邑民金融 2020.4.1……邑民金融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至案发,被告人顾军杰吸收用户充值人民币17,800余万元,造成损失7,300余万元。被告人顾军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潘存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陈晨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顾军杰、潘存敏等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7刑初13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军杰,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
辩护人王强、马柳犀,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潘存敏,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辩护人杨家燕,贵州永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晨,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薛敏、丁少堃,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9〕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军杰、潘存敏、陈晨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璟,被告人顾军杰及其辩护人王强、马柳犀,被告人潘存敏及其辩护人杨家燕,被告人陈晨及其辩护人丁少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顾军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他人处购买邑杰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邑杰公司”)并委托他人开发“邑民金融”投资平台,由被告人顾军杰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潘存敏担任技术总监,被告人陈晨担任财务人员。
被告人顾军杰等人虚构借款人将房产、机动车辆等抵押给邑杰公司的事实,隐瞒公司从未进行经营的真相,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业务员推销、发放广告等方式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投资。被告人潘存敏、陈晨在明知借款人、借款抵押系虚构的情况下,协助顾军杰等人骗取被害人钱款。经审计,至案发,被告人顾军杰吸收用户充值人民币17,8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损失7,300余万元;被告人潘存敏吸收用户充值17,700余万元,造成损失7,200余万元;被告人陈晨吸收用户充值16,600余万元,造成损失7,000余万元。
2018年9月12日、12月4日,被告人顾军杰、潘存敏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晨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刘某某、张某1、桑某某、徐某1、严某、周某某、祝某某、胡某1、张2、徐某2、柯某、孙某、胡某2、蒋某某、吴某某、何某某、徐某3、姜某、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软件开发合同、委托协议、抵押协议、借款协议、租赁合同书、信息服务合同书、广告投放合作合同、网贷系统购买合同,公安机关调取的档案机读材料、工商登记材料,被害人董某某等人的陈述,借款协议及附件、付款凭证,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专项审核报告,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协助冻结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明被告人顾军杰、潘存敏、陈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军杰、潘存敏、陈晨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军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存敏、陈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军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晨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存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建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顾军杰、潘存敏、陈晨予以处罚。
被告人潘存敏、陈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顾军杰虽在庭审时未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在庭后向法庭提交了认罪服法书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顾军杰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军杰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顾军杰虽系邑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邑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但邑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赖尚级,顾军杰在本案中仅起到协助管理公司的作用,故应认定顾军杰为从犯,且顾军杰在本案中并未肆意挥霍非法集资款,主观恶性小,希望法院在对顾军杰量刑时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存敏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潘存敏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故潘存敏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即使被告人潘存敏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潘存敏仍具有自首、主观恶性小且系从犯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陈晨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晨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故被告人陈晨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并认为对于本案仅仅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专项审计报告得出的集资诈骗金额,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且对于认定陈晨集资诈骗的金额应自陈晨明知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有协助的行为时开始计算,并应扣除陈晨于2018年5月外出旅游期间的金额及2018年6月20日离职后的金额。即使被告人陈晨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晨仍具有自首、主观恶性小且系从犯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顾军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他人处购买邑杰公司并委托他人开发“邑民金融”投资平台,由被告人顾军杰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潘存敏担任技术总监,被告人陈晨担任财务人员。
被告人顾军杰等人虚构借款人将房产、机动车辆等抵押给邑杰公司的事实,隐瞒公司从未进行经营的真相,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业务员推销、发放广告等方式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投资。被告人潘存敏、陈晨在明知借款人、借款抵押系虚构的情况下,协助顾军杰等人骗取被害人钱款。经审计,至案发,被告人顾军杰吸收用户充值17,800余万元,造成损失7,300余万元;被告人潘存敏吸收用户充值17,700余万元,造成损失7,200余万元;被告人陈晨吸收用户充值16,600余万元,造成损失7,000余万元。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顾军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4日,被告人潘存敏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晨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董某某等人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至案发,其等人均收到QQ平台推送的“邑民”金融APP,经下载并注册账户后,其等人至该APP平台上购买相应的理财产品,至所购理财产品到期之日,发现APP平台账户内余额显示为0元或无法取现,遂联系平台客服,发现平台所留客服手机显示关机,其等人感觉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邑杰公司的客服部负责人,公司的老板是顾军杰,刘某某辅助公司老板工作,公司下设财务部、技术部、客服部、风控部、人事部、新媒体部,其系客服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是陈晨,技术部负责人是潘存敏,桑某某系技术主管,风控部主管是徐某1,周某某负责公司人事工作,袁鹏是新媒体总监。公司推出了“车邑贷”、“企邑贷”2种理财项目,“车邑贷”是车主将车子抵押到二手车市场,随后邑杰公司的风控部进行评估,后挂到公司网上,让投资者进行投资,“企邑贷”是某企业急需用钱,公司的风控部对该企业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随后挂到公司的网上,让投资者进行投资。对于挂在公司网上的车辆及企业这些信息,其也不知道是否真实,但如果有投资人问信息的真实性的话,其均会按照公司领导的意思要求客服工作人员回答都是真实的。
3.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邑杰公司风控部的主管,其的上级是潘存敏,公司的老板是顾军杰,刘某某辅助公司老板工作,公司下设财务部、技术部、客服部、风控部、人事部、新媒体部,其系风控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是陈晨,技术部负责人是潘存敏,桑某某系技术主管,客服部的负责人是张某1,周某某负责公司人事工作,袁鹏是新媒体总监。其在公司主要依据老板顾军杰提供的包括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车辆照片、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按照固定的合同格式起草合同,形成“车邑贷”“企邑贷”理财产品,然后上传到公司网站上,供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查看,其并没有核实过顾军杰提供给其材料的真实性。其认为如果车辆信息是虚假的,那公司推出的该“车邑贷”的理财产品就是假的。
4.证人桑某某、刘某某、严某、周某某、祝某某、胡某1的证言证实,上述6名证人均系邑杰公司的员工,其中桑某某系技术主管,刘某某系总监、商务部经理,周某某、严某、祝某某、胡某1系公司员工,公司网站的服务器在阿里云,桑某某主要负责网站后台数据的维护,公司的老板系顾军杰,陈晨系公司的财务,潘存敏系公司技术部负责人员,公司主要推出“车邑贷”、“企邑贷”2种理财产品,该产品均是通过虚构借款人将房产、机动车辆等抵押给邑杰公司的事实,隐瞒公司从未进行经营的真相,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业务员推销、发放广告等方式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投资。在此过程中,公司技术部门可以对网站后台的数据进行修改,且可以自行满标。
5.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通过赖尚级认识顾军杰的,2017年5月,其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帮助顾军杰收购了邑杰公司,并帮助顾军杰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为顾军杰一个人,并帮助顾军杰找了王秀红帮忙完成了公司验资程序。
6.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通过赖尚级认识顾军杰的,其帮邑杰公司做过2次装修,装修都是顾军杰具体负责,装修款是赖志伟的卡转账给其的。
7.证人李某某、胡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某系上海幽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胡某2系上海虹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顾军杰曾代表邑杰公司让李某某帮邑杰公司开发P2P网站平台,顾军杰为网站平台取名为“邑民”,并支付了30万元的开发系统的费用,网站的服务器在阿里云上。当时30万元的费用系由顾军杰通过赖尚级向胡某2公司所借,胡某2直接转账给李某某的,后面还钱给胡某2公司的是顾军杰。
8.证人徐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上海粮芯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其没有将在太仓的房产抵押给邑民金融,也没有向邑民金融借款,其只是将房产证给顾军杰和赖尚级看过。2017年10月至12月间,其和邑民的员工一起去过宁海,其因为对宁海的基地比较熟悉,顾军杰就让其一起去宁海,具体地址是浙江省宁海县胡陈乡赖亚芳的山村农场。
9.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浙江鑫桥网络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鑫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海鑫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沂公司)是赖尚级、浙江鑫桥公司、上海鑫桥大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桥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该公司注册资金采用的是认缴制,三个发起人均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对外投资,公司成立后,其没有参与管理和财务,其亦不知道公司的运营情况,该公司也没有实际分配过利润。邑杰公司没有投资过上海鑫沂公司。
10.证人徐某3、姜某的证言证实,邑杰公司平台上的以其2人的名义出现的“车标”,其2人均不知情,也未向该公司借过款,也未将车辆抵押在该公司。
11.证人张2的证言证实,赖尚级系张2的姐夫,顾军杰曾向张2现金借款400余万元,至案发已经基本还清,还有一笔是通过银行转账给赖尚级,再由赖尚级转给顾军杰的借款,借给顾军杰的钱有高额利息且顾军杰还款及时。
1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邑民公司没有合作,但是和顾军杰个人有合作,其两人在2018年4月,合作成立了上海鄢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发起人是其父亲蒋克良,张2。公司办公地点就是本区荣乐东路绿地大厦,也就是邑民金融之前办公的地点。其收到赖志伟5万元,应该是顾军杰还款给其的。顾军杰给其使用过一辆黑色的宝马车,顾军杰的公司跑路后,赖尚级把车子拿走了。经审计,顾军杰收到平台资金后向其转账的金额为15万余元。
1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顾军杰等人从其处购买过94万余元的路虎车1辆,付款人是顾军杰,行驶证是胡李彬。
14.证人柯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为邑杰公司代理记账的,当时联系其代理记账的是顾军杰和陈晨。
15.租赁合同书、邑杰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实,邑杰公司租赁本区荣乐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及平高大厦19楼的情况,在租赁本区荣乐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租赁合同上有顾军杰的签名。工商登记材料显示,2017年5月25日,邑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顾军杰。
16.接受证据清单、软件开发合同、网贷系统购买合同证实,上海幽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邑杰公司签订了由上海幽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邑杰公司开发P2P平台的相关文件,开发费用为30万元。邑杰公司从山东松云公司购买邑民金融APP系统。
17.委托协议、抵押合同、借款协议证实,在邑杰公司的网站上甲方为姜某、徐某3等人,乙方为邑杰公司,甲方为借款人,乙方为居间方,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欲资金周转以抵押物抵押借款在乙方公司平台申请标的,代理发布项目。
18.信息服务合同书、广告投放合作合同证实,杭州新知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彩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热云科技有限公司为邑杰公司以体验广告等形式提供广告投放项目。
19.被害人提供的借款协议及附件、付款凭证、银行转账明细证实,借款协议中,甲方是投资参与人、乙方是借款人(列明编号和证件号),丙方是居间方,为邑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并写明了筹资金额、期限、利率,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及部分被害人的转账情况。
20.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通过登陆www.ymjr360.com//backindex.html的账号:“ymjrtt”进行勘验,获取截屏文件1个,屏幕录像文件1个,xls文件4个。
21.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公安机关查询了本案被告人以及公司员工刘某某等人、平台借款人以及其他有资金往来人员的银行卡交易明细。
22.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调取到邑杰公司的“邑民金融”www.ymjr360.com在阿里云的注册信息及服务器数据。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到顾军杰等人的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情况。从招商银行调取了邑杰公司在该行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
23.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分别证实,对邑民金融在阿里云服务器进行镜像链接固定、对数据库进行固定,并提取了该平台网站中的充值记录、提现记录、借款人信息、合同记录等数据。
对从陈晨处扣押到的串号尾号为0147的手机进行数据固定,检出微信账号、QQ账号等的使用记录。
24.退工单证实,陈晨在邑杰公司工作时间段为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6月12日。
25.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证实,结合平台数据、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报案人提供的书证等审计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邑杰金融累计吸收8673名平台用户充值178,799,819.00元;案发时仍在场的2217名平台用户的未兑付资产金额为73,260,276.04元(包括未兑付理财产品本金和投资人账户余额)。陈晨任职期间(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6月12日),8567名平台用户在“邑民金融”平台充值166,592,442.00元,其中2118名平台用户的损失(未兑付资产,下同)金额为70,396,459.24元;另需扣除陈晨本人投资的1万元,扣除后的金额为166,582,442元,造成损失金额不变。潘存敏任职期间(2017年8月8日至案发),8224名平台用户在“邑民金融”平台充值177,487,919.00元,其中2181名平台用户的损失金额为72,395,573.74元。汇付数据和富友支付两个第三方账户累计向平台借款人净支付资金52,723,041.42元,该部分钱款汇同其他转入款项,主要用于向第三方账户转出、向投资人转出、向顾军杰转出、支付推广费等。平台借款人主要的9人有赖志伟、胡三庆、林根永、夏可建、张玉、祝某某、潘存敏、仲巧云、练明月等。
2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对本区中山中路79弄平高世贸中心商务楼1906室进行搜查,扣押到邑民金融投资人见面会活动方案、营销技巧整理、还款明细、各类合同等文件以及电脑主机2台,从陈晨处扣押到手机1部。
27.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2018年10月31日将顾军杰、赖尚级、王火根、王忠平、谢红梅、程正红、王伟平等多人银行卡进行冻结。
28.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顾军杰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山水名郡1号楼1303室被公安人员抓获。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潘存敏在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巴适宾馆被公安人员抓获。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晨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29.情况说明和补充材料证实,被告人潘存敏在2018年9月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询问相关情况,但潘存敏并未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故公安机关未对潘存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仅要求潘存敏留下联系方式,之后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顾军杰案件过程中,认为潘存敏作为邑杰公司的技术总监,对顾军杰等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故公安机关根据潘存敏预留的联系方式电话联系潘存敏,但无法联系到潘存敏,公安机关遂对潘存敏采取网上追逃后将潘存敏抓获到案。
30.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5月,被告人顾军杰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间所证明的事实均能相互印证,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顾军杰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顾军杰在本案中仅起到协助管理公司的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实,证人何某某、李某某、胡某2的证言与邑杰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软件开发合同、网贷系统购买合同相互印证证实,顾军杰于2017年5月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了邑杰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顾军杰代表邑杰公司让李某某帮邑杰公司开发P2P网站平台,顾军杰还为之支付了30万元的开发费用,并为该网站平台取名为“邑民”的事实;证人张某1、徐某1、桑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顾军杰、陈晨、潘存敏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顾军杰系邑杰公司的老板、法定代表人,陈晨负责公司财务,潘存敏系公司的技术总监,陈晨受老板顾军杰管理并向顾军杰汇报工作。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不管是公司的成立阶段还是公司的运行阶段,不管是对公司的核心管理还是对公司集资款项的用途,被告人顾军杰均积极参与并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顾军杰的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潘存敏、陈晨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潘存敏、陈晨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实,被告人潘存敏、陈晨均明知顾军杰等人通过邑杰公司虚构借款人将房产、机动车辆等抵押给邑杰公司,隐瞒公司从未进行经营的真相,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业务员推销、发放广告等方式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投资的事实,且被告人潘存敏、陈晨在明知邑杰公司网站上发布的理财产品中的借款人、借款抵押均系虚构的情况下,仍协助顾军杰等人骗取被害人钱款,故应认定被告人潘存敏、陈晨与被告人顾军杰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晨、潘存敏的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潘存敏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潘存敏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实,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补充材料与被告人潘存敏的供述、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潘存敏在2018年9月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询问其相关情况,但潘存敏并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故公安机关未对潘存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仅要求潘存敏留下联系方式,之后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顾军杰案件过程中,认为潘存敏作为邑杰公司的技术总监,对顾军杰等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故公安机关根据潘存敏预留的联系方式电话联系潘存敏,但无法联系到潘存敏,公安机关遂对潘存敏采取网上追逃后将潘存敏抓获到案,故被告人潘存敏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对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晨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本案集资诈骗金额认定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实,被害人提供的借款协议及附件、付款凭证、银行转账明细与银行卡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专项审核报告能相互印证证实,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邑杰金融累计吸收8673名平台用户充值178,799,819.00元;案发时仍在场的2217名平台用户的未兑付资产金额为73,260,276.04元(包括未兑付理财产品本金和投资人账户余额)。陈晨任职期间(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6月12日),8567名平台用户在“邑民金融”平台充值166,592,442.00元,其中2118名平台用户的损失(未兑付资产,下同)金额为70,396,459.24元;另需扣除陈晨本人投资的1万元,扣除后的金额为166,582,442元,造成损失金额不变。潘存敏任职期间(2017年8月8日至案发),8224名平台用户在“邑民金融”平台充值177,487,919.00元,其中2181名平台用户的损失金额为72,395,573.74元的事实。专项审核报告系以被告人陈晨任职的期间认定被告人陈晨的犯罪金额,故被告人陈晨的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军杰、潘存敏、陈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军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存敏、陈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顾军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晨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存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存敏、陈晨当庭均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顾军杰虽在庭审时未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但在庭后向法庭提交了认罪服法书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晨在其家属帮助下退缴了5万元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军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32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潘存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陈晨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手机、HP主机等涉案物品,均予以没收。
五、被告人陈晨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发还相应被害人。
六、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余厚海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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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民金融 2020.4.1……邑民金融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至案发,被告人顾军杰吸收用户充值人民币17,800余万元,造成损失7,300余万元。被告人顾军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潘存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陈晨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有 1 条评论

  1. 判这些….死刑最好,投资人损失能回吗?最后能回多少有关部门不说,法院一判有关部门就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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