,顯對原確定判決科刑重為爭執,並非有何新事實或新證據發現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罪名,顯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確認犯罪事實。且郭所犯殺人案件並無法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絕對制情形,自不得依憲法法庭相關判決意旨聲請再審。
台南高分院指出,郭補充理由所提入所輔導紀錄、嘉南療養院鑑定、審判訊問程序、是否為情節最嚴重罪行、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等節,均與聲請再審所稱受判決人利益,應限於受無罪、免訴、免刑、減輕或免除其刑、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罪名者的再審要件不符,其再審聲請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2025.6.25 綁富商撕票判死25年沒執行 「關最久死囚」陳憶隆聲請再審被駁回
男子黃春棋、陳憶隆綁架富商黃春樹並撕票,25年前被判死刑定讞,至今仍未執行,是台灣關最久的2個死囚,而同案被告徐自強7年前無罪確定,黃、陳數度聲請再審、停止執行刑罰被駁回;陳憶隆再度以憲法法庭死刑判決為由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可上訴。
陳憶隆、黃春棋被控1995年9月1日與徐自強、黃銘泉共謀擄走黃春樹,殺害後向家屬勒贖7千萬元,在汐止山區挖洞棄屍;警方先後逮捕黃春棋、陳憶隆,兩人都咬出共犯黃銘泉、徐自強。黃銘泉潛逃泰國,後來身亡,徐自強案發9個月後投案,堅稱自己清白。
黃春棋、陳憶隆、徐自強2000年4月27日被判死刑定讞,徐自強的律師團聲請釋憲,大法官作出影響台灣刑事訴訟制度的釋字582號解釋,指共同被告自白不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徐因高院更9審判決無罪,最高法院也維持無罪判決,徐被關押5624日,高院裁准2812萬元補償金。
因徐自強的爭議,連帶讓陳憶隆、黃春棋成為台灣判決確定最久、卻未執行的死刑犯。陳憶隆聲請再審主張,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及理由指出,原確定判決所適用的法律以死刑為唯一法定刑,宣告違憲,並賦予他「特別救濟」請求權,因此陳以憲法判決作為再審事由,請求救濟。
陳憶隆指出,再審法院也應盡實現「判決內容」義務開啟再審,才能重新審視他所涉犯的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而予以改判,以符合憲法判決意旨。
高院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要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才能准許再審,而憲法法庭判決諭知陳憶隆聲請人可以原確定判決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可以依職權提非常上訴。
高院認為,再審制度是就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立的救濟程序,若認為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則應循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不得聲請再審,因此陳憶隆聲請再審不符法定要件,而裁定駁回。
2025.6.20 死囚鄭武松求免死!主張「可教化」聲請再審 遭駁回定讞
憲法法庭去年9月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死囚鄭武松援引判決理由,聲請再審,主張其有教化可能,遭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駁回,鄭武松不服提抗告,昨天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全台目前待執行死囚共36人,其中包括因殺害前妻及其雇主,於民國94年遭處死刑定讞的鄭武松,他曾於待執行期間寫信給法務部,請求早日執行死刑。
憲法法庭去年9月20日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鄭武松等全體聲請人在符合判決意旨下,即個案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援引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鄭武松以憲法法庭判決作為新事證,今年4月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
鄭武松主張,依據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其原確定判決除應確定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應於理由說明他有何種加重量刑因子,導致必須科處死刑,而不應只是宣稱他無教化可能。
高雄高分院審查後認為,鄭武松未說明原確定判決就量處死刑的考量,其所稱應達到無教化可能性程度尚有不足的新事證,與再審要件不符,予以駁回。
鄭武松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原裁定無違誤,昨天駁回抗告確定。
2025.6.9 死囚沈文賓溺殺2人…竟稱僅壓2、3分鐘 法官反嗆:死者是水行俠?

死囚沈文賓為查妻子下落,擄走妻舅潘姓女友和呂姓男子,拷問後溺殺棄屍,2020年3月31日判處死刑定讞。沈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開庭調查,沈仍在解釋犯罪動機,並稱僅是把潘女壓入水中2、3分鐘,法官打斷沈陳述,反嗆沈「潘女應該不是水行俠吧?」
沈文賓今出庭,面對媒體詢問是否擔心被槍決、為何聲請再審,均不發一語。高院開庭時,沈文賓律師聲請調閱沈犯案當時的基地台位置、手機鑑定,另也想調查沈文賓對呂的犯意為殺人或是傷害致死。
沈陳述時表示,當時因為父親過世頭七,他不解為何妻子沒有回去,並稱他僅將潘女壓入水中2、3分鐘,「我看她都沒有動」,沈話還沒有說完,即被法官打斷。法官表示不了解沈陳述的用意,還是在爭執犯案動機,並說「潘女應該不是水行俠吧」,有人可以忍受被壓在水中2、3分鐘不呼吸嗎,「難道是奧運選手嗎?」
沈文賓律師隨即請求法官休庭5分鐘,欲到「庭外」跟當事人討論。法官再回應,要考量法警戒護的困難,就在庭內討論,他不知道高院有沒有跑過人,但他不想成為高院第一個跑掉人犯的法官,也不想到時候要和法警一起抓人犯,「我沒有興趣當英雄耶」。
沈文賓長期對妻子家暴,妻子不堪虐待離家出走,他遍尋妻子不著,2012年12月和同父異母弟弟沈文夏開車去宜蘭,到妻舅經營的檳榔攤逼問妻子下落。
兩人找不到妻舅,便持槍押走妻舅潘姓女友,及潘的呂姓友人。途中,沈文賓與二人口角,沈文賓、沈文夏將潘女及呂載到桃園大溪山區,綑綁手腳後丟入灌溉溝渠溺殺,再運往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棄屍。
一審到更四審六度判沈文賓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2020年駁回上訴而定讞,沈文夏則判十九年徒刑確定。
2025.5.26 康建生技行刑式槍擊4死命案 凶嫌李鴻淵「3個死刑」被撤發回更審

南投縣男子李鴻淵3年前持槍闖入前東家康建生技公司,行刑式槍殺「牛樟芝之父」負責人賴敏男等人,賴身受重傷撿回一命,但賴的胞弟、女兒、員工等4人身亡,最高法院去年依1個殺人、槍砲等罪判李無期徒刑定讞;至於二審3個殺人罪判死刑部分,憲法法庭死刑判決出爐後,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二審未對李鴻淵鑑定更生教化可能性,有違誤之處,且承審庭認為,對於接連殺數人、多個殺人罪,應依被告各次犯行惡性逐次、漸層增高,而應個別精緻化量刑,但二審卻未將各罪逐一量刑,也有違誤之處,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李鴻淵2013年曾任職康建生技公司,認為被前雇主、同事等人欺負,且他因失業、與妻子失和而心情不佳,2022年7月14日持3把槍闖入公司工寮,先用手銬控制賴的胞弟、劉姓課長,先槍殺賴的胞弟,見劉掙扎想逃,再開槍射殺。
李鴻淵事後騎車到公司,先將廠長等人關進廁所,再尾隨賴的女兒進入辦公室,李抵住賴女前額開槍,一旁的張姓女會計也被槍擊,兩人當場死亡;賴敏男聽到槍聲,目睹李殺害張女,轉身逃跑時連中兩槍倒地,李誤以為賴死亡,騎車逃逸,藏匿於台中友人的養生會館,隔天遭逮。
南投地方法院一審依殺人罪判李1個無期徒刑、3個死刑,槍擊賴敏男重傷部分判刑13年、持有改造手槍分判6年、8年徒刑,併科罰金35萬元,合併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件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李以「行刑式手法」殺人、手段凶殘,已達聯合國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35萬元。
案件上訴,憲法法庭去年對死刑條文違憲與否行言詞辯論,直球對決死刑存廢議題,並宣示判決;最高法院先行判決李鴻淵確定部分,包括2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各判刑6年、8年,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刑1年,槍殺賴敏男則依殺人未遂罪判刑13年,槍殺賴的胞弟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另外,李犯攜帶兇器竊盜罪二審判7月徒刑,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
2025.5.9 撕票成關最久的死囚!陳憶隆稱「應判斷教化可能」 聲請再審遭駁
男子黃春棋、陳憶隆綁架富商黃春樹並撕票,25年前被判死刑定讞,至今未執行,是關最久的2個死囚,黃、陳數度以「有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停止執行刑罰但失利。陳憶隆引去年憲判8號「限縮死刑」判決,認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應透過對被告的過去與當下預測「未來的可塑性」,聲請再審、停止刑罰,台灣高等法院駁回。
陳憶隆、黃春棋被控1995年9月1日與徐自強、黃銘泉共謀擄走黃春樹,殺害後向家屬勒贖7千萬元,在汐止山區挖洞棄屍;警方先後逮捕黃春棋、陳憶隆,兩人都咬出共犯黃銘泉、徐自強。黃銘泉潛逃泰國,後來身亡,徐自強案發9個月後投案,堅稱自己清白。
黃春棋、陳憶隆、徐自強2000年4月27日被判死刑定讞。徐自強的律師團聲請釋憲,大法官作出影響刑事訴訟制度深遠的釋字582號解釋,指共同被告自白不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徐因高院更9審判決無罪,最高法院也維持無罪判決,徐被關押5624日,高院裁准2812萬元補償金。
因徐自強的爭議,連帶讓陳憶隆、黃春棋成為判決確定最久、卻未執行的死刑犯。
這回陳憶隆聲請再審,主張以憲法法庭2023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結合2024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如可認為他有應減輕量刑、不判處死刑的情形,則原確定判決即具有再審事由。
陳說,依最高法院歷來判決見解,「(無)教化可能性」屬死刑案件中重要之量刑審酌事項(死刑量刑重要之待證事實),並須以「實證調查方式」為依據加以證明,已成為「特殊的死刑迴避事由」。另依薛智仁教授的法律見解,有鑒於保障受判決人的生命權以及憲法法庭與最高法院已經逐步具體化死刑量刑標準,應該例外承認死刑確定判決「量刑減輕再審」。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的判斷,應透過對被告的過去與當下,預測其「未來的可塑性」。
高院認為,去年的憲判8號判決諭知聲請人就據以聲請的原確定判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可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從判決意旨來看,可見陳憶隆據以聲請的原確定判決,所適用的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有關以死刑為唯一法定刑部分,既經該判決主文第二項宣告違憲,聲請人自得請求檢察總長就確定終局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可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高院指出,再審制度是就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立的救濟程序,如認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則應循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不得聲請再審。陳憶隆所提的再審聲請,不合憲判8號判決意旨,也不符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程序不合法,因此駁回。
2025.5.8 雙桶屍死刑犯徐德益都認罪 今改口少女被殺不是為錢是因裸照

台中市男子徐德益涉夥同共犯殺死蔡姓少女、黃姓男子,再將屍體裝桶灌入鹽巴、水泥封箱,分別藏放在豐原住家、苗栗山區,徐在一、二審都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年初判決有瑕疵發回,更一審今開庭,徐雖承認殺害二人,但辯犯罪事實有誤,蔡女是因「裸照」吵架,先由陳姓少女、王閔正先持鐵鎚、剪刀、菜刀動手後,他才「補刀」一次,也辯稱,沒看到黃遇害過程。
更一審今開庭,由受命法官周淡怡審理,徐德益已在案發後,已在監3年多,除了雙桶屍的兩個死刑判決外,另涉詐欺、槍砲,預計執行到121年左右。
徐德益今出庭時供述,對於兩個死刑都認罪,但對於犯罪事實、原因與判決書有出入,所以提出上訴。
徐德益說,殺害蔡姓少女過程與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有出入,不是為了300多萬的土地交易款,而殺害蔡女,案發當天有喝酒,蔡女因先前同住更衣時,遭陳姓少女拍裸照一事起口角,在場共犯王閔正在旁煽風點火,蔡女回房間後,陳女再找蔡女口角,陳女持鐵鎚攻擊蔡女頭頂多下,在場王男接過鐵鎚後,繼續敲擊陳女,陳女血流滿面倒下。
徐德益說,當時蔡女不知死活,在場眾人不敢報警,陳女拿來菜刀、剪刀後,王男持剪刀朝蔡女胸口刺,陳女開口要他幫忙「若沒死,你也會有事」,他才「補刀」,將插在蔡女胸口的剪刀壓入,王接著再持菜刀往蔡女脖子鋸了幾下,之後蓋上浴巾,後續裝桶藏屍過程則是如判決書所記載。
徐德益也說,殺害黃男部分,他當天有在案發的養狗場外,案發時是先聽到槍聲,隨後同案共犯林宥廷向他告知「我殺人了」,要求他協助滅屍,沒有實際參與動手殺害黃男過程。
檢方表示,被告雖為認罪陳述,仍爭執動機、犯罪事實,此部分難認被告有自白,被告上訴無理由,請駁回上訴。另外也請法院函請矯正署提供國內教化專家相關名冊,再聲請被告在監時期的矯正資料,及此案相關量刑報告,請矯正專家提供專業意見。
最高法院今年3月發回更一審,認為此案未徵詢矯正人員意見,審酌有無復歸社會可能,也在未究明「不明液體」時,即認定是海洛因科刑,有違法、理由不備之處,撤銷原判決,發回更一審。
檢警調查,台中豐原男子徐德益(39歲),為私吞300多萬的土地交易款,誣賴蔡姓少女吞錢,在2017年間殺害蔡後裝屍塑膠桶,藏放在豐原老家,另為地主辦理土地貸款,擅自出售土地得款2690萬,懷疑黃姓男子供詞對他不利,在2019年間教唆同夥強行注射黃毒針,再朝黃頭部開槍致死,再裝進桶子棄屍,一、二審都判徐死刑。
2025.4.26 槍殺2死3傷…6度更審判死刑 死囚陳文魁聲請再審

陳文魁於2000年間為了債務問題,率手下槍殺前台南市崇善里長黃騰禕,造成2死3傷慘劇;陳文魁逃亡期間再犯擄人勒贖,潛逃大陸,經引渡回台,歷審均判處死刑,最高法院6度發回更審後,2009年駁回其上訴定讞。死刑釋憲案出爐,陳文魁已向高分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
憲法法庭去年9月20日判決大幅度限縮適用死刑的要件,死囚陳文魁服刑已逾20年,委任律師涂欣成提出刑事再審暨停止執行聲請狀,涂欣成說,正等候高分院裁定。
而涂欣成也是為涉入歸仁雙屍命案謝志宏的辯護律師,謝不斷喊冤,經歷了9次死刑定讞,經律師奔走、台南高分檢重啟調查,2020年5月終獲判無罪。
這起命案發生於2000年7月,台南市東區里長聯誼會長黃騰禕與弟弟黃盟宸、司機林世宗及台南市警局教官黃國洲,與兩名男子在台南市崇善路黃騰禕的服務處泡茶,陳文魁與楊哲賢持槍闖入,不顧黃國洲勸阻,朝黃騰禕兄弟、林世宗等5人開槍,打死黃騰緯、林世宗2人,其餘3人受傷,僅黃國洲毫髮無傷。
陳文魁殺人後逃亡,逃亡期間再綁架1名黃姓商人,勒索1000萬,同年中秋節前夕由嘉義沿海偷渡到大陸,12月間因持假護照要搭機,被大陸公安人員逮捕,並羈押2年後遞解回台,並移送台南地檢署歸案。
陳文魁表示,當年黃國洲經營賭場,託黃騰禕向他索債,他才憤而行凶。檢方依陳的供詞破獲黃國洲經營的賭場,黃已被免職判刑。檢方依殺人、擄人勒贖等罪,將陳文魁提起公訴並求處死刑,歷審均判處死刑。
據指出,陳文魁於2000年因為犯下2死3傷的重大槍擊案被判死刑,但犯案後,無時無刻都在後悔。同時,他透過閱讀書本找到心靈的寄託,這些年來已自費購買超過2萬冊的書本,想把捐出來給其他受刑人。
2025.4.7 死囚黃麟凱槍決前曾「聲請停止執行」!憲法法庭1原因裁定不受理
法務部今年1月16日對死囚黃麟凱執行槍決,但黃麟凱於執行前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停止執行。憲法法庭認為,本件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憲法法庭,聲請與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
黃麟凱於民國102年間服役不滿前女友追債,潛入女方家先絞殺前女友母親,再姦殺前女友。最高法院於106年判處死刑定讞。法務部於今年1月16日晚間執行死囚黃麟凱槍決。
黃麟凱於死刑執行前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停止執行。他主張,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僅限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情形。而本件聲請人的犯罪情形,是否屬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歷審是否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均有可疑。
聲請意旨提到,且本件聲請人是否有情緒障礙衝動控制或其他情形之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而不應處以死刑,亦有詳加調查的必要。為免聲請人遭受永難回復的重大損害,及保障聲請人的生命權、尊嚴等重要憲法基本權,所以聲請裁定准許法務部部長對聲請人的死刑令,應於聲請人得提起本案救濟前暫時停止執行。
憲法法庭指出,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憲法法庭表示,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案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所以本件暫時處分的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合,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央社)
2025.3.24 台中雙桶屍「殺2人棄屍」徐德益死刑判決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台中雙桶屍命案,徐德益、王閔正與同夥共同殺害16歲蔡姓少女、54歲黃姓男子後裝桶棄屍;台中高分院將徐德益判處死刑,最高法院認為死刑量刑時未調查矯正人員的意見,調查未盡且理由欠備,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死刑判決針對量刑鑑定報告書所指徐的賦歸社會可能性,尚涉及矯正教化領域,建議另徵詢相關矯正人員意見,惟卷內並無此相關調查資料,亦未說明無調查必要性之理由,即對徐所犯殺人二罪均量處死刑,有應調查未予調查及理由欠備之違法;另就其對黃男注射「不明液體」,理由欄說明不能證明此為「高濃度海洛因」,但科刑卻敘稱係「海洛因」,兩者互有出入,因此撤銷死刑判決。
判決指出,徐德益、王閔正、陳姓少女,因與王閔正同居女友蔡姓少女有嫌隙;2017年5月間,3人對蔡女灌酒,徐假借起乩指責蔡女不知檢討,後因蔡女不勝酒力返回房間休息。王、徐、陳尾隨上樓,用鐵鎚重擊蔡女頭部,徐再持刀殺死蔡,眾人將蔡女裝入桶內棄屍。
另外,2019年6月,徐德益、王閔正、林宥廷、張集喬、童睿明、宋文達、趙子真等人將黃男強押上車,對黃注射海洛因,再持槍朝黃的頭部射殺,最後把遺體套垃圾袋倒鹽巴、裝桶以水泥封住,棄置苗栗銅鑼的某處竹林。2020年11月,警方查獲裝有黃男的塑膠桶,另在徐男住家起獲裝有蔡女的塑膠桶。
台中高分院依2件殺人罪判處徐德益2個死刑、2件遺棄屍體判處2年2月,最高法院將徐男的遺棄屍體罪駁回,處2年2月定讞,唯獨2個死刑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開槍的林宥廷無期徒刑定讞、王閔正30年確定、趙子真判18年6月確定、張集喬判刑17年確定、童睿明判刑12年8月確定、宋文達判刑12年確定。
2025.3.12 死囚黃麟凱今年1月伏法後,目前台灣待槍決死囚仍有36人,日前最高檢察署已收到全數36名死囚聲請的非常上訴狀,持續審酌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陸續分案由檢察官審查中。
目前尚未執行死囚有36人,包括於84年間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的黃春棋、陳憶隆,89年判死定讞後至今尚未執行,是等待槍決最久的死囚。
林于如是近30多年來首名女死囚,她自97年11月起接連謀害母親、婆婆及丈夫,企圖詐領保險金;沈歧武因積欠鉅額賭債,槍殺2名友人;林旺仁因懷疑妻子外遇,縱火妻子上班店家,造成5死8傷。
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內容,88年修正公布的「唯一死刑」規定違憲;另若被告犯殺人罪,行為時、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得判處死刑,若受死刑諭知有精神或心智缺陷,不得執行死刑。相關法規須修法。
憲法法庭認為,陳憶隆、黃春棋確定判決適用法律已宣告違憲,均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另外,憲法法庭指出,林于如、沈歧武、林旺仁於各自確定判決的認定事實,均有程度不一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情形,若3人於審判時欠缺自我有效辯護能力,即欠缺應有程序保障,於修法完成前3人不得執行死刑,均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指出,目前已陸續分案,並交由檢察官審查,持續審酌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2025.1.29 重案回顧/除夕燒死6至親!翁仁賢狂比中指 嗆法官「Fuxk You」
桃園逆子翁仁賢個性偏激自負,認為父母手足都對他不好,害得他一事無成,他構思多年要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滅門」,最後他選在2016年2月7日除夕夜,翁家人回到位於桃園龍潭的三合院祖厝圍爐,共16人席開兩桌,但當時51歲的翁仁賢遲遲未現身。不料,飯吃到一半翁家人突聞到一股汽油味,竟是翁仁賢事先以寶特瓶分裝20公升汽油,趁著圍爐之際,在三合院潑灑汽油,再返回屋內朝圍坐餐桌的家人點火,全家瞬間燒成火海。翁的8旬老父母、姪兒、姪媳與外籍看護來不及逃生,葬身火窟,姪女送醫不治,5名親友也都灼傷。
翁仁賢犯案過後便騎乘機車逃逸,留下一屋子的家人在火海中掙扎,他自己轉往北橫公路山區躲藏。警方循線逮到人後,翁仁賢竟還大言不慚地稱,父母早就該死了,自己多年前就開始構思,計畫在「最短時間內達到滅門效果」,對家人成功逃出一事,還感到相當懊悔,行徑相當惡劣。
而翁仁賢在法院審理時,還槓上法官,不但當庭辱罵法官「Fuck You」、「恐龍法官」、「胡說八道」、「丟人現眼」,還曾賴坐在地上嗆法官「你不夠格」,還表示「這是幾十年來的怨與痛,太複雜、太累,沒必要再說明」,隨後又表示「我很累,不要再問」。另外,他出庭時面對媒體鏡頭,也多度比出中指,並辱罵記者「智障」,絲毫沒有悔意。
翁仁賢犯行後還嗆「都該死,我不後悔」,出庭時激怒法官,怒斥「殺6人不判死刑,台灣不就大亂」,歷審都以無教化可能判死刑。
翁仁賢最後遭判處死刑定讞,並於2020年4月1日伏法,當天他一度抵抗不配合,不斷抗拒拖延時間,遭拖出囚房吃完最後一餐時稱,不想打麻醉,要好好享受死亡的過程,但最後並未如願。8點38分被開第1槍,39分開第2槍,共執行2槍,法醫8點58分宣告死亡,遺體被送至桃園市中壢殯儀館。翁仁賢臨終時留下遺言,要「家人好好保重身體,我會追殺好幾個輪迴。」翁仁贤大哥翁仁焜表示不会出面处理翁仁贤的遗体。談及窮兇惡極的「弟弟」終於伏法,翁仁賢三哥翁仁君冷淡表示:「僅是一個結果,我沒有當殺人犯的家人,他不是我弟弟。」
回顧過去案情,翁家有5男2女共7個小孩,而排行老么的翁仁賢,從小備受寵愛,但長大後的他,工作總是不穩定,且沒有固定收入,與父母、四哥一起住在龍潭老家,當個啃老族,但他仍不知足,覺得爸媽對他不好,又忌妒在外發展事業有成的兄長;翁父和翁母因擔心子女為遺產反目,幾年前便將遺產平均分給每個子女,但此舉卻引起翁仁賢的不滿,認為他一人獨自在老家照顧父母,他理應分配多一些遺產,曾多次跟兄姊、父母為此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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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 逃死!中橫桶屍案楊鴻儒三度判死 更二審今逆轉判無期
台中市楊鴻儒經營賭場,欲與楊姓女富商交往,認為楊女的陳姓同居男友是絆腳石,另外也不滿賴姓賭客懷疑詐賭、揚言檢舉,10年前下藥迷昏2人後,強塞鐵桶棄屍中橫,此案歷經一、二審、更一審,都判楊2個死刑,最高法院在2023年認全案有調查未盡之處,發回更二審,楊仍否認犯罪,今審結宣判,合議庭認定此案已繫屬法院超過9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撤銷原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此案今由審判長郭瑞祥、陪席法官陳玉聰、受命法官胡宜如組成的合議庭宣判,合議庭認為,此案繫屬法院審理超過9年時間,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刑事由,另外也考量到楊鴻儒已高齡七旬,執行完畢後也將是九旬老翁,以其高齡回歸社會後,再犯罪的機會已隨高齡顯著降低,因此撤銷原死刑宣判,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全案在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楊鴻儒出庭時,仍堅稱沒有殺人,辯稱不知道鐵桶內是何人,此案全都是檢方的臆測,被檢方指控裝陳姓死者的鐵桶,屬於陳姓死者的,當時是綽號「董仔」的人,載到他家,要他拿去丟的,但不認識「董仔」,也不知其人在何處。
楊鴻儒也說,另外一個被檢方指控,裝有賴姓死者的鐵桶,也不是他的,他有的是裝垃圾的鐵桶,是房子租給別人丟垃圾之用,但他承認,有分別騎陳姓死者、賴姓死者的機車到台中高鐵站的停車場停放,不過是因為二人搭高鐵到他處訪友,返回高鐵時要騎,他才幫忙騎去。
楊鴻儒說,有關檢方指控他涉犯殺人、遺棄屍體等罪,他都不認罪,也不願意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我沒有殺人,為什麼要和解」。
檢警調查,楊鴻儒(71歲)曾從事大理石及從事鍍膜、仲介工作,原本與陳姓、賴姓死者是朋友,他聽聞陳姓死者的楊姓女友經濟條件優渥,欲追求楊女,對陳男心生妒意。
另外,賴姓死者曾懷疑楊設局詐賭,數度聲稱要向警方檢舉,還阻止賭客進入他的賭場,彼此累積嫌隙。
2015年中旬,楊鴻儒以出遊名義邀約陳姓、賴姓死者外出,由楊駕駛休旅車從台中市烏日出發,途中藉機下藥迷昏兩人,再駕車折返住處;楊把昏睡的兩名被害人以頭上腳下方式,塞入兩個大鐵桶內後緊鎖頂蓋,再由不知情的友人把鐵桶運往中橫推落山谷,被害人因處於密封鐵桶內窒息而死。
楊鴻儒涉犯中橫公路兩桶屍案,檢方起訴楊男涉犯殺人罪,此案歷經一審、二審、更一審都判處楊兩個死刑,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院認定,楊已年逾七旬,是否有再犯可能,原審未調查,另外楊在案件審理時,曾聲請傳喚重要證人,但證人卻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原審有調查未盡之處,2023年8月間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二審。



2025.1.20 黃麟凱遺體今送三峽火化場 家人未到場骨灰裝入紙袋中
已遭槍決的死刑犯黃麟凱今午間送至新北三峽火化場火化,相關流程並與一般人無異,黃囚傳將以環保葬方式下葬;據現場觀察,全程相當低調,並未家屬到場,僅有法師誦經、簡單水果及花盆。
殯葬處表示,黃囚一系列身後事與一般人無異,大體先在新北市立殯儀館放置後,今上午運到三峽火化場中,並緊接著火化程序中,骨灰會再交由家屬做後續喪葬事宜。
據了解,黃囚火化後將以環保葬方式樹葬於,三芝櫻花生命園區,也就是說火化完後不會有骨灰罈,就直接將磨成的骨灰裝入紙袋中,再去做後續相關下葬流程。
火化現場未見家屬出現,也僅有法師到場誦經、葬儀社人員協助搬運棺材並推入火化等,全程相當低調,沒有擺出照片及牌位,僅有兩盤水果、兩盆鮮花及一小香爐。

2025.1.18 2013年間情殺女友及女友母親的黃麟凱,歷審法官一致判處死刑於2017年定讞,週四(16日)晚間10時許在台北看守所伏法。死刑議題再掀討論,刑場中有許多不為外界所知的不成文規定,為何執法後要踩死囚的背?又或是在腳鐐塞錢?退休法警陳志明透露背後原因。
陳志明在節目《57爆新聞》中說,第一次進入刑場也好奇注意到,為何在執法後要去踩死囚的背?有前輩向他表示,「那口氣憋著會影響到他生命結束的時間」,所以幫踩出最後那口氣,算是協助死囚能順利結束生命。
傳說死囚的腳鐐中會塞1000元?陳志明解釋,死刑犯確定要上路前,會用個紅包袋放個1000元,並捲成籤狀用紅線繫在腳鐐上,待執行完畢後,所方的雜役會用工具把腳鐐解開,紅包就由該位雜役收下,代表感謝他幫忙解開束縛。
2025.1.17 黃麟凱遺體目前暫時冰放在板橋殯儀館,今日(17日)下午3時許黃的胞姊低調現身殯儀館辦理後事,黃男昨晚遭槍決後,遺體送至板橋殯儀館,遺體下周一(20日)上午將送往三峽火葬場火化,並於24日將骨灰葬於三芝櫻花生命園區樹葬。
2025.1.17 黃男目前已經32歲,但仍是目前最年輕的死囚。據了解,法務部長鄭銘謙上午簽署死刑執行令後,台灣高等檢察署先在下午4點多,以電話通知台北看守所,要執行黃男的死刑。所方接獲通知後,就先準備黃男的最後一餐,依往例分別為滷肉、滷蛋、豆干、雞腿以及一瓶小高粱酒。
而管理員約5點半前往舍房,敲門通知黃男要執行死刑,據了解,黃男得知將被執行死刑後,有點錯愕,隨即在舍房裡換上新衣服,接著由管理員帶往刑場,黃男心情似乎非常沉重,在換衣、走往刑場的路上,步伐緩慢而且不發一語。抵達刑場後,在高檢署執行檢察官人別訊問,確認黃男身分後,黃男就開始最後一餐。
知情人士透露,黃只吃了一點雞腿、喝了一口高粱酒,接著點燃一根香菸,並慢慢地把菸抽完,之後由宗教師進行最後的開導後,結束後由法醫注射第一劑麻醉藥,過幾分鐘後再注射第二劑麻醉藥,確認藥效發揮後,由法警將他攙扶到刑場中低漥處,在衣服背後標出心臟位置。
22:02分時,由高檢署法警長持國造T75K3手槍,射擊一槍,22:23由法醫與檢察官複驗確認死亡,大體禮儀車於22:30進入看守所內,將黃的遺體移往板橋殯儀館。
2025.1.17 黃麟凱伏法前打2劑麻藥!高大成研判2狀況曝:非罕見
死囚黃麟凱昨晚槍決伏法,行刑前共打2劑麻藥才昏迷。至於黃麟凱為何注射2劑麻藥?中山附醫法醫科主任高大成研判,通常會打到2劑,有可能是死刑犯因緊張而情緒躁動,為了安撫情緒而注射鎮定劑,待其情緒穩定後,第二劑再打麻藥;但也可能是施打第1劑麻藥時,因死囚躁動,沒能打中血管,才補打第2劑,之前也曾有過類似案例,並非罕見。
2025.1.17 縱火燒死家人的死刑犯翁仁賢於2020年4月1日晚上伏法,槍決前,檢察官問他有無遺言?翁仁賢要檢察官轉達家人「保重身體」。執行前,翁原本拒絕打麻醉,經檢察官與法醫說服後,才趴著打麻醉,法警朝翁仁賢心臟背後連開兩槍,法醫確認翁仁賢死亡後,遺體先送往中壢殯儀館。
據了悉,翁仁賢當時被告知要執行槍決時,向監所抱怨怎麼沒事先通知,讓他來不及收拾東西,要求給他一點時間,整理一些東西寄還家人,總共花了快20分鐘「整理」,翁仁賢在伏法前情緒相當緊張,檢察官問翁仁賢要不要吃飯?他原先說吃不下,只想抽菸,連抽4根香菸緩和情緒,抽完菸後又說想吃飯,陸續吃了荷包蛋、爌肉、炸雞腿後,才被法警帶往刑場接受槍決。
2025.1.17 犯下台北捷運4死22傷殺人案的鄭捷,2016年5月10日晚上3槍伏法;距離判決死刑定讞,僅短短18天。他被槍決前要求打麻藥,法醫問他是否怕痛,他點了點頭;據指出,他死前留有遺言,法務部基於隱私不願透露他最後說了什麼。
鄭捷遭押往刑場後,所方依慣例提供便當當最後一餐,所方為鄭捷準備最後一餐,菜色包括馬鈴薯滷肉、雞腿、豆干、滷蛋與高粱酒。他只有吃幾口,並喝了很多水。
當時的法醫是新光醫院外科醫師鄭翠芬,曾詢問鄭捷是否要打麻藥,鄭捷表示「要」,她追問是否怕痛?鄭點點頭;她隨即幫鄭捷注射麻醉劑,在鄭的左後背劃圓圈標出開槍部位,法警開3槍後,最後由她確認鄭捷死亡。
2025.1.17 死刑合憲119天槍決黃麟凱 剩餘36死囚名單、案由一次看
去年9月20日憲法法庭宣判死刑合憲,結果119天後法務部突然宣布執行死刑,而被挑中的死囚為犯下殺女友其女友母親的黃麟凱,16日晚間槍決伏法。現在監獄內原本37名死囚剩下36人,下一個會是誰,難以預測,而剩餘的36人犯下的案子是否符合死刑執行條件,帶你一次看完。
黃麟凱:2013年10月1日淺入女友家中,殺害女友及其母親,(2025年1月16日已伏法)
黃春棋:1995年綁架建商黃春樹勒贖7千萬後撕票。
陳憶隆:1995年綁架建商黃春樹勒贖7千萬後撕票。
張人堡:1993苗栗老婦強盜姦殺案、1994年同居人母親命案、2003年士林箱屍案。
蕭新財:2000年射殺警員,造成1死1傷
張嘉瑤:2002年時為軍人卻強盜性侵女講師後將其虐殺。
鄭武松:2002年懷疑前妻與雇主有染,拿殺魚刀殺害前妻、工頭。
劉華崑:2003年勒斃台南新化網咖老闆娘,再吊死她兒子。
連佐銘:2001年綁架勒贖100萬後撕票國中同學。
楊書帆:2004年在不滿分手在醫院持西瓜刀割斷女友喉嚨致死。
呂文昇:2004年因缺錢持西瓜刀殺害友人夫妻。
施智元:2003年收錢槍殺角頭、小弟造成2死1傷。
劉榮三:2001年夥同友人性侵殺害檳榔西施再焚屍。
王柏英:2005年汐止殺警奪槍。
王鴻偉:2000年求愛不成狂砍176刀殺害女方。
陳文魁:2000年持槍殺死里長、司機造成2死3傷。
沈鴻霖:1989年姦殺2名女工。
陳錫卿:1993年拐騙性侵女大生再勒斃殺害。
廖敏貴:2008年為了女兒監護權殺害女友的前公婆。
唐霖億:2008年因積欠堵在持刀勒索小學同學母親不成將其殺害。
沈岐武:2007前因堵在糾紛持槍殺死好友、好友的員工。
蕭仁俊:1996年因缺錢闖入律師事務所用窗簾繩勒昏再持西瓜刀殺死律師。
廖家麟:1996年夥同蕭仁俊殺死律師。
徐偉展:1996年中山之狼多次性侵殺害女乘客並棄屍。
歐陽榕:2003年因借錢遭拒綁架建設公司女總經理撕票分屍丟棄。
郭俊偉:2000年性侵殺害少女、再將發現行兇過程的農夫一併殺害。
王信福:1990年教唆槍殺2名警察。
邱和順:1987年陸正撕票案、分屍女保險員。
連國文:2000年不滿有人詐賭買凶殺人再毒殺槍手、女友。
李德榮:2002年擄人勒贖失敗放火燒死肉票。
林旺仁:2004年懷疑妻子外遇縱火造成5死8傷。
游屹辰:2008年闖入女老師家中搶劫並拿電源線將其勒斃。
蘇志效:2008年夥同游屹辰拿電源線勒死女老師。
林于如:2008年驚世媳婦案!為保險金殺害母親、婆婆、丈夫。
邱合成:2009年綁架印刷廠老闆再撕票。
彭建源:2012年拿汽油到卡拉OK縱火導致5人死亡。
沈文賓:2012年溺殺害妻舅女友和友人後棄屍。
昨(16)日黃麟凱伏法後,僅剩36名死囚,不少人背負數條人命,等待伏法已久。
目前被關押「最老死囚」為高齡72歲的王信福,此外還有為詐領保險金連續殺害3名至親的「驚世媳婦」林于如,以及被控犯下9歲男童陸正綁票案及女保險員分屍案,從28歲被捕至今已關押36年「關最久死囚」邱和順。

唯一女死囚被稱為「驚世媳婦」的林于如弒親詐保案轟動一時,她是近30多年來首名女死囚。當年僅27歲的林于如經營臭豆腐製作,因沉迷簽賭六合彩,欠下賭債向地下錢莊借款,需款孔急,陸續幫親生母親、婆婆及丈夫買保險,為詐領保險金,2008年將母親推下樓導致頭部重創不治,獲得保險金理賠後食髓知味,隔年在點滴摻入安眠藥,甲醇和農藥毒殺婆婆跟先生,短短8個月連續殺害3名至親。2013年6月14日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現在仍在台中女子監獄服刑。
林于如的律師在死刑釋憲案中主張,她的智商經鑑定只有57,屬於智能障礙,又有憂鬱症,不能判處死刑。根據憲判第8號,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因此修法後,林于如可以透過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死刑有機會翻盤。
2025.1.16 據了解,所方送上最後一餐後,黃麟凱只吃了一隻雞腿,也沒有喝酒壯膽,就放下餐點,先由法醫注射麻藥,再遭執行法警朝心臟部位開槍,於晚間22時2分伏法,現場響起一聲槍聲,最終,黃麟凱遺體從「生死門」台北看守所側門離開,送往板橋殯儀館。
原本黃麟凱原訂晚間9點執行槍決,卻拖到10點;據悉,他刑前打2劑麻藥才昏過去。
依照習俗,死刑犯最後一餐,所方會準備雞腿或排骨便當、豆干、滷蛋、高粱酒和香菸等,其中「滷蛋」象徵圓滿。黃麟凱最後一餐雖未公佈,但確定有雞腿。
多數死刑犯槍決前沒有胃口,而黃麟凱也不例外!據悉,黃麟凱在執行前只吃了一隻雞腿。
據悉,執法人員先對黃麟凱施打麻藥,但黃男並沒有馬上昏迷,緊急施打第二劑麻藥,黃麟凱才昏迷。此外,北所只響起一聲槍響,應該只開一槍就伏法。
法警在槍決執行後,也按照習俗慣例,在台北看守所供奉的地藏王菩薩前點香祭拜,並焚燒金紙。
法務部晚間10時45分開記者會說明,本部今日令准黃姓受刑人執行死刑,並於今晚10點2分在台北監獄刑場執行完畢,並於10點23分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複驗,確認受刑人已經死亡,完成執行死刑程序。
晚間10點27分,接送其遺體的車輛已進入監所待命。
運送遺體車22:39離開北監。


2025.1.16 「絞殺」前女友與母親 死刑犯黃麟凱(今年32歲,為37名死刑犯最年輕者)今(16日)晚槍決,是繼2020年4月1日槍決翁仁賢的5年後再度執行死刑
犯下情殺案殺死女友及女友母親的死刑犯黃麟凱,法務部今天晚間預計執行槍決;黃麟凱執行死刑後,目前在監死囚減1人剩36人。
死刑犯黃麟凱自幼喪父,由母親陳金美獨力扶養成人,黃2009年起就讀新北市立三重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至2012年畢業。於在校期間與王姓被害女子認識,並且交往成為班對,2013年7月2人協議分手,黃利用接送王女企圖挽回關係。
黃麟凱與女友交往期間,盜領王女20餘萬元,王女2013年9月間發覺帳戶內款項遭盜領向黃催討,黃起意殺人。
2013年10月1日,黃麟凱潛入王女家中,先以童軍繩將王女的母親勒斃,並潛伏在屋內廚房等待王女返家,當天下午5時許,黃見王女返回,以童軍繩綁住王女雙手強制性交,再以童軍繩從背面纏住王女的脖子將其勒斃,新北地檢署偵查,以侵入住宅罪、殺人、強制性交殺人罪多罪名起訴黃
黃麟凱歷審均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2017年駁回上訴,判黃麟凱死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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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黃麟凱在2013年以童軍繩勒斃王姓女友及其母親,被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並在2017年定讞。期間歷時近八年,法務部長鄭銘謙上任後,首度簽准執行死刑命令,將於今(16日)晚9點對其執行槍決。事實上,被害者家屬「王父」先前就曾透露,事件發生至今,始終沒等到黃麟凱及其家人的道歉,感慨死刑的執行是對家屬多年等待的交代,「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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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麟凱所在的台北監獄刑場車道大門外,獄方已派駐管理員維安,氣氛凝重肅殺。
2017.7.3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一○號 上訴人:黃麟凱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8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一○號
上 訴 人 黃麟凱
選任辯護人 林俊宏律師 李念祖律師 黃致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0五年度軍上重更㈠字第二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軍偵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本件原判決認定:
㈠上訴人甲○○自幼喪父,由其母陳金美獨力扶養成人。民國98學年度起就讀新北市立○○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校名詳卷),至101學年度(即102年6月)畢業離校,於102 年9月17日入伍服常備士兵役,於後述行為時之102年10月1日,係具有現役軍人身分。㈡緣上訴人在校期間結識同學A女(人別資料詳卷),二人於99年間成為男女朋友,至102年7月間協議分手。A女於與上訴人交往期間,利用課餘之日間打工,所得薪資均轉入A女設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蘆洲分行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因上訴人住家附近設有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A女為節省跨行提款之手續費支出,遂將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下稱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交由上訴人保管,委由上訴人代為提領日常花用所需現金。A女雖於102年7月間與上訴人分手,惟上訴人仍極力以日常接送、邀A女參與友人聚會等方式試圖挽回A女,且遲未將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返還A女。迨至102年9月18日,A女前往補登華南銀行帳戶存摺,驚覺其帳戶內存款約新臺幣(下同)20萬元已遭上訴人擅自提領僅餘2,339 元。A女不甘損失,決意向上訴人索回該筆款項,遂於同日偕A女之母(人別資料詳卷,下稱A母)洽陳金美索討該筆款項,陳金美以該款項係由上訴人與A女共同花用為由,僅願代上訴人償還其中半數即10萬元,惟A女並未同意,仍認上訴人應將20萬元全數返還。嗣上訴人於102年9月29日休假至同年10月3日,而於102年9月29日下午5時許,返回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1住處,即與A女聯絡,並於當晚7時至8時許,邀約A女及A女雙胞胎姊姊B女(人別資料詳卷)至A女住家(地址詳卷)樓下之萊爾富便利商店(下稱便利商店)內討論還款事宜。A女堅持上訴人應償還20萬元,惟上訴人僅願依陳金美之意,償還10萬元,雙方互有爭執,上訴人嗣簽發面額10萬元之本票1 紙交予A女以為保證,然A女仍無法信任上訴人之清償能力,催促上訴人當晚即應償還10萬元現金,上訴人乃聯絡陳金美出面協助清償。㈢上訴人見A女不念舊情執意索回20萬元款項,不僅挽回A女感情無望,又使陳金美必須出面與A女協商清償數額,導致上訴人與陳金美間關係緊張,竟對A女極度怨憤,進而萌生殺害A女之犯意,於與A女談判破裂後之同(29)日晚間8 時36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街○○○○○○○號「豐京生活館有限公司」(起訴書及第一審判決誤載為「豐京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童軍繩3 條,計劃殺害A女。㈣102年9月29日當日晚間10時30分許,陳金美應上訴人要求,偕上訴人之姊黃鈺平、姊夫到達上述便利商店,A女、B女亦應上訴人之約再次到場協商還款事宜。陳金美要求原本應允償還之10萬元,應扣除上訴人為A女所繳交之學費1萬元,並由上訴人姊夫當場簽發面額9萬元之支票為上訴人清償上開款項,再由上訴人與A女書立協議書1式2份,表明該筆款項日後再無爭議,交付雙方收執。A女結束前開協商返家後,於當晚11時43分許接獲上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表達抱歉、願意返還其餘11萬元,及不滿陳金美處事方式等安撫A女之訊息,惟A女仍對於平白損失11萬元心有未甘,要求上訴人於102年10月3日休假結束前必須再清償其餘款項。102年9月30日,上訴人仍透過通訊軟體聯繫A女,對話中A女表達難以原諒上訴人所為,要求上訴人設法向友人借錢或出售名牌包等方式籌款清償至少5 萬元。上訴人雖向A女稱:會向友人借款,會好好處理等語,實則無力清償,又無法博取A女鬆口同意不再追索其餘11萬元,加深上訴人無法面對破裂之男女感情關係,及陷入緊張母子關係之壓力與憤怒,強化上訴人殺害A女之決意。㈤102 年10月1日下午4時許,上訴人身著白色上衣、黑色長褲及拖鞋,攜帶內裝先前購得之童軍繩3 條、其所有之頭套1個、黑色長袖高領上衣1件、手套、襪子各1 雙等物之提袋,至A女住處,持其與A女交往期間所擅自留存之A女住處備份鑰匙2支開啟A女住處(樓下)1樓大門,於進入2樓樓梯間時戴上頭套、穿著黑色長袖高領上衣,以隱藏身分,並戴上手套、穿著襪子,避免留下指紋及腳印,再以鑰匙開啟2 樓A女住宅大門,將所著拖鞋置入隨身提袋,以免發出腳步聲,侵入A女與其父(下稱A父)、A母、大姊(下稱C女)、二姊(下稱D女,以上人別資料均詳卷)、三姊B女共同居住之住宅後,進入C女、D女共用之房間,取得長褲1 件,準備供套住A女頭部之用,再沿屋內走道前行,欲前往A女、B女共用之房間內,埋伏等候A女下班返家。惟行經屋內走道旁A母房門口時,為正在房內躺椅小憩之A母發覺,上訴人為避免A母阻撓其殺害A女之計畫,且主觀上認為A母瞧不起其單親家庭之出身,復對A母偕A女向陳金美索討20萬元之事懷恨在心,遂基於殺人之犯意,上前以雙手掐住A母頸部,A母則伸手反抗、抓傷上訴人右臉頰,上訴人於以手肘壓制A母雙手後,順勢取出上開童軍繩1條,纏繞A母頸部1圈使力勒緊,A母無力掙脫,致呼吸性休克窒息死亡。上訴人勒斃A母,並在屋內浴室拿取紅色長方巾1條,擦拭A母手指甲縫,去除A母生前因抓傷其右臉頰而殘留在手指甲縫之皮屑、血跡後,見已四下無人,遂脫下頭套,繼續在該址廚房埋伏等待A女返家。㈥同日下午5時20分許,上訴人見A女下班返回住處,正欲走入房間之際,即再戴上頭套,走出廚房,尾隨A女進入A女與B女共用之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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