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益贷 2020.11.30……惠民益贷平台被告人白冰、裔惠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书……上列二名被告人均于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冰、裔惠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8954号

被告人白冰,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0********,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服务有限公司**、**,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

被告人裔惠麟,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8********,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服务有限公司**,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层。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于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冰、裔惠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上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成立,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公司未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依托,通过网络推广、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推销,以承诺固定年化收益9%-18%不等的高额利息为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等理财产品。被告人白冰作为**公司实际经**公司经营管理,被告人裔惠麟作为**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平台发放标工作等。

经审计,自2015年4月起,上海**服务有限公司利用线上“**”平台累计吸资交易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36,512,930.36元,兑付总额1,366,060,552.59元,涉及投资人数68,081人。截至案发,未兑付投资者本金291,182,744.79元,涉及人数11,162人;报案人数834人,报案未兑付投资者本金225,905,228.74元。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白冰、裔惠麟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白冰否认犯罪事实,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裔惠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证实**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基本情况。

2.集资参与人李某某、程某某、彭某某等报案笔录,银行流水、**宣传网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借款及保证合同、借款协议、投资服务协议等书证,证实**公司以销售“**”“**”“**”等理财产品为名,采用网络推广、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方式,与不特定社会公众签订相关理财协议,承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回报,集资参与人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公司及相关公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第三方新浪支付出入款数据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鉴定聘请书,上海申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白冰、裔惠麟涉及吸收公众资金的金额。

4.证人杨某某、易某某、徐某甲、柴某某、顾某甲、孙某某、顾某乙、许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徐某乙、马某某、洪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借条、法人委任协议、账户交易明细表等书证,证实**公司用自己控制的马甲公司作为借款人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白冰、裔惠麟的地位作用。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实涉案U盾、公章、电话卡、手机、财务资料等涉案赃证物品被依法扣押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两名被告人到案情况及身份情况。

7.被告人白冰、裔惠麟对主要犯罪事实作了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冰、裔惠麟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冰、裔惠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裔惠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白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裔惠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卉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白冰、裔惠麟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四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补充材料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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