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宝利来、易通商城(金华代理) 2020.1.9……“三三”系公司金华市级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在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奇彪担任“三三”系公司金华市级代理,负责向金华市区域内的会员传达“三三”系公司的投资信息与政策,管理金华市范围内的区县代理商,并与其妻子邱俊兰在金华市金东区室共同经营金华市玉茶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至案发时,金华市级代理下属会员9912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322851216元……辩护人:张奇彪、邱俊兰系夫妻,目前尚有两名孩子及老人需要抚养,若此案对夫妻双方均处以重刑,对整个家庭是毁灭性的打击

张奇彪、邱俊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03刑初39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奇彪,男,1974年7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汉族,专科毕业,家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邵泓涛,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俊兰,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倪艺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姗英,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苞,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9〕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奇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奇彪及其辩护人邵泓涛、被告人邱俊兰及其辩护人倪艺格、被告人张姗英及其辩护人刘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1、王某2(均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其所控制的多家“三三”系公司,通过玉茶坊、康满堂以“线下实体加盟”模式发展代理商并收取加盟费,通过运营“宝利来平台”开展“玉石资产证券交易”,通过设立新旧“易通商城”开展“电子商城”充值返利交易,以保本且高额投资回报、充值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大量资金。
其中,在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奇彪担任“三三”系公司金华市级代理,负责向金华市区域内的会员传达“三三”系公司的投资信息与政策,管理金华市范围内的区县代理商,并与其妻子邱俊兰在金华市金东区室共同经营金华市玉茶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至案发时,金华市级代理下属会员9912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322851216元。
被告人邱俊兰同上担任“三三”系公司金华市婺城区代理,至案发时,婺城区代理下属会员858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05128635元。邱俊兰对婺城区内会员的管理工作,实际由张奇彪完成。
被告人张姗英担任“三三”系公司金华市金东区代理,期间,配合张奇彪及“三三”系公司,负责对金东区域会员的管理,向会员传递公司投资信息与最新政策。至案发时,金东区代理下属会员742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69251486.5元。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张奇彪、邱俊兰在福建南安市丰泽区酒店被抓获;同年3月11日被被告人张姗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证人范某、赵某4、童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1、李某1、李某2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奇彪、邱俊兰、张姗英及同案犯王某2、赵某5的供述与辩解;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专项技报告等;光盘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奇彪、邱俊兰、张姗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奇彪、邱俊兰、张姗英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奇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基本没意见。辩解会员的人数和金额不对。人数多少其不知道,会员不是其发展的,是根据归属地来算的。金额其不经手,也不通过其账户的。对其他事实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邵泓涛提出: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吸收金额存在异议。
(一)本案是单位犯罪,公司采取市县(区)代理制,非被告人直接推荐或属于其区域代理名下的金额不应计入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
(二)被告人为玉茶坊和易通商城的金华市代理,并非宝利来的金华市代理,除其直接推荐外,其他会员在宝利来的投资与其无关。
(三)被告人并无对会员进行管理,传达公司的投资信息与政策。
(四)被告人未经手任何款项,所有款项都是会员自身开设账户,根据交易需要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公司的账户或会员账户。
二、被告人系从犯,也是受害者,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本人也是受害者。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认罚态度好,有坦白、悔罪表现。
五、本案主犯至今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的定罪处罚应审慎。
综上,请法庭考虑到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俊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倪艺格提出:
一、涉案行为系单位犯罪。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起帮助作用。
三、邱俊兰担任“三三”平台金华市婺城区代理的行为,实际代理由张奇彪在管理,邱俊兰并不清楚。并要综合考虑实际参与投资的人数以及投资人的亏损情况及公司尚有可能实现清退。
四、本案案发原因特殊,“三三”平台目前主犯尚在审理,未得出最后结论,希望法庭审慎考虑其社会危害性,从轻量刑。
五、张奇彪、邱俊兰系夫妻,目前尚有两名孩子及老人需要抚养,若此案对夫妻双方均处以重刑,对整个家庭是毁灭性的打击。
综上,请求法庭从轻量刑。
被告人张姗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刘苞提出本案不是张姗英主动吸收的,而是遭受公司蒙骗才卷进来,其没有实权掌控资金。冻结的资金减轻了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又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1、王某2(均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其所控制的多家“三三”系公司,通过玉茶坊、康满堂以“线下实体加盟”模式发展代理商并收取加盟费,通过运营“宝利来平台”开展“玉石资产证券交易”,通过设立新旧“易通商城”开展“电子商城”充值返利交易,以保本且高额投资回报、充值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大量资金。
其中,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奇彪在担任“三三”系公司金华市级代理期间,负责向金华市区域内的会员传达“三三”系公司的投资信息与政策,管理金华市范围内的区县代理商,并与其妻子邱俊兰在金华市金东区室共同经营金华市玉茶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至案发时,其代理的金华市级下属会员9767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266511286元,造成下属会员资金损失352532988元。
被告人邱俊兰同上担任“三三”系公司金华市婺城区代理,至案发时,其代理的婺城区下属会员848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98007145元,造成下属会员资金损失26827238元。
邱俊兰对婺城区内会员的管理工作,实际由张奇彪完成。被告人张姗英担任“三三”系公司金华市金东区代理,期间,配合张奇彪及“三三”系公司,负责对金东区域会员的管理,向会员传递公司投资信息与最新政策。至案发时,其代理的金东区下属会员736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61437515元,造成下属会员资金损失30991627元。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张奇彪、邱俊兰在福建南安市丰泽区酒店被抓获;同年3月11日被告人张姗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侦破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本案的经过。
3、抓获经过及临时寄押收押证明,证实2019年3月1日,张奇彪、邱俊兰在南安市丰泽区被抓获,并于2019年3月2日至4日被临时寄押在泉州市看守所。2019年3月11日,张姗英主动到金东分局经侦大队投案。
4、张奇彪、邱俊兰、张姗英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的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三被告人的银行资金往来情况。
5、张姗英手机微信截图照片4张,证实张姗英手机中显示浙江省市代区代及“畅聊群”的会员情况。
6、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浙银监办便函(2017)254号、(2018)161号,证实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从未收到过杭州三三易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嘉兴三三迅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三三玉茶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嘉兴禾信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开办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申请,从未向上述公司颁发过任何核准其经营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许可证件。
7、情况说明若干份,证实章某、苏某、李某3等众多被害人,经侦查人员电话联系不愿配合,故未能制作笔录。
8、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范某未在宝利来平台或易通商城投资,但将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借给外孙女施某用过,具体情况不清楚。
9、证人赵某4的陈述,证实赵某4将自己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借给妻子的姐姐张玉芳使用过,据张玉芳说是拿去买基金。
10、证人童某2的陈述,证实童某2于2016年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借给朋友赵仲锦使用,用于三三宝利来平台投资。
11、证人徐某2的陈述,证实证人徐某2经朋友张群宵介绍,注册成为宝利来平台的会员,但未向平台投资过钱。
12、证人毛某的陈述,证实证人毛某经朋友石某介绍推荐,知道有宝利来投资平台,但自己没有进行过投资。
13、证人张某9的陈述,证实证人张某9不知道有宝利来投资平台,但在2016年上半年的时候,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亲戚吴美丽用过,吴美丽是否用身份证注册成为宝利来投资平台的员会并进行过投资,其不清楚。
14、证人傅某2的陈述,证实傅某2在2016年7月份左右曾将自己的身份证和手机号给了一个女子,帮自己在宝利来投资平台注册开户,但自己没有在平台投过钱。
15、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吴某1通过朋友施某介绍,于2017年11月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10万元,收回4100元,实际亏损95900元。
16、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李某1通过朋友施某介绍,于2017年先后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37万元,收回18705元,还有351295元在宝利来平台未取出。
17、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李某2通过朋友施某介绍,于2017年12月、2018年2月先后二次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54万元,至案发时该54万元未拿回。
18、被害人翁某1的陈述,证实被害人翁某1通过朋友施某介绍,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2万余元,至案发时该投资款未拿回。
19、被害人翁某2的陈述,证实被害人翁某2通过朋友施某介绍,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1.1万余元,曾出金拿回8000多元。
20、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曹某在三三宝利来平台投资6800元。
21、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吕某通过朋友袁照明介绍,共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23.5万元,其中出金收回13.84万元,实际亏损9.66万元。
22、被害人傅某1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傅某1经张某10珊推荐介绍,共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38.5万元,其中出金收回5.341万元,实际亏损33.159万元。
23、被害人潘某1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潘某1经张某10英推荐介绍,以自己的名义和儿子楼安渡的名义共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30.99万元,其中出金收回25285.71元,实际亏损284614.29元。
24、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被害人陈某1经黄海松推荐介绍,以自己的名义和儿子刘伟清的名义共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34.7万元,投资款未出金收回。
25、被害人洪某1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洪某1经张秀珍推荐介绍,以自己的名义和母亲盛某3的名义共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11.3145万元,投资款未出金收回。
26、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汪某经同事邱某推荐介绍,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2.5万余元,投资款未出金收回。
27、被害人童某1的陈述,证实被害人童某1经朋友舒某推荐介绍,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2万余元,曾取出本金1万。
28、被害人翁某3的陈述,证实被害人翁某3经朋友张某11推荐介绍,并帮自己操作,投资三三宝利来,具体投资情况不清楚。
29、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张某1经吴光明推荐介绍,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5万元,投资款未曾出金取出。
30、被害人芮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芮某经朋友童某4推荐介绍,以自己的名义和妻子陈优丽名义共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70.05万元,其中投资款曾出金取出6920元,亏损69.3580元。
31、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金某经朋友张奇彪推荐介绍,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17.8万元,其中投资款曾出金取出1.79万元。
32、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张某2经朋友推荐介绍,以自己的名义和儿子傅海盛的名义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28万元,其中投资款曾出金取出0.63万元。
33、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张某3经朋友推荐介绍,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58.5万元,其中投资款曾出金取出23万元。
34、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杨某1经朋友洪某3推荐介绍,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4万元,其中投资款曾出金取出0.4万元。
35、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程某经朋友薛某推荐介绍,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9.2万元,其中投资款未曾出金取出。
36、被害人盛某1的陈述,证实被害人盛某1经嫂子盛某2推荐介绍,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6万元,其中投资款未曾出金取出。
37、被害人项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项某以自己的名义、老公童中伟、姐姐童某5、儿子童某6名义投资三三宝利来平台47万元,其中投资款未曾出金取出。
38、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实被害人赵某1在三三好利来平台投资2.5万元。
39、被害人张某4的陈述,证实张某4经微信好友介绍推荐在三三好利来平台投资7万元,投资款全部出金,大概还赚700元钱。
40、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证实吴某2经童中伟介绍推荐在三三好利来平台投资4.8万元,投资款未曾出金取出。
41、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黄某1经黄杰介绍推荐在三三好利来平台投资19万元,投资款曾出金取出3万,后又追加存入,目前共计亏损19万元。
42、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陈某2以自己的名义、妻子郭某1、父亲陈某3、侄子郭某2的名义共计在三三好利来平台和易通商城投资533.5689万元,投资款曾出金取出461.2659万元,后又追加存入,目前共计亏损128.3663万元。
※陈某2、陈某3、郭某1、郭某2工商银行卡账户明细清单。
43、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证实被害人赵某2经同学赵某6介绍,在宝利来平台投资了10000元。该投资款未曾出金取现。
※赵某2中国建设银行卡复印件。
44、被害人张某5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张某5在宝利来平台投资了11万元,投资款未曾出金取现。
※张某5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明细清单。
45、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实被害人黄某2在宝利来平台投资了60500元,期间曾出金取出7000元。
※宝利来平台电子证据
※黄某2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明细清单。
46、被害人张某6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张某6在宝利来平台投资了1万元,其中用8800元购买了一股蓝宝石之类的股份,1200元没有购买产品,事后取现拿回。
※张某6中国建设银行卡复印件、手机微信转账截图二张。
47、被害人沈某1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沈某1在宝利来平台投资了18000元,期间曾出金取出1.2483万元。
※宝利来平台电子证据
※沈某1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交易手机微信截图三张。
48、被害人黄某3的陈述,证实被害人黄某3经朋友陈某4介绍推荐,在宝利来平台投资了1万元,期间未曾出金取出。
49、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周某1经朋友洪某4介绍推荐,在宝利来平台投资了1万元,期间曾出金取现3000元。
※周某1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
50、被害人沈某2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沈某2经虞某在宝利来平台投资140万左右,在易通商城投资30万。
51、被害人琚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琚某在宝利来平台投资53000元,期间曾出金取出3093元。
※琚某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
52、被害人潘某2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潘某2在宝利来平台投资了11000元,期间曾出金取出5500元。
※潘某2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
53、被害人黄某4的陈述,证实被害人黄某4在宝利来平台投资17900元。
54、被害人潘某3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潘某3在宝利来平台投资55000元。
55、被害人黄某5的陈述,证实被害人黄某5在宝利来平台投资30000元,已全部提出来。
56、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徐某1在宝利来平台投资一万七八千元,已将钱全部提出来。
57、被害人张某7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张某7在三三宝利来平台投资12万元。期间未曾出金取出。
※张某7提供的银行转账交易记录。
58、被害人吴某3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吴某3在宝利来平台投资70000元。
※吴某3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交易记录。
59、被害人张某8的陈述,证实被害人张某8在宝利来平台投资16万元。
※张某8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
60、被害人洪某2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洪某2在宝利来平台投资8000元,后盈利2000元。
61、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杨某2在宝利来平台投资5000元,期间曾出金取出4400元。
62、被害人赵某3的陈述,证实被害人赵某3在宝利来平台投资10万元,期间曾出金取出7万元。
63、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朱某2016年10月份注册成为宝利来平台的会员,后朋友张善庆用朱某的账号在宝利来平台投资1.3万元,后三次从平台出金共取出1.3453元,盈利453元。
※朱某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明细交易清单。
64、被告人张奇彪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1月左右,张奇彪加盟玉茶坊公司成为三三宝利来公司金华市级代理,先后发展邱俊兰、张姗英、楼坚锋、虞某、叶某、应某、张某12等8个区代理,五六个服务网点,管理金华市范围内的下属会员9900余人,代理的金华市范围的会员入金总额为1326254776元。
65、被告人邱俊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邱俊兰加盟康满堂成为三三公司金华市婺城区代理的区代理,并作为张奇彪开设的金华市玉茶坊文化发展有限的法人代表,对玉茶坊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66、被告人张姗英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张姗英通过哥哥张奇彪介绍,后加盟康满堂成为三三公司金东区代理,管理金东区范围内的下属会员740余人,代理的金东区范围的会员入金总额为70109547元。
67、同案犯王某2、赵某5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至2018年,王某2、赵某5伙同他人,利用其所控制的多家“三三系”公司,通过玉茶坊、康满堂以“线下实体加盟”模式发展代理商并收取加盟费,通过运营“宝利来平台”开展“玉石资产证券交易”,通过设立新旧“易通商城”开展“电子商城”充值返利交易,以保本且高额投资回报、充值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大量资金。至案发时平台会员人数达数十万名,吸纳资金达上百余亿元,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兑付会员,小部分资金用于实体投资、购置房产及挥霍等用途。
68、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2019年4月29日出具说明,该局承办的王某1、王某2等人控制的“三三”系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一案,由广东中科私法鉴定所《惠某19010660900055号》鉴定意见书的附件1检出数据“2019035.rar”中提取完成三三案件关于金华市、金华市金东区、金华市婺城区非吸数据的认定材料。具体以光盘的形式提供。
69、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惠某1901066090005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对同案犯王某1、王某2等人控制的“三三”系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中涉案的“三三宝利来”平台和“易通商城”平台的后台数据进行鉴定,分析各平台中注册会员、出入金额、购买资产包等情况。(操作员利用“实数电子证据系统”对原文件“2019035.rar”进行固定,固定过程中系统工作正常,人员操作合理,操作流程规范,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对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保护的要求。)
70、杭州聚信会计师事务所聚信专(2019)第042号“三三系公司及王某1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对岫岩叁叁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涉案公司、相关涉案人员自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涉案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包括三三系公司基本情况、三三系核心公司所使用的宝利来、易通商城两个平台的操作模式;投资人在三三系公司充值金额、进现金额;加盟商户和三三系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涉案资金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等。
71、光盘一张,证实“三三系公司及王某1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专项审计报告”的相关数据(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张奇彪、邱俊兰、张姗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邵泓涛所提的被告人张奇彪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倪艺格所提被告人邱俊兰系坦白,又是从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刘苞提出的被告人张姗英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又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针对被告人张奇彪、邱俊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是否单位犯罪的问题,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实三被告人所代理的“三三”系公司,以实施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为主要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三被告人吸收的金额认定问题,经查,三被告人为牟取“三三”系公司给付的各项“佣金”,成为“三三”系公司市级代理、区级代理,为该公司推荐发展会员投资,并从中获取相应的“佣金”,因此,其下属吸收金额理应分别认定三被告人共同犯罪的金额,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辩护人邵泓涛所提其他会员在宝利来的投资与被告人张奇彪无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奇彪成为“三三”系公司的市级代理,已收取“三三”系公司包括宝利来平台会员投资的相关佣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两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邱俊兰、张姗英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被告人邱俊兰、张姗英的行为已造成投资人巨大经济损失且未退赔,不宜适用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奇彪、邱俊兰、张姗英为牟利,帮助“三三系”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姗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奇彪、邱俊兰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奇彪、邱俊兰、张姗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张姗英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奇彪、邱俊兰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奇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邱俊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姗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继续追缴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责令三被告人以其参与额为限退赔被害人损失(以电子数据汇总为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瑾玫
人民陪审员  王永芳
人民陪审员  金宝春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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