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远资产天津第二、第三、第四分公司 2021.1.15……警方通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天津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并对部分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其中,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第三分公司、天津第四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立案侦查。截止目前,仍有部分投资群众未到公安机关报案,请未报案的“债贏宝”产品投资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截止到2021年1月31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制作笔录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第二、第三、第四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天津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并对部分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其中,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第三分公司、天津第四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立案侦查。为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力度,全面做好追赃挽损工作,确保下一步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和审计数据的完整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截止目前,仍有部分投资群众未到公安机关报案,请未报案的“债贏宝”产品投资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截止到2021年1月31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制作笔录(如投资人不能亲自报案的,可委托他持本人亲笔委托书报案)。目前已在我局登记报案过的投资人员不需要重复登记。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登记的,视为个人放弃,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涉案的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城市分公司总经理、营销中心经理、投资总监、理财师、助理理财师、主管、业务员以及其他为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应将本人在上述公司服务期间获取的涉案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违法所得退缴至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指定账户(注:需本人到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五大队办理)。对于及时退缴上述钱款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免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凡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拒不退缴涉案钱款的,公安机关将严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张警官、宋警官
联系电话:022-24327508
联系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南横街与新泰路交叉口东南100米(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五大队)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诺远案专案组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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