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优理财 2020.9.25……竞优理财平台被告人郑国平、郑为道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年1月19日,潘某将杭州辰展转让给被告人郑国平,并约定平台非法集资款取现分成。郑国平伙同刘某等人以前述模式,继续利用该平台非法集资。期间,郑国平为了非法占有投资款,安排刘某等人将投资款转账到刘某、季重庆个人银行账户,并全部取现。同年5月2日,郑国平指使刘某出面宣布杭州辰展解散,并携款潜逃。2018年1月20日至5月2日,郑国平指使刘某、季重庆,多次伙同被告人郑为道等人将非法集资款项进行取现,金额达9787.04万元,刘某、季重庆将钱款取现后交予潘某、郑国平。截至目前仍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郑国平、郑为道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刑初8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国平,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海县人,初中文化,原系杭州辰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宁海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会佳,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为道,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海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宁海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春雷、陈小露,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三部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国平、郑为道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峰及谢轶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潘某等人收购杭州辰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辰展),同年12月18日以杭州辰展名义发布“竞优理财”APP平台,通过手机应用商城推广方式向不特定投资人非法集资。平台对外发布“车贷标”项目,承诺保本付息,约定投资回报率为年化13%-28%不等。2018年1月19日,潘某将杭州辰展转让给被告人郑国平,并约定平台非法集资款取现分成。郑国平伙同刘某等人以前述模式,继续利用该平台非法集资。期间,郑国平为了非法占有投资款,安排刘某等人将投资款转账到刘某、季重庆个人银行账户,并全部取现。同年5月2日,郑国平指使刘某出面宣布杭州辰展解散,并携款潜逃。截至案发,“竞优理财”平台实际投资人10464人,累计充值投资金额2.027亿元,造成3538名投资人实际损失金额1.066亿元。被告人郑国平明知公司发布的车贷标为假标,非法吸纳的资金置于公司实际控制之下的情况下,仍指派刘某负责杭州辰展日常管理、工资发放等工作。2018年1月20日至5月2日,郑国平指使刘某、季重庆,多次伙同被告人郑为道等人将非法集资款项进行取现,金额达9787.04万元,刘某、季重庆将钱款取现后交予潘某、郑国平。截至目前仍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被告人郑为道受雇于郑国平,明知郑国平、季重庆通过“竞优理财”平台非法集资,仍受其指使驾驶浙B9K7V7丰田车与季重庆一起将非法集资款进行取现。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郑为道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郑国平被公安机关抓获。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郑国平、郑为道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国平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并非杭州辰展实际控制人,未占有集资款项。辩护人认为:指控郑国平系杭州辰展实际控制人并占有集资款项证据不足,郑国平未实施伪造借款合同等诈骗手段,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郑为道辩称其仅为季重庆开车,不明知季重庆等人系取现集资款。辩护人认为:郑为道构成集资诈骗罪,但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应扣除刘某等人取现金额及郑为道未与季重庆共同参与取现的部分,且郑为道系从犯,仅为季重庆取现提供便利,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潘某(已判刑)等人收购杭州辰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通过手机应用商城发布竞优理财APP,以车贷项目的名义,许诺保本并支付年化10-28%不等的收益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2018年1月,被告人郑国平为筹集资金,明知潘某系非法集资,仍从潘某处受让杭州辰展经营,并与潘约定对后续投资款取现、分成。为占有投资款,被告人郑国平指使刘某(已判刑)等人以银行卡转账、柜面取现等手段提取、转移非法集资款。同年5月2日,郑国平指使刘某等人解散公司,并携款潜逃。截至案发,竞优理财平台集资参与人10464人、非法集资2亿余元,造成3538人实际损失1.066亿余元。
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郑为道伙同刘某等人明知被告人郑国平通过“竞优理财”平台非法集资,仍以银行卡转账、柜面取现等手段提取、转移非法集资款共计9787.04万元,其中被告人郑为道驾驶车辆伙同季重庆(在逃)取现共计4000余万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郑为道主动到案;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郑国平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傅某、毛某、范某、丁某、聂某、何某1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印证证明2017年10月杭州辰展开始经营,12月18日竞优理财平台发标;公司制作车辆抵押借款标书、通过网络向社会集资,除了年化收益以外还以新用户收益以及息上加息等吸引集资参与人;2018年1月刘某进入公司,5月2日刘某宣布公司解散等事实。
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年10月为了用P2P集资放贷,通过中介收购杭州辰展、开发竞优理财平台,同年12月18日平台上线运营,车标基本都是假的,2018年1月平台转让给郑国平,郑国平收购平台是为了筹钱还债,转让后郑国平也归还了其欠款。
3.证人智杨、曹某、王某、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印证证明杭州辰展的经营项目是竞优理财,是P2P投资,发布车抵标,但公司发标并无国家相关证照许可。2018年1月潘某将公司及平台转让,刘某等人到杭州辰展。同年5月2日公司解散等事实。
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潘某在杭州等地有公司,其曾和潘某一起到杭州公司,2018年春节前潘某说把杭州的公司转让给郑国平等事实。
5.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月郑国平说有个做P2P的杭州辰展、平台叫竞优理财、老板潘某想转让,其与郑国平等为此到苏州与潘某等人见面商谈,后郑国平与潘某约定由其方取现,取现后的部分集资款由郑国平占有。当月,其等人到公司交接。其按指令预约银行柜台取现集资款、取现时其坐叶某1的车,并将取现款交给郑国平等人。郑国平还找了郑为道、叶某2、郑某、叶余家、叶某3等宁海人到公司,其中郑为道系受郑国平指使给季重庆开车并监督季重庆取款,取现款由季重庆交给郑为道后郑为道再交给郑国平。其、郑为道、叶某1、叶某2等人同住,聊天时会提及平台转让等事情,大家都是知道的。5月公司解散,其与季重庆将银行账户余额取完并分别交给叶某1和郑为道,后回到宁海县。竞优理财平台的损失款均被其与季重庆取现,郑国平在外欠款较多,通过取现的方式获取钱款等事实。
6.证人叶某1、叶某2、郑某、叶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印证证明2018年1月郑国平从潘某处受让杭州辰展竞优理财平台,郑国平找了其四人及刘某、郑为道等人参与,其中郑为道系受郑国平指使给季重庆开车取现以监督季重庆,叶某1给刘某开车取现。叶某1和郑为道所驾驶的车辆分别为其的黑色迈腾和叶赟的白色卡罗拉。平时郑国平找来的人均住在一起,聊天时会提及郑国平从潘某处收购竞优理财平台、郑国平与潘某约定对取现的集资款分成以及郑国平受让平台是为了圈钱等事实。
7.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多次载郑国平到杭州拿现金,叶某1、郑为道等人也在杭州。同年5月初,郑国平说他在杭州已经忙完了等事实。
8.车辆档案、车辆轨迹、机动车违章信息、违法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印证证明浙B2××××大众迈腾车辆登记于叶某2名下,浙B9K7V7丰田车辆登记于叶赟名下;2018年1月至5月,两车在杭州市各区域频繁出行,且银行取现记录与两车行车轨迹大量匹配。住宿记录表,证明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郑国平、郑为道及刘某、季重庆、叶某2、叶某1等人多次入住杭州市萧山区及滨江区的旅馆,其中被告人郑为道与郑国平于2018年1月至2月期间同住一个房间,郑为道与季重庆亦曾同住一个房间,刘某等人入住的房间房号与郑为道、季重庆等人的房号相近等情况。
9.企业登记及服务器注册信息、支付数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明2017年4月杭州辰展成立,2017年10月10日、2018年1月19日两次变更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在支付服务公司开立账户、11月在云服务器注册创建,以及杭州辰展通过支付平台收款、涉案银行账户交易等情况。证人叶某4、何某2的证言及服务合同、数据表格等,证明竞优理财APP的开发、维护以及2018年5月2日杭州辰展解散、后台计算停止等事实。
10.集资参与人吕绍平等人的证言及交易记录、银行明细等,证实其等通过杭州辰展的竞优理财APP进行投资,约定年化收益10%以上,后杭州辰展到期无法兑付,在联系对方公司热线电话未果后报警。
11.审计报告、补充专项审核报告,证明杭州辰展自2017年12月18日上线竞优理财APP至案发,累计吸收资金2.027亿元、涉及10464人,到期未兑付本金1.066亿元、涉及3538人;其中,2018年1月至5月,刘某名下银行账户共计提现5479.97万元,季重庆名下银行账户共计提现4307.07万元等事实。
12.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潘某、刘某、智杨、曹某、王某、夏某等人因杭州辰展非法集资分别被判处刑罚。
13.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名两被告人基本身份、被告人郑国平被动归案、被告人郑为道主动到案的情况。
14.被告人郑国平的供述在案,供称2017年12月潘某要转让做车贷标的杭州辰展,2018年1月其带刘某找到潘某,潘某将公司转让。其找了郑为道、叶某2、郑某、叶某3、季重庆等人到杭州辰展,刘某、季重庆负责取现,叶某1负责帮刘某开车;其让郑为道在杭州帮忙开车等情况。
15.被告人郑为道在侦查阶段供称其系郑国平原欠了很多高利贷,做生意也亏损。2018年1月,郑国平在杭州做P2P公司,其与郑国平一同至杭州。郑国平另找了刘某、叶某1、郑某、叶某2、季重庆等人到杭州辰展上班,其负责驾车载季重庆去银行取现,2018年5月,其与季重庆取现后一起回宁海县等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意见:(1)被告人郑国平及其辩护人提出郑国平非杭州辰展实际控制人、未占有集资款等意见。经查,先后到案的刘某、叶某2、叶某1、郑某等人证实2018年1月郑国平从潘某处受让杭州辰展,杭州辰展由郑国平实际控制,被告人郑为道及刘某、叶某2、叶某1等人均经郑国平指使至杭州辰展工作,其中刘某、季重庆等人系受郑国平指使至银行取现,部分取现款交由郑国平实际占有;潘某、杨某等人亦证实杭州辰展系转让给郑国平而非刘某;在案的车辆轨迹、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2018年1月至5月期间,刘某、季重庆取现车辆的行车轨迹与银行取现记录之间大量匹配;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郑国平实际控制杭州辰展,并指使刘某等人以银行卡转账、柜面取现等手段提取、转移非法集资款并最终占有集资款。郑国平等人提取、转移并实际占有集资款的行为足见其等具有非法占有之主观目的,应以集资诈骗罪定性。(2)被告人郑为道提出对季重庆等人取现集资款不知情等相关意见。经查,在案刘某、叶某2、叶某1、叶某3等人证言印证证实郑为道至杭州辰展后,受郑国平指使驾车送季重庆取现,实为监督季重庆,取现款由郑为道交给郑国平占有,以及郑为道与刘某、叶某2、叶某1等人同住,对于平台转让、郑国平与潘某约定分成、占有投资款等情况郑为道均明知;住宿登记表印证郑为道与季重庆及刘某等人同住事实,结合被告人郑为道在侦查阶段关于其明知郑国平在杭州开设P2P公司及季重庆取现等事实的供述,足以认定郑为道明知杭州辰展非法集资仍参与取现、转移非法集资款。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不能成立。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国平、郑为道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将投资款取现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国平为主实际控制杭州辰展及竞优理财平台,指使他人转移非法集资款,占有部分投资款,系主犯;被告人郑为道受郑国平指使转移非法集资款,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郑为道辩护人所提相关从犯及轻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郑为道投案后在法庭上翻供,未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郑为道辩护人所提相关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案投资款在短期内被取现并藏匿,造成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损失,至今无法追回,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严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国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35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为道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两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骏
审 判 员  张 琦
人民陪审员  朱浩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陆 菁
书 记 员  甘 霖


评论

《 “竞优理财 2020.9.25……竞优理财平台被告人郑国平、郑为道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年1月19日,潘某将杭州辰展转让给被告人郑国平,并约定平台非法集资款取现分成。郑国平伙同刘某等人以前述模式,继续利用该平台非法集资。期间,郑国平为了非法占有投资款,安排刘某等人将投资款转账到刘某、季重庆个人银行账户,并全部取现。同年5月2日,郑国平指使刘某出面宣布杭州辰展解散,并携款潜逃。2018年1月20日至5月2日,郑国平指使刘某、季重庆,多次伙同被告人郑为道等人将非法集资款项进行取现,金额达9787.04万元,刘某、季重庆将钱款取现后交予潘某、郑国平。截至目前仍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 有 10 条评论

  1. 判得太轻了,诈骗罪难道违法成本这么低吗?难怪我国诈骗犯这么多

  2. 叛的太轻太轻了,骗的受害人家破人亡,为什么不让这帮骗子把钱吞出来,返还受害人呢。不公平啊!!!!苍无啊,难道就叛他们这几年就完了吗??????

  3. 一人坐牢,全家几辈子好过了,

  4. 我就想知道什么时候把钱返还给我们

    1. 什么时候退钱哦,联系谁

  5. 还钱,还钱,我们绝不罢休!

  6. 快点把钱还给我们吧!

  7. 难道违法的代价就这么低吗?那就难怪那么多人去以身试法啦

  8. 全体受害者共同发力,全力继续追回剩余的被骗资金。

  9. 一查到底,打击犯罪,宏扬正气。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追赃挽损,切实履行,广大出借人拭目以待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