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豆网 2019.10.29……银豆网出借人吴贝贝起诉存管银行一审民事裁定驳回起诉

8964吴贝贝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8964号之二

原告:吴贝贝,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被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圆融时代广场24栋B区。
主要负责人:吴军。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迪,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杭雪芳,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贝贝与被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银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西银行苏州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江西银行苏州分行于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异议。被告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因案情复杂,本院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4月3日、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本人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2017年6月,原告在银豆网平台注册用户账号并开立了账户6212461100002829500,该账户系于被告处开立且为银联借记卡账号。在具体每笔网络借贷操作中,原告需先将自有资金转入6212461100002829500账户,并在银豆网平台选择目标借款人,银豆网对各借款人有详细列表,并详细介绍借款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资产状况、有无负债、有无抵押品等信息,然后原告明确出借金额并点击确认,这时原告6212461100002829500账户的钱就被冻结。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4月18日,原告在银豆网平台与合肥旺协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方发生24笔网络借贷资金业务。原告出借款项共计3195601元均由被告划至6212461100002422116、6212461100002619745、6212461100002503600、6212461100002927882、6212461100002914765五个资金池账户。现被告未按约履行银行卡服务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未如期收回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6212461100002422116、6212461100002619745、6212461100002503600、6212461100002927882、6212461100002914765账户的客户信息,以及原告与被告之间通过前述五个账户的交易信息,以便原告向交易相对方进一步维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出借款项3195601元,以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的利息(自每笔划款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江西银行辩称:1、案涉账号涉及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开设的虚拟账户,并非银联借记卡账号。被告系银豆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银行,按约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号的开立、资金保管等义务。原告提及的5个资金池账户及原告开立的6212461100002829500账户,均为虚拟账户,上述账户因银豆网运营者北京东方财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服务器已被公安机关调查并封存;2、原告在银豆网注册子账户时,应与被告签订相应服务合同,按照约定被告并无义务向原告披露诉请账户信息,由于刑事侦查需要,银豆网服务器已被公安机关封存,无法演示网上签订合同的过程;3、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所有资金都是原告自行操作转账,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4、因北京东方财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涉嫌犯罪,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处理,应当不予受理。
被告江西银行苏州分行辩称:案涉资金存管业务的管理运营均归属江西银行网络金融部,被告江西银行苏州分行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其他抗辩意见同被告江西银行意见。
经本院查明:“银豆网”的运营商为北京东方财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北京东方财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2018年9月28日,海淀公安分局发布微博“情况通报”,提示为最大限度的挽回投资人损失,请涉及此案的投资人尽快到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登记、报案。
诉讼过程中,本院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处了解,银豆网服务器已经封存,且原告吴贝贝在公安机关受害人员调查名单中有记录。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微博截屏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银豆网运营商北京东方财蕴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案涉损失金额以及导致损失的原因的确定均与刑事案件处理结果有关,故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贝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雅静
人民陪审员  曹安俊
人民陪审员  郭文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奚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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