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路通(豆蔓智投) 2019.12.27……豆蔓智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司天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王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周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公司崩盘的原因一是之前公司信用贷的时候出现了接近一个亿的坏账,再有就是为了维持公司经营,我们找了大量的羊毛党……后期公司出现大量坏账之后,我就做了一些不合法的事情,我们虚拟一些借款人名单,每个借款人所借款项都比较大,其实这些钱我们都是用于还之前投资人的钱了

唐培鑫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刑初63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天石,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民身份号码×××,本科文化,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若飞,北京京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静音,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宇,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公民身份号码×××,硕士文化,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铮,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白雅岚,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萱,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民身份号码×××,专科文化,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跃恒、宋万欣,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培鑫,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吉林省桦甸市,公民身份号码×××,本科文化,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推广副总裁,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垂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阳,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公民身份号码×××,本科文化,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雪华,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天石、王宇、周萱、唐培鑫、杨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于2019年12月2日以京朝检公诉刑变诉(2019)21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燕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天石、王宇、周萱、唐培鑫、杨阳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天石、王宇、周萱、唐培鑫、杨阳于2016年至2018年间,伙同邸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京S某塔2A座1803室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地,以投资理财项目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与赵某洁等多名投资人签订理财协议,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共计吸收1000余名投资人人民币1.5亿余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5亿余元。后被告人司天石、王宇、周萱、唐培鑫、杨阳于2018年2月28日被南皋派出所查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天石、王宇、周萱、唐培鑫、杨阳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共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司天石对于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2015年年底后不太参与财路通公司理财业务,后期退还100余万元用于兑付投资人损失。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司天石在公司中不从事核心管理实务,有自首情节,案发前已将违法所得退还公司。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司天石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宇对于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非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公司事务由其与司天石、周萱共同决定,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宇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司天石、周萱地位同等,被告人王宇有自首、立功情节,且积极退赔钱款。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王宇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萱对于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周萱有自首情节,在犯罪中参与程度较低,请法庭对被告人周萱从宽处理。
被告人唐培鑫对于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唐培鑫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请法庭对被告人唐培鑫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阳对于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杨阳系从犯、积极退赔、有自首情节,请法庭对被告人杨阳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路通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周萱,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某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XX层101内B座26层XXXX室,注册资本5000万元,被告人司天石、王宇、周萱的持股比例均为30%。被告人王宇系公司总裁,负责公司运营管理,被告人司天石系公司副总裁,负责公司战略合作部和政策合规部,被告人周萱系公司副总裁,负责公司技术开发和产品规划工作。被告人唐培鑫于2014年5月至2017年9月间,负责财路通公司互联网投资平台的运营和推广,2014年4月被告人杨阳入职涉案公司,2015年至2017年8月,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事务及管理。
2016年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王宇、司天石、周萱伙同唐培鑫、杨阳、邸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京S某塔2A座1803室等地,通过互联网推广等宣传其公司运营的互联网投资平台“豆蔓智投”,以投资平台上的项目为由,向投资人承诺固定收益,到期还本付息,吸收公众资金。现有报案投资人1000余名,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5亿余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唐培鑫参与吸收资金1亿余元,被告人杨阳参与吸收资金1亿余元。
2018年2月28日,四名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财路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财路通公司在徽某银行存管系统四个账户(账号×××、×××、×××、×××)、周萱在朝阳区立某路6号院1号楼11层1单元XXXX号的房产,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查封。在本案侦查阶段,公司员工邸某退缴人民币6万元;王某1退缴人民币3.5万元;王某2退缴人民币5万元;徐某退缴人民币1.8万元;王某3退缴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杨阳退缴人民币90万元。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王宇退赔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司天石退赔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唐培鑫退缴人民币24万元。以上资产,现均在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投资人报案材料、《服务协议》《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信息补充表、平台截图、付款凭证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6年至2017年12月,财路通公司运营互联网投资平台“豆蔓智投”,以投资“小豆机器人”“散标债权”“摇钱树”“车辆质押”等项目为由,承诺固定收益、到期还本付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本案现有报案投资人1000余名,投资金额1.5亿余元,损失1.4亿余元。
2.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2017年3月27日,我到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初级检测工程师。公司办公地之前在朝阳区某京浦某中心,2018年年初搬到某京S某塔2A座1803。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萱,股东有周萱、王崇宇、司天石。公司有人力部门、产品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我属于产品部门,我的领导是邸某,技术部门领导叫王某A。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就是通过豆蔓智投网络投资平台吸引客户投资,之后公司把投资人的钱放到徽某银行,公司有即某分担车辆保险贷款业务。技术部门开发了公司的豆蔓智投网络投资平台,即某分担微信公众号、豆蔓集团官网,之后由产品部门负责做平台测试,和后期平台更新。我从2017年3月份入职后,在该公司的收入共3.5万元。
3.证人邸某证言证明:2017年4月到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产品部总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周萱,股东是周萱、王宇、司天石。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就是找客户做债权转让的理财产品。客户是通过电话销售找来的,电话号码都是随机的,打电话推销产品,有的就是通过身边朋友或者客户之间口口相传。我所管的产品部共计有17人左右,我负责产品部人员招聘、人员管理,产品的设计和把关,负责的产品有汽车产品分期、融资租赁、业务系统、风控系统、合同管理、催收系统、资产进件、DMCC系统等产品的设计、把关。我在公司获利15万元左右。
4.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2017年5月到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职高级产品经理,我研发过一个叫DMCC的系统,这是一个软件,用来管理其他子公司的软件、合同、资金流向、人员管理、业务流程、风险管理、交易数据、客户信息等内容。我每个月拿固定工资,月均3万元左右,在公司获利约5万元。
5.证人徐某证言证明:2017年4月入职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产品经理。公司经营有线下做汽车质押贷款的服务和一个线上理财平台。公司将通过理财平台上募集的钱,再通过汽车贷款发放给需要汽车贷款的客户,如果客户还不了钱,再卖掉抵质押的汽车以达到盈利目的。我主要工作是为汽车抵质押贷款的客服做系统,该系统主要是由客服录入需要做汽车抵质押贷款服务的客户的信息及客户的车辆信息,由风控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再由风控部门与财务部门对接,财务部门就可以给客户发放贷款了。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工资拿了35000元。
6.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2016年6月,我入职北京财路通公司,任技术总监。技术部门共有三个总监,另外两个是王某A和常某东,我开始是负责豆蔓互娱,后来做过涌某融资租赁,2017年9月份领导让我负责豆蔓理财平台。产品、运营部做市场调研之后给技术部提出设计要求和方案,再由技术部门开发软件系统来实现,后我们将开发的软件系统交给产品部门检测验收,没有问题之后由市场、运营等部门推广。公司通过运营市场等部门进行网络推广,吸引客户到豆蔓网络投资平台投资。我在公司每月工资3万元,一共收入40万元左右。
7.证人彭某证言证明:北京财路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萱,首席执行官是王宇,还有一个老板叫司天石,公司财务部总监杨阳,人事部总监史某民,行政部总监王某琳。负责活动推广和策划是唐培鑫。公司在石家庄、淄博、淮安等地都开设有分公司。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从投资理财的客户手里筹钱,再把钱借给需要用钱的借款人,公司从中赚取利差。公司有一个投资平台,进入平台后有可购买的理财产品,返点比银行的高,根据投资额的大小及时间长短来区别各类产品,有一个月期的、三个月期的、半年期的、一年期的,还有随时可以结束的。公司给客户承诺的利息是7%到15%,投资时间越长利息越高。
我在公司的财务部工作,主要从事出纳、会计工作,负责每天查银行的日记账、公司的报销付款、发工资等。公司的对公基本账户有建设银行尾号0396账户和招商银行尾号0107账户,客户投资的钱进入公司的民生银行的账户,那个账户由财务总监杨阳负责。
8.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6年至2017年5月,我在北京财路通公司烟台分公司担任客服。2017年,总公司王宇说为了公司业务需要,用我的身份证通过第三方公司注册成立了烟台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没有实际办公地址,也没有工作人员。公司注册完毕后,我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手续邮寄给了王宇。
9.工商查询材料证明:(1)财路通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周萱,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B座26层XXXX室,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司天石(持股比例30%)、王宇(持股比例30%)、周萱(持股比例30%)、北京财路通天下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10%);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
(2)北京财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唐培鑫,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小某门乡南四环成寿寺路XXX号城某城商务楼四层XXX号,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3)烟台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4日,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某某街169号1010室,法定代表人杨某,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汽车销售等。
10.《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租浦某中心B座底商电梯楼层为26层,实际楼层为22层部分区域作为办公使用。
11.《徽某银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协议》证明:2017年3月,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徽某银行向其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合同约定北京某某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平台客户存管资金充值的主要支付渠道。
12.北京某某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存款系统技术支持与资金结算业务服务协议》《某付商户支付服务主协议》证明:北京某某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为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贷平台提供第三方支付相关服务。
13.《百度大客户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广告发布合同》《推广服务合同》广告截图等证明:北京财路通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投资平台及理财产品的宣传推广情况。
14.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
涉案公司的资金流向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经营费用支出,二是服务费用支出,三是关联公司往来,四是支付被告人的钱款,五是不明原因的大额支出。
(1)经营费用支出包括:工资、社保、报销、房租、广告、装修、律师费等,2014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支出金额139497293.8元。
(2)服务费用支出63461004.5元,付款给105个单位(个人),付款金额较大的单位有:北京太某某空科技有限公司19950000元、北京鸿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1020000元、见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2900000元、北京某某视讯软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1815000元、深圳市梦某某技发展有限公司1070000元、宁波杭州湾新区萌某文化传播工作室1000000元。
(3)关联公司资金往来是资金流向的另一个方面,本案关联公司有七家,其中六家是占用资金,占用资金总额33120388.76元,一家是涌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被占用资金16515200元。
(4)支付给五名被告人的工资共计80余万元、报销款6000余万元。
(5)2015年6月16日、19日,两天共发生8笔大额资金支付,支付款项总金额48650000元,收款单位北京灵某某智咨询有限公司,付款事由“还款”。
15.银行交易明细证明:(1)北京财路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证明: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该账户收到第三方支付北京某某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来款共计3500余万元,向对方支付托管费、通过对方支付网上购物费用共计176万元;易宝支付、快钱支付、汇潮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净流入钱款3800余万元。涌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净流入1592万元。
该账户向北京财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款44.4万元;收到北京财路通天下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来入资款500万元;收到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账户来款1亿余元,向对方转款4400余万元;向北京熊某征信有限公司账户转款800余万元,收到对方转款200余万元;向北京灵某某智咨询有限公司转款4800余万元;向北京鸿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服务费2100余万元;向北京太某某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900余万元;向网银待付代发工资款项户转款1000余万元;向北京智源享众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900余万元,向大德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70余万元。
该账户向北京驰某某下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80余万元;向被告人司天石转款2687162.1元,向被告人周萱转款827007.6元;向被告人王宇转款36403701元;向被告人杨阳转款134666.19;向被告人唐培鑫转款31266.45元。
(2)北京财路通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账号×××)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1月至2018年2月,该账户收到北京某某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快钱支付、易宝支付、汇潮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来款共计3400余万元;收到涌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来款65万元。
该账户向北京财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转款634.65万元;向北京双某某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转款420余万元;向北京豆蔓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转款154.56万元;向北京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款153万余元;向北京火某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款57万余元;向北京豆蔓科技有限公司转款46万余元。
该账户向被告人王宇转款1969500.67元,向被告人司天石转款1414773.57元;向被告人周萱转款1307264.14元;向被告人杨阳转款298807.05元;向被告人唐培鑫转款163346元。
(3)被告人周萱在民生银行账户(账号×××)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11月至2018年2月,该账户收到北京某某视讯支付来款570余万元;收到涌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来款270万余元;收到山东中某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来款120万元;收到中国银联来款100万元;收到史某顺来款1400余万元;收到张某B来款680余万元;收到姚某峰来款430余万元;向北京财路通公司转款3100余万元;向北京火某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款800万余元;向烟台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转款100余万元;向汇潮支付客户备付金账户转款98万元;向贾某泽转款200余万元、向孟某C转款130余万元;向杨某D转款90万余元。收到被告人司天石转款612554元;收到唐培鑫转款207704元;收到被告人杨阳转款312389元;向被告人王宇转款576238元。
(4)烟台鲁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5月至11月,该账户收到该公司尾号8660账户来款4.9亿余元;收到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来款1800余万元;收到快钱支付、北京某某视讯支付等第三方平台来款共5900余万元。该账户向中金支付、宝付等第三方平台转款共计5.9亿余元;向被告人周萱转款816359元。
(5)涌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3月6日至2018年1月11日,该账户收到北京财路通公司来款5.48万元,向对方转款共计1664万元;2017年9月27日,向司天石转款1.6万元。
16.协助冻结通知书回执、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明:北京财路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北京财路通公司等三家公司在徽某银行存管系统四个账户(×××、×××、×××、×××)已被冻结。被告人周萱在朝阳区立某路6号院1号楼11层1单元XXXX号的房产已被查封。
17.扣押清单、转款凭证、案款收据、证人田某等人证言证明:涉案公司员工邸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王某1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王某2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王某3退缴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杨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万元。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王宇退赔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司天石退赔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唐培鑫退缴人民币24万元。
18.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8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对北京市朝阳区某京S某塔2A座1803室进行搜查,起获并扣押公司账目9箱。
19.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司天石、王宇、周萱、唐培鑫、杨阳经通知到案。
2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五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1.被告人司天石供述:2013年底,我和前同事王宇、周萱一起商量想做一个P2P网贷平台,2014年3月注册成立财路通公司。公司由我们三人共同出资,每人出资50多万元。网贷平台在5月下旬上线,刚开始就叫财路通,后来公司内部叫“豆蔓理财”,2017年春节之后,网贷平台产品改名为“豆蔓智投”。
我在公司担任副总裁,负责资产管理及对外战略合作。具体内容是管理山东、河北、江苏三省门市寻找资金需求方,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接触和联系。在我任职期间公司有十几家门市,其作用是寻找资金需求方,资金的来源是通过网贷平台获得,网贷平台累计投资金额大概是32亿余元。根据借款端产品的不同,公司给理财用户的利率也是不同的,年化利率在7%至15%之间。
我挖了平安信贷的团队,业务员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寻找有意向的资金需求方,我们叫借款客户。2014年11月,我和王宇、周萱又一起注册成立北京豆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宇,经营金融及豆蔓互娱项目。
财路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周萱,总裁是唐培鑫,唐培鑫负责全面经营以及开展业务。公司刚开始的业务是信用贷款,2016年左右,业务改为汽车的抵质押贷款,购车分期等。北京豆蔓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是我和王宇、周萱,法定代表人兼总裁是王宇,IT业务负责人是周萱,战略合作及法务负责人是我。豆蔓智投平台由唐培鑫负责运作和经营,借款端由谁负责运营我不清楚,财务总监是杨阳,负责全部财务工作,财务部大概有十个人。豆蔓智投有市场推广部,负责人是徐某梅,主要负责对外合作、媒体合作、流量推广和公关等;运营部负责人是何某丽,主要负责网站的运营、功能改版更新、活动的设计等;客服部负责人是唐培鑫,主要工作是咨询;技术部负责人是王某A,主要负责跟产品部的对接,开发相关内容,维护网站服务器的运行;借款用户由田某锋负责管理。
北京财路通电子商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培鑫,他是这家公司最大的股东,主要做豆蔓智投的建设推广运营,实际就是找投资人,所有投资人都是通过这个公司找的。深圳财路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情况记不清了,北京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这家公司是想要卖保险,但是保险牌照没有拿下来,后期主要是做车险分期业务,实际控制人刘某G。熊某征信公司是做个人征信和资产保全业务,比如催收坏账。这个最早就是公司的催收部,也接银行的催缴业务。豆蔓互娱是做互联网直播的,旗下有一些主播,当时想做一个现金贷的渠道,由于网络小贷牌照未获批,现金贷业务一直没法开展。涌某(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要是做融资租赁的,后期具体业务不清楚,李某E负责。北京火某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最早想做汽车电商平台,但是后期没做。
我们当时成立豆蔓科技公司是作为集团公司,把上述的公司整体放在这个集团下面,这样就能成立一个金融科技集团公司,能拿很多牌照,而P2P模块就是由财路通公司单做,最后也没实现。豆蔓集团法定代表人王宇,股东是我、王宇、和周萱,还有一些公司持股。财务总监杨阳,人力资源总监史某民,行政总监王某琳,风控中心负责人裴某辉,战略合作的负责人马某F,产品部负责人邸某,技术部负责人王某A。集团实际运营的公司之一就是财路通,我们成立那么多公司就是想把这个业务循环起来,就是从多方面完成业务。
财路通公司前期业务是在山东为主的一些城市做信用贷款,包括石家庄、徐州、宿迁。信用贷款就是通过在当地开设门店,门店大概有二三十个业务员,通过派发宣传单、同行介绍等各种宣传方式获得需要贷款的资源,之后提交总部风控审核,审核通过后放款。放款的钱是通过互联网上募集的出借人的钱,当时做的是债权拆分。
当时借款路径就是出借人将钱打到第三方管理账户上,由第三方账户直接将钱转给借款人。还款方式一种是正常的还款,如果不还门店就去催收,让借款人将钱存到自己账户,由第三方扣除,后期有转到公司账户的,转回公司的我就不知道细节了,都是财务操作,最终是要还给客户的。我们收取管理费用,信贷借款比较高,大概18%左右,后来车贷,我就不知道了。公司的资金流转主要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投资人将钱款充值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放款至借款人。放款的同时就有管理费产生。
公司崩盘的原因一是之前公司信用贷的时候出现了接近一个亿的坏账,再有就是为了维持公司经营,我们找了大量的羊毛党,这些人除了正常付息之外,还要额外支付相应的钱款。投资人是通过线上宣传招来的,例如百度搜索引擎上的宣传,还有一些羊毛党业务公司。
我在公司有工资,早期没有发过,中间有过断续,我一共从公司挣了大概百八十万,打入我的招商银行尾号8887账户。
22.被告人王宇供述:财路通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7日,注册地及办公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B座26层XXX室,法定代表人周萱,股东有我、周萱、司天石,各占30%的股份,剩下的10%的股份由北京财路通天下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周萱同时是公司的首席技术官,负责公司技术开发和产品规划工作;我是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司天石是公司的副总裁,负责公司战略合作部和政策合规部的工作;财务负责人杨阳,负责财务部的全面工作,财务部有8人;人力资源部有3人,负责人史某民,负责人力资源部的全面工作;行政管理部共2人,负责人李玉,负责行政工作;风控中心和政策合规部负责人裴某辉,负责公司资产风控工作;战略合作部负责人马某F,负责战略合作工作。我公司主要开发的是互联网P2P投资理财产品,2014年3月上线,服务器租赁的阿里云空间,平台的名字叫豆蔓智投,产品的名称:车保智投、质押快投。平台域名www.zlot.cn,www.doumar.com,截至目前,平台注册用户约110万人,实际投资人大概10万余人,累计投资30亿元左右,目前实际在投的客户约1万余人,涉及金额3亿余元,目前已逾期未兑付的客户2950人,涉及金额9000余万元。公司通过互联网广告宣传开发客户,有百度、360、贴吧等。2015年年底,我们公司找到了车贷项目,然后进行项目的考察,对项目风险进行了评估,我公司认可项目可以做,就把项目上线发布,同时把项目方公司的汽车质押给我公司,把汽车放置在我公司的库房内,完成质押后,投资理财人通过平台将众筹资金直接打给项目方,项目方在使用完资金后直接返还本息给投资理财人,同时给我公司年化收益10%的服务费。平台上线后,平台收入大概2亿元左右,公司的各项支付大概在2亿元左右,包括员工工资和公司运营费用等,所以公司一直没有盈利。公司在平台上没有给自设项目进行融资,平台上所有的融资都是通过徽某银行直接打到项目方账户内。公司的基本账户是中国建设银行阜安西路支行,账号×××,一般账户是在招商银行某京支行,账号×××。周萱有一张民生银行的银行卡用于回款。公司的出借人都是线上招来的,对管理出借人的相关公司员工没有提成,只有寻找借款人的公司业务员才有相应的提成。公司在山东有七家分公司,都在做车贷项目,主要就是找借款人和车辆质押保管。公司现在没有资产,只有项目方质押的汽车,价值不详。
财路通公司有三个子公司,北京财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互联网端的理财业务的运营和推广,公司负责人唐培鑫,这家公司主要就是做豆蔓智投的建设推广运营,实际就是找投资人,所有投资人都是通过这个公司找的;北京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车险保单分期业务,负责人刘某G;深圳财路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车贷工作,就是放款端,负责人之前是孟某军,2017年1月之后是田某锋。熊某征信公司是做公司之前信贷的催收业务,还有接外面的催收业务;豆蔓互娱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萱,之后司天石把这家公司接过去了,这家公司开始设计是做直播场景下短期信贷业务,考虑有风险就没做,后来做直播的经纪业务。涌某(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要用来解决车贷抵押权的问题,负责人是李某E。北京火某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我们想做购车分期业务,但没做起来。上述公司都归豆蔓科技公司,没有按照集团公司注册,但整体上按照集团管理,豆蔓集团下设P2P模块是由财路通公司在做。我是豆蔓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司天石、周萱,财务总监杨阳,人力资源总监史某民,行政总监王某琳,风控中心负责人裴某辉,战略合作部负责人马某F,产品部负责人邸某,技术部负责人是周萱兼任。实际做业务的主要就是财路通公司,其他公司围绕这个业务做服务的,我公司是从2014年开始做信用贷款的,到2016年年中公司转做车贷。
后期公司出现大量坏账之后,我就做了一些不合法的事情,我们虚拟一些借款人名单,每个借款人所借款项都比较大,其实这些钱我们都是用于还之前投资人的钱了,我们做了虚假的出借信息之后,正常对外募集资金,凑足标的后我们不点击复核,而是将钱款就放在第三方监管的账户里,同时,之前客户有相应钱款到期,系统就会将钱款返回给之前的投资人。等于我们改变了一个方法设置了资金池,通过第三方监管账户用新还旧了。虚拟的借款的人主要是亲人,还有之前没通过审批的客户,即我们公司通过之后但是没有放款的实际都是虚假借款人。
公司崩盘的原因第一是之前公司信用贷出现的坏账问题,第二是公司有资不抵债的情况,就是贷款超过抵押物价值情况,第三是后期为了维持公司经营,我们找了大量的羊毛党,这些人除了按照正常付息之外,我们还要额外支付费用。
公司用于经营的账户有公司在招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的账户,后期我们用徽某银行建立的存管账户。建立存款账户之后,做资金池就麻烦一点,是需要实际放款的,我们就在山东烟台注册成立了一家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之前一个女员工,好像叫杨某,这个公司就是假的借款人。徽某银行将钱款转到这家公司账户之后,再由这家公司账户转回到我们公司账户,我们再转到徽某存款账户。这样徽某银行就认为是借款人还钱了,就可以还给之前投资人的。鲁某公司的账户是杨阳控制着,周萱、司天石对这些事情都清楚。
23.被告人周萱供述:2013年年底,我和前同事王宇、司天石一起商量想做一个P2P网贷平台,2014年3月我们注册成立财路通公司,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我们三人共同出资,网贷平台也是在3月份上线的,刚开始就叫财路通网贷平台,主要做信用贷款项目,2015年年底改名叫“豆蔓”。目前公司有十几家关联公司,运作包括网贷平台在内的六个不同的经营项目,网贷平台在投客户大约7000余人,投资金额大概是3.5亿余元,目前逾期客户7000人,逾期金额3.5亿元左右。目前财路通公司是集团化运作方式,王宇是集团总裁,负责整个集团的运作,我是法定代表人兼技术副总裁,负责IT业务,司天石是集团副总裁,负责战略合作和法务工作。豆蔓智投平台由北京财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作,由总经理唐培鑫负责,借款端由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作,由田某锋负责。公司财务总监是杨阳,负责整个集团的财务工作。
公司后期出现了虚假出借人,这些人员名单我不清楚是从哪找的,这些出借人借的钱,实际上没有正常交付到这些出借人的手上,而是用于兑付之前客户的本息了。
24.被告人唐培鑫供述:我和王宇和周萱是前同事,后来王宇和周萱成立了财路通公司,2014年我到公司负责市场,2016年,王宇、周萱成立了北京财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要是为财路通公司做广告推广、品牌推广、互联网用户运营。财路通公司同时成立几家做资产的公司。豆蔓智投网络平台是财路通公司主办,开始叫“财路通”,网站地址是www.zlot.cn,2016年年底更名为“豆蔓智投”,平台主要做车险分期、车辆质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北京财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财路通公司签署有代运营营销协议,负责广告、场景化营销、技术等业务。平台上注册用户将近10万人,交易人数大概2万人左右,累计的投资金额20多亿。我2017年9月离职时,在投金额2至3亿元,平台收取借款3%至5%的服务费作为收入,给投资人7%至12%的年化利息。
北京财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财路通公司办公地在一起,都是在朝阳区浦某中心B座26层,法定代表人是我本人,股东是财路通公司(51%的股份)和北京某空同路人科技发展中心(49%的股份),经营内容就是豆蔓智投平台的用户运营和广告品牌营销等。公司有市场品牌部、平台运营部、客服部。市场品牌部负责人徐某梅,该部门负责广告的投资及公关、商务合作等;平台运营部负责人是何某丽,该部门负责用户运营和互联网平台的活动等,客服部负责人也是何某丽,主要是负责客户的咨询回复等。公司没有财务、行政部门,相关业务都由财务通公司负责。平台将通过网络投放广告进行推广,募集的资金都是用于车险分期、车辆质押、抵押等项目。投资人和借款人在平台上签署有四方协议,有投资人、借款人、平台及资产公司。借款人向资产公司抵押资产,然后资产公司向平台推介,再由平台向投资人融资。大部分资产公司都是财路通公司控股,也有合作的公司。我不清楚平台是否设立资金池。开始时投资人通过三方支付公司在平台充值,钱款会打入一个结算账户,后面怎么支付给借款人我就不清楚了,2017年初改成银行存管,投资人和借款人在银行分别开设有账户,投资人的投资款按照协议由银行直接划拨到借款人账户内,完成投资。借款人的具体情况我不掌握,有个人也有车商企业。财路通公司借款人出现大量逾期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大的市场环境受到影响,征信体系不健全,风控不严等方面造成的,具体原因我不清楚。2014年至2015年,我月薪是2万左右,共获利48万左右,2016年月薪3万左右,共获利36万左右,2017年1到9月份月薪5万,共获利45万左右,共计120多万。我的工资属于合法所得,我不愿意退赔。
25.被告人杨阳供述:2014年4月入职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2014年至2015年任财务经理,负责公司所有财务工作,2015年至2017年8月,任财务总监,负责工作不变。豆蔓智投平台在我来公司上班时已经上线运营,网址域名我不清楚,网站服务器在阿里云托管,平台投资人、投资金额、借款人等数据是由市场部、运营部掌握,财务部没有相关数据,平台和某付、汇潮、快钱等三方支付公司都有合作委托其收付款。
公司每月支出大概在300万元,每月的收入都来源于平台上收取的服务费,大概也在300万元左右,从2014年至今,平台经营支出大概1.5亿元左右,收入也在1.5亿元左右。公司日常经营所用的账户一个是建行阜某西路支行的基本户和招商银行某京支行开设的一般户,公司通过基本户委托银行进行代发工资。我的月工资1万多元至2万元,没有奖金分红,我在该公司的收入大概在40万元左右。我在2017年8月我办理了离职手续。
公司实际负责人和实际经营人是王宇、周萱和司天石,公司分为财务、人事、技术、市场、产品、运营、风控、贷后等部门。王宇主管财务行政人事,周萱主管技术、产品,司天石主管市场。财务部我是负责人,财务总共5人,财务主管邓某琳,负责财务核算记账等。税务会计彭某,负责所有的税务申报,出纳陈某辉,负责公司日常支出报销等,记账会计刘某珊,负责记账。
平台上的借款路径是出借人将钱打到第三方管理账户上,第三方账户在满标后,公司结算专员点击确认,直接将钱转给借款人。还款是直接将钱转到第三方账户或者周萱个人账户,再由该账户转回第三方监管账户,由第三方账户给出借人还本付息。我们收取管理费用具体比例我记不清了。客户在线上注册账户没把钱充进去,主要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流转的,投资人将钱款充值进入三方支付平台,由三方支付平台放款至借款人。放款时会通过财务复核之后直接转过去。在放款的同时就有管理费用记账,过一段时间之后统一给我们公司打一次,打款频率基本一周一次。
公司有满标不放款的情况,钱就在第三方账户里不动,出借人可以点提现,焦某莎确认后把钱拿走。鲁某公司是借款方,这个公司还款是我们操作,由焦某莎拿着U盾操作,这是老板让做的,鲁某公司账户是由焦某莎控制,U盾不记得是谁给她的了,焦某莎操作这些不用和我说,满标不放款我不知道是谁告诉焦某莎的,我不过问。
民生银行账户作为第三方支付使用,有的客户要钱着急,第三方支付有一段流程,可能会当天给不了钱,我们就用民生银行先支付,该账户也是焦某莎在控制,支付都是她负责。民生银行账户里的钱来自于客户还款,这个账户放平时着急的款用,出借人着急提现也是用这个账户,领导就是让这么弄。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核实,对于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宇、司天石、周萱伙同被告人唐培鑫、杨阳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网络推广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宇、司天石、周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一并回应如下:
1.关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问题。经审理查明,财路通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是以经营“豆蔓智投”平台投资理财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本案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论处。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问题。被告人王宇、司天石、周萱共同商议决定组建了财路通公司,并搭建起公司的组织架构、共同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模式,该三人均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犯罪中系主犯,应对该公司吸收的所有资金承担责任;被告人唐培鑫作为涉案投资平台的管理运营负责人,在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阳作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在公司对外吸收资金的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3.关于被告人王宇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被告人司天石等人到案系主动到案,被告人王宇并未在其中起到实质性帮助,不属于协助抓捕同案犯,不构成立功。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被告人的其他量刑情节。被告人司天石、王宇、周萱、唐培鑫、杨阳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司天石、王宇退赔部分钱款,被告人周萱承诺以在案房产退赔投资人,被告人唐培鑫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杨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司天石、王宇、周萱、唐培鑫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于投资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司天石、王宇、周萱承担退赔责任,被告人唐培鑫的剩余违法所得,应继续追缴并发还投资人。在案查封冻结之资产,一并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司天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唐培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杨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六、责令被告人司天石、王宇、周萱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七、继续追缴被告人唐培鑫的违法所得,发还投资人。
八、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徽某银行存管系统账户(账号×××、×××、×××、×××)内之钱款,周萱在朝阳区立某路6号院1号楼11层1单元1206号的房产,用于执行判决主文第六项。
九、在案之人民币二百万三千元,发还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小旭
人民陪审员  朱光磊
人民陪审员  甄英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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