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联商城(云联惠) 2019.8.19-15:55……经鉴定,黄山云联惠公司代理级别为五级,代理地区为安徽省黄山市。云联惠公司系统根据会员之间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形成上下级金字塔式的层级架构,一共119层。汪树森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24层,发展下线总人数达7175人。非法获利169729.79元。案发后,汪树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2019年6月12日,黄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汪树森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汪树森作出上述判处。宣判后,汪树森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汪树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汪树森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等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云联商城(云联惠) 2019.8.19-15:55……经鉴定,黄山云联惠公司代理级别为五级,代理地区为安徽省黄山市。云联惠公司系统根据会员之间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形成上下级金字塔式的层级架构,一共119层。汪树森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24层,发展下线总人数达7175人。非法获利169729.79元。案发后,汪树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2019年6月12日,黄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汪树森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汪树森作出上述判处。宣判后,汪树森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汪树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汪树森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等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案件】黄山云联惠传销案宣判!公司法人发展下线7175人获刑并处罚金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二审宣判一起“云联惠”网络传销案。一审期间,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黄山云联惠公司)法人、董事长汪树森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原判认定:被告人汪树森经钱某推荐,于2015年8月30日注册成为“广州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员(以下简称云联惠),后交费升级为铂钻会员,

2017年6月16日,汪树森在黄山区注册成立了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云联惠公司),并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后汪树森以黄山云联惠公司为依托,向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惠公司)交纳代理费后,成为该公司的代理公司。

期间,汪树森等人利用云联惠公司电商交易平台“云联商城”,通过熟人推荐、微信通知、开会授课等途经,宣传“云联商城”消费全返及层级计酬的奖励模式,发展人员注册加入云联惠会员、推售黄山市云联惠代理份额。

截止2017年12月底,黄山市云联惠公司共收取代理资金611.84万元,全部缴入云联惠公司账户。

2017年8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依法对云联惠公司黄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至2018年5月8日案发,云联惠公司存在有效会员8962017人,会员之间因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进而形成金字塔式的层级架构119层,云联惠公司按地理区域设定的代理公司共有1532家代理公司。

经鉴定,黄山云联惠公司代理级别为五级,代理地区为安徽省黄山市。云联惠公司系统根据会员之间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形成上下级金字塔式的层级架构,一共119层。汪树森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24层,发展下线总人数达7175人。非法获利169729.79元。

案发后,汪树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2日,黄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汪树森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汪树森作出上述判处。

宣判后,汪树森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汪树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汪树森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等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8月19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汪树森的上诉,维持原判。


汪树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刑终62号
原公诉机关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树森,汉族,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小学文化,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住黄山市黄山区。被告人汪树森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7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树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皖1003刑初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汪树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汪树森经钱某推荐,于2015年8月30日注册成为“广州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员(以下简称云联惠),后交费升级为铂钻会员,同时用汪志华(其子)的身份信息注册成为云联惠的铂钻会员,逐级发展下线会员。
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汪树森在黄山区注册成立了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后被告人汪树森以“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向“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纳代理费后,成为该公司的代理公司。期间,被告人汪树森等人利用广州云联惠电商交易平台—云联商城(网址:××),通过熟人推荐、微信通知、开会授课等途经,宣传云联商城消费全返及层级计酬的奖励模式,发展人员注册加入云联惠会员、推售黄山市云联惠代理份额,截止2017年12月底,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收取代理资金611.84万元,已全部缴入广州云联惠公司账户。
经鉴定,黄山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级别为五级,代理地区为安徽省黄山市。云联惠系统根据会员之间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形成上下级金字塔式的层级架构,一共119层。被告人汪树森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24层,发展下线层级共21层,直接发展下线人数有100人,下线总人数达7175人。被告人汪树森从其控制的四个云联惠会员账号绑定的银行账户,累计提现金额169729.79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树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汪树森出生时间、地点、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2.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新华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电话联系汪树森,通知其到所协助调查,被告人汪树森自动到案。
3.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相关材料,证实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16日,注册资本为999万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系汪树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汪树森等9人,汪树森的认缴出资额为199.8万元,其他8人为99.9万元。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设计与技术开发、销售、服务;电子信息化平台研发、运营;网络系统设备的销售,调试、安装、维护;网络工程;通讯及电子产品的销售。
4.黄山市云联惠代理公司股东资料表,证实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收取代理资金611.84万元。
5.银行出具的账户明细表,证实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汪树森本人的资金往来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黄山市黄山区,成立时间2017年6月份左右,注册资本999万元,公司的发起人和法人代表、董事长都是汪树森,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互联网上查询抄上去的,具体的经营范围其也不知道,公司成立后按照云联惠总公司规定要99个股东,其中1个股东由总部派来做监事,其他98个股东由投资人自己发展,2017年12月31日黄山公司将98个投资人招满,汪树森是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事务;副董事长是凌某、周某,凌某负责沟通公司与有关部门的业务;其是总经理,副总经理许某2,二人共同处理公司具体各项业务;黄某是财务经理,许某1负责出纳;崔某是讲师,2018年之后负责财务业务;吴某是设备总监,负责开会会场设备保障;洪军是商学院院长,负责安排讲师工作。投资人招满后组建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长、董事会,共9人。广东云联惠网络公司授权成立黄山市云联惠五级代理公司有以下要求:第一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注册一家公司;第二至少有6个GP和8个LP;第三黄山市境内有20家联盟商家;第四要有几个讲师,讲师是铂钻会员参与培训考试获得的;第五要有几个负责维护开户秩序的天使。代理公司可以享受黄山市境内联盟商家销售额9‰的5年分红。广东云联惠公司是会员制的,会员分三个等级,普通会员、99.9元的金钻会员和999元的铂钻会员。普通会员只享受消费得到积分的权利,有推荐权但不享受任何返利。金钻会员可以成为联盟商家,可以在平台上发布商品,推荐普通会员与金钻会员的权利,同时享受被推荐人消费额的5%的白积分奖励、第二代被推荐人2.5%的白积分,依次类推,每发展一代减少50%,直至为0。铂钻会员可以发展三个级别会员,同时在金钻会员享受的权利基础上,还拥有投资代理的权利和云联惠公司运营被聘用任职的权利。黄山云联惠公司账户一共分红4次,每次按每人购买了5%发放,发放是白积分的方式到账,其一共得到大概2万元价值的白积分。公司账户由其管理时,公司开会提现了1万元左右,用于公司经营。股东分红都是通过购买库存积分发放库存积分的方式,后该账户由公司会计许某1管理。100白积分等于100红积分等于625库存积分,625库存积分发放给别人的时候就变成了625白积分,购买库存积分来发放的话,就等于100积分翻了6.25倍,收益也就翻了6.25倍。云联惠推荐人发展会员交钱升级后,推荐人得到的奖励是以现金发放的,缴费额的20%为推荐人的奖励,但是要扣除10%的税。如升级为金钻会员,推荐人得到18元奖励,升级为铂钻会员推荐人得到180元奖励,这些奖励是发放到云联惠账户中的创业账户余额内的。如果是普通会员发展了金钻会员或铂钻会员,普通会员没有奖励,这个下级会员的推荐人会继续往上顺延,直到上级推荐人也是金钻会员或铂钻会员,下级会员进行消费或者销售,上级会员可以得到其消费的5%或销售额的2.5%的白积分作为提成。注册云联惠后会有一个账户,这个账户中设有白积分、红积分、库存积分、预存款和创业账户。白积分、红积分、库存积分账户中分别显示各种积分余额,个人充值的钱直接到预存款账户,这个账户内是现金,可以直接在网上商城内消费,还可以购买库存积分。红积分提现扣除10%的税费后到创业账户,到了创业账户就变成现金,提现到银行卡内还要扣除3%的手续费。
其一共持有14个云联惠账户,因为第一级可以得到5%,第二级可以得到2.5%,以此类推,其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其将这些账户依次作为推荐人形成一条上下级关系,这样就可以做到利益最大化。
2.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上半年,云联惠安徽省公司到黄山区明华大酒店开会,其参会并扫描了汪树森的二维码之后注册了云联惠的普通会员。过了一两个月其在平台上交了999元,将普通会员升级成了铂钻会员,之后其到黄山区三建公司四楼黄山市云联惠公司的办公地点咨询了汪树森之后,以翔威家具城的名义注册了一个云联惠账号(推荐人是其自己),同时去了广州公司办理了联盟商家的相关手续。2017年12月30日左右,花了4.72万元购买了黄山云联惠的一个代理(LP)。黄山市云联惠五级代理公司,每个月都会给其23万元左右的白积分作为分红。云联惠的会员可以作为消费者和联盟商家,消费者在联盟商家处消费,平台规定联盟商家要交纳消费额的16%购买库存积分赠送消费者,库存积分给了消费者之后就变成白积分。1元=100白积分=100红积分=625库存积分,库存积分送给消费者的时候,625库存积分就等于625白积分,云联惠的奖励和提成都是以白积分来返还的,每天白积分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转换为红积分,红积分可以提现,提现先扣除10%的税费到账户的创业账户余额上,这个时候就变成了钱,再扣除3%的手续费才能提现到个人的银行卡上。云联惠发展下一级会员,可以得到下一级会员消费额的5%的白积分作为奖励,再上一级会员可以得到消费额的2.5%的白积分,再往上一级其就不清楚了。发展的会员升级铂钻会员,推荐人可以得到180元的现金返还到推荐人的创业账户。其有两个云联惠账号,一个是其个人的舒某8888(白积分余额好几百万),推荐人是汪树森;另一个是其公司的金虎家私太平旗舰店(白积分余额有几个亿),推荐人是其儿子舒鹏;其老婆的账号是郑云,推荐人是其自己;其儿子的账号是舒鹏,推荐人是郑云;2017年过年的时候要是有人到其店里购买家具其就会用儿子的账号推荐他们成为云联惠的会员。用儿子的账户作为推荐人去发展会员是为了能多获得一级的消费和返还奖励。
3.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云联惠公司的铂钻会员和代理,加入云联惠是黄某帮其操作注册的,推荐人填写的是汤金秀(黄某的老婆)。云联惠有三种会员模式,普通会员、金钻会员(99.9元)、铂钻会员(999元)。普通会员只能在云联惠电子商务平台和平台的实体店内买东西消费并享有积分返还,同时在平台的实体店内消费也能得到积分返还;金钻会员除普通会员的权限外,还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网店;铂钻会员除享受金钻会员的权限外,还可以在线下成立联盟商家,同时购买云联惠公司的代理成为公司的股东。云联惠的主要运营模式是消费赠送积分模式。会员消费时,他的推荐人会获得他消费额的5%白积分奖金,再往上一级的推荐人会获得2.5%的白积分奖励,以此类推按50%递减。黄山云联惠网络有限公司2017年6月份成立。公司法人是汪树森,属于五级代理,想要满员正式运行,需要99个股东才可以。成为股东必须购买公司的代理(LP或GP),其是该公司名义上的副董事长,实际为其老婆许某1。其的云联惠账户是阜生,共投入29.68万元,一个安徽省的LP10.8万元,一个黄山市的GP18.88万元。其的下线有许某1、徐国平、凌正业、王晓辉、李国庆等二十多人。
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云联惠公司的铂钻会员,同时也是黄山市代理公司的股东。2016年8月加入云联惠并升级成铂钻会员,其的推荐人是黄某,云联惠推荐人之间每一级都可以获得直接下一级收益的50%,推荐会员升级金钻、铂钻会员会得到20%的现金奖励,下一级消费或是销售,推荐人也会逐级获得白积分奖励。黄山市云联惠通过“三开三服”(开发会员、开发联盟商家、开发下一级代理公司;服务会员、服务联盟商家和服务下一级代理公司)共发展了估算3000多会员,十几个联盟商家。其实际掌控的账户层级关系:崔某(4千万白积分)-崔镜东(5千万白积分,提现了1万多)-永诺服务部(妻子汪诺辉名字注册,企业账号1亿多白积分,提现了1万多)-君明文化-镜东小卖部。
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云联惠公司的铂钻会员,同时也是黄山市代理公司的股东。2017年11月6日在凌某的推荐下购买了会员并升级为铂钻会员,11月7日缴纳了14.16万元购买了3个GP成为了黄山云联惠的股东并成为云联惠的代理,在公司任行政总监。主要负责公司人员值班情况,没有实质性的工作。云联惠是会员制的,分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普通会员注册是不要钱的,普通会员不能成为商家,只能作为消费者买东西。普通会员交99.9元可以升级为金钻会同,金钻会员可以作为商家在云联惠商城卖东西,普通会员交999元可以升级成为铂钻会员,铂钻会员是最高级别会员,介绍别人注册成为铂钻会员后,云联惠平台自动会返还180元钱,是以积分还是现金的形式返还,不记得了。其一共发展了5个会员,其中只有其以老婆汪美兰的名义注册了会员并升级了铂钻会员,其他的都是普通会员,其还用自己的果园(仙游农庄)注册了一个联盟商家,推荐人填的是汪美兰。介绍别人注册成为铂钻会员后,云联惠平台自动会返还180元钱,发展的会员如果有消费其就会得到5%的积分,其的下线会员再发展的会员如果有消费,其会得到2.5%的返还积分,发展的联盟商家有销售额,其就能得到2.5%的返还积分。LP交的钱公司会奖励相应金额的20%的积分给介绍人。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的经营、销售行为,这个是总公司规定的,代理公司是不做生意的,只能发展会员和联盟商家,并给会员和联盟商家提供解答等服务,就是教他们怎么使用这个云联惠商城。
6.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凌某的妻子,管理公司账目。2016年9月,其通过黄某的介绍加入云联惠的会员并升级为铂钻会员,2017年6月,其听汪树森、许某2、黄某等人说可以通过购买LP或GP的方式入股成立黄山市云联惠代理公司,等广东云联惠总公司上市后股东可以进行分红,其就购买了一个GP,以凌丽春的名义购买了1个LP,以许智彪的名义购买了1个GP,以凌某的名义购买了2个GP,还有以许志刚、凌鑫的名义购买LP和GP,一共花了40多万元。
其从2017年8月开始管理黄山云联惠投资有限公司账目,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对公账户的多笔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汇入款是平台返还给黄山市云联惠公司的积分经过万分之五再次返还后提现的钱,这些钱被其取出来以现金的形式分给当初黄山云联惠投资有限公司的19个创业投资人,每人4600元,当初公司筹备成立时,每人交4600元用于公司的正常开销。
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云联惠的铂钻会员,2016年2月份加入云联惠,2017年上半年,安徽云联惠代理公司领导到黄山区开招商会,介绍了成为代理人的好处,我们每人交了1000元定金,会后,汪树森召集大家开会商量如何成为云联惠代理公司,其当时只是单纯的投资就购买了一份代理价格4.6万元(LP),之后又追加了4.68万元和4.76万元升级为GP,购买了教育培训部经理职务和财物总监职务,2017年8、9月份至2018年2月只负责出纳、发票报销,期间发票都是记账没有报销,2018年初交给了许某1。公司的实际经营是搞云联惠的宣传和推荐活动,公司发展会员都是通过老会员自行发展的,公司只负责宣传讲解。云联惠总公司会以积分返还的形式将黄山市辖区内商家销售总额的9‰作为销售奖励返到代理公司账户内,李某再根据代理人每个人的投资额定期返到每个人的账户里。其一共得了大约2000元的分红。其注册了两个账户一个是个人账户黄某138 * * * * * * * * ,另一个是企业账户黄山云汇商贸有限公司,其还掌握了汤金秀8888(妻子)、汪爱美168(丈母娘)等3个账户,其的推荐人是刘春梅。其一共从其控制的云联惠账户提现10万元左右,都是白积分账户。其发展了几十位亲友为云联惠会员,他们再发展的会员其不清楚,其发展会员消费是可以得到他消费额的5%作为奖励,会员商家销售时可以得到销售额的2.5%作为奖励,第一层奖励是5%,上一级是2.5%,每往上一级按照50%的比例递减。
8.证人许某2、吴某、谢某、程某、钱某等人均证实系云联惠的铂钻会员且购买了黄山云联惠的代理,其所述的公司运营模式、积分兑现、消费返利与上述证人证言证明的事实相一致。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云联惠)是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五级代理公司。其是黄山云联惠的的法人代表,同时也是广州云联惠的铂钻会员。其有三个云联惠账户,分别是个人账户“汪树森”;其经营的云集商贸账户“云集1568”;黄山五级代理公司的账户是挂在其名下的,但是不归其管理,归公司的许某1和崔某管理。其推荐会员使用其的两个个人账户。
2015年8月其通过孙艳丽下载了云联惠APP,(云联会备案的推荐人是钱某)注册成为了普通会员,之后其到安徽省云联惠总代理公司和广东省云联惠公司学习、培训后,2016年初,其在云联惠APP交纳999元后成为了铂钻会员,开始在平台上消费并推荐别人成为会员。其在云联惠公司学习培训过程中了解到成为代理公司要求有三点:1.代理公司的法人和代理人(股东)必须是铂钻会员;2.代理公司必须要有98个代理人,其中18人至少要投资7.2万元,成为GP(参与代理公司管理的),80个人至少要投资3.6万元,成为LP(只投资不参与公司管理);3.必须要熟悉云联惠的运营模式。2017年6月其在黄山区注册登记了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其,注册资本为999万元。注册时一共有9个股东,包括其、李某、徐瑞来、谢建等。这9个股东就在黄山市范围内发展铂钻会员,同时发展他们投资成为GP和LP。直到2017年11月份代理人人数以及其他条件达到了要求,广州云联惠总公司才授权黄山云联惠公司为五级代理公司。并给了公司在云联惠平台的APP账户,将98个代理人交纳的代理费以积分的形式返还到公司的APP账户内,再由公司分配到每个代理人。代理公司没有实际的经营行为,代理公司是帮云联惠总公司发展会员的,云联惠总公司会按代理公司区域内销售额的千分之九给代理公司作为盈利。
云联惠公司规定要享受消费返还,必须先成为会员,会员必须经过推荐,会员分二种,一种为创业会员,其中包括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推荐的会员消费有提成,另一种是普通会员,推荐的会员消费没有提成。刚注册成功时都是普通会员,之后通过缴纳会费成为金钻会员(交纳99元)或铂钻会员(交纳999元)。金钻会员还可以成为云联会的加盟商家,铂钻会员除了享受金钻会员的一切待遇,还可以投资成为代理人,同时升级会员缴纳费用也会以白积分的形式返还,然后每日按账户余额白积分的万分之五左右,转换为红积分,再进行消费和提现。平台积分分为白积分、红积分和库存积分。库存积分是云联惠加盟商家用于赠送的,赠送到他人账户后按1:1的比例转化为白积分。白积分用于转化红积分,消费者消费只可以使用现金或是红积分。1元=100个白积分=100个红积分=625个库存积分。以1万元的消费额为例计算,加盟商需要缴纳消费额的16%即1600元给云联惠总公司,平台会返还1600 * 100=16万的白积分和1600 * 625=100万的库存积分给加盟商,加盟商要将100万的库存积分赠送给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返利,消费者和加盟商的账户每日按照白积分余额的万分之五左右转换为红积分,红积分可以在APP线上进行消费,但是白积分和红积分余额都必须达到1万以上才可以转换和消费提取,提现时云联商城扣除13%的综合费用(10%的税费和3%的手续费)。代理公司区域内加盟商每天销售额的9‰作为代理公司的奖励,以白积分的形式返还到代理公司的APP账户内,其中20%作为代理公司日常开支和人员工资,80%会以积分形式按照交纳代理费的比列返还到每个代理人的APP账户内。代理公司中董事长的代理费是LP的5倍,总经理的代理费是LP的4倍,最低一级的GP代理费是LP的2倍。会员的每笔消费额的5%会以白积分的形式返还到推荐人的账户内,推荐人的上一层按每笔消费额的2.5%作为提成,在云联惠的APP里,其只能看到其直接推荐的会员是否进行了消费和其从他身上得到多少提成,他发展的会员消费时给其的提成是无法进行分辨的,在APP中显示的都是其直接推荐的会员进行了消费,他发展的会员消费在其的APP中显示的都是算在他的头上的。在同样都是铂钻会员的情况下,推荐一个人入会,直接推荐人20%的现金奖励,推荐人的上一级得5%的白积分奖励,每往上一级递减50%,递减到什么程度不知道,会员消费,直接推荐人必须是创业会员才能有5%的积分奖励,每往上一级递减50%,递减到什么程度不知道。
(四)鉴定意见
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18]司鉴字第85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
1.云联惠系统的会员之间存在推荐关系,根据会员之间推荐与被推荐者的关系而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并根据这种上下线的关系整个云联惠系统的会员形成金字塔式的层级架构,一共有119层。
2.云联惠系统设有积分账户和资金账户,分别为:库存积分账户、白积分账户、红积分账户、预付款账户、交易账户、创业账户和服务费账户。通过不同类型的账户管理不同的积分和资金,同时该系统具有资金充值和提现的功能,从而实现了各种积分和资金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转换和兑换的功能。
3.云联惠系统根据会员升级进行积分返,升级金钻缴费99.9元,返还9990白积分;升级铂钻缴费999元,返还99900白积分。
4.云联惠系统在会员升级时,其直接推荐人获得所缴升级会员费的20%作为现金奖励,并根据会员的推荐关系进行层层计算提成和嘉奖。在2018年1月2日(含当日)前,积分提成(奖励)、嘉奖不限层级层层计算,直至积分为0.001为止,从2018年1月3日起,只计算3层(1层奖励2层嘉奖)。
5.消费会员进行消费时,云联惠系统会扣除销售会员该笔销售金额16%等值的库存积分,如库存积分余额不足,则不能进行销售,需向云联惠购买足额的库存积分,云联惠将这些库存积分扣除后转化为消费会员的白积分,从而实现会员在云联惠消费时积分全返。
6.云联惠系统在会员进行消费、销售时,根据会员的推荐关系进行不限层级层层计算提成(奖励),直至积分为0.001。
7.云联惠系统在铂钻会员购买代理时,存在积分返还,并根据会员的推荐关系进行提成(奖励)和嘉奖,在2018年1月12日(含当日)前,积分提成(奖励)、嘉奖不限层级层层计算,直至白积分为0.001为止,从2018年1月13日起,只计算3层。
8.云联惠系统按地理区域设立了代理公司,一共分为八级,并根据不同的等级获得不同的业绩提成。
9.云联惠系统存在商城和线下两种订单,其中商城订单有订单的资金记录、货物物流信息和积分信息;线下订单只有积分信息。
10.云联惠系统存在利用白积分对员工进行奖励。
11.云联惠后台数据库中对指定的会员ID进行提取与分析,结果如下:
(1)会员ID为“Andy3586”的身份证号码为:,属于铂钻会员。该会员的会员UID为0000000000_0000691021_0000,手机号码为152×××× * * * * ,注册时间为2015-11-1605:20:28,推荐人ID为“汪树森”,地址为:新华乡董家湾村周冲村民组37号。该会员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25层,下线层级有11层,直接下线人数有3个,下线总人数有480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增加额累计为34013755.106,余额为30997689.716,红积分账户增加额为29×××79.565,余额为15613.050,库存积分账户增加额为19×××00.000,余额为50.000,创业账户增加额为0.000元,余额为0.000元,预付款账户增加额为206.420元,余额为0.020元,交易账户增加额为0.000元,余额为0.000元,服务账户增加额为2649.100元,余额为2649.100元;该会员没有提现记录。
(2)会员ID为“wss齐桂兰”的身份证号码为:340901196508053826属于金钻会员。该会员的会员UID为0000000000_0004175690_0000,手机号码为152×××× * * * * ,注册时间为2016-02-2101:04:36,推荐人ID为“汪树森”,地址为新华乡董家湾村周冲村民组 * * 。该会员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25层,下线层级有1层,直接下线人数有1个,下线总人数有1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增加额累计为9450086.100,余额为8068837.122,红积分账户增加额为11×××30,余额为3994.000,库存积分账户增加额为77×××75.000,余额为75.000,创业账户增加额为0.000元,余额为0.000元,预付款账户增加额为16.000元,余额为0.000元,交易账户增加额为0.000元,余额为0.000元,服务账户增加额为1031.100元,余额为1031.100元;该会员没有提现记录。
(3)会员ID为“云集1568”的身份证号码为:,属于铂钻会员。该会员的会员UID为0000000000_0029755938_0000,手机号码为139×××× * * * * ,注册时间为2016-12-1921:38:28,推荐人ID为“Andy3586”。该会员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26层,下线层级有10层,直接下线人数有30个,下线总人数有477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增加额累计为226628698.005,余额为203426196.792,红积分账户增加额为23×××47.410,余额为100155.410,库存积分账户增加额为31×××75.000,余额为25.000,创业账户增加额为16×××77.940元,余额为0.030元,预付款账户增加额为44×××19.310元,余额为0.310元,交易账户增加额为0.000元,余额为0.000元,服务账户增加额为27×××83.770元,余额为27×××83.750元;该会员提现金额为162234.900元,到账金额为157406.540元,提现账号:62×××08,提现支行地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支行。
(4)会员ID为“汪树森”的身份证号码为:,属于铂钻会员。该会员的会员UID为0000000000_0000234217_0000,手机号码为139×××× * * * * ,注册时间为2015-08-3009:13:25,推荐人ID为“钱某”,地址为:新华乡董家湾村周冲村民组。该会员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24层,下线层级有21层,直接下线人数有100个,下线总人数有7175个。该会员白积分账户增加额累计为80861402.736,余额为70828670.328,红积分账户增加额为90×××04.486,余额为34871.650,库存积分账户增加额为54×××42.000,余额为18.000,创业账户增加额为9031.190元,余额为0.000元,预付款账户增加额为6420.390元,余额为0.450元,交易账户增加额为0.000元,余额为0.000元,服务账户增加额为8482.900元,余额为8432.800元;该会员提现金额为12573.000元,到账金额为:12323.250元,提现账号:62×××08,提现支行地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支行。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综合评判如下:
辩护人提出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8]司鉴定第486号和[2018]司鉴字第851号鉴定意见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的意见,经庭审查明: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鉴定的事项在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内,且鉴定人员具备法定资质,均在其鉴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鉴定,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在办理被告人汪树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根据侦查需要,聘请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对广州市公安局依法调取、提供的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联惠商业大系统网站的后台数据以及公司代理商数据中汪树森等人使用的会员账号数据和对应的代理商数据进行固定、提取和分析,形成的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不属于非法证据,因此,辩护人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汪树森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明,被告人汪树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被告人汪树森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能够成立,予以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树森组织、领导以电子商务、消费返利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入会获得返利资格,并按照推荐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会员的数量及消费、销售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汪树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树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汪树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汪树森提出下列上诉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法律适用错误;2.认定上诉人汪树森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3.上诉人不具备识别云联惠平台的能力,要求其对云联惠平台的性质作出判断,不具备期待可能性;4.原审法院对于传销参与人的认定前后矛盾,因各层级的人员和标准不同,因此普通会员无需缴纳费用,其不能构成该传销组织的成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二审阶段,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自述材料两份及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说明材料两份共计二十六页书证。
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树森成为广州云联惠公司的铂钻会员、在黄山市黄山区注册成立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及以该公司为依托,向广东云联惠公司交纳代理费后,成立代理公司,期间通过云联惠发展会员的模式,发展人员注册加入云联惠会员,推售黄山市云联惠代理份额,截止2017年12月底,黄山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收取代理资金六百余万元并已全部缴入广州云联惠公司账户的事实;黄山市云联惠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级别为五级,广州云联惠会员系统的关系形成上下级金字塔式的119层层级架构,上诉人汪树森处于第24层,其发展下线层级共21层,直接发展下线人数100人,下线总人数达7175人和上诉人汪树森共从其控制的四个云联惠会员账号绑定的银行账户累计提现十六万余元的事实;上诉人汪树森归案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所采信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示证、质证并在原审判决书中列出,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上诉人汪树森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与本院业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故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树森参加广州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为会员后,以该公司模式组织、领导以电子商务、消费返利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入会获得返利资格,并按照推荐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会员的数量及消费、销售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上诉人汪树森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汪树森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等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秀萍
审判员  严 明
审判员  宣庆龄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祝清运
书记员王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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