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钻贷 2018.8.3-15:05……在理财圈里,“雷”就是指平台跑路,投资打了水漂(记者用语)……赵菲与康怀兴、于建盈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后投资平台关闭,投资数据被删除,被骗人数多达270余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895500元,通过网络平台和支付宝返现人民币877872.4元,实际诈骗人民币3017627.6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东山有期徒刑十一年

荣钻贷 2018.8.3-15:05……在理财圈里,“雷”就是指平台跑路,投资打了水漂(记者用语)……赵菲与康怀兴、于建盈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后投资平台关闭,投资数据被删除,被骗人数多达270余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895500元,通过网络平台和支付宝返现人民币877872.4元,实际诈骗人民币3017627.6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东山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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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荣钻贷上线半个月就失联 数百投资者维权难

发布时间: 2015-12-1 08:58

近日,南京再次发生一起P2P平台“失联”事件。一个上线刚刚半个月的P2P网贷平台,通过发布37条真假难辨的信息,许以高额的利息回报,在短短十多天便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数百名投资者。没想到,突然就人间蒸发了。

投资
年化率18%,她投了8.8万

赵晓霞没有想到,自己最终还是被“雷”了。

在理财圈里,“雷”就是指平台跑路,投资打了水漂。家住丹阳的赵晓霞,喜欢琢磨理财,参投了不少P2P网贷平台,在圈子里也认识了一些朋友。前不久,在一位朋友的推介下,她接触到南京一家名为“荣钻贷”的网贷平台。与赵晓霞此前参投的理财项目不一样的是,这家今年11月11日刚刚上线的网贷平台专做“车标”,即借款人以车辆作为质押,回款周期均是一个月,年化率却高达18%。“荣钻贷”的高利率让她既喜又惊。“怕跑路,总觉得有点不踏实。”然而,“荣钻贷”较短的回收周期,加之号称有第三方平台提供托管服务,让她决定“赌一把”。

11月17日,赵晓霞在家里通过网银向这个平台汇入了8.8万元,购入了为期一个月的车标债权。“当时平台的客服跟我说,以后会组织投资者参观公司。”赵晓霞说。

噩梦
官网突然关闭,平台失联了

噩梦从此开始。11月23日,有南京的投资者来到“荣钻贷”官网上的公司地址一探究竟。可是,他们根本没找到这家公司。这名投资者随后将自己的探访所得发到了群里,很快,这个由“荣钻贷”投资者组成的QQ群便炸了窝。

这消息让赵晓霞彻夜难眠。第二天一大早,她便从丹阳赶到南京。辗转问路找到了官网上标注的办公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寅春路18号,却惊讶地发现,这里实际是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办事处所在地。

11月26日下午两点左右,“荣钻贷”官网突然关闭,集了数百名投资者的官方客服群,则被一名平台工作人员解散。

至此,“荣钻贷”的投资者与平台失去了联系。

调查
公司无从事金融业务资质

11月26日上午,记者登录了这家P2P网贷平台。这家网站上,“收益率18%”的字样显得很醒目。

记者发现,自11月11日上线起一直到22日,该平台一共发布了37笔车辆质押借款项目,融资总额为401.6万元。记者检索发现,这家名为“南京荣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企业成立于2015年8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光友,公司核准经营范围并不包含金融相关业务。

26日下午,记者以投资者的名义联系上了该平台一位王姓工作人员,他表示,官网打不开是“暂时情况”。他告诉记者,由于客户大量投诉,平台的钱已经被托管的第三方“乾多多”冻结,目前无法正常回款。很快,这位“王总”便挂了电话。

记者与托管平台“乾多多”的运营方取得了联系,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不方便透露资金状况”。

维权监管机制尚未成熟
维权难度大

按照南京荣钻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登记地址,记者来到了南京市栖霞区寅春路18号,发现这里是迈皋桥街道办事处和迈皋桥创业园所在地,并没有“南京荣钻”的身影。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称,“南京荣钻”挂靠在了迈皋桥街道的招商平台,因此可以利用创业园的地址拿到营业执照。

11月27日,记者与赵晓霞一起来到迈皋桥派出所报案。一位民警称,此前已有相关投资者来过,他们也组织警力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我们在原址找不到这家公司,无法确定在我们辖区内,你们还是回事发地报警。”赵晓霞告诉记者,自己此前去过丹阳的派出所,对方以“公司在南京”为由,建议她到南京报警。

记者来到了迈皋桥工商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能找到“南京荣钻”的具体办公地址,他们确实可以以“违规经营”的名义对其进行处罚。“但是现在的情况,我们只能将这家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记者随后咨询了南京市金融办等部门,均被告知,P2P网贷平台是一个新领域,目前对其的监管机制还未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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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菲与康怀兴、于建盈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刑终417号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东山,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南京荣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小勇,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维娜,曾用名张伟娜,女,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荣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6年2月3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茂伟,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娇娇,女,1991年6月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原南京荣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菲,女,1996年10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荣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2016年4月8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于建盈,女,1992年12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荣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聊城市,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2016年4月8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康怀兴,男,1994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东山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张维娜、刘娇娇、赵菲、于建盈、康怀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苏0113刑初4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东山、张维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杨东山以王某2的名义成立南京荣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X519号,以下简称荣钻公司),并通过互联网开设荣钻贷P2P投资平台。在2015年11月11日至11月23日期间,该公司以年息18%、现金奖励返现为诱饵,诱骗全国各地集资参与人签订电子合同,并通过第三方乾多多交易平台购买其虚构的汽车抵押标的。杨东山系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其聘用被告人张维娜为客服部经理,聘用被告人刘娇娇、赵菲、于建盈及张某为公司业务员,采取虚假注册借款人(抵押人)账户、伪造汽车抵押合同,并将伪造的汽车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证与借款人行驶证拍照上传至荣钻贷网络平台。投资人投资满标后,杨东山指使会计宗某龙将投资款从平台内转移至被告人康怀兴与杨东山母亲刘某2个人名下银行卡并提现占为己有。康怀兴明知其银行卡转移的资金系诈骗所得,仍提供帮助进行提现。后投资平台关闭,投资数据被删除,被骗人数多达270余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895500元,通过网络平台和支付宝返现人民币877872.4元,实际诈骗人民币3017627.6元
2016年2月2日,被告人杨东山、张维娜、康怀兴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4月8日,被告人赵菲、于建盈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4月11日,被告人刘娇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后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东山用赃款购买的尼桑蓝鸟汽车(牌照为鲁P×××××)一辆、宝马轿车(牌照为鲁B×××××)一辆已被扣押,另追回赃款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6月1日,被告人杨东山曾以杨青华的名义成立潍坊萨贝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888号泰华领域1号楼2447室,以下简称萨贝某公司),并通过互联网开设萨贝某贷投资平台。2015年8月至10月,该公司以高息(年息15%)为诱饵,诱骗集资参与人吴某签订投资合同,共骗取吴某人民币4955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东山检举揭发邓某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杨东山退缴50000元、刘娇娇退缴30000元、赵菲退缴50000元、于建盈退缴30000元,共计160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杨东山、张维娜、康怀兴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娇娇、赵菲、于建盈的供述,投资参与人杨某3等人的陈述以及相应的借款协议、转账明细、报案材料、控告书,投资参与人吴某的陈述、萨贝某贷收款明细账、用户账户信息、网贷转账记录,证人宗某龙、杨某1、高某、从某、王某1、刘某1、刘某2、赵某、姜某、谭某、叶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本明细、机动车销售发票、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案件移送通知书、荣钻贷平台流水明细账、乾多多网贷自主清算系统申请表及合作协议、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合作协议、p2p系统购买合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账等书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东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维娜、刘娇娇、赵菲、于建盈、康怀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杨东山系主犯,被告人张维娜、刘娇娇、赵菲、于建盈、康怀兴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东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东山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如实供述公诉机关追加指控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维娜、刘娇娇、赵菲、于建盈、康怀兴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东山、刘娇娇、赵菲、于建盈主动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杨东山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证据,转账20万元仅是杨东山的单方供述,目前尚无其他证据证实。
对于被告人张维娜辩护人提出的张维娜没有参与虚假抵押标的的制作,主观恶性较小等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张维娜担任客户经理,管理其他业务员和公司的具体事务,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体现了其主观恶性较大,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张维娜拿固定工资,系从犯等其他罪轻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东山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维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娇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赵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于建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康怀兴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东山、刘娇娇、赵菲、于建盈退赔款共计人民币十六万元及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杨东山、张维娜、刘娇娇、赵菲、于建盈、康怀兴继续退赔杨某3等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杨东山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吴某经济损失。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上诉人杨东山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减轻处罚。一是检举邓某抢劫盗窃应认定为重大立功,结合有坦白情节,应减轻处罚。二是认定的非法所得金额与事实不符,证据不够充分。
杨东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杨东山与其他被告人在犯罪的手段方面并无不同;2.杨东山检举他人犯罪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应予以减轻处罚;3.涉案财产是合法财产还是赃款,一审没有查清,如奥迪车不属于赃物,应予返还。
上诉人张维娜的上诉理由为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张维娜积极上缴涉案赃物,自愿认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杨东山犯集资诈骗罪,张维娜、刘娇娇、赵菲、于建盈、康怀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杨东山、杨某4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经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杨东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议如下:1.关于定性问题,经查,杨东山以他人名义成立公司,通过互联网开设投资平台,发布虚假标的,以高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审判决定性无误。2.关于诈骗金额,一审判决认定的诈骗所得金额,除有会计宗某龙的证言,还有书证账本,以及从扣押的电脑中提取的电子数据互相佐证,足以认定。3.关于立功认定及量刑问题,经查,根据杨东山检举及邓某供述的内容,并不构成重大立功,一审判决已经认定杨东山具有立功、坦白、认罪、部分退赔等法定、酌定情节,对杨东山予以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4.关于涉案扣押财产,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尼桑蓝鸟汽车、宝马轿车系用赃款购买,该事实已明确认定。
关于上诉人张维娜及其辩护人就量刑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经查认为,一审判决已认定张维娜系从犯,且具有坦白等情节,并综合其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予以定罪处罚,量刑亦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东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维娜、原审被告人刘娇娇、赵菲、于建盈、康怀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卞国栋
审 判 员 汪 波
审 判 员 邓 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明世
书 记 员 朱广霞

【额,被告人中甚至有96年出生的,案发逮捕时尚不足20岁。。好嘛,一群大叔大妈大哥大姐就这样被几个小萝莉给骗了。。当然,罪犯也受到了严惩,正义得到伸张,案发时26岁的杨兄弟人生中最是大好年华的十年将失去自由,在狱中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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