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袋计划、米袋理财 2020.8.31……聚诚致信公司米袋计划网站及米袋理财手机APP平台昝东、黄刚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上诉人昝东提出原判认定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证据不足,并认为客户之间的债权交易不应计算在其犯罪数额内。辩护人认为聚诚致信公司的米袋计划属于P2P平台,系帮助其他平台或公司售卖理财产品,且没有承诺保本付息,没有形成资金池,上诉人昝东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昝东、黄刚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刑终31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昝东,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马朗、欧阳晓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刚伟,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许竞伟,北京华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昝东、黄刚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沪0101刑初7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昝东、黄刚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昝东、黄刚伟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聚诚致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诚致信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证人匡某某、洪某某、吕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王1等人的证言及《股权收购协议》《保密协议》,证人俞某某、江某某、任某、王某2、周某、乐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录用通知书》,证人侯某某、倪某、邹某某、薛某某等投资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合同、银行交易明细,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富友支付、连连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交易明细、米袋网平台数据资料、证人吴某、冯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昝东、黄刚伟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认定:
聚诚致信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实收资本10万元,股东为潘征宇(投资37万元,实际缴纳7.4万元)、侯正法(投资10万元,实际缴纳2万元)、昝东(投资3万元,实际缴纳0.6万元),法定代表人潘征宇,2014年4月变更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应于2040年1月1日前缴清),同年9月变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同年12月15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昝东,2015年1月变更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各股东出资时间为2030年1月1日),2016年7月21日昝东等股东将公司实际转让给李勇志(另案处理)。2017年11月,李勇志再次将聚诚致信公司实际转让给俞某某(另案处理)。俞某某于2017年11月接手公司后,同月13日任命被告人黄刚伟为公司的总裁,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
2014年9月至案发,聚诚致信公司通过米袋计划网站及米袋理财手机APP,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及销售米袋零钱和米袋定投等理财产品,每种理财产品对应不同的理财期限及年化率,与客户签订《米袋零钱服务协议》《米袋定存服务协议》等格式合同,并按期支付本息。
经司法审计,2014年9月10日至2018年7月23日,张煌等投资人在“米袋”平台上,购买理财产品940,253次,购买理财产品金额7,129,144,145.02元;2014年9月10日至2018年7月15日,李傲等投资人在“米袋”平台上充值金额6,408,442,272.98元,损失金额624,463,782.12元。其中,2014年9月10日至2016年7月21日,共计吸收人数81,808,交易数量453,824次,资金2,280,897,352.74元;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5月31日,共计吸收人数13,086,交易数量109,591次,资金1,184,057,655.90元。
2018年7月17日,昝东、黄刚伟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昝东、黄刚伟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为公司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昝东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刚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昝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黄刚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昝东、黄刚伟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投资人。
上诉人昝东提出原判认定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证据不足,并认为客户之间的债权交易不应计算在其犯罪数额内。辩护人认为聚诚致信公司的米袋计划属于P2P平台,系帮助其他平台或公司售卖理财产品,且没有承诺保本付息,没有形成资金池,上诉人昝东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诉人黄刚伟辩称其在聚诚致信公司担任次要工作,没有实际决策和经营权,属于从犯。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黄刚伟属于从犯,黄刚伟入职前公司已经吸收了投资,因此这部分投资人重复投资数额不应计算在黄刚伟的犯罪金额中,黄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昝东、黄刚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昝东、黄刚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查,聚诚致信公司在不具有吸收公众资金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米袋计划网站和手机APP推出米袋零钱、米袋定存等理财产品。昝东的供述及多名证人的证言笔录、聚诚致信公司与投资客户签订的《米袋零钱服务协议》《米袋定存服务协议》等证据证实,聚诚致信公司在吸收公众投资后再投资于其他债权项目;客户投资的钱款通过第三方平台进入聚诚致信公司控制的账户内,聚诚致信公司再转投资于其他债权,在此期间投资客户不明知自己所投钱款的具体去向,因此聚诚致信公司主要从事吸收客户资金后再投资业务,其已不属于投资中介平台;部分投资人的证言证实米袋计划推出的理财产品是承诺还本付息的,零钱理财产品具有相对稳定的年化收益率,相关协议证明定存理财产品根据客户投资时间的长短设置不同的年化收益率,客户投资后,聚诚致信公司一直按照年化收益率还本付息直至无法兑付。原判认定聚诚致信公司对投资人承诺还本付息,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并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法律正确。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聚诚致信公司的电子文档数据,投资人网上充值、提现、投资等资料,第三方平台的数据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鉴定材料对昝东、黄刚伟负责期间聚诚致信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依法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准确、可信。聚诚致信公司多名工作人员的证言可以证实上诉人黄刚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其应当对任职总裁期间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数额负责,原审判决已经根据黄刚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综前所述,上诉人昝东、黄刚伟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松
审判员 陈姣莹
审判员 何仁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文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 “米袋计划、米袋理财 2020.8.31……聚诚致信公司米袋计划网站及米袋理财手机APP平台昝东、黄刚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上诉人昝东提出原判认定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证据不足,并认为客户之间的债权交易不应计算在其犯罪数额内。辩护人认为聚诚致信公司的米袋计划属于P2P平台,系帮助其他平台或公司售卖理财产品,且没有承诺保本付息,没有形成资金池,上诉人昝东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有 26 条评论

  1. 那么,投资人的钱去那追讨

  2. 这还要上诉…如果能还款可以让你上诉。如果恶意不还钱,多少人想xx这些人渣…

  3. 太过分了,在米袋理财上写的就是保本付息!这种判决,上海怎么与全国那么多地爆雷的p2p不同呢?!

  4. 骗子,合伙骗,替罪羊也没钱。吸血鬼

  5. 老百姓的血汗钱钱咋办啊,什么时候能还

  6. 放什么狗屁呢?

  7. 同问,那么,投资人的钱去那追讨???

  8. 什么时候还钱啊

  9. 什么时候还钱呢?

  10. 我在米袋理财连续几年共投入本金约15万多元,本想攒点利息来贴补家用,爆雷前平台显示总资产17万多元,有银行真实转款及米袋理财平台每笔资金转入记录,也曾通过当地市,县公安局公安局经侦支队向上海市公安局黄埔分局经侦支队报案并呈上证据资料,至今无果,希望国家机器主持正义,惩恶扬善,还我们的血汗钱。

  11. 我在米袋理财连续几年共投入本金约21万多元,本想攒点利息来贴补家用,爆雷前平台显示总资产17万多元,有银行真实转款及米袋理财平台每笔资金转入记录,也曾通过当地市,县公安局公安局经侦支队向上海市公安局黄埔分局经侦支队报案并呈上证据资料,至今无果,希望国家机器主持正义,惩恶扬善,还我们的血汗钱。

  12. 我在米袋理财连续几年共投入本金约42万多元,本想攒点利息来贴补家用,有银行真实转款及米袋理财平台每笔资金转入记录,也曾通过当地市,县公安局公安局经侦支队向上海市公安局黄埔分局经侦支队报案并呈上证据资料,至今无果,希望国家机器主持正义,惩恶扬善,还我们的血汗钱。

  13. 想问本次判决已经是终审了,投资人钱💰怎么还说了么?我已经在公安部网站填报信息了,会有人联系投资人返还么?返还事宜是法院执行还是公安部门?至今尚未收到消息,目前应该怎么办,联系谁啊?

    1. 我也登记了,但是也没有人联系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14. 目前应该联系谁要回钱?已经在公安部网站填报损失信息了,法院执行判决返还钱还是公安部门?

  15. 不知道什么时候也把💰追回来

  16. 普通人

    被偏的哪些血汗钱,去哪里了难道都挥霍了吗?国家应该追缴及其他们的那些财产清还给出借人。百姓也是相应当时国家号召普惠金融的政策下出借的啊!

  17. 案件已判决,被骗的血汗钱还有拿回的一天吗,都2021年6月了,三四年的时间,12万多都没了

  18. 钱还没返还投资人。

  19. 老百姓被骗的血汗钱什么时候还?由谁来还?应该给老百姓一个交代。

  20. 这个判决不公,没有讲聚诚总共诈骗多少钱,钱去那里了?怎么追回,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否则量刑过轻,起码二十年以上。

  21. 没钱吃饭

    这个判决不公,没有讲聚诚总共诈骗多少钱,钱去那里了?怎么追回,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否则量刑过轻,起码二十年以上。

  22. 这样就结束了吗?一个8年一个四年?害了多少人,家破人亡的起码也得20年以上吧

  23. 这钱什么时候能还啊?

  24. 关键是这钱什么时候能还啊

  25. 不是说已追缴非法所得了吗?缴的钱呢?啥时候能还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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