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圆柚理财 2020.4.24……被告人蒋文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蒋文俊担任京圆闵行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业务及公司管理。该公司在本市闵行区莘松路58号2号楼301室经营期间,以车贷、房贷等为理财标的,用线下推广、线上投资的方式,将标的发布于“京圆柚理财”平台,以“柚房宝”、“柚车宝”、“柚农宝”等为理财产品,许诺高额收益,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在该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共888人,累计投资标的本金人民币2.32亿余元,已兑付本金1.47亿余元。该公司至2018年8月停止返本付息,未兑付本金为8,515万余元。上海京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京圆柚理财”平台负责人卢某某、彭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8年11月被杭州警方逮捕,2019年9月被提起公诉。2019年2月,被告人蒋文俊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涉案资金专户退还非法所得58.35万元。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蒋文俊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向闵行警方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2刑初6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文俊,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系上海京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以下简称京圆闵行分公司)总经理。2019年6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江丽,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文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洪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文俊及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江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蒋文俊担任京圆闵行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业务及公司管理。该公司在本市闵行区莘松路58号2号楼301室经营期间,以车贷、房贷等为理财标的,用线下推广、线上投资的方式,将标的发布于“京圆柚理财”平台,以“柚房宝”、“柚车宝”、“柚农宝”等为理财产品,许诺高额收益,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在该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共888人,累计投资标的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2亿余元,已兑付本金1.47亿余元。该公司至2018年8月停止返本付息,未兑付本金为8,515万余元。
上海京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京圆柚理财”平台负责人卢某某、彭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8年11月被杭州警方逮捕,2019年9月被提起公诉。2019年2月,被告人蒋文俊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涉案资金专户退还非法所得58.35万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蒋文俊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向闵行警方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文俊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沈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同案人彭钊堃的供述,《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工商登记信息、公司基本信息,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相关《逮捕证》《起诉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被告人蒋文俊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文俊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文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文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蒋文俊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等为由,请求对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文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蒋文俊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贝冬梅
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
人民陪审员 胡武录
书 记 员 叶 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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