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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9.15 全台死囚降至34人!王信福最老73歲 邱和順關押逾36年
隨著死囚黃麟凱伏法,歐陽榕、林旺仁相繼在看守所內病逝,全台待執行的死刑犯人數目前已降至34人。這34名死囚過去犯下的案件皆震驚社會,其中包含殺警、連續殺人與縱火等重大惡行。攤開這份名單,年紀最大為73歲的王信福,關押最久的是捲入陸正案的邱和順,而「驚世媳婦」林于如則是名單中唯一的女死囚。
關押與等候最久:邱和順、黃春棋與陳憶隆
在現存的34名死囚中,被關押時間最長的是犯下學童陸正綁架撕票案及女保險員分屍案的邱和順。他自民國77年被逮捕羈押,案件纏訟多年直到100年判死定讞,至今收容在看守所已逾36年。不過該案相關事證屢遭民間團體提出疑點,被視為爭議極大的案件。
此外,等待槍決時間最長的死囚,則是於84年犯下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的黃春棋與陳憶隆。兩人於89年4月遭判死刑確定,至今已近25年仍未執行;同案另一被告徐自強則已獲再審無罪確定。
最老死囚與殺警犯:王信福、蕭新財、王柏英
名單中年紀最高的死囚,是高齡73歲的王信福。他被控於79年間,在卡拉OK與下勤務的員警發生口角,教唆小弟陳榮傑開槍擊斃兩名員警。王信福案發後潛逃,逃亡15年後持假護照入境才落網,並於100年判死定讞。
除了王信福外,名單中對警察行凶的死囚還包含:臨檢時持霰彈槍射擊員警釀1死1傷的蕭新財(定讞19年未執行),以及為搶銀行而在新北汐止犯下殺警奪槍案、造成員警洪重男殉職的王柏英。
唯一女死囚林于如 最新定讞為沈文賓
34名死囚中唯一的女性,是當年轟動一時、被稱為「驚世媳婦」的林于如。她因沉迷六合彩需款孔急,自97年起接連謀害親生母親、婆婆及丈夫以詐領保險金,成為近30多年來首名女死囚。
而名單中最近一起死刑定讞的案件,則是男子沈文賓。他為尋找妻子下落,擄走妻舅的女友及其友人並殘忍溺斃棄屍,歷經6度判死,最高法院於109年3月駁回上訴,處死刑定讞。
手段凶殘重犯在列 皆提非常上訴求生
其餘仍在列的重大命案死囚,還包含:犯下多起性侵殺人案的「中山之狼」徐偉展、狂砍心儀女子百餘刀的王鴻偉、犯下士林箱屍命案的張人堡、侵入租屋處強盜性侵殺人的張嘉瑤、新竹KTV縱火奪5命的彭建源,以及強盜勒斃女老師的蘇志效與游屹辰等人。
日前憲法法庭針對死刑釋憲案宣判「合憲」,但限縮僅適用於「最嚴重犯罪類型」。目前這34名死囚均已遞狀聲請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也陸續分案由檢察官審查中,是否會影響後續的死刑執行,仍備受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編號姓名判決確定日(民國)案由 / 簡述
1黃春棋89.04.27綁架建商勒贖撕票(等待執行最久)
2陳憶隆89.04.27建商勒贖撕票 (等待執行最久,黃春棋同案)
3張人堡93.11.11強盜姦殺苗栗老婦、士林箱屍命案
4張嘉瑤93.12.23強盜性侵技術學院女講師後虐殺
5鄭武松94.02.24懷疑有染,拿殺魚刀殺害前妻、工頭
6劉華崑94.05.20勒斃性侵台南網咖老闆娘,再吊死她6歲兒
7連佐銘94.06.10綁架勒贖100萬後撕票國中同學
8蕭新財94.12.29拒絕臨檢持霰彈槍射殺警員,造成1死1傷
9楊書帆95.05.30不滿分手在醫院持西瓜刀割斷女友喉嚨致死
10呂文昇95.08.10因缺錢持西瓜刀殺害友人夫妻
11施智元96.08.02收錢槍殺角頭、小弟造成2死1傷
12劉榮三98.02.26夥同友人性侵殺害檳榔西施再焚屍
13王柏英98.03.13汐止殺警奪槍案,殺死巡邏員警洪重男
14王鴻偉98.05.14求愛不成開車撞昏女方並狂砍176刀殺害
15陳文魁98.06.11持槍殺死里長、司機造成2死3傷
16沈鴻霖98.06.25性侵殺害2女工
17陳錫卿98.07.23騙中興大學女學生應徵家教,性侵後勒斃殺害
18廖敏貴98.08.20強盜並殺害女友前公婆
19唐霖億98.08.27因積欠賭債,持刀勒索小學同學母親不成將其殺害
20沈岐武99.09.16因賭債糾紛持槍殺死好友、好友的員工
21蕭仁俊99.09.23缺錢闖入律師事務所勒昏再持西瓜刀殺死律師
22廖家麟99.09.23夥同蕭仁俊殺死律師
23徐偉展100.03.17利用計程車司機之職,多次性侵殺害女乘客並棄屍(中山之狼)
24郭俊偉100.05.12性侵殺害少女、再將發現行兇過程的農夫一併殺害
25王信福100.07.27涉嫌教唆小弟在卡拉OK槍殺2名警察。(目前最高齡死囚)
26邱和順100.07.28陸正綁架撕票案、分屍女保險員。(被關押最久的死刑犯)
27連國文100.08.03不滿有人詐賭買凶殺人再毒殺槍手、女友
28李德榮100.11.10擄人勒贖失敗放火燒死肉票
29蘇志效101.08.01潛入租屋處殘忍勒殺女老師並強盜6萬元
30游屹辰101.08.01殘忍勒殺女老師並強盜(與蘇志效同案)
31林于如102.06.13「驚世媳婦」為詐領保險金接連殺害母親、婆婆、丈夫 (唯一女死囚)
32邱合成102.06.27綁架印刷廠老闆再撕票
33彭建源103.09.02拿汽油到好友的卡拉OK縱火,導致5人死亡
34沈文賓109.03.31擄走妻舅的潘姓女友及友人,將兩人綑綁溺斃奪走2命
現存34死囚中唯一女性,「驚世媳婦」林于如(中)殺害母親、丈夫等3人詐保,遭判死刑定讞。圖/資料照片 x1200
2026.9.15 死囚林旺仁癌逝⋯全台剩34人待槍決 他入獄近40年最久
死囚林旺仁懷疑妻子出軌,2004年到妻子上班的「女人心卡拉OK店」縱火,釀成5死8傷慘劇,遭判死刑定讞。然而還沒有等到執行槍決,林就因罹癌於昨(15)日逝世,全台尚存死囚如今減至34人。
死刑存廢爭議,憲法法庭於2024年作成判決,設下死刑「有條件合憲」的森嚴關卡,被告除須犯「情節最嚴重」的殺人罪,三審也須強制辯護、經言詞辯論,並由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判死;另審判或行為當下罹精神疾病,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
憲判出爐後,最高檢察署對全台37名死刑犯分案審查,部分死囚利用我國司法制度的救濟途徑,透過聲請釋憲、非常上訴、再審不得執死的規定續命。最近一次槍決,則是挑中最年輕死囚黃麟凱,於2025年1月16日深夜執行。
黃麟凱槍決伏法後,剩下36名死刑犯。然而,近來死囚獄中病死頻傳,包括曾犯下女建商遭撕票分屍案的死囚歐陽榕,已於今年1月因多重器官衰竭過世;另犯下卡拉OK縱火案釀5死8傷的死囚林旺仁,昨日也因罹癌病故,待執行死囚減至34人。
其中關押最久的死囚邱和順被控犯下男童陸正綁架撕票案、分屍女保險員案,他自1988年遭逮捕羈押,2011年被判死刑定讞,在監至今38年尚待執行;最老死囚則是今年高齡74歲的王信福,他遭控教唆槍殺2名警察再逃亡大陸,同樣於2011年判死確定。
至於34人中的唯一女死囚林于如,被控接連殺害母親、婆婆及丈夫詐保,被外界稱為「驚世媳婦」,2013年經判死定讞,但因患有憂鬱症和睡眠障礙,依憲判不得執行死刑,暫時取得「免死金牌」。
死囚沈文賓則是現存最後一位判死定讞者,他為查妻子下落,擄走妻舅的女友及友人,拷問後溺殺棄屍,2020年判處死刑確定。

2026.9.15 等了 22 年仍未伏法!2004 年基隆 KTV 縱火奪 5 命 死囚林旺仁病逝
2004 年震驚社會的「女人心卡拉 OK」縱火案,死刑犯林旺仁當年因不滿妻子在卡拉 OK 工作,持汽油到店內縱火,造成 5 人死亡、8 人受傷,其中包括前往救援時殉職的消防人員。歷經多年審理後,林旺仁於 2011 年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卻始終未等到死刑執行。如今 22 年過去,66 歲的林旺仁 14 日病逝,結束長年的監禁生涯。
2004 年 6 月 16 日,當時住在宜蘭的林旺仁,因不滿妻子到基隆「女人心卡拉 OK」工作,雙方多次發生爭執。案發前,他甚至曾打電話到店裡質問,並與店內人員發生口角。
案發當天,林旺仁準備汽油、寶特瓶等物品,前往基隆市義一路的女人心卡拉 OK。晚間 9 時 42 分左右,他將裝有汽油的塑膠袋丟向店內樓梯間,再點火後離開。
原本以為只是一場「警告」,沒想到火勢迅速蔓延。當時卡拉 OK 內裝潢多為易燃材質,加上樓梯成為火勢延燒的重要通道,火舌一路往上竄,波及同棟其他場所,造成 5 人死亡、8 人受傷。
其中,消防人員進入火場搶救時,也有人不幸殉職。這場火災不只是一起縱火案件,也成為當年基隆社會震驚一時的重大火警。
警方追查後,在宜蘭冬山鄉將林旺仁逮捕。調查發現,他案發前曾在家中以裝水的寶特瓶測試投擲方式,之後再購買汽油準備犯案,因此法院認定並非單純一時衝動,而具有事前準備及縱火報復的情節。
案件一路經過一審、二審及多次更審,最終最高法院於 2011 年 11 月 24 日判處林旺仁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判決認為林旺仁犯案具有預謀,造成多人死亡,犯後也缺乏悔意,因此判處極刑。
審理期間,林旺仁曾以自己過去腦部受傷、患有精神疾病等理由主張責任能力受到影響,甚至在法庭上喊出「我有精神病,我最大」。不過法院認定,他在犯案時仍具有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因此未因此減輕刑責。
死刑定讞後,林旺仁被長期關押,等待最後的執行。直到今年 8 月被診斷出末期癌症,短短不到一個月後,便因病離世,最終沒有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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妒火燒10人 林旺仁死罪定讞
【2011-11-25/聯合報/A16版/社會】
男子林旺仁不滿妻子到基隆市的「女人心卡拉OK店」上班,竟買汽油到店裡縱火,造成5死5傷慘劇,最高法院昨天判處死刑定讞。林旺仁是今年被判死刑確定的第15人,待執行的死囚有54人。
林旺仁住在宜蘭,他認為妻子拋家棄子到基隆卡拉OK店上班,十分不高興,幾次打電話到店裡質問,和店內的員工起爭執,決定縱火洩憤。
2004年6月16日傍晚,林旺仁買了30元汽油裝入寶特瓶;晚上9時42分,將裝有汽油的塑膠袋丟向基隆市義一路「女人心卡拉OK店」的樓梯間,再以打火機點燃後逃離,造成5死5傷慘劇。
法院審理時,林旺仁曾經在法庭上雙手交叉胸前說,「不知法院為何一拖再拖,我有神精病,我最大」;一再以腦部曾經受傷,會忘記事情,企圖以精神病卸責。
法官認為林旺仁不但預謀犯案,犯後亳無反悔之心;即使林曾於更四審時下跪痛哭,也只是為求減刑。判決指出,判處極刑,才能告慰死者。

2026.7.19 法界:執行死刑怠惰 正義的缺席
死囚歐陽榕遲未伏法,病死獄中後檢察總長還要因為全案判死沒有一致決而提起非常上訴,法界直言荒謬。
「死囚自然死現象形同『掏空刑罰權』、『否定審判權』,更是極度不公不義的情形。」當年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全案、現已轉任律師的鄧藤墩批評,法務部怠於執行死刑已嚴重侵害司法機關的審判尊嚴,深切期盼主政者慎重,並適時改善。
他說,刑罰不僅具備教化與預防功能,更具有填補損害與實現應報的社會意義,其本質當然含有「應報主義」,惟有落實刑罰的執行,方能貫徹、滿足正義的要求,這也是法治社會殷殷期待的共同信仰,否則,社會的公平與秩序將難以維繫。另外,司法體系若任由已判決定讞的受刑人假藉各種空泛法律事由一再聲請釋憲以求拖延執行,這對被害人家屬而言就是「正義的缺席」。
針對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要求死刑判決必須符合「一致決」、「強制辯護」等嚴格的程序要件,檢察總長隨後依法為部分死囚提起非常上訴,包含歐陽榕案,在法界引發軒然大波。
一名不具名的司法界人士表示,非常上訴設立初衷是為了糾正「審判違背法令」,以維持法律見解的統一,雖然法理上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即便其死亡仍可提起救濟,但為一名殘殺被害人並分屍的已逝死囚翻案,實質意義何在?
尤其,刑事訴訟兩大天平是「發現真實(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但當今司法高層似乎陷入極端的「程序潔癖」,檢察總長本應追訴犯罪、撫慰被害人,如今卻要耗費龐大司法資源、動員最高層級的法律專業為一名罪大惡極之徒爭取生前未獲滿足的「程序瑕疵」,面對被告死亡,最高法院最終判決不受理,為了在裁判書上換得一個「不受理」的程序宣示,對法治毫無助益。
高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淑貞表示,台灣的司法現狀像是用程序卡住死刑執行,但「該執行的死刑還是必須執行」,要正視犯罪被害人在身體自由與生存權的保障、被害人家屬對死刑的想法不該被忽視。

綁架撕票盧姓女子的歐陽榕,當時留在國道十號鼎金系統交流道速限桿指示家屬的取款字條內容。圖/翻攝畫面
2026.7.19 司法程序潔癖 惹更大爭議
為已故死囚 啟動司法救濟
廿三年前,男子歐陽榕被控覬覦盧姓女友人財富而擄人勒贖再撕票分屍,被法院判處死刑定讞。他沒有伏法,今年初病死獄中,但因死刑判決未符合憲法法庭要求的「一致決」,檢察總長將提非常上訴,成了司法史上首件「已死亡的死囚」司法救濟案。
又是一樁法務部怠於執行死刑的案例。聯合報《大社會》與讀者一同省思侵害司法機關審判尊嚴與正義缺席的嚴肅議題。
「若不是你殺的,頂多是遺棄屍體罪」,老刑警一番勸說,歐陽榕鬆口說出了棄屍地點。他辯稱,盧姓女友人心臟病突發驟逝,他擔心盧家人追究才分屍丟棄。但法院認定他擄人勒贖而殺人,判死刑定讞。他坐監廿三年始終未伏法,今年初病逝獄中。
由於憲法法庭限縮死刑判決條件,檢察總長發現死刑定讞判決未進行言詞辯論,歷審法院也沒有「一致決」判處死刑,以審判有瑕疵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本月九日以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上訴有理,撤銷死刑判決,但因被告死亡,改判決不受理。
因財務缺口 綁架恩人再殺害
一九九九年,當時四十三歲的歐陽榕離開造紙公司加工處副處長職務,因投資股票失利、被親戚倒債、咖啡館也經營不善歇業,經濟壓力頗大;租他店面開咖啡館、擔任家族建設公司總經理的盧姓女子同情其遭遇,持續金援他兩年多,每次匯款數萬至十數萬元。
二○○三年四月廿一日,盧女告訴家人要外出與友人吃飯後卻沒回家,隔天盧女二哥接到勒贖一千兩百萬元的電話;綁匪告知盧女汽車鑰匙置放處與汽車停放處,藉以表明「人在我手上」。
警方獲報調查,很快發現盧女接了歐陽榕電話赴約後就失蹤,再根據家屬提供的線索,鎖定疑似與盧女交往的歐陽榕涉有重嫌,但因人質狀況不明,警方決定全天候監控。
四月廿五日上午,綁匪再度致電盧女家屬詢問錢準備好了沒,歐陽榕則被發現獨自駕車到國道十號鼎金系統交流道一處限速標誌桿貼上指示如何付款的字條;之後,綁匪又更改付贖地點,但時間到了卻未現身,警方研判歐陽榕可能已起疑有警方介入,決定立刻逮人。
歐陽榕否認犯案,辯稱因知道盧女失蹤、綁匪向家屬要錢,才假冒綁匪「趁火打劫」,檢警搜尋盧女無著,懷疑已遭撕票。但儘管盧女二哥允諾只要交代其妹妹下落,八百萬贖款會用作照顧他子女的教育基金,甚至請他女兒來親情喊話,但他就是堅稱「我不知道、我沒殺人」。
老刑警攻心 突破心防認肢解
四月卅日,主導偵辦全案的時任高雄縣刑警隊副隊長王國基,要隊上三名經驗豐富的資深刑警借提歐陽榕設法突破,三人一搭一唱地勸說,翻著六法全書一句「人若不是你殺的,頂多是遺棄屍體罪」打動了歐陽榕,鬆口稱盧女已死,屍體被他肢解後丟棄。
歐陽榕否認殺人,辯稱廿一日當天帶盧女回家發生性關係,盧女洗澡時在浴室滑倒、頭部撞擊浴缸死亡,他擔心無法向家屬交代,遂在浴室用菜刀、鐵鎚等工具肢解屍體。
他將屍體分成十袋,六袋分別丟到大樓及某鐵工廠垃圾堆讓垃圾車載走,其餘四袋沿仁武區山區隨意丟棄,返家後再用消毒水清洗浴室。他也否認擄人勒贖,強調為掩飾盧女死亡的消息才打勒贖電話。
警方循線查獲肢解刀具及丟棄山區屍塊,依殺人罪嫌送辦,檢方也依擄人勒贖而殺人罪嫌起訴他。
編多套說詞 被認定預謀犯案
法院審理認為,案發時,歐陽榕每月家庭支出約八、九萬元,收入僅兩、三萬元,曾被地下錢莊催債,盧女定期金援,顯有經濟壓力;他故意用購自跳蚤市場的行動電話邀約盧女碰面,若無擄人勒贖犯意,何須如此大費周章?而且,對盧女死亡過程供述反覆,先說發生性關係後不明原因死亡,又改口稱盧女自摔,再辯稱兩人在浴室爭執,他隔開盧女擊他的水瓢時揮到盧女臉部才摔倒致死,測謊也未通過,認定構成擄人勒贖殺人罪。
法院認定,歐陽榕為貪圖盧女財富,竟忘恩負義殺害曾長期予以大量金錢資助的盧女,擄人勒贖而先撕票,惡性重大,又肢解分屍,使被害人屍骨四散不全,犯後還自恃聰明,捏編多套被害人死因版本避重就輕,全無結草銜環之人性本善情操,人性泯滅程度已屬萬惡至極,判處死刑。
王八卡漏洞 催生雙證件查核
當年,歐陽榕刻意使用俗稱「王八卡」的無記名電話卡打勒贖電話,警方透過當時剛起步的GPS衛星定位及手機序號追蹤技術,發現他曾將私人SIM卡插入作案手機使用。案發後兩年,警政署與當時的電信總局意識到預付卡匿名性對於社會治安的危害,二○○五年起律定民眾申辦手機門號(含預付卡)必須採取「雙證件」供查核。

2026.7.19 關鍵人物/王國基:綁匪頻改地點 直覺肉票出事
「歐陽榕到死也沒承認殺害盧姓女友人,也因為這樣才聲請釋憲。」當年高雄縣刑警隊副隊長、負責承辦全案的王國基回憶,歐陽榕社會歷練豐沛,心思縝密、狡猾,還養獒犬,膽識很大,他謊稱得知綁票案而趁火打劫的說法,在證據面前怎可能糊弄過關?
六十七歲的王國基已於兩年前屆齡退休,曾參與偵辦彭婉如案等重大刑案的他,對這宗發生在廿三年前的擄人勒贖殺人案仍印象深刻。
聲稱只要錢 初次約定理髮廳
他回憶,綁匪第一通勒贖電話使用「王八卡」,聲稱「人在我手上,我只要錢」,指定在某理髮廳付贖,因家屬熟悉他,也信任他,因此計畫由他先進理髮廳理髮,若更換付贖地點,他再潛入家屬汽車後車廂隨往,但因「綁匪」頻更換付贖地點,計畫未能執行。
他說,盧家是鳳山望族,盧女二哥認為歐陽榕和妹妹在交往,因此在盧女失蹤後,立刻懷疑歐陽榕涉案;警方調查發現盧女和歐陽榕碰面後失蹤,派員廿四小時監控歐陽榕,因綁匪多次更換付贖地點卻又沒出現,「我心頭一震,直覺肉票可能出事了」,報請檢方同意立刻逮人。
王國基回憶,當時警方根據種種跡證研判盧女已遭撕票,但歐陽榕家裡和浴室清得很乾淨,又否認涉案,在「死未見屍」狀況下,案情陷入膠著,後來改派三名資深老偵查佐借提偵詢,幾乎已窮盡辦法的他還對三人開玩笑「我們重案組搞三天問不出來,你們三個有能力問出來,保證一年不用再有其他刑事績效」,沒想到老刑警上場,真的奏效。
瞞著管理員 拜託幫忙搬屍袋
「歐陽榕堅稱在盧女意外死亡後,因擔心家屬責備才分屍、棄屍,否認殺人。」王國基說,警方掌握歐陽榕提著兩大袋重物丟棄,曾請管理員幫忙搬,管理員曾詢問「袋子裡是什麼?」歐陽榕未回答,大概歐陽榕擔心棄屍被發現,載著其他屍袋到仁武山區丟棄,但「冥冥中似有安排」,屍袋被竹子卡住而懸在半空中,否則可能被野狗叼走。
王國基說,檢警找到屍袋後,鑑識人員又把歐陽榕住處浴室內排水管拆掉,找到殘留屍塊等跡證,確定盧女在他家裡被肢解分屍。
王國基透露,盧女遭撕票分屍後,歐陽榕妻子的家屬曾報案稱,歐妻與女兒先前相繼死亡,希望調查是否詐保而對最親密的妻女下毒手,但因時間太久,當初兩起事件均以「意外死亡」處理,兩案最終不了了之。
「歐陽榕殺害肢解盧女丟棄,手段凶殘,家屬無不盼望『殺人償命』以還給死者公道,但盧女的二哥等不到歐陽榕槍決伏法就過世了,司法正義未得伸張。」王國基說,他看到報導才知道歐陽榕病死獄中,「死刑定讞遲未執行是政策,但被害人何其無辜,正義無法伸張,對家屬是一輩子的痛」。

2026.7.9 殘殺高雄女建商分屍!歐陽榕非常上訴成功 撤死刑卻已亡
涉綁架殺害高雄建商後分屍丟棄、遭判死刑定讞的歐陽榕,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今天撤銷原死刑判決,因歐陽榕今年1月病逝,諭知不受理。
歐陽榕於民國88年間失業後認識盧姓建設公司總經理,盧姓女子租店面給歐陽榕做生意、每月借錢給歐陽榕,但盧女於92年時不再匯款資助。歐陽榕被控在家中殺害盧女並分屍丟棄,再致電盧家勒索贖款,遭警方逮捕。
最高法院於100年支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六審見解,認定歐陽榕覬覦盧女財產殺人勒贖還支解屍體,依殺人、棄屍等罪判歐陽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
憲法法庭於113年9月20日對死刑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
最高檢察署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開始分案審查,陸續對死囚黃春棋、陳憶隆、郭俊偉、王鴻偉、歐陽榕等案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分案審查時發現,歐陽榕的確定判決有「三審未經過言詞辯論」、「評議未有一致決」等審判瑕疵,承辦檢察官閱卷、確認,根據憲判意旨,認有提起非常上訴事由,去年由時任檢察總長邢泰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今年1月25日,關押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的70歲歐陽榕病逝,經橋頭地方檢察署相驗死因為糖尿病酮酸中毒,上腸胃道出血併急性腎衰竭。
最高法院認為,當年確定判決未進行言詞辯論,與「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不符,屬違背法令,今天撤銷死刑判決,因歐陽榕死亡,改諭知不受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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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9 死囚歐陽榕病故獄中…檢察總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撤銷死刑改不受理
23年前犯下高雄市鳳山區女建商盧金惠撕票分屍案的歐陽榕,判處死刑定讞未執行,今年1月病死獄中。檢察總長認為確定判決違反憲法判決的意旨,仍為他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但因歐陽榕已死亡,今撤銷死刑改諭知不受理。
最高法院指出,歐陽榕因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判死刑,判決所適用刑法第348條第1項死刑規定違憲,且本案三審確定判決未進行言詞辯論,與憲判意旨不符,屬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指摘有理由,但歐陽榮已於今年1月25日死亡,改判不受理。
1956年出生的歐陽榕原為造紙公司加工處副處長,離職後投資失利背負巨債,受盧金惠多次資助;2003年4月,歐陽又因缺錢向盧女開口遭拒,設局將盧女誘騙至租屋處勒斃,肢解成10袋後棄屍,事後向盧女家屬勒贖1200萬元。
歐陽榕在監期間,多次喊冤認為法官在未釐清具體殺人手法下,即違法判他死刑,歷經多年纏訟,最高法院2011年維持更六審見解,依殺人、棄屍等罪判處歐陽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
憲法法庭2024年9月20日對死刑作成判決後,最高檢察署在同年11月分37件「非上字」案號審查,死囚黃麟凱2025年1月16日槍決之後,最高檢陸續對黃春棋、陳憶隆、郭俊偉、王鴻偉、歐陽榕提非常上訴案,目前仍有31人是否執行死刑懸而未決。
歐陽榕入獄20餘年,關押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近年因身體不適不時戒護就醫,他因患有糖尿病且長期未規律服藥,因酮酸中毒及上腸胃道出血導致多重器官衰竭,2026年1月25日病死獄中。
最高檢分案審查死囚案發現,歐陽榕確定判決有「三審未經過言詞辯論」、「評議未有一致決」等審判上瑕疵,承辦檢察官閱卷、確認,根據憲判意旨,認為有提起非常上訴事由,仍由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歐陽榕已死亡,但他的死刑確定判決存有程序瑕疵,撤銷改判「不受理」雖沒有實益,但仍屬於對他「有利」的裁判。

2026.5.22 36死囚何時執行死刑?卓榮泰給答案了:程序完成就會執行
日前兩公約國際審查報告結束,國際委員呼籲台灣應該暫停執行死刑,民進黨立委王世堅今(22)日在立法院質詢時,向行政院長卓榮泰關切死刑犯執行議題,目前台灣還有36位待槍決死囚,會何時執行?對此,卓榮泰回應,在現有程序完成後,「該執行就會執行」。
王世堅批36死刑犯罪大惡極 問卓榮泰何時執行
王世堅在質詢時表示,是否廢除死刑屬重大社會議題,應交由社會充分討論,而且要經過大法官會議再行議決,但是目前已經判處死刑的36人,都是罪證確鑿、罪大惡極、罪無可恕之人。
卓榮泰:該執行就會執行
王世堅指出,執行死刑是行政院跟法務部的職責、責無旁貸,希望行政院能針對什麼時候要執行?要執行哪些案子?作出具體說明。卓榮泰回應,死刑執行仍須依憲判意旨及現有程序辦理,待程序完成後即可依法執行,並強調「該執行就會執行」。
不過,王世堅對此質疑,如果依照憲判程序重新估驗,「我們今天在場的人全部作古,這36位都還沒執行完畢」。卓榮泰則表示,憲判程序不是行政院來定。
對此,王世堅認為,憲判程序的實質執行存乎一心,台灣是依法治理,那法律的正當性就是來自於民意,目前社會有高達9成3的民意支持死刑,而且認為死刑制度不可廢時,那已經定讞的案件就應該執行。

2026.4.23 3死囚主張精神疾病 爭取免死
檢察總長邢泰釗為犯下殺人棄屍的歐陽榕提非常上訴,目前仍有卅一名死囚待審查,由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逐一處理;據了解,有三死囚主張有精神疾病,不能執行死刑,最高檢一併審議,審議沒有時間表。
憲法法庭對死刑作成判決後,最高檢察署依序對犯擄人勒贖案的黃春棋與陳憶隆、犯台南市歸仁區雙屍命案的郭俊偉、犯新北市淡水區情殺案的王鴻偉共四人提起非常上訴,本月對「第五人」歐陽榕再提非常上訴。
最高檢針對憲法判決意旨,相關審查標的包括「是否死刑判決為一致決?」、「是否有強制辯護?」、「是否為犯最嚴重之罪?」、「有無違法認識而有執行能力?」、「有無精神疾病致犯罪?」、「所犯罪名是否唯一死刑?」,除已提案的五人,有三人主張行為時有精神疾病阻卻違法,最高檢研議審酌中。
據了解,最高檢的死刑審查案採個別檢察官閱卷、必要時召集開會討論制,檢察官審查認為有合議必要,會請求檢察總長召集會議,依「檢察一體」體例議研,開會沒有特定日期。
此外,死囚案案卷原來由法務部保管,憲法判決作成後,文書移付最高檢審查有無非常上訴必要;有死囚的律師為再審聲請調閱光碟、錄音檔、原始警詢、偵訊、審判筆錄,最高檢須與辯護人約定時間處理,致整體死刑案審查無時間表可遵循。

2026.4.23 分屍高雄女建商 死囚歐陽榕「已身亡」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今年1月病逝獄中的待槍決死囚歐陽榕,23年前將他的「恩人」高雄女建商盧金惠勒斃分屍棄置,再勒贖上千萬,遭判處死刑定讞。檢察總長認為,歐陽榕的確定判決有瑕疵,本月提起非常上訴,成為憲法判決後為「已死亡死囚」提案司法救濟的特例。
1956年出生的歐陽榕原為造紙公司加工處副處長,1999年遭資遣後,投資股票失利背負巨債,後向建設公司總經理盧金惠承租店面經營咖啡店,又因經營不善關門。盧女曾以朋友身分,每月借款4萬至16萬元不等給歐陽榕,後因歐陽榕未如期償還而停止。
勒斃分屍「恩人」 歐陽榕尚未伏法已病逝
2003年4月21日中午,歐陽又因缺錢向盧女開口遭拒,設局將盧女誘騙至高雄鳥松租屋處勒斃,肢解成10袋後棄屍在松埔路路邊垃圾集中處等地,事後向盧女家屬勒贖1200萬元,後降為800萬元成交,但未取得贖金即被警方查獲。
歐陽榕入獄20餘年,關在高雄第二監獄,期間多次喊冤認為,法官在未釐清具體殺人手法下,即違法判他死刑。歷經多年纏訟,最高法院2011年維持更六審見解,依殺人、棄屍等罪判處歐陽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
歐陽因患有糖尿病且長期未規律服藥,近年因身體不適不時戒護就醫,2026年1月25日病死獄中,由檢察官相驗開立死亡證明書交付家屬。
「一致決、言詞辯論」瑕疵提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判決意旨,審查死囚案發現,歐陽榕的確定判決有「三審未經過言詞辯論」、「評議未有一致決」等審判上瑕疵,經承辦檢察官閱卷、確認有提起非常上訴事由,由檢察總長邢泰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已陸續對黃春棋、陳憶隆、郭俊偉、王鴻偉、歐陽榕提非常上訴案,至於死囚黃麟凱2025年1月16日已槍決,目前仍有31人是否執行死刑懸而未決。

2026.3.18 憲判效應第4例! 死囚王鴻偉「176刀砍死她」獲提非常上訴
死刑犯王鴻偉25年前因追求心儀女子不成,狠砍176刀後棄屍,被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定讞。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認定王鴻偉的死刑判決未經「一致決」、第三審未經言詞辯論,依判決意旨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王鴻偉是繼黃春棋、陳憶隆、郭俊偉後,檢察總長依據「憲判字第8號」提起非常上訴的第4名死囚。
出身富裕家庭的王鴻偉2000年9月26日清晨6時,25歲的他駕駛賓士埋伏在心儀女子張雅玲住處巷口,趁張女出門上班將對方撞昏塞入後車廂載往新北淡水,他見張女仍有呼吸,持西瓜刀砍殺176刀,棄屍淡水商工路旁空地,還故布疑陣試圖掩蓋犯罪,最終,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自首。最高法院2009年5月14日判處王鴻偉死刑定讞。
多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行政訴訟都遭駁回
王鴻偉自2011年起多次聲請再審,也請求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王鴻偉也曾與另12名死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蔡英文特赦或減刑遭駁回確定。

2026.2.17 「藏書死囚」26年前掃射里長服務處奪2命 陳文魁再審夢碎

63歲死囚陳文魁26年前因債務問題,率手下掃射前台南市崇善里長黃騰禕服務處,釀2死3傷命案,逃亡期間再犯擄人勒贖案,共被判處8次死刑,最高法院2009年駁回上訴定讞。陳20多年來不斷買書、閱讀,藏書超過2萬1千冊,被封「最勤學死囚」。死刑釋憲後,有人權團體為其聲請再審,遭台南高分院駁回,陳文魁再提出抗告,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最高法院表示,重啟再審的「新事實或新證據」須達到適合改判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始符合開始再審之要件;雖然憲法法庭做出限縮死刑的判決,但陳文魁提出的證據不符合再審新證據的要求,日前駁回陳文魁的再審請求,全案確定。

陳文魁不滿死者黃騰禕介入債務糾紛 持槍掃射

陳文魁早年在台南縣經營賭場,資金周轉困難,曾向時任警員黃國洲借款200萬元,僅還50萬元。其後得知時任崇善里長黃騰禕介入他與黃國洲間的債務糾紛,心生不滿。

2000年7月2日凌晨,黃騰禕與弟弟黃盟宸、司機林世宗、台南市警局教官黃國洲,與方男、鄭男在黃騰禕服務處泡茶。陳文魁駕車搭載同夥楊哲賢持槍闖入,不顧黃國洲勸阻,朝黃騰禕兄弟、林世宗等5人開槍,當場打死黃騰禕、林世宗,其餘3人受傷,僅黃國洲毫髮無傷。

犯後逃亡再犯綁架案 8度遭判死刑

陳文魁殺人後逃亡,期間再綁架一名黃姓商人,勒索1千萬,同年中秋節前夕由嘉義沿海偷渡到大陸,後因持假護照要搭機,被大陸公安人員逮捕羈押2年,2002年經刑事局與大陸公安合作引渡押解返台,移送台南地檢署歸案。

陳文魁表示,當年黃國洲經營賭場,託黃騰禕向他索債,他才憤而行凶。檢方依陳文魁供詞,破獲黃國洲經營的賭場,黃國洲被免職判刑;檢方依殺人、擄人勒贖等罪起訴陳文魁並求處死刑。歷審均判處陳文魁死刑,經最高法院2009年駁回上訴定讞。

人權團體在死刑釋憲後替陳文魁聲請再審

憲法法庭2024年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技術性限縮適用死刑要件,人權團體也以此判決為在監眾多死囚聲請再審。其中陳文魁部分,律師團認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以及陳文魁在監期間參與修復式司法課程,也接受相關輔導,且已清償犯罪被害補償金,並有諸多捐贈、捐款,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但均遭台南高分院駁回,案經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2026.2.15 「中山之狼」聲請再審遭駁回…仍維持死刑 高院裁定書揭理由
死刑犯徐偉展於1996年犯案時僅24歲。

「中山之狼」聲請再審遭駁回…仍維持死刑 高院裁定書揭理由

曾犯下震驚社會連續強盜、性侵後殺人的「中山之狼」死囚徐偉展,以死刑量刑未考量教化可能性及在監身心狀況變化為由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日前遭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全部駁回。高院指出,再審制度是排除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違誤,而非檢討量刑,徐偉展沒有提出影響犯罪事實的新證據,聲請理由與再審要件不符。全案維持原確定死刑判決。

高院指出,徐偉展因強盜殺人案,先前經高院判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上訴後最高法院於2011年3月17日駁回上訴確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原則上由第二審法院管轄,因此本案由高院受理審查。

裁定指出,再審屬非常救濟程序,目的在排除確定判決對犯罪事實認定的錯誤,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所稱新事實或新證據,必須足以使案件可能改判無罪、免訴、免刑,或改認定為較輕罪名,而非僅涉及量刑輕重問題,若僅涉及刑罰權如何行使,如是否減輕刑度、有教化可能性等,原則上仍屬量刑審酌範圍,不在再審救濟制度核心。

徐偉展聲請主張,刑訴法420條修法已放寬再審門檻,且結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及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死刑案件量刑應嚴格審查罪刑相當性、教化可能性及是否屬最嚴重犯罪情節。

徐並主張,自1997年羈押至今已逾28年,期間參與矯正教化,整體身心狀況及教化可能性均已與當年審理時不同,應屬新事實,足以構成減輕或免除其刑事由。

此外,徐偉展也請求法院調閱在監輔導紀錄、接見紀錄、表現資料及醫療紀錄,並指出自己因中風影響聽覺及語言表達能力,希望藉此證明身心狀況改變及教化可能性。

不過高院認為,徐偉展主張本質上仍是對原判決量刑結果提出爭執,並未提出任何足以影響犯罪事實認定的新證據,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已明確指出,死刑案件若涉及法律適用疑義,原則上應透過非常上訴程序處理,而非再審程序,因此也不能據此作為再審理由。

高院另指出,本案強盜殺人罪並無法律明文規定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絕對事由,亦無符合免刑條件情形,因此無從依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主張再審。

至於聲請調閱在監紀錄及醫療資料部分,高院表示,再審證據調查範圍須受限於是否涉及犯罪事實認定,徐男所請求調閱資料均屬量刑參考事項,與是否成立犯罪無關,不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結果,法院無調查必要。

高院強調,再審制度須在法律安定性與個案正義間取得平衡,若全面開放量刑爭議皆可進入再審,將動搖確定判決效力。

本案源於54歲的徐偉展和潘姓表弟(判刑20年定讞)1996年10月10日深夜,在台北市延平北路偷了一台計程車,由徐駕車,潘裝酒醉躺在後座,尋找作案目標。當時徐才24歲。

兩人在士林搭載柯姓女子,不僅用手銬銬住柯女,還將車開到新店平廣路的廢棄空屋,強劫財物。因擔心事跡敗露,兩人將柯女帶到附近山區的香蕉林,先電擊、再勒頸,柯女窒息死亡,兩人掘坑埋屍。

30年前「中山之狼」性侵孕婦被判死!徐偉展中風求出獄遭駁

1996年,退役憲兵徐偉展於1996年夥同表弟潘姓少年及賴姓少年,在台北市假扮計程車司機並以刀械控制夜歸女子,陸續犯下多起強盜性侵案,甚至對孕婦下手導致流產,並於新北市新店山區殘忍殺害柯姓女子後棄屍。徐偉展案發後潛逃半年,最終遭警方逮捕。法院經過多次審理,最終判處徐偉展死刑定讞。2025年10月,高等法院再度開庭,因其中風由律師代為陳述,表示已羈押多年,希望早日出監,但高院認為並無新事證,12月駁回其聲請。

中山之狼集團連續犯案 孕婦遭性侵流產
徐偉展1996年駕駛計程車在台北市酒店外尋找夜歸女子,與表弟潘姓少年假扮醉客合作,誘騙柯姓女子上車。兩人持刀將被害人帶至新北市新店山區空屋,先後性侵並劫財。因被害人揚言報警,徐偉展指示表弟「這個女的不能留」,最終將其刺殺並埋屍山區。五天後,徐偉展又與賴姓少年犯案,兩名少年使用尖刀和電擊棒,將兩名女子帶至偏遠山區強盜性侵,其中一名懷孕三個月的張姓女子因此流產。徐偉展原打算滅口,但因被害人懇求,最終未下毒手。

案件曝光及逃亡過程
警方因潘姓表弟與賴姓少年無照騎贓車被攔查,意外發現犯罪事實。徐偉展得知後,載被害人下山後棄置於路旁,隨即展開潛逃。潛逃期間,徐偉展頻頻做惡夢,甚至向家人訴說見到「不乾淨的東西」,其兄長為他到廟裡求符。最終,警方於1997年3月將其逮捕歸案。徐偉展在法庭上全盤否認主謀責任,並聲稱性行為是對方自願,姊姊亦為其辯護稱無前科且平時刻苦耐勞。然而,法院審理多次後,仍判處死刑。

死刑定讞後再審駁回
刑事裁定書指出,徐偉展在獄中罹患重聽並中風,行動及語言表達受限。2025年10月,高等法院再度開庭,徐偉展透過律師表示「已經執行很久了,希望能早點放出去」。法院審理後認為其聲請僅針對刑期執行,並未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故於2025年12月29日駁回再審聲請。徐偉展現年53歲,出庭時以輪椅代步,面對記者提問時全程閉眼閃躲,不作回應。

2026.2.14 淡水男持狂砍女子176刀棄屍 死刑定讞稱「精神障礙」再審駁回
淡水2000年一起情殺案震撼社會,家境優渥的王鴻偉因追求女子張雅玲不成,憤而開車撞昏並以西瓜刀狂砍176刀致死還棄屍。王鴻偉家屬曾以850萬元和解未果,案件歷經多次審理,最終判處死刑確定。近期律師團以精神障礙為由申請再審,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駁回。
死囚王鴻偉再審遭最高法院駁回
本案發生於2000年間,王鴻偉因迷戀20歲張雅玲,多次追求遭拒,9月26日上午6時許於淡水地區,王鴻偉開車撞昏張雅玲,將其塞入後車廂,並以西瓜刀狂砍176刀致死。案發後,王鴻偉在家人陪同下主動到警局報案,檢警單位隨即對其提起公訴。
審判期間,王鴻偉家屬曾提出850萬元作為和解條件,但未能成功。案件一審時,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然而自二審至更七審,均改判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於2009年5月駁回上訴,死刑定讞。前檢察總長顏大和曾為王鴻偉提出非常上訴,人權團體亦多次聲請再審,皆遭駁回。
律師團近日再度主張,王鴻偉因遭受張雅玲絕交打擊,精神失常導致行兇,依憲法法庭判決,請求重啟再審。但高等法院認為,該理由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駁回申請。律師團提出抗告後,最高法院亦駁回,維持原判。
2026.2.2 「最老死囚」王信福槍殺2警 聲請再審、停止執行死刑確定駁回
結掉這兩個!下令槍殺2警判死15年未槍決 最老死囚王信福想再審被駁回

「最老死囚」王信福槍殺2警 聲請再審、停止執行死刑確定駁回

「最老死囚」74歲王信福被控36年前在嘉義市槍殺2名警員遭判死刑定讞,辯護律師團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主張有新事實及新證據,包括測謊圖譜重新判讀後,認為王信福所言無不實反應,及扣案兇槍鑑定標的錯誤等,但法院認為這些事證並不符合再審要件裁定駁回,王信福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近日駁回抗告確定。

判決指出,1990年8月10日凌晨3時許,王信福、李光臨、陳榮傑等人在「船長卡拉OK」飲酒。王信福因不滿店家服務及警員敬酒問題,與現場2名已下勤警員起爭執,臨時起意將槍枝交給陳榮傑,扶著陳的手肘說「結掉這二個」,陳榮傑隨即開槍,造成兩名警員黃鯤受、吳炳耀死亡。

現場證據確鑿 王信福、陳榮傑共謀殺人

王信福否認犯罪,辯稱僅在現場飲酒,未指示殺人,也不知槍枝來源。

歷審法院依據證人警詢供述及物證,認定王信福、陳榮傑有明確聯絡殺人之意,並未採信辯方說法,另審酌王信福素行不佳、案發後逃亡15年且未悔意,加上主導殺人,認為其罪無可逭,須與社會永久隔離,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

王信福再審聲請無新規性及顯著性遭駁回

王信福辯護律師團聲請再審、停止刑罰執行,主張監委請測謊專家重新判讀卷內刑事局測謊圖譜,認定其所言無不實反應,且扣案兇槍在送刑事局鑑定時,標示由右輪變為左輪手槍,認為此為原判決未發現之錯誤。

台南高分院審酌後指出,該等資料皆已在原審判決中調查、審酌並予以評價,不具《刑事訴訟法》所定「新規性」及「顯著性」,不能作為再審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王信福所提測謊圖譜重新判讀,僅屬訴訟外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且原確定判決認定,王參以測謊時距案發已逾17年之久,且他長期逃亡在外,案發時他又曾大量飲酒等因素,亦難據該項無結果之測謊為有利之認定。

法院認為,原審送鑑定函與鑑定書雖誤載為「左輪手槍」,但鑑定標的及客體與當初扣押之「右輪手槍」為同一槍枝。此文字誤載並不影響證據同一性,也非新發現事證等語,駁回王信福聲請,案經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結掉這兩個!下令槍殺2警判死15年未槍決 最老死囚王信福想再審被駁回

死囚王信福現年74歲,是目前35名死刑犯中年紀最長者,他被控槍殺2名警察再逃亡大陸十多年後返台,最終判死刑定讞,至今15年未執行。王信福以槍枝鑑定、測謊、證人供述矛盾等理由聲請再審,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王信福委由律師聲請再審,主張監察院委請測謊專家重新判讀他的測謊圖譜,認為他所言無不實,且扣案凶槍為右輪手槍,但送指紋鑑定的竟變為左輪手槍,這是死刑確定判決未曾發現的錯誤。

另,王信福律師也認為,確定判決認為當時也在場的地方角頭李慶臨僅提供凶槍,但並未審酌已槍決的槍手陳榮傑是李慶臨的小弟,二人關係密切、李是陳的最後接觸者、李接應陳行凶後脫逃、李慶臨指示丟棄凶槍、李慶臨密切掌握陳行蹤並安排逃亡。李與陳有串證事實、李投案後供述為虛偽的,並與陳等人供述不符。

律師指出,上述理由對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產生合理懷疑的蓋然影響,而可以作為再審的新事實、新證據,因此聲請再審並停止執行刑罰。

台南高分院認為,當初送鑑定的手槍為同一支,只是法院送鑑定函及刑事局鑑定書上均誤載為「左輪手槍1支」,不影響證據的同一性,且確定判決已經說明關於測謊、李慶臨等部分不採信的理由,王聲請再審是再爭執確定判決已經調查評價的證據,不具再審新事實或新證據「新規性」及「顯著性」,裁定駁回聲請。王提抗告,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確定判決指出,王信福曾因殺人未遂與持有手槍被判刑定讞,出監後擔任哥登酒店股東,陳榮傑則是副理,平時是小弟。王信福1990年8月10日凌晨3時許,與陳榮傑等人相約至嘉義市「船長卡拉OK」飲酒作樂,王信福因不滿店東殷勤招待下班的2名警員黃鯤受、吳炳耀而未敬酒,服務人員播放點歌有誤,先後嗆警員「警察有多大,警察有什麼了不起」。

王信福將手槍交給陳榮傑,並以手指指向警員說「結掉這二個」,陳榮傑就以雙手持槍朝2名警員口唇部、胸腹部各射擊一槍致死;王信福未接受審判,逃往大陸,法院1991年2月22日發布通緝,2006年10月10日持假護照及台胞證入境,在桃園機場遭緝獲;陳榮傑則於1992年8月20日執行槍決。

王信福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案發時他雖有在場,但沒有殺人犯意,槍枝不知道是誰的,沒有叫陳榮傑殺警察,他只在現場喝酒,並對小姐放歌錯誤略有微詞而已,沒有和警察或店老闆發生口角衝突,最高法院2011年7月27日依殺人罪判決死刑定讞。

歸仁雙屍命案凶嫌郭俊偉(左)、謝志宏。
2026.2.2 性侵、滅口害2命死囚逃死? 檢察總長為郭俊偉提非常上訴
25年前犯下台南市歸仁區雙屍命案9度被判死確定的死囚郭俊偉,在監獄關押25年後,去年律師為他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刑罰執行被法院駁回;憲法判決出爐後,檢察總長認為,郭的死刑決有疑義,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針對憲判意旨,對死囚案的審查包括是否死刑判決為一致決?是否有強制辯護?是否為犯最嚴重之罪?有無違法認識而有執行能力?有無精神疾病致犯罪?所犯罪名是否唯一死刑?
最高檢審查認為,郭俊偉判決死刑過程沒有一致決,且未經過言詞辯論,有程序瑕疵,依憲法判決意旨由檢察總長為郭提起非常上訴。
2000年6月23日深夜,郭俊偉與友人謝志宏相約喝酒兜風,在台南市歸仁區超商搭訕年僅18歲的陳姓女子,並邀約一起出遊,陳女答應後,雙方卻在過程中發生口角,郭俊偉被控將陳女強押回家性侵,事後陳女要求返家,卻在途中遭郭殺害,當時,路過目睹郭行凶的張姓農民也被殺害滅口。
案發後,從一審到更七審郭俊偉、謝志宏2人都被判處死刑,不過,謝在獄中度過6834天到2020年5月16日時獲平反出獄,郭俊偉至今仍關押在台南看守所。
憲法法庭對死刑作成判決後,最高檢察署隨即在2024年11月分37件「非上字」案審查,死囚黃麟凱2025年1月16日已伏法,檢察總長2025年11月對「關最久的2死囚」黃春棋、陳憶隆提起非常上訴,另有歐陽榕本月病死獄中,加上檢察總長為郭俊偉提非常上訴,目前仍有32名死囚待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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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2 台南歸仁雙屍案死囚郭俊偉「沒一致決」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死囚郭俊偉25年前犯下台南歸仁雙屍命案,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認為郭被判死刑未「一致決」,且郭判死定讞未經強制辯護,有程序瑕疵等理由,日前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2000年6月23日深夜,郭俊偉與友人謝志宏酒後外出兜風,在台南市歸仁區遇到18歲陳姓女子,郭俊偉搭訕邀請一起出遊,陳女答應後被郭強押回家性侵,謝志宏也調戲陳女,但遭陳女拒絕。陳女要求返家,郭不耐在途中持刀殺陳女,謝也因調戲被拒,接手蝴蝶刀刺殺陳女,陳女重傷不治。2人行兇過程剛好被騎腳踏車出門的68歲農民張清木看見,郭、謝再殺掉張滅口。
郭俊偉9度判死 供詞反覆、無補強證據
從一審到更七審,郭俊偉、謝志宏九度都被判處死刑。謝志宏因郭俊偉供詞反覆、缺乏直接證據,2020年5月16日時獲平反,無罪釋放,郭俊偉至今仍關押在台南看守所。
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合憲,但僅適用於「情節最嚴重的犯罪」,並要求司法程序須符合「一致決」及「強制辯護」等原則。
本案因共犯郭俊偉自白缺乏補強證據,其信用性備受質疑;監察院曾對此判決違反公平法院原則、未盡調查義務,包括未分析郭俊偉反社會人格對測謊的影響提出糾正。
2026.1.27 「高雄女建商分屍案」落幕! 死囚歐陽榕糖尿病 器官衰竭病逝
死囚歐陽榕,2003年犯下「高雄女建商分屍案」,2011年六度被判死刑定讞後,一直收容在高雄第二監獄,更多次透過廢死聯盟喊冤、聲請釋憲。而如今獄方證實,他身體不適、戒護外醫,經檢察官相驗確認,因為他罹患糖尿病,未按時服藥,1月25日多重器官衰竭,病逝醫院。
歐陽榕原是知名造紙廠加工處副處長,失業後投資失利、背上巨額債務,死者盧姓女建商曾多次借款資助。2003年,歐陽榕因借錢遭拒,恩將仇報,殘忍殺害盧姓女建商後分屍,事後更向家屬勒贖1200萬元。
警方當年於盧女頭七當天突破歐陽榕心防,但他始終避重就輕,僅承認棄屍,對殺人細節堅稱是「不詳方式」或意外,導致檢警最終僅尋回部分屍塊,其餘恐遭焚化。
審判開始時,歐陽榕始終否認殺人,還稱盧女是在自家浴室滑倒,後來發現沒了氣才把她肢解,並裝進大塑膠袋中,再丟入垃圾車與山區,不過說詞未被法官採納。歐陽榕雖持續透過司法管道提出救濟主張,堅持證據不全且存在瑕疵,質疑法官以「不詳方式殺人」對他量刑,不過法院認為他於案發當下和後續說法有出入,雖無法認定犯罪方式與殺人起因,但死者屍體遭到肢解並棄屍,正是歐陽榕造成結果。
案件歷經多年纏訟,最高法院於2011年維持更六審見解,六度判處死刑定讞。
高雄第二監獄副典獄長張漢明表示,歐陽榕今年1月23日在監內門診就醫,醫師評估其狀況不佳,有緊急送外醫的需求,隨即送往外面醫院治療。張漢明指出,1月25日家屬到院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當天中午左右歐陽榕心臟停止、宣告死亡。
張漢明提到,歐陽榕在高雄第二監獄服刑20多年,生活算正常,因在監所生活相當長一段時間,適應性沒有太大疑慮。服刑期間,歐陽榕曾為「槍殺計程車司機」凶嫌林金貴出庭作證,也多次提出司法救濟喊冤,主張當年法官在沒有殺人實情下,以「不詳方式殺人」對他量刑。2024年,歐陽榕更成為死刑釋憲聲請人之一。
橋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顏郁山說明,檢察官相驗後認定,歐陽榕死因為糖尿病酮酸中毒、上腸胃道出血併急性腎衰竭死亡,家屬對此沒有意見。橋檢相驗證實,歐陽榕本身有糖尿病史,卻未按時服藥,在家屬同意放棄急救下宣告死亡。隨著歐陽榕病逝,這起案件的謎團與爭議暫時畫下句點。
此外,歐陽榕落網後,其妻女早年相繼意外身亡、由他領取鉅額保險金的往事也曾被重啟調查,外界高度懷疑涉及詐保殺親,但因缺乏直接證據,檢方最終予以不起訴處分。
目前台灣待槍決死囚有36人,不過因歐陽榕病逝,執行死刑犯人數再減1人,仍有35名死囚待伏法;至於最近一次伏法的死囚,為涉殺害女友與女友母親的死囚黃麟凱,已於114年1月伏法。
2025.11.21 死囚非常上訴還有34案待審查 3死囚主張「有精神疾病」不想執行

檢察總長為犯下擄人勒贖撕票案的死囚黃春棋、陳憶隆提非常上訴,目前死囚審查還有34案待處理,交由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分「非上字」案號審查,目前有3人主張有精神疾病不能執行,最高檢一併審議。

憲法法庭對死刑作成判決後,最高檢察署隨即在2024年11月分37件「非上字」案審查,死囚黃麟凱今年1月16日已經伏法,扣掉黃春棋、陳憶隆兩案提非常上訴,目前還有34案是否應執行死刑懸而未決。

最高檢針對憲判意旨,審查標的包括是否死刑判決為一致決?是否有強制辯護?是否為犯最嚴重之罪?有無違法認識而有執行能力?有無精神疾病致犯罪?所犯罪名是否唯一死刑?34案中有3人主張有精神疾病阻卻違法、不能執行,檢方研議中。

最高檢的死刑審查案採個別檢察官閱卷、必要時召集開會討論制,意即檢察官審查認為有合議必要,會請求檢察總長召集會議,依「檢察一體」體例議研,開會沒有特定的日期。

死囚案案卷浩繁,原來由法務部保管,憲法判決作成之後,相關文書移付最高檢;有死囚的律師為再審而準備,聲請調閱光碟、錄音檔、原始警詢、偵訊、審判筆錄,最高檢必須與辯護人約定時間處理,整體死刑案的審查因此無時間表。

2025.11.21 「關最久死囚」黃春棋、陳憶隆暫逃死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關最久死囚」黃春棋、陳憶隆2人因參與建商黃春樹擄人撕票案,當年是「唯一死刑」,他們見共犯徐自強從死刑定讞逆轉無罪定讞,多次聲請再審遭駁回,直到憲法法庭去年作成「113憲判字8」判決,認定唯一死刑違憲。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日前依憲判意旨,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暫時逃過死刑執行。

法界人士表示,黃、陳2人因案件非常上訴中,因甫修正的《執行死刑規則》從嚴限制「槍下留人」門檻,法務部依規定不能執行死刑,2人如同獲得「暫時免死金牌」般,一旦非常上訴成功、法院開啟再審,憲法法庭作出暫時處分裁定,均認定2人犯行屬「最嚴重犯罪」,仍可判處死刑。

1995年富商綁架案 警先抓到黃春棋再追共犯

1995年9月,商人黃春樹遭綁架,被人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後,家屬就接到7000萬元的勒贖電話。

警方獲報後,將前往取贖款的黃春棋逮捕;黃春棋向警方供出「阿強」(徐自強)、「大胖」(陳憶隆)及「阿宏」是共犯,在黃春棋的指引下,警方尋獲黃春樹屍體,3天後宣布破案。同年10月,陳憶隆在雲林釣魚場被警方逮捕,陳憶隆供出第四名共犯是黃銘泉。

檢方將尚未落網的徐自強、黃銘泉、以及已經落網的陳憶隆、黃春棋起訴。

共犯徐自強由律師主動陪同投案 3嫌判處死刑定讞

1995年12月,黃銘泉在泰國遭仇家殺害。1996年5月,陳憶隆、黃春棋一審被判死刑,1個月後,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主動投案。

2000年間,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將徐、黃、陳判處死刑定讞。

徐自強先從有罪變無罪 黃春棋、陳憶隆也求翻案

徐自強從一審到更六審都被判處死刑,但在司改會奔走下,更七審、更八審以檢警沒有掌握到徐自強的客觀「殺人」證據,改以擄人勒贖罪名,從死刑降為無期徒刑,2015年間更九審再逆轉,改判無罪後,2016年獲判無罪定讞。

共犯陳憶隆、黃春棋在徐自強翻案成功後,各自透過廢死團體一再向高院聲請再審,欲循徐自強模式翻案逃死,然而法院認為,不符合「新事實、新證據」的再審條件,多次駁回確定,2人是目前在監最久的死囚。

2025.10.27 林于如心智缺陷判死不當 檢察女俠批誤導輿論方向

林于如弒親案自死刑定讞至今十三年未執行,引發高度爭議,林于如也成為台灣唯一女性死囚。由於救援團體主張林于如因心智缺陷,不應判處死刑,但是素有「檢察女俠」之稱的前高檢署檢察官慶啟人指出,精神鑑定報告顯示,林于如犯案時心神狀態正常,而且犯罪手法縝密,顯見她具有計畫能力與辨識力,不符合心智缺陷主張。

慶啟人進一步指出,鑑定結果顯示林于如「語言理解及表達能力無礙,對於問題可以切題連貫,有定向感、記憶力、注意力、計算能力都沒有明顯障礙」,不符合智力不足的主張;此外,慶啟人也認為林于如的犯罪手法相當縝密,「她知道要用哪些農藥和用工業酒精,注入到被害人的點滴裡面」,這種犯案手法需要相當的計畫能力。

關於林于如案件中的家暴爭議,慶啟人澄清了一個常見誤解。她表示,判決書中提到的「家庭暴力關係」是針對犯罪事實的敘述,並非代表林于如受到家暴。「若是有的話,林于如也未曾提供她被家暴的相關證據。」所以慶啟人希望媒體不要被誤導,因為案件中完全沒有林于如被家暴的證據。

對於死刑執行遲遲未落實的問題,慶啟人認為這是政務官不依法執行的最壞示範。她批評道:「法律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廢除死刑的法律,所以我們都應該依法而行。」她指出,這代表擁有決定權的政務官不作為,而是「看風向,揣摩上意何時才要執行死刑」,這會讓社會大眾對政府失望。

被害人家屬對此也表示不解與憤怒,「我一個媳婦和一個孫子換她一個人,這樣哪有過分?」林于如因積欠鉅額賭債無力償還而犯下這起弒親案,雖然救援團體為她動用了各種司法救濟手段,但判決仍維持死刑定讞。家屬不解為何十多年來,已然確定的判決卻不見司法單位有所作為?懷疑政府所謂的「依法執行」只是用來敷衍被害家屬的推託之詞。

2025.10.27 陸正案主謀判死38年 全台羈押最久死囚邱和順
發生民國76年的陸正案與女保險員柯洪玉蘭分屍案,至今已過去38年,即便法院認定真兇就是邱和順,然而死刑判決到現在仍未執行,這也讓邱和順成為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時間最長的死刑犯。
2025.10.24 判死定讞…死囚陳文魁稱已捐款「有教化可能」 聲請再審被駁回

陳文魁2000年間為了債務問題,率手下槍殺前台南市崇善里長黃騰禕,造成2死3傷慘劇,逃亡期間再犯擄人勒贖,潛逃大陸,經引渡回台,共被判8次死刑,最高法院6度發回更審,2009年駁回上訴定讞。去年9月死刑釋憲後,他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均被駁回。

陳文魁及律師在再審文件中提及,他於判決確定後,有對高雄氣爆、雙親意外身亡孤兒捐款、收藏圖書供看守所同學閱覽,並託胞姊購買圖書捐贈多處監所、慈善機構及捐款證明、參與修復式司法課程研習及利用懇親機會,勸戒兒女不可碰毒等新證據,原確定判決以陳難認有教化可能,判處死刑,存有合理懷疑。

台南高分院指出,陳文魁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再審,但並未提出任何新事實、新證據。且陳所犯殺人案件並無法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絕對制」情形,自不得依憲法法庭相關判決意旨聲請再審。

台南高分院指出,陳文魁所提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上述各項證據資料等,均關於陳犯罪後態度事實,顯然均不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所確認「犯罪事實」,也與法院客觀有依法應諭知免刑判決可能「減輕或免除其刑」法律規定無關,僅涉及量處「宣告刑」輕重問題,均與再審要件規定不符。

因此,陳所提出各項證據資料,並非有何新事實或新證據發現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罪名,顯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犯罪事實,無調查必要。

這起命案發生於2000年7月2日凌晨,台南市東區里長聯誼會長黃騰禕與弟弟黃盟宸、司機林世宗及台南市警局教官黃國洲,與方姓、鄭姓男子在台南市崇善路黃騰禕的服務處泡茶,陳文魁與楊哲賢持槍闖入,不顧黃國洲勸阻,朝黃騰禕兄弟、林世宗等5人開槍,當場打死黃騰緯、林世宗2人,其餘3人受傷,僅黃國洲毫髮無傷。

陳文魁殺人後逃亡,逃亡期間再綁架1名黃姓商人,勒索1千萬,同年中秋節前夕由嘉義沿海偷渡到大陸,12月間因持假護照要搭機,被大陸公安人員逮捕,羈押2年後遞解回台,並移送台南地檢署歸案。

陳文魁表示,當年黃國洲經營賭場,託黃騰禕向他索債,他才憤而行凶。檢方依陳的供詞破獲黃國洲經營的賭場,黃則被免職判刑。檢方依殺人、擄人勒贖等罪,將陳文魁提起公訴並求處死刑,歷審均判處死刑。

2025.10.16 13年前縱火燒死5條命 彭建源加入聲請再審行列:我不是故意的
男子彭建源在新竹一處家庭式KTV鐵皮屋縱火,釀成5人死亡,遭處死刑定讞,他聲請再審。

男子彭建源2012年縱火燒死5人,一審至更一審皆處死刑,他曾嗆「如果可以出去,下次我會做一件更可惡的事…依我的個性,我還是會殺人。」最高法院認為他犯案時精神正常,兩公約對情節最重大的犯罪仍允許判死,2014年9月駁回他上訴定讞。但憲法法庭去年作出限縮死刑的憲判8號判決,彭聲請再審,他今說「我不是故意的」。

死囚黃麟凱1月16日伏法,距上回執行死刑已隔4年9個月,36名死囚擔心「隨時執行」,紛紛提再審「卡案自保」。台灣高等法院今就彭建源(47歲)聲請再審開訊問庭,彭表示事情過了這麼多年,他一直反省檢討,「我不是要逃避責任,但我不是故意的」。

新竹市2012年3月12日凌晨發生5死、3傷火警。彭建源與結拜兄弟周志強口角,凌晨2點45分到周的住處潑汽油縱火,當時周和妻子周昱蓉與友人喝酒聊天,看到火勢竄燒,連忙逃生,但其中3男2女來不及逃出,命喪火窟。

周和友人徐郁臻灼傷送醫,彭建源的雙手和腳也有15%灼傷,警方發現彭,他坦承自己就是縱火者。

周志強的租屋位於新竹市明湖路上,是木造鐵皮平房,平常在住家經營家庭式的卡拉OK。周志強逃出時滿臉焦黑,和周昱蓉、友人溫允嘉得知5名友人已成焦屍,難以相信。

新竹地院審理時,彭辯稱不是故意要殺人,只想「嚇嚇」周志強,不知道鐵皮屋內有這麼多人,還強調「我是自首的」。一審認為警方查出彭是縱火犯前,彭未向偵查機關人員承認是他所為,不符合自首減刑;且彭心性殘暴,不論對父母、舊識或素不相識的人,常採取暴力手段回應,判死刑。

而高院更一審審理時,彭則當庭求死,還說「我買了10公升(應是10.52公升)的汽油去燒死5個人,你還覺得我不夠可惡嗎!那我下次有機會出去,我會做一件更可惡的事,讓你看看!沒有判我死刑,如果可以出去,依我的個性我還是會殺人」,更一審認為他並無悔改之意,如僅量處無期徒刑,顯然輕縱。

最高法院認為,彭建源從案發後至更一審前始終否認有殺人故意,直至更一審審理時才認罪,但對部分事實否認,也無實際彌補作為,駁回他上訴確定。

2025.10.7 定讞14年未槍決 2死囚(徐偉展、林旺仁)聲請再審
死囚「中山之狼」徐偉展(圖)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上午開訊問庭,徐偉展坐著輪椅出庭稱「關很久想出監」。53歲的徐聲稱輕微中風與重聽,全程由律師回答法官詢問。

2025.10.8 定讞14年未槍決 2死囚聲請再審

「中山之狼」徐偉展,及犯下基隆「女人心卡拉OK店」縱火五死案的林旺仁十四年前遭判死刑定讞,至今未伏法,兩人分別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昨開訊問庭,兩人不約而同主張要鑑定「教化可能性」。徐偉展坐輪椅出庭,法官詢問對罪名的主張,律師團竟答不出來,徐說因羈押廿八年「關很久想要出監」。

五十三歲徐偉展和潘姓表弟一九九六年國慶日深夜,在台北市偷計程車,由徐駕車、潘裝酒醉躺在後座,在士林搭載柯姓女子,用手銬銬住她,將車開到新店廢棄空屋搶劫財物,因擔心曝光,將柯女帶到附近山區香蕉林電擊、勒頸窒息死亡,再掘坑埋屍。

徐二○一一年被判死刑,他除殺害柯女,也被控同年六月搶劫性侵一名女子,十月與潘姓表弟、賴姓少年用計程車綁架張姓、莊姓兩女子性侵,張女是孕婦。

徐偉展律師團昨表示,根據去年憲判八號判決意旨,死刑案應罪刑相當,量刑應考慮加重因子或減輕、免刑事由,前年憲判二號判決也有相關見解,原判決未充分考量徐教化可能性,僅以「泯滅人性、罪無可逭」就判死,未斟酌教化、更生、再社會化可能性。律師團聲請調查一九九七年迄今徐偉展是否有教化可能性,稱有再審必要。

林旺仁不滿妻子去基隆卡拉OK店上班,數度打電話到店裡質問和員工爭執;二○○四年六月十六日晚間,林朝卡拉OK店樓梯扔汽油瓶並引燃,釀五死。法院審理時林雙手交叉胸前說「我有神經病,我最大」,一再以腦部受傷、會忘事卸責。二○一一年最高法院判死刑。

律師團說,林理解資訊能力不足,無法替自己有效辯護,希望調取輔導、用藥紀錄,和基隆地檢署的二筆偵訊錄音帶,了解林自我辯護能力是否足夠。檢察官質疑這是強制辯護案件,有辯護人在場。

憲判八號判決點名林旺仁領有中度精神障礙手冊,和「情感性精神病」患者沈岐武、有憂鬱症和睡眠障礙的林于如在相關機關修法前,不能執行死刑。昨天兩聲請案均候核辦。

2025.10.7 死囚14年未槍決 「中山之狼」稱關太久想出監…犯何罪竟講不出來

死囚「中山之狼」徐偉展29年前偷計程車,尋找下手目標,與潘姓表弟在士林搭載柯姓女子,卻以手銬銬住她,開到新店廢棄屋,強劫柯女身上現金4千多元及金飾、手表。兩人將柯女帶到產業道路香蕉林殺人埋屍。徐偉展2011年被判死刑確定,他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開訊問庭,中風、搭輪椅現身的徐表示「關很久想要出監」。

53歲的徐偉展和潘姓表弟(判刑20年定讞)1996年10月10日深夜,在台北市延平北路偷了一台計程車,由徐駕車,潘裝酒醉躺在後座,尋找作案目標。當時徐才24歲。

兩人在士林搭載柯姓女子,不僅用手銬銬住柯女,還將車開到新店平廣路的廢棄空屋,強劫財物。因擔心事跡敗露,兩人將柯女帶到附近山區的香蕉林,先電擊、再勒頸,柯女窒息死亡,兩人掘坑埋屍。

徐偉展2011年被判死刑確定,檢察官原本依徐的自白,認定柯女遭性侵,但因從柯女屍體採得的檢體無法證實,而未論罪。徐除殺害柯女外,也被控在1996年6月間搶劫強姦高姓女子,10月間再與潘姓表弟、賴姓少年用計程車綁架張姓、莊姓2名女子,且連續強姦兩人;其中張女懷有身孕。

徐偉展聲請再審,今由律師楊紹翊、林旭峰、翁國彥擔任辯護人,因徐有輕微中風與重聽,幾乎都是用比手畫腳與律師溝通。

林旭峰表示,依據憲法法庭2024年憲判8號判決意旨,就死刑案應罪刑相當,量刑應考慮加重因子或減輕、免刑事由,2023年憲判2號判決也指出刑事訴訟法420條第1項第6款將「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納入考量,本件原判決未充分考量徐偉展的教化可能性,僅以「泯滅人性、罪無可逭」當量處死刑的依據,沒有處理教化、更生、再社會化可能性。

律師團聲請調查自1997年迄今徐偉展是否有教化可能性,因此有再審必要。

法官詢問律師團,是就哪一號判決提出再審?律師團表示是高院2010年重上更十字第184號判決,但今天未提出判決繕本,而所謂能開啟再審的新證據,則是指去年的憲判8號判決和在監資料。

律師團認為徐偉展應受輕於原判(死刑)的刑度,但法官詢問他們對徐究竟犯什麼「罪名」?3名律師卻答不出來。

律師翁國彥表示,徐偉展認為他執行很久,希望能出監;檢察官請法官依法審酌。法官諭知候核辦。

2025.10.7 縱火釀5命大法官指名死囚林旺仁暫獲免死金牌 他握拳求法官開啟再審

憲法法庭去年作出憲判8號判決,嚴格限縮死刑適用與執行條件,當時37名聲請釋憲的死囚中,有3個暫時拿到「免死金牌」,為沈岐武、林旺仁和「驚世媳婦」林于如。縱火釀5死8傷的林旺仁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開訊問庭,對於法律程序林僅以台語說「我不會講」,雙手握拳不斷拜託法官求開啟再審。

家住宜蘭的林旺仁,認為妻子拋家棄子到基隆卡拉OK店上班,數度打電話到店裡質問,和店內的員工起爭執,決定縱火洩憤。2004年6月16日傍晚,林買了30元汽油裝入寶特瓶;晚上9點42分將裝有汽油的塑膠袋丟向基隆市義一路「女人心卡拉OK店」的樓梯間,再以打火機點燃後逃離,卻種下大禍。

法院審理時,林旺仁在法庭上雙手交叉胸前說,「不知法院為何一拖再拖,我有神精病,我最大」;一再以腦部曾經受傷,會忘記事情,以精神病卸責。2011年11月,最高法院判林死刑定讞。

憲判8號理由中指出,林旺仁領有中度精神障礙手冊者,在相關機關修法前,不能執行死刑,他和「情感性精神病」患者沈岐武、有憂鬱症和睡眠障礙的林于如在憲判8號判決出爐的2年內不會被槍決。

林聲請再審,由律師高烊輝、翁國彥、曾培琪辯護。高院今開訊問庭時先確認人別,林旺仁連自己的身分證號都背不出來。

律師團表示,林旺仁曾做過4次精神鑑定,他無法替自己有效辯護,理解資訊能力不足,希望調取2004年迄今的輔導紀錄、用藥紀錄,並指教化可能性判斷應包括過去、現在、未來。律師團也希望調取2004年基隆地檢署的2筆偵訊錄音帶,以了解林自我辯護能力是否足夠。

檢察官請法官依法辦理,但質疑這是強制辯護案件,已經有辯護人在場;法官諭知候核辦。

2025.8.31 槍決近400囚!北所在刑場正對面供奉一尊地藏王菩薩
位於新北土城的台北看守所,內部就設有刑場,是全台槍決死刑犯最多的地方,至今已有近400人伏法,包括陳進興、鄭捷以及今年1月16日槍決伏法的黃麟凱。由於歷史悠久,靈異故事頻傳,有囚犯疑似中邪。
台北看守所2010年特地在刑場正對面供奉一尊地藏王菩薩,每逢死刑執行,例行必須燒冥紙並祭拜。

2025.8.24 吳銘漢夫妻命案蘇建和等人免賠 最高法院第二度發回 34年懸案未解

吳銘漢夫婦34年前在家中被砍79刀,行凶的上兵王文孝被依陸海空軍刑法判死,執行前指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共犯,胞弟王文忠把風。蘇等3人涉強劫而強姦、殺人,數度判死,2012年因速審法限制檢方上訴才告無罪。吳母向蘇等11人求償1054萬元,一審判王母賠償831萬餘元,案經纏訟,最高法院21日又廢棄、發回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收案後,將續行更二審程序,雖然蘇建和等3人13年前刑事無罪確定,但民事訴訟仍未結束。最高法院前次發回時,針對王文孝臨死前證言、蘇建和遭刑求真偽、鑑識專家李昌鈺於案發後17年以「重建現場方式」鑑定之證明度等均仍有疑,又吳銘漢夫妻究遭幾人殺害?謎團未解。

法醫研究所鑑定書以骸骨刀痕角度推斷使用刀器的種類,更一審認為鑑定書僅蒐集刀具砍在死豬顱骨所產生的刀痕作為鑑定依據,未就活人骨骼彈性係數、衝擊力調整,兩死者身上的砍切傷都可能是扣案的菜刀造成,凶器不包括開山刀、水果刀。吳家律師薛西全上訴指,鑑定報告非只以骨質刀痕角度為憑,還以國際法醫學界所認可並採用的高解析度超音波與電腦斷層影像檢測儀鑑驗觀察斷面,並審酌傷口尾端的工具痕跡才作結論,民事更一審未說明何以不採。

此外,鑑識科學專家李昌鈺的現場重建報告,與他在法院作證時的3D解說不符,死者葉盈蘭身上穿刺傷還被認定為砍切傷,薛質疑李並非法醫師。吳家另名律師張庭禎則認為,民事更一審判決「根本就迴避應調查的重大爭點」。

1991年3月24日清晨7點多,吳銘漢的女兒被電話聲吵醒,她走向客廳還沒來得及接電話,就被父母房門下滲出的血水嚇壞。她推不開門,聯絡伯母求援,房門被打開後,驚見父母遭亂刀砍死。同為36歲的吳姓夫婦分別身中37、42刀,狹小的臥室內到處都是噴濺血跡,警方在吳的薪水袋上採到血指紋,比對出上兵王文孝涉案。

王文孝坦承行竊失風行凶,供出胞弟王文忠把風,弟弟好友蘇建和、劉秉郎與莊林勳也進屋殺人。翌年1月王文孝伏法前,當著法官湯美玉、蘇建和辯護律師傅雲欽的面,數度證稱蘇建和等3人一起殺人。

蘇等3人1995年各被判2個死刑定讞,檢察總長陳涵提起3次非常上訴都遭駁回,因3人指控「警方刑求」,時任法務部長馬英九未簽署死刑執行令。高院後來以現場「女用小皮包」記載瑕疵,是「新證據、新事實」開啟再審。3人2012年獲判無罪,因速審法限縮檢方上訴權利,刑案纏訟21年後畫上休止符。

但刑事見解無從拘束民事判決,吳母吳唐糖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她過世後,吳銘漢的兒子吳東諺等7人承受訴訟,家屬堅信蘇建和等人殺人,應賠償。士林地院2014年判「唯一凶手」王文孝的母親唐廖秀賠償吳家人831萬餘元,案經高院上訴審、更一審駁回,3人原認為事件終落幕,詎料最高法院第二度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

前次最高法院發回,指明民事訴訟是在解決私權糾紛,證據的證明力採相當與可能性為判斷標準,負舉證責任之人若就利己事實已提出相當證明,即「非不可採信」;反之,被告抗辯也應負證明責任。

律師張庭禎說,勾稽卷證筆錄,王文孝稱清理完案發房內指紋離開時,順手將門反鎖帶上,可推知吳銘漢是遭砍殺未死,中途甦醒,爬至門後伸手想扭開喇叭鎖未果,才斷氣陳屍於門後,員警因房後屍體擋阻推不開,用力踢開房門,李昌鈺卻逕自以屍體被推移後所處位置,與未曾遭刀械劈砍留痕的五斗櫃間的三角區域,推斷出只能容納1名凶嫌及使用較短的凶器菜刀,邏輯嚴重錯謬。

蘇建和是否遭員警「刑求」,也是各說各話。張庭禎質疑蘇進入看守所時檢查無傷,在偵查半年期間,蘇也未向檢察官喊冤或抗辯刑求,辯護律師傅雲欽也未曾發覺蘇有遭刑求致傷,或是請求驗傷。

蘇1992年1月28日首次聲請傳喚看守所同房陳姓人犯,作證目睹的傷勢,此時距警詢已過5個多月,張庭禎質疑若真「身體及四肢多處紅腫、瘀血,下體亦有發炎潰爛現象等明顯傷勢」,律師豈會不向檢方請求即刻驗傷?

2025.8.15 割頸少女、槍斃證人灌雙桶屍 主謀2度判死…今都認罪但不想死
徐德益接連殺害少女、黃姓證人再灌成「雙桶屍」,法院一、二審都依殺人罪判他死刑,經最高法院撤銷目前更一審中。圖/報系資料照 x1200

男子徐德益私吞300萬元土地交易款誣陷給17歲蔡姓少女割斷她脖子裝桶棄屍,又擅賣客戶土地獲利千萬元挨告,教唆6人押走黃姓證人射殺灌水泥裝桶,法院一、二審都判徐死刑,經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今開庭,徐男原主張全部上訴,今沈默思索許久改口「僅就量刑上訴」,全部認罪。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今開準備程序庭,因徐男先前主張全部上訴,今改口稱僅就「量刑」上訴,受命法官周淡怡再次確認、詢問徐男上訴範圍為何,如僅針對量刑上訴,就原審犯罪事實有無爭執,換言之是否僅爭執是否判死刑?

徐男面對詢問陷入一陣沈默,緊盯著電腦螢幕上記載法官詢問筆錄,徐男的辯護人、律師李宣毅緩緩向他解釋法官問題,但徐男仍遲疑無法回應,李就要他「勇敢一點」、「謹慎思考後自己向法官說。」

徐最後才說,僅對量刑上訴,犯罪事實不爭執,他都認罪。

因本件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理由包括先前送量刑前社會鑑定,就徐男復歸可能性部分,有調查及理由欠備的違法,且未調查矯正人員意見,更一審後續將重做鑑定。

李宣毅建議由輔仁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陳怡青負責,他表示陳有社工、犯罪防治多樣專業,且在第一線實務工作,是跨領域的專家。

公訴檢察官柯學航則認為,應交由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楊士隆及其團隊負責,楊身為矯正教化專家,團隊鑑定經驗更豐富完整。

徐德益(35歲)2016年和王閔正做土地買賣、貸款,徐和陳姓女友、王男受託出售土地卻私吞380萬元,還不出錢就共謀誣陷給17歲蔡姓少女捲款潛逃;同年5月徐等朝蔡女灌酒,由陳女拿鐵鎚重擊她頭,王接手猛捶,徐拿剪刀刺胸口、旋轉攪動剪刀,用菜刀割斷頸部慘死,遺體裝進塑膠桶內。

徐2018年放款時,張集喬得知死者黃男的何姓友人要辦土地貸款,就介紹給徐承接,徐拿到資就直接把土地賣掉得利2690萬元,何提告詐欺,徐擔心黃的證詞對他不利,2019年6月5日和林宥廷、王閔正、張集喬、童睿明、趙子真及宋文達等人,將黃射殺套袋灌鹽巴再做成桶屍掩埋。

2025.8.12 李鴻淵槍殺4人「3個死刑被撤」 被害人律師:重回社會恐成不定時炸彈

南投縣男子李鴻淵2022年7月持槍闖進康建生技公司,將負責人賴敏男打成重傷,賴胞弟、女兒、2名員工遭槍殺身亡,李在一、二審都被判死,不過最高法院以二審未針對李鑑定更生教化可能性,有所違誤,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此案將由草屯療養院在本月25日鑑定,而被害人律師主張,李將自己塑造成「被霸凌的復仇者」,若不判死刑,未來重回社會恐成不定時炸彈,希望法院維持量處死刑。

更一審今天下午在台中高分院開庭,由受命法官陳宏瑋審理,李鴻淵對於犯罪事實不爭執,僅對量處行刑部分上訴,李鴻淵的律師則聲請此案8月25日在草屯療養院做鑑定時,希望三位法扶律師能夠在場,法官詢問檢方與告訴代理人是否也要在場時,檢方與告訴代理人都回覆討論後再回報院方。

被害人的律師主張,此案在康建公司被害人對於李鴻淵的工作表現都是「態度良好」,但李卻將2020年失業、與妻子失和等狀況,遷怒於被害人,甚至做出偽證,指控被害人是霸凌者,將自己塑造成復仇者的形象,而被害人反而是加害人,若李未來有重回社會可能,是否又會將自己人生的挫折,將無辜的被害人判定為「壞人」,認定對方「該死」,而成為社會的不定時炸彈。

被害人的律師表示,此案一、二審量處死刑,符合113年憲判8號的判決意旨,李無重回社會或教化可能性,希望法院量處死刑。

李鴻淵的律師則向法院聲請,除了草屯療養院的鑑定之外,希望再請台灣大學教授謝煜偉針對科處死刑要件、後犯惡性量刑事由屬性、漸層式評量有無重複評價禁止作法律鑑定。

不過被害人律師則認為,無聲請鑑定必要,需請李鴻淵律師說明,為何是找謝教授做鑑定,資格是否符合,仍須確認。

法官聽取雙方與檢方的意見後,諭知此案候核辦。

最高法院指出,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二審未對李鴻淵鑑定更生教化可能性,有違誤之處,且承審庭認為,對於接連殺數人、多個殺人罪,應依被告各次犯行惡性逐次、漸層增高,應個別精緻化量刑,二審未將各罪逐一量刑,有違誤之處,撤銷發回更審。

檢警調查,南投縣男子李鴻淵(59歲)曾任職康建生技公司,因李認遭前雇主、同事等人欺負,事隔8年後,在2022年7月14日持3把槍闖入該公司,涉嫌槍殺負責人賴敏男胞弟、女兒、劉姓課長、張姓女行政主任等4人,賴敏男被開兩槍重傷,雖就醫撿回一名,但已喪失語言與認知能力。

此案在2023年5月、12月由南投地院、台中高分院審結,都判處李鴻淵3個死刑,全案由最高法院今年5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2025.8.7 死囚連佐銘24年前謀殺同學勒贖 昔求判死今改口「盼社會再給我機會」

綁架撕票國中同學的死囚連佐銘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開訊問庭,連表示已經被關了二十幾年,期間法律有所修改,去年憲判8號也出爐,他想試試看是否能再審。連向法官說「我錯了,希望社會再給我一次機會」,法官諭知候核辦。

連佐銘(48歲)廿幾歲就有賭博、藏匿人犯等前科,他身形原本略白胖,關押廿餘年後,滄桑刻在眉宇之間。連對鏡頭鞠躬,低聲說「謝謝」。

2001年9月19日他開車載國中同學林書賢回家時,殺死林,再打電話向經營銀樓的林家勒贖100萬美元及100萬台幣,經討價還價,贖金敲定150萬元台幣及120兩金飾。連9月21日凌晨在桃園市取贖款時被警方逮捕,警方在新莊光華國小後面排水溝旁,找到連佐銘的轎車,在後車廂發現林的屍體。連佐銘到案後要求法官判他死刑,稱「失業缺錢用」。

連佐銘與一名女子同居,生下了早產兒,因孩子健康狀況不良,常需要花錢醫治,家裡開銷相當大,過去連經營電動玩具店時,經濟狀況還好,但電玩店倒閉後,經常缺錢。

板橋地方法院(改制前)2002年4月24日依殺人罪判連佐銘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纏訟,更三審仍維持死刑,最高法院於2005年6月30日駁回上訴定讞。

因死刑議題長年未解,原本稱「自知罪孽深重」,多次自行請求判處死刑的連佐銘也聲請死刑釋憲,憲法法庭去年作出憲判第8號判決,嚴格限縮死刑適用,外界質疑「實質廢死」,死囚則認為生機乍現。

高院今開庭時,律師團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以及憲法法庭2023年憲判2號、2024年憲判8號判決聲請再審,並主張更四審判決證據未符合三階段審查基準。

律師也表示,僅針對量刑聲請再審,他們認為調查後應該可以動搖死刑判決。他們提出連佐銘遭押以來的輔導報告、器官捐贈同意書,並聲請調閱最高法院評議簿(涉及法官是否一致決)、聲請量刑前調查鑑定。

公訴檢察官則認為聲請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也不符合兩號憲法判決意旨。今開庭約7分鐘結束,是否重啟再審待合議庭決定。

2025.8.5 奪3命死囚連國文聲請閱覽法官判死是否一致決?不到5分鐘就看完了

殺害3人的死囚連國文挑戰死刑是否侵犯憲法所保障的生命權、平等權、比例原則,聲請釋憲,去年憲法法庭作出憲判8號判決,指死刑合憲但對科處死刑設下重重關卡,包括合議庭職業法官必須「一致決」。連國文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台灣高等法院裁准,今天下午他至高院第16法庭閱覽,但他看不到5分鐘便結束,由法警押回看守所。

2000年間,「五分埔」角頭連國文(原名連圀文)耳聞另一角頭王冠仁在背後指他開賭場耍詐,連教唆手下麥國偉、陳豪傑、黃騰永教訓王。3月26 日,麥等人共赴喜宴,返程途中發現王冠仁,一路尾隨至中坡北路,王下車時遭槍殺死亡。

高院審理後認定連國文先教唆手下麥國偉等人槍殺角頭王冠仁,再毒殺麥國偉及其女友滅口,合議庭認為這夥集團手段凶殘,將首謀連國文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案因案情曲折,且涉及幫派喋血,又因作案過程手段殘暴,引起社會矚目。被殺害的3人中,麥國偉受教唆而殺人,但最後也遭殺害,死後還遭焚屍、棄屍荒地,他的女友王鳳美也同樣慘遭注射氰化鉀斃命,案情駭人。

連國文的案件纏訟至更七審,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死刑定讞,他聲請閱覽裁判的評議意見。

高院指出,法院組織法第106條規定評議時,各法官的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因連案更七審於2010年11月30日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連國文既為本案被告,依規定聲請閱覽裁判評議意見合法,7月2日時裁准,不過連今天親睹法官評閱意見不到5分鐘即結束閱覽。

連國文被媒體詢問「有沒有覺得大法官給你一線生機?」,他僅說「謝謝」。據了解,法官在判處死刑時,合議庭成員幾乎都是一致決,避免被挑毛病,已行之有年。

2025.7.30 中橫雙桶屍命案3度判死 楊鴻儒依速審法「改判無期」定讞

經營賭場的楊鴻儒曾因犯下強盜案被判刑十七年八月,2012年間假釋,未料出獄才3年又犯殺人案。楊男在不到1個月的時間內,接續下藥迷昏2名男子,並將被迷昏的男子塞入鐵桶中,棄屍中橫山谷,楊曾三度判死,最高法院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且楊男已超過71歲,30日駁回檢察官上訴,依2個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楊鴻儒與陳男結識多年,見陳男同居女友經濟優渥,萌生貪念想追求,又認為陳是個「阻礙」,萌生殺機。

楊男於2015年6月27日上午假借訪友之名,駕駛休旅車搭載陳男前往南投國姓地區,途中讓陳吃下摻有安眠藥的餐食,隨即駕車折返烏日住處,徒手將陳以頭下腳上的方式塞入綠色鐵桶,再持扳手拴緊桶蓋,使陳缺氧窒息而死,事後與兩名友人將鐵桶搬上車,驅車載往花蓮縣秀林鄉台8線中橫公路,將鐵桶推落山谷。

28日上午,楊騎陳的機車到台中高鐵站附近公有停車格停放,假造陳自行騎車的行蹤。楊鴻儒殺人後,因時隔多日均無人聞問,加上楊男不滿自己被賴姓男子懷疑設局詐賭,聽聞賴男向友人透露欲向警方檢舉,認為殺人可瞞天過海,再度萌生殺意。

楊男假意盡釋前嫌,要與賴男協商賭資糾紛,邀約賴男於同年7月12日上午去台東旅遊,並以相同手法讓賴吃安眠藥,將人載入鐵桶,要求看護母親的印尼籍移工幫忙壓鐵桶搬上車,載至中橫公路相同地點將鐵桶推落公路下方山谷。

楊犯後發覺員警查訪賴失蹤前行跡,擔心東窗事發,逃到南部暫居鴿舍落網,警方尋獲裝有陳、賴屍體的鐵桶。

一審、二審、更一審都判處楊男2個死刑,但被最高法院撤銷。直到更二審認為,本案已繫屬法院已逾8年,有《刑事妥速審判法》應減輕其刑之事由,加上楊男已滿71歲又罹患腎臟病,即使未來有假釋出獄,也已超過90歲,藉由對他長期監禁手段,足以撫慰被害人家屬的永恆傷痛,判處2個無期徒刑。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上訴指摘更二審判決未認定楊的犯罪動機,且未具體說明適用速審法的理由,量刑違法;楊上訴對於已經更二審論駁說明的事項,重為不同解讀,再爭執事實,均非適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2025.7.24 勒斃婦人還吊死幼童 新化母子命案死囚劉華崑再審之訴遭駁

男子劉華崑22年前由偷轉搶,不但勒斃陳姓婦人後性侵,惟恐事跡外洩,還將她6歲的兒子吊死在衣櫥裡,最高法院2005年判處劉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法扶律師以劉所犯是否屬情節最重之罪及教化可能性為由,提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台南高分院認屬非常上訴範疇而駁回。

法扶律師主張,依新證據單獨判斷或新舊證據綜合評價,如得認被告有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各項具體諭知迴避死刑量刑,應減輕量刑、不判處死刑,則原確定判決即應具有再審事由。

法扶律師認為,劉犯行非計畫性,是臨時起意,屬於偶發行為,其犯行較計畫性故意殺人,可非難性應予減低,非「情節最重大之罪」。又依最高法院歷來判決見解,「教化可能性」屬死刑案件中重要量刑審酌事項,並須以實證調查方式為依據加以證明。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上述憲法判決發生效力時,原判決已確定,劉無從援依該憲法判決而聲請再審。至於劉雖主張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為新證據,位階更高於法律,倘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憲法判決意旨,當依非常上訴途徑救濟。

合議庭表示,劉請求向法務部調閱自羈押迄今全部輔導紀錄,以證明其有關「教化可能性」,均與案發時及案件審理中有所差異,因其目的無非是為了開啟再審,使原確定判決有憲法判決適用,並非為了救濟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而原確定判決有無違反憲法法規範違背法令,屬非常上訴範疇,與再審無涉,認無調查必要。

檢警調查,劉華崑是玩任天堂遊戲的高手,因陳婦曾經營網咖而認識,劉也因此知道陳婦丈夫在大陸經商,平時只有她和6歲幼子在家。

2003年8月12日晚間,劉到陳婦新化家中領取其出售虛擬寶物所得3000元,因手頭拮据,翌日凌晨1時30分侵入她住處偷錢但被發現,劉先捆綁她後繼續搜刮財物,不意發現她已掙脫在打電話求救,她驚聲大叫,劉即將她勒死,又見她著短褲撩人,竟起色心,以中指加以性侵。

劉為確定陳婦是否已死,將她抱到浴室裡放水,待水淹過其頭部才罷休。劉回到房間看到陳婦6歲的兒子,怕將來被認出,狠下心以衣服綁住幼童的手,用浴巾套勒住頸部並吊在衣櫥橫桿上,幼童窒息死亡。

劉行凶後還故布疑陣,關好門窗收好鞋子才離開,直到上午9時30分,陳婦的女兒打電話找不到媽媽,通知祖母查看,才知道發生意外。警方過濾近800人的DNA,才於事發3個多月後逮捕劉。

2025.7.17 25年前槍殺警察遲未執行死刑 蕭新財「自認不該死」聲請再審遭駁

2000年殺害桃園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警員范姜群國的蕭新財,最高法院2005年認為他目無法紀,釀員警1死1傷,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在去年憲判8號判決出爐後,蕭聲請再審、停止執行刑罰,台灣高等法院駁回。

蕭新財主張應可「減輕或免除其刑」,有再審事由,有無教化可能性的判斷,應透過對於他過去與當下預測其未來之可塑性,是以無教化可能性應就原判決認定事實的全部證據,再加入聲請調查的新證據(關押至今在監表現狀況)綜合判斷,來認定是否具備再審理由,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

不過高院認為再審是為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的非常救濟制度,而法官就犯罪成立,乃至量刑的事實或證據,都有可能發生認定錯誤的情形。但關於犯罪事實以外的量刑事實,因僅涉及國家刑罰權如何行使,不及於犯罪行為評價,若准予全部開啟再審,將過度動搖法的安定性,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須達到適合改判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才符合開始再審要件。

其中「無罪」及「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是針對「罪」之有無或變輕,涉及影響犯罪事實真確與否;如與犯罪事實無關,則僅以應受「免訴」或「免刑」判決者為限。

蕭新財犯殺人案,高院認為無法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絕對制情形,他主張科處死刑有疑義,高院認為屬非常上訴的救濟範疇,而不是再審所應考究。高院指蕭聲請再審意旨,是主張原確定判決未審酌、且未調查他是否符合憲判字第8號判決及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要求有無足以迴避死刑適用等情形,以判斷聲請人是否已無復歸社會之更生改善可能性,但他的狀況並不符合,因此駁回。

蕭新財於2000年9月1日凌晨1點多,與同夥為解決六合彩彩金糾紛,帶著霰彈槍、改造手槍、3把番刀尋仇,遇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警員范姜群國及張紹科攔檢。蕭等人把槍、刀藏在車內腳踏墊下,因范姜群國要求打開車子的行李廂;蕭看情勢不妙,拿起霰彈槍近距離朝范姜群國的頸部開槍,許登星等則撥開張紹科的右手,使張無法拔槍,張為師再抱住張紹科,由蕭向張紹科的腹部及背部各開一槍。當時,范姜群國還來不及看未出世的兒子。

2025.7.16 歸仁雙屍命案郭俊偉「9度」被判死刑 關押逾25年提再審被駁回

死囚郭俊偉被控25年前性侵、殺害陳姓女子,早起路過撞見行凶過程的張姓農夫也慘遭滅口,從一審到更七審,九度被判死刑。郭及法扶律師以其有無教化可能性須以實證調查為依據,提起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台南高分院認郭並未提出任何新事實、新證據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而駁回。

法扶律師主張,郭俊偉自2000年6月28日羈押至今,已關押逾25年,於台南看守所內參與過相關矯正教化輔導,足徵整體身心狀況以及有無「教化可能性」,均與案發當時以及案件審理中有所差異。

同時,郭俊偉曾於更六審時,聲請向嘉南療養院為教化可能性等量刑上重要事項函查鑑定,但遭高分院以「教化可能性涉及犯罪學,認不必要送嘉南療養院鑑定」理由駁回聲請。更七審時,將郭與兩被害人家屬間和解、調解筆錄,混雜併入犯罪事實證據調查,於量刑證據調查時僅有調查其前案紀錄表,已影響判決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有違保障人權意旨。

法扶律師認為,原確定判決論斷內容、對於犯罪動機及手段等評價甚且與實際狀況容有齟齬之處,更應就本案針對「是否為情節最嚴重罪行」進行適法審查程序,確有重啟案件並重新審查必要性。

且最高法院於本案顯未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即逕為維持死刑判決,除因此無從補救其程序瑕疵外,顯然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有違,並不符合與生命權相稱最高度程序保障要求。

台南高分院指出,郭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再審,但並未提出任何新事實、新證據;認為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或未予調查郭是否有憲法法庭相關判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要求情節最嚴重犯行及有無足以迴避死刑適用等情形,判斷其是否已無復歸社會更生改善可能性,即維持第二審法院死刑宣告,有所不當。

台南高分院認為,顯對原確定判決科刑重為爭執,並非有何新事實或新證據發現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罪名,顯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確認犯罪事實。且郭所犯殺人案件並無法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絕對制情形,自不得依憲法法庭相關判決意旨聲請再審。

台南高分院指出,郭補充理由所提入所輔導紀錄、嘉南療養院鑑定、審判訊問程序、是否為情節最嚴重罪行、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等節,均與聲請再審所稱受判決人利益,應限於受無罪、免訴、免刑、減輕或免除其刑、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罪名者的再審要件不符,其再審聲請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2025.6.25 綁富商撕票判死25年沒執行 「關最久死囚」陳憶隆聲請再審被駁回

男子黃春棋、陳憶隆綁架富商黃春樹並撕票,25年前被判死刑定讞,至今仍未執行,是台灣關最久的2個死囚,而同案被告徐自強7年前無罪確定,黃、陳數度聲請再審、停止執行刑罰被駁回;陳憶隆再度以憲法法庭死刑判決為由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可上訴。

陳憶隆、黃春棋被控1995年9月1日與徐自強、黃銘泉共謀擄走黃春樹,殺害後向家屬勒贖7千萬元,在汐止山區挖洞棄屍;警方先後逮捕黃春棋、陳憶隆,兩人都咬出共犯黃銘泉、徐自強。黃銘泉潛逃泰國,後來身亡,徐自強案發9個月後投案,堅稱自己清白。

黃春棋、陳憶隆、徐自強2000年4月27日被判死刑定讞,徐自強的律師團聲請釋憲,大法官作出影響台灣刑事訴訟制度的釋字582號解釋,指共同被告自白不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徐因高院更9審判決無罪,最高法院也維持無罪判決,徐被關押5624日,高院裁准2812萬元補償金。

因徐自強的爭議,連帶讓陳憶隆、黃春棋成為台灣判決確定最久、卻未執行的死刑犯。陳憶隆聲請再審主張,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及理由指出,原確定判決所適用的法律以死刑為唯一法定刑,宣告違憲,並賦予他「特別救濟」請求權,因此陳以憲法判決作為再審事由,請求救濟。

陳憶隆指出,再審法院也應盡實現「判決內容」義務開啟再審,才能重新審視他所涉犯的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而予以改判,以符合憲法判決意旨。

高院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要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才能准許再審,而憲法法庭判決諭知陳憶隆聲請人可以原確定判決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可以依職權提非常上訴。

高院認為,再審制度是就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立的救濟程序,若認為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則應循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不得聲請再審,因此陳憶隆聲請再審不符法定要件,而裁定駁回。

2025.6.20 死囚鄭武松求免死!主張「可教化」聲請再審 遭駁回定讞

憲法法庭去年9月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死囚鄭武松援引判決理由,聲請再審,主張其有教化可能,遭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駁回,鄭武松不服提抗告,昨天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全台目前待執行死囚共36人,其中包括因殺害前妻及其雇主,於民國94年遭處死刑定讞的鄭武松,他曾於待執行期間寫信給法務部,請求早日執行死刑。

憲法法庭去年9月20日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鄭武松等全體聲請人在符合判決意旨下,即個案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援引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鄭武松以憲法法庭判決作為新事證,今年4月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

鄭武松主張,依據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其原確定判決除應確定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應於理由說明他有何種加重量刑因子,導致必須科處死刑,而不應只是宣稱他無教化可能。

高雄高分院審查後認為,鄭武松未說明原確定判決就量處死刑的考量,其所稱應達到無教化可能性程度尚有不足的新事證,與再審要件不符,予以駁回。

鄭武松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原裁定無違誤,昨天駁回抗告確定。

2025.6.9 死囚沈文賓溺殺2人…竟稱僅壓2、3分鐘 法官反嗆:死者是水行俠?
沈文賓。

死囚沈文賓為查妻子下落,擄走妻舅潘姓女友和呂姓男子,拷問後溺殺棄屍,2020年3月31日判處死刑定讞。沈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開庭調查,沈仍在解釋犯罪動機,並稱僅是把潘女壓入水中2、3分鐘,法官打斷沈陳述,反嗆沈「潘女應該不是水行俠吧?」

沈文賓今出庭,面對媒體詢問是否擔心被槍決、為何聲請再審,均不發一語。高院開庭時,沈文賓律師聲請調閱沈犯案當時的基地台位置、手機鑑定,另也想調查沈文賓對呂的犯意為殺人或是傷害致死。

沈陳述時表示,當時因為父親過世頭七,他不解為何妻子沒有回去,並稱他僅將潘女壓入水中2、3分鐘,「我看她都沒有動」,沈話還沒有說完,即被法官打斷。法官表示不了解沈陳述的用意,還是在爭執犯案動機,並說「潘女應該不是水行俠吧」,有人可以忍受被壓在水中2、3分鐘不呼吸嗎,「難道是奧運選手嗎?」

沈文賓律師隨即請求法官休庭5分鐘,欲到「庭外」跟當事人討論。法官再回應,要考量法警戒護的困難,就在庭內討論,他不知道高院有沒有跑過人,但他不想成為高院第一個跑掉人犯的法官,也不想到時候要和法警一起抓人犯,「我沒有興趣當英雄耶」。

沈文賓長期對妻子家暴,妻子不堪虐待離家出走,他遍尋妻子不著,2012年12月和同父異母弟弟沈文夏開車去宜蘭,到妻舅經營的檳榔攤逼問妻子下落。

兩人找不到妻舅,便持槍押走妻舅潘姓女友,及潘的呂姓友人。途中,沈文賓與二人口角,沈文賓、沈文夏將潘女及呂載到桃園大溪山區,綑綁手腳後丟入灌溉溝渠溺殺,再運往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棄屍。

一審到更四審六度判沈文賓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2020年駁回上訴而定讞,沈文夏則判十九年徒刑確定。

2025.5.26 康建生技行刑式槍擊4死命案 凶嫌李鴻淵「3個死刑」被撤發回更審
康建生技槍殺4死案凶嫌李鴻淵(中)

南投縣男子李鴻淵3年前持槍闖入前東家康建生技公司,行刑式槍殺「牛樟芝之父」負責人賴敏男等人,賴身受重傷撿回一命,但賴的胞弟、女兒、員工等4人身亡,最高法院去年依1個殺人、槍砲等罪判李無期徒刑定讞;至於二審3個殺人罪判死刑部分,憲法法庭死刑判決出爐後,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二審未對李鴻淵鑑定更生教化可能性,有違誤之處,且承審庭認為,對於接連殺數人、多個殺人罪,應依被告各次犯行惡性逐次、漸層增高,而應個別精緻化量刑,但二審卻未將各罪逐一量刑,也有違誤之處,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李鴻淵2013年曾任職康建生技公司,認為被前雇主、同事等人欺負,且他因失業、與妻子失和而心情不佳,2022年7月14日持3把槍闖入公司工寮,先用手銬控制賴的胞弟、劉姓課長,先槍殺賴的胞弟,見劉掙扎想逃,再開槍射殺。

李鴻淵事後騎車到公司,先將廠長等人關進廁所,再尾隨賴的女兒進入辦公室,李抵住賴女前額開槍,一旁的張姓女會計也被槍擊,兩人當場死亡;賴敏男聽到槍聲,目睹李殺害張女,轉身逃跑時連中兩槍倒地,李誤以為賴死亡,騎車逃逸,藏匿於台中友人的養生會館,隔天遭逮。

南投地方法院一審依殺人罪判李1個無期徒刑、3個死刑,槍擊賴敏男重傷部分判刑13年、持有改造手槍分判6年、8年徒刑,併科罰金35萬元,合併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件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李以「行刑式手法」殺人、手段凶殘,已達聯合國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35萬元。

案件上訴,憲法法庭去年對死刑條文違憲與否行言詞辯論,直球對決死刑存廢議題,並宣示判決;最高法院先行判決李鴻淵確定部分,包括2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各判刑6年、8年,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刑1年,槍殺賴敏男則依殺人未遂罪判刑13年,槍殺賴的胞弟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另外,李犯攜帶兇器竊盜罪二審判7月徒刑,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

2025.5.9 撕票成關最久的死囚!陳憶隆稱「應判斷教化可能」 聲請再審遭駁

男子黃春棋、陳憶隆綁架富商黃春樹並撕票,25年前被判死刑定讞,至今未執行,是關最久的2個死囚,黃、陳數度以「有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停止執行刑罰但失利。陳憶隆引去年憲判8號「限縮死刑」判決,認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應透過對被告的過去與當下預測「未來的可塑性」,聲請再審、停止刑罰,台灣高等法院駁回。

陳憶隆、黃春棋被控1995年9月1日與徐自強、黃銘泉共謀擄走黃春樹,殺害後向家屬勒贖7千萬元,在汐止山區挖洞棄屍;警方先後逮捕黃春棋、陳憶隆,兩人都咬出共犯黃銘泉、徐自強。黃銘泉潛逃泰國,後來身亡,徐自強案發9個月後投案,堅稱自己清白。

黃春棋、陳憶隆、徐自強2000年4月27日被判死刑定讞。徐自強的律師團聲請釋憲,大法官作出影響刑事訴訟制度深遠的釋字582號解釋,指共同被告自白不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徐因高院更9審判決無罪,最高法院也維持無罪判決,徐被關押5624日,高院裁准2812萬元補償金。

因徐自強的爭議,連帶讓陳憶隆、黃春棋成為判決確定最久、卻未執行的死刑犯。

這回陳憶隆聲請再審,主張以憲法法庭2023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結合2024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如可認為他有應減輕量刑、不判處死刑的情形,則原確定判決即具有再審事由。

陳說,依最高法院歷來判決見解,「(無)教化可能性」屬死刑案件中重要之量刑審酌事項(死刑量刑重要之待證事實),並須以「實證調查方式」為依據加以證明,已成為「特殊的死刑迴避事由」。另依薛智仁教授的法律見解,有鑒於保障受判決人的生命權以及憲法法庭與最高法院已經逐步具體化死刑量刑標準,應該例外承認死刑確定判決「量刑減輕再審」。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的判斷,應透過對被告的過去與當下,預測其「未來的可塑性」。

高院認為,去年的憲判8號判決諭知聲請人就據以聲請的原確定判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可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從判決意旨來看,可見陳憶隆據以聲請的原確定判決,所適用的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有關以死刑為唯一法定刑部分,既經該判決主文第二項宣告違憲,聲請人自得請求檢察總長就確定終局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可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高院指出,再審制度是就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立的救濟程序,如認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則應循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不得聲請再審。陳憶隆所提的再審聲請,不合憲判8號判決意旨,也不符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程序不合法,因此駁回。

2025.5.8 雙桶屍死刑犯徐德益都認罪 今改口少女被殺不是為錢是因裸照
台中市徐德益涉嫌殺死蔡姓少女、黃秋淵後裝桶藏屍,刑事局中打2021年底在宜蘭循線抓人,將徐壓制在地。圖/報系資料照

台中市男子徐德益涉夥同共犯殺死蔡姓少女、黃姓男子,再將屍體裝桶灌入鹽巴、水泥封箱,分別藏放在豐原住家、苗栗山區,徐在一、二審都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年初判決有瑕疵發回,更一審今開庭,徐雖承認殺害二人,但辯犯罪事實有誤,蔡女是因「裸照」吵架,先由陳姓少女、王閔正先持鐵鎚、剪刀、菜刀動手後,他才「補刀」一次,也辯稱,沒看到黃遇害過程。

更一審今開庭,由受命法官周淡怡審理,徐德益已在案發後,已在監3年多,除了雙桶屍的兩個死刑判決外,另涉詐欺、槍砲,預計執行到121年左右。

徐德益今出庭時供述,對於兩個死刑都認罪,但對於犯罪事實、原因與判決書有出入,所以提出上訴。

徐德益說,殺害蔡姓少女過程與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有出入,不是為了300多萬的土地交易款,而殺害蔡女,案發當天有喝酒,蔡女因先前同住更衣時,遭陳姓少女拍裸照一事起口角,在場共犯王閔正在旁煽風點火,蔡女回房間後,陳女再找蔡女口角,陳女持鐵鎚攻擊蔡女頭頂多下,在場王男接過鐵鎚後,繼續敲擊陳女,陳女血流滿面倒下。

徐德益說,當時蔡女不知死活,在場眾人不敢報警,陳女拿來菜刀、剪刀後,王男持剪刀朝蔡女胸口刺,陳女開口要他幫忙「若沒死,你也會有事」,他才「補刀」,將插在蔡女胸口的剪刀壓入,王接著再持菜刀往蔡女脖子鋸了幾下,之後蓋上浴巾,後續裝桶藏屍過程則是如判決書所記載。

徐德益也說,殺害黃男部分,他當天有在案發的養狗場外,案發時是先聽到槍聲,隨後同案共犯林宥廷向他告知「我殺人了」,要求他協助滅屍,沒有實際參與動手殺害黃男過程。

檢方表示,被告雖為認罪陳述,仍爭執動機、犯罪事實,此部分難認被告有自白,被告上訴無理由,請駁回上訴。另外也請法院函請矯正署提供教化專家相關名冊,再聲請被告在監時期的矯正資料,及此案相關量刑報告,請矯正專家提供專業意見。

最高法院今年3月發回更一審,認為此案未徵詢矯正人員意見,審酌有無復歸社會可能,也在未究明「不明液體」時,即認定是海洛因科刑,有違法、理由不備之處,撤銷原判決,發回更一審。

檢警調查,台中豐原男子徐德益(39歲),為私吞300多萬的土地交易款,誣賴蔡姓少女吞錢,在2017年間殺害蔡後裝屍塑膠桶,藏放在豐原老家,另為地主辦理土地貸款,擅自出售土地得款2690萬,懷疑黃姓男子供詞對他不利,在2019年間教唆同夥強行注射黃毒針,再朝黃頭部開槍致死,再裝進桶子棄屍,一、二審都判徐死刑。

2025.4.26 槍殺2死3傷…6度更審判死刑 死囚陳文魁聲請再審
台南看守所死囚陳文魁委任律師涂欣成,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圖/本報資料照

陳文魁於2000年間為了債務問題,率手下槍殺前台南市崇善里長黃騰禕,造成2死3傷慘劇;陳文魁逃亡期間再犯擄人勒贖,潛逃大陸,經引渡回台,歷審均判處死刑,最高法院6度發回更審後,2009年駁回其上訴定讞。死刑釋憲案出爐,陳文魁已向高分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

憲法法庭去年9月20日判決大幅度限縮適用死刑的要件,死囚陳文魁服刑已逾20年,委任律師涂欣成提出刑事再審暨停止執行聲請狀,涂欣成說,正等候高分院裁定。

而涂欣成也是為涉入歸仁雙屍命案謝志宏的辯護律師,謝不斷喊冤,經歷了9次死刑定讞,經律師奔走、台南高分檢重啟調查,2020年5月終獲判無罪。

這起命案發生於2000年7月,台南市東區里長聯誼會長黃騰禕與弟弟黃盟宸、司機林世宗及台南市警局教官黃國洲,與兩名男子在台南市崇善路黃騰禕的服務處泡茶,陳文魁與楊哲賢持槍闖入,不顧黃國洲勸阻,朝黃騰禕兄弟、林世宗等5人開槍,打死黃騰緯、林世宗2人,其餘3人受傷,僅黃國洲毫髮無傷。

陳文魁殺人後逃亡,逃亡期間再綁架1名黃姓商人,勒索1000萬,同年中秋節前夕由嘉義沿海偷渡到大陸,12月間因持假護照要搭機,被大陸公安人員逮捕,並羈押2年後遞解回台,並移送台南地檢署歸案。

陳文魁表示,當年黃國洲經營賭場,託黃騰禕向他索債,他才憤而行凶。檢方依陳的供詞破獲黃國洲經營的賭場,黃已被免職判刑。檢方依殺人、擄人勒贖等罪,將陳文魁提起公訴並求處死刑,歷審均判處死刑。

據指出,陳文魁於2000年因為犯下2死3傷的重大槍擊案被判死刑,但犯案後,無時無刻都在後悔。同時,他透過閱讀書本找到心靈的寄託,這些年來已自費購買超過2萬冊的書本,想把捐出來給其他受刑人。

2025.4.7 死囚黃麟凱槍決前曾「聲請停止執行」!憲法法庭1原因裁定不受理

法務部今年1月16日對死囚黃麟凱執行槍決,但黃麟凱於執行前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停止執行。憲法法庭認為,本件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憲法法庭,聲請與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

黃麟凱於民國102年間服役不滿前女友追債,潛入女方家先絞殺前女友母親,再姦殺前女友。最高法院於106年判處死刑定讞。法務部於今年1月16日晚間執行死囚黃麟凱槍決。

黃麟凱於死刑執行前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停止執行。他主張,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僅限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情形。而本件聲請人的犯罪情形,是否屬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歷審是否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均有可疑。

聲請意旨提到,且本件聲請人是否有情緒障礙衝動控制或其他情形之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而不應處以死刑,亦有詳加調查的必要。為免聲請人遭受永難回復的重大損害,及保障聲請人的生命權、尊嚴等重要憲法基本權,所以聲請裁定准許法務部部長對聲請人的死刑令,應於聲請人得提起本案救濟前暫時停止執行。

憲法法庭指出,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憲法法庭表示,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案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所以本件暫時處分的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合,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央社)

2025.3.24 台中雙桶屍「殺2人棄屍」徐德益死刑判決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雙桶屍案。台中市徐德益涉嫌在2019年6月間,因擔心遭黃姓男子出賣,涉嫌殺人裝桶,藏屍在苗栗銅鑼山區。圖/報系資料照 x1200

台中雙桶屍命案,徐德益、王閔正與同夥共同殺害16歲蔡姓少女、54歲黃姓男子後裝桶棄屍;台中高分院將徐德益判處死刑,最高法院認為死刑量刑時未調查矯正人員的意見,調查未盡且理由欠備,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死刑判決針對量刑鑑定報告書所指徐的賦歸社會可能性,尚涉及矯正教化領域,建議另徵詢相關矯正人員意見,惟卷內並無此相關調查資料,亦未說明無調查必要性之理由,即對徐所犯殺人二罪均量處死刑,有應調查未予調查及理由欠備之違法;另就其對黃男注射「不明液體」,理由欄說明不能證明此為「高濃度海洛因」,但科刑卻敘稱係「海洛因」,兩者互有出入,因此撤銷死刑判決。

判決指出,徐德益、王閔正、陳姓少女,因與王閔正同居女友蔡姓少女有嫌隙;2017年5月間,3人對蔡女灌酒,徐假借起乩指責蔡女不知檢討,後因蔡女不勝酒力返回房間休息。王、徐、陳尾隨上樓,用鐵鎚重擊蔡女頭部,徐再持刀殺死蔡,眾人將蔡女裝入桶內棄屍。

另外,2019年6月,徐德益、王閔正、林宥廷、張集喬、童睿明、宋文達、趙子真等人將黃男強押上車,對黃注射海洛因,再持槍朝黃的頭部射殺,最後把遺體套垃圾袋倒鹽巴、裝桶以水泥封住,棄置苗栗銅鑼的某處竹林。2020年11月,警方查獲裝有黃男的塑膠桶,另在徐男住家起獲裝有蔡女的塑膠桶。

台中高分院依2件殺人罪判處徐德益2個死刑、2件遺棄屍體判處2年2月,最高法院將徐男的遺棄屍體罪駁回,處2年2月定讞,唯獨2個死刑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開槍的林宥廷無期徒刑定讞、王閔正30年確定、趙子真判18年6月確定、張集喬判刑17年確定、童睿明判刑12年8月確定、宋文達判刑12年確定。

2025.3.12 死囚黃麟凱今年1月伏法後,目前台灣待槍決死囚仍有36人,日前最高檢察署已收到全數36名死囚聲請的非常上訴狀,持續審酌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陸續分案由檢察官審查中。
目前尚未執行死囚有36人,包括於84年間犯下綁架黃姓建商撕票勒贖案的黃春棋、陳憶隆,89年判死定讞後至今尚未執行,是等待槍決最久的死囚。
林于如是近30多年來首名女死囚,她自97年11月起接連謀害母親、婆婆及丈夫,企圖詐領保險金;沈歧武因積欠鉅額賭債,槍殺2名友人;林旺仁因懷疑妻子外遇,縱火妻子上班店家,造成5死8傷。
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內容,88年修正公布的「唯一死刑」規定違憲;另若被告犯殺人罪,行為時、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得判處死刑,若受死刑諭知有精神或心智缺陷,不得執行死刑。相關法規須修法。
憲法法庭認為,陳憶隆、黃春棋確定判決適用法律已宣告違憲,均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另外,憲法法庭指出,林于如、沈歧武、林旺仁於各自確定判決的認定事實,均有程度不一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情形,若3人於審判時欠缺自我有效辯護能力,即欠缺應有程序保障,於修法完成前3人不得執行死刑,均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指出,目前已陸續分案,並交由檢察官審查,持續審酌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晚9時許,載著翁仁賢遺體的禮儀車,從北所側門(俗稱生死門)離開。
2025.1.29 重案回顧/除夕燒死6至親!翁仁賢狂比中指 嗆法官「Fuxk You」
桃園逆子翁仁賢個性偏激自負,認為父母手足都對他不好,害得他一事無成,他構思多年要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滅門」,最後他選在2016年2月7日除夕夜,翁家人回到位於桃園龍潭的三合院祖厝圍爐,共16人席開兩桌,但當時51歲的翁仁賢遲遲未現身。不料,飯吃到一半翁家人突聞到一股汽油味,竟是翁仁賢事先以寶特瓶分裝20公升汽油,趁著圍爐之際,在三合院潑灑汽油,再返回屋內朝圍坐餐桌的家人點火,全家瞬間燒成火海。翁的8旬老父母、姪兒、姪媳與外籍看護來不及逃生,葬身火窟,姪女送醫不治,5名親友也都灼傷。
翁仁賢犯案過後便騎乘機車逃逸,留下一屋子的家人在火海中掙扎,他自己轉往北橫公路山區躲藏。警方循線逮到人後,翁仁賢竟還大言不慚地稱,父母早就該死了,自己多年前就開始構思,計畫在「最短時間內達到滅門效果」,對家人成功逃出一事,還感到相當懊悔,行徑相當惡劣。
而翁仁賢在法院審理時,還槓上法官,不但當庭辱罵法官「Fuck You」、「恐龍法官」、「胡說八道」、「丟人現眼」,還曾賴坐在地上嗆法官「你不夠格」,還表示「這是幾十年來的怨與痛,太複雜、太累,沒必要再說明」,隨後又表示「我很累,不要再問」。另外,他出庭時面對媒體鏡頭,也多度比出中指,並辱罵記者「智障」,絲毫沒有悔意。
翁仁賢犯行後還嗆「都該死,我不後悔」,出庭時激怒法官,怒斥「殺6人不判死刑,台灣不就大亂」,歷審都以無教化可能判死刑。
翁仁賢最後遭判處死刑定讞,並於2020年4月1日伏法,當天他一度抵抗不配合,不斷抗拒拖延時間,遭拖出囚房吃完最後一餐時稱,不想打麻醉,要好好享受死亡的過程,但最後並未如願。8點38分被開第1槍,39分開第2槍,共執行2槍,法醫8點58分宣告死亡,遺體被送至桃園市中壢殯儀館。翁仁賢臨終時留下遺言,要「家人好好保重身體,我會追殺好幾個輪迴。」翁仁贤大哥翁仁焜表示不会出面处理翁仁贤的遗体。談及窮兇惡極的「弟弟」終於伏法,翁仁賢三哥翁仁君冷淡表示:「僅是一個結果,我沒有當殺人犯的家人,他不是我弟弟。」
回顧過去案情,翁家有5男2女共7個小孩,而排行老么的翁仁賢,從小備受寵愛,但長大後的他,工作總是不穩定,且沒有固定收入,與父母、四哥一起住在龍潭老家,當個啃老族,但他仍不知足,覺得爸媽對他不好,又忌妒在外發展事業有成的兄長;翁父和翁母因擔心子女為遺產反目,幾年前便將遺產平均分給每個子女,但此舉卻引起翁仁賢的不滿,認為他一人獨自在老家照顧父母,他理應分配多一些遺產,曾多次跟兄姊、父母為此吵架。

2025.1.22 逃死!中橫桶屍案楊鴻儒三度判死 更二審今逆轉判無期

台中市楊鴻儒經營賭場,欲與楊姓女富商交往,認為楊女的陳姓同居男友是絆腳石,另外也不滿賴姓賭客懷疑詐賭、揚言檢舉,10年前下藥迷昏2人後,強塞鐵桶棄屍中橫,此案歷經一、二審、更一審,都判楊2個死刑,最高法院在2023年認全案有調查未盡之處,發回更二審,楊仍否認犯罪,今審結宣判,合議庭認定此案已繫屬法院超過9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撤銷原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此案今由審判長郭瑞祥、陪席法官陳玉聰、受命法官胡宜如組成的合議庭宣判,合議庭認為,此案繫屬法院審理超過9年時間,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刑事由,另外也考量到楊鴻儒已高齡七旬,執行完畢後也將是九旬老翁,以其高齡回歸社會後,再犯罪的機會已隨高齡顯著降低,因此撤銷原死刑宣判,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全案在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楊鴻儒出庭時,仍堅稱沒有殺人,辯稱不知道鐵桶內是何人,此案全都是檢方的臆測,被檢方指控裝陳姓死者的鐵桶,屬於陳姓死者的,當時是綽號「董仔」的人,載到他家,要他拿去丟的,但不認識「董仔」,也不知其人在何處。

楊鴻儒也說,另外一個被檢方指控,裝有賴姓死者的鐵桶,也不是他的,他有的是裝垃圾的鐵桶,是房子租給別人丟垃圾之用,但他承認,有分別騎陳姓死者、賴姓死者的機車到台中高鐵站的停車場停放,不過是因為二人搭高鐵到他處訪友,返回高鐵時要騎,他才幫忙騎去。

楊鴻儒說,有關檢方指控他涉犯殺人、遺棄屍體等罪,他都不認罪,也不願意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我沒有殺人,為什麼要和解」。

檢警調查,楊鴻儒(71歲)曾從事大理石及從事鍍膜、仲介工作,原本與陳姓、賴姓死者是朋友,他聽聞陳姓死者的楊姓女友經濟條件優渥,欲追求楊女,對陳男心生妒意。

另外,賴姓死者曾懷疑楊設局詐賭,數度聲稱要向警方檢舉,還阻止賭客進入他的賭場,彼此累積嫌隙。

2015年中旬,楊鴻儒以出遊名義邀約陳姓、賴姓死者外出,由楊駕駛休旅車從台中市烏日出發,途中藉機下藥迷昏兩人,再駕車折返住處;楊把昏睡的兩名被害人以頭上腳下方式,塞入兩個大鐵桶內後緊鎖頂蓋,再由不知情的友人把鐵桶運往中橫推落山谷,被害人因處於密封鐵桶內窒息而死。

楊鴻儒涉犯中橫公路兩桶屍案,檢方起訴楊男涉犯殺人罪,此案歷經一審、二審、更一審都判處楊兩個死刑,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院認定,楊已年逾七旬,是否有再犯可能,原審未調查,另外楊在案件審理時,曾聲請傳喚重要證人,但證人卻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原審有調查未盡之處,2023年8月間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二審。

台中市男子楊鴻儒犯下中橫桶屍案,當年被害人家屬在中橫公路等待搜尋結果。圖/警方提供
台中市男子楊鴻儒涉犯中橫桶屍案,警方在中橫公路發現2具鐵桶藏屍。圖/翻攝相片

今天(20日)上午11時許,黃麟凱遺體在三峽火葬場進行火化,現場未見家屬,僅有法師唸經送行,預計火化完畢後,骨灰將在周五(24日)送往三芝櫻花園區辦理樹葬,將不會有告別式等相關儀式。記者觀察,黃的火化儀式相當低調,現場沒有擺出牌位、及照片,僅有兩盤水果、鮮花,以及幾炷香弔唁。
2025.1.20 黃麟凱遺體今送三峽火化場 家人未到場骨灰裝入紙袋中
已遭槍決的死刑犯黃麟凱今午間送至新北三峽火化場火化,相關流程並與一般人無異,黃囚傳將以環保葬方式下葬;據現場觀察,全程相當低調,並未家屬到場,僅有法師誦經、簡單水果及花盆。
殯葬處表示,黃囚一系列身後事與一般人無異,大體先在新北市立殯儀館放置後,今上午運到三峽火化場中,並緊接著火化程序中,骨灰會再交由家屬做後續喪葬事宜。
據了解,黃囚火化後將以環保葬方式樹葬於,三芝櫻花生命園區,也就是說火化完後不會有骨灰罈,就直接將磨成的骨灰裝入紙袋中,再去做後續相關下葬流程。
火化現場未見家屬出現,也僅有法師到場誦經、葬儀社人員協助搬運棺材並推入火化等,全程相當低調,沒有擺出照片及牌位,僅有兩盤水果、兩盆鮮花及一小香爐。
台北看守所「生死門」。(圖/TVBS資料畫面)
2025.1.18 2013年間情殺女友及女友母親的黃麟凱,歷審法官一致判處死刑於2017年定讞,週四(16日)晚間10時許在台北看守所伏法。死刑議題再掀討論,刑場中有許多不為外界所知的不成文規定,為何執法後要踩死囚的背?又或是在腳鐐塞錢?退休法警陳志明透露背後原因。
陳志明在節目《57爆新聞》中說,第一次進入刑場也好奇注意到,為何在執法後要去踩死囚的背?有前輩向他表示,「那口氣憋著會影響到他生命結束的時間」,所以幫踩出最後那口氣,算是協助死囚能順利結束生命。
傳說死囚的腳鐐中會塞1000元?陳志明解釋,死刑犯確定要上路前,會用個紅包袋放個1000元,並捲成籤狀用紅線繫在腳鐐上,待執行完畢後,所方的雜役會用工具把腳鐐解開,紅包就由該位雜役收下,代表感謝他幫忙解開束縛。

2025.1.17 黃麟凱遺體目前暫時冰放在板橋殯儀館,今日(17日)下午3時許黃的胞姊低調現身殯儀館辦理後事,黃男昨晚遭槍決後,遺體送至板橋殯儀館,遺體下周一(20日)上午將送往三峽火葬場火化,並於24日將骨灰葬於三芝櫻花生命園區樹葬。

2025.1.17 黃男目前已經32歲,但仍是目前最年輕的死囚。據了解,法務部長鄭銘謙上午簽署死刑執行令後,台灣高等檢察署先在下午4點多,以電話通知台北看守所,要執行黃男的死刑。所方接獲通知後,就先準備黃男的最後一餐,依往例分別為滷肉、滷蛋、豆干、雞腿以及一瓶小高粱酒。
而管理員約5點半前往舍房,敲門通知黃男要執行死刑,據了解,黃男得知將被執行死刑後,有點錯愕,隨即在舍房裡換上新衣服,接著由管理員帶往刑場,黃男心情似乎非常沉重,在換衣、走往刑場的路上,步伐緩慢而且不發一語。抵達刑場後,在高檢署執行檢察官人別訊問,確認黃男身分後,黃男就開始最後一餐。
知情人士透露,黃只吃了一點雞腿、喝了一口高粱酒,接著點燃一根香菸,並慢慢地把菸抽完,之後由宗教師進行最後的開導後,結束後由法醫注射第一劑麻醉藥,過幾分鐘後再注射第二劑麻醉藥,確認藥效發揮後,由法警將他攙扶到刑場中低漥處,在衣服背後標出心臟位置。
22:02分時,由高檢署法警長持國造T75K3手槍,射擊一槍,22:23由法醫與檢察官複驗確認死亡,大體禮儀車於22:30進入看守所內,將黃的遺體移往板橋殯儀館。

2025.1.17 黃麟凱伏法前打2劑麻藥!高大成研判2狀況曝:非罕見
死囚黃麟凱昨晚槍決伏法,行刑前共打2劑麻藥才昏迷。至於黃麟凱為何注射2劑麻藥?中山附醫法醫科主任高大成研判,通常會打到2劑,有可能是死刑犯因緊張而情緒躁動,為了安撫情緒而注射鎮定劑,待其情緒穩定後,第二劑再打麻藥;但也可能是施打第1劑麻藥時,因死囚躁動,沒能打中血管,才補打第2劑,之前也曾有過類似案例,並非罕見。

2025.1.17 縱火燒死家人的死刑犯翁仁賢於2020年4月1日晚上伏法,槍決前,檢察官問他有無遺言?翁仁賢要檢察官轉達家人「保重身體」。執行前,翁原本拒絕打麻醉,經檢察官與法醫說服後,才趴著打麻醉,法警朝翁仁賢心臟背後連開兩槍,法醫確認翁仁賢死亡後,遺體先送往中壢殯儀館。
據了悉,翁仁賢當時被告知要執行槍決時,向監所抱怨怎麼沒事先通知,讓他來不及收拾東西,要求給他一點時間,整理一些東西寄還家人,總共花了快20分鐘「整理」,翁仁賢在伏法前情緒相當緊張,檢察官問翁仁賢要不要吃飯?他原先說吃不下,只想抽菸,連抽4根香菸緩和情緒,抽完菸後又說想吃飯,陸續吃了荷包蛋、爌肉、炸雞腿後,才被法警帶往刑場接受槍決。

2025.1.17 犯下台北捷運4死22傷殺人案的鄭捷,2016年5月10日晚上3槍伏法;距離判決死刑定讞,僅短短18天。他被槍決前要求打麻藥,法醫問他是否怕痛,他點了點頭;據指出,他死前留有遺言,法務部基於隱私不願透露他最後說了什麼。
鄭捷遭押往刑場後,所方依慣例提供便當當最後一餐,所方為鄭捷準備最後一餐,菜色包括馬鈴薯滷肉、雞腿、豆干、滷蛋與高粱酒。他只有吃幾口,並喝了很多水。
當時的法醫是新光醫院外科醫師鄭翠芬,曾詢問鄭捷是否要打麻藥,鄭捷表示「要」,她追問是否怕痛?鄭點點頭;她隨即幫鄭捷注射麻醉劑,在鄭的左後背劃圓圈標出開槍部位,法警開3槍後,最後由她確認鄭捷死亡。

2025.1.17 死刑合憲119天槍決黃麟凱 剩餘36死囚名單、案由一次看

去年9月20日憲法法庭宣判死刑合憲,結果119天後法務部突然宣布執行死刑,而被挑中的死囚為犯下殺女友其女友母親的黃麟凱,16日晚間槍決伏法。現在監獄內原本37名死囚剩下36人,下一個會是誰,難以預測,而剩餘的36人犯下的案子是否符合死刑執行條件,帶你一次看完。

黃麟凱:2013年10月1日淺入女友家中,殺害女友及其母親,(2025年1月16日已伏法)
黃春棋:1995年綁架建商黃春樹勒贖7千萬後撕票。
陳憶隆:1995年綁架建商黃春樹勒贖7千萬後撕票。
張人堡:1993苗栗老婦強盜姦殺案、1994年同居人母親命案、2003年士林箱屍案。
蕭新財:2000年射殺警員,造成1死1傷
張嘉瑤:2002年時為軍人卻強盜性侵女講師後將其虐殺。
鄭武松:2002年懷疑前妻與雇主有染,拿殺魚刀殺害前妻、工頭。
劉華崑:2003年勒斃台南新化網咖老闆娘,再吊死她兒子。
連佐銘:2001年綁架勒贖100萬後撕票國中同學。
楊書帆:2004年在不滿分手在醫院持西瓜刀割斷女友喉嚨致死。
呂文昇:2004年因缺錢持西瓜刀殺害友人夫妻。
施智元:2003年收錢槍殺角頭、小弟造成2死1傷。
劉榮三:2001年夥同友人性侵殺害檳榔西施再焚屍。
王柏英:2005年汐止殺警奪槍。
王鴻偉:2000年求愛不成狂砍176刀殺害女方。
陳文魁:2000年持槍殺死里長、司機造成2死3傷。
沈鴻霖:1989年姦殺2名女工。
陳錫卿:1993年拐騙性侵女大生再勒斃殺害。
廖敏貴:2008年為了女兒監護權殺害女友的前公婆。
唐霖億:2008年因積欠堵在持刀勒索小學同學母親不成將其殺害。
沈岐武:2007前因堵在糾紛持槍殺死好友、好友的員工。
蕭仁俊:1996年因缺錢闖入律師事務所用窗簾繩勒昏再持西瓜刀殺死律師。
廖家麟:1996年夥同蕭仁俊殺死律師。
徐偉展:1996年中山之狼多次性侵殺害女乘客並棄屍。
歐陽榕:2003年因借錢遭拒綁架建設公司女總經理撕票分屍丟棄。
郭俊偉:2000年性侵殺害少女、再將發現行兇過程的農夫一併殺害。
王信福:1990年教唆槍殺2名警察。
邱和順:1987年陸正撕票案、分屍女保險員。
連國文:2000年不滿有人詐賭買凶殺人再毒殺槍手、女友。
李德榮:2002年擄人勒贖失敗放火燒死肉票。
林旺仁:2004年懷疑妻子外遇縱火造成5死8傷。
游屹辰:2008年闖入女老師家中搶劫並拿電源線將其勒斃。
蘇志效:2008年夥同游屹辰拿電源線勒死女老師。
林于如:2008年驚世媳婦案!為保險金殺害母親、婆婆、丈夫。
邱合成:2009年綁架印刷廠老闆再撕票。
彭建源:2012年拿汽油到卡拉OK縱火導致5人死亡。
沈文賓:2012年溺殺害妻舅女友和友人後棄屍。

昨(16)日黃麟凱伏法後,僅剩36名死囚,不少人背負數條人命,等待伏法已久。

目前被關押「最老死囚」為高齡72歲的王信福,此外還有為詐領保險金連續殺害3名至親的「驚世媳婦」林于如,以及被控犯下9歲男童陸正綁票案及女保險員分屍案,從28歲被捕至今已關押36年「關最久死囚」邱和順。

唯一女死囚被稱為「驚世媳婦」的林于如弒親詐保案轟動一時,她是近30多年來首名女死囚。當年僅27歲的林于如經營臭豆腐製作,因沉迷簽賭六合彩,欠下賭債向地下錢莊借款,需款孔急,陸續幫親生母親、婆婆及丈夫買保險,為詐領保險金,2008年將母親推下樓導致頭部重創不治,獲得保險金理賠後食髓知味,隔年在點滴摻入安眠藥,甲醇和農藥毒殺婆婆跟先生,短短8個月連續殺害3名至親。2013年6月14日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現在仍在台中女子監獄服刑。
林于如的律師在死刑釋憲案中主張,她的智商經鑑定只有57,屬於智能障礙,又有憂鬱症,不能判處死刑。根據憲判第8號,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因此修法後,林于如可以透過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死刑有機會翻盤。

2025.1.16 據了解,所方送上最後一餐後,黃麟凱只吃了一隻雞腿,也沒有喝酒壯膽,就放下餐點,先由法醫注射麻藥,再遭執行法警朝心臟部位開槍,於晚間22時2分伏法,現場響起一聲槍聲,最終,黃麟凱遺體從「生死門」台北看守所側門離開,送往板橋殯儀館。

原本黃麟凱原訂晚間9點執行槍決,卻拖到10點;據悉,他刑前打2劑麻藥才昏過去。

依照習俗,死刑犯最後一餐,所方會準備雞腿或排骨便當、豆干、滷蛋、高粱酒和香菸等,其中「滷蛋」象徵圓滿。黃麟凱最後一餐雖未公佈,但確定有雞腿。

多數死刑犯槍決前沒有胃口,而黃麟凱也不例外!據悉,黃麟凱在執行前只吃了一隻雞腿。

據悉,執法人員先對黃麟凱施打麻藥,但黃男並沒有馬上昏迷,緊急施打第二劑麻藥,黃麟凱才昏迷。此外,北所只響起一聲槍響,應該只開一槍就伏法。

法警在槍決執行後,也按照習俗慣例,在台北看守所供奉的地藏王菩薩前點香祭拜,並焚燒金紙。

法務部晚間10時45分開記者會說明,本部今日令准黃姓受刑人執行死刑,並於今晚10點2分在台北監獄刑場執行完畢,並於10點23分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複驗,確認受刑人已經死亡,完成執行死刑程序。
晚間10點27分,接送其遺體的車輛已進入監所待命。
運送遺體車22:39離開北監。

接體車隨即將黃麟凱屍體運至板橋殯儀館,死囚黃麟凱屍體由葬儀社人員運進板橋殯儀館冰存。

前軍人黃麟凱不滿女友移情別戀,性侵後殺害女友與女友母親,遭處死刑定讞。圖/資料照
2025.1.16 「絞殺」前女友與母親 死刑犯黃麟凱(今年32歲,為37名死刑犯最年輕者)今(16日)晚槍決,是繼2020年4月1日槍決翁仁賢的5年後再度執行死刑
犯下情殺案殺死女友及女友母親的死刑犯黃麟凱,法務部今天晚間預計執行槍決;黃麟凱執行死刑後,目前在監死囚減1人剩36人。
死刑犯黃麟凱自幼喪父,由母親陳金美獨力扶養成人,黃2009年起就讀新北市立三重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至2012年畢業。於在校期間與王姓被害女子認識,並且交往成為班對,2013年7月2人協議分手,黃利用接送王女企圖挽回關係。
黃麟凱與女友交往期間,盜領王女20餘萬元,王女2013年9月間發覺帳戶內款項遭盜領向黃催討,黃起意殺人。
2013年10月1日,黃麟凱潛入王女家中,先以童軍繩將王女的母親勒斃,並潛伏在屋內廚房等待王女返家,當天下午5時許,黃見王女返回,以童軍繩綁住王女雙手強制性交,再以童軍繩從背面纏住王女的脖子將其勒斃,新北地檢署偵查,以侵入住宅罪、殺人、強制性交殺人罪多罪名起訴黃
黃麟凱歷審均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2017年駁回上訴,判黃麟凱死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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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黃麟凱在2013年以童軍繩勒斃王姓女友及其母親,被依性侵殺人、殺人罪判處死刑,並在2017年定讞。期間歷時近八年,法務部長鄭銘謙上任後,首度簽准執行死刑命令,將於今(16日)晚9點對其執行槍決。事實上,被害者家屬「王父」先前就曾透露,事件發生至今,始終沒等到黃麟凱及其家人的道歉,感慨死刑的執行是對家屬多年等待的交代,「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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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麟凱所在的台北監獄刑場車道大門外,獄方已派駐管理員維安,氣氛凝重肅殺。
2017.7.3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一○號 上訴人:黃麟凱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8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一○號
上 訴 人 黃麟凱
選任辯護人 林俊宏律師 李念祖律師 黃致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0五年度軍上重更㈠字第二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軍偵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本件原判決認定:
㈠上訴人甲○○自幼喪父,由其母陳金美獨力扶養成人。民國98學年度起就讀新北市立○○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校名詳卷),至101學年度(即102年6月)畢業離校,於102 年9月17日入伍服常備士兵役,於後述行為時之102年10月1日,係具有現役軍人身分。㈡緣上訴人在校期間結識同學A女(人別資料詳卷),二人於99年間成為男女朋友,至102年7月間協議分手。A女於與上訴人交往期間,利用課餘之日間打工,所得薪資均轉入A女設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蘆洲分行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因上訴人住家附近設有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A女為節省跨行提款之手續費支出,遂將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下稱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交由上訴人保管,委由上訴人代為提領日常花用所需現金。A女雖於102年7月間與上訴人分手,惟上訴人仍極力以日常接送、邀A女參與友人聚會等方式試圖挽回A女,且遲未將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返還A女。迨至102年9月18日,A女前往補登華南銀行帳戶存摺,驚覺其帳戶內存款約新臺幣(下同)20萬元已遭上訴人擅自提領僅餘2,339 元。A女不甘損失,決意向上訴人索回該筆款項,遂於同日偕A女之母(人別資料詳卷,下稱A母)洽陳金美索討該筆款項,陳金美以該款項係由上訴人與A女共同花用為由,僅願代上訴人償還其中半數即10萬元,惟A女並未同意,仍認上訴人應將20萬元全數返還。嗣上訴人於102年9月29日休假至同年10月3日,而於102年9月29日下午5時許,返回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1住處,即與A女聯絡,並於當晚7時至8時許,邀約A女及A女雙胞胎姊姊B女(人別資料詳卷)至A女住家(地址詳卷)樓下之萊爾富便利商店(下稱便利商店)內討論還款事宜。A女堅持上訴人應償還20萬元,惟上訴人僅願依陳金美之意,償還10萬元,雙方互有爭執,上訴人嗣簽發面額10萬元之本票1 紙交予A女以為保證,然A女仍無法信任上訴人之清償能力,催促上訴人當晚即應償還10萬元現金,上訴人乃聯絡陳金美出面協助清償。㈢上訴人見A女不念舊情執意索回20萬元款項,不僅挽回A女感情無望,又使陳金美必須出面與A女協商清償數額,導致上訴人與陳金美間關係緊張,竟對A女極度怨憤,進而萌生殺害A女之犯意,於與A女談判破裂後之同(29)日晚間8 時36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街○○○○○○○號「豐京生活館有限公司」(起訴書及第一審判決誤載為「豐京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童軍繩3 條,計劃殺害A女。㈣102年9月29日當日晚間10時30分許,陳金美應上訴人要求,偕上訴人之姊黃鈺平、姊夫到達上述便利商店,A女、B女亦應上訴人之約再次到場協商還款事宜。陳金美要求原本應允償還之10萬元,應扣除上訴人為A女所繳交之學費1萬元,並由上訴人姊夫當場簽發面額9萬元之支票為上訴人清償上開款項,再由上訴人與A女書立協議書1式2份,表明該筆款項日後再無爭議,交付雙方收執。A女結束前開協商返家後,於當晚11時43分許接獲上訴人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表達抱歉、願意返還其餘11萬元,及不滿陳金美處事方式等安撫A女之訊息,惟A女仍對於平白損失11萬元心有未甘,要求上訴人於102年10月3日休假結束前必須再清償其餘款項。102年9月30日,上訴人仍透過通訊軟體聯繫A女,對話中A女表達難以原諒上訴人所為,要求上訴人設法向友人借錢或出售名牌包等方式籌款清償至少5 萬元。上訴人雖向A女稱:會向友人借款,會好好處理等語,實則無力清償,又無法博取A女鬆口同意不再追索其餘11萬元,加深上訴人無法面對破裂之男女感情關係,及陷入緊張母子關係之壓力與憤怒,強化上訴人殺害A女之決意。㈤102 年10月1日下午4時許,上訴人身著白色上衣、黑色長褲及拖鞋,攜帶內裝先前購得之童軍繩3 條、其所有之頭套1個、黑色長袖高領上衣1件、手套、襪子各1 雙等物之提袋,至A女住處,持其與A女交往期間所擅自留存之A女住處備份鑰匙2支開啟A女住處(樓下)1樓大門,於進入2樓樓梯間時戴上頭套、穿著黑色長袖高領上衣,以隱藏身分,並戴上手套、穿著襪子,避免留下指紋及腳印,再以鑰匙開啟2 樓A女住宅大門,將所著拖鞋置入隨身提袋,以免發出腳步聲,侵入A女與其父(下稱A父)、A母、大姊(下稱C女)、二姊(下稱D女,以上人別資料均詳卷)、三姊B女共同居住之住宅後,進入C女、D女共用之房間,取得長褲1 件,準備供套住A女頭部之用,再沿屋內走道前行,欲前往A女、B女共用之房間內,埋伏等候A女下班返家。惟行經屋內走道旁A母房門口時,為正在房內躺椅小憩之A母發覺,上訴人為避免A母阻撓其殺害A女之計畫,且主觀上認為A母瞧不起其單親家庭之出身,復對A母偕A女向陳金美索討20萬元之事懷恨在心,遂基於殺人之犯意,上前以雙手掐住A母頸部,A母則伸手反抗、抓傷上訴人右臉頰,上訴人於以手肘壓制A母雙手後,順勢取出上開童軍繩1條,纏繞A母頸部1圈使力勒緊,A母無力掙脫,致呼吸性休克窒息死亡。上訴人勒斃A母,並在屋內浴室拿取紅色長方巾1條,擦拭A母手指甲縫,去除A母生前因抓傷其右臉頰而殘留在手指甲縫之皮屑、血跡後,見已四下無人,遂脫下頭套,繼續在該址廚房埋伏等待A女返家。㈥同日下午5時20分許,上訴人見A女下班返回住處,正欲走入房間之際,即再戴上頭套,走出廚房,尾隨A女進入A女與B女共用之房間,

2013.10.2 涉嫌殺害女友和對方母親的黃麟凱,因為和死者是職校同學,兩人進而交往2年多,後來女方順利考上大學,但黃麟凱落榜只好等當兵,期間沒有工作,只能和家裡伸手要錢,而女友家中,爸爸是司機,媽媽在工廠幫忙,家境也不富裕,兩人交往的花費可能都由女友支出,提出分手後又向黃麟凱追債,卻引發殺機,在得知殺害妻女的兇手,竟然是女兒的男友時,死者父親一度激動痛哭下跪,希望法官可以判嫌犯100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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