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鸡理财、小白租 2021.6.29……被告人王向棚、黄某某、席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起诉书……2013年叶某甲(另案处理)成立宁波市合众芸创财富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利用“小鸡理财”线上平台通过高额利息吸引不特定群众购买理财产品,被告人吴某某、毛某某为“小鸡理财”融资团队成员。2018年公司因无法兑付,在叶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直接指挥下,将“小鸡理财”融资团队转为“小白租”线下融资团队,编造“小白租”项目盈利的虚假数据,通过高额利息招揽等线下方式吸引不特定群众购买“小白租”项目,后将所得资金用于支付前期“小鸡理财”投资人的利息。至案发,该公司总计非吸金额36.87亿……2019 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向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中间人费某某、叶某某等人介绍找到王某某,利用王某某担任宁波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一大队教导员的便利条件,向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要求王某某为其减低涉案犯罪金额,王某某接受王向棚的请托并索取40万元费用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1〕801号 

被告人王向棚,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宁波**物业公司招商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县**乡**村**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1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宁波**物业公司团队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1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5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宁波**物业公司团队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区**村**楼**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宁波**物业公司高级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向棚、黄某某、席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被告人王向棚行贿案于2021年6月23日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年叶某甲(另案处理)成立宁波市合众芸创财富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利用“小鸡理财”线上平台通过高额利息吸引不特定群众购买理财产品,被告人吴某某、毛某某为“小鸡理财”融资团队成员。2018年公司因无法兑付,在叶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直接指挥下,以宁波星空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为主体,由蒋某某(另案处理)具体负责,将“小鸡理财”融资团队转为“小白租”线下融资团队,编造“小白租”项目盈利的虚假数据,在各地开设宁波**物业有限公司门店,通过高额利息招揽等线下方式吸引不特定群众购买“小白租”项目,后将所得资金用于支付前期“小鸡理财”投资人的利息。至案发,该公司总计非吸金额36.87亿,造成7000余名投资者未兑付金额7.585亿。

被告人王向棚为宁波**物业公司招商部负责人,参与“小鸡理财”和“小白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案发,被告人王向棚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99430218.89元,未兑付人民币61569853.95元,造成损失人民币56327595.68元。

被告人黄某某为宁波**物业公司团队长,参与“小鸡理财”和“小白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案发,被告人黄某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37506481.44元,未兑付人民币55924204.65元,造成损失人民币51267102.91元。

被告人席某某为宁波**物业公司团队长,参与“小鸡理财”和“小白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案发,被告人席某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83839776.03元,未兑付人民币19314049.24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6828754.46元。

被告人张某某为宁波**物业公司高级客户经理,参与“小鸡理财”和“小白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9757285.71元,未兑付人民币10924611.52元,造成损失9463177.74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向棚、黄某某、席某某、张某某经侦办人员电话通知后到鄞州经侦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行贿罪

2019 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向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中间人费某某、叶某某等人介绍找到王某某,利用王某某担任宁波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一大队教导员的便利条件,向相关工作人员打招呼,要求王某某为其减低涉案犯罪金额,王某某接受王向棚的请托并索取40万元费用,在此期间,被告人王向棚先后二次送给王某某共计30万元。具体实施如下:

(1)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向棚在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上的“意卡菲”咖啡馆包厢内,送予王某某现金20万元。

(2)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王向棚通过费某某、叶某某送予王某某10万元,其中现金7万元由叶某某交于王某某,另3万元于次日由费某某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王某某(因银行手续费原因,王某某实际收到29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财务审计报告、扣押清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向棚、黄某某、席某某、张某某及另案处理同案犯蒋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向棚、黄某某、席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向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向棚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均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俏蓉

                              检察官助理 赵琴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向棚、黄某某现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被告人席某某、张某某均于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书证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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