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富贷 2018.8.28-14:17……被告人陈晓俊吸存人民币183万余元,扣除还本、回报人民币66万余元,尚有资金117万余元未归还……陈晓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双富贷 2018.8.28-14:17……被告人陈晓俊吸存人民币183万余元,扣除还本、回报人民币66万余元,尚有资金117万余元未归还……陈晓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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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富贷】值得信任是您首选理财平台

2014-12-12 13:02

浙江双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集投资理财、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交易促成及信息网络科技领域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0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富贷”是本公司旗下的以网络科技为载体的投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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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发表于 2015-03-25 10:00
宏源电子运营的双富货已暗雷,新人勿接棒.多日提现不到帐

网贷一枝花 发表于 2015-03-25 10:25
这是要雷的节奏

把酒望月 发表于 2015-03-25 10:27
老柴当天去现场拿回本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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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783刑初399号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晓俊,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诸暨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3日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建强,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又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7年7月18日,11月15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17年8月17日、12月15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2018年3月15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变诉[2018]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补充起诉,又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5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于7月13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俊及辩护人陆建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晓俊通过他人创建了“双富贷”(××)网贷网站,并于2014年9月开始运营,于2014年10月在本市注册成立了浙江双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晓俊通过在QQ群、网站上发广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双富贷”网贷,再通过运营“双富贷”网站,在网站上发布借款标的,承诺投资回报等,投资人在网站上注册账户成为会员,向平台充值(款项实际汇入被告人陈晓俊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投标。被告人陈晓俊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偿本付息、维持平台运营、归还个人债务、高息出借他人赚取利差等。经查,其中,被告人陈晓俊从李某3、郑某、李某4、金某、李某1、王某1、史某、王某2、叶某等人处吸存人民币183万余元,扣除还本、回报人民币66万余元,尚有资金117万余元未归还(详见附表)。案发后,被告人陈晓俊已自行归还被害人郑某等人人民币179900元,尚有资金99万余元未归还。
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陈晓俊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列举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郑某、金某、李某1、王某1、史某、王某2、叶某的陈述、证人章某、朱某、吴某1、吴某2、李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汇款凭证、银行明细、银行收款通知书、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双富贷”网页截图、交易截图、协助查询表、支付宝明细、暂扣款票据、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陈晓俊对上述事实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社会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晓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晓俊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陆建强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晓俊的犯罪情节,不宜宣告缓刑。故辩护人陆建强提出对被告人陈晓俊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晓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暂存本院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欣阳
人民陪审员  舒士宁
人民陪审员  王炳余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俞思倩

未偿还被害人资金清单(附表)
被害人姓名
身份号码
未偿还金额
李哲
郑丹
45052119621120002X
李明
金庆中
李名亮
王斌
史亚君
王艳
37040319720507342X
叶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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