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林金融敦化分公司 2020.8.18……张某某、刘某某曾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在公司负责人及团队经理的领导下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截止2018年4月份,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人次共计40万元,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人次21万元。承办检察官多次对张某某、刘某某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希望二人积极返还投资人的损失。在承办人的政策感化和教育下,张某某、刘某某在自身亦有损失的情况下,为争取从轻处理,积极退赔投资人全部损失。敦化市检察院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公开听证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后怎么样了?
吉林检察

8月18日,敦化市检察院对张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举行拟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人员应邀参会,该院相关人员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参加了听证会。

案情简介:
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于2016年3月4日注册成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业务。张某某、刘某某曾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在公司负责人及团队经理的领导下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截止2018年4月份,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人次共计40万元,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人次21万元。截止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投资人上述损失尚未返还。‍

案发后,张某某、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刘某某积极返还了投资人的全部损失。

会上,该院向参会人员介绍了相对不起诉制度,承办检察官对张某某、刘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证据以及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意见、理由、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公安机关代表也表示同意检察机关作的相对不起诉决定。随后参会的听证人员进行了评议,经过评议,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张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张某某、刘某某作为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的业务员,虽然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不深,因此多次对张某某、刘某某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希望二人积极返还投资人的损失。在承办人的政策感化和教育下,张某某、刘某某在自身亦有损失的情况下,为争取从轻处理,积极退赔投资人全部损失。综合考虑二人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返还了投资人的损失,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敦化市检察院在举行公开听证会后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院对张某某、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相对不起诉是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少捕慎诉全新司法理念指导下的司法实践活动。既帮助投资人挽回了损失,减少信访风险,而张某某、刘某某也从中吸取了教训,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