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基金、一点金库 2020.9.30……PP基金平台被告人李文浩、龚飚、刘涛、李书杰、魏锴、孔令柯、杜覃惠、王翛然、戴一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浙0102刑初18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浩,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匹匹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7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瑞江、王小兵,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飚,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匹匹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负责人。2018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锦惠,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涛,男,1981年1月25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匹匹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8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家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正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锴,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系匹匹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7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忠良,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书杰,男,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系匹匹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投资表决会成员。2018年7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金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覃惠,女,1990年1月16日生,硕士研究生文化,系匹匹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人。2018年7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变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林伟,浙江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令柯,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匹匹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2018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进启,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翛然,女,1991年1月7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匹匹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监。2018年8月1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会,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一媺,女,1987年9月8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匹匹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风控部经理。2018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亮、章百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9〕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浩、龚飚、刘涛、李书杰、魏锴、孔令柯、杜覃惠、王翛然、戴一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于同年12月12日以上检公诉刑变诉〔2019〕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文星及汪鸿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浩及其辩护人王小兵、胡瑞江、被告人龚飚及其辩护人周锦惠、被告人刘涛及其辩护人蔡正华、余家恺、被告人魏锴及其辩护人徐忠良、被告人李书杰及其辩护人张金明、被告人杜覃惠及其辩护人金林伟、被告人孔令柯及其辩护人吴进启、被告人王翛然及其辩护人陈会、被告人戴一媺及其辩护人章百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又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PP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龚飚发起成立杭州重剑无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剑无锋公司),从事软件研发以及网络借贷中介业务,龚飚及其下属团队开发了PP基金网页版,可由投资人点对点进行投资,重剑无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2014年12月31日,陈刚控股的上海赛硕投资咨询合伙企业与重剑无锋公司合作经营,陈刚和龚飚合作管理公司。重剑无锋公司开发了名为“PP基金”的APP软件,公司由之前的点对点借款发展成程序自动匹配短期借款标的,即在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上的不特定投资人介绍投资软件后投资人直接通过APP向重剑无锋公司投资,之后再由重剑无锋公司向项目投资。2015年12月4日,重剑无锋公司更名为匹匹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匹公司),延续了重剑无锋公司的经营模式,即在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通过“PP基金”的软件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此期间,陈刚及其个人关联公司陆续向匹匹公司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39亿元,其中被告人龚飚签署了12.5亿元的借款合同。2016年5月30日,公司变更经营地址为本市上城区太和广场2号502室。2017年1月,被告人李文浩收购了匹匹公司,并对匹匹公司进行控制管理,被告人龚飚、陈刚陆续退出匹匹公司,不再负责公司运营。在匹匹公司运营过程中,继续使用“PP基金”APP软件为载体,利用新浪微博、贴吧、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体公开宣传,发布“一个月定期”、“三个月定期”、“六个月定期”等理财产品,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付息以吸收公众存款,而实质是李文浩设立资金池,利用利益关系人成立其本人实际控制下的特殊目的公司吸纳社会资金,一方面用于偿还前期到期债权,另一方面进行资本运作。被告人李文浩在此期间先后聘用被告人刘涛、魏锴担任匹匹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运营。匹匹公司除按常规成立项目部、风控部等部门外,还另行成立投资表决会(以下简称投决会),由被告人李书杰、钱桂庭等人作为投决会成员,对公司拟投资的项目进行评估,之后由公司负责人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匹匹公司在运营期间,招聘被告人孔令柯、杜覃惠、王翛然、戴一媺等人进入公司工作并担任各部门相关工作。上述被告人均在明知匹匹公司利用“PP基金”软件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在公司内从事宣传、资金运作、项目投资等工作。根据审计,2014年12月31日至2018年7月9日,匹匹公司旗下“PP基金”平台总计充值金额达219亿元以上,造成37306名投资者损失共计2525622313.79元。根据统计,被告人李文浩作为公司实控人管理公司期间,公司平台于2017年2月24日至2018年7月9日充值金额约84亿元。被告人龚飚作为公司负责人管理公司期间,公司平台于2014年12月31日至2017年2月5日充值金额约131亿元。被告人刘涛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平台于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1月1日充值数额约57亿元。被告人魏锴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平台于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7月9日充值金额约27 亿元。被告人李书杰担任公司投决会成员期间,公司平台于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7月9日充值金额约66亿元。被告人王翛然担任公司运营部负责人期间,公司平台于2016年1月4日至2018年7月9日充值金额约192亿元。被告人孔令柯担任项目部负责人期间,公司平台于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7月9日充值金额约88亿元。被告人戴一媺担任风控部负责人期间,公司平台于2017年4月27日至2018年3月1日充值金额约53亿元。被告人杜覃惠担任资金管理部负责人期间,公司平台于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7月9日充值金额约27亿元。

(二)李文浩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文浩为筹集其控股公司的流动资金以及收购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先后向李祎、王丹丹、吕杨、李尊龙、范业良等人借得人民币2.7亿元,承诺支付年化18-24%不等的高额利息,李祎等人通过李文浩实控的公司账户将钱款予以汇入,李文浩用于投资项目。截止案发,被告人李文浩除归还范业良3000万元外尚未支付剩余本金和利息。

(三)“一点金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龚飚与同徐磊、张宇杰、周骏注册成立杭州星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秩公司),后与郑永华合作以星轶公司入股的形式于2016年1月22日注册成立杭州融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逸公司),合作开发“一点金库”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并约定所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郑永华提供的标的。随后融逸公司通过华为商城、小米商城、应用宝等市场软件,推广“一点金库”APP。融逸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龚飚在公司内负责技术事项并指导、决策公司部分事项,2016年3月其介绍戚玉伟入职融逸公司并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等各项事务。2016年6月30日之后,被告人龚飚不再介入融逸公司的相关工作。工作期间,被告人龚飚每月从融逸公司收入10万元。2016年4月中下旬起,“一点金库”平台以发布郑永华控制下的“金砖系”公司标的为手段,以8%-15%不等的年化利率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945963290.89元,涉及投资人共计49422人。截止案发,融逸公司未兑付投资人本金共计466035732.48元。其中,被告人龚飚涉及投资本金共计29967392元,投资人本息均已兑付。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列指控,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证言、专项审计报告、扣押清单、查封冻结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PP基金良性转型公告、PP基金软件页面、项目统计表、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贴吧微博微信截图、资产买卖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合同、协议、银行电子回单、对账单、工作报告、借款借据、收款登记表、收款计划表、收条、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终止合同协议书、访谈纪要、购销采购合同、不动产登记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查询信息结果、函、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补充协议、财务凭证、民事诉讼材料、劳动合同、履历表、资金项目审批表、绩效反馈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质押合同、债务处理协议、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兴业银行交易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工商资料、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查封笔录、银行数据光盘、手机数据光盘、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李文浩、龚飚、刘涛、李书杰、魏锴、孔令柯、杜覃惠、王翛然、戴一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文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公司对外投资的资金能够覆盖投资者的损失,其没有挥霍非法吸收的资金,个人所有资产已全部投入公司;关于公司资金的流向,除借款给陈刚外,主要投资方向质量较高。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1、案发前李文浩已归还出借人李祎部分钱款,认定其非吸金额时应予以扣除;2、匹匹公司所吸收资金绝大部分用于正常投资,且资产可以覆盖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李文浩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追赃,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李文浩从轻处罚。

被告人龚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2016年其已离开公司;其在公司期间负责技术开发,收入仅是工资,转让股份也没有分红。其辩护人提出:1、匹匹公司的资金投资质量较高。2、关于“PP基金”部分:(1)龚飚参与匹匹公司非吸的开始时间为2015年5月,实际退出匹匹公司的时间最迟至2016年底,而非2017年2月5日。(2)自2014年底陈刚控股的赛硕公司入股匹匹公司后,龚飚就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经营模式发生改变是陈刚决策导致的,龚飚仅是负责技术服务和程序性工作,龚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关于“一点金库”部分:龚飚在融逸公司并未实际任职管理岗位和参与公司决策事宜,融逸公司的前期经营管理是由周骏、张宇杰、徐磊负责,龚飚在公司的地位和作用较低,且其涉案金额两千多万的本息均已兑付。4、龚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请求对龚飚从宽处罚。

被告人刘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其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公司投资的项目都是经过投决会表决的,投资基本合规。其辩护人提出:刘涛于2017年3月进入匹匹公司工作,其和后任总经理魏锴之间也存在空窗期,故起诉书认定刘涛的非吸金额不当;刘涛在任职期间作了合规努力,不应对后续扩大规模的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人魏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其在公司发挥的作用有限,主观恶性较小。其辩护人提出:1、魏锴于2018年3月入职,工作仅4个多月,期间平台吸资21亿余元。2、魏锴仅负责匹匹公司债权催收工作,对资金无控制权,除10余万元工资外无任何非法获利,作用、地位较低,系从犯。3、魏锴主动配合投案,如实供述,即便不认定为自首,也属于坦白。4、魏锴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书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没有入职匹匹公司。其辩护人提出:李书杰不属于“PP基金”的主要或者重要人员,其身份仅为投决会成员,但根据案件情况,投决会也只是形式机构,李书杰作为投决会成员未对“PP基金”业务起到决定性作用,也未获得任何报酬,其地位和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李书杰自愿认罪,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杜覃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其主要服从领导命令工作,且主要工作内容是财务。其辩护人提出:1、杜覃惠没有被任命为资金管理部负责人,对公司款项没有处分和控制权,只是按公司高层要求实施操作。2、杜覃惠没有直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应李文浩要求被动加入匹匹公司。请求对杜覃惠从宽处罚。

被告人孔令柯提出其是2018年3月12日后才担任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其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认定孔令柯担任项目部负责人的起始时间有误,导致孔令柯需担责的非吸金额错误。2、孔令柯接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3、孔令柯作为项目部负责人,与公司的非吸行为仅存在间接关联,对能否引进项目实际上也不起决定作用,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综上应对孔令柯免除处罚。并提交孔令柯银行流水明细,拟证明2018年3月前孔令柯系一般员工。

被告人王翛然提出其于2017年3、4月成为运营部总监,不应对之前普通员工期间的平台非吸数额承担责任,其在公司主要是做维护工作。其辩护人提出:1、王翛然的犯罪金额应从其担任主管开始计算。2、王翛然名为运营部负责人,实际上仍是公司底层执行人员角色,未参与公司任何决策,客观上在宣传方面亦未发挥重要作用,属于从犯。3、王翛然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王翛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戴一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戴一媺虽是风控部经理,但没有实质审查权和决定权,仅有工资收入,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2、戴一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愿意退赔赃款。请求对戴一媺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PP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

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龚飚以注册资金100万元发起成立杭州重剑无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剑无锋公司),从事软件研发以及网络借贷中介业务,龚飚及其下属团队开发了“PP基金”网页版,可由投资人点对点进行投资,重剑无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2014年12月31日,陈刚(另案处理)控股的上海赛硕投资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赛硕公司)与重剑无锋公司进行合作经营,注册资金增资至1000万元,陈刚则和龚飚合作管理公司。随后重剑无锋公司开发了名为“PP基金”的APP软件,公司经营模式发生改变,由之前的点对点借款发展成程序自动匹配短期借款标的,即在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上的不特定投资人介绍投资软件后投资人直接通过APP向重剑无锋公司投资,之后再由重剑无锋公司向项目投资。

2015年12月4日,重剑无锋公司更名为匹匹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匹公司),延续了重剑无锋公司的经营模式,即在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通过“PP基金”的软件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此期间,陈刚及其个人关联公司陆续向匹匹公司借款13.39亿元,其中被告人龚飚签署了12.5亿元的借款合同。2016年5月30日,公司变更经营地址为本市上城区太和广场2号502室。

2017年1月,被告人李文浩收购了匹匹公司并以尹玉来名义代持股份,实际上由李文浩对匹匹公司进行控制管理,被告人龚飚、陈刚陆续退出匹匹公司,不再负责公司运营。在匹匹公司运营过程中,继续使用“PP基金”APP软件为载体,利用新浪微博、贴吧、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体公开宣传,发布“一个月定期”、“三个月定期”、“六个月定期”等理财产品,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付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实质是李文浩设立资金池,利用利益关系人成立其本人实际控制下的特殊目的公司吸纳社会资金,一方面用于偿还前期到期债权,另一方面进行资本运作。被告人李文浩在此期间先后聘用被告人刘涛、魏锴担任匹匹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运营。匹匹公司除按常规成立项目部、风控部等部门外,还另行成立投资表决会(以下简称投决会),由被告人李书杰及钱桂庭(已判刑)等人作为投决会成员,对公司拟投资的项目进行评估,之后由公司负责人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匹匹公司在运营期间,招聘被告人孔令柯、杜覃惠、王翛然、戴一媺等人进入公司工作并担任各部门相关职务。上述被告人均在明知匹匹公司利用“PP基金”软件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在公司内从事宣传、资金运作、项目投资等工作。2014年12月31日至2018年7月9日,匹匹公司旗下“PP基金”平台总计充值金额达219亿元以上,造成3.73万余名投资者损失共计25.2亿余元。

根据统计,被告人李文浩作为公司实控人管理公司期间,公司平台于2017年2月24日至2018年7月9日充值金额约84亿元。被告人龚飚作为公司负责人管理公司期间,公司平台于2014年12月31日至2017年2月5日充值金额约131亿元。被告人刘涛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平台于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1月1日充值数额约57亿元。被告人魏锴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平台于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7月9日充值金额约27 亿元。被告人李书杰担任公司投决会成员期间,公司平台于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7月9日充值金额约66亿元。被告人王翛然于2016年1月4日进入公司运营部,后任职运营部总监,在其工作期间公司平台充值金额约192亿元。被告人孔令柯于2017年2月6日进入公司项目部,先后任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其工作期间公司平台充值金额约88亿元。被告人戴一媺于2017年4月27日进入公司风控部,后任职风控部经理,于2018年3月离职,在其工作期间公司平台至充值金额约53亿元。被告人杜覃惠于2018年1月26日进入公司资金管理部任职负责人,在其工作期间公司平台至2018年7月9日充值金额约27亿元。

2018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文浩、李书杰、杜覃惠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魏锴传唤到案。同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涛在上海市静安区被抓获。同年7月12日,被告人孔令柯经电话通知到案。同年8月17日,被告人王翛然经电话通知到案。同年8月21日,被告人龚飚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边检站被抓获。同年9月19日,被告人戴一媺经电话通知到案。截止目前,公安机关共计追回资金人民币4.7亿余元,查封涉案房产多套并冻结相关公司及人员名下股票、银行账户若干。审理期间,被告人魏锴、杜覃惠、孔令柯、王翛然、戴一媺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35000元、46020.82元、74000元、200000元、126789.25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资人询问笔录及报案表、平台截图、投资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明众多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媒体宣传及亲朋好友口口宣传,在“PP基金”APP上投资理财产品,产品有“一个月定期”、“三个月定期”、“六个月定期”等,利息高,2018年7月平台无法提现,造成损失等情况。

(2)被告人李文浩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匹匹公司是P2P公司,其是匹匹公司的实控人、大股东,当时其和陈刚谈收购时约定支付1000万元持股匹匹公司91%股份中的75%,留了股份给陈刚以约束陈刚还款,约定陈刚每月需还款4000万元。之前是希望自己能够在外面处理资本运作,所以才让李书杰以实控人身份出面。陈刚从匹匹公司拿走了10亿,公司剩余资金均是用于项目投资,案发前其正在商谈回款事宜。匹匹公司投资给中商民瑞(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民瑞)的资金中尚有2.8亿元本金和3000万元利息没有收回,目前正在商谈,该公司供应对象是央企,故资金链有保障。其任法人代表的财富共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共赢)向匹匹公司借款4亿元用于供应链业务,其在外有11.36亿元的债权,可以设法追回。另其介绍了杜覃惠到匹匹公司工作。其向匹匹公司融资是支付利息的。

(3)被告人龚飚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成立重剑无锋公司时是做点对点借款的,也就是借款中介。公司成立一个月以后,陈刚注资了900万元。其根据陈刚要求扩大体量,修改运营模式并重新设计了“PP基金”软件,其帮忙将数据做到APP里。标的都是由陈刚提供,陈刚从平台中拿走了约10亿元,后来陈刚变卖股权离开公司,其也于2017年初离开。

(4)被告人刘涛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底李文浩收购了匹匹公司,并让其担任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从龚飚手里接管了匹匹公司团队。其主要负责审计公司财务、催收欠款,其想使公司合规化,但后期因理念与李文浩等人不符,遂离开公司。其称匹匹公司运营基本成型无需额外广告投入,但负债太高,投资款基本用于偿还欠款。其操作了匹匹公司以26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三套房产及四个车位,由员工代持。另其向李文浩个人借款500万元,用该借款购买了股票以及出借给他人。其原来从事过传统金融行业,在进入匹匹公司之后才接触到互联网金融,到该公司做职业经理人是想把公司合规化,把投资资金分散到合适的项目中,但由于体量太大过于困难。接管公司之前陈刚和龚飚各自有资金在使用。

(5)被告人魏锴的供述和辩解,证明魏锴在2018年3月到匹匹公司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日常运转和解决坏账。匹匹公司有线上平台“PP”基金,基本运营模式和银行一致,并无存管银行,但对外宣传有银行存管,至今未兑付本金有26亿多元。其名下有中青国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燕博金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青国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但都只是挂名,不是其实际控制。

(6)被告人李书杰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匹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李文浩,其并不知情实际运营情况,李文浩不出面是为了规避投资失败风险。其担任公司投决会成员,对于公司资金是否投到某个项目需要投决会决定。匹匹公司系通过平台发标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后投入到其他项目中去,向匹匹公司借钱的财富共赢及下属项目公司均为李文浩控制的公司。2017年从陈刚处接手时,匹匹公司已有15亿元债权,之后只追回一小部分。投资人资金有时会被用于填补借款缺口,至案发尚有25亿元债权未收回。

(7)被告人杜覃惠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是李文浩从中商民瑞带到匹匹公司工作的,于2018年1月底2月初到匹匹公司担任资金部负责人,李文浩在两个公司均是其领导。其在匹匹公司的工作主要是配合财务部门把关资金划拨,就是公司将投资人的投资款通过网银的对公操作划拨给资金需求标的单位。匹匹公司有基金平台,投资人通过网络投资标的,匹匹公司再将资金划拨给借款方。匹匹公司的资金大约有3亿元通过中财隆鑫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隆鑫)借给中商民瑞,目前只还了小部分。公司总共尚有25亿元左右未偿付。

(8)被告人孔令柯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底在匹匹公司担任项目主管,对接项目,之后担任项目部经理,负责统筹管理整个项目部的工作。匹匹公司有几家资金输出端口公司和接收资金端口公司,作为匹匹公司的资金池进行实际运营。魏锴和刘涛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匹匹公司经营模式是知道的,因为项目是否投资经过投决会后还是需要总经理签字的,总经理具有否决权。项目通过后,资金最后打到相应的项目公司也是需要总经理签字的。其名下两家公司是债权公司,用于催收债权。

(9)被告人王翛然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1月左右进入匹匹公司工作,担任运营专员,2017年2、3月开始担任运营部总监,负责维护客户、新媒体平台维护以及内容更新、APP 内功能改进的意见提出,线上活动的策划、产品和活动推广。公司总经理前后有刘涛和魏锴,李文浩可能是股东。2018年5月开始,其在明知匹匹公司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仍通过加息等手段对外宣传吸引客户。

(10)被告人戴一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7年4、5月开始在匹匹公司任风控主管,同年7、8月份任风控部经理,负责项目风控审核,但2018年1月后,风控部基本被架空。后因其认为匹匹公司不可能达到合规要求,故于2018年4月离职。其代持了公司购买的两套房产。

(11)同案人员钱桂庭的供述,证明其于2016年3月开始到匹匹公司工作,从事财务管理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系匹匹公司的财务总监。匹匹公司是P2P公司,利用投资人投资到平台的钱借款给他人收取利息。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大股东陈刚和法定代表人龚飚存在分歧,且对公司资金没有进行监管,导致公司出了问题。

(12)同案人员陈新章的供述,证明其于2014年9、10月进入匹匹公司的前身即重剑无锋公司担任客服,后从事尽调工作,主要对其他的P2P平台做尽职调查。公司平台会对其他P2P平台进行评分,之后可以用龚飚的银行卡对资金进行划转充值购买相应理财标的,总体量大概在2亿左右,至2016年7、8月其离职时已经回款了90%。

(13)证人叶红伟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其到匹匹公司任职,工作期间开了一张银行卡给公司投资所用,离职后继续使用该卡帮助匹匹公司进行线上投资,至2018年3月其按照协议将钱返回到杭州福远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杭州福远)账户上,还有2000万元至2018年12月到期。

(14)证人陈刚的证言,证明其曾是匹匹公司股东,在2016年开始其应龚飚要求进行实业投资,向平台借款12亿元陆续还款至2017年,后因听说匹匹平台投资项目的质量不好就停止还款,因为怕还钱进去后被乱投资出问题,想一次性还款。2018年4月其收到律师函称其还欠平台将近9亿本金,其认为只有6亿,双方尚未对账。

(15)证人胡姣姣的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4月至匹匹公司工作,后根据刘涛助理孔令柯的要求于2017年去中财隆鑫做兼职会计,2018年3月其又从匹匹调动到杭州毅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毅泽源)担任财务。中财隆鑫系匹匹公司的资金输出出端公司,杭州毅泽源是做供应链垫资的。匹匹公司本身没有资质将投资人的钱款用于投资。

(16)证人李兵的证言,证明其通过魏锴认识李文浩,后和李文浩控制的公司签订了三份合同,共计向李文浩借款3500万元。另有3000万元系刘涛利用其公司网银虚构借款合同,实际刘涛用于为公司购买房产。另有300万元系通过公司走账到中财隆鑫,是利息还是还款其也不清楚。其称当时不清楚该投资来自于匹匹公司投资人的钱款,后来才了解是非法吸收的存款。

(17)证人王金奎的证言,证明其系天津毅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毅泽源)的负责人,该公司向中财隆鑫借款1.3亿元,其中7000万元左右按照李文浩要求打给财富基金、财富共赢、浙江中改国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改)以及宁波紫昌这些公司;其帮李文浩代持51%股份的重庆博众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博众)则向深圳中科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投)借款6000万元,财富共赢从中拿走4800万元。中煤集团欠重庆博众1600万元,重庆博众欠中科投1600万元。

(18)证人朱达佳的证言,证明其在匹匹公司负责后台系统维护等工作,平台项目都是由项目部等提供,类似银行产品但利息比银行高,投资人只要注册APP就能够购买。

(19)证人杨洋的证言,证明其梳理了其负责的几个投资项目,包括纵韩车贷、孙涛勇、安徽景之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之鸿)、金华银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车贷)、杭州毅泽源等,但具体金额称要看台账。其中纵韩车贷业务是戴一媺交给其基础资料,其审核后再交给戴一媺,提交投决会通过投决。景之鸿的业务第一次借款是戴一媺操作的,之后四次是其操作的。按照公司规定,投决会通过投决后,如果魏锴不同意这个项目,也是不能放款的。

(20)证人蔡鹏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底其所在的信金(北京)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向中财隆鑫借款1200万元,约定年利率13%,但其不清楚这笔资金来自于非吸。

(21)证人孙涛勇的证言,证明2018年4月,其向刘涛个人借款300万元,7月份归还了100万元,约定年利息18%。

(22)证人周骏的证言,证明其在匹匹公司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平台的搭建、后台开发等,对于具体运营和资金情况不清楚,但明确匹匹公司的标的是采集自其它P2P平台,没有在新规后进行更改。杭州福远、杭州林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杭州林岚)都是匹匹公司的目的公司。

(2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文浩、龚飚、刘涛、李书杰、魏锴、杜覃惠、孔令柯、王翛然、戴一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24)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文浩、龚飚、刘涛、李书杰、魏锴、杜覃惠系被动到案,被告人孔令柯、王翛然、戴一媺系被电话通知到案。

(25)PP基金良性转型公告,证明“PP基金”软件首页上的转性公告显示2018年7月9日平台停止网贷业务运营,停止充值和提现,承诺总共不超过两年半完成兑付存量余额。

(26)PP基金页面,证明“PP基金”软件在未登录情况下,可看到首页有三种投资模式,分别是7+1%(1个月)、8+1%(3个月)、9+1%(6个月),起购金额均为100元,满标起息,到期日当天兑付,到期还本付息。三种定期的当期额度均为100万元,显示余额共有1125600元,即已认购1874400元。公司简介显示“PP基金”为匹匹公司旗下产品,公司已获得互联网金融资质,附有营业执照、互联网金融网站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多项荣誉证书,称至2018年5月31日累计投资金额为364.2亿元,累计收益金额5.26亿元,具有多重保障,保证资金安全等。

(27)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经李文浩核实为其本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群聊时间均在2018年7月,为案发之前其和他人讨论如何调度资金等问题。7月7日当天还在讨论发投资项目周转资金,通过活期来筹集金额。另有其和李炜、桂桂(钱桂庭)、王翛然、杜覃惠等人的聊天记录,显示在2018年5月底时平台资金已经十分紧张。

(28)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杜覃惠在微信中和公司相关人员核对公司资金情况,其对推广用户、宣传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李书杰的聊天记录中自2017年起有大量关于投决项目的数据信息往来。其中群聊中2018年7月7日其提到“提的话,让人们感觉平台从一开始就没有规范合规(虽然事实如此),一开始投资人就被蒙在鼓里”。魏锴与钱桂庭、杜覃惠、李文浩、王翛然等人的聊天记录,另有群聊记录。在其与王翛然的聊天记录里,其提到让王翛然准备高端客户联谊活动,让客户增进信心。另对PP投资情况、安排加息、如何发标等具体业务操作均有涉及。

(29)项目统计表,证明孔令柯提供了其经手的匹匹公司投资24个项目清单,总计剩余本金为1169249491.6元。

(30)搜索记录,证明孔令柯名下有七家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包括杭州福远、杭州林岚、宁波杭州湾新区直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财德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千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汇商业)、财富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基金)、中财隆鑫。魏锴名下有河南中青国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尹玉来名下有匹匹公司。

(31)情况说明及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证明杭州福远是匹匹公司的SPV公司,于2018年4月8日过户至孔令柯名下。该公司接纳大量还款后汇入匹匹公司。

(3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博微信截图,证明名为PP基金塘主的百度贴吧账号在PP基金吧内发布央企入股PP基金、享0.5%整期加息再送实物大奖的消息,时间为2018年6月1日。微博名“PP基金投资理财平台”微博认证为匹匹互联网金融(杭州)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7日发布相关投资活动内容。微信公众号“ppjijin”内有APP下载链接,并发布了相关活动信息、良性转型公告等。

(3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胡姣姣将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13本中财隆鑫财务凭证提交给公安机关。

(3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杨洋向公安机关提交电子光盘一份,内容为匹匹公司蔬菜供应链台账和纵韩车贷、银邦车贷台账数据。

(35)专项审计报告,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对匹匹公司与相关单位及个人之间的资金情况发表审核意见,截止2018年8月8日,已取得对账单48份。根据平台数据,共有2525622313.79元本金尚未兑付,涉及投资人37306名。匹匹公司控制的单位包括杭州厚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善公司)、浙江昶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昶义)、浙江中改、中财隆鑫、千汇商业、中科投。2018年6月匹匹公司工资单显示魏锴(总经理)入职时间2017年1月26日,实发工资24214.73元;杜覃惠(资金管理部总监)入职时间2017年1月26日,实发工资9025.38元;孔令柯(项目管理主管)入职时间2017年2月6日,实发工资10619.78元;王翛然(产品运营总监)入职时间2016年1月4日,实发工资10930.98元;钱桂庭(副总经理)入职时间2016年3月1日,实发工资18442.5元。标的清单涉及项目18098个,涉及金额13373551855.54元。大部分在案发时已结束。该标的为APP上显示的投资人可投资标的,并非匹匹的实际投资项目。平台充值记录显示2014年10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平台上每日充值金额的列表。其中2015年以前2574810.57元;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13023801139.48元;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7405751122.43元;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1561577188.62元,合计21993704261.1元。

(36)调取证据清单、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上城公安分局向上城区市场监管局调取匹匹公司工商档案,包括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章程、股东会决议、房屋租赁合同等。工商登记显示匹匹公司住所地上城区太和广场2号502室,法定代表人尹玉来,注册资本6000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10月22日,核准日期2017年2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金融服务(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核心业务除外)等。法人股东为上海赛硕,自然人股东龚飚。主要变更情况如下:2014年12月9日,由龚飚出资100万元的自然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龚飚占股67.2万元;2014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金由1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龚飚占50万元。上海赛硕占910万元;2015年11月10日经营范围变更,从纯计算机技术服务增加到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及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以及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等;2015年11月26日,股东变为上海赛硕910万元,龚飚90万元;2015年12月16日公司名称由重剑无锋公司变更为匹匹公司,经营项目增加了互联网金融服务,注册资本增加到6000万元(股东比例不变);2017年2月24日法定代表人由龚飚变更为尹玉来。

(37)合同、协议、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明2015年3月2日,龚飚向杭州科地财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地财富)投资500万元至科威房易购项目。2015年5月27日龚飚出借2000万元给陈刚用于证券交易;2015年9月21日龚飚出借5000万元给陈刚;同日龚飚出借1700万元给上海昌盈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担保人为陈刚;出借1500万元给上海鸿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担保人为陈刚;出借1800万给上海隽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担保人为陈刚;龚飚向浙江中思实业有限公司(九阳置业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中思实业)提供2.5亿元用于泰美国际项目,后两次提供3亿元给该项目;2016年3月14日龚飚向上海明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明熠投资)提供1亿元用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及短期资金的融通,担保单位中思实业;2016年3月10日龚飚向上海熠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熠丰投资)提供3亿元用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及短期资金的融通,担保单位中思实业;2016年3月1日朱燕华向杭州外滩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借款7000万元,朱燕华以其龙游交易城名下10年商铺租金提供质押担保,建设银行流水显示2016年5月18日、19日匹匹公司账户转入朱燕华账户共计7000万元;2016年6月13日方银军向杭州外滩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借款1900万元。

(38)银行流水,证明2016年3月14日,匹匹公司向明熠投资汇款1亿元;2016年3月22日匹匹公司向熠丰投资汇款2000万元;龚飚及重剑无锋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总计向陈刚汇款1043726000 元。

(39)陈刚资产情况统计表,证明陈刚名下的借款及还款统计情况。

(40)回复意见、银行对账单,证明景之鸿回复称不知道财富共赢和中财隆鑫的资金来源。对账单显示景之鸿与中财隆鑫有大量财务往来。

(4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刘涛和钱桂庭在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间的聊天记录,包括资金如何流转、中海御道的房产购买、合同标的的确认等,2018年1月二人就房产代持一事发生争执,后又就PP资金的去向发生争执。

(4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证明刘涛名下银行账户的流水情况。其中尾号为7813的中国银行卡内余额171232.4元(已追缴),该账号与匹匹公司有频繁往来;尾号为5125交通银行卡与刘涛的中国银行卡有转账情况。

(43)借款借据、收款登记表、收款计划表、收条,证明杭州纵韩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纵韩汽车)及银邦车贷向中财隆鑫借款的情况,其中纵韩汽车有借据15份,总计金额2700万元,金华银邦有借据7份,总计金额1400万元,其中六份借据附有收条。根据由魏锴、钱桂庭等人签字确认的登记表,实际均由匹匹公司放款,且笔数远多于借据显示数额。

(44)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明杭州林岚与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基集团)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出质物为等值于银基集团7500万元的股权。担保合同显示主债权为5000万元本金。借款合同为借款人甲方为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碳新材),出借人乙方为杭州林岚,约定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4月7日起算,年息12%,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另烯碳新材向杭州福远借款5000万元,自2016年4月7日起算12个月,年息12%。另银烯碳新材向杭州福远借款5000万元,自2016年4月14日起算12个月,年息12%。

(45)终止合同协议书、访谈纪要、钢筋购销合同、蔬菜采购合同等,证明2018年4月10日杭州毅泽源与厚善公司签订钢筋应急采购合同,支付预付款80万元,后因合同终止,厚善公司已退回全部预付款,访谈纪要显示杜覃惠系厚善公司负责人。杭州毅泽源与浙江中改签订2亿元的钢材购销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约定为合同签订7日内杭州毅泽源需预支付4500万元货款。2018年2月22日,杭州毅泽源与上海秋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1191余万元的蔬菜采购合同,送货时间2018年2月22日至2月26日。同时杭州毅泽源与上海星辉蔬菜有限公司签订1221万余元的蔬菜采购合同。

(46)借款合同,证明中财隆鑫、财富共赢以及匹匹公司等向外放款的情况。其中成都西部泰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泰力)向中财隆鑫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9个月,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年息12%;景之鸿向中财隆鑫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30日,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年息15%,附有杨阳和李兵的保证函。浙江中改向中财隆鑫借款27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年息13%。其中1800万元系浙江中改通过天津山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代为收取;财富基金向匹匹公司借款4350万元,借款期限为90天,自2017年3月22日起算,年息4%。补充协议展期至2017年6月20日。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显示财富基金股东为刘涛、孔令柯,营业总收入0万元,公司内从业人员3人,经营者3人。营业执照显示中财隆鑫的法定代表人为孔令柯。孙涛勇、耿敏敏向中财隆鑫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为90日,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年息30%,后展期,至2018年6月28日零时,尚有69536107.98元未还。孙涛勇以其在上海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6.64554%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质押,出质股权数额16732471股;后又以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出质人为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为500万元。北京中瑞天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匹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7年3月15日起算,年息9.5%。另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7年3月14日起算年息9.5%。财富共赢向中财隆鑫借款3753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年息12%,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西部泰力。财富共赢向中财隆鑫借款1582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17日止,年息12%,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以及认购江苏同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发股份)791万股股权份额。

(47)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等,证明2016年6月29日,烯碳新材向杭州福远借款1000万元,借期12个月,年息10% ,保证人为银基集团及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置业),为连带责任担保。但主合同载明香港中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所持有的等值于2000万元的中国宝力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提供质押担保。2016年4月14日,烯碳新材向杭州福远借款5000万元,借期12个月,年息12%,保证人为银基集团及银基置业,为连带责任担保。2016年4月7日,烯碳新材司向杭州福远借款5000万元,借期12个月,年息12%,保证人为银基集团及银基置业,为连带责任担保。2016年4月7日,烯碳新材向杭州林岚借款5000万元,借期12个月,年息12%,保证人为银基集团及银基置业,为连带责任担保。2016年3月28日,烯碳新材向杭州林岚借款5000万元,借期6个月,年息12%,保证人为银基集团及银基置业,为连带责任担保。

(48)借款合同与相关材料,证明中商民富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民富)向匹匹公司借款5000万元,自2017年2月17日起算借期6个月,年息14%。附有项目融资推介书,称与巴彦淖尔市政府合作运营“应急转贷资金项目”需借款。附有电子邮件,2017年2月16日李书杰回复孔令柯称同意该项目。2017年10月17日至20日,李书杰、张前登、钱桂庭回复孔令柯称同意投资项目“20171013-同发股份-财富共赢借款项目”。该项目风控意见书显示系财富共赢借款1582万元的项目,预计净收益为158200元。2017年6月2日中商民富向中财隆鑫借款1亿元(最高额借款合同),称利率、期限等见借款借据,但借款借据上该部分内容为空白。中商民生为此担保,担保函显示系中商民富向PP基金投资用户借款。附有项目推进流程。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中商民富以及中商民生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晓佳。附“巴彦淖尔市应急转贷资金项目操作方案”,撰写人为光彩创惠(内蒙古)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与光彩西部(天津)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2016年12月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与中商民富开展“企业应急转贷”项目合作。

(49)借款合同,证明财富共赢向中财隆鑫的借款情况:2017年8月25日借款1350万元,期限270日,年息12%;2017年7月27日借款500万元,期限270日,年息13%;2017年9月4日借款1300万元,期限270日,年息13%。

(50)最高额授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证明杭州毅泽源与中财隆鑫之间的借贷情况:2018年2月1日中财隆鑫给予杭州毅泽源最高额4000万元的授信,期限一年,年息13%。附有借款借据,借款金额9844608.8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6日至4月6日。2017年10月30日中财隆鑫给予天津毅泽源最高额授信额度为1亿元,用于供应链金融-贸易托盘,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息13%。

(51)借款合同,证明2017年6月2日中商民富向中财隆鑫借款1亿元(最高额借款)。2017年4月29日北京燕华智博向中财隆鑫借款200万元,借期180日,年息14%。2017年7月5日中商民瑞向中财隆鑫最高额借款1亿元,期限2年。2017年7月27日中商民瑞向中财隆鑫最高额借款1亿元,期限二年。2017年7月18日中商民瑞向中财隆鑫最高额借款1亿元,期限2年。2017年9月5日浙江中改向中财隆鑫借款2700万元,借期1年,年息13%。2017年6月30日北京海鑫明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鑫明泰)向中财隆鑫借款1亿元,借期270日,年息12%。2017年3月16日杭州中链实业有限公司向中财隆鑫借款500万元,借期180日,年息14%。2017年6月20日浙江加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钱桂庭借款200万元,借期90日,年息24%。

(52)借款合同及借款项目推介书、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证明2017年7月5日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西生态)向中财隆鑫借款3300万元,借期270日,年息12%,到期应收利息为297万元。保证人为孙海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匹匹公司与中财隆鑫签订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中财隆鑫将平台“PP基金”的注册用户合法所有资金或平台自有资金进行定向投资。20170525-股权投资&项目建设(海鑫明泰)借款项目显示海鑫明泰借款1.4亿元,其中1亿元用于收购凯西生态45%股权份额,剩余4000万元用于海鑫明泰对凯西生态特定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借期9个月,年息12%。项目推介人意见处系孔令柯签字。投决会会议纪要及邮件显示2017年6月12日匹匹公司召开投决会讨论海鑫明泰借款项目,汇报人孔令柯,参会人员李书杰、张前登、钱桂庭,为邮件方式发表意见:其中李书杰、张前登同意,钱桂庭因资料不全暂不同意,该项目通过立项。根据钱桂庭邮件,其认为项目属实,但评估报告未出,估值依据不足,借款资料不完整。初步风控意见显示海鑫明泰的法定代表人为孙海明。借款合同显示2017年6月30日海鑫明泰向中财隆鑫借款1亿元,年息12%,借期270日。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开展石膏供应链业务。孙海明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人员自刘佳南处调取中商民瑞与中财隆鑫之间3份借款合同。

(54)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补充协议,证明杭州福远(执行事务合伙人孔令柯)起诉烯碳新材、银基置业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调解,烯碳新材于2018年7月14日前归还杭州福远本金1000万元,支付利息300万元,银基集团、银基置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解协议显示,烯碳新材向杭州福远及杭州林岚借款2.1亿元,逾期1年有余,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杭州林岚账户一次性支付2723万元,银基置业账户解冻后一次性向福远及林岚支付777万元。烯碳新材、银基集团、银基置业承诺2018年12月31日前至少支付1.5亿元。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支付第一期款项3500万元后可以对银基置业名下银河丽湾楼盘的房产进行解封。

(5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人员调取匹匹公司财务账册及各种公章、营业执照、钥匙等。

(56)扣押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李书杰处扣押银行卡及涉案U盾、电脑等。

(5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向财富共赢调取财务资料、记账凭证等。

(58)银行流水及财务凭证,证明财富共赢尾号为5148的中信银行账户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29日之间的流水明细,显示该公司与中财隆鑫、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浙江中改、天津毅泽源、财富基金、重庆博众等公司有大量资金往来。2017年12月8日财富基金收到中商民瑞5000万元。2017年11月21日财富基金收到中商民瑞5500万元。财富共赢提供的其他应收款明细显示与中财隆鑫、北京九久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积玉投资管理咨询中心、北京龙腾瑞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同发股份等均有借款、股权投资等资金往来。发生额及余额表显示,财富共赢公司与涉案关联公司均有资金往来,其中包括匹匹公司、中财隆鑫、李文浩、孔令柯等。

(59)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书,证明长城影视及实际控制人赵锐勇拟转让71919660股上市公司股份给财富共赢,总价10.8亿元,约定财富共赢在协议签订3个工作日内支付2亿元作为诚意金。

(6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证明龚飚名下尾号为3929 的招商银行卡2013年11月8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的流水情况。2018年支出的64151.9元退回到匹匹公司。

(6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证明杭州福远尾号为4398的兴业银行账户2017年1月15日至 2018年8月10日期间的流水情况,基本为叶红伟汇入投资款(还款)以及匹匹公司的资产回款(汇款),至2018年8月10日账户余额46460175.02元。

(6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查询结果、光盘,证明被告人李书杰尾号4171的农业银行账户情况;明熠投资尾号0852的工商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及对手信息情况,朱燕华尾号5179的工商银行账户2014年5月至2018年6月的交易情况;明熠投资、财富共赢、中商民富、魏锴、刘涛等多个银行账户信息;匹匹公司尾号1005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钱桂庭尾号1782、4751的建设银行账户明细;浙江羲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尾号2236的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对手信息情况,2017年10月17日中财隆鑫汇入2000.05万元,当日汇出2000.02万元;杭州福远尾号4398的兴业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情况;陈刚尾号0873的民生银行账户及尾号5737华夏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陈刚尾号4824、龚飚尾号2216、方银军尾号6923工商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情况;明熠投资尾号为2559的上海浦发银行账户交易情况,2016年3月14日匹匹公司转入1亿元,当日该资金即转至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12月,该资金未回款。

(63)债务和解协议,证明中财隆鑫与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就双方剩余9900万元本金债务,于2019年3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分三期于2020年12月31日还清本金和利息,第一期2970万元应当在协议成立30日内清偿。

(64)营业执照、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书、电子交易回单,证明2018年1月至6月,长城影视收到财富共赢转入资金5亿元。2018年5月3日,财富共赢与长城影视签订转让框架协议书,约定长城影视将71919660股长城动漫股份以10.8亿元转让给财富共赢。中财隆鑫向长城影视支付款项共计1150万元。

(6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商品房认购书、转账凭证,证明2018年3月25日,李屹向三亚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房产一套,总房价17711351元,通过李书杰账户已支付17711351元。

(66)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书、履历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证明魏锴入职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刘涛入职时间为2017年2月6日,孔令柯入职时间为2017年2月6日,王翛然入职时间为2016年1月4日,戴一媺入职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杜覃惠入职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匹匹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龚飚发函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实际龚飚于2017年2月6日已不来上班。

(67)工资表,证明2018年4至6月匹匹公司的工资发放情况。

(68)资金项目审批表,证明匹匹公司资金项目审批表显示孔令柯为复核人、钱桂庭为主管,魏锴为总经理,杜覃惠为财务复核,均有签字。

(69)搜查笔录,证明2018年7月11日,公安人员对位于本市上城区太和广场2号楼502室的匹匹公司进行搜查,在文件柜发现印章、发票专用章等物品,在总经理室发现印章、专项审计报告、资产统计表,在财务室发现收据、网银U盾等物品。

(70)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分别扣押银行卡、收据、资金调拨申请单、U盾、资金用途明细表、保险箱、印章、专项审计报告等物品。

(7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瓯中山路第一证券营业部应公安机关要求于2018年8月15日对李书杰开立的普通账户130014357进行冻结,资产966.66万元,持有西部泰力135万股、利树股份13000股、蓝色未来101.1万股、金色文创290万股、金创股份111万股;对139900728融资融券信用账户进行限制,账户资产58.92万元,负债26.5万元(逐日递增),因该账户有负债无法冻结,只能禁止资金划出,持有海王生物29400股、长城动漫2万股。

(7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户信息、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证明截止2019年5月15日,匹匹公司在国信证券账户资金余额为5682.7元,持有证券为蓝色未来4001000股,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73)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及证券司法执行要求明细单,证明公安机关轮候冻结了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股票长城动漫6861.966万股;轮候冻结了赵锐勇名下股票长城动漫330万股。

(74)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明公安机关查封了戴一媺、林盈盈及戴水根和王雅仙为匹匹公司代持的杭州市江干区御道江河汇流公寓二区3幢3单元1201室、二区6幢1单元2802室、二区6幢1单元2401室(该三套房产附带二区435、424、429、430四个车位)。

(75)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协助接收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不动产登记簿、刑事查封笔录,证明李文浩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别墅仙霞西里1109号楼1至2楼全部房产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封。

(76)函,证明上城公安分局函告三亚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书杰用于购买海南三亚远洋山海二期1508房产的1700余万元系赃款,要求对于该房产涉及的相应转让登记予以停止。

(77)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查封清单,证明洪保华名下公司所有的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横板桥社区工业用地已被查封(和钱桂庭出借的钱有关)。

(78)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及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证明公安机关冻结了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及查封了该公司临泽县凹凸棒石粘土矿采矿权。

(79)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证明2018年7月11日,公安人员从李书杰处扣押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从李文浩处扣押华为FLA-TL10手机一部、苹果8PLUS手机一部;从魏锴处扣押苹果X手机一部;从杜覃惠处扣押华为MATE10PRO黑色手机一部。同年7月13日,公安人员从李书杰处扣押银行卡、U盾各若干以及苹果电脑一台、THINKPAD电脑一台。同年8月10日,公安人员对刘涛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笔记本电脑二台、苹果、华为手机各一部,手表七只,现金11470元,及银行卡、会员卡若干等。同年8月24日,公安人员从龚飚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IPAD一台、银行卡一张。

(80)票据,证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锴、杜覃惠、孔令柯、王翛然、戴一媺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135000元、46020.82元、74000元、200000元、126789.25元。

二、李文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

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文浩为筹集其控股公司的流动资金以及收购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先后向李祎、王丹丹、吕杨、李尊龙、范业良等人借得2.7亿元,承诺支付年化18-24%不等的高额利息,李祎等人通过李文浩实控的公司账户将钱款予以汇入,李文浩用于投资项目。截止案发,被告人李文浩除归还范业良3000万元外尚未支付剩余本金和利息。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文浩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系财富共赢、财富基金、中财隆鑫实际控制人。其为了收购长城动漫以及财富共赢的资金补充,向李祎、王丹丹、李尊龙、范业良、吕杨借过钱,约定18-24%的年息。海南三亚的房子和兴业证券的账户都只是借用李书杰的账户进行操作而已。

(2)证人王丹丹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其听说李文浩收购长城动漫股权的事情,后李文浩称资金不够向其借款,其凑了4000万元打款至李文浩控制的财富共赢,并签订借款合同。其朋友吕杨也借给李文浩4000万元,至今其未收回本息。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证明王丹丹收到隋淼转账3000万元、肖紫锋转账1000万元,其于2018年6月1日向财富共赢转账4000万元。隋淼给王丹丹的借款为三个月,月息3%;肖紫锋给王丹丹的借款为3个月,月息3%;王丹丹给财富共赢的借款为30天,年息24%。

(4)证人吕杨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其通过王丹丹认识李文浩后听说其要收购长城动漫股权,就借款给李文浩4000万元,钱是从北京威督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打到财富共赢账户,并签订了合同。

(5)接受证据清单及借款协议、补充协议,证明北京威督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给财富共赢4000万元,约定年息6%。

(6)证人李祎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其陆续借给李文浩1亿元资金,李文浩称是用于收购长城动漫股权,后签订了债权处理协议。其还介绍了自己的朋友借钱给李文浩。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债务处理协议等,证明2018年6月10日,李祎与李文浩签订债务处理协议,确定李祎向财富基金出借1亿元,分别支付至海鑫明泰及宁波华嵘供应链,年息24%。该1亿元系其从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借得,年息16%。李祎与李文浩确定了三种债务处理方案。

(8)证人范业良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其通过李祎认识李文浩后借给李文浩5000万元用于收购长城动漫,后李文浩还款3000万元。

(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银行凭证、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证明2018年5月31日范业良借给财富共赢5000万元,约定年息24%。2018年7月10日、11日归还3000万元。

(10)证人李尊农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公司合伙人认识了李文浩。2018年6月,李文浩向其借款用于供应链金融,后其所在公司与财富共赢签订4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在李文浩提供股权质押后于7月11日打款。

(11)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借款合同、打款凭证等,证明2017年7月11日至12日,李尊农所在的北京富华大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向财富共赢打款4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年化18%。

三、“一点金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

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龚飚与徐磊、张宇杰、周骏(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杭州星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秩公司),后与郑永华(另案处理)合作以星轶公司入股的形式于2016年1月22日注册成立杭州融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逸公司),合作开发“一点金库”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并约定所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郑永华提供的标的。随后融逸公司通过华为商城、小米商城、应用宝等市场软件,推广“一点金库”APP。融逸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龚飚在公司内负责技术事项并指导、决策公司部分事项,2016年3月其介绍戚玉伟入职融逸公司并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等各项事务。2016年6月30日之后,被告人龚飚不再介入融逸公司的相关工作。工作期间,被告人龚飚从融逸公司收入共计51.5万元。

2016年4月中下旬起,“一点金库”平台以发布郑永华控制下的“金砖系”公司标的为手段,以8%-15%不等的年化利率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9.4亿余元,涉及投资人共计4.9万余人。截止案发,融逸公司未兑付投资人本金共计4.66亿余元。其中,被告人龚飚涉及非吸金额共计2996万余元,相应投资人本息均已兑付。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龚飚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和周骏、张宇杰、徐磊共同成立星秩公司,专门承接互联网公司的项目开发。后以星秩公司技术入股融逸公司,其未在融逸公司担任职务,也未参与过融逸公司的管理和产品开发等。其在融逸公司以技术开发的名义每月收入10万元。对于审计报告确定的其在融逸公司工作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至6月30日、该期间融逸公司吸收资金2996万余元没有异议。

(2)证人郑永华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龚飚、周骏等人和其商谈合作开发平台事宜,至2016年1月融逸公司成立,龚飚等四人成立的星秩公司入股融逸公司。平台成立后,其提供了大量不实标的。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期间,融逸公司是由龚飚负责工作的。融逸公司的利润是其和星秩公司二八分成,还有4.9亿元左右没有兑付。

(3)证人周骏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之前,龚飚系“PP基金”法定代表人。2015年,其与龚飚、张宇杰、徐磊以参股其他互联网金融公司为目的成立了星秩公司,龚飚占有星秩公司的35%股份,但实际未出资,公司也未营运。后星秩公司入股融逸公司,融逸初期的工作分工由龚飚负责协调,公司决策由龚飚确定。在融逸公司内其负责运营,徐磊负责财务,张宇杰负责风险控制。融逸公司将郑永华向公司提供的票据作为“一点金库”平台投资标的上线,但公司未核对票据的真实性,目前未兑付金额为4.3亿元左右。2016年9、10月份,龚飚退出融逸公司。

(4)证人黄舒桦的证言,证明其为了给证郑永华帮忙而担任了融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为该公司开设了个人账户,但其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也未收取过工资和好处费。

(5)证人徐磊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5日,“PP基金”的实际控制人龚飚发起,与徐磊、周骏、张宇杰共同成立了星秩公司,主要给企事业单位做系统服务,由龚飚担任总经理,徐磊等人负责后勤工作。后星秩公司与金砖集团共同成立融逸公司,根据金砖公司提供承兑票据等标的,融逸公司建设的系统发放标的,由投资人购买标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龚飚实际参与融逸公司的经营,公司财务直接受命于龚飚,公司账目由龚飚妹妹项婷负责。

(6)证人陈泽颖的证言,证明融逸公司吸纳公众存款后的资金流水情况及融逸公司的人员架构情况。

(7)证人戚玉伟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其负责融逸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与张宇杰、徐磊、周骏都向龚飚负责,由龚飚安排工作,龚飚在公司内具有一票否决权。2016年4月至10月,“一点金库”吸收资金7000万元左右,已兑付完毕。

(8)证人张宇杰的证言,证明2015年底,龚飚提出成立星秩公司以参股分红“PP基金”,当时陈刚也是同意这个模式的。2016年初,其一方在上海认识了马少光,后为便于马少光投资“PP基金”,龚飚、张宇杰等人同意设立新平台并成立融逸公司,龚飚负责融逸公司运营。

(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兴业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6年5月9日,星秩公司在收到上海科泉化工有限公司1200万元转账后,便将该笔款项转入融逸公司兴业银行账户,注明为投资款。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工商资料,证明星秩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成立,公司投资人为龚飚、周骏、徐磊、张宇杰,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骏,监事为龚飚,其中龚飚占注册资本35%,公司住所地为上城区民安苑14幢2号173室。

(11)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及工商资料,证明杭州融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成立,其中股东包括星秩公司,出资额1200万元。融逸公司章程第二章明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2018年7月23日更名为衢州融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审计报告,证明融逸公司非吸一案中,共有投资人49422名,吸收存款1945963290.89元,有损失的投资人9897人,损失额466035732.48元。被告人龚飚于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6月30日在职期间,融逸公司吸收存款为29967392元,投资金额为49815800元,损失金额为0元。

(1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证明2016年5月19日、6月21日、7月18日,龚飚尾号为4171的农业银行卡各收入10万元,对方账号尾号0892的银行卡,户名黄舒桦。2016年2月15日、3月21日、4月10日各收入5万元、8万元、8.5万元,对方户名均为黄舒桦。以上共计51.5万元。

关于被告人李文浩辩护人所提案发前李文浩已归还出借人李祎部分钱款,认定其非吸金额时应予以扣除的意见,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款项流入房地产公司而非李祎账号中,且购房事项因政策变化及公安机关追赃介入而停止,即案涉款项尚未成功归还李祎。其次,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故即便成功还款,也不能在非吸金额中予以扣除。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龚飚及其辩护人所提龚飚在匹匹公司主要负责技术开发等工作、实际退出匹匹公司的时间最迟至2016年底、客观上在职期间也没有发生不能兑付的情况、在融逸公司也并未实际任职管理岗位和参与公司决策事宜等意见,经审理认为:(1)被告人龚飚系匹匹公司创立人,到案证据显示至2017年2月6日止其一直在匹匹公司工作,并作为公司高层负责运营,而公司在该时段内已具有明显的非吸模式,故被告人龚飚应当对该时段内的平台充值金额负责。虽然匹匹平台最终暴雷并非发生在龚飚在职期间,但实际上由于资金的循环滚动,最终损失不仅仅是由于公司投资款未收回,还由于大量偿付了先前投资的本息、支付员工工资等,龚飚在控制匹匹公司期间,将吸收的资金出借给陈刚控制的众多公司,相关的合同本金高达十多亿元,尚有巨额资金未偿还,到案的被告人供述均称之前的不合规导致了后续经营上遇到阻力,这也是导致匹匹公司暴雷的重要原因。(2)融逸公司上海方投资人即证人郑永华证言证明融逸公司由龚飚负责工作,从星秩公司加入到融逸公司的证人周骏、张宇杰及戚玉伟证言均证明融逸公司初期由龚飚负责协调、决策,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证人徐磊证言证明龚飚担任融逸公司总经理,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受命于龚飚。龚飚在融逸公司每个月高达10万元的工资收入也能够印证其在融逸公司的地位及作用。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相应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刘涛辩护人所提起诉书认定刘涛工作起始时间错误导致非吸金额不准确的意见,经审理认为:李文浩开始运作收购匹匹平台的时间是2017年1月,刘涛供述其在李文浩实控公司的同时前往匹匹工作并接管公司;在案的劳动合同等书证也显示,刘涛入职时间为2017年2月6日,公诉机关按此节点作为计算其参与非吸起点并无不当。故对辩护人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魏锴辩护人所提魏锴于2018年3月入职、公司发挥作用有限等意见,经审理认为:(1)在案的劳动合同等书证显示,被告人魏锴入职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2)被告人魏锴作为总经理系公司高层;被告人孔令柯供述称总经理对于项目投资具有最后否决权;证人杨洋证言则称项目由投决会通过投决后,如果魏锴不同意,也是不能放款的;魏锴本人亦供述其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转。可见被告人魏锴实际上全面负责公司事务。故对辩护人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杜覃惠辩护人所提杜覃惠没有被任命为资金管理部负责人,只是按公司高层要求实施操作的意见,经审理认为:同案人员的供述及在案的工资表职务一栏等证实被告人杜覃惠系资金管理部总监;资金项目审批表则显示杜覃惠在财务复核处签字;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杜覃惠不仅负责公司资金情况核对,还对推广用户、宣传等方面也提出相关建议;上述行为已远超一般员工的工作范畴和权限。故对辩护人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孔令柯、王翛然及其辩护人所提不应对作为普通员工期间平台的非吸金额担责的意见,经审理认为:首先,职务并不影响行为定性,不管是孔令柯最初担任项目主管期间,还是王翛然最初担任运营专员期间,同样需要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次,本案所涉非吸行为规模庞大,各被告人间分工合作,只负责自己的部分环节,所在部门的重要性也不尽相同,故每人在职期间平台所吸资金数额也仅是量刑考量的依据之一。对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浩、龚飚、刘涛、魏锴、李书杰、杜覃惠、孔令柯、王翛然、戴一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上述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文浩、龚飚分别系匹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创立人,发起或者延续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模式,掌控、运作非吸资金,造成投资人巨额损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涛、魏锴先后担任匹匹公司总经理,积极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并决策实施对外投资,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但作用、地位要轻于李文浩和龚飚;被告人李书杰并非匹匹公司员工,仅作为投决会成员对投资项目提供决策建议,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杜覃惠、孔令柯、王翛然、戴一媺受雇至匹匹公司担任各部门负责人,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各辩护人关于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孔令柯、王翛然、戴一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文浩、龚飚、刘涛、魏锴、李书杰、杜覃惠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锴、杜覃惠、孔令柯、王翛然、戴一媺积极退赔,酌情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关于量刑所提意见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对于部分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免除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文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龚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刘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魏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五、被告人李书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六、被告人杜覃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孔令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王翛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戴一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责令被告人李文浩退赔人民币2765622313.79元、被告人龚飚、刘涛、魏锴对其中2525622313.79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含已扣押、查封、冻结、退缴在案的相关财产,详见附表1),按损失比例返还各投资人(详见附表2);责令被告人龚飚退赔从“一点金库”平台非法所得人民币51.5万元并发还相关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枫
人 民 陪 审 员   余小平
人 民 陪 审 员   黄 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誉峰

附表1:

扣押、查封、冻结、退缴财产(部分财产系轮候查封)追缴方式及金额(人民币)
戴一媺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房产一套及附属车库各一处依法拍卖,予以追缴
林盈盈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房产一套及附属车库各一处依法拍卖,予以追缴
戴水根和王雅仙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房产一套及附属车库两处依法拍卖,予以追缴
李文浩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产一处依法拍卖,追缴属李文浩部分
上城区金融办专项账户现金470856390.4元
上城区人民法院账户现金1581810.07元
三亚德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购房款追缴17711351元
洪保华名下公司所有的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横板桥社区工业用地追缴200万元
甘肃凯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及该公司临泽县凹凸棒石粘土矿采矿权追缴本金4300万元及利息
匹匹公司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中的余额及持有的蓝色未来股票4001000股依法处置后予以追缴
李书杰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瓯中山路第一证券营业部证券账户中的余额及股票(西部泰力135万股、利树股份13000股、蓝色未来101.1万股、金色文创290万股、金创股份111万股、海王生物29400股、长城动漫2万股)依法处置后予以追缴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股票长城动漫6861.966万股、赵锐勇名下股票长城动漫330万股依法处置后追缴5.115亿元
李文浩华为FLA-TL10手机一部、苹果8PLUS手机一部;龚飚华为手机一部、IPAD一台;刘涛笔记本电脑二台,苹果、华为手机各一部,手表七只,现金11470元;魏锴苹果X手机一部依法处置后予以追缴
李书杰苹果电脑一台、THINKPAD电脑一台、苹果6PLUS手机一部;杜覃惠华为MATE10PRO黑色手机一部依法处置后予以追缴

评论

《 “PP基金、一点金库 2020.9.30……PP基金平台被告人李文浩、龚飚、刘涛、李书杰、魏锴、孔令柯、杜覃惠、王翛然、戴一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有 3 条评论

  1. 都有没有被判死刑。有没有被保释。

  2. 把钱给你还回来

  3. 被骗的受害者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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