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股票投资的方式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 2021.9.1……犯罪嫌疑人关宗鸿、关宗伟等24人涉嫌诈骗罪,陈二艳等3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关宗鸿、关宗伟、关宗辉、陶明太、吴鸿燕系亲戚关系,几人经过共谋,组成一个以推荐股票投资的方式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其中犯罪嫌疑人关宗鸿总负责,该团伙分两个窝点,其中一个窝点位于我国东莞市,由犯罪嫌疑人关宗辉负责;另一个窝点位于泰国合艾市,由犯罪嫌疑人关宗伟、陶明太、吴鸿燕负责。该团伙先后招徕犯罪嫌疑人谢康成、杨永源、杨再新、胡港、冯树成、郑世辉、陈涌财、陈忠、黄和金、黄立沛、黄谟才、李锋胜、李凤、庞娥、王乔昱、叶凤娟、张玉国、陈孝、傅土连等及犯罪嫌疑人崔海超、姜俊杰、袁志辉、冼晶、梁辉明、梁建国、黄秋菊、林嘉敏、李远富、郑光鹏、刘小奇、王传慧、邓惠记、 穆义宁、蔡灿伟、黄奇锋(均另案处理)等人。具体犯罪手段为:犯罪嫌疑人假冒“同花顺”等工作人员,以推荐优质股票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将被害人引流到位于泰国窝点的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各个微信群中,通过推荐被害人加入虚假的股票交易平台如泛金国际、金胜APP等,以投资亏损为由骗得被害人的财物

犯罪嫌疑人关宗鸿、关宗伟等24人涉嫌诈骗罪,陈二艳等3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01

犯罪嫌疑人关宗鸿、关宗伟等24人涉嫌诈骗罪,陈二艳等3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以下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关宗鸿、关宗伟、关宗辉、陶明太、吴鸿燕系亲戚关系,几人经过共谋,组成一个以推荐股票投资的方式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其中犯罪嫌疑人关宗鸿总负责,该团伙分两个窝点,其中一个窝点位于我国东莞市,由犯罪嫌疑人关宗辉负责;另一个窝点位于泰国合艾市,由犯罪嫌疑人关宗伟、陶明太、吴鸿燕负责。该团伙先后招徕犯罪嫌疑人谢康成、杨永源、杨再新、胡港、冯树成、郑世辉、陈涌财、陈忠、黄和金、黄立沛、黄谟才、李锋胜、李凤、庞娥、王乔昱、叶凤娟、张玉国、陈孝、傅土连等及犯罪嫌疑人崔海超、姜俊杰、袁志辉、冼晶、梁辉明、梁建国、黄秋菊、林嘉敏、李远富、郑光鹏、刘小奇、王传慧、邓惠记、 穆义宁、蔡灿伟、黄奇锋(均另案处理)等人。具体犯罪手段为:犯罪嫌疑人假冒“同花顺”等工作人员,以推荐优质股票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将被害人引流到位于泰国窝点的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各个微信群中,通过推荐被害人加入虚假的股票交易平台如泛金国际、金胜APP等,以投资亏损为由骗得被害人的财物。

犯罪嫌疑人张震、刘少伟、陈二艳为上述诈骗团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8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292666.96元。

2018年12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90480元。

2018年底至2019年4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19903.7元。

2019年1月至3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34799.82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约人民币41759.99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47271.68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85992.26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3482.98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292318.22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9444.72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879.64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00302.01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6920.99元。

2019年3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麦某某人民币194879.59元。

2019年3月至4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4419500.33元。

2019年3月至4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38702元。

2019年3月至4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09180.3元。

2019年3月至4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99527.99元。

2019年3月至4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70873元。

2019年3月至4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412712.3元。

2019年3月至5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34799.8元。

2019年4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何某乙人民币32266.14元。

2019年4月至5月,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161471.58元。

2019年5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146508元。

2019年5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410638.26元。

2019年5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90479.36元。

2019年6月份,关宗鸿团伙使用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01839.32元。

目前,已查实27名被害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932050.89元。

因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详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黎助理

联系电话:2503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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